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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代徽州鱼鳞图册研究——以《休宁县新编弓口鱼鳞现业的名库册》为中心
【内容提要】康熙年间徽州府休宁县新编弓口鱼鳞图册,以现业主“的名”登记土地产权,跟踪地权变动,在人口流动和地权频繁转移中使鱼鳞图册名实相符。房屋基地、路、坟等非生产用地分割零碎、地权分散,而图册登记非常详细。在土地登记中,都图管理者在册改错、验明契税、局部丈量、厘清产权,对地籍实行动态管理。休宁县康熙鱼鳞图册一直沿用至民国,反映出农村的地权关系处于有序状态。
【关 键 词】清代/徽州/鱼鳞图册/土地登记/地权变动
明清时期,政府编制鱼鳞图册作为征收田赋的基础,业主据以确认土地产权。明洪武朝进行土地丈量并攒造鱼鳞图册有实物遗存可证实。①但明代鱼鳞图册所登记的土地资料是静态的,只反映造册时的土地所有情况,不能反映历时性的地权变动。而民间业主的土地产权变动不居,以不变之册籍范围动态之地权,成为明代地籍败坏的死结。明中叶土地严重失额,所谓“宇内额田,存者半,失者半也”。②鱼鳞图册名存实亡,与明代鱼鳞图册制度的内在缺陷不无关联。由于黄册、鱼鳞图册不能及时反映人口与土地变动的情况,有学者认为,黄册、鱼鳞图册是明清政府乌托邦式的理想化制度。③尽管明清鱼鳞图册所载田土形态、面积、科则、业主(有的登佃户)等有凝固的一面,但其清丈造册时所得数据基本可靠。④中外学者利用鱼鳞图册对明清土地关系进行了多方面研究,已经取得令人瞩目的成果。⑤
清代康熙年间,徽州出现了登记地权变动的鱼鳞图册,一些专家已在论着中作过介绍,⑥但未作专门研究。笔者所见有多种登记产权变动的清代徽州鱼鳞图册实物,所载土地依照现业主“的名”登记,地权转移后由都图管理者在册注明。清代出现以“的名”登记土地的鱼鳞图册并非偶然,《大清律例》就要求征收赋税的册籍、票据以“的名填定”。⑦清代鱼鳞图册以实名制登记土地,在人口流动和地权频繁转移中使名实相符,这是一定程度的制度创新。清代鱼鳞图册有着丰富的实物遗存,⑧而实证研究有待深入。本文通过康熙《休宁县新编弓口鱼鳞现业的名库册》的初步研究,以期对清代鱼鳞图册的发展有所揭示。
一 康熙“的名库册”考证
该册纵34厘米,横31厘米,皮纸,蓝布包装,全一册,安徽省博物馆藏。两页之间,钤骑缝官印,版心刻“休宁县新编弓口鱼鳞现业的名库册”。每页双面,每面登记四号田土,计95页,末页残。现存“大”字七百六十九至一千五百三十号,计761号田土。每号登载内容分为两部分:上部首行横书字号、土名,其下自右向左竖列:见业都、图、甲,新丈亩步,田土图形居中,周以四至,则税一项在左;下部右边版刻“分庄现管业户”,将地权变动情况以墨笔登记。这一栏内容各号不尽相同,有的地权转移过户记录达二十几条;少数田土二百年间未经买卖,分庄则为空栏。
休宁县康熙鱼鳞图册乡都以《千字文》编号。“大”字出《千字文》“四大五常”一句,属二十四都。二十四都辖八个自然村,“霞阜”是其一,据《新安名族志·前卷·程》:“霞阜在邑南三十五里”,《休宁县志》亦载:“程氏宗祠,在霞阜,嘉靖三十六年建。”⑨册载“土名”有“遐富村”,“霞阜”与“遐富”音同相通。册中不少土地属于程宗祠,其中有的登“本图六甲程宗户”,有的称“七图六甲程宗户”,是在休宁县二十四都七图。
此册攒造于康熙五十五年(1716)前,在七百八十五号“分庄现管业户”栏内有“康熙五十五年十二月,六甲程天弟卖与本甲程圣和”的记载,造册时间要早于此。从书法看,“康熙五十五年”等21字为淡墨楷书,而后一行“七图六甲程全美佥乞”浓墨行书,二者区别明显。以上图中四号“见业”空缺,康熙时业主名写在“分庄”栏一至二行,笔迹与图中填写田土数据相同,均为淡墨楷书。册载历年地权变动情况,如七百八十六号分庄现管业户:
八秤:二甲程公望五秤,三图七甲姚叔芳三秤(益祀卖)
二甲程芳严三秤(三房天鸿卖)
二甲程长源户佥税四分四厘(双壁出)
三图又九甲方裕盛户佥税四分四厘(程长源户出)
道光十七年十一月方佥税四分四厘,换入二十九都三图又四甲陈集成户乞
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陈佥税四分四厘换入二十九都八图三甲黄日盛户丁智(卖入高英泽户)
民国四年八月二十九都三图二甲高英泽户丁友仁换佥田税四分四厘
程渭卿凭戴君鉴取税七分三厘三毫换入二十四都七图二甲程文盛户
民国二十年四月 日汪心征登记国□第九九号此号税亩一亩一分七厘三毫,分庄为二,姚叔芳地租“三秤”合税亩四分四厘,从康熙至民国地权转移过程为:姚叔芳→程芳严→程长源→方裕盛→陈集成→黄日盛→高英泽→程渭卿→汪心征,而程公望地租“五秤”合税亩七分三厘三毫,至民国由程文盛户登记。二者之和:0.733 +0.44=1.173亩,与“则税”登记吻合。道光、光绪、民国登记佥税,加盖朱文年号印再用墨笔填写,各朝代笔迹书体不同,印文也各具特点。
徽州在清代于顺治初年开始清丈田土并攒造鱼鳞图册。康熙二年祁门县民间清丈合同称“向于顺治三年奉旨清丈”,“今又奉旨着令复丈”。⑩道光《休宁县志》载:“田土以鱼鳞册。康熙二年丈量经界田土,鱼鳞图册二百一十一图,图设正,谓之公正。在城四隅以‘十干’编号;乡都以千文(即《千字文》)编号,起‘天’字,止‘念’字。”(11)康熙《徽州府志》载:康熙二年“诏天下丈量田土”。(12)婺源县“康熙元年复行清丈,二年告竣,田亩如额,造简明册报部,鱼鳞图册存县”。(13)康熙鱼鳞图册反映在民间土地买卖契约中,如康熙十一年《歙县许广卖田契》载:“二十一都立卖田契人许广,今因欠少祠银,自情愿将承祖化字五百五十八号田……四至照依新丈清册,凭中立契出卖与本祠为祀田,三面议定时值价九五银七两整。”(14)“新丈清册”就是土地清丈后新编的鱼鳞图册,所谓“新编”,是在“新丈”基础上重新编排字号。如本文讨论的“大”字号鱼鳞册不仅注明“新丈”,字号也与此前不同:康熙《休宁县志》卷1《隅都》记载,二十四都共七图,鱼鳞册原号为“常恭惟鞠养岂敢”,康熙时新编为“盖此身发四大五”七字号,“大”在其中。
康熙《休宁县志》评述经界田土云:“古者画井为田,沟洫经界,灿若指掌,争端息而讼狱清。休邑隅分十干,都图乡聚绘形编字,虽阡陌犬牙交错,而丝牵绳贯,尺寸不可紊乱,犹有井田遗意,可谓至纤悉矣。然册籍掌于图正,愚民不能尽知,常挟其奸诡以媒利。安得经纬册成,业与税符,俾积弊清而奸伪之徒屏迹乎。”(15)这里把西周井田制理想化。不过孟子提出“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的观点,(16)阐述了清晰的地权关系是政治文明的必要条件,对后世影响深远。朱熹在《劝农文》中说:“今来朝廷推行经界,本为富家多置田业,不受租产,贫民业去产存,枉被追扰,所以打量亩步,从实均摊。”(17)南宋推行经界的目的无非是为理顺地权关系,建立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明清两朝建立鱼鳞图册制度的目的同样如此。清代休宁县强调“经纬册成”,就是通过几种册籍及相关土地文书作比对,以使“业与税符”,是为有效的制度建设。
徽州从明万历清丈开始,鱼鳞图册制度的实施逐渐规范。万历九年(1581)休宁县告示称:此前编制鱼鳞图册,因“费用浩繁,致势家则有,弱民则无,后世疆界纷更,稽查实难。为此欲垂永久,酌定画一之规,行令总书等锓梓印刷,广布流行以遗佥业人民,使有凭据”。(18)这里所称“弱民”是小土地所有者,他们无力支付编造鱼鳞图册的费用, “佥业”无“凭据”,在土地纠纷中处于劣势。经过万历清丈,这种情况有所改变。清代继承了万历清丈的成果,并更加注重后续管理。康熙朝各地土地清丈是“奉旨”行政,各级管理者非常重视。如《康熙三十三年休宁县戴大有户奉旨纬税票》载:“遵旨清丈,又奉县主严示,眼同业主丈明,挨号彻底清查。今照丈实积步亩,验契注业,即发纬税票,业主领赴该图册里归户。但亩步时有更形,业主新旧不一,册里验明新票,注填亲供,庶无隐漏奸弊。”(19)要求“眼同业主丈明”,即业主参与丈量,又实行动态管理,业主更换了,就要“验明新票”在册重新登记。这样册载土地数据当然可靠,康熙鱼鳞图册沿用至民国并非偶然。
清代鱼鳞图册对确认地权的作用,通过个案可以具体考见。试举休宁县康熙三十三年学田案为例。明万历年间,徽州府库吏歙县人张文选贪污公款,知府暂挪休宁县学官银500两填补漏洞,后来张氏族人以歙县境内的田产抵偿休宁县学。明清鼎革,休宁县学田产“迷失”。康熙三十三年,休宁县学生员金兰等通过“控争”赢得原属田产。道光《休宁县志》卷3《学校·学田》附录专案会审“看语”称:
祁门县知县祝,会同掌休宁县事本府督厅刘,歙县知县李,会审详府看语:看得休宁县学生员金兰、胡连等所控歙邑之汪烈、王道谦等占据休邑学田一案,前任朱府宪批,发歙、休两县会审。因两令之意见异同,未经确议合词详复。蒙发职会同歙、休两县秉公查讯,遵即备关两邑,定期公所会同确讯,佥供:故明万历年间有歙之二十九都一图张文选以库吏而侵府帑,适休宁县儒学有存贮银五百两,彼时府宪暂挪为文选补款。嗣文选拟配淮阴,追之张姓族人,遂以新丈名字号田地五十一号,计税四十八亩有零,捐助文选抵偿休宁。盖因隔属,税难过县,粮责佃同里长扣租完纳,册注“休宁儒学佥业”。此明季年间事也。至国朝定鼎,叠经兵燹,士民离散,自顾不遑,此休学公田遂至失业。顺治三年间,歙邑宋令行查,该图黄册张一麟、收管张天元回呈称系休宁儒学,批词有据。顺治四年纳粮官票内开“休宁儒学完银”,印串、由票凿凿可据。再将金兰等所开细号亩数,核之府库所存新丈印册,注明“休宁儒学”字样,若合符节。此田洵为休宁之田,似无异议……今既清查应还故主,即请蔺宪持平于今日,亦难置丈册、粮单、印票于不问,而以圣人之田归之寺僧。况肯任豪强之占据乎。其田相应断归休学。以上认定休宁县学田产权的证据有三:一是万历名字号鱼鳞图册批注“休宁儒学佥业”;二是顺治四年纳粮官票为“休宁儒学完银”及印串、由票等赋税文书;三是核对徽州府库所存清代“新丈印册”。“府库”鱼鳞图册称作“府册”。通过比对,四十九号田地中“惟九百八十三号‘府册’注‘休宁儒学’,‘图册’注‘张应良”。专案会审前,休宁廖知县会审详府看语云:“又查顺治十五年歙邑清丈印册,现注‘休宁儒学’字样。此田之源流版籍又斑斑可考。”(20)可见府、县、图均有册籍可查。府册与图册不仅土地数据相同,绝大部分地权变动的批注也相同,由于两种册籍属于不同层次的管理系统,个别批注有异。通过此案还了解到,清承明制,隔县之间地权转移后,税粮仍在田土所在县的里甲交纳。会审看语说“盖因隔属,税难过县,粮责佃同里长扣租完纳”,表明这些田地的产权虽已归休宁县学,但税仍在歙县完纳。清代税粮隔县不行推收,在土地买卖契约中也可得到证明。如祁门县八都《康熙四十九年程圣玉立卖田赤契》载:“前项各号田四至照依鳞册可证……今契内卖土名老舍基田租五秤,其税粮隔县不行推割,原寄庄在黟邑卖主李户下,照依官则交付推代纳,不必另立墨议。”(21)这是祁门县程圣玉原买黟县李某的田,税粮仍“寄庄”在李户下,当程圣玉出卖此田需在契约上向买主交代清楚。
关于清代“库册”,还可通过家族文献略见其实。乾隆五十九年(1794),歙县乡绅吴文琇为寻找一世祖吴元珪墓地而核对地籍,在其《重修冲山一世祖祖父墓地》一文中反映了清代鱼鳞图册实施的一些情况:
查“库册”载:温字二百五十号,即旧丈力字二百五十三号,土名施村,地五十步,税一分七厘九毫,见业二十一都四图三甲吴孟祥,东饶地,西张地,南巴地,北张地。又二百五十一号,即力字二百五十四号,土名、见业同,地十五步七分,税五厘六毫,西张地,东、南、北金地。共税二分三厘五毫。“鱼鳞册”亦同。乃属文照偕册书、弓正及其里人踏勘:两阅月得确所,地亩四至吻合,且古冢遗迹隐存。复招官弓手清丈两号地,联共南九步,北十二步四分,中长十二步四分,积六十五步四分一厘。业失两朝,最后张姓典与金汉臣,又转与金兆元寡嫂。予已往不追,更幸业失数百年,祖垄犹存。不忍坟邻嫠妇价、业两无,给原典价制钱五千。人咸叹服,且额庆焉。(22) 以上说明“库册”和“鱼鳞册”所登记的土地数据相同,但分别属于县库与都图管理。民间所称鱼鳞册是指里甲图正管理的册籍,即“图册”,“库册”归架阁库管理,是在官的。架阁库是明清府、县衙负责管理土地册籍的部门,还代收契税,发给“库收”税票。歙县吴氏《冲山家乘》的记载表明,业主核查地籍,先由里甲中册书、弓正踏勘,再经“官弓手”清丈。官民结合,互相监督,为减少土地清丈的弊端创立了制度保证,也使清代鱼鳞图册的可信度大为提高。清代鱼鳞图册分别由府、县、都图三级管理,而册载土地数据相同,“库册”为在官之册籍,是业主确认地权的重要依据。
清代徽州鱼鳞图册以“图”为编制单位,每图一个字号,但因土地买卖频繁,在册登记的业主并不属于同一都图。“大”字号鱼鳞册属二十四都七图,其中业主在二十五、二十九都的不少。明代鱼鳞图册登记的业主就不仅有不同都图,还有不同县份的。(23)换言之,明清鱼鳞图册登记的土地并不一定属于同一黄册里甲内的农民所有,鱼鳞图册是在适应了地权转移的情况下实施的。其实,鱼鳞图册出现伊始业主就散在各乡都。如宋人朱熹在福建漳州推行经界,“打量纽算,置立土封,桩标界至,分方造帐,画鱼鳞图、砧基簿及供报官司文字”。(24)又设计了“县簿”、“都簿”、 “税簿”,遇有土地交易,“即将契书及两家砧基,照县、乡簿对行批凿”,以便“田业散在诸乡”的地主照实纳税。(25)
康熙“库册”所见最晚登记为民国31年(1942),如果从康熙二年算起,使用时间达280年。据介绍,休宁县档案馆所藏一千余册清代鱼鳞图册,大多数为康熙年间攒造,并“一直沿用至民国三十二年利用土地陈报成果征赋”。(26)就休宁县看,未见有康熙以后鱼鳞图册的记载。“大”字八百九十九号田清至民国地权变动如下:
土名:江塘下,见业:程万化、程观生(均),新丈:中田四百二十七步二厘三毫,则税:一亩九分四厘。分庄现管业户:
六甲程永丰户观五金田五秤,税六分二厘
二甲程长源□□□佥永丰名下五秤,税六分二厘
二十九都九甲黄培衍佥六分二厘(长源户出)
嘉庆二十五年黄培衍卖税六分二厘与二十九都八图七甲黄大成佥
同治元年五月二甲程琦户丁日陞补佥万化原归税九分七厘乞
同治四年二十九都八图七甲黄大成户补佥原税乞
光绪二十年六月程琦户原归税九分七厘拟入二十九都三图又四甲程育本户归乞
民(国)卅一年执程原归九分七厘换入廿十都八图十甲庐维翰归乞
另外粘有“浮佥”条:“大字八百九九号,土名 二十九都八图七甲黄大成户原归田税六分二厘,出当与二十九都二图二甲程三槐、树荣为业。民国二十一年三月 日浮佥阻供。”“浮佥”条上钤“推收所佥业图印”长印,又在粘贴处骑缝阳文方印“张经明章”。民国土地“出当”为“浮佥”,即明确受当者程三槐只对六分二厘田具有使用收益权,而不是拥有地权的“佥业”者。
徽州土地陈报始于民国26年,此间《黟县土地陈报歌谣》有云“省厅颁发有大纲”,(27)表明是政府自上而下推行的,目的无非为了加强土地税收。黟县《民国三十二年六月吴元生等业户陈报收据》载:“兹据吴元盛、吴元生遵章签证陈报本乡镇第35、36段后列土地,除将证明、证件发还外,特给此据,以凭请领管业执照。”(28)所见同样几张收据,均在天头批注“复查不讹”。民国土地陈报由业户自行陈报,然后经政府组织人员复查,发给陈报收据,具领管业执照。由于民国没有进行土地清丈,康熙鱼鳞图册登记的土地数据无疑是业户自行陈报的。
二 土地类型与所有关系
(一)非生产用地
册载761号田土,共375亩有零,平均每号约0.5亩,分田、地、山三类。(29)田、地又分上、中、下三等。山不分等级,不载面积,只登税亩。其土地资料如表1。
表1 土地分类表
类别 田 地 山 上田 中田 下田 上地 中地 下地面积 16.24 94.86 33.38 88.12 50.84 9.23 82.52总计 144.48 148.19 82.52
以上总计田、地面积相当,山在其次。徽州土地特点是山多田少,但所属六县亦有区别,如明初鱼鳞图册所载祁门县山场面积“比田的面积多两倍以上”。(30)该册“上地”几乎都是非生产用地,计244号,合88亩,约占土地总面积的23%。其中以宅基地、坟墓为主,包括路、坦、园、水口等。
宅基地登记名称有:厅、楼、新厅、后楼、前门厅、后楼屋、厢房、偏楼、中楼、门楼、中门更楼、柴房、厨房、厕地、怡荆堂、怡荆堂后屋、棣萼楼、茂荆堂、仁寿堂、善庆堂、观公所、六甲众所、书屋、学堂、关帝殿、上帝殿、东岳殿、地藏殿、灵宫殿等。这些房屋可分为家居生活、公用厅堂、文化殿堂三类。其中“茂荆堂”、“仁寿堂”、“善庆堂”等名称蕴涵着家族文化理念。汪道昆曾为徽商孙承训作《荆园记》,“荆”为丛生植物,寓意兄弟团结,以园中“荆其世世茂”象征家族兴旺发达。(31)文献记载不仅为册中房产名称作了诠释,同时也反映了明中叶以后徽州村镇建筑有着徽商经济的背景。
房屋宅基地有的两百年间产权稳定,祖孙相传,如一千一百二十六号,土名上园,见业程时法,地税0.448亩,图中标明房屋有“楼、偏楼、厨”,分庄栏空缺,没有买卖记录。也有的产权“均业”,如一千一百六十五号,土名前村,丈积九十六步九分一厘八毫,税0.485亩,见业程炎。图中分作“中楼”、“善庆堂”两块,分庄为“程镗、程奇逢等均”。
房屋基地中还有一类属于民间宗教信仰场所。霞阜村有关帝、上帝、东岳、灵宫、地藏诸殿位于村落水口。“程玄”并不是人名,而是程氏族人建立的“玄会”组织。坐落在水口边的这三大殿基地虽然不产粮,但都有“税”。“玄户”在水口三殿外还有田产,如一千三百九十九号中田2.257亩,由“程玄户佥全业”收租管业。
“路”作为一种土地形态在册登记并佥税。一些路权归宗族某支:一千一百六十七号,土名“前村巷路”,税0.254亩,见业程宗,同治元年程宗户“加佥全业”。此路西至“大井基”,在积步处又注明“大井众巷路”。这是程氏族人通往“大井”——村居饮用水源的必经之路。有的归程姓“公众”,如一千一百七十六号,土名前村,丈积五十一步五厘九毫,注为“荔枝街洗菜巷”,税0.255亩,见业“观、罗、宏、象、求公众”。这是霞阜村程氏各支下子孙公用之路,五位见业者均为支祠之祖。册载:“观”为观公,房产有“观公所”之名;“宏”为宏公,墓地有“宏公坟”之称。在一个聚族而居的村落,程姓支祠下的“公众”几乎包括了全体村民。其分庄现管业户登记繁复,但由此可窥见徽州村居“公路”产权之一斑:
程可久五步 程文用六步 程镗、钦各一步(出,和泰) 程大綵二步 程锁、贵各一步 程和一步 程梦阳二步 程公望五分五厘 程高孙一步 宗德户九步三分 程祖兴三步五分 程本清户二步 程德立八分 二甲程和泰一步○九厘 程怀美三分 二甲程位兴佥二分,税一毫(德美名下) 程长源户星舒佥位兴税一毫 程诏户丁云瑞佥地五分,税二毫五丝(利丰户永□出) 六甲程一林户天俊佥税五毫,地一步(利丰出) 廿九都三图二甲高永进佥税二厘五毫,地五步(可久户出) 六甲程含美户丁盛章佥税二毫五丝,地五分(云树名下) 咸丰八年十二月程有福等立据补佥七图六甲程一林户税五毫,换入二甲程应芳户 同治元年七月程吴氏立据补佥二甲程应芳户税五毫 同治二年七月程应芳归税五毫,换入本图十甲程世盛户丁高永进乞0.255亩路地归二十余户所有。由于面积小而占有人户多,以税亩为单位分割困难,登记中有的只采用积步(面积):240步1亩,积步1分为1/10步,等于1/2400亩。其中如“程位兴佥二分”,占地只合税亩1/1200亩。(32)地权分割零碎无以复加。
明中叶以来随着人口的增长,徽州“庐舍、坟墓不毛之地日多”。(33)坟地在册登记,明初世家大族有“膳茔户”,后来子孙分佥地税。(34)册载坟地分为三类。首先是宗族大坟。如一千三百一十五号,土名巴坦,见业程祖兴,上地6.472亩。注明“宏公坟”,现管业户只一条记录:“光绪十八年程祖兴补佥全业”。地权从未分割,只在光绪朝进行了一次补登。程祖兴并不是具体人名,而是“祀户”。据《新安名族志·程》载,程灵洗下十八世程安道始迁霞阜,其后代名“宏”者有“义行”。(35)“宏公”是霞阜程氏某分支始祖。其次是一般家族坟茔。如一千三百○七号,地税1.397亩,见业姚洲明。姚姓祖坟占地规模虽不如“宏公坟”,但地权保持稳定。坟地也有卖出者:一千二百二十六号,土名遐富前村,上地0.157亩,图中划出一块为“坟”。这当然是小户人家的坟地。分庄有墨笔批注:“(程)光启、凤贵分法,地一步七分五厘,凭亲族公议,原葬有坟穴,其税无得出卖,以永保坟穴。”但最后一条记录“二十九都三图高永进户佥税一分四厘八毫(祀户出)”。尚留坟地0.009亩,仅存尸骨所在了。
明清鱼鳞图册登记非生产用地未见有人论及。但江南城乡宅基税收纳入田赋,明万历时,杭州城“所有地基面积都被包括在当地的土地数据中,而且这种间接收入也被纳入田赋之中”。(36)城市尚且如此,农村的宅基、墓地等纳税在所不免。山东历城县“杂项、教场、坡、房基、宅墓皆视民田金地”征税。(37)民间文书所见,如《隆庆六年张良玑推单》载:“二十一都张良玑,原将土名墙里基地并屋,价卖与兄张珍名下,夏税秋粮计地伍厘,税粮自卖年起至造册年止并收足讫。”(38)明代黄册十年一大造,买卖土地需到“册年”方可推收过割;以上“基地”虽已卖出,但税粮仍由卖主交纳。
清初张履祥说:“尝论赋役重困,基址、坟墓,各宜思粮之所出。坟旁种芉芅,便可取薪。基址宽旷,则前植榆槐桐梓,后种竹木,旁治圃,中庭植果木,凡可以取为祭祀、宾客亲戚馈问之用,即省市办金钱。”(39)农民在家庭经济生活中,不产“粮”的土地要考虑税的出处,因而充分利用庭院种植——节约开支与增收具有同样的意义。
虽然地权所有者要向国家纳税,但因为房产在村居生活中举足轻重,徽州民间对于宅基地的争夺非常激烈:“徽在万山间,原隰坟衍之地少,居窄民稠,民鲜力田而多货殖。土瘠民贫,俗尚俭啬,而务蓄积。居窄,故子孙非甚贫困不得已者,皆世守不肯舍去;积厚者利其去,倍其值以兼并之。是以乡田有百金之亩,廛地有十金之步,皆以为基,非黍田也。”(40)徽州山区“居窄民稠”,可建造房屋的平衍之地少。贫困者坚守着赖以生存的每一寸土地,而一些经商“积厚者”则不惜“倍其值以兼并之”,抬高了徽州土地的价格。所谓“十金之步”是指有些共业的地产面积非常小,税亩难以计量,只有以几何面积之“步”才可以精确计算。明清时期,精确的土地数据(面积、税亩)在民众经济生活层面至关重要。《休宁县赋役官解全书》载:“大抵本郡山乡土瘠,粮额原轻,田每亩而五升,地每亩不上四升,山每亩而只一升。粮之贵贱亦不等,有屋基、风水,税不上亩,而价值千金者;有荒山野土,粮该数斗,而价值不满百金者。”(41)由于土地价值的特殊性,导致土地面积与赋税额度的背离。村居用地与农田的巨大价格差距使得前者更显金贵。有无住屋甚至关系到乡村社会阶层的形成。明清徽州盛行的庄仆制就和“住主屋”有关:“徽州之俗,在房东则以主人自居,在佃人即以庄仆自认”。(42)该册有几号地注为“火佃”,当是庄仆居住之所。
(二)土地所有关系
清代土地占有各地情况不尽相同。从休宁县康熙时鱼鳞图册和乾隆年间休宁县编审册的统计情况看,“无论如何,70%以上的土地还在农民手中”。(43)需要说明的是,本册仅残存761号田土,所得数据充其量只是在极小范围内反映了某些土地占有关系的特征。
由于此册登记土地资料是动态的,土地占有只能据册载康熙年间的“见业”统计:375亩土地归358户所有,平均每户约1亩。关于清代徽州人均耕地数,章有义通过对康熙休宁县三都和十三都部分编审册的研究,得出“平均每户田地不过5-7亩”的数字。(44)若以每户5口计算,人均耕地1亩有余。而利用徽州地方志数据统计并估算,明代弘治年间人均耕地约为2亩,人口高峰的清道光朝人均耕地仅为1亩有零。(45)这大体与鱼鳞图册反映的土地占有情况接近。各类业户占地情况如表2。
表2 各类业户占地数量表
占地(亩) 户数 百分比(%) 田地亩数 百分比(%) 0-1 271 75.69 135.17 36 1-5 77 21.5 142.45 37.99 5-18 10 2.79 97.38 25.96
5-18亩一类中占地最多的程福荫户18.80亩,分属26个字号,每号0.723亩。虽然有些业主拥有二十几号土地,但共业现象普遍,有的一号土地分属于多个业主。如八百六十九号,山税0.2亩,6户分庄:“程伯龙一股;程文用、程可进各三厘三毫三丝;程文羽、程国成、程魁共三厘三毫三丝。”这里程伯龙一股为0.1亩,而“各三厘”加“共三厘”亦为0.1亩。共业在登记中称作“分法”,如与之相连的八百七十号“下地一十八步九分,则税五厘四毫”,分庄写“照前号业主分法”,平均每户只得0.009亩。
下面就册载土地资料从租佃关系、宗族土地所有、晚清土地占有的变化、妇女地权四个方面对土地关系略作考察。
1.租佃关系
在占地5亩以上的农户中,小土地出租者占有一定比例。该册没有登记佃户姓名,但有些田地不仅有税亩数字,还在分庄栏以“秤”或“斗”为计量单位,是为地租的标志(参见表3)。
表3 田地租额表
类别 田 地 上田 中田 下田 中地号数 2 40 2 11面积(亩) 3.33 40.774 1.396 9.2租量 340秤 60斗
该册出租土地以中田、中地为主。具有租佃关系的55亩田地占册载375亩的14.66%。不少是共业,租谷归几个业主所有,是典型的小土地出租。如一千○十五号,中田0.428亩,田租四秤,其中“程存璧二秤,程可进、程廷珪各一秤”。就佃户来说,他必须租种分属不同主人的土地才能进行生产。地租虽然有定额,但徽州自然灾害较多,佃农能够足额交租的年份不多。从民间收租簿记载的事例看,康熙年间收租率“大多在50%到60%之间”。(46)族田在出租田地中占有相当比例,但产权也存在共业形式。
2.宗族土地所有
康熙时业主358户,程姓311户,占绝大多数;5-18亩土地占有者全是程氏族人。(47)族田是宗族活动的经济基础。康熙年间程宗户“见业”18号田地,计14.693亩。但这不是其占有土地的全部。(48)鱼鳞图册所见族田虽然并不全面,但真实、细致,可以窥见族田产权的不同层次。“程宗户”康熙年间有地十余亩,其户下还有“户丁神主会”等。如七百八十八号,土名上坞,中田八分七厘,分庄现管业户:
(八秤):六甲程萃四秤
七图六甲程宗户丁神主会佥税二分二厘
七图六甲程宗户祠众佥税四分三厘(程萃户出)
这里地租量与税亩交叉登记,表明基层图正登载鱼鳞图册有不甚规范的一面。“神主会”属程宗“户丁”。在国家赋税征收意义上,户与户丁都是纳税人,是平等关系。徽州宗族内部有各种“会”的组织。有学者指出,这些“会”相对于宗族祭祀公业而言,“无非是‘大公’与‘小公’的关系”。(49)作为经济组织,“会”以私人财产为基础,与“祭祀公业”有区别:“公业”归“祠众”共有,而“会”产只入会者才有权支配,有专门的用途。本册所见还有:
八百二十八号,土名江塘里,中地0.728亩,分庄现管业户:“程厚德户丁司年加佥全业归乞。”
八百九十八号,土名江塘下,中田1.723亩,分庄现管业户:同治年间“七图六甲程宗户文帝会佥税七分七厘(恭寿出)”。
九百四十二号,土名江塘下,中田1.796亩,分庄现管业户:“同治元年程宗户神主会补佥原归税九分。”
一千○二十号,土名犁尖丘,中田0.542亩,分庄现管业户:“租谷四秤半,周王会三秤。”
一千二百八十一号,土名山湾丘,中田0.4亩,分庄现管业户:“六甲程宗户丁玄会加佥原归全乞。”
“神主会”、“文帝会”、“周王会”、“玄会”,都是程宗的“户丁”。而程厚德户丁称作“司年”,是为职务性的,即本年度族田的经理。明代以来,“户丁是指正式载于官府册籍户头之下的子户而言的”。(50)从以上事例看,清代登记在官府册籍的“户丁”还包括“会”这类经济组织。由于户丁与本户在经济上是平等关系,因而册中有的业主就直写户丁之名,如一千二百八十一号、一千二百八十四号业主均为“程玄户”。“程玄”并不是人名,而是程氏族人设立的“玄会”。明代以来,齐云山下的休宁民众就信奉“玄君”。(51)这些“会”占有一定地产,或造房屋为活动场所,或收取地租以为活动基金。
族田产权归族众共有,主要作用是敬宗睦族,恤贫济困,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在制度层面,宗族大多规定“不准盗卖”。但族田管理是动态的,有买有卖。晚清徽州宗族仍然有地权集中的举措。
3.晚清土地占有的变化
该册登记地权变动,两百余年间,有的土地买卖记录上10次,大多数为5-6次,少数没有记录,土地买卖平均约在三十余年转手一次。但从登记土地交易的时段来看,道光以后频率加快。比较突出的变化有两点。
第一,宗族集中地权。程宗在晚清进行过一次地权集中整理。册中有46号山加盖两行朱文印记:“此业程姓合众永远保守,不得由支丁盗卖,特加注。”这些山产原属个人所有,为何在同一时间改归宗族?具体原因虽难考见,但族产的集中反映了宗族公益基金的扩大。“加注”是业权的特别规定,经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盖印后生效。这样,程宗户在册登记的土地增加到50亩有零。
与程宗类似,黄姓也“跨都”置产,加注若干田地为“义租”。如一千○四十号,土名渠口,中田0.568亩,分庄现管业户:
四秤半:姚正兴三秤半、程恩诏一秤
三甲程元裕全业(古林出)
六甲程子立户丁荆望全业
咸丰六年七月原归换入廿十四都三图七甲吴万镒户丁炳辉归乞
光绪十五年吴佥全业,换入廿十九都八图十甲黄永升户
朱印:“光绪二十四年奉县宪刘谕:此业系支丁黄镇心等克承先志,愿拔二十九都八图十甲黄养元户作为义租,永远不准支丁盗卖。如违并究。注明。”
这块田产两百年间先后经姚、程、吴、黄诸人户买卖,租谷有定额,光绪二十四年(1898)成为“义租”。“黄养元户”似有“涵养黄氏族人元气”的寓意,可能不是具体人户,而是宗族经济组织。此册在二十四都,黄姓族人属二十九都,是为族田跨都买卖的例子。
第二,强权人物兼并地产。咸丰、同治年间,有高永进户兼并程姓房地产35号,计税5.8亩。如一千一百六十二号,土名三公坦,上地0.258亩,见业程元茂。图中写有“独间”、“厢房”、“厨房”三间建筑。分庄现管业户为:
二甲程太户全业
咸丰八年六月程起麟补佥乞
廿十九都三图二甲高永进户佥全业乞(程起麟出)
高永进户“佥全业”,即意味着程起麟户片瓦不存。又,一千一百五十八号,土名三公坦,上地 0.317亩,图中写着“众厅基”。分庄现管业户为:
二甲程怀璋全业
七甲程润孙户(丁)朗文全业
咸丰三年十月程寿宝立据验印契税票补立本都图七甲程润孙户丁寿宝新佥
廿十九都三图二甲高永进户佥全业乞(七甲程润孙户出)
在高永进所占房产中,原属程可进户的就有12号,反映了一些小康家庭的破败。高永进何以能兼并程姓如此之多的房产,从时代背景看,这种地权异动与太平天国战争有关系。太平军于咸丰四年(1854)首次攻入徽州,最后结束在同治三年(1864)。十年战乱,原有的社会秩序受到强烈冲击,各种社会势力乘机而起。如同治九年休宁县乡试生员汪开培等联名上书两江总督,反映此前休宁县“粮差”害民,协助县衙催征赋税的“粮役”形成一股势力,合计有二百余人,他们“类多大厦华衣,出不徒行”,(52)横行乡里,以催粮为名,索取贴费,甚至对欠一二分钱粮的人户“索取十余洋之多”,不少人家因此破产。强权人物在民国时期亦有所见。有陈公武者,似为民国新贵,无须经过县地政部门,直接在鱼鳞图册盖印确认土地产权。如一千○九十二号,土名上宅,税0.734亩,见业程福荫户,图写“六甲众所”,现管为程元道等12户共业,最后一行加盖朱印:“民国十八年五月廿六日陈公武登记。如有冒登,立即取消,无由不生效力。誊字第四十五号。”编号已达45,占产不少。
在土地所有关系中,地权变动与政治强权相关联。晚清高永进肆意侵占程氏族人的“大厦”,民国陈公武强占“众所”房产,都是超经济掠夺行为,而不是乡村经济正常运行的结果。
4.妇女土地登记
明清时期徽州妇女在土地买卖中的权利与地位,有学者进行过深入研究。(53)但妇女以“户丁”身份买进并卖出土地,尚很少见到。册载妇女占地情况如表4。
表4 妇女占地情况表
田土号 土名 妇女占地情况 税亩 光绪二十二年腊月立供补佥人程黄氏凭中程厚甫补万春名下税三分五厘,补佥925 江塘下 入二十四都七图二甲程镇户归税三分五厘(“佥税局截止”印) 0.578 光绪二十二年腊月立供补佥人程黄氏凭中程厚甫补程晋公镇户名下税四分九厘928 桑树丘 四毫,佥归本图二甲程镇户 0.501 光绪二十二年腊月七图二甲程吴氏凭中程厚甫立供补佥入本都图二甲程晋公镇932 木樨丘 户名下税四分九厘四毫,佥归本图二甲程镇户 1.097 光绪十七年二十九都六图又四甲俞穀贻佥税二分一厘。民国28年俞(穀贻)原1022 查坞口 归二分二厘换入二十九都七图十甲黄三余户丁黄程六桥归乞 0.881023 查坞口 同治九年十二月程汪氏赘夫汪大昌凭中程厚甫立供补佥税五分三厘二毫 0.82 光绪二十二年腊月七图二甲程吴氏凭中程厚甫立供补佥,原名入二十四都七图1068 鸭子丘 二甲程琦户税二分八厘 0.4981128 三公坦 六甲程全美户丁盛章佥怀美名下支丁程闵氏光远出 0.1621197 半亩墩 一甲程世仁户丁昌炽佥税五分一厘八毫,恭寿户丁程闵氏出 0.6981256 下园 六甲程全美户丁盛章佥税四分,地八十步,丰玉名下程闵氏卖 1.657 咸丰九年九甲程汪氏立据补佥全业。七图二甲邵龙顺户丁启盛佥全业,九甲程1363 巴坦 汪氏出 0.5851408 黄柏桥 七图二甲程济美佥西边山税一分五厘,姚阿吴卖 1.00
表4中同氏占地情况相同的没有全部列入,如程汪氏就有出卖4号田地的记载。妇女“佥税”归户,就是以户主身份买进土地。如程黄氏“立供补佥”归户,程汪氏偕“赘夫汪大昌”佥税,黄程六桥所买土地“归乞”,都是妇女拥有地权的实例,表明妇女具有一定的经济地位。但妇女的称谓还是以夫家姓在前,如“黄程六桥”的丈夫名叫黄文耀。在“身”字号鱼鳞图册中,黄程六桥以土地登记人的身份经官“阻佥”,词称:“缘氏夫黄文耀不顾儿女生活,曾经先姑黄江氏将所有田租,凭同族众归氏执管,文耀已无处分之权……此后非有氏签字盖章之证件,务希贵所勿予转移,以保产权。”可见清末民初以男子为中心的土地登记制度已有所松动。
三 清代的地籍管理
清代鱼鳞图册反映地籍动态管理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改错。徽州一部鱼鳞图册所登载的田土号数以千计,有的甚至以万计。(54)登记如此众多的土地数据,实属繁难,难免不出差错。在册改错,反映了清代鱼鳞图册发展之侧面。册载改错如表5。
表5 土地登记改错情况表
田土号 土名 类型 改错情况 893 后山 山 乾隆三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众查佥业错佥,今公同改正,二甲程兆旦全业。对同 原税0.281亩,注云“照步应税六分八厘一毫”。分庄改:“道光卅年正月验明老契 929 木樨丘 中田 税六分八厘一毫,换入二十九都三图十甲俞汝舟户归。” 光绪十七年廿十九都一图又四甲俞毂贻户佥税六分八厘三毫,归乞。佥票错写九○ 931 江塘下 中田 三十号,候投改正(“佥税局截止”印) 933 渠口 中田 俞穀贻户佥票税四分五厘三毫,系是九○三十一号,佥票误写此号,候投改正 934 江塘下 中田 黄成业户佥全。因前图漏注,今验佥票代入 山税五分。见业程民望。分庄现管业户:二甲程怀珍全业。注:“查得民望只出税三 962 查坞 山 分五厘,上首误挂全业。” 咸丰元年十二月程佥税四分九厘,换入二十四都六图十甲张殿佐户(错入)。先年误 1264 巴坦 上田 写,今立据丈明改正,系佥一千二百七十一号 道光二年二十四都六图又十甲张殿佐挂佥税九分(此号误佥,佥票缴回)。七图六甲 1270 巴坦垄田 上田 程宗户祠众佥税九分(国瑞户天春出) 1271 巴坦 上田 二十四六图十甲张世伦户丁殿佐佥当业,系一千二百六十四号误佥,今丈明改正讫 1339 巴坦 中地 九甲程尔成佥(误佥缴回)。七图二甲程镇加佥原归全业 1372 巴坦 中地 三图七甲张全佳户丁云□佥全业(误佥)。此业的丁义管历年自种无讹,今另加佥乞
700余号田地,有错误者达11号,改错率约1.4%。土地登记发现错误可由“众查”,表明业主有一定的知情权。清代土地登记业主“改错”属常态,民间在签署土地买卖契约时就有约定,如道光二十年(1840)《歙县汪程氏卖大田契》载:“此田倘有字号讹错,听凭对册查明改正。”(55)基层管理者能依民众改错,这是清代地籍管理的进步。历代土地管理中实在田亩与地籍登记严重脱节的现象屡见不鲜,其重要原因就是民不知情,由官吏、里书等营私舞弊所致。
其二,验明契税。明清土地买卖契约需经县衙收税盖印,颁给契尾、税票,乡村都图查验后方可推收过户。该记验契情况如表6。
表6 土地过户查验契税情况表
田土号 土名 类型 验契情况 税亩 812 上坞 山 同治八年十二月验明契税补佥入三图十甲汪三户山税五分 1.001006 查坞口 中田 光绪十四年验赤契税补佥入本图二甲程怀珍户,佥税四分六厘 0.8281016 犁尖丘 中田 光绪四年本图二甲邵龙顺户丁启盛佥全,验票代注 1.039 咸丰三年十二月验契税换佥入二十九都二图五甲张世德户丁柏臣佥税三分五1022 查坞口 中田 厘。咸丰四年十月张世德户原归税三分五厘换入二十九都八图七甲黄三宜户归 0.88 乞(原归销付) 三公坦 咸丰三年十月程寿宝立据验印契税票补立本都图七甲程润孙户丁寿宝新佥。二1158 众厅基 上地 十九都三图二甲高永进户佥全业乞(程润孙户出) 0.317 六甲程全美户丁盛章佥税三厘五毫,公望支丁道初出。验明老契,与后七十五1174 前村 上地 号共管 0.22 咸丰三年十月程寿宝立据验印契税票补程润孙户佥,计税一厘五毫。咸丰五年 十二月程可久户地十步,户丁程黄氏凭中粮差汪淦(即丽生)补佥乞。咸丰六1206 前村园 上地 年二十九都三图二甲高永进户佥税二分二厘五毫;咸丰八年二十九都三图二甲 0.33 高永进户佥润孙税一厘五毫 立登记人程春生凭中程渭良经手人程贺取程世基户全税登入二十九都十一图五1209 前村园 上地 甲程士贵户丁家通名下。半印在契 0.315 (前门厅)程可进十四步四分三厘七毫,卖与二房转与程君和佥票缴销,换怀1210 前村 上地 璋佥乞 0.692 光绪四年本图二甲邵龙顺户丁启盛佥税一亩三分七厘(出,入程)。民国十七1277 山湾丘 中田 年八月执邵龙顺原归税一亩三分七厘换入二十九都二图二甲程三槐户丁树滋归 2.24 乞;民国十七年原归加印(验票代注)
征收契税是明清政府“为确保田赋收入而对土地进行动态管理的手段”。(56)以上事例说明,在地权转移后办理“补佥”“换佥”手续,必须“立据验印契税票”,并将原佥票、归户票“缴销”。“验明契税”成为清代鱼鳞图册过户登记的必要条件之一。由于咸同年间徽州粮差势力膨胀,咸丰五年程黄氏“凭中粮差”登记,具有时代特点。
其三,局部丈量。徽州山田遇山洪常有水土流失。如在“渠口”、“巴坦”一带,若干号“上田”因为“水打成坑”而重新丈量,土地面积不同程度减少(参见表7)。
批注水土流失、耕地减少的记录,在安徽省博物馆藏万历《歙县祸字号鱼鳞册》中亦有所见,该册有9号田土经官批“开”,如一万○一百四十六号田三面“至溪”,朱笔批注:“内水冲四分四厘七毫,存田四分九厘二毫。”朱笔批注,当是县衙所为。而上表的积步批注为墨笔小楷,出自都图。前引休宁县民间顺治清丈合同中规定“其开垦、水打、沙涨,十排眼同,怀私者以一罚十”。清丈伊始就要求对局部增减的土地照实登记。虽然明清批注都反映了鱼鳞图册在土地管理中的实际作用,但清代由乡村都图实施更具常态意义。
表7 局部水土流失重新丈量情况表
田土号 土名 原积步 新丈积步 原税亩1263 渠口 179步五分四厘九毫 142步二分一厘七毫 0.9451264 渠口 216步三分二厘八毫 144步三分六厘三毫 1.1381265 巴坦 430步二分七厘二毫 355步六分八厘 2.261266 巴坦 291步二分四厘一毫 220步三分六厘五毫 1.5331268 巴坦 149步九分七厘三毫 79步七分八厘七毫 0.7891269 巴坦 184步一分八厘七毫 69步八分六厘八毫 0.9691270 巴坦 221步八分七毫 144步五分 1.1671271 巴坦 93步二分八厘三毫 76步二分五厘 0.491272 巴坦 393步 297步四分七厘五毫 2.068
其四,厘清产权。在数以千计的土地登记中,总会有个别字号的土地因为“出当”、“出租”等产权分割,历年既久而产权不清,需要管理者在归户登记中予以厘清。如一千三百十三号,土名巴坦,中地0.976亩,见业程凤贵。在图的空白处详细批注“质当厝地”之事:“号内地业查据上年程景周、程槐德等将该地内取有当者、出租者与族人。刻因弓管、图册查据程景周子荩臣口称:该号地业系依家穀房爕公房所买有分法,契据远年,无从可查,册未挂佥;所有爕公房门户系依充当,今将槐手先年质当厝地,丈计积步八步八分,出卖与程嗣宗。”这是都图内土地清丈者和册籍管理者(弓管、图册)遇到部分产权不清时调查处理的记录。程景周之子荩臣因为充当“买有分法”的族亲燮公房的“门户”,所以允许其将“质当厝地”八步八分出卖。管理者根据责任与利益统一的原则来办理,不失公正。从地权方面看,八步八分地,计税0.04亩,原为出当,但“册未挂佥”,即典当土地的事实没有在册登记。这次确认业主程荩臣,使地权实有所归。而这0.04亩又是0.976亩地中的一小部分,亦反映了徽州地权零碎、复杂之一斑。这件具体事例表明,基层“图正”等管理者也有人办事负责——程荩臣不过是普通农民,能拿到这“八步八分”地价,于细微处体现了清代地籍管理的进步。
四 结语
鱼鳞图册是征收田赋的基础,但并非直接依据。明代官府据黄册征调赋役,清代有编审册、实征册等专门征收赋税的册籍。鱼鳞图册的主要作用是确认土地产权。明清民间土地买卖频繁,业主如何确认产权?诚如《明史》所谓“鱼鳞册为经,田土之讼质焉”。(57)在明清土地买卖契约中,为了证明田地所在,“四至照依清册”几为契约书写的固定格式。(58)康熙三十八年,婺源县乡绅詹元相家族因田坟之争,即以“查册”为凭。(59)道光二十六年,浙江建德知县段光清说:“建德民间田产,皆有鱼鳞细册核对,又亲至争所,与乡愚讲明,其讼无不立解。惟山场无鱼鳞细册,故争山案情较争田难断。”(60)有了鱼鳞册,土地产权清晰,因而断案容易,反之则难。
徽州鱼鳞图册登记地权变动出现在清康熙年间。通过比较明清休宁县税票的差别,可以证实这一点。安徽省图书馆藏清康熙十年收税票载:“休宁县为推收过割事……价契文已经税印,合给印票付业户执赴该图图正,照契编入新丈字号佥业归户;仍赴册里推收核入实征,业户自行纳粮当差,不得隐漏。”(61)这里反映土地买卖推收程序分两步:第一步,业主执税票赴图正登记归户,所谓“编入新丈字号”,即在鱼鳞图册上登记;第二步,“仍赴册里推收核入实征”,就是由黄册里长核入赋税实征册。图正负责丈量土地、管理鱼鳞图册,鱼鳞图册不可能年年编制,于是在册登记地权变动成为常态工作。“仍赴册里”的语境表明,这是因前明之旧。但清代黄册不复存在,黄册里长负责管理赋税实征册。明代税票如《崇祯五年休宁县收、割税票》载:“休宁县为黄册事……户丁程佛孝已经纳税印契讫,合该印票给发本人付该图册里,照票内该税推入本户造册当差。敢有不行税契、无印信号票,私相过割者,查出依律并究不恕。”(62)明代鱼鳞图册不登记地权变动,因而业户不必赴图正佥业归户,只要经黄册里长将“税”推入本户纳粮当差就行了。以上明清税票都钤有休宁县官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文书。
清代康熙以后鱼鳞图册登记地权变动,地籍实行动态管理,是中国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发展。虽然这种鱼鳞图册实物还只见于徽州,但从目前的发现来看已经不是个别现象。而文献记载清代鱼鳞图册的事也很清楚。陈道说江西新建县“即有讼狱,可按籍而理”。其间编制田籍:“先将弓步积算诸图形,遍行晓告,都编一字,设鳞册数本;乡各举公正三四人同往丈量,官监之,主佃并至田所,公同区别上、中、下则,长广图形,核实注草册;别给一票,与田主收执,后有讹误,持以为质。至于积亩成赋,人可自为核算,便易莫过于此。”(63)这里记载实施鱼鳞图册的情况可与休宁县鱼鳞册实物相映证。农民(包括佃农)通过鱼鳞图册对自己耕种的土地有了清晰的数字概念,并能“核算”出应纳赋税。这与万历清丈前普遍存在的小土地所有者佥业无据、产去税存的情况相比,应是一个重要的进步。
清代鱼鳞图册蕴涵着丰富的人地关系信息,为深入研究乡村地权关系乃至于农民的生存状态提供了珍贵的原始资料。我们当然不能因为明中叶黄册、鱼鳞图册制度的败坏而无视清代鱼鳞图册的发展。清代鱼鳞图册登记土地数据细致入微,业主据以确认产权每“步”必争;鱼鳞图册既为农民所重,其数据当然可靠。地方志所载土地数据与鱼鳞图册的数据是性质各异、层次不同的,二者不可混淆。不研究鱼鳞图册实物,而以官方陈陈相因的土地统计数据来否定与民众经济生活息息相关的鱼鳞图册的作用,难以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就目前已知的休宁县鱼鳞图册遗存来看,从清顺治、康熙、同治一直延续至民国,完整的地籍资料反映了农村的地权关系处于有序状态。
注释:
①参见栾成显:《洪武鱼鳞图册考实》,《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4期,第123-139页。
②《明世宗实录》卷102,“嘉靖八年六月癸酉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印本,1968年。
③陈支平认为:“黄册、鱼鳞图册制度与生俱来的、无法克服的两个严重弱点,决定了它们不可能得到切实施行的命运。这两个弱点就是:一,黄册下的农民家庭是静止的、没有流动的;二,鱼鳞图册下的土地必须归属于同一范围内相应的黄册里甲内的农民所有,任何超出这个空间范围的人口流动和土地买卖转移,都将迅速破坏黄册和鱼鳞图册的稳定及其实施的可靠性。”又说:“到了清代,赋役征收几乎完全沿袭明代的制度,全国各地的黄册和鱼鳞图册编造,也几乎都是抄袭明代后期的旧册。在这种情况下,黄册、鱼鳞图册与民间实际赋役负担相互脱离就成了理所当然的现实。”见氏着:《民间文书与明清赋役史研究》下卷“清代篇”,合肥:黄山书社,2004年,第84-88页。
④由于受到“明清的土地数字为纳税单位”理论的影响,一些研究者忽视明清土地清丈的史料及相关研究成果。如赵赞认为,徽州府“明初和清初的几次土地清丈都没有认真执行,甚至大部压根儿就是纸上谈兵,根本没清丈过”。(《纳税单位“真实”的一面——以徽州府土地数据考释为中心》,《安徽史学》2003年第5期,第85页)权仁溶利用清顺治、康熙时的清丈文书,如《康熙二年祁门县三四都一图清丈合同》载:“向于顺治三年奉旨清丈,已照粮举报公正、副、弓、算、书、画,苦累一十一年,至十三年方得解册告竣。”(《从祁门县“谢氏纷争”看明末徽州的土地丈量与里甲制》,《历史研究》2000年第1期,第91页)这是“照抄旧册”吗?夏维中、王裕民引证清顺治、康熙时的清丈文书,皆有清初攒造鱼鳞图册的情况。见氏着:《也论明末清初徽州地区土地丈量与里甲制的关系》,《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第124-125页。
⑤管见所及论文有:栾成显:《龙凤时期朱元璋经理鱼鳞册考析》、《徽州府祁门县龙凤经理鱼鳞册考》,《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4期、1994年第2期;章有义:《康熙初年江苏长洲三册鱼鳞图册所见》,《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赵冈:《简论鱼鳞图册》、《地权分配之太湖模式再检讨》,《中国农史》 2001年第1期、2003年第1期;另外日本学者鹤见尚弘从1967年起,发表过《关于国立国会图书馆所藏一本康熙十五年丈量长洲县鱼鳞册》等论文4篇。参见栾成显:《鹤见尚弘关于清代鱼鳞图册的研究》,《中国史研究动态》1983年第3期。
⑥章有义介绍康熙初年《休宁县丈量鱼鳞经册》实存一千二百零七号,“各号田地下所注产权转移或佥税事项大都是康雍乾时代的,最早的是康熙四年纪事。约有八、九十号注明康熙四年‘清过’,‘签入’,‘挂乞’或入另户。可以推定这册建立于康熙初年,四年进行过清查,或一部分进行过核查”。(《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10-11页)李龙潜介绍“清代乾隆至道光年间安徽歙县十八都二图新旧号口册”,(引者按:可能是“弓口册”之误)“册分上、下两栏,有编号、田块图形和各边步数、四至、税则、税亩及见业等项目,和上述鱼鳞清册残卷中分图的项目完全相同;所不同者,是上栏记‘原丈’、‘原业’及该地段在乾隆十六年至道光二十八年间业权过割情况。下栏则记‘今丈’、‘见业’等情况。可见号口册是官府登记田块业主变迁及征收赋税所依据的册籍”。(《明清经济探微初编》,台北:稻乡出版社,2002年,第418-419页)严桂夫、王国键介绍安徽省档案馆藏《休宁县四都六图丈量临场弓口底册》,“这本弓口册每块土地登记比较详细,特别是‘分庄’一栏内,有康熙、嘉庆、道光、咸丰、同治等年号的土地变化登记”。(《徽州文书档案》,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48-249页)以上所言“产权转移”、“业权过割”、“土地变化登记”,即是清代鱼鳞图册登记地权变动情况。
⑦《大清律例》卷9《户律·田宅》,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91页。
⑧比较集中的收藏:休宁县档案馆所藏鱼鳞图册从顺治四年到民国时期,总数达8万多件(周绍泉:《徽州文书与徽学》,《历史研究》2000年第1期),这是以“页”估算。又据统计,休宁县档案馆收藏清代鱼鳞图册共1153册(严桂夫、王国键:《徽州文书档案》,第24页);兰溪县财税局藏清同治年间编造、民国年间补造的鱼鳞图册746册。见梁敬民:《鱼鳞图册研究综述——兼评兰溪鱼鳞图册的重要价值》,《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1期。
⑨道光《休宁县志》卷20《氏族·祠堂》,第49页。
⑩《明嘉靖至清嘉庆承当都长丈量公正里役排年合同议约》,转引自权仁溶:《从祁门县“谢氏纷争”看明末徽州的土地丈量与里甲制》,《历史研究》2000年第1期,第91页。
(11)道光《休宁县志》卷1《隅都》,第8页。
(12)康熙《徽州府志》卷1《建置沿革表》,第43页。
(13)道光《婺源县志》卷11,第4页。
(14)《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1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86页。
(15)康熙《休宁县志》卷1《隅都》,第47页。
(16)《孟子·滕文公上》,影印宋元人注《四书五经》本,北京:中国书店,1983年,第37页。
(17)《朱子文集大全类编》,《政绩》卷8,考亭书院刻本,乾隆十五年,第35页。
(18)万历《休宁县志》卷3《食货志》,第27页。
(19)《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1卷,石家庄: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第131页。
(20)道光《休宁县志》卷3《学校·学田》,第18、19页。
(21)《徽州文书》第1辑第6册《祁门八都邱氏文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3页。
(22)歙县吴氏:《冲山家乘》卷2,嘉庆刻本,第1-2页。
(23)有鱼鳞图册实物可证,如安徽省博物馆藏明初《逊字号鱼鳞图册》登记的业主有祁门十四都,黟县七都,休宁县十一、十三、三十三都,业主分属三县。龙凤时期朱元璋经理鱼鳞册,业主大多在祁门县十四都五保,也有部分业主属其他都保。参见栾成显:《龙凤时期朱元璋经理鱼鳞册考析》,《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4期。
(24)朱熹:《晓示经界差甲头榜》,《朱子文集大全类编》,《政绩》卷8,第31页。
(25)朱熹:《条奏经界状》,《朱子文集大全类编》,《政绩》卷8,第17页。
(26)余坚:《民国时期休宁县的土地陈报工作》,《徽学丛刊》第2辑,合肥:安徽省徽学会印,2004年,第 186页。
(27)歌谣全文:“各位民众听端详,土地陈报为哪桩。只因财穷地籍紊,整理土地救民殃。整理办法哪一种,省厅颁发有大纲。无粮土地不究往,粮少地多不罚洋。红契白契能陈报,亩少税多可减粮。减轻附额平负担,厘正经界免讼烦。确定产权有执照,代代儿孙保久长。大家争先来陈报,政府从优给奖赏。如若存心图破坏,执法以绳定难当。新政施行无限好,希各努力广传扬。”见《徽州文书》第1辑第4册《黟县八都燕川吴氏文书》,第458页。
(28)《徽州文书》第1辑第4册《黟县八都燕川吴氏文书》,第456页。
(29)明清徽州土地分田、地、山、塘四类。由于休宁县“田塘同价”,本册中塘等同于中田,如1274等号图中注明为“塘”,但清丈登记归“中田”一类。
(30)参见栾成显:《龙凤时期朱元璋经理鱼鳞册考析》,《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4期,第56页。
(31)汪道昆:《太函集》卷77《荆园记》,合肥:黄山书社,2004年,第1580页。
(32)关于明清土地面积计算之“亩”、“步”,程大位说:“亩:横一步,直二百四十步,即阔一丈,长六十丈也;步:方五尺也;分:五寸;厘:半寸。”见氏着:《算法统宗》,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0年,第71页。
(33)嘉靖《徽州府志》卷8《食货志》,第42页。
(34)《歙县双桥郑氏族谱·墓地图志·六世祖妣墓图书后》载:“洪武十二年丈量系谷字八百五十三号,下地四十步,郑吉翁膳茔户装……洪武十四年造册,不许挂膳茔户……永乐元年造册,转入十三府君衿翁玄孙郑继祖户支下子孙通众祭祀管业。”明万历稿本,安徽省博物馆藏。
(35)戴廷明、程尚宽等撰:《新安名族志》,合肥:黄山书社,2004年,第67页。
(36)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第140页。
(37)乾隆《历城县志》卷4,第6页。
(38)《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2卷,第498页。
(39)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50《补农书下》,同治十一年刻本,第11页。
(40)道光《休宁县志》卷1《疆域·风俗》,第37页。
(41)《休宁县赋役官解全书·本县申详》,天启刻本,第21页。
(42)《郑维明、许多保诉状·万历十五年祁门县张复南京屯院文》,载《郑氏誊契簿》,安徽省博物馆藏。
(43)方行、经君健、魏金玉主编: 《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第 1541页。
(44)章有义:《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第2页。
(45)刘和惠、汪庆元:《徽州土地关系》,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7页。
(46)刘和惠、汪庆元:《徽州土地关系》,第71页。
(47)依次为:程福荫18.80、程宗祠14.69、程镇11.87、程祖兴10.14、程伯龙8.64、程君和8.72、程世基6.63、程大采5.76、程新之5.48、程玄7.38。其中程宗祠、程玄、程祖兴等均非具体人名,而是宗族经济组织。
(48)安徽省博物馆藏另一册身字号《休宁县丈量鱼鳞经册》载,程宗户康熙年间“见业”占地约4亩,买进土地记录40笔,至民国实际占有土地近45亩,约占该册土地面积的10%。
(49)刘淼:《清代祁门善和里程氏宗族的“会”组织》,《文物研究》第9辑,合肥:黄山书社,1994年,第 273页。
(50)栾成显:《明代户丁考释》,《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2期,第135页。
(51)汪道昆:《白岳文昌祠碑记》载“玄君比帝也”,《太函集》,第1424页。
(52)《休宁县乡试生员汪开培等上书呈文》,附录于抄本《休宁县田亩步规则》中,安徽省博物馆藏。
(53)参见阿风:《明清时期徽州妇女在土地买卖中的权利与地位》,《历史研究》2000年第1期。
(54)明万历《歙县祸字号鱼鳞册》编号至一万○一百四十一以后,安徽省博物馆藏。
(55)《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1集,第162页;又同书咸丰二年《歙县程书田卖大买田赤契》载:“倘有字号讹错,准对清册改正。”第168页;咸丰二年《歙县许高推等卖田赤契》载:“倘有字号讹错,丈量之日改正。”第169页。
(56)汪庆元:《从徽州文书看明代税契制度的演变》,《明清论丛》第5辑,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4年,第316页。
(57)《明史》卷77《食货一》,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882页。
(58)《歙县许志尹等卖田契》,《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1集,第84页。
(59)詹元相:《畏斋日记》,《清史资料》第4辑,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95页。
(60)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27页。
(61)转引自卞利:《清前期土地税契制度及投税过割办法研究——徽州休宁县土地税票剖析》,《安徽史学》 1995年第2期,第23页。
(62)严桂夫、王国键:《徽州文书档案》,彩版第2页。
(63)陈道:《江西新城田租说》,转引自翦伯赞、郑天挺主编:《中国通史参考资料》古代部分第8册,北京:中华书局,1966年,第1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