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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常建华:二十世纪的中国宗族研究(之二)
二十世纪的中国宗族研究(之二)
常建华
(四)宋元明清宗族研究
这一时期的研究从内容和观点来看,实际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80年代前期为第一阶段,在该阶段,六七十年代留意族权问题的一些学者整理发表了他们的研究成果,形成宗族研究的一个高潮。研究的基本特征是把宗族制度作为族权看待,多通论宗族制度的主要内容如祠堂、族长、族田、族谱,注重族权同政权的结合,认为族权起着维护封建统治的作用,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重要原因。这时也有研究者看到政权和族权矛盾的一面。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为第二阶段,宗族研究进入新时期,主要表现在一些学者对已有的宗族研究观点提出商榷,加强了断代、专题、区域和个案宗族研究。该时期宗族研究的基本特征是,把宗族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看待,在其与政治的关系上更多地注意二者的互动关系,从宗族制度的功能分析转向结构的探讨,宗族研究的视野扩展到旧有宗族几大要素之外,看到了宗族制度与商品经济和谐的一面,注意到宗族制度的历史变迁及对中国社会的适应性和其多方面发展的可能性。以上两个阶段的大致划分,有助于我们把握不同时期研究者的学术倾向性。
1.宋元明清宗族的整体性探讨
农村公社和东方社会理论影响了学者对宋元明清时期宗族的研究。50年代中期,历史学界进行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的讨论,不少学者援引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农村公社的论述,来说明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的社会共同体,说明这正是古代东方早期奴隶制的重要特点。受这场讨论的影响,徐扬杰于1959年写了题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村公社和家族制度》的论文,以这篇论文后半部为基础写作的《宋明以来的封建家族制度述论》,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4期上, 对宋以后近代封建家族制度的形成过程、形态结构、社会影响,以及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作用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论述,并指出家族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重要因素。徐扬杰对宋以后宗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他的论文集《宋明家族制度史论》(中华书局1995年版)中。柯昌基《宗法公社管窥》(《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5年第2 期)论述了宋以后宗族制的内容、类型、族田、衰亡。
从批判宗法思想和宗法制度,批判封建主义家长制的目的出发,邱汉生的《宋明理学与宗法思想》(《历史研究》1979年第11期)探讨了宋明理学家对宗法的论述、族谱家规乡约反映的宗法制度、祠堂读谱及乡校读约等问题,认为宋明理学成为封建社会后期宗法的理论支柱,是封建社会后期的宗法不同于过去宗法的一个特色。
王日根对宋以后义田进行了总体论述,发表有《宋以来义田发展述略》(《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2期), 《义田在封建社会中后期之社会功能浅析》(《社会学研究》1992年第6期)、 《宋以来义田生成机制论》(《厦门大学学报》1996年第2期)等文。
阎爱民《宋明以来庶民始祖之祭与“一本”观念的倡导》(《东洋学研究》第4辑,韩国东洋学研究学会,1998年)指出, 宋明理学家们反复重申古已有之的“一本”观念并将其与祭祖问题联系起来,使之成为影响宗族民众化进程最重要的宗法思想。
2.宋元时代宗族研究
对宋元时代宗族进行比较全面论述的,是常建华《宋元科举制下宗族制度的发展》(《中国宗族社会》第三章)以及《宗族志》中的有关部分。徐扬杰也发表过《宋元时期地主阶级“敬宗收族”的实践》(收入《宋明家族制度史论》)。
宋代宗族方面,有几位学者进行了系统研究。朱瑞熙是这一领域较早的研究者,他在《宋代社会研究》(中州书画社1983年版)一书中辟有《宋代的封建家族》一章,强调宋朝家族组织的重建,提出族权是从宋代开始形成的。许怀林从事义门家族个案研究,发表了《“江州义门”与陈氏家法》(《宋史研究论文集》,河北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陈氏家族的瓦解与“义门”的影响》(《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2 期),分别论述义门陈氏家族的兴起与瓦解。前文重点剖析陈氏家法,说明大族维护政权的作用;后文探讨了宋朝政府的宗族政策以及政权和地方大族的关系问题,看到政权对大族势力的防范和抑制。他还在《陆九渊家族及其家规述评》(《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2 期)中指出,陆氏以经营农业和药店发家,其家规重视训诫劝说,陆氏家族面临着现实与思想的矛盾。宋之平注意探讨宋代宗族研究中不太为人注意的墓祭等问题,他在《试论宋代墓祭》(《江西社会科学》1989年第6 期)、《宋代封建家族的物质基础是墓田》(《江西大学学报》1991 年第6期)、《宋代的坟庵与封建家族》(《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1期)三文中指出,墓祭是宋代封建家族收族的主要手段; 墓祭田普遍存在,它是宋代封建家族的物质基础,坟庵是宋代封建家族整合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宋以后封建家族组织形成的重要一环。宋之平还发表《宋代家族教育述论》(《南昌大学学报》1996年第3期)一文, 论述家族教育的类型、设立方式、形成原因、学生与教师、兴学目的和效果等。从整体上全面探讨宋代宗族的是王善军,他在《唐宋之际宗族制度变革概论》(邓广铭、王云海主编《宋史研究论文集》,河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一文中指出,随着门阀家族制度的衰落, 以“敬宗收族”为特征的宗族制度在宋代社会逐渐确立下来;《宋代宗族制度的社会职能及其对阶级关系的影响》(《河北大学学报》1996年第3 期)进一步论述了宋代宗族制度的政治、经济、教育职能,宗族制度与阶级协调、封建四权的关系。王善军也对宋代宗族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了探讨,《宋代谱牒的兴盛及其时代特征》(《中州学刊》1992年第3 期)一文论述了谱牒的编修与续修、体例与内容、功用等。《宋代族产初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3期)论述了族产的种类、来源、 管理与经营、国家的族产政策等。此外,家族个案研究还有不少论文发表,包伟民《宋代陈希亮家族及其迁徙考》(《大陆杂志》90卷2期,1995 年)认为,举业的成败决定着士人家族的盛衰,宋代士人宗族组织似乎还处在一个相对自由离散的过渡阶段,并对汉人宗族组织地域分布的调整变化也具有关键意义。王曾瑜《宋朝相州韩氏家族》(《新史学》8卷4期,1997年,台北)、王善军《宋代真定韩氏家族研究》(同上)均指出,科举、恩荫以及婚姻是制约大族兴衰的主要因素。柯昌基《宋代的家族公社》(《南充师院学报》1982年第3 期)论述了同居共财的家族共同体。漆侠《宋元时期浦阳郑氏家族之研究》(《知困集》,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侧重从主佃关系和阶级矛盾把握蒲阳郑氏家族,廖志豪、李茂高《略论范仲淹与范氏义庄》(《学术月刊》1991年第10期)论述了范氏义庄问题。王莉《对南宋福清林氏家族的几点认识》(《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1 期)分析了一个地方性小家族的发展动因,认为一个家族的延续发展,不能简单地以经济实力大小、家族成员是否入朝为官来衡量,它是各种因素综合起作用的结果。
元代宗族方面,常建华发表了研究墓祠和族谱的论文。其中《元代墓祠祭祖问题初探》(赵清主编《社会问题的历史考察》,成都出版社1992年版)论述了墓祠祭祖习俗、墓祠祭祖观念、墓祠祭祖与宗族制度的关系。《元代族谱研究》(《谱牒学研究》第1辑, 书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探讨了元代族谱的名称、体例、书法、世系、功能、续修、采访与资料来源、版本与载体、元人对欧苏谱的评价等问题。另有学者探讨了义门郑氏及其规范,毛策《浙江浦江郑氏家族考述》(《谱牒学研究》第2辑,文化艺术出版社1991年版)一文分上、下两篇, 上篇是“郑氏家族源流述略”,下篇为“《郑氏规范》试析”。许怀林《〈郑氏规范〉剖析——兼论义门聚居的凝聚力》(《中日宋史研讨会中方论文选编》,河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从宗规探讨了蒲江郑氏义门家族。
3.明清时代宗族的断代和专题研究
断代性通论。李文治发表了《论明清时代的宗族制》(《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集刊》第4辑,1983年)长文, 认为宋代以后封建宗法关系具有松弛的趋势,为此,地主阶级通过修筑宗祠、修辑族谱、建置族田义庄等措施,维护宗族制,进而巩固封建统治。通论明代宗族制的有韩大成《明代的族权与封建专制主义》(《历史论丛》第2辑, 齐鲁书社1981年版)一文,探讨了明代专制主义王朝支持鼓励族权以及维护族权加强封建专制主义等问题。李文治《明代宗族制的体现形式及其基层政权作用》(《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 期)是明代宗族研究的重要论文,作者认为明代宗法宗族制度化主要是废除关于建祠及追祭世代的限制、宗族关系的政治性质加强。这一变化始终为中国地主经济体制的发展变化所制约。清代宗族通论方面,王思治《宗族制度浅论》(《清史论丛》第4辑,中华书局1982年版)认为,以族谱、祠堂、 族长三者为核心,以族田为手段,形成宋明以来的宗族制度的族权,至清发展到极盛。冯尔康在《清人的宗族社会生活》(《清人社会生活》第五章,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中论述了祠堂及其管理下的族人生活,宗祠和政府的相互关系;《清代宗族制的特点》(《社会科学战线》1990年第3期)一文总结了清代民众化宗族的各项特征。
专题性研究。政权与族权的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长期以来众多研究者认为政权与族权互相支持,把族权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来看待。前引王思治论文指出,强宗大族与封建政权有矛盾。徐晓望《试论明清时期官府和宗族的相互关系》(《厦门大学学报》1985年第3 期)比较全面地分析了官府和宗族的关系,特别论述了宗族破坏封建法治以及官府对宗族的打击。常建华发表《明清时期祠庙祭祖问题辨析》(《第二届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一文,对左云鹏、李文治提出的明朝取消庶民不得立家庙禁限的观点重新考释,指出这是人们的误解,事实上明朝只允许庶民祭祀始祖,它是“议大礼”推恩所致,客观上为宗祠的普及提供了契机,不存在明朝鼓励民间建祠立庙以发展族权的情形。还针对左云鹏清朝设立族正标志族权与政权直接结合的观点,发表了系列论文。《清代族正制度考论》(《社会科学辑刊》1989年第5 期)证明族正属于族房长之外另立的使用职役,旨在防范宗族。《试论乾隆朝治理宗族的政策与实践》(《学术界》1990年第2期)进一步说明族正防止宗族势力膨胀的作用, 清朝对宗族的治理和在宗族问题上理想与现实的矛盾性。《清代族正问题的若干辨析》(《清史研究通讯》1990年第1 期)指出左云鹏将族长混同于族正和对族正史料时间的理解错误,认为清代不存在族权一贯得到政权支持而不断壮大,并在后期完全和政权结合在一起的过程。《试论清朝推行孝治的宗族制政策》(《明清史论集》第二集,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论述了清朝对宗族的支持政策。
宗族经济。张研的专着《清代族田与基层社会结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上篇论述了清代族田的历史渊源、发展概况、管理与经营、土地增殖与租入分配,下篇就族田与社会结构、清朝对宗族、族田的态度及做法进行了探讨。论文方面,曹凤祥《论明代族田》(《社会科学战线》1997年第2期)论述了族田的兴起与发展类型、 管理与经营、特点、作用以及朝廷对族田的态度。王日根《论清代义田的发展与成熟》(《清史研究》1992年第2期)概述了清代义田。
宗族法。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系统分析了清代宗族法的内容。制定与执行、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从法律角度揭示了国家与宗族的关系。费成康主编《中国的家法族规》(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论述了家法族规的演变、制订、范围、奖惩特性、历史作用和研究意义。本书附录55种家法族规,提供了原始资料。刘子安《论明清的家法族则》(《中国法学》1988年第1 期)探讨了明清家法族规的性质、内容和作用。许水涛《清代族规家训的社会功能》(《清史研究集》第八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探讨了清代族规的历史作用。冯尔康《族规所反映的清人祠堂和祭祀生活》(《清王朝的建立、阶层及其他》,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论述了宗约确定祠堂组织法、祭祀及其方法的族规、祠堂维护宗族等级制等问题。
族谱。张海瀛《明代谱学概说》(《谱牒学研究》第3辑, 书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探讨了明代修谱宗旨、修谱体例以及族谱功能的强化,认为明代确立了“三纲五常”的修谱宗旨,并把正史体裁全部引入修谱。冯尔康《清史谱牒资料及其利用》(《南开史学》1984年第1 期)论述了清代族谱的修纂、体例、史料价值以及利用的注意事项。
宗族观。笔者在《论宋濂的宗族思想》(《东洋学研究》第四辑,韩国东洋学研究学会,1998年)指出,宋濂的宗族思想是作为移风易俗提出的,即通过教化治理宗族,从而改造社会,士人应担当起“化同姓之亲以美天下之俗”的任务。这一族治思想在元末明初的浙东具有师承关系和地域特色。阎爱民《“大礼议”之争与明代的宗法思想》(《南开史学》1991年第1期),从宗法原则之争、祭祀权之争、 宗祧问题之争,论述了大礼议中的宗法之争,认为大礼议导致了宗族史上的重大变化,尊祖观念成为最重要的宗法原则,最明显地表现在民间建祠和追祭远祖活动开始普遍化。赵园《明清之际士人的“世族论”》(《中国文化研究》1996年冬之卷)探讨了士人宗族论的一种形式“世族论”,指出其时世族论者认为明代世族更为衰落,主张重建宗法——世族,其用意的深刻之处在于它的地位确立和文化重建,强调缙绅在民间政治文化中的地位。
宗族教育。丁钢主编《近世中国经济生活与宗族教育》(上海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主要论述了明清时期晋商、徽商、闽粤商、江浙商的宗族教育问题。吴霓《明清南方地区家族教育考察》(《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3期)探讨了两级教育的目的、阶段, 家族教育的经费等问题。
其它。徐扬杰《明清家族的防卫体系及其维护封建统治的作用》、《明清以来我国南方的家族械斗及其社会根源》、《明清以来内地的村落结构和村镇的祭祀与习俗》(均收入《宋明家族制度史论》)等文分别论述了如题所示的内容。此外,王惠明《明清家族社会认同准则》(《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6期)认为, 权威神话和传说塑造着家族的始祖形象,而举族进行祠墓祭祀活动,则是崇拜祖先、积淀家族意识的重要宗教形式。钱杭《关于同姓联宗组织的地缘性质》(《史林》1998年第3期)指出,由联宗形成的联合组织其实不是所谓“联族”,而是一个松散的地缘性同姓网络。许华安《清代宗族势力的膨胀及其原因探析》(《清史研究》1992年第4期)论述了清代宗族的发展问题。
4.明清时代宗族的区域研究
福建。厦门大学的学者受傅衣凌“乡族”论的影响,重视福建宗族问题,使用乡族、家族、宗族的概念进行探讨。郑振满《试论闽北乡族地主经济的形态与结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5年第4期)、《明清闽北乡族地主经济的发展》(《明清福建社会与乡村》,厦门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明以后闽北乡族土地的所有权形态》(《平准学刊》第5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 《清代台湾乡族组织的共有经济》(《台湾研究集刊》1985年第2期)的系列论文, 探讨了闽北和台湾的乡族共有经济。他还发表了《明清福建沿海水利制度与乡族组织》(《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4期)一文, 指出明清福建沿海农田水利事业的组织形式分为官办和民办两种类型,而且有一个从前者向后者转变的过程,乡族内部的农田水利制度形成族规和乡约。《明后期福建地方行政的演变》(《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 期)进一步指出,明中叶以后由于福建地方政府职能的萎缩及明中叶后的社会危机,逐渐把各种地方公务移交乡族集团,促成了基层社会的自治化倾向。他又在《清代闽南乡族械斗探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8 年第1期)中指出,乡族械斗的盛行,反映了社会控制权由官方向民间的转移。乡族械斗的根本原因是乡族内部的矛盾。郑振满通过具体的研究,深化了“乡族”论。此外,郑振满的《明清福建的里甲户籍与家族组织》(《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一文还提出, 明中叶以后福建的里甲户籍,不外是家族组织的代名词。《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是郑振满研究家族的专着,重点探讨了继承式、依附式、合同式三种类型的宗族组织形式和家族组织在福建不同地区的发展,对家庭结构、家族组织的社会变迁的记载也有相当篇幅。陈支平是福建家族问题的另一位研究者。其《近500 年来福建的家族社会与文化》(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一书广泛论述了家族问题的各个层面,特别是以往较少探讨的家族文化。《福建族谱》(福建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深入分析了福建族谱修纂的历程、种类与格式、修纂与管理、族谱家法、序跋题词的装饰炫耀、祖先的寻觅与塑造、渊源的追溯与合流、异姓的联系与合谱、神明的崇拜与创造、客家族谱等问题,反映出福建族谱的真实面貌和独特风格。杨国祯、陈支平合着的《明清时代福建的土堡》(台北国学文献馆,1993年),从多方面阐述了土堡与家族的关系,也是“乡族”论研究的具体化和深化。王日根搜集大量地方志资料探讨了福建义田,发表有《论明清时期福建家族内义田的发展及其社会背景》(《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2期)、 《清代福建义田与乡治》(《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2 期)二文。此外,李明欢、周莉《闽西中川胡氏族田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3 期)论述了胡氏族田从清至现代由起源到消失的历史。徐晓望《试论清代闽粤乡族械斗》(《学术研究》1989年第5 期)对闽粤乡族械斗的情形、类型、社会原因作了探讨。荷兰学者宋汉理的《清代福州的大族:人口、地方行政与社会等级的初步分析》(《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上册,中华书局1992年版)探讨了19世纪福州地方士绅与宗族的关系问题。
广东。集中于对珠江三角洲地区宗族的探讨,较早开展该地区宗族研究的是叶显恩和谭棣华,主要讨论宗族经济问题。他们在《封建宗法势力对佛山经济的控制及其产生的影响》(《学术研究》1982年第6 期)一文中指出,封建宗法势力是佛山城市从经济性向政治性、从生产性向消费性转化的重要原因;在《关于清中叶珠江三角洲宗族的赋役征收问题》(《清史研究通讯》1985年第2期)一文中认为,清中叶以后,珠江三角洲豪族赋役征解的变化,标志着宗法势力的日益强大;又于《论珠江三角洲的族田》(《明清广东社会经济形态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一书中探讨了族田的来源、管理、地租形态、租佃关系、用途及作用。谭棣华单独发表《略论清代广东的械斗》(《清史研究通讯》1985年第3期),探讨了广东宗族械斗的由来与发展、 械斗原因及其社会影响等问题;他还在《清代珠江三角洲的沙田》(广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一书中,研究了沙田区内的宗族占有形态以及宗族经济和宗族械斗问题。叶显恩、韦庆远《从族谱看珠江的宗族伦理与宗族制的特点》(《学术研究》1997年第12期)认为,珠江三角洲的宗族制与商品经济互相适应。日本学者片山刚《清末珠江三角洲地区图甲表与宗族组织的改组》(《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上册,中华书局1992年版)在指明总户即宗族组织后,进而对子户的由来及其社会实体具体情况进行了论述。刘志伟探讨了赋役制度和宗族的关系,番禺沙湾何氏个案。关于前者,他在《明清珠江三角洲地区里甲制中“户”的衍变》(《中山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中指出,明代里甲制下“户”的衍变,主要表现为“户”由代表一个家庭变为包括两个以上的家庭以至整个家族。《清代广东地区图甲制中的“总户”与“子户”》(《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上册,中华书局1992年版)进一步阐明了不同宗族房派等社会群体在图甲中的关系。关于后者,《宗族与沙田开发》(《中国农史》1992年第4期)从沙湾何族族产的建立和沙田开发过程入手, 考察宗族在沙田开发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沙田开发对宗族形态的影响,认为沙田的大规模开发为宗族势力的发展创造了相当有利的独特条件;《祖先谱系的重构及其意义》(《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4 期)指出,编造宗族的历史和谱系,是沙湾何族的重要价值资源。罗一星《明清佛山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用两节的篇幅详细论述了明清两代的佛山宗族组织,着重探讨佛山社区城市化过程中宗族的历史,指出明代嘉靖万历年间佛山宗族组织的重构和发展,是由于南海士大夫集团的兴起,在宋明理学指导下进行整合的,标志物是宗祠、族产、书院、家训等。至清代,随着佛山商品经济的迅速繁荣和侨寓人士大量移入,造成土着社会组织的动荡,佛山宗族组织发生了明显变化,主要表现在宗子制度的废止、尝产形态的变更、价值观念的演进和宗族组织的解体上。科大卫《明清珠江三角洲家族制度的初步研究》(《清史研究通讯》1988年第1 期)反映了人类学与历史学结合的研究方法,有关家族入住权的观点引人注目。郑德华《清代广东宗族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4 期)论述了清代广东宗族的发展,族产、宗祠及族谱的形成和内容,族户结构、族规和社会的功能。
安徽。有数位学者长期致力于徽州地区宗族的研究,发表了系列成果。较早开展徽州宗族研究的学者是叶显恩,他在《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四章“徽州的封建宗法制度”中主要探讨了宗族组织、祠堂族长与族权、家谱和宗法、族田等。美国学者居蜜在《1600——1800年皖南的土地占有制以及宗法制度》(《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第3期)一文中,考察了宗法制度、 土地占有制,以及宗法制度与土地占有制、商业资本之间的关系。又在《明清时期徽州的宗法制度与土地占有制——兼评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江淮论坛》1984年第6期、1985年第1期)一文中论述了徽州的宗法组织与社会结构、法律地位、租约、股役契约、宗族伦理和土地出租,强调徽州佃仆的最终性质,惟有通过研究宗族组织才能得以理解。另一位美国学者基恩·海泽顿发表了《明清徽州社会的大家族与社会流动性》(《安徽师大学报》1986年第1期)一文, 通过对1551年修的《新安名族志》和1829年修的《徽州府志》里的进士表比较,考察了歙、休两县的望族。唐力行的宗族研究视野开阔,将商人与宗族的关系放在地域社会探讨是其特色。他在《论徽商与封建宗族势力》(《历史研究》1986年第2期)中指出,明清徽商善于借助宗族势力, 建立地区性或商业性垄断。《明清徽州的家庭与宗族结构》(《历史研究》1991年第1期)认为,徽州在明代后期形成小家庭大宗族格局, 徽商对家庭—宗族结构的这一变化起了关键作用,这一结构影响了徽州社会经济。《徽州方氏与社会变迁——兼论地域社会与传统中国》(《历史研究》1995年第1期)指出,16世纪农村宗族制度的转型,首先表现在宗族迁徙和重建方向由农村到农村变为从农村到城镇为主,宗族的价值观也发生了变化。《论徽州宗族社会的变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2期)认为,明清徽州地域社会形成了宗族组织、 文化科举和商业经营间的良性互动。唐氏还着有《商人与文化的双重变奏——徽商与宗族社会的历史考察》(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一书,探讨了徽州社会的形成及其结构变迁、宗族文化、商人文化对徽商及徽州农村社会的影响,宗法制度与社会生活的相互关系,宗法制度在徽商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以宗族文化为核心的新安文化的双重作用等。刘淼的宗族研究采用个案研究方法,关注族产与族会问题。他的《清代徽州歙县棠樾鲍氏祠产土地关系——以徽州歙县棠樾、新馆鲍氏为中心》(《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上册,中华书局1992年版)一文,探讨了祠产的设置、祠产结构与地权形态、租佃关系、地权分配。《清代徽州祠产土地关系——以徽州歙县棠樾鲍氏、唐模许氏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1期)探讨了宗祠产业的来源、 结构以及租佃关系和地租分配。关于族会的探讨,《清代祁门善和里程氏宗族的“会”组织》(《文物研究》第八辑,黄山书社1993年版)研究了程氏“会”组织的情况。《清代徽州的“会”与“会祭”》(《江淮论坛》1995年第4期)指出,以祭祀和信仰为基础而组合的“会”, 意味着宗族生活开始出现分化。日本学者臼井佐知子也是从商业入手研究宗族的学者,她的《徽商及其网络》(《安徽史学》1991年第4 期)通过徽州商人的经营活动,从网络分析这个视角考察明清社会,认为徽商网络是构筑在血缘和地缘关系基础之上的。徽商利用共同始祖的同一性,强化了散布各地经商族人的同宗同族关系。又在《徽州汪氏宗族的迁徙与商业活动》(《江淮论坛》1995年第1期)一文中, 依据汪氏现存族谱中的移居记载,考察了汪氏家族的迁徙及商业活动。陈柯云的宗族研究注重利用契约文书资料,她在《明清徽州的修谱建祠活动》(《徽州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一文中论述了明中期以后修谱、建祠的普遍化问题。《明清徽州宗族对乡村统治的加强》(《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3 期)探讨了徽州宗族社会的形成及其结构变化,对乡村社会生活各方面的重大影响力,和在乡村事务中的仲裁权问题,认为从明中叶到清中叶,是徽州宗族对乡村的统治不断加强的时期。她的《明清徽州的族产》(《清史论丛》,辽宁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明清徽州族产的发展》(《安徽大学学报》1996年第2期)两文指出,明中叶以后, 部分众存族产逐渐转化为祠产形式的族产,从而形成了众存族产和祠产并行交叉、一消一长的发展局面。赵华富对徽州宗族的研究可以分为专题和个案两方面。专题方面,《论徽州宗族繁荣的原因》(《民俗研究》1993年第1 期)论述了宗族发展原因。《从徽州宗族资料看宗族的基本特征》(《谱牒学研究》第4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认为有共同的始祖, 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有明确的昭穆世次,开展一定的集体活动,有共同的聚居地点,有一定的管理形式,有宗族的族规家法,有一定的公有财产,是宗族的八个基本特征。《论徽州宗族祠堂》(《安徽大学学报》1996年第2期)认为,徽州大建宗族祠堂之风,兴起于明代嘉靖、万历年间,这也是针对由商品经济繁荣和资本主义萌芽对徽州宗族统治的冲击所采取的措施。《徽州宗族族规家法》(《首届国际徽学学术讨论会论文集》,黄山书社1996年版)论述了徽州宗族族规家法的制定、执行和特点,族规家法的阶级本质,族规家法的精华。个案研究方面,计有《歙县棠樾鲍氏宗族个案报告》(《江淮论坛》1993年第2期)、 《黟县南屏叶氏宗族调查研究报告》(《徽州社会科学》1994年第2 期)等文,分别就宗族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宗族制度的不同方面进行了论述。韩国学者朴元@①对柳山方氏进行了个案研究,他在《从柳山方氏看明代徽州宗族组织的扩大》(《历史研究》1997年第1期)一文中, 分析了明代宗族组织扩大的社会经济契机和原因,指出由人地矛盾产生祀产纠纷和乡村社会失衡状况是宗族联合的契机。又在《明清时代徽州真应庙之统宗祠转化与宗族组织》(《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3期)中指出, 歙县柳山方氏的真应庙在北宋初年和清初的两次修建最为重要,前一次修庙由专祠转化为宗祠,后一次则从宗祠转化为统宗祠。周绍泉《明清徽州祁门善和里程氏仁山门族产研究》(《谱牒学研究》第2辑, 文化艺术出版社1991年版)探讨了族产的内部结构、来源、经营、管理、收益分配、作用等。他还整理仁山门东房派的族规家法,出版了《窦山公家议校注》(黄山书社1993年版)一书。高寿仙《明初徽州族长的经济地位——以休宁县朱胜右为例》(《江淮论坛》1994年第4期)指出, 明初徽州的族长并不一定由族中富户担任,一般自耕农即可,甚至具备佃人的身分也不影响他的威望和地位。栾成显《元末明初祁门谢氏家族及其遗存文书》(周绍泉、赵华富主编《’95国际徽学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安徽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从探索历史上徽州世家大族入手,阐述徽州文书的遗存与徽州大族的关系,对徽州文书的由来做进一步具体的探讨。胡槐植《徽州宗族祭祖制度》(同上)论述了祭祖的种类、祭日及祭组织、祭仪、酬功与给胙。许水涛探讨了桐城宗族,他的《从桐城望族的兴盛看明清时期的宗族制度》(《谱牒学研究》第1辑, 书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一文,论述了制约宗族制度顺利发展正反两方面因素、望族形成及其盛衰的原因、宗族制度的社会基础问题。
江西。江西是宗族势力强盛地区,长期以来缺乏专门的研究,近年来这一情形有所改变。梁洪生、邵鸿对乐安县流坑村董姓宗族进行了个案研究。梁氏《家族组织的整合与乡绅——乐安县流坑村“彰义堂”祭祀的历史考察》(周天游主编《地域社会与传统中国》,西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一文,论述了明代嘉、万年间乡绅通过建立“彰义堂”等措施对家族组织进行的整合、强化及影响。在此文的基础上,梁氏又发表《江右王门学者的乡族建设——以流坑村为例》(《新史学》第8 卷第1期,1997年),集中论述王门学者如何进行乡族建设,并在更大的社会背景中探讨其成效和动因,指出嘉、万之际由于乡绅管理层的形成,流坑董氏宗族得以整合,社区秩序得以控制,基层权力让渡的社会基础是大族,让渡的客观要求是动乱的抚治。邵鸿《竹木贸易与明清赣中山区土着宗族社会之变迁——乐安县流坑村的个案研究》(《地域社会与传统中国》)指出,清代流坑较发达的竹木贸易经济不但不是宗族的腐蚀剂,而且为其发展创造了新的条件。又在《明清江西农村社区中的会——以乐安县流坑村为例》(《南昌大学学报》1996年增刊)中指出,清代前期流坑村会社组织的显着发展,教育、经济、宗教祭祀、娱乐等各种类型的会社兴盛,主要是作为宗族的辅助性功能组织出现的,是适应社会变迁,巩固和发展宗族组织的一个重要途径和体现。许华安探讨了清代江西宗族,他在《试析清代江西宗族的结构与功能特点》(《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1期)中指出, 清代江西宗族的结构特点是族产薄弱、祠谱发达,宗族的功能特点是礼法观念趋淡、社会功能上升。《清代江西宗族族产初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1期)认为,清代江西族产来源具有大众性、平民性、普遍贫弱的特点,族产的管理、经营也有一定的民主性和功能性。
江苏(兼及浙江)。苏南是义田的最早诞生地,也是义田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明清江苏宗族的研究集中于族田方面。冯尔康《论清朝苏南义庄的性质与族田的关系》(《中华文史论丛》1980年第3 期)一文把义庄放在宗族制度中探讨。张研《试论清代江苏的族田》(《历史论丛》第5辑,1985年)比较全面地探讨了江苏族田的形态。 范金民《清代苏州宗族义田的发展》(《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3期)指出, 乾隆、道光以及太平天国运动之后是苏州义庄发展的三个阶段。义田设置方向向下层宗族转移,义庄地址向城镇转移,是清代苏州义庄的新特征。朱勇探讨了江南宗族法的功能,发表了《清代江南宗族法的经济职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4期)、 《论清代江南宗族法的社会作用》(《学术界》1988年第4期)等文。望族的研究也受到重视, 吴仁安发表了《上海地区明清时期的望族》(《历史研究》1992年第1 期)、《明清时期上海地区的望族及其盛衰消亡探微》(《谱牒学研究》第3辑,1992年)等论文, 并在此基础上着有《明清时期上海地区的着姓望族》(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一书,将望族分为官宦世家、豪门右族和文化世族几种类型,指出望族门祚在四世者居多。着姓望族大都由科举制度造成,其兴盛得力于好品行、祖宗的榜样作用、有选择的婚姻等,而良好的教育则是必备条件。日本学者佐藤仁夫《清朝中期江南的一宗族与区域社会——以上海曹氏为例的个案研究》(《学术月刊》1996年第4期)一文,论证了曹氏望族形成、发展的过程, 探讨了曹氏家族的婚姻网络以及社会活动的扩大和发展等问题,并由此论证了明末清初以来地区行政逐渐为地方望族和绅士所控制。王培华《明中期吴中故家大族的盛衰》(《安徽史学》1997年第3 期)使用归有光《震川集》有关资料,论述了赋役同宗族的关系。钱杭、承载的《十七世纪江南社会生活》(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二章“江南的宗族和社会生活”,对宗族的救济、教化、辖制等问题有所论述。韩凝春《清末民初学制变革中的江浙族学》(《天津师大学报》1996年第4 期)将学制变革以前的旧式族学与变革中的江浙族学作了勾勒和比较。
由于对南方诸多地区的宗族研究已取得了较多的学术成果,一些学者尝试进行不同地区宗族的比较研究。叶显恩发表了《徽州和珠江三角洲的宗法制比较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4期)一文, 从生态条件竞争、宗法制传承的典型与宗法制的变异、宗法制功能偏重等方面进行比较,认为作为传统宗法制传承典型的徽州宗族组织,其主要功能在于谋求并维护本宗族的社会地位及特权;而珠江三角洲的宗族组织则因明代中期后商业化的发展而转向发挥经济功能,无论是宗族的普遍化还是宗族族产的多样化等方面,都显示出宗族的经济功能是商业行为,而不是徽州的道义经济。王日根《明清福建与江南义田的比较》(《学术月刊》1996年第1期)一文,比较了福建、江南义田的设置者、不同的发展趋向和设置目的。
(五)当代宗族研究
80年代以来,在思想解放和改革开放的背景下,随着农村生产责任制的推行和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农村宗族经过30年被打击、压制而销声匿迹后,又重新活动,主要表现在祭祖联宗、编撰族谱、修建祠堂、组织农村乡俗活动、控制社区秩序等等。如何看待宗族的复兴或重建,关系到国家政权对基层社会的控制问题,关系到民族文化的评价问题,也关系到社会转型及现代化问题。一般而言,如今的学人都能有分析地、辨正地看待宗族问题,避免了简单化。不过对于当今宗族活动的定位,仍具有较强的倾向性。
1.视宗族为现实社会对立物,以负面评价为主的研究
一些研究是通过对不同地区宗族活动的调查,指出宗族复兴的各种表现以及负面作用。宗族活动的一些调查见诸报纸,如《法制日报》于1989年4月4日发表李雄的《农村宗族势力抬头严重冲击法制建设》一文,报道了湖南省岳阳市全市有三分之一的村成立了宗族组织,有的县群众自选族长、门长的村达到65%,造成农村族权代替政权、族规代替法规的现象日益突出。该报还于1992年1月28 日发表王学刚《宗族势力的抬头令人忧虑》一文,报道了广东的宗族活动。有人发表论文探讨不同省份的宗族问题。如浙江省,余炳辉《苍南县江南三区宗族械斗的起因和衰落》(《未定稿》1986年第3期)调查了1980年至1983 年苍南县的械斗问题,指出宗族问题作为一种封建文化的残余,有着现实的社会基础,它的彻底消除只能通过经济发展的途径。朱康对《宗族文化与乡村社会秩序建构》(《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1997年第1 期)考察了温州农村宗族,认为传统的宗族组织由于其根深蒂固的血缘纽带作用,具有很强的内控力、凝聚力和强制力,而且宗族本位主义的价值取向很大程度上也是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背道而驰的。对此如果不加以控制和正确引导,很容易破坏乡村社会的正常秩序,从而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和发展。又如湖北省,陈永平、李委莎对江汉平原上的仙桃市调查后,发表《宗族势力:当前农村社区生活中一股潜在的破坏力量》(《社会学研究》1991年第5期)一文, 认为“宗族群体作为一种松散的利益群体,在广大农村普遍存在,而由宗族群体所形成的宗族势力,虽与过去相比有了本质性的变化,但作为封建残余仍对农村社区起着一定的破坏性作用,成为农村基层社区生活中一股不可忽视的潜在的破坏力量”。再如江西省,该省械斗较为严重,谭庚炳《农村械斗何时了》(《理论导报》1992年第1期)联系吉安县的实际, 就预防和遏制农村宗族械斗作了探讨。余红等人《对农村宗族械斗的忧思》(《南昌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介绍了江西农村械斗的形式、特征、原因等问题。肖唐镖、幸珍宁《江西农村宗族情况考察》(《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4 期)提出了宗族势力已形成五方面发展趋势,即:发展区域扩张化、活动方式多样化、组织形式实体化、组织目标社会化和组织活动公开化。作者认为,宗族势力的发展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改革、发展与稳定的一股不可忽视的破坏性力量,它危及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的稳定,抗扰了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干扰了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落实,破坏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制约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宏观论述当代宗族的论着方面,1990年10月在成都举行的第三次中国社会史研讨会上,徐扬杰提交了《肃清封建宗法思想和制止家族势力复活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一文,指出:“近几年部分农村家族势力的活跃与抬头,不管披上什么外衣,本质上仍然是已被打倒的历史上的宗族组织和族长族权的复活,是历史上的沉渣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再一次泛起。”何清涟《当代中国农村宗法组织的复兴》(香港《二十一世纪》1993年4月号)认为“宗法组织在中国农村中的复兴, 无论从哪个角度观察,都是一次文化的退潮,必将导致剧烈的社会冲突。它的发展和壮大,意味着中国的现代化还有一段曲折的漫漫长路”。余红《中国农村宗族势力为什么能够复活》(《南昌大学学报》1996年第3 期)认为,从历史上的宗法制度到亘古至今的聚族而居,从家庭功能与行政功能的涨落到农村社区文化,以及农民精神心理中的消极因素,促成了农村宗法势力的复活。
王沪宁着《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一书,以反映中国乡村传统的组织特征和文化特征的家族文化为视角,探讨乡村发展与中国社会发展问题。着者在15份社会调查报告的案例基础上进行宏观的综合分析,全书分背景、结构、功能、嬗变、选择五大方面进行论述。由于调查者和着者的专业是政治学,该书将宗族作为“农村政治文化结构”处理。着者认为,“中国的现代化、中国社会未来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村落家族文化的何种态度,对村落家族文化的变化,如何应变”。近百年来的中国历史是中国社会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历史。村落家族文化处在消解的过程之中,但又有消解过程中的不断往复。村落家族文化向现代社会过渡,发生种种转变,从而使村落家族文化存在的理由(生产水平、资源总量、自然屏障、社会调控、生育制度、文化因素)发生了变化。对于家族代表的基层社会秩序,他一方面认为“数不胜数的小秩序,村落家族共同体的秩序,会蚕食大秩序”。同时也指出:对于巨大的中国社会来说,“如果能将人们首次纳入较小的秩序之中,社会在协调这较大的秩序,管理成本就会小得多。当然,村落共同体能否扮演这一角色还得研究,还要视社会发展水平而定。但往这个方向努力和思考问题,是合理的选择。因为村落家族共同体的存在不是随心所欲可以改变的,在既存的条件下能做什么,这是社会发展过程中重要的问题”。总的看来,该书的主调是把村落家族文化作为现代的对立物看待的。
2.视宗族为中性社会组织,对其功能做正负双重性质评价的研究。
区域和个案的调查研究。关于浙江宗族,刘小京《略析当代浙南宗族械斗》(《社会学研究》1993年第5期)通过1983年5月—1992年11月七次赴温州市农村进行调查研究,认为宗族组织具有很强的适应力和内聚能力,这是一种中性的社会组织,并非对社会有害无益。“只有地方政府威信丧失,其社会控制能力严重衰落,并且宗族组织得到某种程度的军事化的前提下,宗族械斗才有可能成为一种社会必然,而一旦当宗族械斗从偶发性事件转变为地方亚文化系统的一个组织部分之后,它就能从所在的社会环境中汲取于己有用的文化成分,从而成为系统内难以摒弃的毒瘤”。徐国平对聚居于浙江中西部兰溪市诸葛镇的诸葛亮后裔调查研究,发表《诸葛亮后裔家族文化》(《东南文化》1997年第2 期)一文,指出诸葛氏家族文化带有不少陈旧的甚至是封建的成分,但作为诸葛亮后裔家族中特有的文化现象,毕竟有着极其丰富的文化内涵,在今后仍能表现出相当多的活跃成分,继续发挥积极的作用。关于广东宗族,杨平《湛江农村家族宗法制度调查》(《战略与管理》1994 年第1期)指出,家族组织“与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有着天然的联系,与中国国家政权之间具有较为广阔的合作空间,与现代化的主潮流并不处于截然对立的状态。然而,家族组织又是一柄双刃剑,以它为表现形式的族际冲突,以及由于政府处置不当而引发的普遍不满,很可能在家族组织复兴中成为某种破坏性力量”。龚佩华《广东台山浮石赵氏宗族家族制度分析》(《中山大学学报》1997年第4 期)对南宋皇室宗亲的赵氏宗族进行了人类学的田野调查,认为改革开放后该宗族经济多样化,且按民主、法制原则经营、管理,从而逐渐脱离血缘原则,处在转型时期,在这变化过程中,浓浓的乡情既可能是一种很好的润滑剂,把浮石迅速推向现代化,也可能是建立民主和法制的一种障碍。
还有一些多种学术背景的学者进行了从宏观把握当代宗族的研究。李成贵运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将宗族作为经济社会制度分析,他在《传统农村社会宗法制度的理性审视》(《民俗研究》1994年第1 期)一文中认为:“宗法家族制度固然有其弊害,但因事实上任何一种制度供给都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负面效应释放,因而也就无碍于我们在此作出宗族是传统农村社会最有效理性的组织选择的判断。”并举出宗法家族制度减缓社会震荡、节约交易费用、克服外部性的极端重要的功效。作者又在《当代中国农村宗族问题研究》(《管理世界》1994年第5 期)提出,实现现代化,必须有选择地否定传统,宗法制度为我国农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历史基础,它培育了一种社会的人格,即不把人从实际关系中孤立出来,“强调个人在共同体中的恰当地位和行为”(许@②光语),农村变革与发展必须构建在该基础之上。郭于华《农村现代化过程中的传统亲缘关系》(《社会学研究》1994年第6 期)一文指出,早期的基于西方社会的现代化研究,时常把获致性的次级关系和先赋性的初级关系视为相互对立、排斥和取代的关系,注意到社会变迁多样性与特殊性的研究,试图寻找传统与现代化的融合及传统继续存在的理由。她认为:“中国农村社会变迁的现实显示了传统亲缘关系与现代社会关系的并存,权力关系与象征体系的并存,它预示了传统先赋关系的衰颓在中国社会将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而且亲缘关系并非没有可能成为一定阶段内具有正面意义的可利用的资源。”冯尔康在《当今宗族与现代化关系》(日本《中国研究》第10期,1996年1 月号)一文中指出,权衡当前宗族活动的正负两方面的作用,其适应我国现代化初期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要求,促进社会前进,积极作用占主导地位,消极作用从性质上看是严重的,但当前影响面小,处次要地位。王笑天、陆玉《乡村社会重修家谱现象的思考》(《社会科学研究》1996年第4期)指出了重修族谱行为有积极、消极二重性功能。
钱杭、谢维扬着《传统与转型:江西泰和农村宗族形态》(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年版)是又一部重要的学术专着。该书采取社会人类学的研究方法,钱杭主张:中国宗族研究应该具有“典型学”的意识,即集中研究不同时代、不同地区、不同文化背景中的各类宗教的结构和功能特征:应该从探讨宗族的功能特征转向分析宗族的系谱性结构特质;强调采取文化人类学的“主位方式”即把被研究者移到主位,把当事人的描述和分析的恰当性作为判断的标准用主位方式进行研究,研究者用人们必须懂得的范畴和规则知识,能像当事人那样思考和行动。这样,宗族的研究就会有一个改变立场问题(《关于当代中国农村宗族研究的几个问题》,《学术月刊》1993年第4期)。 作者正是采取田野调查并以宗族的系谱结构及其功能为重心进行区域和个案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的。该书分六章论述了泰和的人文背景与宗族传统、宗族重建的环境、宗族结构的转型、谱牒的重修、祠堂的修复、宗族文化、湖南省部分地区宗族情况。在作者看来,宗族的出现与持续存在,从根本上来说,是汉人为满足对自身历史感和归属感需求的体现,是汉人的本体性需求。作者认为泰和农村的宗族组织,是当代中国农村宗族重建和转型进程中具有建设性特点的一个类型。他们正在努力寻求一种既合乎传统,又能适应现代生活的适当的组织结构形式,泰和宗族活动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宗族作为一种俱乐部式的结社形式,也许是它们自身存在的最可接受的理由之一,并且也可能是它们经过转型后达到的一种能与现代生活相适应的形式。就泰和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对宗族观念的更新与改造有重要影响,农民并不把这两者对立起来。汉人宗族的重建和转型,不但有可能导致血缘因素在中国现代农村生活中的作用取得某种新的形式,而且还可能有助于推动并提高乡村社会的自治程度和有序程度。似乎可以认为,宗族问题在农村生活中的意义主要是关于文化的。作者也指出,当前农村宗族活动在泰和之外的其它地区,如湖南仍具有突出的破坏性和较浓厚的封建色彩,从而与正在中国农村进行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目标不相符合。
以上对当代宗族的研究告诉我们,宗族在中国社会是一个客观的存在,然而由于历史和政治的原因,由于研究者的学术背景不同,采用的理论工具和思想方法各异,在对宗族的定性和定位上观点相差甚远,诸说并存、互相探讨有助于研究深化。而从多学科、全方位、动态与静态结合的方式研究和认识宗族,或许应该是学者和政策制定者共同努力的方向。
结论
既有的宗族研究成就已如前述,但也存在着时空上的不平衡。就时间而言,唐五代至宋元时期的宗族实态需要更深入的研究;即使是取得丰硕成果的明清宗族研究,其实也主要集中于清代,还需要对宗族发展史的重要时期明代进行全面系统深入地研究;而对于纳入世界体系处在社会大变动时期的近现代宗族的研究,则刚刚开始。就空间来说,宋以后宗族的研究北方较南方薄弱,而南方地区华中较华南和华东薄弱;更重要的是应该加强不同区域和类型宗族的比较研究。
史料利用和研究方法方面也有需要改进之处。虽然采用多学科方法进行宗族研究已有明显进步,但对于宗族这样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宽广的研究对象,研究者仍需要进一步改善知识结构,剖析“宗族社会”、“家族文化”之类的复杂命题似非单纯某种专业知识可以胜任。史料方面,考古发现、文集史料、契约文书,特别是族谱的全面利用,还有待进一步重视和改进。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火右加高
@②原字为火右加良
(资料来源:《历史研究》199905,中华文史网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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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4/499643.html
以上是关于炎黄文化-常建华:二十世纪的中国宗族研究(之二)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