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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马金生:自保、革新与维权 ——中医界对医患纠纷的认识和因应(1927-1949年)
作者简介:马金生,历史学博士,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 100070)
原文出处:《浙江学刊》(杭州)2015年第3期 第57-65页
内容提要:民国时期时常发生的医讼案件,同样令中医界倍感头痛。为了规避纠纷,中医不得不对病人谨慎因应,部分中医甚至依然沿用传统的行医策略以自保。与此同时,中医界积极革新,在提升医德、筹建医讼鉴定组织等方面进行了多方努力。此外,中医积极向国民政府寻求合法地位并进而呼吁保障医权。相对来看,与西医因应医讼的强势姿态不同,中医的因应则要复杂、内敛许多。其举措既有延续传统的一面,也有着迫于情势向现代医学过渡进而积极进取的一面。中、西医在面对医讼时的不同表现,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两者在近代中国的不同历史际遇以及彼此之间的张力与趋同。
关 键 词:民国时期/中医界/医患纠纷/因应举措
标题注释: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民国医讼凸显的社会文化史研究》(项目编号14FZS01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现代名中医陈存仁在《我的医务生涯》一书中披露,民国时期的“医界团体,除了领取开业执照,最忙最麻烦的一件事,就是各会员医生纷纷发生讼案”。由于曾经在上海中医协会作过一段秘书,所以他对中医讼案非常熟悉,并时常帮助涉讼医师起草有关文字,赢得了很多诉讼案件①。由此可见,医患纠纷也是令中医倍感头痛的事。那么,民国时期的中医界又是如何认识并因应医患纠纷的呢?相对于西医的强势来说②,中医的因应举措又有着哪些不同?对此,尚缺乏专门研究。在这篇文章中,笔者拟对此作一初步的探究。
一、自保
现有研究表明,传统中医与病人的互动,是在一种人情脉络中进行的。由于医病互动的空间多在病人家中,病人及其家属往往握有主动权而在诊疗中指手画脚,这不免给医家诊疗意志的贯彻带来了诸多限制。为了行医考虑,积极营造人际脉络、小心规避责任以自保,是多数传统中医在营业中时常采取的策略③。如果历史地来看,对于中医来说,这种传统的医病关系模式即使到了民国时期,依然一度在很大范围内存在。
熟识南京行医“法门”的庞继善,在1930年代初撰文披露,为了顺利行医,经营好人际脉络,依然是行医的重要“秘诀”。即使在南京这样的大城市,亦是如此:
你要在南京行医有把握的发达,只有细细地好好的替那般官太太小姐少爷们诊断时多卖些力,开方时更要比替别人看时多绞一倍脑汁。你若医好了这批人的病,胜过登常年的封面广告百倍。她们的酬谢,固然丰富;代你作义务宣传,也很卖力。你假使遇不着这批主顾,那你至少要抽出点工夫到堂子里去逛逛,或是代私娼们看看病。④
良好的人际脉络,不但有利于招徕业务,同时也会成为医家的“保护伞”。拥有一定“盛誉”的医家即使治坏了病人,病人也只能认命。更何况,还有的医生会投入社会名流门下,更是使行医顺风顺水。据柳一萍披露,民国时期上海中医的行医“法门”是“拜老头子”。尽管柳一萍并未指出“老头子”包括哪类人,但不难想象,指的是在社会上有头有脸的人物,其中也包括在医界素有威望的老先生。拜了“老头子”,不但没人敢欺侮,即便治死了人,也会在老头子的“斡旋”下化险为夷:
即使当真做错了事,误人!杀人!病家打听着你是某某老头子的徒弟,也只好自认晦气,不敢和你为难了。有时,老头子还能出心帮你忙,消灭了纠纷,这真比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功效万倍。⑤
尽管上述两位观察者是以批判的眼光去审视南京和上海等地的行医的,但却鲜明地反映出民国时期的中医们依然有意地在利用人情风土等“地方性知识”去积极搭建行医网络。这种行医上的类似“秘诀”和“法门”恐怕绝不限于上海、南京,在其他地区也相当程度地存在⑥。如果将这些所谓的“秘诀”、“法门”去和明清时期的医家相比对的话,就会发现其实并没有多大的不同。明清时期的医家在行医过程中,也要尽量多方攀附官方政要与社会名流,借之来拓展自身的影响力⑦。
当然,毕竟时代的脚步已步入民国,传统中医的医业伦理不可能不在新的时代中产生变化。特别是进入1930年之后,伴随着中医职业化进程的加快,现代西医的医业伦理也为中医所逐渐吸纳,并不同程度地在现实诊疗中产生着影响。从这一时期中医讨论医疗伦理的建设中,可以清晰看到新式中医开始强调病人应该对医家诚实,学会听命于医家等等。从医病关系的角度来看,新式中医对病人的态度和传统社会已有所不同。比如,中医胡安邦在《国医开业术》中便曾旗帜鲜明地指出:“患者之主张,决不可信。”⑧上世纪30年代,上海的名医甚至会对“因堕落而患恶病”、“不直说病情”以及“初病不就医迁延而成重症”的病人厉声痛骂⑨。显然,这些都与传统中医有了很大的不同。更有革新的中医呼吁,中医应革除手段圆滑的旧习气,应该积极诊疗、放手施治⑩。不过,很多中医师随后发现,如若在现实中如实贯彻这一伦理,也会遭遇同西医同样的麻烦,那就是与病人产生纠纷:
死者所服方剂,果平淡无奇,而为普通人所习见者,非议尚少。设医者于千钧一发之际,谋起死回生之法,出奇制胜,病终不起,则毁谤立至,甚至对簿公庭。呜呼以人之热忱,遭此污蔑,宁非不平之尤耶?然事实昭示,吾人固数见不鲜也。(11)
中医姚惠安亦曾论及,每当病人病入膏肓之时,病人家属时常会百般恳请医生进行诊治,如医生全力拯救的话,每每会因此而招致麻烦缠身。“若徇情而为其论治,明知病者已无回生之望,自必在无法之中觅取一法以应急。而所立之方,只求病者能得一线之转机,已属实现其所望,何能再顾到症情上之面面俱到呢?从事实上说,在病者已濒于危的时际,医者虽徇情而用药,当然已不能负有医药上的责任了。可是凡一事的结果,绝没有这样的简单,往往会发生人情之外的事件,那就是病家对于医生时有提起玩忽业务及过失杀人的告诉。”(12)
显然,对于民国时期的多数病人来说,如何学会服从医生的命令,还需要一个长期的磨合过程(13)。尽管姚惠安指责病人的行为“不合人情”,但民国时期整个行医环境却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人情”。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医家时中时西的择医策略以及相对棘手的医疗环境,任何医家都不能过于大意。鉴于病家的频繁兴讼,有的中医建议还是应该坚持传统的行医策略。否则,一旦涉讼,悔之晚矣。中医吴去疾便曾仿照古人,列出在行医过程中如遇到以下八种病人,一定要格外留心、万分审慎:
病本不治,已濒绝境者;富贵之家,方药乱投者;贫贱之家信卜不信医,非至万不得已之时,不肯就医者;略识药性,自作聪明,喜服不经之方,致成不治之症者;信任不专,忽彼忽此者;不自爱惜,淫于嗜欲者;调护失宜者;卒中邪气,顷刻告俎者。
吴去疾指出,但凡遇到上述病家,医家一定要及时抽身,“其能洁身自好知难而退者,上也”。如若将病情如实向病者家属相告,“使之事后无可归咎,亦不失为中策”。相反,如若医家“恋恋于医金,或侥幸于万一,或为之包医,或处以重剂”,“一旦遭非常之变,而身受攻击矣”。吴去疾强调,现实生活中引起诉讼的多因贪恋诊金而致,“病家与医者之不免相见于法庭,其故每多于此”。(14)
对于病势濒危或者信心不专的病人,吴去疾并不主张医家去主动负责、积极施治,而是呼吁要善于自保。在他看来,时下发生的众多医讼案件,都是医家因贪图钱财而咎由自取。尽管这与主张积极施治的现代医业伦理不同,但却是现实中不得已的抉择。
中医在因应病人方面坚持传统的行医策略,还表现在当医病纠纷发生时,每每多有医家以私下和解的方式谋求争端的解决。一直到上世纪30年代中期,这样的一种策略,依然能够看到其广泛存在的踪迹,以至于中医团体专门发表吁请,要求会员不得与病家私自和解。下文要述及,此不赘述。
熟悉民国中医讼案背景的陈存仁,曾经对中医讼案的发生原因进行过总结,他指出“医讼案件,皆因不慎”。因此,他呼吁同仁行医时一定要坚守医德、谨慎业务,否则很容易“身败名裂”。在业务方面,陈存仁认为中医在堕胎和手术方面最不擅长,中医师绝对不能为贪图钱财而以身试险。否则稍有差池,就容易引发诉讼:
我离开了上海,易地开诊,见到这个地方常常有中医为人堕胎,被判徒刑。其实这种中医,并不是真正的中医,可能是地下西医及无牌护士,他们都是用钳子和刮宫的器具来操作,以及非法施用西药,手术做的不好,病人送入医院,医院便报告警局起诉,行医者便被判入狱。中医是不会动手术的。我看到这种新闻污及中医声誉,为之叹息不置。(15)
陈存仁在行医生涯中从未涉讼,这与其时时谨慎、恪守“洁身之道”是分不开的。从陈存仁的晚年回忆来看,民国时期的中医要想不涉讼,恐怕还是应以谨慎自保为第一要务。除此之外,并没有其他更为有效的方式。
二、革新
民国时期的中医是在西医打压下,实现着自我蜕变的。西医的专业化以及救治社会的团体能力,是中医一度不能达到的(16)。尽管对西医的咄咄逼人及其所凭依的科学主义话语多有反感与抵触,但为了生存与发展,中医界对自身需要科学化却也不得不承认。对于中医界存在的诸多弊端及其对医病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多数中医都有着清晰地认知。为了规避医患纠纷,中医界在自身医德建设以及构建医讼鉴定组织等方面也进行了多方努力与尝试。
中医界同业相轻的陋习,显然属于医德问题,同时也是促成医患纠纷时发的一个诱因。对此,当时的中医界看得非常清楚。比如,中医方本慈便将中医同道间的相互诋毁视为中医界的一大“劣根性”,必欲除之而后快。“俗云:同行为敌国。我国医界亦大多如是。对于同行,隐善扬恶,专以诋毁为能事。一曰某医不可,二曰某医不良,惟独自己是医界万能,事事以自己为高,别医一文不值。似此同业相残,无非欲打倒同业众人,以增进自己业务上之利益耳。”(17)
对于如何祛除同业相轻的弊端,多数中医认为,还是应该从敦促医家道德的方向去努力。从其理论资源来看,多数中医是从传统医德伦理出发的。像出身于中医世家的张赞臣在其主编的医学刊物《医界春秋》中便呼吁医家应培育“慎重之态度,谦让之美德”(18)。为了切实能够提升医德,中医在上世纪30年代更加有意识地发挥医学团体的力量。当时的中医团体,无论是学术还是职业团体,在关于医家职业道德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比如,上海市中医公会在《中医师公约草案》中便曾明文规定:“力戒攻讦前医方案,评论同道短长。若遇会诊,更当虚心磋商,勿争意气,坚执成见。”(19)1935年上海市国医公会、上海市国医学会、中华国医学会和神州国医学会更是联合发表吁请,呼吁各医会会员彼此之间当加强团结,不得互相倾轧,“其有身为会员,而竟违背国医公会订立之国医公约、国医学会订立之学术道德条例、帮同敲诈、加害同道者,本会等一经察出,立即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予以相当惩戒,以儆效尤”(20)。与此同时,呼吁此后如若发生医患纠纷,禁止中医与病家“进行私了”,而是应及时向国医公会汇报,以谋求裁处。
在着手推动中医甄别与提升医德的同时,中医界也开始探索建立相关的医讼仲裁机制。在西医诉讼案中,西医团体为讼案鉴定药方并为涉讼医师提供奥援发挥了积极作用(21)。不过,对药方鉴定这一在西医看来最为正常的事情,中医却表现得格外游疑。而中医最终决定接受药方鉴定这一现代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则与其担心鉴定权旁落于西医之手直接相关。
事情得从1929年中医郑蓉孙和董庭瑶讼案说起。这件讼案的大致经过为,浙江鄞县张姓之子张志元生病得了麻疹,先后延请中医郑蓉孙和董庭瑶诊视。两医在药方中均以生石膏和大黄为主,可惜均未见效。后来,张志元口鼻流血而亡。鄞县地方法院检察官乃委托当地西医应锡藩进行鉴定。鉴定认为,医生在麻疹未透发时过早使用寒凉药物,导致病者身死,医家实难逃干系。
根据中医理论,应锡藩的鉴定意见是有其合理性的。但由于这一案件发生在中西医论争最为激烈的1929年,结果引发了当地中医界的强烈不满。宁波中医协会在收到郑、董二人的求助函后讨论认为:“中医无西医之学术经验,西医亦无中医之学术经验,是各自为学,不能相通。”法院将医家所开药方交付西医的做法,“似属有意摧残中医”。西医应锡藩对郑、董二医的药方“妄行鉴定,似属妄机推翻中医”。如果法院果真据此定案的话,“则将来国粹之中医无振兴之希望,大多数业中医者之生命尽在西医掌握之中,生杀予夺,惟其所欲矣”。随后,宁波中医协会一边向卫生部上书抗议,一方面以此案“事关全国中医大局”,通电全国各中医团体,呼吁中医界“务须共同急起力争”(22)。
宁波中医协会之所以对郑、董两位中医师的讼案如此紧张,其原因实已表露明白。显然是将此讼案与当时正如火如荼的“废止中医案”联系在了一起,认为是国民政府当局与西医“合谋”的产物,由此对中医的生存前景不免产生担忧。
对鉴定权旁落的担忧,迅速在中医界蔓延。1932年,上海第一、第二特区法院分别就有关中医诉讼案件函请国医公会鉴定药方以“作为宣判之标准”,但这在国医公会内部却掀起了不小的波澜。多数中医师认为,鉴定药方乃是“医界最不幸之事”,药方的鉴定属于“社会的法律问题”,应由“社会的职业团体”受理。国医公会作为“文化的学术团体”,实“本不愿与闻”。但他们同时也意识到,国医方药的鉴定权,对中医的发展关系尤大。因此,鉴定药方之权,“不问其操诸职业团体,与操诸学术团体,权犹握诸于己”。相反,如若其权“授之于目国医为彼障碍之西医”,那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药方之鉴定,实为“事势所迫,不能置诸不理”(23)。
在这样的一种考虑下,中医界也开始积极谋划相关鉴定机构的成立。1935年,中央国医馆筹备设立了“处方鉴定委员会”(24)。从《中央国医馆处方鉴定委员会章程》来看,委员会设委员七到九人,由中央国医馆馆长聘任,并指定一人为主席。委员会议由主席召集,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得开会。相关决议,须征得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委员会所收到的诉讼案件,由主席指定一人先作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分送各委员审定,最后由主席召集会议做成鉴定书。如果初步审查意见并不能得到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的委员通过,则主席再指定一名委员复查,然后再征求其他委员意见,最后做成鉴定书。如果复查意见仍不能得到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的委员同意,则交由馆长裁决(25)。
中央国医馆处方鉴定委员会成立后,即函请司法部,希望司法部知照各地法院“嗣后各级法院遇有处方诉讼案件,如当事人不服当地国医分支馆或医药团体之鉴定,声明拒却时,拟请原来受理法院径函本馆,交由该委员会重行鉴定以昭慎重”(26)。司法部在接到函请后,也向各省高等法院、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一并下发了训令,“合行令仰知照并转饬所属一体知照”(27)。
在国家层面的国医机构设立药方鉴定委员会的同时,地方上的中医团体也尝试设立鉴定机构。1935年,在国医丁福保和宋大仁自发组织下,上海中西医药研究社筹划建立了一个民间性的中医药讼案鉴定委员会。上海中西医药研究社,系于1935年1月26日由中医界名流褚民谊、丁福保、黄雯、张树勋、徐元甫、宋大仁、江晦鸣、范天磐等三十人成立,其宗旨在于“研究现代新旧医药,普及民众医药卫生常识”(28)。中医讼案鉴定委员会的成立,距该社成立时间并不长,说明这一医学团体自建立之日起,便对医讼案件的鉴定有着明确的认识和构想。
此外,该讼案鉴定委员会的成立还有一层目的。即因涉讼案件多交由本地的中医团体进行鉴定,个中时有中医团体偏袒医家的现象存在。因此,该鉴定委员会的成立就是为了规避这一现象继续发生。“今日中医药在我国所占之范围,实较西医药为大,则中医药讼案之兴,正未有已。而其鉴定之重要,又何如乎?回顾既往,我国司法当局,遇中医药讼案之须鉴定者,均委中医药团体行之。夫中医药团体而行中医药之鉴定,于理固无不合。惟我国今日之中医药团体,尚少真正之学术机构,此可不必讳言。则其鉴定时,贿赂之施,感情之用,又何能免?法律上欲求其鉴定之准确公允,其可得乎?故历观以往中医药讼案之鉴定,其鉴定者所出之鉴定书,类多圆滑之词,如‘某方案尚无不合’等语,以搪塞之。”(29)
有鉴于此,为体现公正的学术立场,将自身建设成为法院和国人信任的医学鉴定机构,中西药讼案鉴定委员会规定接受鉴定“概不受酬”,不收取费用。委员会“各委员之姓名,除呈报主管机关存案以备查核外,亦一律秘而不宣”。至于“鉴定之送达委托人,亦以本社名义行之”,希望能够以此“避恩怨之猜疑,绝干请之途径”,避免出现“感情偏袒贿赂不平”的情形出现。此外,在鉴定讼案时,该委员会特别强调中医讼案并不能单以科学学理定其是非,同时尤应辅以中医的临床经验,坚持“学理与经验并重”,“凡一讼件之鉴定或审定,必求其公正允当,并根据中西医药学理与经验,附以说明”。
在中西医药研究社中医药讼案鉴定委员会成立后,中医丁福保、宋大仁等即上书国民政府司法部,“请训令全国各法院,指定该社为中医药讼案机关之一。如有关医药纠纷案件,须学术上证明者,请发下该社鉴定”。这一吁请,很快得到司法部的回应。1936年,司法部向各级高等法院下发了训令,认为相关呈请对于中医讼案的解决不无“足资辅助之处”,因此,“嗣后各该院受理关于中医药讼案,遇有不易解决纠纷之件,得酌量送由该社办理”(30)。
三、维权
相对于西医而言,早在民国初年,新成立的神州医药总会即致电北洋政府,希望政府能够支持中医建立中医学校用以培养中医人才。尽管这一举动并没有获得北洋政府的支持,但却表明了中医团体已然看到了西医是如何通过培训人才而建立其合法性的。换句话说,中医团体自建立之始,即已努力寻求政府的支持,试图寻求国家对中医合法地位和职业权威的认同(31)。在此后的二三十年间,为了求取生存,中医开始大幅度地自我革新,积极向职业化迈进。如何取得中医的合法地位进而保障医家权益,一直是中医界念兹在兹、孜孜以求的核心内容。这在其因应医患纠纷的努力中,也有着清晰体现。
上世纪30年代初,当中、西医讼才开始在社会上凸显之际,中医徐恺在一篇探讨医患纠纷成因的文章中,便曾有过如下分析:
庸医误人杀人,固然罪有应得,然而要追问:庸医究竟如何造成?庸医的根源产生在何处?照我看起来,虽说由于中医界团体组织不健全,不能杜绝庸医产生。然而最大的原因,还是政府对于中医漠不关心,任他自生自灭的结果。老实说,今日庸医的猖獗,是政府医事管理疏忽之咎!归根结底,政府急应有计划完善的合理的医药管理。那末,庸医误人杀人的纠纷,自然而然的会减少了!(32)
中医群体的多元与芜杂,确实是中医自身发展的软肋。而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确实与国民政府对中医一贯的打压以及对中医医政建设的漠视直接相关。尽管国民政府于1929年曾颁布《医师管理条例》,但在现实中却并未正式施行。在很长时期内,各地对中医的甄别与检定,都是民国地方政府自行实施。由于甄别标准不一,有的地区对中医的甄别显然很有效,但部分地区则取效甚微(33)。为取得中医的生存,在中医界以及部分国民政府上层政要的推动下,南京国民政府终于在1936年出台了《中医条例》。尽管此后国民政府对中医的态度依然如昔,但中医毕竟取得了正式的法律地位。1943年,国民政府颁布《医师法》,中医教育资格的合法性进一步得到承认。1945年,国民政府复颁布了《医师法管理细则》,在《医师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中医的执业登记制度(34)。这些法规的先后颁布,尽管由于战争等因素的影响不免大打折扣,但却显然有利于中医团体的规范,同时也为中医在更为有利的平台上向政府寻求医师权益的保障提供了可能。
民国时期的西医与中医在与病家发生纠纷时,横遭警局逮捕的事例便时有发生。特别是对于中医来说,遭遇警局拘捕、关押的事例更是多见。这样的一种状况,几乎贯穿了整个民国的始终。不过,伴随着中医职业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中医团体的广泛发展,自上世纪30年代起,中医界即对警局肆意逮捕医生的行为提出多方抗议。到了40年代中后期,伴随着宪政运动的开展,各地特别是一些大城市中先后成立了参议会和人民自由保障委员会等组织,部分中医也得以参与其间,与西医一起将向国家争取医权保障推向了高潮。其中,上海和广州的中医界,在医权保障方面的呼声与动作最为突出。
以上海为例,1945年10月,中医陈存仁利用自身为上海市参议院议员的身份,向参议会提交并通过了名为“请市政府转饬市警察局所属保障医疗技术人员身体案”。提案指出,当诊疗失效之际,“病人之家属,每有因感情冲动,或别有企图,罔顾事实,尝以‘庸医杀人’一类罪名向本市警察局所属个机关贸然控诉”,警察机关也往往以侦讯关系,“每将医师及护士等骤加羁押”。提案强调,如若医师对于病患之死亡如确有过失,“自有其个人对于法律上之责任”。然而在“是非不白、责任未明之前,即将医师护士等加以拘押”,则“医师所有之诊疗工作,及医院内全部医务,势必停顿。其他求治病人即无法诊治,影响市民健康至巨”。因此,陈存仁呼吁此后在办理类似案件时,“警察机关应注意事实经过,切勿以病家一面之辞而加以拘押。如医生有因过失致死之嫌,应饬原告人正式向法院起诉。如警察局认为案情重大者,亦应准予交保先行释放,以免影响其他病人”。
提案经上海市参议会讨论后提交上海市政府,上海市警察局在提案回复中承诺,就“保障医疗技术人员身体自由一案自应遵办”,并“已分令各分局遵照”(35)。上海市警察局做出的相关承诺,无疑令上海医学界大为振奋。上海中西医师公会将有关材料印制成为专册,分发给所有会员。这在上海的中、西医界,一时传为佳话(36)。这一提案获准后所产生的积极影响,也很快突破了上海医学界,迅速在全国医学界内产生着积极影响。比如,重庆市中医公会专门函请上海市政府,希望上海市政府能够将关于此一提案的“全部文件及翻印分发医师执存之证件抄录赐寄”,“以凭本市依据持请得获实行”(37)。
再来看一下广州的情形。1946年,广州中医王棣生为病人治病,病人由于病势沉重不幸身死。病人家属怀疑是王棣生用药有误,遂将之控诸警局。警局随后派员将王拘押直至四日之久。此事传开后,一时舆论大哗。广东省中医师公会出面提出抗议,后广州市警局不得不将王棣生移交法院进行审理。后经法院商请中医研究团体进行鉴定,发现并无过误,遂宣告王棣生无罪开释。
因此事发生在国民政府宣布还政于民的宪政运动期间,广东省中医界非常义愤,于是呈文广州市人民自由保障委员会,指出“各级地方机关……于医事人员人权之保障未加注意”,“医事人员多受无理之压制,甚或加以非法之拘捕。业务执行常遭侵扰,名誉与自由蒙受损毁。其摧残医事、妨害自由,莫此为甚”。呈文呼吁,在此“大法将行,还政于民之秋,人民如非违法,其身体自由不能加以侵害。况医事人员系社会保健之自由职业者,如不切实予以保障,则不独影响社会医事之进步,而关系民族健康前途甚大。为特电请察核,敬恳切实依法保障医事人员,俾能安心从业而谋人民之防疗保健,实为医便”。广州市市长欧阳驹在收到广州市人民自由保障委员会转来的呈文后很快做出批示,要求警察机关“嗣后应切实依法保障医事人员,如无罪行确据或有干犯刑事者,毋得滥押”(38)。
从此后的历史发展来看,尽管仍不能杜绝出现警察肆意逮捕并拘禁医师的事情发生,但中医界积极利用国内的政治环境,勇于争取医权的努力在中国近代医学史上却是可圈可点的。
与传统中医比起来,民国时期的中医身上已然有了诸多新的特质。如日益清晰的职业意识、出于对职业权益保障而对法律的重视等等,都是传统中医所不具备的。尽管如此,民国时期的中医在因应病人时,仍不得不谨慎小心用以自保。至于西医对中医的打压,不但没有能够取代中医,反而给了中医自我蜕变、革新的诸多可能。伴随着1930年代中医职业化的快速发展,中医界也积极以现代的医学组织与医业伦理来规范中医的行为,与此同时广泛开展与政府的互动,借以提升中医界的整体水平、保障中医的合法权益。
事实证明,中医对医学伦理特别是医德的追求,最后确实取得了良好效果。据陈存仁回忆,他在青年时代曾追随名中医丁仲英习医,后来丁仲英被推举为上海中医学会会长,陈存仁作了学会的秘书。当时中医界胡乱批评别人药方的行为非常普遍,在一次开会讨论这一问题时,与会者一致认为这一行为是缺乏医德的体现。根据会议决议,陈存仁拟订了一份通告,呼吁同道间应互相勖勉。经中医界几位老先生修改润色后发给了全体会员,最终通告起到了作用,“从此,同道互相诽谤的恶习也就渐渐减少和消灭了”(39)。不仅如此,在中医团体的积极介入下,中医与病人私下和解的现象,到了1940年代后期也趋于绝迹。
当然,中医向现代医学的转变中也掺杂了诸多的被迫与无奈。这从其应对医患纠纷,特别是成立相关的药方鉴定组织中有着明显体现。中医药方鉴定组织的筹建,分明有着维护中医发展的考虑,但从其运作初始来看,却不是所有的中医都对此持肯定态度。比如,中医汤士彦对国医馆设置药方鉴定委员会便提出过商榷意见。在汤士彦看来,如若处方鉴定委员会在鉴定病家的药方时稍有疏忽,不但不能维护中医权益,还会让病家借机争讼敲诈。此外,因地理方物的不同,医家所开的药方也难免会有所不同,鉴定委员会能否做到“统鉴南北”也很难说(40)。应当说,汤士彦的顾虑是有着相当的道理的。不过,如若与中医鉴定权旁落于西医之手比起来,汤士彦的顾虑显然要处于次要地位了。
中医团体及其医讼鉴定组织在民国中医诉讼案件的解决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41)。不过,如果与西医的中华医学会业务保障委员会相比,中医鉴定组织在案件处理时的态度则要内敛许多。比如,1934年8月,上海国医公会开会讨论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官函请的杨大筛子所服中药是否有误的药方时,发现药方不甚明了,遂径自回复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处“无从鉴定”(42)。类似的事例,即使是国医馆在鉴定药方时,也会偶尔出现。不过,这在西医医业团体之中,却是很难看到的。显然,这与中、西医在民国时期的历史际遇又产生了钩联。
在同国家的互动中,尽管民国政府对中医多所打压,但是并没有就此而使中医屈服。中医自晚清以来,所表现出的一直是不屈不挠地倔强态度。中医于1936年取得政府法律认可后,更是借助国内的有利形势,积极维护中医界的合法权益。在1940年代中后期的医权保障运动中,中医同西医界一起在向国家争取保障医权上发出了自己的政治声音。尽管中、西医在民国时期一度势同水火,不过在保障医权这一点上,两者却最终站到了一起。
总之,如若综合考量民国时期的医病关系,便不难看出,无论西医还是中医所要面对的,依然是深受传统医疗习惯影响的病人。此外,对于中医来说,还要面对一心要置其于死地的强大对手西医的挑战,以及政府的持续打压。就是在这三重压力下,中医在努力地完成着自身的蜕变。也便缘于此,民国时期的中医在对医患纠纷的认识以及因应举措上,与西医有着诸多不同。相对于西医的强势与步步为营,中医的因应则要复杂、内敛许多。其措施既有延续传统的一面,同时也有着迫于情势向现代医学过渡进而积极进取的一面。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中、西医在面对医患纠纷时的不同表现,在很大程度上实是反映着两者在近代中国的不同历史际遇以及彼此之间的张力与趋同。
注释:
①陈存仁:《我的医务生涯》,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66-67页。
②马金生:《中西医之争与民国时期的西医诉讼案》,《浙江学刊》2013年第2期。
③邱仲麟:《医生与病人:明代的医病关系与医疗风习》,载余新忠主编:《医疗、社会与文化读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314-349页。
④庞继善:《南京行医的秘诀》,《光华医药杂志》第1卷第1期,1933年。
⑤柳一萍:《上海行医的几种法门》,《光华医药杂志》第1卷第1期,1933年。
⑥比如,在《光华医药杂志》(第1卷第2期、第4期,1933年)上还载有武汉、常熟等地的行医窍诀。
⑦马金生:《明清时期的医病纠纷探略》,《史林》2012年第1期。
⑧胡安邦:《国医开业术》,上海胡氏医室1933年版,第25页。
⑨毛鸿生:《病人与医生》,《光华医药杂志》第2卷第1期,1935年。
⑩相关论述参见雷祥麟:《负责任的医生与有信仰的病人:中西医论争与医病关系在民国时期的转变》,《新史学》第14卷第1期,2003年3月。
(11)曹瑞堂:《医难》,《光华医药杂志》第2卷第1期,1935年。
(12)姚惠安:《医界应请法律救济的一个重要问题》,《光华医药杂志》第3卷第1期,1935年。
(13)雷祥麟:《负责任的医生与有信仰的病人:中西医论争与医病关系在民国时期的演变》,《新史学》第14卷第1期,2003年3月。
(14)吴去疾:《读国医药方之鉴定权感言》,《神州国医学报》第1卷第4期,1932年。
(15)陈存仁:《我的医务生涯》,第68页。
(16)杨念群:《再造“病人”:中西医冲突下的空间政治(1832-1985)》,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52-255页。
(17)方本慈:《中医亟应革除劣根性》,《光华医药杂志》第4卷第1期,1936年。
(18)张赞臣:《医生之道德与人格》,《医界春秋》第15期,1927年。
(19)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社会局上海市中医师公会卷”,档案号:Q6-5-454-2。
(20)《上海市国医团体通告会员互相勖勉》,《光华医药杂志》第2卷第8期,1935年。
(21)马金生:《中西医之争与民国时期的西医诉讼案》,《浙江学刊》2013年第2期。
(22)更为详细的论述,参见郑洪、陆金国:《国医之殇》,广东科技出版社,2010年,第139-140页。
(23)涤尘:《国医“药方”之鉴定权》,《神州国医学报》第1卷第4期,1932年。
(24)《中央国医馆设处方鉴定委员会》,《医界春秋》第107期,1935年。
(25)《中央国医馆处方鉴定委员会章程》,载“司法行政部训令”(训字第5854号),《司法公报》1935年第80期。
(26)(27)《司法行政部训令》(训字第5854号),《司法公报》第80期,1935年。
(28)《中西医药研究社成立大会纪》,《杏林医学月报》第73期,1935年。
(29)《呈为呈请中医药讼案鉴定委员会恳祈鉴核准予指定为中医药讼案鉴机关事》,《司法公报》第155期,1936年。
(30)《司法行政部训令》(训字第6343号),《司法公报》第155期,1936年。
(31)徐小群:《民国时期的国家与社会:自由职业团体在上海的兴起(1912-1937)》,新星出版社,2007年,第134页。
(32)徐恺:《绍兴满城风雨之杀人案》,《光华医药杂志》第1卷第2期,1933年。
(33)陈影鹤:《复兴中医之先决条件》,《光华医药杂志》第4卷第1期,1936年。
(34)参见赵洪钧:《近代中西医论争史》,中西医综合研究会河北分会1982年印刷,第137-141页;龙伟:《民国医事纠纷研究(1927-1949)》,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255-261页。
(35)(37)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参议会请市政府所属保障医疗技术人员身体自由的档》,档号:Q109-1-167,1945年10月。
(36)上海市档案馆藏:《医治纠纷案》,档号:Q131-4-340,1946年11月17日-1947年3月6日。
(38)广州市档案馆藏:《保障医事人员权利》,档号:7-4-406,1946年8月29日。
(39)陈存仁:《我的医务生涯》,第16页。
(40)汤士彦:《中央国医馆设置处方鉴定委员会的商榷》,《光华医药杂志》第3卷第3期,1935年。
(41)龙伟曾对上海国医公会在中医诉讼案中的表现有所考察,其积极作用可见一斑。参见氏着:《民国医事纠纷研究(1927-1949)》,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80-281页。
(42)《市国医公会开会纪》,《申报》1934年8月20日第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