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救灾方式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影响 ——因灾录囚及其对司法制度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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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救灾方式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影响 ——因灾录囚及其对司法制度的破坏


救灾方式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影响
——因灾录囚及其对司法制度的破坏
作者简介:段伟,复旦大学 历史地理研究中心,上海 200433
文章出处: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3月
摘要: 录囚本是我国古代平反冤狱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天人感应”思想的主导下,录囚在东汉时期成为禳灾的一种制度,为后世所继承和发展。它有着维护灾害时期社会稳定、安定灾民心理的功效,但同时对我国古代的灾害防治和司法审查产生了很多不良影响,妨碍了社会公正,甚至流为形式。
关键词:汉代;自然灾害;录囚;禳灾;法制史
一、 引言
中国自然灾害频繁,破坏力极大。面对自然灾害,古代人民通过各种方式进行防御,希望减轻或消除灾害。减灾措施除了对灾害的防治有直接影响外,还会对社会各方面有间接作用。“录囚”(又称“虑囚”、“理囚”)曾经作为政府的重要救灾措施,自汉代以来不断实行,深刻影响了原本比较公平的司法制度,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
录囚制度是我国古代司法制度史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对监狱在押犯进行审录复核,以纠正错案、督办淹狱的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可对古代司法审判发挥积极有效作用。清代沈家本曾对历代录囚做过梳理,但主要是罗列史料,没有对录囚制度产生的原因及影响进行论述。目前学术界对录囚也关注不足,仅有零星儿篇论文。①对于其作用,大部分研究者评价较高,认为它“有助于提高审案质量,减少冤狱;通过录囚对淹滞未决案进行督办,对狱政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可以改进狱政管理,防止案件的滞留延宕,便于及时发挥司法镇压的职能;通过录囚来检查和督励下级机关的审判活动,考核郡县行政长官的政绩,有利于改善司法状况;对非死罪犯人的减等及轻罪犯的原宥,还能借此宣扬统治者的所谓‘仁政’”。②这些文章关注的录囚主要是指政府为纠正冤案而实行的普通录囚。遇到自然灾害时,政府有时也会录囚,这就是“因灾录囚”制度。④
因灾录囚制度自汉代出现,直至清末仍在发挥作用。它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的同时,有时也会成为姑息违法者的“纵囚”制度,严重破坏了古代的司法制度。但学术界对因灾录囚制度的研究尚不够深入,没有深刻挖掘录囚制度与自然灾害的关系,也很少探讨因灾录囚能够持续近两千年的原因。本文从因灾录囚制度的产生及具体操作方式,论述其对社会的重要影响。
二、 因灾录囚的由来
录囚制度由来己久。早在先秦时期,政府就有定期派遣官员省察狱政的制度。《礼记·月令》记载:“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录囚制度至迟在西汉武帝时期就己出现。汉代刺史“'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胡广注释说:“县邑囚徒,皆阅录视,参考辞状,实其真伪。有侵冤者,即时平理也。” ⑤可见,录囚是刺史的职能之一。汉代刺史多次录囚。何武“为(扬州)刺史,行部录囚徒”;⑥张禹为扬州刺史,“历行郡邑,深幽之处莫不毕到,亲录囚徒,多所明举”。⑤除了刺史,郡守也有录囚责任。西汉隽不疑任京兆尹,“每行县录囚徒还,其母辄问不疑:‘有所平反,活几何人?’”⑥东汉应泰“为郡决曹史,行部四十二县,录囚徒数百千人”。⑤由此可见,录囚是“汉时郡守之常职也”。汉以后的历代政府多继承了这一制度。西晋时,郡国守相三年一巡行属县,录囚徒,理冤狱。南北朝时,南陈专设录冤局,常在三月由侍中、吏部尚书、尚书、三公郎、部都令史、三公录冤局、令史、御史中丞、侍御史、兰台令史“亲行京师诸狱及治署,理察囚徒冤枉”。⑧唐代录囚次数更多。宋初规
定地方长官五月录囚,后改为十月录囚。到明清时期,录囚制度更为完善,皇帝很少参与录囚,录囚多改由三法司会审。录囚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不仅完善了法制,还能纠正冤假错案,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加强社会稳定。
与录囚的出现相对应,在“天人感应”思想的影响下,汉代因灾录囚制度开始出现。西汉中后期,天人感应思想开始弥漫整个社会,阴阳灾异论者将灾害爆发归结于阴阳失调,认为牢狱中囚犯如有冤情,则会生成冤气,打破阴阳一气的平衡,形成灾害。如果能将冤假错案平反,则能和顺阴阳,将灾害消除。东汉时狱政致灾观念得到进一步强化,更多的人将旱灾与冤狱联系起来,主要观点有四种:
一是认为冤狱影响王政,导致天旱。章帝建初元年(76年),大旱。章帝问消灾办法,鲍昱对答:“臣闻圣人理国,三年有成。今陛下始践天位,刑政未着,如有失得,何能致异?但臣前在汝南,典理楚事,系者千余人,恐未能尽当其罪。先帝诏言,大狱一起,冤者过半。又诸徙者骨肉离分,孤魂不祀。一人呼嗟,王政为亏,宜一切还诸徙家属,蠲除禁锢,兴灭继绝,死生获所。如此,和气可致。” ⑤章帝接受了他的建议。
二是认为冤狱使民愁困,感动天地,移变阴阳,引发旱灾。章帝建初元年,大旱谷贵,杨终认为是广陵、楚、淮阳、济南之狱涉及迁徙者数以万计,吏民怨旷所致,于是上疏:“自永平以来,仍连大狱,有司穷考,转相牵引,掠考冤滥,家属徙边。…愁困之民,足以感动天地,移变阴阳矣。陛下留念省察,以济元元。” ⑤
三是认为断狱时间也影响阴阳,招致旱灾。“汉旧事断狱报重,常尽三冬之月,是时帝始改用冬初十月而已。元和二年,旱,长水校尉贾宗等上言,以为断狱不尽三冬,故阴气微弱,阳气发泄,招致灾旱事在于此”。⑤
四是认为上天通过灾害来显示有冤案。献帝初平四年(193年),大雨昼夜20余日,献帝下诏:“灾异屡降,阴雨为害,使者衔命宣布恩泽,原解轻微,庶合天心。欲释冤结而复罪之乎!一切勿问。” ⑤献帝认为大雨不停是上天欲释冤结,故派御史录囚。
在这种狱政影响阴阳、招致灾害的思想指引下,为了消除灾害,特别是旱灾,东汉政府多次实行录囚。帝王们对录囚非常重视,除了让司法官员、地方官录囚,往往还派遣使者甚至亲自录囚。当然,这些从规格上都超过正常司法范围内的录囚(正常录囚时,皇帝为显示仁政有时也会参加,但没有因灾录囚时参加的频率高)。经过阴阳灾异论者的不断鼓吹和因灾录囚次数的增多,因灾录囚这一禳灾形式得到社会多数人的赞同,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并被后世继承和发展。
东汉以降的近两千年里,狱政致灾的思想一直存在。宋代,有人仍然认为灾害是上天对政府统治的警戒,应该以录囚答天心。“夫天人之间,相去不远,太戊称宗,实由拱桑之祥,宣土复占,厥有云汉之诗。罪己而兴,凉非虚语。遇灾而惧,适为盛德。臣愚欲望陛下深求其故,俯询愚言,宽民力,录囚徒。凡可以应天者,务求其实,则治道日举,圣德日新,上答天心,下遂人欲”。⑨这种思想从汉代绵延至清末, 因灾录囚制度也未有中断。如, 魏晋南北朝的石勒统治时, 大旱, 勒亲临廷尉录囚徒, 五岁刑已下皆轻决遣之, 重者赐酒食, 听沐浴, 一须秋论 ”。⑩唐代是因灾录囚制度的大发展时期, 录囚次数显着增加,据统计有74次之多。④唐代以后皇帝依然遣使录囚。宋太宗淳化元年 ( 990年 ) “夏四月庚戌, 遣中使诣五岳祷雨, 虑囚, 遣使分决诸道狱”,⑾宋仁宗嘉枯七年(1062年)一月“命官录被水诸州系囚”。元至元七年(1270年),“帝以蝗旱为忧,命(叶)德辉录囚山西、河东”。12明洪武一十四年( 1391年)四月甲子,因久旱录囚。13明代规定因旱录囚时,对有的犯人要从轻处罚。“夏月热审,免笞刑,减徒、流,出轻系。遇岁旱,特旨录囚亦如之”。13 即使在西方科学思想大量传入中国的清末时期,因灾录囚仍然存在。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二月“癸丑,以旱诏中外虑囚”。14
三、因灾录囚的积极作用
因灾录囚因为有适当的思想基础, 能在大灾之时让全民感受到皇帝的宽容, 体现皇帝的自责, 故能促进社会的安宁稳定。而这正是其能在中国古代实行近两千年的重要原因。因灾录囚的积极作用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1. 安定灾民心理, 给灾民消灾的希望。冤狱破坏阴阳, 引发自然灾害, 如何弥补? 通过录囚, 招致和气, 是解决方式之一。史籍多次记载, 录囚之后立降澍雨, 这无疑加强了社会对录囚消灾的信心。
按照现代自然科学解释, 旱灾有一个持续时间, 过了这个时间段, 就会迎来降雨期。一般来说, 旱灾很强烈时皇帝才下令录囚。而旱灾强烈时也是降雨期即将到来之时, 所以, 有时录囚之后就有降雨不足为奇。古人不明白气候变化的原因, 而将之归为录囚之功。故录囚的实行, 就给灾民带来了消除旱灾的希望。有时候, 录囚之后虽无降雨, 但人们并不以为录囚没有效果, 而是认为冤案没有清查, 阴阳尚未协调, 应该进一步录囚。明代, 大理寺副卿陈粹言: “今岁之春, 大风拔木, 雨土弥旬, 重以旱旸。自京师达于齐鲁, 野无麦苖, 民之流移甚矣。天子恻然靡宁, 思所以弭之者。乃者诏两京虑囚, 有司亦奔走, 钦承于下, 而天意未回, 民气未复, 则吾为法吏者, 何以自处? 岂狱之淹者尚未舒耶? 冤者尚未伸耶? 抑或失之姑息, 而要囚亦与之开释耶? 不然, 岂以是为弭灾之故事而不足行耶?”15这说明录囚官在审判时, 对录囚的效果有强烈的信心, 如果旱灾仍在继续, 不是去怀疑这一制度的合理性, 而是认为自己断案可能有错误。
2. 平反冤假错案, 加强狱政管理。当社会矛盾激化, 吏治败坏之时, 冤假错案、淹狱发生比例较高。虽然国家有定时的录囚审核制度, 但仍然不能保证断案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因灾录囚无疑给了囚犯更多的申诉机会, 可避免更多的冤案发生, 也缩短了断案的时间。东汉和帝永初二年 ( 108年 ) :“夏, 京师旱, 亲幸洛阳寺录冤狱。有囚实不杀人而被考自诬, 羸困舆见, 畏吏不敢言, 将去, 举头若欲自诉。太后察视觉之, 即呼还问状, 具得枉实, 即时收洛阳令下狱抵罪。行未还宫, 澍雨大降”。⑤
监狱人口密集, 生活待遇差, 是疾病的高发地。录囚时, 或者打扫监狱, 或者将最轻的犯人释放, 能够减轻疾病的发生,增加犯人的存活率。汉代种有酷吏因犯人“被掠生虫”,受到降职处分。⑤宋代,对录囚过程有严格规定, 能改善罪犯待遇。天圣年间, 毛应佺守窦州, 朝廷赐《虐囚敕书》云:“敕毛应佺: 朕念三圣之爱育蒸黔, 垂着典法, 申戒官吏, 简恤刑章, 深切丁宁, 斯为至矣。方郡守长, 如能刻意遵奉, 与我共此, 何患不臻于讼息而治平哉! 今歊燠戒时, 动植咸茂, 而圜墙幽圄犹有系缧, 愀然以思, 当食兴叹。汝宜体是忧恻, 加于抚循, 无使狴犴之间, 重有沦胥之困, 躬勤省察, 称朕意焉。敕书到日, 汝可速指挥泥饰洒扫, 狱房尝须净洁。每五日一度, 差人就狱内监逐人力, 刷荡枷杻, 及逐日供给水浆。兼罪人内如有疾病者, 立便差人看承医疗。其委无骨肉者, 支与吃食。有人供送茶饭者, 亦须尽时转送, 不得邀难减克, 无使罪人或至饥渇。所有合归法者, 候处断之时, 给与酒饭。如小可罪犯, 便须逐旋决遣, 若是大段刑禁, 事关人命, 亦须尽理速行勘断, 不待淹延, 仍散下管内, 汝宜常切提举, 无令旷慢。及依此逐件施行。讫, 闻奏。故兹示谕, 想宜知悉。夏热, 汝比好否遣书指不多及。”16如果毛应佺遵守敕书规定,则囚犯的生活质量必定大为提高。
3. 缓解社会矛盾, 稳定社会秩序。大灾之时, 人们生活困难, 甚至流离失所, 作奸犯科之事难以避免。政府此时通过录囚对一些犯人宽宥处理, 不仅减少了政府的支出, 更使犯人感受到皇帝的宽容, 缓解了阶级矛盾, 加强了社会稳定。所以, 古人一直将因灾录囚作为皇帝对人民的恩惠, 而不是简单的司法程序。《魏书》:“司空高肇以帝舅宠任, 既擅威权, 谋去良宗, 屡谮怿及愉等。愉不胜其忿怒, 遂举逆冀州。因愉之逆, 又构杀勰。怿恐不免。肇又录囚徒, 以立私惠。怿因侍宴酒酣, 乃谓肇曰:‘天子兄弟, 讵有几人, 而炎炎不息。昔王莽头秃,亦借《谓阳》之资, 遂篡汉室, 今君曲形见矣, 恐复终成乱阶。’ 又言于世宗曰: ‘臣闻唯器与名, 不可以假人。是故季氏旅泰, 宣尼以为深讥。仲叔轩悬, 丘明以为至诫。谅以天尊地卑, 君臣道别, 宜杜渐防萌, 无相僭越。至于减膳录囚, 人君之事, 今乃司徒行之, 讵是人臣之义。且陛下修政教, 解狱讼, 则时雨可降, 玉烛知和, 何使明君失之于上, 奸臣窃之于下。长乱之基,于此在矣。’”17北魏清和王元怿就认为录囚是属于皇帝的事务, 大臣录囚是对人民的“私惠 ”, 是为了获取民心。
四、因灾录囚对司法制度的破坏
中国古代受儒家思想影响深远,“德主刑辅”的观念一直被统治者所强调。统治者常常希望通过录囚的方式感化囚犯, 起到净化社会风气的作用。而许多地方官也将“囹圄空虚 ”作为执政的目标。这种希望通过录囚感化囚犯的思想使得国家非常注重录囚。以往学者在研究录囚时, 多是肯定其积极作用,认为有利于政府对狱政的宏观控制, 有利于理冤狱, 梳淹狱, 整顿吏治。这些效果无疑都有益于社会。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 物极必反。政府注重录囚, 本是司法制度健全的显示,对彰显社会公正有益,但过分强调这一形式,却带来一系列的不良影响, 反而妨碍了社会公正。这在因灾录囚上表现得更为明显。
录囚作为一种仁政, 体现了皇帝的宽容、仁爱, 多受到社会的赞扬。流传下来的史籍也多是赞扬录囚的实施过程或结果, 很少有关于录囚不良影响的记载。但从一些表彰录囚的记载中, 我们稍加注意,仍然能发现录囚对社会的不良影响还是存在的。
录囚作为司法审查的一个环节, 本应是有多少冤假错案就纠正多少, 不应有数量限定。但录囚官为显示皇帝仁爱, 或显示自身贤明, 多从宽录囚, 偏离了司法的公正性。因灾录囚的目的是通过减少冤情进行禳灾, 录囚官会比定时录囚更宽地从轻审判, 从而引发一系列不良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四点:
1. 因灾录囚使许多违法者得到减刑, 违法者得不到公正审判, 特别是唐宋以后录囚几乎成为大赦的代名词。因灾录囚的目的是为了禳灾, 平衡阴阳二气, 舒缓上天的惩罚, 前提就是监狱里一定有冤狱存在。为了证明冤狱确实存在, 就会对一些囚犯从轻发落。这样, 录囚的审核逐渐走向形式化, 对违法者多是宥免, 而不是真正纠正错误判案。汉代录囚基本遵循理冤本义, 至南北朝时期, 就有原宥出现。到唐代, “虑囚遂为赦之一端”,因灾录囚时减罪成为常事。如 唐玄宗开元七年 ( 719年 ) “秋七月丙辰,制以亢阳日久,上亲录囚徒,多所原免”。这一时期因灾录囚减罪的敕文对减罪规定比较详细。“时向炎蒸人, 或冤系, 岂忘仁恕, 固须审察。其京都城见禁囚, 宜令中书门下及留守检覆, 讫徒已下罪,各委所由长官据情状量决罚便放, 死罪已下递降一等, 有情状难容合格杖者, 决讫准例处分。天下诸州亦并准此”。19宋代, 这种减罪制度得到传承。宋神宗熙宁三年 ( 1070年 )八月丙寅, “以旱虑囚, 死罪以下递减一等, 杖笞者释之”。11明代有诗直白地表达了因害怕灾害而大肆给囚犯减罪的事实。吴宽写到: “迩来旱灾及千里, 宸衷恻恻忧吾氓。谓兹感召必有自, 玺书早谕秋官卿, 死囚已释十五六, 尚恐枉抑连神京”。 15将约一半的死囚改判后还担心旱灾, 可见当时为了禳灾, 已经根本不顾断案的公正性。
2. 导致腐败出现。犯人可以借此机会向录囚官贿赂, 争取减刑。录囚时, 录囚官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大的可以左右一个人的生命, 小的也能决定一个人罪行的轻重。正因为录囚官地位的重要, 给违法者提供了一个翻案的机会, 许多罪犯通过贿赂录囚官来减轻罪等。明代有故事表彰不收贿金的录囚官:“宪长方某氏亦廉其贤, 特令督臬狱。旧吏督狱者, 值虑囚时, 可坐得若干金。乃 (李 )掾受令, 即自榜狱中曰: 诸囚犯于刑者中多以贿, 故上令吾督狱者, 敕法耳。若干法而暱贿, 何如此囚?20虽然这段文字是为了表彰录囚时不取贿赂的李掾, 但也给我们透露出更为重要的信息, 就是当时录囚官大多数是收取贿赂的, 贿金数目还不少。这就无怪乎每次录囚获得减罪的犯人很多。
3. 对一些惯犯起不到惩戒作用, 违法者反而将其视为出狱的良好时机。政府录囚一般都会对违法者减罪, 很少会加罪的, 所以, 录囚对违法者来说无疑是一次得到减罪的大好时机。这种机会对违法者容易产生两种影响。一是力争推翻原有证词, 获得减罪机会。如宋代文献记载: “以狱案考之, 军县初勘李保同火 (伙 )共盗, 盖甚分明, 只因移狱建康, 虑囚官引问, 始有李保不入火 (伙 )之说。” 录囚官为减少冤案, 容易诱使违法者翻供, 形成错案。
二是录囚即为减罪, 导致违法者不畏犯法。这更会形成恶劣的社会风气。这个问题唐代就已有人看出。唐宣宗大中元年 ( 847年 ), “上以旱故……命中书侍郎、同平章事卢商与御史中丞封敖疏理京城系囚。理卿马植奏称: ‘卢商等务行宽宥, 凡抵极法者, 一切免死, 彼官典犯赃及故杀人, 平日大赦所不免, 今因疏理而原之, 使贪吏无所惩畏, 死者衔冤无告, 恐非所以消旱灾、致和气也。’”文宗让两省五品以上官员讨论此事。左谏议大夫张鹭等说: “陛下以旱理系囚, 虑有冤滞。今所原死罪, 无冤可雪, 恐凶险侥幸之徒常思水旱为灾, 宜如马植所奏。” 诏“从之,皆论如法”。虽然最后如马植所言, 没有对所有死囚都赦免, 但实际上, 历代政府录囚时都没有真正做到按法律办事。
宋代, 对因灾录囚实际是姑息养奸有更深刻的认识。宋真宗时, 江南提典刑狱范应辰上言: “臣今所部州军, 过误而被宥者虽多, 窃害而蒙释者亦众。盖以奸凶之辈密断赦期, 百计为是, 万端斯起, 发其夙憾, 狃于忿心, 单弱受辜, 强梁肆暴。或举家陨命, 馨室虏财; 或持刀杀人, 肝脑涂地; 或纵火焚舍, 蕴蓄荡空。至有纠轻生之徒为强剽之盗, 公行戕害以夺资储。巡警之官, 上逼下逐, 设谋缉捕, 冒险斗敌, 利罚耆伍, 簿责令尉, 以兹败获, 合正典刑。逢此霈恩, 亦其罪, 悉又配为伍卒, 咸给衣粮。今力耕之人有受其寒馁者, 而此辈季赐以服, 月赋以粟, 又何异赏人为盗者耶与?”23程珌认为因灾录囚大赦会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 “然则赦之为害, 自古明君贤相未有不知之者。惟其末世陵迟, 王政不纲, 事从姑息, 故频年数赦, 长恶惠奸, 以为斯民之大害, 曾不思圣人之所谓赦过者, 盖为过误者耳。 ……今三岁一赦, 大霈渥泽, 至于每岁虑囚, 雨旸决遣, 不过恐狱讼之淹延与刑罚之冤滥耳。而有司不悟, 亦遂以为赦焉。……夫顽恶之民, 逆数赦期, 赦前为奸, 赦至无罪。此赦之所以不欲先定也。一岁再赦, 则奸暴公行, 而善良
无遗类矣。此赦之所以不可数也。 ……一夫之屈可以致六月之霜, 一妇之冤可以致三年之旱, 逆天道而惠奸民, 亦岂圣人配天其泽之意哉? ……臣愚, 欲乞明诏攸司, 如盛暑虑囚, 雨旸决遣, 但令刑罚中理,不当妄有蠲贷。至于虽遇郊恩与非常之赦, 凡杀人为盗、情理蠧害者, 亦当遵守祖宗故事, 并取奏裁, 无复有过恩宥滋长奸恶。”24可见, 宋代过多的录囚赦宥已经对违法者造成了重要影响。违法者从政府屡次录囚、大赦中摸索出规律, 认为犯罪得到的惩罚成本降低, 故不怕违法。
4. 录囚流为形式, 不能真正纠正冤假错案。作为正常司法工作的组成部分, 录囚官可能会认真工作, 但因灾录囚时, 录囚官往往会工作流于形式, 应付了事。宋人有诗曰: “万冤无计彻天衢, 三尺金科谩巻舒。公不戴星驰驷马, 民将指日就枯鱼。黄堂宴妓不加意, 丹陛虑囚空有书。见说群乌广瞻听, 如何公论尚踌躇。” 25 作者表达了对录囚官张舍人的期望, 正说明并不是所有录囚官都能认真平冤狱。元至顺三年 ( 1332年 ), 苏天爵在湖北录囚, “囚有言其冤状者, 公曰宪司岁再至, 不言何也? 囚皆曰, 前此虑囚者, 应故事耳, 闻公至当受刑, 故不得不言”。26这里, 囚犯直接说出有录囚官仅仅应付了事, 并不严明查案。因灾录囚的目的是禳灾, 不达目的, 势必要继续录囚, 开释囚犯。明人有诗句“不睹甘霖注, 安知谳狱平” 27深刻说明了冤狱不是以事实为依据, 而是以灾害是否消减为绳准的。
五、结语
因灾录囚制度是我国古代天人感应思想下的产物, 延续时间长久, 对古代社会有多重影响。在灾害使社会矛盾加剧的情况下, 录囚可以清理冤狱淹狱, 改善狱政吏治, 释放部分囚犯, 从而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 安定人心, 稳定社会秩序。但过度录囚, 将之作为禳灾的一种固定措施, 多次运用, 不是真正按照法律规定审核案件, 不仅降低了司法审查的社会公正性, 更助长了一些惯犯不畏犯罪的恶劣风气, 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虽然古代也有人认识到这些不良影响, 但由于因灾录囚体现了皇帝的仁政, 在当时社会还是非常认同的禳灾方式, 故一直得到历代政府的青睐和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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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明 )高叔 嗣. 辛 廷评 虑 囚后 喜雨 [M ] ∗ 苏门 集: 卷三. 景 印文 渊阁 四库 全书, 第 1273册. 台 北: 商务 印书 馆,1986: 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