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地区-晚清六十年间(1851—1911)华北地区的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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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晚清六十年间(1851—1911)华北地区的自然灾害


文章出处:《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第2期
作者简介:周秋光(1954-),男,湖南耒阳人,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晚清六十年间(1851-1911年)华北地区(指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和内蒙古)的自然灾害包括水、旱、虫、雹等各灾,灾害的发生怵目惊心,并表现出一定的特点。其原因有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对当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造成极大地破坏,这些也为我们今天如何对待自然灾害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晚清;六十年间;华北地区;自然灾害
中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古代以来,水、旱、虫、震等各种灾害不断发生,进入近代更是有增无减。在中国广袤的疆域内,华北地区(指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和内蒙古在内的地区)历来就是自然灾害频发之地。本文拟对华北地区在1851—1911年六十年间发生的各种自然灾害作一梳理,俾能有助于该领域研究的进展。
一、灾害的发生
晚清六十年(1851—1911)是中国历史上自然灾害的高发期。自然灾害在华北地区屡见不鲜,灾害之重,程度之深,令人震惊。除常见的水、旱两种巨灾奇,其他如虫、雹、震、疫诸灾也时常发生,某些年岁甚至数灾并发,危害极大。
(一)水灾。华北地区地形平坦,河流众多密集,水灾是最频繁、最酷烈的自然灾害。黄河经常决堤,京畿地区,永定河、海河、滦河、大清、子牙、南运河、滹沱河、漳卫诸河流域地势低洼,极易造成大河决口,致使濒河地区往往泛滥成灾,水患不断。
1.北京、天津及河北地区的灾情
此三处的地理环境大致相同,且周围河流密布,故永定、海河等河的漫决多会使三处同时被灾。在1851—1911年的六十年里,北京水灾35次,天津水灾44次,河北水灾50次。重要的灾情有:1851年7月,黄河丰北决口后,邯郸、天津、蓟州等32州县被水受灾,“低洼地亩被淹”[1](P453)。1853年夏秋之际,京师及直隶一带淫雨不止,山水陡发,永定、北运等河先后漫溢,秋禾被灾者达80余州县,甚至出现“人相食”的惨象。1856年、1857年、1859年,永定河接连漫溢,各河同时盛涨,永清、固安、广平等州县被水。1867—1875年,永定河连续九年漫决,滹沱、大清等河同时涨溢,一片汪洋。其所属“顺天、保定、天津、河间境内有成为泽国者,自保定至京师须用舟楫,乃数百年来罕见之灾”。同时畿辅东南也是几成泽国,“沿堤民居,多被淹浸,岌岌莫支”。1876—1879年京师及直隶阴雨连绵,大清、潴沱等河同时漫涨,通州、武清等诸多州县遭淹浸。1883—1898年的十几年时间里,永定河又多次漫口,潮白、永定等河也相继发生决口事件,顺直地区造成大面积水灾,“被灾之深,情形之重,为数十年所未见”[1](P570)。人民生活极为困苦,出现明火抢劫事件。1901—1911年此处年年都有水灾,永定、北运等河漫决多口,沿岸禾稼均多被水。
2.山西
在1851—1911年的六十年里,山西水灾16次。此处水灾相对较少,且多半由于降雨过多所致。1851年6月,山西长治、长子二县大雨如注,田地被淹,民房冲坍,并有淹毙人口情事。1863年5月,山西蒲州府及太原县暴雨成灾,“黄河陡涨,一片汪洋,漫溢二十余里……实为数年来所未有之事”。1883年,山西崞县水灾较重。“居民猝不及避,以致淹毙男妇五十二名口”[1](P494)。1886年6月,山西山洪暴发,汾河涨溢,省城太原及沿河州县被淹,灾情颇重。1892年,山西连日倾盆大雨,各处山水暴注,汾、涧、沙、涂等河同时并涨,以致冲决堤堰,淹没田庐,通省灾情较重。1855年、1866年、1867年、1868年、1869年、1871年、1887年、1898年山西阳曲、太原、徐沟、平遥等州县被水。
3.内蒙古
在1851—1911年的六十年里,内蒙古水灾12次。1861年,内蒙古萨拉齐厅所属16村共500余顷粮地被淹,收成欠薄。1870年,在被水地区中,热河受灾情形最为严重。“热河郡街,连次大雨,被冲民房六百余间,淹毙大小男妇四十六名口”。1865—1869年内蒙古萨拉齐厅发生水灾。
(二)旱灾。由于特殊的地理条件,晚清华北地区旱灾严重,出现了1856—1857年的大旱、1876—1879年的“丁戊奇荒”和1899—1901年的“庚子大旱”。由于灾区既广,为日又长,带给人们深重的苦难。
1.北京
在1851—1911年的六十年里,北京旱灾29次,大约每二年一次。晚清华北地区严重的旱灾,北京均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除此外的其他旱灾则较轻。1858年,京师旱。1867年,京畿“久旱不得雨,春麦不得种矣”[2](P376)。1875年,京师全年干旱,田多龟坼,麦尽枯槁无收。1876—1878年,北方数省形成大范围的旱区,京师亢旱异常,并伴有蝗灾,灾情极重。1883年,京师入夏以来,雨泽稀少,旱情严重。1899—1900年,北方数省均苦荒旱,北京被灾之区甚广。1903年“,近畿一带苦旱,麦苗尽枯”。
2.天津
在1851—1911年的六十年里,天津旱灾26次。由于天津与北京、河北的特殊位置关系,此处的旱灾情形与北京、河北基本一致。晚清华北地区为害深重的旱灾,天津均受到影响。1861年,天津久旱,收成欠薄。1876—1879年,天津大部地区亢旱,秋收荒歉,灾区甚广。1899—1900年,北方诸省普遭旱灾,天津亢旱,不仅晚禾收成欠薄,且春麦未种,旱情遍及全省南北之广。
3.河北
在1851—1911年的六十年里,河北旱灾31次,平均每二年一次。1856年、1859年、1867年、1869年和1870年,河北部分州县得雨稀少,麦稼既已全坏。1875—1879年,河北滴雨未下,赤地千余,饥民遍野。此次旱灾之重为数十年所未有,灾情与山西约略相同,又称“晋豫大旱”或“晋豫大饥”。1883年,河北入夏以来,雨泽稀少,旱情严重。1892年,河北春夏亢旱,麦收减色。1899—1900年,河北夏秋亢旱,灾欠之地达33州县。1901年,河北春夏亢旱,尤以省南大名等三府为重。1902年,河北广宗、巨鹿一带春旱,收成欠薄。
4.山西
在1851—1911年的六十年里,山西旱灾17次。1860年,“山西平阳大旱,斗米值二千”[2](P41)。1876年山西的旱灾达到极点,旱灾82州县,赤地千有余里,饥民遍野。但地方官匿灾不报,贫民生计维艰。1877年,“晋省成灾州县已有八十余邑之多,待赈饥民计逾五六百万之众”[3](P514-515)。贫民挖食草根树皮,哀鸿遍野,甚至发生“人相食”之惨象。1878年,山西继上年奇旱后,春荒极重。六月再遭大旱,阳曲等56州县被旱,灾区甚广。1879年,山西连续数年大旱之后,是年春夏继续干旱,绛州等77州县被灾,灾情甚重,并有疫疠流行。1891年6月,山西阳曲等州县秋禾被旱成灾。1892年,是年黄河中上游地区发生较大的旱灾。山西冬春无雨雪,全省春旱。1899—1902年山西连续四年雨泽愆期,出现大面积亢旱,旱情遍及全省南北之广,饥民甚多,灾象已成。1910年夏,山西苦旱灾,粮食大涨。
5.内蒙古
在1851—1911年的六十年里,内蒙古旱灾18次。1852年,内蒙古托克托城乡亢旱成灾。1876—1879年内蒙古萨拉齐、和林格尔等厅州县亢旱歉收,并有疫疠流行。1885—1886年,热河地区田禾被旱,灾民俱增。1892年,口外归化、绥化等厅旱情尤重,嗷鸿遍野。呼和浩特普遍大旱,饿死、冻死人颇多。1894年,包头特大旱。1904年,察哈尔、张家口地区久旱成灾,驼、马倒毙甚多。1905年,直隶察哈尔部分地区继续干旱,三四百里之间,寸草不生,牲畜全部倒毙。1906年入春以来,绥远一带亢旱异常。1910年,察哈尔右翼四旗久旱成灾,秋收无望,牲畜倒毙甚众。
(三)虫灾。清华北地区虫灾较为常见,对庄稼颇具破坏性,其中蝗虫危害最为深重。在1851—1911年的六十年里,虫灾共30次,平均两年一次。其中河北10次,天津8次,北京7次,内蒙古3次,山西2次。咸丰年间,北京、天津及河北大部分地区七年飞蝗,灾情较重。1854—1858年,京师及直隶大部分地区飞蝗甚多,为害甚剧,山西交城、文水等地虫灾肆虐。1861年,天津蝗灾盛行。1862年,京师及直隶一带蝗灾肆虐,邯郸、良乡、武清等地皆有飞蝗过境。1877年6月,河北蝗灾严重。1878年入夏后,直境引起虫灾泛滥。1881年6月,河北飞蝗云集害稼。1891年6月,直隶承德建昌等地遭虫灾,啖食谷苗,叶穗全无。1892年,直隶武清等州县蝗灾。1901年,蒙古部分地区遭虫灾,尤以杜尔伯特旗为重。1906年秋间,绥远五原蝗害严重,多数田禾茎叶无遗。1911年,河北蝗虫为灾。由于旱蝗常常交相为虐,危害之烈可以想见。
(四)霜雪雹灾。清华北地区霜雪雹灾略多,但多半局限于一省甚至特定州县之内,系一隅之灾。在1851—1911年的六十年里,霜雪雹灾共发生34次,河北12次,山西10次,内蒙古8次,天津2次,北京2次。其中大多为冰雹灾害,霜雪灾害则较少,且局限于内蒙古地区。1866年,京师大雨雹“,雨雹大如汤瓷,更有大如鸡卵者,平生所未睹也”[2](P330)。1877年4月,直隶获鹿大降冰雹“,被灾有二百余里,田中禾稼尽被击损,雹大如拳,人多击死者”。1888年6月,直隶境内“新乐大雨雹,三十村禾尽损”。1891年8月,直隶承德建昌等地连朝霜冻,田禾尽成枯草。1907年5月,直隶承德府属滦平县天降冰雹,厚至尺余,禾稼多被打伤。1908年,蒙古春雪过大,入冬又大雪纷飞,倒毙牲畜甚多,损伤颇重。1911年,绥远乌兰察布等地去冬今春大雪成灾,被灾较重者多达850户。四月,河北大雨雹,麦尽伤人。
(五)震灾。清华北地区地震较少,多局限于特定地区,规模不大。在1851—1911年的六十年里,地震共发生14次,其中山西次数最多,破坏最为严重。1862年11月,山西曲沃、绛县等处地震,房屋多倾,间有压死人畜。1880年8月,直隶滦县地震,东城城垣圮丈余。1882年10月,直隶深州一带屡次地震,压毙若干人口。1891年3月,山西介休、孝义等县地震,房屋塌裂,压毙男女十几人。1898年8月,山西代州地震数次“,以致城内四关坍塌房屋五百七十余间,压毙男女大小十二名口,城外四乡亦有坍房伤人之事”。1910年十二月,河北蔚县地震“,城墙坍塌约十余丈,……楼房倾颓者五六所”。天津亦有感。
(六)其他。包括疫灾、海啸、泥石流等灾害,主要是疫灾。1862年秋“,京师大疫”。天津、通州亦盛行。1866年,京师“中秋后喉症多”[2](P351)。1876年闰五月,京师“疠疫起,暴死喉风者,衡宇相望。城门出丧,或哽噎不时通”。1878年入夏后,直境瘟疫盛行,省城一带尤甚;天津等处亦有办赈疾殁之员。1888年秋,北京房山门头沟山区发生泥石流,“死亡1800余人,毁、冲、埋村庄49个”。1895年4月,天津一带沿海地区遭海啸侵袭。“新河上下各营被冲,水深四五尺,淹毙甚多,计六十余营被其害”[2](P1952),损失严重。严劣的生存环境导致饥民中疫疠流行。1900年,因天气亢旱异常,直隶京城内外“喉症、瘟疫等病相继而起,居民死者枕藉”。1902年夏,直隶京、津地区瘟疫流行,死人无数。河北霍乱症流行,死亡甚众。1903年夏秋两季,山西霍乱喉症流行。

华北地区-晚清六十年间(1851—1911)华北地区的自然灾害
二、灾害的特点
概括晚清六十年间华北地区自然灾害发生的状况,可以发现其具如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一)灾害十分频繁,几乎无年不灾。在1851—1911年的六十年中,华北地区发生水、旱、虫、震、雹、疫等灾共402次,平均每年6.7次。其中,水灾157次,旱灾121次,虫灾30次,震灾14次,霜雪雹灾34次,疫灾、泥石流等灾害20次,此外还有不知具体灾种的灾害26次。小灾年年都有,甚至有些地区一年中遭遇几种灾害。除经常出现的中小型灾害外,还出现了“丁戊奇荒”之类的大型灾害,造成极大的破坏。
(二)水旱二灾为主,多种灾害并存。晚清华北地区灾害种类繁多,其中水旱灾害均居全国第一。在有灾荒记载的六十年中,水旱灾害多达278次,平均每年发生4.6次。其中水灾157次,平均每年发生2.6次;旱灾121次,平均每年2.0次。蝗灾出现的地区较广,频率颇高,多达30次。咸丰朝更是七年飞蝗,造成奇害,为害酷烈。此外,其他一些恶劣性灾害,如地震、雹灾、疫灾等,虽然规模和范围较小,但在局部地区的爆发频率极高,危害也相当大。1902年夏,直隶京、津地区瘟疫流行,死人无数。
(三)河涝灾害肆虐,危害区域甚广。华北地区地势低平,境内河流众多,加上黄土高原的水土流失,一遇大雨就易造成大河决口,致使濒河地区往往泛滥成灾。在1867-1875年的连续九年中,永定河创下了11次决口记录,两岸人们深受水患之苦。从1885-1898年,直隶连续14年发生洪涝灾害。其中,1874年永定河漫口数处,“顺属东八县,北五县半成泽国”[4](P333)。1890年,永定河暴涨,卢沟桥以下多处决口,洪峰流量达6000m3/s,月总降水量825mm,为道光以来最大值,潮白河和大石河也泛滥。当时京郊平地水深丈余,淹死人口不计其数,自广安门至永定门、左安门外尽成泽国,数百里间一片汪洋。水灾所到之处,劫夺人畜生命,冲毁农田、民宅、道路等,给当时的社会带来极大的破坏和影响。
(四)旱灾旷日持久,周期愈来愈短。旱灾发生的频度虽不如水灾高,但波及的范围和持续的时间往往高于水灾。华北地区是我国干旱发生频率高,受旱时间较长的地区。旱灾的持续性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跨年度的持续干旱,具有代表性的为1856—1857年的大旱、1876—1879年的“丁戊奇荒”和1899—1901年的“庚子大旱”,多持续三年以上,其发生间隔仅二十年,周期是相当短的。范围上波及北方数省,赤地千里,灾情十分严重。如“‘丁戊奇荒’是持续四年大旱,其中两个毁灭性旱年,一个特大旱年”。其为害之烈,为患之深,世所罕见。另一种是跨月份或跨季节的持续性干旱,主要有春夏连旱,冬春连旱,夏秋连旱及秋冬春连旱,持续时间长,危害大。
(五)各种灾害频发,危害极其严重。受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的影响,此地旱涝灾害常常交相为虐,甚至在局部地区水旱灾同年爆发。1910年,顺直入夏以来,雨泽愆期,到六七月间,却又河水涨发,滨河地区均多被水。在造成旱灾的同时,还会酿成蝗灾。有研究者对华北地区蝗灾县数10年滑动平均曲线和干旱指数10年滑动平均曲线进行对比,“认为二者的趋势基本一致,其表现是干旱指数高时发生蝗灾的县数也多,反之则发生蝗灾的县数很少或者没有。”,这表明凡被旱之域,蝗蝻几遍。此外“,大灾之后必有大疫”。严重的灾害之后,由于恶劣的生存条件和卫生状况,极易导致瘟疫的爆发。1876—1879年大旱灾后,整个灾荒区发生了大面积的瘟疫。无情的瘟疫夺取了无数人的生命,甚至连办赈的官员和外国传教士也未能幸免。外国传教士魏文明在山西徐沟施赈期间,“偶感风寒,后竟疫病染身,未及一月而殁。”[5]
三、灾害的原因
晚清六十年间华北地区灾害频仍,究其原因有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华北地区特殊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华北地区西邻黄土高原,东濒黄、渤二海。地处华北平原,地势低平,境内河流密布,加上黄土高原的水土流失,泥沙多在此沉积。受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的影响,此处雨季往往开始晚而结束早,且各地降水分配不均,年内、年际降水相差悬殊,年降水量70%左右集中在汛期(6-8月),尤其集中在7月下旬和8月上旬,雨量变率均在80%以上,居全国之首。“以北京为例,其年均降水量为682.9毫米,7月份平均为249.4毫米,但7月最多年达825.0毫米,与最少年(仅6.8毫米)相差百倍以上”。而春季和冬季的降水量仅为全年的12.1%和2%。可见,降水时空分布不均,降水量变率大,加上特殊的地理环境,故很容易造成旱涝灾害。
(二)政治腐败,极大地减弱了抗灾、救灾能力。晚清社会政治腐败不堪,整个统治机构运转失灵,行政效率极为低下。政府虽然很重视河防,每年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资金,但由于贪污腐败,偷工减料等,致使河防工程质量每况愈下,河工废弛。各大河流连年漫决,酿成水患。灾害发生后,许多官员并不设法挽救,而是推卸敷衍,甚至坐视不问。丁戊奇荒时,“文书往复推诿,坐视两省(山西、河南)灾民靡有子遗,悍然不顾,是数万垂尽致残黎,不死于荒而死于部臣之心术也”[3](P532)。俟文书传到皇帝之手,同样做出不可思议的举措。灾区一些官吏为求政绩,经常“匿灾不报”或“重灾轻报”,致使灾民得不到及时的救济。如“丁戊奇荒”前,山西等地连续亢旱两年,但“在上者惟知以催科为考成,在下者惟知以比粮为报最,故虽连年旱灾,尽行匿而不报,田虽颗粒无出而田粮仍须照例完纳”,致使1877年“仓库所存无几,而待赈之民无算”[6],大量灾民束手待毙,奄奄一息。那些灾情较轻或无灾省区的官员大都对支援灾区的诏令敷衍塞责,部分人经办赈粮时侵吞克扣,中饱私囊。贪官污吏甚至“以有险工有另案为己幸”。这就极大地减弱了政府的抗灾、救灾能力,加剧了灾害的发生和破环程度。
(三)社会动荡,战乱频繁。从1851—1911年的六十年里,至少有一半时间是处在战乱之中。事实表明,频繁的战争对社会的巨大破坏是导致晚清华北地区灾荒频发的重要原因。首先,战争严重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清中叶以来人口的迅速增长和过度的砍伐垦荒,已极大地破坏了北方植被。在战争中,大片森林被焚烧砍光,树皮草木被剥食殆尽,到处是荒山秃顶。帝国主义又大肆在中国伐木筑路开矿,导致生态系统失衡,造成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气候反常,这就加大了水旱灾害发生的频率及严重程度。正所谓“树株一年较一年减少,灾荒一年比一年增盛”[7]。可谓一针见血。其次,战争极大地削减了清政府用于防灾、治灾的经费。频繁的军费开支和巨额赔款使清政府财政处于入不敷出的危机状态,根本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防灾、救灾。晚清时期,永定、海河等河频频泛滥,除了气候原因,就是“道咸以来,军需繁巨,更兼顾不遑。即例定岁修之费,亦层层折减,于是河务废弛日甚……是以每遇积潦盛涨,横冲四溢,连成一片,顺保津河各属,水患时重”。再次,战争造成农民负担异常沉重。长期的战乱给社会经济带来巨大破坏,战火波及之处,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庄稼被毁,水利设施残破不堪,农业生产衰退。加上清政府为了支付战费、赔款,往往在农民身上加紧搜刮,致使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比以往更加脆弱。这无疑使得无灾变有灾,小灾变大灾。
(四)滥种罂粟,忽视农业生产。鸦片战争后,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使鸦片贸易合法化。鸦片的大量输入导致国内鸦片种植之风盛行,山西成为北方罂粟盛产地之一,全省“种罂粟最盛者二十余厅、州、县,其余多少不等,几乎无县无之”。由于罂粟种植获利颇重,农民往往以膏腴之地遍种罂粟,而五谷反置贫瘠之区。这就侵占了大量良田沃土和农业劳动力,导致粮食产量大幅度下降。并且部分农民吸食鸦片,严重影响了健康和劳动能力,破坏了正常生活。山西巡抚曾国荃从地利、人力等方面分析了鸦片种植给当地带来的种种恶果。他说“此次晋省荒歉,虽曰天灾,实由人事。自境内广种罂粟以来,民间蓄积渐耗,几无丰岁之种,狡遇凶荒,遂至无可措手……地利既差,人力又减,因而时之在天者,上熟仅得中稔,中稔便苦无麦禾,一遇天灾流行,遂至疲瘼不可救药。”
四、灾害的破坏
晚清六十年间华北地区的自然灾害给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极大破坏,具体有如下四个方面:
(一)造成人口锐减和大批人口流亡。晚清时期灾害频仍,其结果往往是人口的大量死亡或流徙。在广大灾区,数千万的饥民呼天抢地,树皮草根剥光吃尽后,不得不以观音土为食。在生死关头,甚至发生“人食人”的人间惨剧。“丁戊奇荒”中,仅重灾区山西一省死亡人口达到500万左右,加上逃亡共计损失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口,“特重灾区太原府的死亡率高达95%”[4](P99)。1888年,“卢沟泛之水灾,淹死居民二万有奇,为自来北边所未有”[1](P546)。1900年,直隶大旱,威县邵固村“千户人家竟饿死了500多人,甚至有的全家饿死”。1902年5月,沧海大疫,沧境死约万人。为了生存,幸存者往往背井离乡,踏上了流亡之路。尤其令人发指的是,一些非法之徒在灾区趁火打劫,贩卖妇女儿童到外地,仅直隶省灵邱一县就有十万以上的妇女和孩童被拐卖。
(二)导致民众生存条件急剧恶化。灾荒极大地恶化了灾区民众的衣食住行等生存条件。首先,灾害往往使人们无衣无食,冻饿流离。1853年,京师及直隶大水“,高粱玉米烂生芽,豆谷更无望矣”。1875年大旱“,津郡四周五百里内麦尽枯槁无收”[4](P341)。其次,灾害导致住房的破坏甚至倒塌。1883年直隶水灾“,献县倒塌房屋15410间,东光县倒房792间,昌黎县房坍493间”[1](P503)。1893年,京师城外汪洋大水,各村镇均陷泽国。此外,严重的水灾常常会毁坏交通道路,使灾区和外界的联系中断。1890年,直隶大水,永定门、左安门、右安门,城门不能启闭,“行旅断绝,一切食物不能进城,物价为之腾贵”[1](P593)。“通州至京,石路四十里,积水未退,车行甚苦崎岖”[1](P539)。灾民陷入“外无去路,内无余粮”的境地。由于生存条件的恶化,灾民无计谋生,岌岌不可终日,过着十分悲惨的生活。
(三)导致社会经济尤其是农业生产衰退。晚清各种自然灾害频发,造成农作物的减产甚至绝产,作为重要生产工具的牲畜也被宰卖殆尽。同时,灾害使人口大量死亡或外逃他乡,从而急剧地减少了劳动力,幸存者也多身体羸弱,造成灾区大量土地的荒废,甚至一度出现了田园荒芜,赤野百里的惨状。“丁戊奇荒”后,山西对荒地进行了勘察“,老荒地(即以水冲沙压者)有12812顷,新荒地(即有地无主者)有22076顷”,有主而无力耕种的暂荒地更是大量存在。虽然清政府采取了种种垦荒和恢复农业生产的措施,但土地的荒芜问题仍未解决。仅新荒一项“,1882年未开垦的就有10183顷”。可见,自然灾害往往导致粮食歉收,人畜伤亡,甚至造成农业生产的停滞、倒退和整个农村经济的崩溃,灾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中。
(四)引发和加剧各种各样的社会动乱。频繁严重的自然灾害导致难民、饥民遍野,孕育着社会不安定的因素。首先,“凶年多盗”,灾荒导致盗匪四起。为了活命,饥民被迫铤而走险,往往沦为盗贼,或投身匪帮,各种抗粮抗租,抢粮甚至抢劫事件日益增多,这就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安定。其次,历史上的农民起义暴动大多是以灾荒为背景。在灾荒年月,地方官吏、豪绅、奸商相互勾结,趁机剥削,置百姓生死于不顾。这样,灾荒就成了农民起事的导火索,1900年直隶义和团运动就是很好的例子。当时一位英国公使在一封信中说“只要下几天大雨,消灭了乡村不安的长久的旱象,将比中国政府或外国政府的任何措施都更迅速的恢复平静”。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当时直隶严重的旱情的确是义和团运动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灾害的启示
华北地区在晚清时期倍受灾荒的侵扰,造成了大量的人员死亡和财产损失。我们可以从灾害中吸取经验,为今天的防灾、减灾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遵守科学规律,保护生态环境,人与自然要和谐共处。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客观条件。长期以来,由于不合理地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毁林开荒,过度放牧,盲目扩建等各种活动造成大面积的水土流失,这就容易造成旱涝等灾害。故我们应以史为鉴,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一切生活、生产活动都要遵守科学规律,并与保护生态环境结合起来。只有真正做到人与环境和谐相处,才能相互促进,才可以减少因环境问题而引起的各种灾害。
(二)兴修水利,固堤浚河,减少决堤决口的可能性。自古以来,“水利为荒政本源”,水利发达,旱能浇灌,涝能排水,民获利于无穷。反之即呈荒象。华北地区除了加强水资源管理,科学合理分配水资源外,兴修水利也是十分必要的。首先要彻底疏浚永定河、潮白河等河流及其下流的泄洪渠道,以保证排水通畅。同时大力整治和修建水库,增强其原有功能。由于华北地处黄河中下游,为解决水患,不能仅仅将治理的重点放在华北地区,还应该认识到加强中游黄土高原地区的水土保持才是治河根本。
(三)安定社会环境,减轻农民负担,发展农业生产,增强防灾、抗灾能力。晚清期间华北地区频遭战乱破坏,统治者以各种方式将负担转嫁到农民身上。农民在繁重的差徭等负担之下,根本无力对农田增加投入,因而造成农业生产力整体水平低下,这就大大降低了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稍遇灾歉,便会饥民遍野。要提高防灾、抗灾能力,就必须尽量创造安定的社会环境,最大限度地减轻农民的负担和向农民的索取,从而促进农业的发展,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四)建立社会灾害应急系统和防灾、救灾保障体系。自然灾害是人类难以规避的现象,它严重破坏社会生产力,阻碍社会发展,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是,防灾于未然,御灾于最低程度,这却是人类通过努力能做到的。首先,应结合华北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易受灾地区发展做出规划,组织开展灾前预测等。其次,建立社会救灾保障体系,使我们国家形成一个合理有效的防灾、减灾机制,全力把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自然灾害随时可能带来破坏,但能否构成灾害以及程度如何,通常还取决于社会内部的政治、经济条件等多种因素。国家贫穷,政治动荡,吏治腐败,民生疾苦,防灾、抗灾和救灾能力就会随之降低,灾害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就越大。反之亦然。因此,争取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是人类与大自然进行抗争,更为有效地防灾、抗灾和救灾的前提和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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