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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唐代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研究
唐代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研究
裴恒涛
【原文出处】《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自贡)2009年4期第19~23页
【作者简介】裴恒涛(1980-),男,河南洛阳人,讲师,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遵义师范学院历史系,贵州 遵义 563002
【内容提要】 社会保障体系的研究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个热门,探讨中国唐代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可为完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借鉴。加强对唐代社会保障体系相关资料的搜集,勾勒唐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指出其具有保障内容和对象的相对全面性,以政府为主导兼有宗教团体和民间参与投资的多元化特点,简要分析其思想渊源和理论基础,包括儒家的仁政思想、中国古代的天命思想及佛教的慈悲思想。唐代社会保障制度尽管并不完善,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明确和优化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事业。
【关 键 词】唐代/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性/渊源
一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缓和社会诸多矛盾,保证国家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古今中外,政府无不有意无意的通过各种渠道形成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以缓和社会的诸多矛盾,稳定其统治秩序。
在中国几千年的古代社会中,历代王朝以政府为主体也有意无意的通过一定的措施,保障社会的弱势群体。尽管由于统治者自身的局限性以及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限,不可能保障社会各角落的诸群体,但我们不能忽视曾经有过的探讨、努力和劳绩。
大体而言,探讨中国古代社会保障问题的学者不少,例如《基于救助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古代社会保障体系论纲》[1]整体上探讨了中国古代社会保障体系的特点:(1)思想基础的复杂性;(2)举办主体的多元化;(3)保障项目的全面性;(4)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性。《中国古代社会保障典制考释》[2],也指出了这一点。作者在本文中将中国古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涵盖方面分为荒政、致使、生养、教化、养恤等几部分,且定义如下:有统治者实施的以农业救济为主,保障人民基本生存需要,促进社会稳定,以实现阶级统治的仁政措施。但对唐代的社会保障体系专门性的研究不多,有待进一步的研究。邓云特曾统计指出:唐代“享国二百八十九年,而受灾竟达四百九十三次。计所患者,有旱灾一百二十五次;水灾一百十五次;风灾六十三次;地震五十二次;雹灾三十七次;蝗灾三十四次;霜雪二十七次;谦饥二十四次;疫灾十六次。”[3]可谓无灾不年,无年不灾。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唐代仍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整体而言,国家统一,经济繁荣,国内阶级矛盾较为缓和,社会相对稳定,这与唐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有一定的关系。
唐代社会保障体系的投资主体是政府。其主要通过均田制来保障农民基本的生产资料,同时建立常平仓、义仓,对灾民进行基本的生活保障。另外,唐政府还通过对老年人免除徭役,高年版授的方式,以及通过官员致仕的制度,使得在以家庭养老为主要方式的中国古代社会中,老人有一个相对幸福的晚年。同时唐政府在法律制度方面对妇幼进行一些特殊的规定,以保证这些弱势群体的利益。另一方面是民间性的保障体系,包括宗教组织特别是佛教寺院开展的慈善救助以及宗族宗党内部和部分富人的救助保障。这些共同构成了唐代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
(一)由唐政府投资的社会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次和方面
1.积极增强社会保障能力的措施。主要是实行均田制,实施国家减灾工程,如兴修水利。前者如“武德七年,始定律令。以度田之制: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4]卷48,食货上.2088这给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以基本的生产资料,从根本上保障了他们的日常衣食所需。水利工程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的减灾作用尤为重要,据史料记载,在唐前期一百三十多年中,唐王朝各级政府组织劳动人民修建的水利工程达一百六十多项,分布于全国广大地区。如贞观年间,在莆田筑诸泉塘、沥峋塘、永丰塘、横塘、颉洋塘、国清塘,总溉田一千二百顷。
2.临灾时的全面赈济。唐政府根据灾害程度的不同,对农民减免相应的租、调、役等负担,并且以国家法典的形式加以确定。《唐六典》明确规定:“凡水、旱、虫、霜为灾害,则有分数:十分损四已上,免租;损六已上,免租、调;损七已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5]尚书户部卷第3.77可见,唐政府对灾害的界定及救济原则已相当明确,纳入到了国家法典的范畴。如何确定受灾程度?在唐代,主要是通过皇帝派遣重要官员一般是御史中丞考察认定,如玄宗开元十四年秋天,天下有十五州上报有旱灾和霜灾;有五十州说发生了水灾,特别是河南、河北的水患尤为严重,玄宗“遣御史中丞宇文融检覆赈给之。”[4]卷8.190而如何救济保障,则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1)用国家太仓、常平仓、义仓的粮食低价或平价粜给灾民,如“(天宝十二载)八月,京城霖雨,米贵,令出太仓米十万石,减价粜与贫人。”[4]卷9,玄宗本纪. 227还有一次发生在宪宗元和九年(814年),史载:“是月(五月)旱,谷贵,出太仓粟七十万石,开六场粜以惠饥民。”[4]卷15,宪宗本纪. 449这是国家粮仓太仓的情况,用常平仓、义仓进行临灾救济的例子也不乏记载,如唐宣宗大中六年(852年),宣宗曾发布敕文,要求“常平仓义仓斛斗,每年检勘,实水旱灾处,录事参军先勘人数多少,支给先贫下户,富户不在支给之限。”[4]卷18,宣宗本纪.630这道敕书不仅表明了常平仓、义仓的赈给保障功能,而且对赈济的原则方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2)食物性或货币性的有偿或无偿救助。主要有借贷,移民就粟,调粟济民,施粥等几种方式。借贷如唐太宗贞观二十二年,以诸州水旱,贷种食。玄宗开元中以水旱贷粮。德宗贞元中诏,水旱诸州委长吏贷种。移民就粟或调粟济民,如“咸亨元年,天下四十余州旱及霜虫,百姓饥乏,关中尤甚。诏令往诸州逐食,仍转江南租米赈济之。”[4]卷5,高宗本纪.95施粥的有“肃宗乾元三年,二月,以米贵,斗至五百文,多饿死。令中使于西市煮粥,以饲饿者。”[6]卷150,帝王部·惠民第二其中还有一种以工代赈的方法,即灾民在付出劳务之后,获得保障性给付,以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如“(李频)再迁武功令……有六门堰者,钦废百五十年,方岁饥,频发官仓庸民浚渠,按故道厮水溉田,谷以大稔。懿宗嘉之。”[7]卷203,李频传.5794(3)减免性救助。如《唐六典》就规定“凡水、旱、虫、霜为灾害,则有分数: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5]尚书户部卷第3.77其就用制度条文的形式规定了具体的减免标准。具体的例子如:“(宪宗元和九年五月)以旱,免京畿夏税十三万石、青苗钱五万贯。”[4]卷15,宪宗本纪.449而在实际运作过程当中往往表现为“给复”,即给无地的灾民一定的土地,并免除其若干年的徭役。这在唐代帝王的本纪中有较多的记载,如“(贞观四年)冬十月壬辰,……曲赦陇、歧二州,给复一年。”[4]卷3,太宗本纪下.40(4)免费给医给药。因为伴随着自然灾害,往往会有疫情的发生,这对于防止灾后疫情传播,保障受灾地区人民生命和社会生产都起到一定的作用,如“是岁(贞观十年),关东河内疾病,命医赉药疗之。”[4]卷3,太宗本纪下.46又如“亦准医疾令合和药物,拯救贫民。”[8]医疾令第27
3.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对于老人,唐代统治者非常重视养老问题。如贞观四年,唐太宗即颁布了养老诏书,要求“诸州都督刺史,及文武官人,老人八十以上,并孝子旌表门闾者,并宜节级,赐物以申飨宴”[9]养老德音,希望人们对老年人加以重视,以使老有所养。在具体做法方面,唐王朝一方面在官僚阶层中实行致仕制度,对年老退休者都给予优厚的待遇。如“(高宗永徽元年)八月,诏文武五品以上解官充侍者,宜准致仕例,给以半禄。”[6]卷505,俸禄一.6068可见退休的官员平时可获得他们俸禄的一半。对于社会上其他的大多数老年人,唐政府采取免除徭役和版授高年等方式,给予他们物质上和精神上的保障。如当时规定:“凡庶人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丁一人,九十,给二人,百岁,三人。”[4]卷43,“职官志”又如唐宪宗时:“元和元年正月诏天下百姓赐米帛羊酒,十四年册尊号大赦,委中书门下选黜陟使分巡天下,百姓高年者版赐有差。”[6]卷55,养老.621(2)对于妇幼等一些弱势群体,唐代也采取一定的形式给予保障。如当时的妇女免除徭役等负担,而且妇女在孕期触犯法律时,往往要减刑或缓期执行,某些年龄段的老人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如“妇人及流徒,枷而不(杻,古代的一种刑具,手铐之类)”[4]卷43,“职官”.1838,另“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亦收赎,余皆忽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4]卷50,“刑法志”.2138当时政府还采取一种赎子的办法,来帮助灾荒中的鬻子者,即由官方出资为饥民赎子,以达到安养生息之目的。如“(贞观二年)丁卯,遣御史大夫杜淹巡关内诸州。出御府金宝,赎男女自卖者还其父母。”[4]卷2,太宗本纪上.33-34
(二)社会方面的民间行为
在唐代这样一个生产力不甚发达的农业社会中,单纯依靠政府的保障显然是不够的。在财富富余相对不足的情况下,要想化解危机,达到社会保障的完善化,民间非政府性的社会保障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在唐代有两种形式,其一是宗教团体的社会救助,其二是宗族宗党内部或富人开展的慈善救助。唐代是佛教在中国发展的鼎盛时期,寺院经济得到一定的发展,这就为寺院开展慈善救济提供了物质基础,同时,由于佛教教义中固有的慈悲思想,就为其慈善救助提供了思想基础。在唐代,佛教寺院往往设立悲田养病坊对穷苦病人收留救治。其最早出现于贞观十七年(643)及武后时期(684-704),地方寺院中就有“病人坊”,“病坊”的出现[10]卷95,洪昉禅师.633-634。后来虽然唐政府于长安年间置“悲田使”专知病坊,“开元五年,宋璟奏悲田养病,从长安以来,置使专知。”[10]卷49,“病坊”.863但综观唐代的历史,悲田养病坊的投资和运作主体应是寺院。而悲田养病坊又确实收到了收治病人,保障部分社会弱势群体的作用,如贞观十七年(643),释智严“到石头城疠人坊住,为其说法,吮脓洗濯无所不为,永徽五年二月二十七日,终于疠所。”[11]卷25,“丹阳沙门释智严传”.718-719武则天时期,洪昉禅师“于陕城中空旷地造龙光寺,又建病坊,常养病者数百人……然病坊之中,病者数百,待昉为命,常行乞以给之。”[12]卷95,洪昉禅师.633-634此外,唐代是重视宗族观念的一个农业社会,特别是在农村宗族观念尤为兴盛,以宗族为依托而居成为社会的重要单元,其内部成员之间的互助又成为唐代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如“(裴)向本以名相子,以学行自饬,谨守其门风。历官仁慈推爱,利及于人。至是,以年过致仕,朝廷优异,乃以吏部尚书致仕于新昌里第。内外支属百余人,向所得俸禄,必同其费。及领外任,亦携而随之。有孤恂不能自恤,向尤周济。”[4]卷113.3357而社会上某些富人出于同情心或为了捞取最高统治者的美誉,也投资慈善救助事业。如唐高宗时“雍州人梁金柱请出钱三千贯赈济贫人。”[4]卷5,高宗本纪.95
三
唐代统治者为什么会能够建立如此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措施,笔者认为这不是偶然的,也不是统治者的心血来潮或良心发现,而有着其深刻的历史渊源和思想基础。唐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儒家的仁政思想、中国古代的天命思想、佛教的慈善思想。
(一)儒家的仁政思想
唐朝是建立隋末农民大起义的基础之上的,隋文帝的刻薄,隋炀帝的大兴土木、急政暴敛,导致了隋朝的二世二亡。这给见证隋朝灭亡的唐朝的建立者们以深刻的启示。唐朝的建立者特别是唐太宗李世民,要想巩固新生的封建政权,统治广大的农民阶级,必须讲究一定的统治方法。《贞观政要》一书就是唐太宗和群臣们商讨如何巩固封建统治的记录。唐太宗君臣常以隋亡为鉴戒,探求如何有效稳定社会秩序,统治广大人民,如魏征谈到隋朝本来是“统一寰宇,甲兵强锐,三十余年,风行万里,威动殊俗”,为什么很快土崩瓦解,归于灭亡呢?这是由于隋炀帝“驱天下以从欲,罄万物而自奉”,“徭役无时,干戈不戟”,因此,“载舟覆州,所宜深慎”,“君,舟也;人,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13]卷1这句名言最早出自战国时期儒家思想的重要代表人物荀况,唐太宗军臣反复引用这句话,一方面是对儒家治国思想,特别是仁政思想的归依,另方面最重要的通过一些仁政措施,缓和社会矛盾,保障社会民众最基本的衣食所需,以巩固其统治。唐太宗以后的唐代统治者及臣子也多能遵守太宗时期的治国思想,根据时代及统治的需要采取一些必要的仁政措施,从很大层面上保障了社会上广大农民的利益。
(二)中国古代的天命思想
由于唐代封建社会生产力的相对低下,统治者对于各种天灾人祸导致的社会灾害缺乏深刻的认识,因而在面对灾荒时的一些保障救助措施也无不受到天命主义的思想的影响。其认为人间的一切灾害饥荒,都是天帝有意降临到人间并惩罚人类的。如开元年间,山东发生了蝗灾,当时上至朝中大臣下至黎民百姓,多受到天命主义思想的影响,以至在灾害面前,不能及时的采取有效的措施,而是采取一些消极的禳弥措施。在大灾面前,在姚崇的提议下,玄宗派遣御史到各地捕杀蝗虫,救治灾害。而当时的汴州刺史倪若水开始时却反对捕蝗,认为“蝗是天灾,自宜修德。刘聪时除既不得,为害更深。”朝廷上也是议论纷纷,“皆以驱蝗为不便。”黄门监卢怀慎也反对姚崇捕蝗,认为“蝗是天灾,岂可制以人事?外议咸以为非。又杀虫太多,有伤和气。”[4]卷96,姚祟传.3024-3025日食是一种自然现象,而在唐代统治者看来,这是一种上天的一种警示,无不采取一些禳弥措施,来保障一部分弱势群体的权益。如“(太宗贞观二年)三月戊申朔,日有蚀之。丁卯,遣御史大夫杜淹巡关内诸州。出御府金宝,赎男女自卖者还其父母。”[4]卷2,太宗上33-34
(三)佛教的慈善思想
佛教传入中国后,经过汉、魏、南北朝的漫长时间的发展,到唐代已经中国化,进入了发展的鼎盛时期,带有鲜明民族特色的佛教宗派不断形成,佛教宗派的教义理论,对中国哲学及中国文化各方面的影响越来越大,佛教的思想和观念逐渐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渗透到唐代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特别是在佛教慈悲救世思想,成为唐代社会保障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佛教寺院及习佛之人大多开展各种各样的社会救助事业,其构成了唐代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唐代佛教的慈善思想主要包涵以下三个组成部分。其一,佛教的善恶报应论。佛教的创始人释迦牟尼认为:“诸恶莫作,诸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14]即把佛教诠释为一种止恶扬善的宗教,认为善恶观可以涵盖佛教的全部教义。在印度佛教理论中,善恶观总是与业报轮回说紧密相连。这种善恶果报说,一经传入中原王朝便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积善余庆”、“积恶余殃”思想相契合,“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15]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佛教善恶报应论。它引导佛家及世人积德行善,对寺院开展一些保障性的社会救助提供了重要思想基础。其二,佛教的慈悲思想。中国佛教主要受印度大乘佛教的影响。大乘佛教把普渡众生、救济全人类脱离生死苦海视为慈悲善行的极致。提倡并弘扬菩萨行。即从自利方面要有觉悟,从利他方面,要渡化一切众生令其觉悟。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寺院把治病救人作为一种渡化众生的一种手段。其三,佛教的福田思想。佛教教义中,福田犹如农夫播种于田,有秋收之利。行善布施撒下利人救济的种子,亦能受福报于后。佛教认为对贫困者的布施比供养佛法僧更有意义,这种思想无意开启了佛教的社会慈善救助事业。总而言之,佛教思想中的善恶报应、慈悲思想和福田思想,随着佛教的传入中国及在唐代发展的顶峰,有的与中国传统伦理相融,有的则被中国高僧们加以改造并弘扬,积极地开展社会救助事业,成为唐代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民间组成部分。
四
总而言之,唐代社会保障体系具有保障内容和对象的相对全面性,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等这样几个特点。正是这种相对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从很大程度上维系了唐王朝近三百年的历史,起到了化解唐代社会危机,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生产,维持社会和谐的作用。唐代历史上出现了中国历史几个少有的盛世局面,如贞观之治,永徽之治和开元盛世等。即使在唐后期,尽管北方经济遭到破坏,但由于南方经济的发展,其仍然维系了唐王朝的统治。这与唐代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分不开的。同时,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唐代社会保障体系是很不完善的,在唐帝国的和平时期,这些保障体系也不能保障社会全体成员,何况在唐后期,均田制遭到破坏,土地兼并现象严重,广大农民失去土地,流离失所。加之频繁的内战,国家有限的财政收入,基本上用于军费和官员俸禄,如史载安史乱后“征求运输,百役并作”,“故科敛之名凡数百,废者不削,重者不去,新旧仍积,不知其涯。百姓受命而供之,沥膏血,鬻亲爱,旬输月送无休息。”[4]卷118,“杨炎传”在社会保障上的投资就更少。再者,唐代社会保障体系只是处于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度形态之中,是一种基于社会救助层面的社会保障,而现代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三项内容,所以说,它是不完善的,相对原始的,还没有用国家法典的形式把社会保障事业确定下来,而且在具体的实行过程中也显得支离、破碎。其四,唐代社会保障的思想基础还显得不够科学,如天命思想等,由于当时科学条件的限制,对自然灾害的成因缺乏正确的理解和认识,也缺乏一种科学的减灾手段,大大削弱了唐代的社会保障能力。但唐代社会保障体系的保障内容相对全面性和多元化投资的特点及其丰富的思想理论基础对推动我们今天社会保障思想的理论建设和体制的完善仍有一定的借鉴和启迪作用,因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社会的和谐运作,是时代永恒的课题。充分认识唐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渊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审视和继承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如儒家的仁政民本思想、佛教的慈悲思想等,有助于我们更好的丰富和完善今天的社会保障事业,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事业面临的问题难题仍然很多,如理论和法律体系的相对不完善:一些难点凸显,如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失业群体的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16]等等,这需要我们做深入的思考。这其中,除了借鉴西方的一些可行理论和做法之外,对我国传统文化和历史经验的审视不容忽视。当然,如何借鉴、如何运作,如何找到历史和现实的结合点,非笔者的论述重点所在,也非笔者的学力和能力所在,抛砖引玉,还请有志之士继续开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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