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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建国以来明清农业自然灾害研究综述
吴滔
(中国农业科学院、南京农业大学 中国农业遗产研究室)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学术界对明清农业自然灾害的研究不多,成果亦甚少。直至近些年来,人们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才给予较多的注意,不论在文章数量还是在研究范围上都远远超过以前。现把建国以来报刊所见明清农业自然灾害研究的一些问题做一简要的概述,从中可窥见一些该领域研究的发展脉络。
一、“农业自然灾害”概念的提出
学术界对自然灾害的研究早已进行,并在很大程度上也涉及了对农业生产影响的探讨。只是“灾害学”这一名词的明确提出要一直拖延到80年代初。1不过,灾害学毕竟还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它主要是对灾害群的研究,“农业灾害学”仅作为其中的一个分支2.在这以后,许多报刊杂志仍如以前一样,依然把一些泛论灾害的论文归于农业自然灾害名目下,实际上这些文章的范围要远远比这个界限模糊得多.随着研究的深入,对“农业自然灾害’加以界定就显得十分必要.这样做至少会有利于学者们形成一种新的认识:不再只是过分地致力于探讨自然灾害的总的“规律性”,而是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对于农作物生产和农产品丰歉影响最大的水、旱、蝗、雹、霜、风等灾害的具休研究上.最近,有学者明确提出“农业自然灾害”这一概念:“就是农业生产所依赖的自然力由于逆向演替使农业系统从有序进人无序状态及由此引起的农作物歉收现象.”3且不管这一定义是否对“农业自然灾害”作了准确概括,但可以肯定,通过对于这一研究领域的界定,会有利于对越来越引起关注的农业自然灾害以及在历史上与其密切相关的特殊政策——荒政问题的研究.
二、水旱灾害的研究
水旱灾害在习惯上往往并称,并被认为是其他农业自然灾害的“母灾”,对农业生产的破坏程度最为严重,故学术界对于明清时期水旱灾害的研究也最为重视。从60年代以来就有不少区域性旱涝的分析,大多数省份的旱涝年表已陆续出版.系统的整理明清旱涝史料则是从1958年水电部科研所水利室广泛摘录方志、查阅明清档案开始,1975年才由中央气象局气象科学院编成《中国近五百年旱涝分布图集》告一段落;而水旱灾害研究以“地方军”为主的趋势并没有因此而改变.这其中固然有水旱灾害本身的地域性特征,但对于水旱灾害着眼于全国性范围的系统研究的尝试似乎长期以来就未引起足够重视。
水旱灾害主要是由大气环流的异常变化所造成。由于各个地方的地理、地形条件各异而得出的研究结论不尽相同,加上各位学者本身研究方法不同,致使学术界对旱涝程度、旱涝原因、旱涝周期等的分析理解差异颇大。
在判定旱涝程度时,多数论文缺少划分旱涝等级的指标,即使提到也主要以旱象、旱期、旱区或涝象、涝期、涝区质性记载为依据,唯一的修正只是把史籍中有关死亡、流亡记录或有蠲免记载的笼统地划入大旱或大涝.近年来,张国雄通过清后期施赈情况来透视灾情和成灾面积大小的方法似乎有立意上的突破。实际早在60年代,萧廷奎在通盘研究旱涝史实后,就归纳厘定出一个比较具体详细的指标,即从降水多少、不雨时间长短、水源枯缺程度、植物生长和作物收成情况,蝗灾蔓延范围和严重程度、大风发生次数等自然方面的反映,以及表现在赈济、物价、饥荒、疫病、祈雨等社会方面的反映来拟订分级指标.只是这些综合性指标并没有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可。
过去,学术界多用每个旱涝年受灾县数占全地区总县数的比例作为衡量标准,判断地区性的旱涝严重程度.但是已有学者提出质疑:如果旱涝灾害集中于某一地区的某一部分而不是散布在这一地区的各个部分,则很难得出该地区的旱涝程度具有全地区性的结论;因此必须将灾害频率与已发灾害平均度加以综合分析,即把某一时期已发水旱灾害范围与灾情轻重结合起来看才比较全面。
对于旱涝原因的探讨,不少论文从社会因素着眼认为水旱灾害很大程度上是政治腐败、水利失修或质量低劣的结果.有的学者则认为,水旱灾害的原因基本上仍可概括为是干湿状况及其变化的反映,降雨的年内及多年变化是水旱的自然诱因和基本前提,它决定了水旱发生的时间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水旱年次的增减和灾情的轻重.不过已有越来越多的学者着眼于研究人口再生产与生态平衡之间的矛盾.有的学者认为自然植被遭到逐渐、累积式地毁坏,导致自然生态平衡的严重破坏,使自然植被的抗灾机能消失,这不能说不是造成旱涝的一个重要因素.还有学者认为围湖占垦、与水争地、扩大耕地面积与保存必要数量的湖面以供调蓄洪涝的矛盾,造成江湖失却蓄洪的原有效能,这与烧林垦山造成水土流失一样是水旱灾害频降的不可忽视的原因.近年来又有一种在前者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着重于强调人与自然关系失调这种生态因素来解释水旱灾害原因的观点逐渐流行起来,其中以宋平安、张国雄对明清时期江汉平原垸田生产影响水旱灾害变化的研究最具代表性.他们探求在自然选择的前提下,人与自然关系即社会选择的失误对自然生态平衡影响的平均度及其在水患特征中的具体体现,认为尽管水旱灾害有自然选择因素,但若人们与自然关系协调,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是完全有可能的.
大量研究成果表明,在某个历史时期,水旱灾害往往有集中出现的现象,其间不论其严重程度、发生频次、地区分布,均比其他时期有明显增加的趋势.这常常被人们认为是水旱灾害发生的周期性的体现,事实上由于水旱灾害确实与气候的变动关系密切,也就往往较其他自然灾害更易于被归于具有固定的周期性.目前学术界对于水旱周期的计算差异较大。有人认为把历史文献记载实际总年数除以水旱发生实际年数,就可以得出水旱灾害的“硬性”周期。更多的学者把旱涝周期与天文背景相联系,其中主要是将湿润指数变化与太阳相对黑子数变化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他们认为严重的旱涝灾害多出现在太阳活动极大年和极小年附近,明清时期正好有太阳黑子活动的两个极小期:1460-1550年;1645-1715年,并且17世纪气候恶化期就出现在蒙德尔极小期内,这些时期大气环流的变化极为明显.另外,任振球提出一个与众不同的观点:九星地心会聚的季节和张角大小会影响地球公转半径和公转速度,从而影响地球气候的冷暖,当它满足特定组合时,可能有较多的机会触发水旱灾害,而这种宇宙运动显然具有周期性。还有学者则通过对江河题刻、碑记的研究对照方志记载或直接从正史文献记载得出旱涝周期,尽管他们得出的周期千差万别,但他们基本上一致认为:似乎除了非周期性因素及与太阳活动密切相关的周期以外,尚有其他周期存在。另外有论文认为水旱灾害是因人与自然的恶化程度而显现阶段性的周期,并以晚清为例,说明人为因素可以使水旱灾害的周期在受降雨量长年变化的影响力减弱的年份反而缩短.不过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认定一个固定的周期显然过于简单,旱涝问题是一个复杂问题,它往往有多种原因同时作用,并且受到各种偶然的及非周期性因素的干扰,再加上资料本身的误差,因此结果并不一定适合一个单纯的周期函数,可以相差很多;即使从统计资料中得到反映,旱涝现象确实存在着周期性,也必须允许各个起伏的时间间隔有相当偏离,而强度也容许改变.
不可否认,有关明清时期水旱灾害的研究在学术界还存在不少分歧;而且由于学者们对水旱灾害规律性的“全力”关注,有关水旱灾害对农业生产本身的影响的研究却显得强调的不够。但是对这一时期水旱灾情的严重性和普遍性的认识已接近形成一些共识,只是还很少有人能够把已取得的水旱灾害的研究成果立足于全国范围作一个总的概括.王绍武、陈玉琼等对近五百年旱涝史料进行分析,他们得出的一些原则性的结论也许可以作为综合研究的典范,为我们做进一步的全国性水旱灾害系统研究作准备.
三、蝗、风、雹、霜等农业自然灾害的研究
相对水旱灾害的研究,学术界对于明清时期蝗、风、雹、霜等农业自然灾害的研究就显得“相形见绌”.尽管早在60年代,安徽文史研究馆就曾对历史上安徽地区风、雹、霜灾害记载作过初步整理,南京地理所徐近之也曾分析过历史上黄河中上游的严霜、巨雹、大雪等农业灾害,但近年来对这些灾害的研究似乎被学术界忽视了.相比之下,从50年代初曹骥对历代有关蝗灾记载的分析研究开始,对于蝗灾的研究一直在时断时续地进行,但是即使在蝗害研究方面,学术界长期以来也因旱蝗灾的连带性多为配合了解旱情严重程度把蝗灾研究作为参证指标来注意.
当然不可否认,学术界对蝗灾的研究已得出一些初步结论.有的学者关注于对蝗灾的危害性认识:(1)由于蝗虫具有远距离飞行的本领,因而灾区面积非常广阔.(2)蝗虫有群集性,使蝗灾的灾情往往非常严重,蝗虫所飞往的地方,往往禾稼被食殆尽,颗粒无收.(3)蝗灾频仍,有的一年中发生好几起,有时连续几年相继发生.另一些学者则着眼于蝗虫的生理活动的研究,通过蝗虫以卵越冬的普遍现象,指出冬季温度的高低对蝗灾的发生具有相当的影响,进而根据虫卵滋生的有利场所和蝗虫的喜食作物,推断蝗虫的迁飞路线和波及地区,并且指出,在迁飞过程中风、雨是影响蝗虫迁飞距离和方向的重要因素.还有论文对明崇祯后期大蝗灾分布的时空特征作了专题性研究。
学术界比较-致地把古代蝗虫猖獗的原因主要归于由当时当地的农业生态条件和耕作制度所决定,并认为也与水旱等气候因子以及人们的思想认识密切相关,进而把古代的捕蝗经验主要归结为农业防治、人工防治、生物防治三者相结合,同时普遍认为,人类对于治蝗努力达到一定程度时,可能对于蝗灾发生抑制作用。
研究指出,在历史上无论蝗灾还是风、霜、雹等灾害,常常寄生在作为“母灾”的水旱灾害身下,造成自然灾害的连锁反应.这对于农业生产的破坏力要远远超过单一灾型的危害。因而学术界日益关注于对“并发灾害”的研究,并认为随着明清时期人们对自然生态破坏的加剧,蝗、风、雹、霜等自然灾害频频成为水旱主生灾害的“后遗症”。
四、有关明清农业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的研究
明清时期,我国传统农业已发展到相当程度.由于农业对气候资源的利用率较高,因而对气候变化异常造成的各种自然灾害等极端事件有很强的敏感性.学术界也越来越重视各种气候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问题,更加注重农业开发规模、生产环境、作物布局与自然灾害的关系。不少人通过对明清时期气候变化规律的研究,认为16, 17世纪是我国历史上的“气候异常期”,又被称为“明清宇宙期”.这一时期作为一个相对冷的时期,水灾少于旱灾几乎是各省的普遍现象,气候变率较大;自然灾害频率显着增加,并且具有复杂性、伴生性、积累性.各种灾害相伴而生、连续不断,往往旧创未复,新痕又生,使自然灾害速率加快、规模也更加扩大,给人类生命财产尤其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农业生产造成的危害极为严重.
这里的“害”在农业自然灾害研究中主要是从农作物歉收角度而言的.有些学者认为尽管灾害的频发必然意味使粮食产量下降,但已不仅仅是指水旱灾害的频发使作物严重失收,或农作物若在晚秋受冻害而减轻千粒重这样的直接后果;而且指自然灾害引起热量条件的变化,会改变农业耕作制度和作物布局,导致降低复种指数而造成的农业歉收.作物品种的选择和抗灾防灾之间密切的“稳态”关系已渐渐为学术界所关注一一每当各种自然灾害降临,一部分抗御力差的作物不得不被淘汰,而另一部分抗灾力强的作物得以保存发展.所以,防灾救荒在古代农民计划生产、选择作物特别在灾后补种时,常常被加以考虑.正因为灾害经常发生,农民为达到“保收”的目的,一般选择抗灾性能较强的作物以尽量想法避免或减少灾害损失。
这种“稳态关系”以及比这种关系范围更广的农业生产所依赖的生态圈可以称作“农业生态”.有的学者认为作物品种的不断增加,一方面固然提高了农业抵御灾害的能力,但另一方面也使人们对自然环境的制约因素更加敏感.自然灾害正是常常使农业生态失却平衡才成为影响农业生产的敏感性因子.而明清时期自然灾害的频发则使农业生态系统对环境的耐灾幅度小、适应力差,因而对于自然环境的随机性抗压性降低及转化功能降低,导致这一时期不可逆转的农业生态系统从有序进入无序,即歉收严重的状态,加上由于人对自然环境的干扰过甚,从而使灾害有增无减,形成农业生产的恶性循环.
五、有关蠲赈问题的研究
关于明清时期荒政的研究成果很明显地集中出现于80年代以后,其中对政府蠲赈问题的研究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
明清两代蠲赈多见记载,一旦发生灾荒,各级地方政府必须迅速而及时地“报荒”、“勘灾”;政府再依灾情轻重,确定缓征或蠲免,一旦有较大灾情发生,政府总要拿出府库或截留漕米以作赈济之用。学术界对于蠲赈问题的研究也较为细致.
〔一〕对于“报灾”真实性的研究
有的学者认为地方官员有时由于“粉饰”而匿灾不报,或者相反,为了“求赈”而捏报灾情,使蠲赈水份很大.另有学者通过对粮价奏折、气象资料的研究,认为至少在清代,皇帝对有关灾荒的粮价、气象奏报极为重视,广设耳目专差奏报,并多亲自批阅不假手于人,以防虚报粉饰,目的是在这基础上根据奏报调剂粮食赈济百姓.这样做固然一方面是为稳定社会秩序,但毕竟对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起了促进作用,故而认为官吏意欲扩大灾情以求国家救济的说法似乎不妥,讳灾粉饰的现象也很少见。
(二)对于蠲赈对象、形式的研究
针对不少学者对明清两代的蠲赈对象未加指明,只从笼统的方面着眼,一些学者指出应该对施赈的对象为无田者而蠲免主要受益在有田者加以严格区分;另外有些学者虽然承认蠲免一事对本来完全没有土地的佃户关系不大,但认为这种区分过于机械,一方面由于地主缴纳的赋粮全系收自地租,另一方面朝廷蠲赈的目的是救灾以恢复农业生产或是施恩以固民心,因而尽可能地扩大受益面对巩固政权是有利的,有清一代就曾多次施行在蠲免时应使佃户也可一定程度受益的措施。
学术界对于明清时期蠲赈形式的看法比较一致.认为蠲免一般可概括为灾蠲、民欠蠲、普蠲三种形式;至于赈恤的形式主要有:平粜常平仓谷、劝赈奖赈、减赋免役、设粥厂救济、以工代赈等.其中学术界对工赈评价较高,认为在受灾地区,利用赈济灾民的粮银,招募工役,修建一些公共事业,既解决灾民的生活困难,又办了有益的事,一举两得。
(三)对于清代漕粮蠲免的研究
漕粮历来被视为朝廷血脉,“不蠲不赦”。而清代的漕粮蠲缓改折现象大量出现,这引起不少学者的兴趣.一般认为漕粮蠲免的形式大体有荒蠲、灾蠲、民欠蠲、普蠲等,制定如此细致而宽缓的名目,表明清代尤其是清前期的蠲漕规模很大,其中又以乾隆朝对漕粮的控制最为宽缓,甚至对作为朝贡的白银也可以改征.有的学者还从地方在朝廷特准下的截漕平粜或赈济说明清代漕粮控制的宽缓,认为截漕这种形式使非商品性的漕粮在荒歉之年用于民食调剂,客观上有利于留食于民、平抑粮价,不过即使最为引为注目的漕粮普免,从实施来看尚有规定得极其精细的不蠲部分,不少论文指出在蠲免、截漕、赈济、出粜过程中官员的作弊中饱,使人民得到的好处十分有限.
(四)对于蠲赈的评价
在很长一段时期,学术界多认为明清时期由于以田赋交纳为准制定蠲免比例,使地主对蠲免的受益较大,而自耕农受益甚微;并在多数场合下由于种种弊端,那些明确具体的蠲赈措施成为一纸空文,实际活动甚至往往表现为对成文规定的明目张胆的背离和破坏,近来,有一些学者尽管也承认政策执行中的弊端存在,但对它的作用总的是持肯定态度.他们从政策本身考察,认为自耕农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得到好处的,蠲赈对于处于窘迫之际的农民来说总归是补救与资助,只是执行得较好的地方,农民受益就多一些。
对于明清时期蠲赈政策所起作用的评价在学术界大致有两种倾向:一部分人认为这些措施是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而存在,以防止社会动乱为目的;另一部分则认为蠲赈不能仅仅归为一种单纯的社会救济措施,它在明清时期已完全演变为一种生产借贷关系,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已超出了原来单纯补救以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范围,而具有扩大再生产的意义一一把减少的收入以蠲赈的形式投入到农业经济中去.还有一种折衷的观点认为,蠲赈实际上是集以救灾养恤稳定农村社会秩序和以农业借贷复苏小农经济并扩大再生产为一体的一种比较积极的救荒措施。
六、有关仓储制度及民间自救问题的研究
学术界对仓储制度特别是民间自救问题的专题性研究,使得我们对于明清时期的荒政系统有了更深的理解。当然对这些问题较全面的深入研讨尚待进一步展开。
明清两代仓储名目繁多,学者们主要关注于对备荒仓的研究.备荒仓主要有预备仓以及常平仓、义仓、社仓几种形式。其中预备仓为明代独有,有学者认为它实际就是一种以贷为主的常平仓。但预备仓与常平仓不同之处在于其与明初老人制度相联系。并吸收了历代备荒的经验,是一种集农村借贷和救灾保险为一体的社会制度设施。至于它的赈贷、赈粜、赈济职能在明中后期为何相继为常平仓和义社仓所取代,有人认为是由于预备仓管理上人治氛围过重而使其徒具虚名。不过这种取代在客观上健全了仓政设施,到了清代就主要以常平仓、义仓、社仓为主.
常平仑作为国家为贮粮备荒、调节粮价而设置的仓库,主要通过对粮食的“丰敛欠散”以调节与稳定市场价格,平粜和赈济为常平仓谷的两大用途.其中歉岁救荒性平粜不同于时时周转性的平粜,其对民食调剂作用尤大.完全归官方所有是常平仓与社仓、义仓的最重要区别之一。
关于常平仓谷的来源,有人认为以捐纳谷(以捐纳形式把地主、商人所得的部分剩余价值集中起来)最为重要;也有人强调库银采买或劝输的地位.另外有论文提出在清代各朝常平仓谷的主要来源是不同的,康熙主要采用劝谕官员乡绅等捐输的办法,乾隆主要动用库银采买,雍正则以劝输为主,兼用他法.
学术界普遍认为,常平仓谷的灾后买补一方面是为了防止粮仓空虚、挪用谷价,另一方面也是出于防止粮食储藏过久而发生霉变,具有推陈出新的作用.不过有的学者认为仓储也不可采买过多,否则过多的官粮储备会造成民间米价腾贵。
对于常平仓的作用学术界莫衷一是.有学者认为常平仓在防止饥荒发生方面基本上是无能为力的,传统农业社会再生产所必需的实物储备也主要是由小农家庭来完成;常平仓制度至多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其直接作用有限地表现于饥荒发生后缩小粮价不规则变动幅度、减轻受灾程度方面,由于执行中的种种弊端,常平仓制往往是形同虚设.也有人指出常平仓的“博施之举”主要针对救济那些丧失了劳动力或缺乏劳动能力的人以及更为广泛的灾民,应加以肯定;它对农民的接济不仅涉及直接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种籽口粮与牛力,同时具有调节粮食调运以防米商于大灾之际抬价的作用,这种作用与赈贷作用同等重要,它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民度过最困难时期,对农业生产的恢复有利。还有论文拿常平仓制度与截留、劝借、平籴等临时抱佛脚的救灾措施进行比较,认为仓储积的丰否往往关系到灾情减弱的快慢、小农经济复苏的速缓、社会秩序从动荡到安定的早迟,因此,由于常平仓制度把救济放在稳妥、可靠、坚实的基础上,效果更加显着。越来越多的学者则认识到常平仓制度毕竟只限于被动调节范围,它的“社会存储”地位应被“自然存储”一一人们能利用改造自然的能力一一所替代并开拓转化为新的“存储”,这种“自然存储”越多则抗自然灾害的能力越大。
义社仓于明初重置时,虽有出粜,主要在年内籴还,属于季节性的调剂,故其积谷备荒的作用不能与常平仓同日而语,到明后期其赈济能力才渐渐加强。针对有不少人对义社仓不加区别,有的学者指出,两者实际上是有区别的,社仓虽由民间设立,但官方要进行监督,是常平仓的补充;义仓主要由绅商捐资设立,政府只作提倡,而不作硬性规定。可归于民间自救一类。
社仓作为自愿结社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自救性合作组织,不但用于赈贷、赈粜、赈济亦可用来养恤.社本以奖劝民间自行输纳为正宗,存谷先于公所寺院收贮,等息米已多再建仓廒,荒歉之年,谷息或减或免。不少学者认为社仓于农村最近分布又广,在平时虽为不致陷失谷本计要通过托保并收一定息米,但在遇灾后农民受益面颇广.还有人认为社仓避免了官仓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人事不臧,侵渔、拥挤不能速审等弊端,因而不仅是对仓储制度的一个补充而且具有官仓所没有的优越性,许多学者还通过对社仓的民办倾向的研究,认为明清时社仓原来具有的没有专门使用划分的社会救济性质,已逐渐被一种生产借贷关系所取代,社仓成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接济方式,而不是仅仅着眼于临灾放贷.
义仓作为一种民间的仓储,除了由富户和商人等捐输兴办外,或取之于民,按户之贫富分担,或以族、村、镇的公共财产如祖尝田、埠租、铺租等收入来购买仓谷,这类仓谷大都由民间自行管理,是民间自救的主要赈贷来源.有的学者把与宗族制度有关的宗族义仓也划入民间自救措施的范围,这此宗族义仓以有限度地赡养救济族内贫户为目的.学术界对于“义仓、义田等民间救济”方面的研究越来越加以重视,特别是近年来对义田的研究具有发起凡例的作用.
义田又称族田,自北宋设范氏义庄起,后世踵而行之,在清代发展到了鼎盛阶段.学术界普遍认为族田的赡族范围经历了一个转变过程一一由北宋全族分摊的意味发展到清代的“济贫恤孤”,明清以后义田的色彩越来越浓厚.有的论文通过对清代“米历子”(族田组织发给族人领取义米的执帖、凭票)的研究,认为每个族田组织都有一套严格的赡族赈米条例,光凭“米历子”也不能确保每次都能如数领到义米,义米主要是作为维系宗族的纽带,而其本身所起的赈济作用极小.另一些论文从大量存在的诸生捐义田增赈、出谷赈饥的现象,得出结论:义田与其说是官商富户的小恩小惠或地租余额的转化,不如说是社会各阶层求安定发展的结晶.
有学者发现在明后期的江南地主中间流行着一种具有独到之处的民间救荒思想一一“田主赈济佃户论”,并且确实有不少地主在身体力行,尽管佃户受赈要以“旧租清楚”为条件,但地主在经济上多少要作出一定牺牲.针对官府赈济不能遍及农村、又不能确定灾伤重轻、饥民真伪,显然田主直接赈济佃户为更有效的赈济工作,是对救荒思想的一种发展。这些地主并不完全排斥政府赈济,认为官方赈济只能是一种补充,赈济对象一般也只是佃户以外的其他人。更加接近民间的救济方式才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明清时期荒政的特征之一就是经过了单一由政府办理向多元化社会办理的过程,仓储也越来越驻足于广大乡村。在官方赈济无能为力时,不得不对这种既成事实的互相补充加以默认;在鼓励民间商人赈粜的前提下从社会各方面挖掘潜力以减轻朝廷负担。谢国祯通过对一张明万历四十八年“平价米票”的研究,就揭示了官府劝地主富室出粟平粜,同时发出平价米票叫贫民到富家籴谷的事实。①
有的学者还从民间在灾后采取的生产技术措施着眼,进一步深入研究民间的备荒救灾,认为明清时期参植以防水旱和种植救荒作物以及灾后的补种、补救事业的发展为民间救荒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
迄今为止,学术界对于明清民间慈善组织的研究还很薄弱,还没有人专门论述或评价过它的作用。这固然与有关这方面的资料在明清地方志上未予以普遍记载有关,但主要还是由于学术界没有给予充分重视。相比之下,日本夫马进对有关明清慈善组织及临时救济组织“一命浮图会”的研究,特别是对“善堂”的组织规模、经营、管理方面的细致分析,无疑会为我国史学界提供鉴借。
综上所述,建国以来学术界对有关明清农业自然灾害的研究已取得不少成果.其中固不乏独到见解,但是立足于一种比较系统的研究视界还不多。以上对这一领域研究的回顾只能算作力图进行这一尝试的初步的准备,以期更富创意的研究成果问世。
注释:
①谢国桢:《记明万历四十八年平价米票》 《学术月刊》 1979年第3期 原文出处:《中国农史》1992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