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清末广州居民的集庙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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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末广州居民的集庙议事


近十年来,中外学术界都对中国历史上的“市民社会”予以相当的关注,对有关问题(包括中国是否存在过“市民社会”)展开了颇为热烈的讨论,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分歧产生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历史上的中国城市居民的实际生活状况缺乏足够的了解。现存的官私档案、方志、文集、文物(如碑刻)等,通常对一般城市居民的活动没有足够详细、具体的反映。直到近代报刊在中国的出现,大量有关城市居民生活的情况才得以记录和流传。本文探讨清末报纸报道的广州城市居民“集庙”的若干事例,希望为研究中国的市民社会,提供一个有参考价值的区域性个案。
 
(一)
在清末报纸有关广州的新闻报道中,“集庙”是出现频率相当高的一个词。所谓集庙,指的是居民在街区的庙宇中集合议决处理本街区的事务。在广州附近的城镇,也有类似的习俗,《佛山忠义乡志》称:“三代上聚民以社,古制既不可复,而庙祀起。坊众有事,多集庙议之。”(注:《佛山忠义乡志》卷8,“祠祀二”,民国12年刊本。)报纸也报道过,香山县城石岐镇一个十四五岁的少年抢劫学童,“被缚集庙,拟解官府,匪父求情保束,众不为已甚,乃鞭责释放”(注:《童教不行》,1902年9月26日《香港华字日报》。)。不过,广州是省城,报纸上有关广州居民“集庙”的报道自然比其他城镇多得多。
《广州城坊志》提到,广州西关一带,“道光壬午大火,延烧神庙殆百区”(注:黄佛颐编撰:《广州城坊志》卷5,“登龙街”,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点注本,第588页。)。所谓“百区”,当然是约略、甚或可能是夸张的说法,但于此亦可知,当日商业最繁华的西关,庙宇不在少数。1900年西关巡警局规规定,收取房捐作为经费,由各街值理查明各店户造册,“横街小巷向与大街同庙者,由大街值理查明注册”;还规定各街值理代收各铺屋租银,“即书条标贴该街公所或标贴该街大庙门口”。(注:《广州西关巡警局规》,1900年8月21日《申报》。)可见,当时西关多数街区都有自己的街庙,“庙”还成了街区的代称或标志,而一些小巷则附属于大街的街庙,街庙且作为发布公共信息的场地。
街庙是坊众供奉共同信仰的神明的场所,通过祭祀、建醮等活动,加强了感情的联络,建立了社区的认同,以维护共同的利益。街庙往往于神诞奉神像游行,这也是显示街区经济实力的重要机会。
当一个新街区形成之后,新的街庙就会建立。19世纪末,广州城西郊不少农地被开辟为新城区。1897年的一则报道说:“西关新建房屋以逢源众约为首屈一指”,“该处去年创建一庙,近年又将庙前之屋添买数间改作明堂之地,尤觉宏敞。该庙出息系由各人所认,屋地按抽银五钱,约计岁有万余金,又有殷户不次签题功德。”(注:《珠海近闻》,1897年1月24日《申报》。)
不少街庙也像逢源众约的街庙一样有丰厚的庙产,如西关清平街天后庙,“积资逾万,岁人亦殊不菲”,“其公箱向归当商经管”(注:《争管公箱》,1904年4月8日《香港华字日报》。“公箱”一词常见于当时的文献,意即公款。),因为尝产丰厚,“街坊、新旧值事,因争款迭次滋讼”(注:《清平约送牌伞于虞明府》,1907年3月22日《广州总商会报》。)。西关十一甫大巷二街观音庙,“每年例由司祝报效洋银三千余元”(注:《珠娘新曲》,1897年3月18日《申报》。),这些“报效”也是归街区所有的。街庙往往还有其他固定收入来源,例如,“粤垣各街水粪,一年之内入息不少。各街皆以之充庙尝或为团练壮丁之用。”(注:《争批粪尿》,1896年1月22日《香港华字日报》。)街庙重修,“用款多者三四万金,少亦三五千金”,有些街庙的维修费甚至到外洋募捐。(注:《珠海dàn@①歌》,1896年7月29日《申报》。)
民国《番禺县续志》称:“省城各街,凡铺户皆有公举值理”(注:民国《番禺县续志》卷9,“政经三·房捐”,民国20年刊本。),在这些值理中产生街正、街副,由街正、街副和值理组成街区的自治机构,一般的坊众对街区事务也有一定的发言权。
晚清的广州,如同中国其他大城市一样,在狭小的城区聚居了数十万的人口,房屋低矮,街道狭窄。广州城每一条大街通常都有日开夜闭的街闸,各条街道被分割成一个个相对独立的社区。城内并无公园、广场,祠堂不会被街区居民共用,也不会成为经常性的讨论街区公共事务的地方;广州虽有不少书院,有的也成为全城绅商议事的公共场所(如着名的文澜书院),但多数街区的居民是不可能在书院活动的。可供街区居民集会和议事的地方,主要也就是本街道的庙宇,而且,在神明面前议事,也带有某种仪式的色彩。
除了街区以外,商业、手工业行会也常常在特定的庙宇议事。1897年初,广州七十二行反对邮政新章,“齐集城西祖庙西共堂”商议,稍后,“各行长经于(正月)十三日在拱日门mā@②庙会商,即联同给盖印章,俟于十五早三点禀督、抚、两司以迄府县各宪,众议各行先捐银二元作费用,十四携往mā@②庙亲交”。(注:《公议联禀》、《行商会议》,1897年2月11、16日《香港华字日报》。)锦纶行(丝织业)东、西家有纠纷,常以“落庙议事”的方式解决。(注:《论机房亟图改良以挽利权》,1907年3月27日《广州总商会报》。)1901年制鞋工人“在十二铺三界庙集议”,要求每造鞋一双增加工价七厘。(注:《羊城仙迹》,1901年11月22日《申报》。)江门商会成立之前,商场事务集六庙解决,值事由各行推选。(注:钟伦:《江门商会概述》(未刊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藏,社-18。)不过,笔者所见报纸刊登的集庙议事报道多数是有关该街区居民的事务。
施舟人对清末台南的街坊祀神社的研究(注:施舟人:《旧台南的街坊祀神社》,见施坚雅主编、叶光庭等译《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中华书局2000年版。),使我们想到晚清很多城镇都有大量属于居民的神庙,他所关注的主要是庙宇和神社的组织和宗教职能,而没有谈它们的世俗功能。贺跃夫对包括街坊自治组织在内的清末广州社团做了研究,但他也认为广州街区组织的不少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考察”(注:贺跃夫:《晚清广州的社团及其近代变迁》,《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第238-241页。他的《近代广州街坊组织的演变》(香港,《二十一世纪》总第35号,1996年6月)对广州街坊组织做了专题研究,但对其议事方式谈得不多。)。本文在施舟人、贺跃夫等学者研究的基础上,着重分析清末广州居民如何在街庙讨论、处理涉及本街区公共利益事务的情况,而不再讨论其祭祀组织、宗教功能等问题。
(二)
当时街区的公共事务,其最要者,大概是防火和防盗。
广州的房屋多是砖木建筑,而且非常密集,一旦发生火警,顷刻延烧大片。所以,各街道都先后雇请了专职的救火队,购置了“水龙”,街道之间也约定发生火警同时出动。1896年,广州新城大新街西约,“经召坊众上庙妥议”,“每店捐租三个月,主客各半”,设立机器水龙防御火灾。(注:《兴利抗众》,1895年11月2日《香港华字日报》。)银号行所在的打铜街,机器水龙用蒸汽机带动,雇有技师看管,每年“养车银”达千余两。1896年9月,邻街发生大火,技师外出迟归延误灌救,街众乃议决罚扣技师一季工银300两。(注:《南海dàn@①歌》,1896年10月21日《申报》。)同年广州塘鱼栏火灾,该街水龙夫在救火时与居民发生纠纷,“竟纠约各龙不许救护”,所以街区居民“集庙公议”,集会后张贴长红规定水夫救火时不得滋事。(注:《五羊近事》,1896年10月7日《申报》。)
集庙讨论防盗的会议更多。清末,广东号称“盗风甲于天下”,广州城内盗劫、械斗之案不断。在省城有维持治安之责者,除南海、番禺两首县衙门外,还有保甲局、缉捕局;此外,有驻军防汛、安勇、卓勇,还有各街道雇请的街勇和更练。1896年8月20日的几则报道就分别提到局勇、安勇、西关汛勇、街勇捕匪的事。(注:《粤海秋涛》,1896年8月20日《申报》。)
官府鼓励甚至要求各街雇请武装人员维持治安。1894年,南海县令谕示:“各街闸门如不雇勇看守,以致失事,定提该街正、副、保及值事究问。”(注:《羊城载笔》,1894年8月17日《申报》。)广州各绅商按官府的谕令,“传知各铺集款招勇”,“每大街招勇十名,小街五名”。(注:《岭南归雁》,1895年11月15日《申报》。)1899年,按察使“颁发告示,明定章程,劝令各街民募勇团防”(注:《广州近事》,1899年10月21日《申报》。)。其实,在此之前不少街区已经出资雇请勇丁,有些勇丁还来自军营。1897年,西关第十甫复古约坊众“集庙酌议”雇请安勇的事,决定各店抽租一个月、主客各半作为雇勇经费,事后把决议在“约内遍贴长红”(注:《抽租募勇》,1897年3月19日《香港华字日报》。“长红”相当于大字报。)。坊众是勇丁的雇主,有权议决有关坊勇的奖罚事宜,甚至辞退不得力的坊勇。1901年,排芦巷原来悬红许诺抓获一名抢匪奖励30元,某药店被抢去一支烟筒,坊勇把抢匪抓获,但药店因“失赃甚轻”,不愿按原来的赏格奖赏拿获盗贼的坊勇,“互相理论,两不干休,随即集庙处断”。(注:《赏格争论》,1901年4月10日(悉尼)《东华新报》。)1900年,广州油栏门商店遇劫,“坊人集庙公议,以坊勇不能认真梭巡”,“拟将该处坊勇一律革退”。(注:《归咎坊勇》,1900年6月5日(广州)《博闻报》。)
当街区的利益受到外人损害时,居民往往集庙讨论应付办法。1897年,新豆栏街的商人,以正在修建的轮船码头侵占街内地界丈余,乃筑起围墙划分界限;承筑码头的商人则以围墙妨碍往来,禀官拆毁。“新豆栏等街商人咸愤不平,以致众情如一,随集庙议事,又复联具公禀于南海县。”(注:《余波又起》,1901年8月19日《香港华字日报》。)1895年,有人在城内大塘街购屋两间拟建族祠,坊众以“律例载:省垣不准建合族祠”,“传签集庙出为阻止”,某姓不理,坊众乃向地方官控诉。(注:《建祠违例》,1895年8月16日《香港华字日报》。)
街区居民有人做出违背街区利益或公意的举动时,坊众通常是首先集庙,予以警告,没有效果时才告官。1896年,西关逢庆北街横巷住客欠租并聚赌,房主“恐防拖累,先投街集庙,竟不为动”,于是便“合诉练局”,局绅乃将聚赌的住客拘捕再解官惩办。(注:《南海竹枝》,1896年11月4日《申报》。)1901年,有人在华宁里开设番摊馆,坊人以该街“向无开设”为由抵制,赌馆经营者认为自己已缴税饷就是“正项生理”,坊人“即行集庙,力为阻止”;坊众还将街闸“紧闭不开”,后虽暂开,仍“再行集议如何驱赌”。(注:《闭闸逐赌》,1901年3月27日(悉尼)《东华新报》。)1897年,宝华坊正中约某绅士将自己的园亭改建成典肆,“坊众以其有碍地形,标贴长红,连夜集庙劝止,该绅弗恤,反将坊众责骂。坊众不甘,即行联名给盖铺户图章,具禀南海邑尊听候公断。”该绅随后在庙门贴出长红,保证当铺不会高于1丈6尺,于街邻无碍。(注:《情词各执》,1897年4月28日《香港华字日报》。)在最后一个案例中,“某绅”显然有一定的势力,改建自己的庭院也是合法的,但最后这个绅士仍不得不对坊众做一些妥协的表示,这说明集庙议决造成了舆论压力。
商人卢怀廷在城中心商业繁盛之地双门底藩署前街租了新会县荷塘乡李姓试馆的部分房舍开设苏杭店,歇业后擅自将铺面转租给梁智广。李姓族人知道后,不同意卢、梁私相授受,要把房舍收回作为本族学界宿舍,彼此“滋闹不休”;于是“投集坊众,劝卢赔偿定银加倍,讵梁不允”,只好打官司。1906年底,番禺县令传集两造质讯,卢廷怀表示愿意赔偿定银,但梁、李“互相驳论”,“县宪以其各执一词,判饬再投街众妥为调处”。(注:《顶铺争执判投坊众调处》,1907年2月18日《广州总商会报》。)在这一案中,发生民事纠纷后,坊众已经调处过一次,因为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所以告到官府。但官府仍未能判决,竟将案件发回坊众处理。
街庙是初步处理—些民、刑案件的地方。街道抓获盗贼和其他违法者都会先送到街庙,集众商议如何处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解送官府。1895年,有送信人持“信到付资一百文”的信件送到某店,被怀疑诈骗,坊众“乃呼更练,将欲捆送上庙,集众解官,以惩作伪”(注:《伪函图骗》,1895年5月22日《香港华字日报》。)。1899年,第十甫坊勇抓获抢匪,“连原赃押上坊庙”(注:《疑团待剖》,1899年10月3日(广州)《博闻报》。)。1900年,房主何某带人到惠爱八约一间腊味店催收店租,发生纠纷,“经由街众集庙公议,将何等7人并该店司事一并送至番禺县讯办”(注:《责令赔偿》,1900年8月9日(广州)《博闻报》。)。同年,某店员因向天试枪误伤他人,“安勇到该店执其店东并凶手,带至庙中请众调处”(注:《弄枪伤人》,1900年7月5日(广州)《博闻报》。)。1900年,—个貌似营勇的人在寺前东街一家押店被不明身份的人开枪打死,“店主惧祸,集庙公议,禀请县主相验”(注:《粤海春涛》,1900年3月25日《申报》。)。1899年,城西复古约店伙与食客因饮食费争执,店伙把食客殴伤,坊众“将伤者扛入店内,集庙理处”;但伤者亲属不允调处,坚持要告官。(注:《因小失大》,1899年9月23日(广州)《博闻报》。)在后—个案例中,如果伤者亲属接受调处,那么,即可私下和解,不必再告官。1900年,桂香街梁李氏7岁的儿子被同住的赵亚瑞带走,梁李氏一方面四处寻访,一方面“投坊人集庙理处”(注:《同居作拐》,1900年6月11日(广州)《博闻报》。)。在这个案例中,梁李氏也是首先投庙而不是先去告官。
对一些罪案,坊众有时集庙处理而不报官。1898年,西关丛桂坊富室高姓已辞工的梳佣,偷去高家一颗珍珠被抓获,“经坊人集庙公议,将佣缚而挞之于市,然后释之”(注:《梳佣窃珠》,1898年12月14日(悉尼)《东华新报》。“梳佣”是专门为女性服务(梳头)的女佣人。)。1900年,十三行东闸抓获入店行窃的小偷,“交练勇捆缚上庙,集众办理。不意认识该匪乃新豆栏更夫,以更夫作贼,更无可原,且邻近近日晒晾衣物,频频失窃,遂于十四日将其游刑约内各街,示儆释放。”(注:《更夫作贼》,1901年1月23日(悉尼)《东华新报》。)在清代,盗窃有可能是重罪,得赃较多或累犯可以判处徒、流甚至绞刑,但对这两个案件,坊众集庙决定实施私刑后便将案犯释放。
在清末新刑律实行前,所有奸案都是犯罪。但从一些资料看,不少奸案是由坊众集庙处理的。1898年,城内越秀坊“拿有野鸳鸯一对,缚于庙前,集众议办”;坊众决定“罚乙(男方)白金五十枚,以三十六枚给氏夫为花红,以十四枚给坊众买爆竹沿街烧放,拔除不祥”。(注:《罚奸赔丑》,1898年10月29日(悉尼)《东华新报》。)1899年,城内九如坊某家的婢女同店员幽会,被坊众发觉,“乃牵之集庙”(注:《柜里青衣》,1899年9月29日(广州)《博闻报》。)。另一个婢女打算随情人私奔,被主人发觉,主人乃“传各坊人集庙”处置此事。(注:《拐案详述》,1900年6月15日(广州)《博闻报》。)1904年,西关第三局巡兵,经常到第五甫一个丈夫在外洋贸易的少妇家中逗留,“邻里及业主均不能忍,因是集庙公议,着司祝及更夫向该管巡目告知,并责以以后不得派该巡丁人坊内有坏风俗”(注:《粤东省城警察之腐败》,1904年11月11日《香港华字日报》。)。1912年,住城内四牌楼的80余岁的哈志“搂奸同街梁虾妹”,“后由坊众察之,上庙集议,以哈年老而行同狗豕,实属有碍风化,将哈志交广州地方检事局讯办”。(注:《老而不死之淫虫》,1912年7月25日(广州)《国民报》。)
大量有关家庭、婚姻的纠纷是通过坊众集庙解决的。1898年,住某街的张某去世,乡下的侄儿某乙想霸占全部遗产,到省城逼迫张的二妾,二妾“投诉街坊,立将某乙扭赴番禺县署”(注:《秦镜高悬》,1898年11月2日(悉尼)《东华新报》。)。长塘街一个寡妇被过路人误认是逃妻,“更练驰至,乃拘此人入坊庙集众议处”,“众乃令补回花红金,并燃放爆竹以旺妇宅门,遂释之而去”。(注:《执孀认妻》,1895年9月9日《香港华字日报》。)广州及珠三角一带有一陋俗:新妇是处女,婿家就送给岳家烧猪,不是则不送,还会遣返新娘,索回聘金。这就往往引出纠纷,要由坊众集庙议处。1900年,陆某诬蔑自己新婚的妻子并非处女,要求岳家退还聘金,引起纠纷,“遂集坊庙议处,坊人圪为不平”,结果陆某不能在该坊立足,被迫迁走。(注:《亲家冤家》,1900年6月4日(广州)《博闻报》。)同年,许某因不熟悉广州的风俗,在新妇归宁时没有给岳家送烧猪,岳家10余人“投诉坊人集庙理处”,许某当众认错赔礼,承诺补送烧猪。(注:《吃得烧猪》,1900年7月24日(广州)《博闻报》。)这类家庭纠纷通常要当事人投诉,坊众才会集庙议处,有时讨论的结果是不予处理。1896年,大石街横巷陈某的出妾同原籍“匪类”数人来找前夫要见儿子,陈某“迫得请街邻集庙理论”,街众以陈某太缺乏丈夫气,故不予理睬,陈某只好拿钱挡灾。(注:《南海竹枝》,1896年11月4日《申报》。)1907年,某甲与媒人有染,不娶聘妻,聘妻之母携女“亲至番禺直街集庙理论。甲大恐怖,自愿立回分书一纸,任女另配他人。女以从一而终,不肯琵琶别抱,雌威勃发,大肆咆哮。而坊众亦以在庙写立退书,大为不祥,不肯理处,母女乃惘惘而返。”(注:《奸及媒人》,1907年3月10日《广州总商会报》。)在后面这个案例中,坊众显然是站在某甲聘妻一边的,集庙议论对某甲也造成了压力。聘妻母女其实只是希望坊众给一个说法,并没有什么具体要求,而坊众不支持某甲立退书,也满足了女方“从一而终”的愿望。
对一些事体比较重大(例如可能涉及官府、兵警的事)的突发事件,坊众会立即集庙讨论如何处理。1898年,有一客商在城南果栏生利店卖货后收得数百元,出门时被7名带有刀枪、身穿佛山营勇号衣的人拘捕,生利店怀疑营勇是假冒的,“喝令团防勇丁,紧闭闸门,七人始惧而逃,仅获其四,立即捆上龙王庙八约公所集众酌量”;后来又有几名身穿号衣的人要求将4人保释,坊众不相信他们是办案的营勇,乃关闭闸门,把6人扣留,并搜缴了他们身上的枪械。(注:《一身是胆》,1899年1月11日(悉尼)《东华新报》。)
1907年的一件钱债案同上面生利店一案有些相似。寡妇陈何氏曾托广昌兴店在打铜街荣源银号存银500两,广昌兴店后来倒闭,欠下荣源银号债务,当陈何氏存单到期时,荣源号以广昌兴尚有欠款为理由拒付。陈何氏便委托远亲黄乾修、黄乾初两人向警局投诉,由警兵在夜间陪同二黄到荣源银号追讨,其间同银号店员苏福泉等人发生冲突,苏福泉等人便高喊抢劫。“该街兵勇驰至,立将巡兵等扣留”,“庙祝传签集庙”,该街值理李玉波等人闻讯到庙后,再到荣源店察看,以“夜深无法解官”,喝令将二黄用铁链锁禁,把巡兵拘留在庙。南海县令次日亲自去查处此事,其堂判认为“罪在荣源之诬诳”,李玉波不该明知二黄不是劫匪还要锁人。但他对坊众却颇有恕词:“知其非抢而有单执之事,邀同集庙,亦坊众应有之权限,不能为其罪也;或因匆遽之际,到荣源号见其扰攘,不明其是抢非抢,即将营勇并黄乾修等捕拿到庙,亦在情理之中,无所谓不是也。”最后,县令只是责令荣源还债,并罚银100以充警费,劝二黄接受“席金”了事。(注:《荣源店因起银滋闹详情》、《提讯荣源银号之堂刊》、《廿六日处断荣源银店事》1907年3月8、11日《广州总商会报》。)
从这个案件,我们可知道所有坊众都可提出集庙,临时提出的集庙可以用“传签”的办法(如果时间充裕则张贴长红通知),集庙讨论时街区的值理起很大作用。此案曲在荣源和坊众,而且锁禁了追债人,拘留了警兵,按说坊众已违反了法律;但南海县令仍认为坊众集庙处理是他们的权限,即使明知二黄和警兵并非抢匪,把他们押送到街庙也不算过错。县令显然承认坊众有捕禁可疑人员、集庙讨论处理某些民刑案件的权力。
坊众有时也与官府发生矛盾和冲突。1887年,广州海关税务司打算把验货厂移建靖远街码头,“六街铺民”认为有碍生意,坚决抗拒。南海县令拘捕了值事和向巡抚具呈投诉的代表,300多家铺民每家派1人到县署要求监押,县令不理,这300余人不肯解散,“携带食具在署内作炊”,六街铺户一律罢市,并锁闭街闸,阻塞闹市区交通,以迫使南海县令释放所有被捕者。结果,两广总督饬南海县将人释放。(注:《环求开释》、《粤中纪事》,1887年11月7、15日《申报》。)在关于此事的报道中虽没有提到如何集庙,但六街铺户统一行动,且有一定声势,必然经过组织发动和讨论,按理,集会的地点应该是街庙。1905年,省城十八甫大观桥德昌鞋店店主何永广与房主发生纠纷,房主想把铺面租给赌场,故意不收鞋店房租,而向警局控告何欠租。西关南路巡警正局局员便勒令何将房屋交还,何不遵从,致被拘押。“随由德昌店伙投庙声言,房主故意不收房租,藉词积欠勒迁。但数月以来房租早经按月存庙。众商闻此咸抱不平,各持灯笼星夜赴局具保。”警局打伤了30多名请愿者,并诬蔑德昌鞋店“有窝匪情事”。商民大动公愤,拆毁了警局,打伤了委员。附近各街商店罢市。(注:《粤垣罢市》,1905年1月24日《申报》。)事发后,南海县令到该街“步入坊庙,传集坊众,再三开导”(注:《西关罢市》,1905年1月13日《香港华字日报》。)。番禺县令“亦亲诣十八甫华光庙与值事筹商劝谕”;“自司道以下”的各级官员纷纷前往弹压,出动了包括督标、抚标的大批兵勇,善堂、总商会也标贴长红劝令各街开闸开市。最后,官府不得不释放何永广,南海县令贴出告示:“自后凡业主不到收租者,准铺客汇交坊庙缴官给领”(注:《西关罢市复开》,1905年1月14日《香港华字日报》。)。以上两件事,坊众抗官的集体行动都取得了胜利。在后一事件发生时,总商会已经成立,但因属于街区事务,总商会并没有直接介入,只是从旁劝解,配合官府调停,而街庙仍是处理事件的地点。
坊众有时还集庙表达对官员的态度。1907年5月,在邮传部尚书任上的岑春煊再次被简任为两广总督。先在1903年4月到1906年9月,岑曾督粤,因主张加收捐税作为自办粤路经费,同广州绅商发生过严重冲突,甚至一度下令拘捕绅商的代表黎国廉。但在1906年初广州七十二行、九善堂、总商会的绅商出面创办粤路公司后,岑转而支持商办;控制粤路公司的广州绅商同其他股东发生矛盾,致使粤路风潮不断,岑站在广州绅商一边。1906年9月岑调任云贵,继任的周馥与岑春煊态度有别,广州绅商乃对周不满。当得知岑再度督粤消息后,广州商人团体纷纷通电致贺。一些街道的店铺“特上街庙集议欢祝”,并休业庆贺。(注:《大新街商人开欢迎大会》,1907年6月3日《香港华字日报》。)但岑终于没有到任,广州商人空忙了一场。这次各街坊众的集庙庆祝,商人团体(七十二行)参与策动,是街区组织与商人团体的一致行动。
(三)
广州的坊众集庙议事起源于何时,已不可考,在各种方志中也没有记载;但可以肯定并非在清末才出现的。根据外国人所记,鸦片战争前后,当有地保空缺,会贴出需求地保的告示,该街坊的户主便会在寺庙中聚会,挑选新地保。(注:Thomas Taylor Meadows,Desultory Notes on Government and People of China on the Chinese Language(London,1847),pp.119-120.转引自贺跃夫《晚清广州的社团及其近代变迁》,《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第238页。)而直到20世纪20年代,有些街庙仍存在,并仍为坊众议事的场所。(注:如在1920年初,西关的一些街区仍以“庙”为单位向督军请愿,见《四庙坊众为填濠事致督军文》,1920年2月12日《香港华字日报》。)1920年,广州河南客家井一间织造工厂发生非礼女工事件,该乡绅耆“集庙理论”,厂主当众辩解,遭到乡众和女工之母的驳斥,最后由“乡众”把非礼女工的嫌疑人“扭解附近警区”。(注:《织造店伙轮奸女工之骇闻》,1920年6月11日《香港华字日报》。)
不过,笔者注意到,在大约1904年以后,报纸有关广州坊众集庙的报道有所减少,人民国后则更少。这估计与下面一些原因有关:1904年后,广州出现了广州总商会、粤商自治会等新式商人团体,这些团体更广泛地参与各种公共事务,从国家分享了更多的权力,在居民中也更具有权威和公信力;因为街区集庙议事毕竟有很大局限性,所以,商人和一般居民有事,往往就到这些新式商人团体投诉,寻求解决和帮助。而且,清末10年人的观念和行为变化迅速,以往很少的大规模的公众集会,在1905年以后就屡见不鲜了。很多公共事务在更大的范围中被讨论,不再局限于一个街区。报纸也有更多更重要的新闻要登载,某个街区居民集庙议事的新闻已未必能吸引报纸访员的兴趣。在清末,广州不少庙宇在新政中改为学校、警局,到了民国初年,革命党人胡汉民、陈炯明执政时,更有过一次规模颇大的破坏庙宇的运动。到了20年代,大量庙宇又被作为公产拍卖,而且那时广州城的城市建设有了很大发展,警察、商团等承担了维护街区公共安全的责任,不少街道开辟成马路,居民的构成、观念、行为等也都有了更大变化,居民虽仍会通过各种方式自行解决本街区的问题,但多数已经不在庙宇中进行。
不管怎样,本文提到的清末广州居民集会的事例,对了解清代国家是如何与民间社会进行某种协调以维持社会运作,是有帮助的。贺跃夫在研究中已经注意到官府有限的衙署实际上无法有效地管理人口众多的广州城,而包括街道组织在内的社会团体,填补了官府和社区民户之间的空白。(注:贺跃夫:《晚清广州的社团及其近代变迁》,《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尽管参与城市管理的官方、半官方机构和人员并不如我们一般想像的那么少,但以当时的组织水平和技术手段,这些机构和人员无法承担全部城市管理和民刑案件的处理,则是无庸置疑的。这样,街区居民的自治组织就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官府承认街区组织的地位,通过街区组织维持秩序、征收捐税、宣达官府意图;不仅认可坊众关于本街区事务的集庙议决,而且往往认可坊众集庙的民事、刑事裁决。尽管坊众这种权力并非法律所规定,而是由习惯所形成,但无论官民都认为这种权力是合理与合法的。
街区组织的领袖人物多为“绅商”。清末广东绅商人数众多,其中包括不少一般商人。(注:邱捷:《清末广东文献中的“绅商”》,《历史研究》2001年第2期。)例如,1893年,广东官府开办赈捐,谕令当押行“每店报捐十成监生一名”,且不准不捐。(注:《粤东琐录》,1893年1月30日《申报》。)有了监生功名,也算勉强进入了士绅行列。当然不是说所有当铺老板从此就都拥有了监生头衔(他们更可能为自己的子侄捐),但这个事例证明,商人进入士绅行列的门槛并不高。在当时的广州,由商而绅的店东、由绅而商的士人、亦绅亦商的家族都很普遍,于是形成了一个人数颇多的绅商阶层。为求“工食”奔走于官民之间的地保,在绅富如林的省城广州不可能具有地位和权威,街区权力网络的中坚是绅商。作为商人,他们属于某个行会;作为士绅,他们则属于某个街区。在20世纪以前,广州虽有集成行会七十二行,但以七十二行名义联合行动的情况不多,19世纪70年代后陆续成立的善堂则是沟通官商、出面召集绅商讨论涉及全城事务的机构。各个行会、各个街区在绅商主持下实行有限度的自治。一个个联系不密切而又有一定自治权力的行会和街区,不可能对清朝的统治秩序构成威胁或挑战,反而是国家对城市的统治得以顺利实施的一个客观条件。
近年学者们研究市民社会多从社会变迁的角度,潜意识中往往会认为商人或其他城市居民的组织和自治等都是西方事物和观念影响的结果。但笔者所见的广州街区集庙议事的案例,能鲜明地反映出“近代”观念的极少,相反,从中可见坊众的政治、文化心理,法律、伦理观念都是相当“传统”的。到了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同“近代化”进程关系密切的广州商人的观念和行为似乎还留在中世纪,这种情况实在令人困惑。
广州是近代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得最快的城市之一,又是资产阶级改革和革命运动的策源地,可以认为是从“传统”向“近代”转化最迅速、最全面和最深入的城市之一。但另一方面,从秦朝建城到清末,广州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城区的中轴线几乎没有变化,明清两朝广州虽迭经战乱,但基本没有发生过全城尽毁于兵火的事,传统的经济、文化、风俗等有更多延续和保存的机会。因此,如果要研究一个城市从“传统”到“近代”的变迁,广州就很有代表性。以往,笔者只是把目光集中于广州近代工商业,部分商人的“资产阶级化”以及商人精英在建立商人团体、领导爱国运动、参与政治活动等方面。(注:邱捷:《广东商人与辛亥革命》,《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中华书局1983年版;邱捷:《辛亥革命时期的粤商自治会》,《近代史研究》1982年第3期。)后来笔者也注意到自己80年代初的研究的片面性,更多注意到广州商人重视传统甚至保守的表现。本文所提到的广州街区组织和坊众集庙议事,可以肯定出现于鸦片战争之前,但直到19和20世纪之交,从内容到形式似乎变化并不大。广州商人和其他居民的街区自治,以及从国家争取到一定的管理、司法的权力,看来是“古而有之”之事,并非西方影响的结果。而这种传统对广州城及其居民走向近代,也起着不可忽视的制约和影响。
最后,必须说明,笔者很清楚,仅仅从广州坊众集庙议事的案例,就对诸如“近代中国是否有市民社会”或“近代中国市民社会有何特点”等问题做出结论是太过轻率的。但是,如果要研究中国历史上的“市民社会”,广州是不可以不特别予以关注的城市。在这个意义上,本文论及的内容,相信对研究中国的“市民社会”,无述如何是有一定价值的。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疋下加旦
 @②原字孑加子
【资料来源:《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