地主阶级-范金民:清代苏州宗族义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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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范金民:清代苏州宗族义田的发展


清代苏州宗族义田的发展
范金民


苏州是宗族义田的发源地。但是自北宋皇yòu@①年间范仲淹首先倡立义庄后,历经南宋、元、明三朝,苏州的义庄义田仍然寥寥无几。截至明末,苏州大体上只有宋代设立的4个和明代设立的8个义庄[(1)]。其真正获得发展,则是在清代。而其发展前后也不均衡。乾隆年间,时当盛世,沈德潜却说,吴门只有范、陶、唐、戈4个义庄。对此他颇多感慨,说“吴门非乏富厚之家,为祖父者欲子孙长擅其富厚,多积余藏以遗之,而尊祖敬宗皆视为不急之务。为子孙者惟裘马是好,声色是娱,挥千黄金不惜,其可尽心于祖若父者,锥刀之末,是靳安望能广其惠于一族!究之,多藏厚亡,所为富厚者,终归于乌有也”[(2)]。迨至道光末年,苏州义庄设立较多,但仍有限。冯桂芬说:“今义庄之设遍天下,吾吴为公故乡,闻风兴起者宜益众,乃素封有力之家,奚啻百十数,而合郡城之广,着录仅十余族。”[(3)]直到清末,苏州各地才普遍设立了义庄。昭文人沈养孙说:“我圣朝深仁厚泽,涵煦二百余年,其间士大夫之急公好义,闻风兴起,相率而继其美、踵其事者,指不胜数,而于吾邑为尤多。”[(4)]这些概括虽不尽准确,但大体揭示了清代苏州义庄义田的发展趋势,表明太平天国革命失败后,苏州义庄义田的发展最为突出。
对于江南的义庄义田,中外学者或通论全部,或择取一二典型,已就其性质、功能、作用、与族权的关系、地理分布及其对传统家族研究的意义等问题作了探讨,但论者对清代江南的宗族义田,几乎未曾探讨其发展阶段及其原因,没有全面揭示其发展特征。今试以苏州为地域范围,作进一步研讨,以就正于同好。

清代苏州宗族义田的发展,首先表现为数量的不断增加,而且呈现出明显的几个发展阶段。为清晰起见,列成下表。
表中所列事实上只是见于方志所载者,还不包括已知如吴县木渎朱氏义庄、洞庭山叶氏义庄、蔡氏义庄、吴江施氏义庄、苏州金氏义庄和郑氏义庄,以及尚不为人所知者。如果加上创设于前代而到清代尚存的5个,扣除清末已圯废者如长洲陈氏义庄、元和娄关蒋氏义庄,常熟姚氏义庄、周氏义庄、顾氏义庄等,估计在清末苏州实有义庄当在200个之谱。
表一 清代苏州府设置义庄数量表[(5)]
(附图 {图})
上表表明,清代苏州新设义庄为185个,按其设置年代为,康熙时3个,雍正时1个,乾隆时15个,嘉庆时7个,道光前20年19个,道光二十一年至同治三年23个,同治四年至清末105个,不明年代者12个。就其设置年距而论,形成了三个高峰。经顺治年间的寂寂无闻、康雍时期的零星出现后,到乾隆年间形成第一个高峰,大体上每4年有1个义庄产生;第二个高峰形成于道光年间,几乎每年有1个义庄产生;鸦片战争的炮火,近代社会的开始变迁,并没有带来苏州义庄设置的变化,直到清廷镇压太平天国恢复了在江南的统治后,苏州义庄才以迅猛的速度增长,形成了第三个高峰,每年有2个以上的义庄产生。如果绘成曲线示意图,这一特点将更为明显。如果将清代苏州义庄的设置以同治四年为界,根据表中所示而又考虑到不详年代者事实上只有2个设置于鸦片战争前,则前此的221年中,只有69个义庄,平均每年仅为0.32个,不到总数的38%,而此后的47年,却有116个义庄,每年多达近2.5个,占总数的62%,换言之,清代苏州设置的义庄,每3个中几乎有2个是太平天国失败后建立的。在义庄集中的地区,这种比例更为悬殊。常昭地区的91个义庄,有63个建立于太平天国失败后,高达69%强。这么多数量的义庄在短短的几十年中涌现出来,这是苏州自有义庄800余年来从来没有过的,也是同时期全国其它地区所极为少见的。
与义庄大量建置相适应,义田的数量也迅速增加。同样以同治四年为界,前此的义田为67063亩(加入2个设立于战前而不明具体年代义庄的义田数),仅占清代新设义田总面积的44.34%,而后此的义田数高达84192亩,占55.66%。也就是说,清末短短47年中所设的义田却是前此221年所设义田的1.26倍。但因为清后期创设的义庄规模较小,因此其义田比例较之义庄数量的比例要低一些。累计清代实有义田数(加上创设于前代而到清代仍存义庄的义田和各义庄新增的义田数,扣除清末已圯废的义庄义田数),则大约康熙时为6600亩,雍正时为8100亩,乾隆时为21752亩,嘉庆时为30319亩,1840年时为50568亩,清末为164227亩。若加上未经官府备案,目前尚未知晓者,估计清末苏州义田有可能达17万亩。可见,苏州府的625万余亩土地中,义田大约占了2.6%,也就是说,大约平均不到40亩土地中,就有1亩是义田。这也许较之盛行宗族制的广东、福建的个别地区比例并不高,但对盛行租佃制而自耕农自有地比例很低的苏州府来说,其比例之高则是十分惊人的,在江浙两省也是独一无二的。
清代苏州义庄建置不但数量迅速增加,而且不少义庄的义田规模也得到了不断扩充。下表是从方志、文集和宗谱等材料中辑录到的义田不断增殖的例子。
表二 清代苏州府义田增加简表
(附图 {图})
上表所列的13个义庄,有10个义庄的义田在太平天国失败后都不同程度地继续有所增加,其中如吴氏义庄、娄关蒋氏义庄、潘氏义庄、彭氏义庄、杨氏义庄和张氏义庄的义田都增加了1倍以上。清后期苏州府义田的总田亩大量增加,与这些义庄义田的不断增殖大有关系。
上表表明,在已知捐置人身份的10个义庄中,有7个义庄是官员所建,1个是官员与监生共建,2个是赠予职衔者,增置义田的也大多是官员生监。可见能够捐置较大规模义田且能使义田不断增殖的,基本上是那些现任官员、候补官员以及有封衔的有身份的人,而那些即使能够经过数代人竭尽全力捐置义田的人,其义田是很难会不断扩大的。

清代苏州宗族义田具有诸多新的特征。
就义田捐置人身份而言,上自世代簪缨、达官显贵,下至平民百姓各个阶层都有。今将义田捐置人的身份列成下表。
表三 清代苏州府(常昭除外)义田捐置人身份表[(6)]
(附图 {图})
上表显示,在已知义田捐置人身份的65人中,其所置义田,官员占30.48%,生监占11.77%,候补官员占8.02%,获得赠衔者占6.34%,平民占10.97%,商人占2.49%,不详身份者占29.93%。
官员和生监两者合计为42.25%,也就是说,每2.5亩义田,就有1亩是绅衿地主置立的。可见绅衿地主仍是清代义田捐置的主要力量。但官员和生监捐置义田的规模有所不同。官僚地主多因宦囊已丰,资财雄厚,故一次性捐置义田数量较大,其每一义庄的义田平均高达1193亩。在23个官员捐置者中,已知义田确数的为20人,其中17人所捐义田超过1000亩,只有3人的捐置数低于此数。而且吴长元三县的官员捐置人无一不超过1000亩,甚至高达2000亩的4人也全是该地人,表明该地区官僚地主人数最为集中,势力最为强大。如乾隆四十四年设立周氏义庄的光禄寺署正周谆,临终遗言捐置腴田2000亩,不久其侄候选主事周怀仁续置200亩。按照时价,这些义田至少需2万余两银。又如光绪三年设立顾氏春荫义庄的浙江宁绍台道顾文彬,一次性捐置义田2408.5亩,而且立祠堂、建园林,按照时价,仅义田一项,非四五万两白银不办。由表同时可知,官员由于所捐义田规模大,所以在全部义田中所占比例要比其义庄所占比例高得多。生监因为刚进入仕宦的准备阶段,多数人财力还较有限,即或有实力捐置义田,其数量也相当小,故其义田规模平均仅为757亩,仅仅略高于平民所捐。
平民和商人均可视为庶民地主,其所捐义田比例不高。但候补官员和获得赠衔的捐置人,实际上在捐田前大多属庶民地主。如设立衡平义庄的安徽候补知府吴县张茂镛,其先祖自明末历代经商到康雍之际,始“以商业振”,而“诸父昆弟又无不以多财善贾着名乡里者”[(7)]。这类人在候补官员中为数相当多,即使不是全部,至少有不少实际上属庶民地主。若总合这几类人,则其义田已达27.82%,换言之,每3亩义田中有将近1亩是庶民地主置立的。虽然不如绅衿地主所占的比例,但颇值得重视。
宋代苏州义田的捐置人,自范仲淹起至南宋末年设立麋氏义庄的麋@②,4人无一不是官僚。明代苏州义田的创立者,8人有6人是官僚,而且申氏义庄的始创人申时行,贵为内阁首辅。只有周氏义庄的创设者周在,举弘治五年乡荐,看来是个生员,并且靠继承了大笔遗产方始有力建庄;另一个李氏身份不明,有可能为平民,但出身于“簪缨累世不绝”之家,多少与官宦有联系[(8)]。可见同样没有一块义田是平民所置。义田捐置人身份发生较大变化,商人平民等庶民地主纷纷加入到义田捐置队伍中,可以说是清代苏州义田设置的一大特色,并从而导致了苏州义田的急剧增加。
清代,特别是清后期苏州的庶民地主有不少资财相当可观。如长洲的陶xiǎo@③,“用计然术,往来南北二十年,积金购田”,与族人于乾隆八年共置族田150亩,又自捐田1000亩设立义庄[(9)]。按照时价,义田价银当近1万两。再如长洲的谈氏义庄,前后5代人中4代人经商,到第6代人时,经太平天国战乱,一举设立义田1096亩[(10)],按照时价,需费银1万余两。这两个例子,捐置人都是商人,说明清中后期随着江南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商人的势力更有所增长,他们不但在商业活动中长袖善舞,谋取利润,而且在义田捐置的过程中也大显身手,很多身为平民和身份不明的义田捐置人,其捐资相当一部分应该来自于商业经营。清后期,原为地主的义田掌握者也有不少转化成了工商业者。如吴县东山10个义庄的41名掌握者和管理者,大商人及工商业家多达35人[(11)]。说明商人不仅捐置义田,而且在义田的维持和发展过程中也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清代苏州的义田,由力农起家者捐置的也所在多有。如元和的张凤德,“勤于治生,以居积起家”,“乡里族人待之举火者数十家”,到其儿子时建立义田1001亩[(12)]。较张氏稍后的吴县人徐学巽,一次性捐义田824亩,并建dūn@④善堂公所,创仰云书屋,为士子肄业之所,又捐田230余亩,为长元吴三县乡会试费[(13)]。又如昭文沈作湘,“生平乐善,勤俭持家”,于道咸年间置田502亩,遗嘱立为义田[(14)],也是个庶民地主。再如秉承祖父遗志的长洲人俞文霪,在光绪十八年建义田505亩,俞樾称其“隐居不仕”,与累世仕宦之家不同[(15)],可见三代人都是力田起家的庶民地主。诚然,单纯力田致富或经商起家的庶民地主,其财富积累过程相当缓慢,一般都要经过三代人以上,其财力较之缙绅地主也要逊色得多,因此其义田规模小的只有120亩,多的也不过千余亩,平均只有711亩,是清代义田规模中最不起眼的。
随着义田捐置人身份结构的变化和太平天国战后单个地主实力的减弱,苏州地区每一义庄的义田规模也相应缩小。为明了起见,今将已知义田确数的义庄分类编成下表。
表四 清代苏州府义田分类田亩表
(附图 {图})
上表示明,在已知确数的173个义庄中,500亩义田以下的为7个,占4.05%,500—600亩的最多,为83个,占47.98%,601—900亩的13个,占7.51%。这三个层次的义庄共为103个,占义庄总数的59.54%。按照清末人的说法,“义庄之法,千亩为全庄,五百亩为半庄”[(16)],则将近60%的义庄只是半庄。正因为其仅为半庄,义田较少,所以其义田所占比例仅为44.14%。达到1000亩的为15个,占8.67%,1001—1700亩的39个,占22.54%,2000—2700的较少,为12个,占6.94%,3000亩以上的极为少见,仅为4个,占2.31%,这还是历代增置后的田亩,观其始建之时,清代苏州义庄的义田没有一个是达到3000亩的。
由上表和表一,可知不到1000亩义田的“半庄”,绝大部分是太平天国革命后设立的。由表一可知,自乾隆到同治三年苏州建立的64个义庄,大多在1000亩左右,平均为986亩,这是清代单个义庄的义田规模最大的时期。同治四年至清末设立的105个义庄,加上不详年代但绝大部分设于清后期的12个义庄,每一义庄平均只有693亩,大大低于清代全部义庄义田的平均数813亩。这就使苏州义田呈现出这样一种奇特的现象:以同治四年为界,此前的39.31%的义庄占了全部义田的45.09%;而此后的63.44%的义庄仅占全部义田的57.38%,反言之,1.74倍于太平天国战后的义庄,其义田只是此前的1.35倍[(17)]。
清代后期义田捐置人身份的变化,义庄数量急剧增多而其规模大大缩小的事实,说明义田所救助赈恤的对象人数有限,且多半只是那些在农工商活动中新兴起来的小家族,同时也说明在清后期的苏州,反复强调“连宗”、“收族”、“睦族”的大义,孜孜谋求宗族共同体内部自救互助、稳定地方秩序的努力和实践,不再仅仅限定在原来的世代仕宦的簪缨之家和那些强宗大族,而已经广为扩展到那些数量众多、分布面广、出身卑微而颇具经济实力的新兴家族。设置方向向下层宗族转移,成了清代苏州义田的又一个明显特征。
上述清代苏州义田捐置向较小规模家族转移的趋势,是就捐置者中较多庶民地主和义田规模有所减少的迹象而言的,就前者来说,这在苏州全府是共同的,但就后者来说,苏州各地则大不一样。下表显示了义庄义田的地域分布及其比例。
表五 清代苏州府义田地区分布表[(18)]
(附图 {图})
上表表明,清代苏州的义庄,常昭地区最多,为91个,占全部义庄的47.64%;吴长元地区次之,为75个,占39.47%;昆新地区又次之,为19个,占10%;吴震地区最少,仅5个,占2.63%[(19)]。而义田则吴长元地区最多,为82628亩,占49.97%,可见苏州整整一半的义田散布于其附郭3个县之间;常昭地区稍次,为66454亩,占40.19%,可见苏州每2.5亩义田有1亩座落于该地区;昆新地区又次之,为13100亩,占7.92%;吴震地区最少,仅3182亩,占1.92%,可见这两个地区的义田与义庄一样,所占比例极低,尤其是吴震地区,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就每庄平均拥有的义田而言,则也以附郭3县为最高,达1039亩,如果考虑到该地缙绅地主最为集中,结合表三考察,可以推知该地义田的捐置者多为缙绅。常昭地区次之,为730亩。昆新地区再次,为689亩。吴震地区最末,为636亩。这一次序与各地所占义田的比例完全一致。
上表中的每庄平均田亩栏,显示出了与表一和表四完全一致的迹象,即清代苏州义庄的义田规模在太平天国革命失败前后的大小变化极为明显,各个地区无一例外。但如果我们作更进一步的分析,则各地的变化程度却有着惊人的不同。苏州附郭3县和昆新地区变化很小,而只有常昭地区由战前的918亩缩小到599亩,该地义庄多而义田规模小,在清后期表现得尤为突出。这反映了近代常熟地区庶民地主较多且热衷于捐置义田的特点。因此清代义田捐置人身份的变化,就时间上来说,主要是太平天国失败以后,就地点来说,主要是在常昭地区。这是清代苏州义田发展的又一个明显特征。
原则上,族人不得耕种义田,苏州地区地权分割又极为严重,地块分布极为细小零散,因此数百亩、上千亩乃至数千亩的义田绝不可能是连成一片的,而是分布分散,广达数乡乃至跨越州县,地块数量众多,单块面积却十分有限。根据调查,苏州吴县东山区的义田,分布在外的有昆山700亩,常熟1500亩,苏州160亩,横泾1500亩,木渎334亩,共为4194亩,占全部义田8119.8亩的51.7%;分布在本区的只有3925.8亩,占全部义田的48.3%[(20)]。试以常熟屈氏和席氏、昭文沈氏、吴县叶氏四个义庄为例,来观察苏州义田田块分散和小型化的特点。现将前三个义庄的田块数按面积规模分类列成下表。
表六 屈沈席氏义田田块分布表[(21)]
亩数 田块数 百分比 累进百分比
0.1-0.9 8 3.6 3.6
1.0-4.9 88 39.8 43.4
5.0-9.9 46 20.8 64.2
10.0-14.9 25 11.3 75.5
15.0-19.9 22 9.9 85.4
20.0-24.9 12 5.4 90.8
25.0-29.9 4 1.8 92.6
30.0-34.9 3 1.3 93.9
35- 39.9 3 1.3 95.2
40.0-44.9 4 1.8 97
45.0-49.9 1 0.5 97.5
55.0-59.9 1 0.5 98
60.0-64.9 1 0.5 98.5
65.0-69.9 1 0.5 99
110.0-114.9 1 0.5 99.5
125.0-129.9 1 0.5 100
总数 221 100 100
上表表明,三个义庄义田的每一块面积在10亩以下的超过一半,占了全部田块221块中的64.2%,其中不到5亩的田块就占了43.4%;超过25亩的田块较少,不到15%;超过45亩的极为少见,实际上不到3%。除了每块不足1亩的外,田块数与田块面积成反比,即面积大的地块数量逐渐下降,而田亩小的田块数量逐渐增多。
这一比例不但适用于三个义庄的总体分析,而且适用于每个义庄义田的单个分析。10亩以下的田块,屈氏义庄占51.7%,沈氏义庄占60%,席氏义庄占78.3%,无一不超过半数。东山叶氏义庄更为突出,该庄1000.84亩义田,分布在吴县的5个都31个图的262块田中,平均每块田为3.82亩,最大的一块为29亩,次大的一块为15.1亩,再次的一块10.5亩,其余59块都在10亩以下,其中不到1亩的15块,占5.73%,不到5亩的高达190块,占72.52%,5亩以上不到10亩的54块,占20.61%,总计10亩以下的高达84.54%。可见苏州义田分布广而田块多面积小的特点,是与该地土地分布零散、地权分割严重的特点相一致的,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地土地分布的自然状况和土地经营的规模程度。这也就是为什么义田总数虽多而仍然采用当地普遍的土地经营方法租佃制的原因。义田分布散而小,租佃制既是现成的,又是必须的。
观察义庄的座落分布,将有助于我们从各个角度探讨苏州义田的特征。详见下表。
表七 清代苏州府义庄座落表
地区\座落 城 镇 村 不明 合计
吴长元 50 13 8 4 75
常昭 36 23 18 14 91
昆新 5 2 10 2 19
吴震 4 1 5
合计 93 42 37 20 190
上表表明,清代苏州的义庄,53.5%是设置在城市的,24.1%设在市镇,城镇合计达77.6%,设在农村的只有22.4%。最为突出的是吴长元地区,在已明确地址的71个义庄中,有63个分布在城镇,高达89%,只有11%设在乡村。其次是常昭地区,城镇中的义庄占77%,乡村只占23%。昆新地区因为城镇发展相对落后,义庄设在乡村的比例偏高。
苏州义庄地址集中在城镇上的特点,反映了该地地主居住城镇化的特点。清中期,“上田半归于郡城之绅富”,而田主“聚居城郭者十之四五”,到后来,地主“皆在城中,无有居乡者”[(22)]。地权分裂成田底和田面权后,“田主只有田底而已,盖与佃农各有其半,故田主虽易而佃农不易,佃农或易而田主亦不与”[(23)]。田主不再关心佃户租田耕种什么,如何耕种,而只关心租粮能否足额征取。地权的频繁转换,大量乡居地主改变了原来的生活环境而迁向城镇,田主与佃户往往互不相识,为了租粮的征收方便,宗族将义庄设立于城镇成为较好的选择。可见,一田二主和永佃制的盛行为义庄设立于城镇提供了条件。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义庄庄址城镇化实际上是苏州租佃制度和地主生活城镇化的产物。以往我们大多知道对于地主居住城镇化的概括性描述,而义庄的座落又为我们提供了颇有说服力的实例。

清代,特别是近代苏州,为什么会义庄林立,义田广布?康熙时,苏州人汪琬说,由于宗法关系松弛,即使“父兄子弟,往往争铢金尺帛,而至于怨愤诟斗,相戕相杀者,殆不知其几也”[(24)]。乾隆时,嘉定人钱大昕则说:“自宗法不行,士大夫无以收其族,昭穆既远,视为路人,角弓之反频闻,葛lěi@⑤之茈安望。”[(25)]同时代人沈德潜甚至认为,正因为不设义庄,“遂使其始一人之身分而至涂人而不相顾,先王亲睦之教渐流于衰熄也”[(26)]。按照这些说法,似乎清前期苏州的地主阶级仅仅基于“联宗”、“收族”的考虑,才竞相设立义庄。这种看法意识到了当时宗族内部矛盾的日益尖锐,宗族共同体的不稳定趋势,却无法说明为什么苏州各地遍设义庄不是在提倡睦族恤贫的清前期,而是在经过战乱的清后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透过这种皮相的描述而探讨义庄义田迅速增加增广的真正动因。
前述父兄昆弟“无不以多财善贾着名乡里”的吴县张氏,经太平天国战乱,合族“百数十万之赀丧失殆尽”,从此家道迅速衰落,到张茂镛时,“成人授室,几贫不能自存”,引起张茂镛的父母极大震动,他们“相对愁叹,尝曰:‘使先时有义庄田二三千亩,吾族犹有赖焉,必不至困悴如此。’因顾诏茂镛,‘尔他日幸而能成立者,必竟吾未竟之志,其毋忘。’”[(27)]这条材料明确地告诉我们,地主阶级自己供认其设立义庄原来是出于自身及其子孙保持家财和经济地位的考虑。同治末年,林天龄也颇为感慨地说:“人情莫不私其所亲,莫不思置美田宅以利其子孙,不数传荡然无存,而义庄之设往往可久,即其子孙亦往往能自树立,以表见于世,且往往继其先志从而增置之。此非流俗施报之说也。孝友睦渊,任恤之教,涵濡者远,宇宙太和之象系焉,而况其子孙也。”[(28)]林氏虽然没有说清楚义庄义田能传之久远的原因,却表明了义田之设可使家业田产有效地掌握在其子姓手里。
这些人的感慨看来是当时人的普遍看法。同治十三年,湖北布政使武进人盛康在苏州设立留园义庄后,暴露其心迹道,有了义田,“则凡吾之子若孙若曾孙玄孙以至仍孙云孙而推之于无穷,不论贫富皆与焉。故自吾今日观之似涉于私,在子子孙孙世守之则仍大公而无私”[(29)]。盛康虽然羞羞答答,将其设置义田美其名曰“大公无私”,但仍不得不承认是“涉于私”,出于自私的考虑。
实际上,义田之设并不仅仅为了行宗法,联其宗而收其族,清前期人就隐约提到了。乾隆时人方苞“每见士大夫家累巨万,不闻置义田;即祭田,亦仅有而少丰焉。俄而其子孙已无一垅之植矣”,故说其设立祭田,“其法一取之吴郡范氏。不谓之义田者,徒为吾兄弟之子孙计耳,非能如古人之收族也”[(30)]。同时代的苏州人鼓绍升也认为义田既“为族人谋,亦自为子孙谋也”。它只是“在家庭骨肉间同心并力,有无相通,习而安焉”,“尔今以富者之所余均之贫乏,以族人之所殖畀之族人,亦犹一门之中交相衰益,畛域胥泯,而何义之有”。故只称为“润族田”而不称为义田[(31)]。只是地主阶级的这种认识,经过太平天国战乱,吸取了血的教训,更为明确,也更为深刻了。
义田能够确保地主田产的有效继承,经太平天国的战乱表现得更为明显。战乱中,豪门巨族的房产钱财或深受洗劫,或荡然无存,唯有田产这种不动产得以保存下来。所谓“金室庐舍转眼灰烬,唯有田者,岿然而独无恙”[(32)]。如建立松荫义庄的长洲张氏,其两工四人力图建庄,因战乱未成,但田亩却全部保留下来,为第三代人设立义庄奠定了基础。元和的彭氏义庄,经咸丰兵燹,“幸遗田尚在”,保持了田产[(33)]。这些都是典型的事例。看来这类情形是相当普遍的。
义田之所以能够确保地主田产的有效继承,在于清代令典规定义田不得买卖。早在乾隆二十一年,经江苏巡抚庄有恭奏请,清廷批准,“凡有不肖子孙私卖祀产义田……一亩至十亩者杖一百,加枷号一个月,十亩以上即行充发”,买者“与私卖者同罪,田产仍交原族收回,卖价照追入官”[(34)]。义田一经官府备案,在法律上就被视为公产,不准买卖。虽然实际生活中盗卖诱买义田之事不断,但较之普通民田的“千年田,八百主”,“十年之间,已易数主”[(35)],地权转移的频繁程度要缓和得多,地权落于外姓之手的可能也要小得多。因此,地主光置田不行,还得将田产捐为义田,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也才能有望传之子孙。义田又能免除徭役负担,对田主就更具诱惑力。从实际情形来看,清代苏州义田大多确能被后代继承下来,在清末圯毁废绝的只是极个别。如东山的义庄,“百余年来,其子孙皆能恢廓前模”[(36)]。可见无论从认识到实践,设立义庄成了地主确保田产传之子孙的有效途径。这是清后期苏州地主纷纷设立义田的一个重要原因。
太平天国及其随后的战争,打破了江南农村原来的统治秩序,地主失去田产,契据毁失,土地占有关系形成了新的格局。为了重新获得失去了的土地所有权,恢复对广大佃农的统治,大小地主将事实上已不存在所有权的田产宣布为义田,希望获得官府的承认,而地方政府总是使他们如愿以偿。江苏巡抚衙门就曾发出告示云:“自遭兵燹以后,司卷既已沦陷,民间旧帖亦多被毁无存,现当兴废整饬之时,自应循旧照办,合准给帖。”[(37)]
正因为如此,清后期的宗谱,有不少明载田产契据毁于战火,田主要求官府承认其土地所有权。试举三例。一例是,吴县丰裕义庄陆升禀称,“伏查故父承志捐田立庄赡族……匪扰后,各宪衙署卷据尽皆毁失无存。为此谨将原捐田数都图字圩亩分规条事实各原案备录清册,禀呈备案,并请录册,通详各宪立案,并求分行三邑知照注册,求请给谕印册,发庄遵守。”[(38)]二例是,昭文县沈氏义庄沈寿祺呈称,“窃职故祖父赠四品封职沈作湘,于道光咸丰间置有常邑不等斗则粮田五百二亩九毫,遗嘱子孙立庄赡族。嗣职故父赠四品封职沈国球、故母周氏,暨故嫡长兄袭云骑尉附贡生沈寿康,先后辞世,继志未成。职等恪遵遗命,谨将祖遗前项田亩捐作义田,养赡gé@⑥族,以完先人未竟之志。并职故妻顾氏捐立祭田一百一十四亩一厘八毫六丝,正于上年夏秋间,业蒙抚宪具奏,并将田亩字号及庄规各册结达部立案。此项田亩契据,实系于咸丰庚申兵燹先伯父等殉难时全行毁失。兹据迭奉宪查,理合据实声明,伏乞大公祖大人俯鉴下情,恩赐批准备案。”[(39)]三例是,吴县叶氏赡族规条称,“庄中现置吴县各都图不等则田一千亩八分四厘,共契价银一万一千五百六十五两五钱,又祠屋一所,系祖传旧产,坐落太湖厅治廿九都十四图,契据均遭兵燹毁失,现在仅存方单执业为凭,悉行加盖义庄赡族戳记,永远世守。”[(40)]这三例,前一例是地主田产已捐为义田而经战乱契据毁失者,后二例是地主田产尚未捐为义田而契据已毁于兵燹者。前一例是庄主以呈官备案的方式重新确认了地权,后二例是地主将已失去了的田产捐为义田,重新获得了地权。无论何种情形,都是地主以义田为借口,从农民手中夺回了已经失去的土地,恢复了对土地的所有权,而且毫无例外地得到了官府的承认。特别是后一种情形,地主在田契毁失后再将田产捐为义田,其良苦用心显而易见。这些事例充分说明,战后义田的迅速增加,某种程度上实际上是地主向农民反攻倒算,重建租佃关系,恢复地权等一系列努力的产物,呈案备案,只是地主获得法律保护的手段。由此可见,地主为了重新获得对土地的支配权,恢复对广大佃农的统治,是战后苏州义田迅速发展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太平天国失败后,江南佃农在高额地租压榨下,再生产能力大为降低,抗租斗争较之战前更为常见更为激烈,地主阶级惊呼“租风日坏”、“顽佃更多”[(41)]。地方政府和地主为了收取足额地租和赋税,相互勾结,在苏州城设立收租局,各镇市设押佃公所,严惩欠租抗租,私刑拷打,百计追比,无所不用其极,以致“岁以一县计,为赋受刑者无几人,为租受刑者奚翅数千百人,至收禁处有不能容者”[(42)]。对此,即使身为地主的陶煦也觉得太为过分,在描写了地主勾结官府对佃户敲骨吸髓、迫令家破人亡殃及亲邻后,愤愤道:“善堂或名清节,或名保婴,类皆拥田千百亩,而收租亦如上所云。独不思租重而农无以为生,虽有节妇,饥寒迫而失守,虽有婴儿,势亦不得不溺。岂所谓作善者耶?”[(43)]善堂、育婴堂如此,更遑论义庄!如此不仁不义,反而说明了义田是对付外族佃户以收取重租的本质特点。
义田因由外族人耕种,业佃之间既无血缘关系,又少地缘联系,为收取足额地租,义庄可以派遣庄丁仆役或委托衙役胥吏对佃户尽情催勒。如华氏义庄声称,“义田与寻常家产不同,家产只供一家之用,租缺尚可别图,若义田缺租,其漕粮、赡族以及一切公用,何从挪补”[(44)]。如彭氏义庄规定,“粮从租办,庄用全取给于田租,如佃农恃顽,送官立惩。”[(45)]地主以宗族团体的力量。可以避免单个地主不易征租的缺陷,又以义田公产的名义,以官府为后盾,要求佃户不折不扣如期完租。最为有名的范氏义庄,其租由上就恶狠狠地载明:“本庄于月日开仓,尔佃速将洁净好米亲自到栈完纳,以便转输国课。如敢将丑米yà@⑦交,及恃顽抗欠,立即送官追比不贷。”[(46)]声名赫赫的范氏义庄如此,其它义庄的行径可以想见。
义田的收租也比一般田土严格得多。清后期,苏州地区地主收租以十日为一限,三限而止。头限让租一斗,二限七升,三限五升[(47)]。而根据调查,苏州东山的义田,“对佃户限制颇严,租额亦高”,收租定为“五天一限,农民如在限期前交租可照实缴数打九折,在头限期照实缴数交,二限期则照实数加一成,三限期则照实数加二成”[(48)]。义田不但限期短,而且限期内也比一般田地苛刻。
地主以义田为手段收取足额重租,在实际运作中表现得极为明显。如《吴氏支谱》载,“向有我祖予采公遗存埭川田百二十亩,六房轮收租息,备办祭扫。嗣因顽佃抗租,轮收则愈滋弊,暂将此田分析,内提十四亩零,存于二房收息,抵办三处坟粮,其春秋二享各房津贴,于当祭之人行之,数年有余,渐多拮据。今丁丑春正月,鸠集子侄议,仍复前规[(49)]。吴氏义庄收租合而分,分而复合的反复过程,完全是出于对付佃户的考虑,而结果仍然采用合的形式,可见义庄义田确能较有效地保证重额地租的征收。这从地主将田产寄附在义田名项中或直接借用义田名目来收租可以看得更清楚。松鳞义庄规定:“非主政公支下者,不得滥行请给,亦不准捐田附入。”[(50)]既名为义庄,田产自然多多亦善,为何不许族人捐田,族人又为何要附捐?庄规虽未明言,但合理的解释恐怕只能是义庄惟恐族人滥用义田名义,而族人却正想盗用此名义。彭氏谊庄就曾规定:“子姓有田产者,凡出由收租完粮等事,均不得借用谊庄名目,违者将田归庄,永为庄产。”[(51)]既有此禁条,说明必有盗用此名义者,若义田收租并不特别有利,族人收租又何必借用义田名义。
可见在清后期,面对愈演愈烈的佃户欠租抗租,地主阶级除了动用个体和依靠官府的力量,还纷纷以捐田产为义田的形式,联宗同族,用宗族集团的力量对付外姓外族的佃户,试图在地租的征收上将对土地的占有权一以贯彻到底。因此,地主阶级为了收取足额地租,是清后期义庄义田迅速发展的又一重要原因。
清代,特别是清代后期,虽然义庄义田急增带有普遍化的趋势,赡养赈恤和资助的名目有所增加,但赡族范围缩小,义米数量减少,救助条件更为苛刻(如昭文沈氏义庄就规定“十不给”),义田虽号为义,但真正用于赡族的比例是很低的。彭氏义庄规定,“成熟之年,每年应留存十分之三,由庄正副公商发交殷实商贾妥存生息”[(52)]。计其赡族比例,只占义田租入总支出的20%。吴县席氏义庄总收入的350石米中,用于支出的为198石,其中用于义米义学的只有66石,占总支出的33.33%,仅占总收入的18.92%[(53)]。以此收入的不到1/5或支出的1/3来博义之美名,并且以对外族佃户的残酷榨夺来赡助族内人数有限的孤老疾贫,实在是对义田的一个辛辣讽刺。
综上所述,清代,特别是近代苏州义庄义田的迅速增多,并不是地主阶级突然认识到了“联宗”、“睦族”、“收族”的重要性,而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特别是经过太平天国战争的荡涤,主佃关系日益紧张,阶级对立日益严重,地租拖欠为数日甚,地权变动日趋频繁,土地占有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夺回在战争年月中失去了的土地,恢复对土地的所有权、支配权,并从土地上获取高额地租,将田产有效地代代相传,永远保有自身的产业,他们才竞相将田产捐为义田,以义田的名义,以宗族团体的力量,内以缓和族人之间的矛盾,维护宗族共同体的稳定,外以对付广大外姓外族佃户的反抗,维护一己一姓的统治。义田不得买卖的法律规定,各级封建政府对地主原有土地权的承认和对于义田的百般呵护,确保了地主田产的世代相承和合法占有,使得义田的掌握者在大公无私的幌子下达到自私自利的目的。因此,地主文人对义田高唱赞歌,颂扬“为敬宗收族之良法”[(54)],充其量提到了义田对族内人员笼络的一面,而忽略或掩盖了义田在经济上的本质特点。义田,从本质上来说,只是“豪绅地主控制下的带有宗族血缘性质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由它形成更为落后的封建土地关系”[(55)]。
(1) 宋代的4个义庄是范文正公义庄、钱氏义庄、麋氏义庄和季氏义庄,明代的8个义庄是周氏义庄、万氏义庄、顾氏义庄、李氏义庄、沈氏义庄、沈文定公义庄、吴氏继志义庄和陈文庄公义庄。
(2)(26) 《临海义庄记》,民国《吴县志》卷三一《公署四·义庄》。
(3) 冯桂芬:《显志堂稿》卷四《汪氏耕荫义庄记》。
(4)(14)(16) 《虞山沈氏义庄碑记》,《虞山沈氏宗谱·义庄志》。
(5) 表中所列系根据各地方志所载的估算数,其中凡不知确切田亩者,每个义庄常昭地区估为500亩,其余地区估为1000亩。
(6) 表中所列不包括设于前代的义庄;常昭地区因方志材料未表明捐置人身份,故无法列表标示;义田面积计算,凡不知确数者,按同类捐置人义田的平均数加入,并据以计算百分比,故不够精确,但可作参考。
(7)(27) 张茂镛记,民国《吴县志》卷三一《公署四·义庄》。
(8) 同治《苏州府志》卷九二《人物十九》;徐陶璋:《李氏义田碑记》,嘉庆《黎里志》卷一六《艺文》。
(9) 同治《苏州府志》卷八八《人物十五》;民国《吴县志》卷三一《公署四·义庄》。
(10)(37) 民国《黄埭志》卷二《祠宇》。
(11)(20)(48)(53) 华东军政委员会编《江苏省农村调查》页二五八、二五四——二五五、二三七、二五七。
(12) 石韫玉:《张氏义田记》,民国《吴县志》卷三一《公署四·义庄》。
(13) 同治《苏州府志》卷八四《人物十一》。
(15) 民国《吴县志》卷三一《公署四·义庄》。
(17) 因系确数,故与表一的估算结果稍有不同,但无大出入。
(18) 义田一栏计算,凡不知确数的义庄义田,一律照每庄500亩加入,为计算比例更趋真实,清末已经废圮的5个义庄的义田数仍然计算在内;每年平均田亩栏,清代平均项为估算数,其余三项据有确切田数统计。
(19) 因统计只到光绪初年,否则比例当有所上升,但其殿后地位不会改变。
(21)(40) 宣统《吴中叶氏宗谱》卷六三《义庄》。
(22) 《申报》,光绪九年八月初七日。
(23)(42)(43) 陶煦:《租核·重租论》。
(24) 汪琬:《汪氏族谱序》,《清经世文编》卷五八。
(25) 钱大昕:《陆氏义庄记》,《清经世文编》卷五八。
(28) 光绪《奉贤县志》卷六《祠祀志·宗祠》。
(29) 俞樾记,民国《吴县志》卷三一《公署四·义庄》。
(30) 方苞:《方苞集》卷一七《己亥四月示道希兄弟》。
(31) 彭士升:《二林居集》卷六《彭氏义田缘起序》、卷一○《彭氏润族田记》。
(32) 《租核·推原》。
(33)(51)(52) 光绪《彭氏宗谱》卷一二《庄规》。
(34) 《苏抚庄奏为请定盗卖盗买祀产义田之例以原风俗事》,乾隆《洞庭东山翁氏宗谱》卷一二《附载禁例》,参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五五《户律·盗卖田宅》。
(35) 钱泳:《履园丛话》卷四《协济》。
(36) 光绪《太湖备考续编》卷二《杂记》。
(38) 《陆氏葑门支谱》卷一二《义田记上》。
(39) 《声明义田无契呈稿》,宣统《虞山沈氏宗谱·义庄记》。
(41) 光绪《平望志》卷二《官舍》。
(44) 《华氏义庄事例》第二册《条约》。
(45) 《字林沪报》,光绪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46) 范义庄租田,转引自村松yòu@①次《清末江南租佃条约及地租的催追》,一桥大学研究年报《社会学研究》五。
(47) 《租核》中《重租论》、《示度程》。
(49) 《吴氏族谱》卷一二《祭产》。
(50) 《大阜潘氏世谱》卷二○《义庄规条》。
(54) 宋肇琨:《虞东沈氏义庄碑记》,《虞山沈氏宗谱·义庄志》。
(55) 李文治:《论明清时代的宗族制》,《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集刊》第四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一九八三年版。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礻加右
@②原字合下加卉去十
@③原字加修去右加条
@④原字忄加享
@⑤原字艹下加儡去亻
@⑥原字门里加合
@⑦原字加亚
(资料来源:《中国史研究》199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