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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定宜庄:清末旗人家庭中的孀妇研究
清末旗人家庭中的孀妇研究
定宜庄
家庭的稳定是八旗将士效死疆场的前提,满族统治者特为此制定了一系列优恤旗人孀妇的政策,包括对符合条例的孀妇赡养终生,旗人户口册因此也非常重视对孀妇的记录与统计,这使我们能够对当时旗人孀妇在家庭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年龄、守寡年限和再嫁等各方面情况得到较为具体的了解。本文以两份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内务府旗人户口册为样本,参照其他八旗户口册及相关档案的记载,讨论清朝旗人孀妇在家庭中的地位以及与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一
利用户口册的记载讨论家庭与人口行为,许多学者为此已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不少成果,但这一研究仍有拓展余地,即以对孀妇情况的讨论看,如果将户口册记载的孀妇都以编成代码输入数据库的方式进行统计,虽然能清楚和比较准确地展示孀妇守孀年龄、预期寿命和不同年龄段的孀妇在总人口中的比例等一系列用传统史学一般描述的方式无法展现的问题,但对于孀妇与家庭中其他成员的关系等相对复杂的情况,也许就还需借助一些其它手段才能具体说明。再者,户口册质量的好坏,与当时造册的目的有直接关系,这就需要对户口册背后的制度有明确和完整的认识。
本文所用两个样本,均来自是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北京内务府三旗户口册。1其一为“咸丰元年(1851)厢黄旗安旗佐领下人口册”,一为“光绪三十一年(1905)厢黄旗满洲三甲喇文煦佐领下户口册”。前者属旗鼓佐领,即内务府汉姓人;后者则为内务府属下的满洲旗人。
内务府全称为总管内务府衙门,是清初创设的专管皇室“家事”的机构,与管理“国事”的外廷分而为二,不相统属,内务府所属包衣三旗(简称内三旗)与八旗亦为平行而不相干的两个系统。应该指出的是,内三旗虽称包衣,但属下的正身旗人却并非人们想象中的奴仆,而与外八旗旗人享有同样的地位,在经济待遇上也与京旗相同而略高于驻防外省的旗人。对他们人口行为的阐释,对于理解京师八旗的人口,应该具有同样的意义。
内三旗的基层组织与外八旗一样也是佐领,佐领下同样将满洲与其它民族人分别编入,惟内三旗下由汉人编设的佐领不象外八旗那样被称为八旗汉军,而有个特定的称呼即“旗鼓佐领”,旗鼓佐领下人严格地说也不被称为汉军旗人,而称为“内务府汉姓人”。着名的《红楼梦》作者曹雪芹家族即属此类。早有学者指出,将曹家说成汉军旗人是不对的,2这不仅仅是称呼的问题,还尤其是因为与汉军旗人相比,内务府汉姓人是归附满洲更早,与满族尤其皇室的关系更深,与满族的认同程度也更高的一群人,他们的行为方式,也更多地具有旗人社会的特点。当然即使如此,他们的地位与满洲旗人也仍是有区别的。
八旗制度初创时,以兵民合一、军政合一为其特点。入关以后,八旗组织的军事职能被大大加强,已成为清朝统治者的一支常备军队,八旗兵丁也逐步向职业军人转化。为了让八旗人丁安心当兵,以作为统治的基础和工具,清朝统治者断绝了旗人的一切谋生出路,使他们完全依靠朝廷的豢养为生,成为“不士、不农、不工、不商、不兵、不民,而环聚于京师数百里之内”3的很独特的一群人。粮饷(亦称“钱粮”)成为旗人主要的甚至唯一的生活来源,而粮饷又是只有甲兵才可以得到的。按清朝规定,男子从16岁(这一标准在不同地区和时间内也有变化)到60岁成丁,这只是具备了挑甲的资格,清初战事频仍,四丁中挑一兵,也就是四丁中有一丁可挑甲兵,以后随旗人生齿日繁,变为七、八丁中才有一丁可以挑甲,得不到挑甲机会的,便成为无粮无差的旗下“余丁”,也称“闲散”,只能靠家中别人的粮饷为生。到乾隆中叶,往往一家七、八口甚至十余口人只凭一份甲兵的钱粮维持生计,可以想见其艰窘之状。从康熙朝起,清廷就致力于解决这一问题,采取了诸如增加挑甲份额、设立养育兵(领取甲兵粮饷之半)等措施。对于旗人中的寡妇、孤女也予以优恤,发放钱粮以使她们免于流离失所。
如果说钱粮是清廷用来控制和束缚旗人主要的、甚至唯一的手段,户口册则是官府为旗人发放钱粮的依据。这就是户口册对于官府和旗人的重要性所在,也构成了旗人户口册与一般赋役册之间的本质区别。作为被登记者的八旗人丁并不会想方设法规避入册,因为不被登记入册,就意味着将钱粮亦即生活来源放弃,这是不言而喻的道理。而且,只要钱粮还是这些旗人的主要生计来源,那么不论各项制度如何废弛,这些册子的登记也就不会象赋役册那样,出现当朝廷的控制力减弱时,负责记录的官员便敷衍塞责草率从事的情况。北京八旗人丁的粮饷既然一直发放到民国十三年(1924),则户口册的登记应该也持续到这一年。这是本文敢于利用清末旗人册作为样本的首要原因。
其二,相对于其他社会人群,八旗旗人在清代受官府的控制最为严格,这是由八旗作为清朝的统治基础的性质决定的。北京旗人在八旗内地位最高,待遇最优厚,而其中作为清皇室的包衣,即满语所谓的“家人”、“家的人”,内务府旗人要为皇室充任诸多超经济的差役,所受束缚又较京旗更甚,这也使有关他们人口的统计更严格,记录也相对会更准确,这是本文利用他们的册子作样本的又一个原因。
二
先展示对“咸丰元年(1851)厢黄旗安旗佐领下人口册”(下简称“咸丰册”)的分析。
这里要再次强调的,是这个册子记录的人口全部为“旗鼓佐领”属下,也就是内务府的汉姓人。
该册共有316户,其中由夫妻与未成年子女(我们宁可将未成年的标准放得宽些,订在20岁)组成的家庭仅35户,占总户数的11.08%。而有孀妇的家庭却为141户,占44·62%,这意味着在这个佐领中几乎一半的家庭中都有孀妇,孀妇在家庭中的比例如此之高,对她们的生活状况予以关注无疑是很必要的。
按照通常习惯,丈夫死后,守寡的妻子应是生活在两种类型的家庭中,一种是维持原来小家庭即核心家庭的模式,由孀妇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然后儿子长大成人,娶妻生子,反过来成为孀妇的依靠;另一种是父母与几个成婚后的儿子迄未分家,其中一个儿子死后,他的寡妻仍然生活在这个大家庭里,如果有子女,即由全家承担抚育任务,如果无子女,她也会按房支享有她的一份,即如《红楼梦》中的李纨。但生活中常会出现诸多变数,户口册的记录中呈现的情况也就较这一叙述复杂得多。今将各种不同情况分述如下:
第一种,由单身孀妇构成的家庭。
这种家庭在严格意义上算不上家庭,而只是户口册中以“户”为名的单位。我们在下文中谈到的家庭,既然多数都不存在婚姻关系,也都只能算作“户”而已。
由孀妇与子女组成的小家庭非常不稳定,子女的夭折、儿子的离家和女儿的出嫁,都会导致孀妇成为孤身,咸丰册中由单身孀妇组成为“户”的共计11个,其中8个由1名单身孀妇组成,另有1户由2名单身孀妇组成,2人为妯娌;还有1户由3名单身孀妇组成,亦为妯娌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单身寡妇都是老人,其中以一人为一户的,在该册中记录有3人已故不算,其余5人年龄分别为63、69、69、72、79。两名为一户的,年龄一为72,一为76;三人为一户的,年龄则分别为68、74、75。70岁以上的为大多数。
第二种,孀妇与未婚独子或未婚多子组成的家庭,共71户。
这是一些不存在夫妻关系的不完整家庭,孀妇的子女也都是未婚者,当然也不排除已婚后又丧偶的可能,但因册中未见对这些孀妇子女有后代的任何记录,所以他们曾经结婚的可能性并不是很大。
在这些家庭中,由孀妇与她的独子组成一个两口人家庭的有19户,其中有一户由孀妇与她21岁的女儿组成;另一户有婆媳两名孀妇以及媳妇的儿子三人,这两代孀妇的年龄分别是85岁和55岁;还有一户,是祖孙二人,孙子已31岁。其余都是母子关系,而其中又仅有2对母子属青年寡妇抚养一名未成年儿子的情况,一个孩子3岁,另一个18岁。其余的儿子都是成年鳏夫,40岁以上的有2人,30岁以上的7人。
孀妇与两个及两个以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就更多了,共达52户。在这些家庭中,青年孀妇带领几个未成年儿女的,比起母子二人的家庭略多一些,如一名31岁的孀妇带着9岁、6岁和3岁的三名幼子;另有一35岁的孀妇,带着9岁与6岁的两个孩子。还有婆媳两代守寡,51岁的媳妇还有三个未成年的儿子,最小的只有3岁,等等。但更多的,却是寡妇与几个已成年却未成婚的儿子在一起生活,其中有些儿子已经四五十岁。还有一种情况,是孀妇身边除了儿子之外还有女儿。这些女儿凡及岁者,在册中都注明“选过”,4显系未被选中宫女而回家待聘者,其中有些已经20多岁了。而大多数的女儿都比儿子年幼,可能也有姐姐,或被选入宫中,或已经出嫁。这类家庭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有些寡妇竟带有好几个成年而未成婚的子女,如有一例,孀母身边有5个儿子且均未成婚,最大的已经49岁。还有一例,婆媳两代孀妇,媳妇有2子3女,2男分别为27岁和24岁,三女中最大的已32岁,另两名为19岁和16岁。更有甚者,一名64岁的孀妇有8名单身子女,7个儿子的年龄分别是39、36、32、30、18、15和12岁,女儿16岁,是否系一母所生,是很令人怀疑的。
将这两种情况,即纯由寡妇组成的以及由寡妇与单身子女组成的家庭相加,共为79户,占据该户口册记录总户数的25%,如果说在一个有300余户的册子中存在10个左右孤身寡妇并不奇怪的话,有70多户是由孀母带着一个或几个三四十岁的“光棍”男人生活,就有些不合常态了。
该册中还有27户,是一色由单身兄弟姐妹构成的,其中有一户为5兄弟,年龄分别是39、34、32、30和27岁;另一户为5兄妹,3男年龄依次为43、39、37,2女为27与24岁,为“选过”而未嫁。在前述一孀妇带领几个子女的情况下,孀妇死后必然出现的就是这种结果。
第三种,与亲戚混住在一个家庭中的孀妇
前面提到,孀妇生活在父母兄弟组成的联合家庭中,互相都有照应,是一种经常可见的情况,但大家庭也会因父母的亡故使其他成员分崩离析或者重新组合。在咸丰册中,不时可见一些孀妇与亲戚而非仅与自己子女混住的现象。由于情况复杂,很难作准确的分类,也就很难作统计,仅举几例以窥其貌:
全福一户9口:这个家庭中又包括两个小家庭,各有一名孀妇,一为全福一家与他63岁的母亲,另一位是全福44岁的堂嫂带着儿子、儿媳与孙子、孙女。
八十七一户11口:66岁的孀妇李氏有5子1女,除长子外均未娶,女儿20岁,已选过但尚未出嫁。李氏已故丈夫的堂侄长庆亦与他们生活在一起,长庆30岁,其妻已故且未留下子女。长庆还有一位孀母,年70岁。
德升一户4口,除德升夫妇与其孀母之外,还有德升的67岁孀堂婶与他们生活在一起。
黑子一家23口:与黑子夫妻生活在一户的,有他的68岁的堂嫂,无子女;还有他54岁的堂弟媳,这位堂弟媳还有5个未婚子女,年龄分别为36、32、26、18和9岁,很可能也非一母所生。
前两例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家庭联合组成一户,其中一名孀妇带一个或几个未婚成年子女的,其实也可归到前述第二种情况中。后两例,则单身孀妇与亲戚一家人构成。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家庭都是与较远的堂亲居住在一起并算作1户的。
再展示对第二个样本的分析。
这个样本为“光绪三十一年(1905)厢黄旗满洲三甲文煦佐领下人口册”(下简称“光绪册”),为内务府满洲佐领的册子,也就是说,该佐领下的成员,都是满洲正身旗人,无论身份与经济待遇,都要高于旗鼓佐领下的汉姓人。
该册记录的总户数为142户,不及咸丰册的一半。其中夫妻与未成年子女构成的核心家庭34户,占23.94%,高出咸丰册一倍以上;有孀妇的家庭为142户,占总户数的46·48%,略高于咸丰册。具体情况分别为:
第一种,由单身孀妇组成的家庭为8户,孀妇年龄分别为70,70,67,65,58,57,52和51岁。
第二种,由单身孀妇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共18户,其中有13户由母子二人构成,这13户中的儿子均已成年,有3人已48岁,最小的一个也已21岁。由孀妇带领几个子女度日的户数明显少于咸丰册,仅有5户,其中2户为一孀妇带3子,3子均为20余岁,另一户一孀妇带两子,两子分别为27岁和21岁。
这两种情况合计26户,占总户数的18.31%。尽管低于咸丰册,但也已占据总户数的将近1/5,足堪瞩目。
第三种,与亲戚混住在一个家庭中的孀妇,亦举几例:
一户14口,65岁孀妇与儿子、儿媳,以及小叔一家,还有另一已故小叔的孀妇及子女生活在一户中。这里实际上包含了3个家庭,2名孀妇。
一户6口,53岁孀妇与一个27岁未成亲的儿子,以及亡夫的侄子一家(夫妻与两子)组成一户。
一户5口,夫妇一家4口与57岁的单身婶母为一户。
两个样本的相同之处是:
第一,都有10户左右单身的老年孀妇自立门户。
第二,有许多成年未婚子女与孀妇构成为一户,而且在总户数中都占据一定比例,在咸丰册中尤其高得令人瞩目。
第三,许多家庭不是由直系而是由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堂亲家庭构成。
两个样本也有区别,最明显的一个,是咸丰册中单身男子独自构成一户以及单身父亲与未婚成年子女构成的家庭在总户数中所占比例甚至高于孀妇户,而这种户在光绪册中几乎不见。
无论同与不同,这两个册子呈现出的旗人家庭类型都颇为独特,下面就结合清代满族特有的八旗制度对这一现象试作分析。
三
清朝统治者一再宣称“我朝以武功定天下”,极言军事对他们夺取政权和稳定政权的重要性,八旗将士正是他们用以依赖的武力基础。在如何使八旗官兵甘愿效其死力的问题上,清朝统治者从来不遣余力,安抚旗人眷属正是为此而采取的各种重要措施中关键的一着。早在入关之前,清廷对八旗寡妇就做出了每月补助银1两的规定。但入关之后,又改为仅仅支给一年。清军入关,战事频繁,八旗兵丁的死伤极其惨重,寡妇的人数也随之剧增,仅仅支给一年俸饷,一则是财政上的考虑,一则是从临时救急着眼的,它的依据,一是寡妇之子长成之后可以优先继承其父的一份钱粮,二是寡妇不久后可能再嫁。这从雍正朝对八旗的无子年轻寡妇的做法上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来。
乾隆朝以后朝廷对八旗妇女的守节问题一改前规,除了儒家伦理道德的影响更深之外,也是由当时的客观条件促成的。
首先,经康熙、雍正两朝的经营,清朝的统治到乾隆朝时已相当稳定,内地再无大的战争,八旗兵丁的死亡率大大下降,寡妇尤其是青年寡妇急剧增加的情况便少有发生,而八旗人口的“生齿日繁,”也使滋生人丁的需要不再象早年时那样迫切。
其次,八旗人口的基本稳定,为朝廷颁布各项抚恤政策在客观上提供了便利。从文献中可见,清廷对于八旗寡妇的一系列优抚政策,都是在乾隆朝颁布的。
第三,乾隆朝以后八旗兵丁普遍趋于贫困的现实,也迫使清廷正视旗人寡妇的生计问题,并从制度上为她们的守节提供保证。
乾隆三年(1738)定,对于生前只享受半俸半饷的八旗官兵,身故之后的寡妇,既然不便于半俸半饷之中再行减半,遂仍给予一年的半俸半饷。同时,对于八旗阵亡官兵的寡妇,即使其子已经充补了养育兵,也不再裁撤半俸,直到其子长成当差,所食银米足抵寡妇一半俸饷之数,再停支领。
乾隆六年(1741)定,此后无嗣无依的孤身寡妇,给予养育兵钱粮,养赡终身。
在此前后,对于驻防八旗寡妇、开户养子和另记档案人的寡妇,以及包衣佐领、管领下的寡妇的抚恤,也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具体的抚恤条例大致包括如下几种:
其一,终身半俸半饷,给予作战中阵亡旗兵的孀妇,以及无嗣无依的普通旗人寡妇,也包括兵丁生前再醮之妇。
其二,一年半俸半饷,给予因其它原因身故旗人的孀妇。
其三,包衣旗人中的无嗣孀妇,每月给银一两。5
这里最值得提到的,就是对八旗内无嗣孀妇给予终身养赡的优恤。是这种优恤并无身份高下的区别,也就是说,无论这个孀妇的已故丈夫是正身还是开户,是月食3两的马甲还是无职无差的闲散,是八旗满洲还是内务府的汉姓人,都是一样的,这在划分等级差别既细致又严格的八旗组织之中,是很突出的。
孀妇银的发放情况以及这一制度对八旗家庭结构的影响,从这两个样本中有清晰的显示,兹将两册中各种人丁食饷情况列表如下:样本名终身孀妇银份数完全靠孀妇银赡养的户数男子食饷人数食3两以上1.5-2两1两总数咸丰册1225510090152342光绪册7246109822139
表中的统计结果是耐人寻味的。在传统社会中,由于女子的预期寿命一般都高出男子,尤其是过了生育期之后,所以年老寡妇在人口中占据相当比例应是习见之事。而在旗人社会中,很多年老寡妇自成一户,可以从寡妇银两的发放找到直接的解释。在两个样本中,所有单独立户的孀妇,包括由两个以上孀妇组成的户,都有各自的养赡银每月一两,这使她们在子女亡故或离家之后不必依靠别人而生存。
值得注意的是由孀母带领一个或几个子女组成的户。前面提到,在咸丰册中这样的户达71个之多,其中有19户是由母子二人组成的,在这19户中,就有15户儿子为无收入的闲散,完全靠母亲的孀妇银为生。光绪册中有13个这样的户,竟然全部靠孀母的一两钱粮。由孀母的一两银子养好几个子女的也所在多有。
更引人注目的,是那些由几个非直系家庭组成的户,在这些户中,也有相当一批,是几家老小一起依靠一个或两个寡妇的钱粮为生的。咸丰册中,一份孀妇银养五、六口人并不少见,最多的要养9口;光绪册中更甚,多者养到13口。这里可以举几个具体的例子:
户13口:74岁的孀母有两个儿子,长子有妻和一个儿子,次子36岁未婚;与他们合住的有孀妇的三个侄子,长侄有妻子、儿子、儿媳与孙子,次子有妻,三子24岁未婚,13口人均食孀妇的一两银子。
一户9口:43岁的孀妇有4子,分别为25、24、23和21岁,均未婚,与他们合住的还有孀妇45岁的小叔,独身;另一小叔已故,留下一子(即孀妇之侄)及妻、子。9口人中仅有一对夫妻,其余人均无婚姻,共食孀妇的一两钱粮。
一户8口,77岁的孀妇有3子,分别为48、43和41岁,其中41岁的幼子有妻和两子;孀妇还有一个妯娌,应是她小叔之妻,亦已守寡并无子,亦食终身饷。这是8口人吃两个孀妇共2两银的例子。
清末京城的一两银子是什么概念,笔者囿于学力,在这里无力做准确回答,两个样本的时间相差50年,其间银价与粮价之比也在不断的变化。但仅从这两个册子中其它户的情况,也可得到粗略的概念。在咸丰册中,食一两钱粮的男丁为数与食孀妇银的寡妇约略相等,主要是苑户、匠役(匠役有不同的等级,也有食2两银的)和养育兵。靠他们的区区一两银子供养的家庭并不在少数,其中有供养7口、8口乃至10口的。光绪册中食一两钱粮的男丁很少,容另当别论。总之,这些得不到挑甲机会,也没有财力娶妻,只能依靠孀母的银子度日的旗人男子,当然也会有其它谋生机会,诸如在京城做些小买卖、打零工之类。但一则这均非长久之计,一则有清近300年,旗人已经习惯于靠朝廷的豢养为生,许多人已丧失了凭双手劳动吃饭的能力,能有孀母的一份钱粮而得过且过,也不失为一种混日子的方式。
至于为什么会有几个家庭共吃一份孀妇银的现象而且还相当普遍,最重要的原因可能是住房问题,旗人不仅兵有定数、饷有定额,房屋也是由国家按丁数分配的,孀妇很可能因种种原因得不到房产,只得与小叔、堂侄一类家庭共同居住,而这些人既然得不到钱粮,为贪得孀妇的钱粮,便接受孀妇与自己共住。当然也可能有互相照应的因素在内。而无论如何,这也是孀妇在经济上有一定实力因而在家庭中有一定支配权力的证据。
孀妇银两在这两个样本(也就是八旗的两个佐领,佐领为八旗的基层单位)的旗人家庭中占据的重要位置,由此可得到充分的说明。
前面我们提到,两个样本也存在明显的差别,即咸丰册中存在大量鳏夫和由鳏夫与他们的成年儿子组成的“光棍户”,而这种现象在光绪册中却见不到。当然,从后者中也几乎不见由仅享有一两钱粮的男子养活全家几口人的例子。从列表中可知,这完全是朝廷人为造成的事实。咸丰册的户数与人口比光绪册多出一倍还多,得以被挑为甲兵的人数却不如光绪册多(甲兵即马甲,月饷为3两),更遑论那些月食4两的领催、骁骑校等小官了。满洲旗人与八旗内汉人的区别直至清末仍然如此明显,正是清朝统治者在八旗内实行严格等级统治的结果。两个样本中男丁的区别如此明显,而孀妇的情况却无大差异,这也从另一个方面印证了孀妇银两在旗人社会生活中突出的重要性。 笔者在讨论清代八旗妇女守节的问题时曾经提出,“从一而终”本是汉族儒家礼教对妇女提出的要求,但即使在明清时期社会对这一要求达到极端时,汉族寡妇也只是在守节达到朝廷规定的年限并受到朝廷旌表之后,才得以享受“给银建坊如例”和至多不过是减免其家部分赋税的优礼。旗人寡妇却可以由八旗组织承担起全部生活。象这样由国家以“养起来”的方式鼓励全民族妇女守节的做法,在以儒教立国的中国封建社会漫长历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而实际上,寡妇银两的作用还要比“守节”更深刻得多,孀妇在得到经济保障的同时,在家庭中的地位、与子女和亲族的关系也无形中有了重要的改变,她们与汉族那些需要依靠儿子和族人为生的清贫寡妇地位不同、生活不同,感受和性格也会不一样,从这个角度探讨满族妇女的特点,无疑会给我们很多新的启示。
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 雍正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正白旗蒙古都统巴拉米奏请每月赏给年迈无靠之孀银米折
或有旗属佐领内,年老守节之官兵遗孀,凡有子孙或家有柏唐阿者生活尚可,唯子嗣家产全无依靠,且又无应领之披甲柏唐阿者,孑然一身甚属可怜。各旗佐领虽有此类之人亦属有限,先前皇上恩诏内曾有一项,贫困孤独,失去生计者,每月赏银各一两,米各一斛。臣贸然思忖,此等年迈寡妇孤身一人,仅存其命,若亦照恩诏每月给银各一两,米各一斛,则圣主之恩无不沾被也。533页。
(资料来源:中华文史网编辑部,定宜庄,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本文为2002年8月9-12日南开大学家庭史研讨会论文提要。)
注释:
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务府堂·人事类”,本文所据为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藏发行微卷A字号(1987年),第001-002卷。并特别感谢该所研究员赖惠敏教授为我查阅此文件提供的一切方便。
2 王钟翰:《内务府世家考》,载《王钟翰学术论着自选集》,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496页。
3 沈起元:《拟时务策》,《皇朝经世文编》卷35,页10。
4内务府三旗女子与外八旗女子一样必须经过阅选,选中者充当内廷使役,未选中者称为“撂牌”,此后方可嫁人。内府的阅选宫女与外八旗的阅选秀女互不相干,为一年一次:“凡选宫女,于内务府三旗佐领、内管领下女子,年十三以上者,造册送府,奏交宫殿监督领侍卫等引见,入选者留宫,余令其父母择配。其留宫之女至二十五岁遣还择派”(乾隆朝《大清会典》卷87,页15),等于要无偿地为皇室服役十余年。内府旗人之为皇室家人,在选宫女之制上有最突出的表现,也构成他们与外八旗秀女的最大区别。
5 参见光绪朝《大清会典事例》卷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