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清朝时期外藩王公俸禄研究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清朝-清朝时期外藩王公俸禄研究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清朝时期外藩王公俸禄研究
张乔洋
摘要:在清朝入关前,蒙古族就与满族建立起了紧密的盟友联系。清朝入关掌握政权以前后,成为了全国的统治者,蒙古族对其统治也有其重要作用,不能忽视。所以清朝统治者对蒙古贵族实施了拉拢政策,确立了扎萨克制度。对蒙古各级上层贵族,进行了加封,并给予了优厚的俸禄。其中对外藩王公的俸禄,是清朝对蒙古王公的重要政策之一。
关键词:清朝;外藩王公:俸禄
一、清朝时期的蒙古
清朝是我国历史上民族大一统事情,国土辽阔,民族众多。蒙古也成为清朝时期大家庭的一员,并起着重要的作用。明末清初时期,蒙古分为三部:内扎萨克蒙古、喀尔喀蒙古、卫拉特蒙古。其中,内扎萨克蒙古生活在现今内蒙古地区,最早归附清朝,并在清朝的建立和人住中原起着重要的作用。喀尔喀蒙古也称外扎萨克蒙古,游牧在现在的外蒙古地区,也先后归附清朝。卫拉特蒙古生活在今新疆地区,清朝前期卫拉特蒙古中的准格尔部强盛起来,攻打喀尔喀蒙古,并多次与清朝发生战争。直至,清朝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朝统一新疆,才归附清朝。
二、扎萨克制度的建立
“幅员之广,超越前古,蒙古内扎萨克以及喀尔喀、青海厄鲁特(额鲁特)、西藏回部,咸以亲王一下等爵爵之,所以柔远也”。早在清朝建立初期,就初步确立了扎萨克制度。崇德元年(1635年),“定诸藩爵六等,一和硕亲王。二多罗郡王,三多罗贝勒,四固山贝子,五镇国公,六辅国公”。”①清统一中原后,继续实行扎萨克制度,并逐渐完善,将封爵细密化,除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外,还有台吉、子、男等名号。顺治帝曾经宣称:“朕世世为天子,尔等亦世世为王,享富贵于无穷,锤芳名于不朽。””②其袭爵原则也逐步议定,如康熙元年(1662年)定:“凡王、贝勒、贝子、公、扎萨克台吉等袭爵时,本人有子,而该扎萨克王、台吉等捏称无子,希图承袭与他人具保承报者,事发,将扎萨克王、台吉及协理旗务之台吉等,皆革去管理旗务之任,罚俸一年。”乾隆十七年(1752年)谕:“定例子=内蒙古亲王之子年已及岁者,授为一等台吉,郡王、贝勒之子弟,授为二等台吉,贝子、公之子弟,授为三等台吉,其袭爵之子,并无区别。今特加恩将袭爵之子与余子示以区别,亲王之长子,着赏给公之品级,郡王、贝勒之长子,授为一等台吉,贝子、公之长子,授为二等台吉,将来各承袭父爵。余子俟年已及岁,仍授品级。如长子不承袭爵,欲于余子内择其优者,以备将来袭爵,着即报理落院,将朕加恩增赏之爵移授。”③通过清朝前期几位皇帝的不断改进,扎萨克制度在乾隆时期已经相当成熟。扎萨克制度的实行,有着清朝统治者深层次的政治考虑,从总的情况来看,外藩王公可以世世承袭其爵位,并有“加恩增赏”之例,这反映了清廷对外藩王公的重视和笼络;但爵位之袭或改袭,须经清廷批准,这又反映了清廷的藩部的主从关系或隶属关系。表明清朝统治者对蒙古是即利用又防范。
三、外藩王公的俸禄
在确立扎萨克制度的同时,清朝也给封爵的外公王藩颁给的相应的俸禄。顺治十四年(1657年),“定外藩王、贝勒、贝子、公俸银、缎匹各有所差。”④规定了外藩王公的俸禄由俸银、俸缎两部分组成。此后,又逐渐确定了外藩各部王公的俸禄标准,如内扎萨克王公等俸禄标准为:
科尔沁图什业图、桌里克图、达尔汉三亲王俸银二千五百两,俸缎四十匹;其余亲王俸银二千两,俸缎二十五匹;科尔沁扎萨克吐郡王俸银一千五百两,俸缎二十;其余郡王俸银一千二百两,俸缎十五;贝勒俸银八百两,俸缎十三;贝子,俸银五百两,俸缎十;镇国公俸银三百两,俸缎九匹;辅国公俸银二百两,俸缎七;扎萨克台吉俸银一百两,俸缎四。一等精齐尼哈番(即子爵,见前注)俸银二百五两,二等糟齐尼哈番俸银一百九十二两五钱,三等精齐尼哈番俸银一百八十两:一等阿思哈尼哈番(即男爵)俸银一百五十五两,二等阿思哈尼哈番俸银一百四十二两五钱,三等阿思哈尼哈番俸银一百三十两;一等阿达哈哈番(即轻车都尉)俸银一百五两,二等阿达哈哈番俸银九十二两五钱,三等阿达哈哈番俸银八十两;拜他喇布勒哈番(即轻都尉)俸银五十五两:拖沙啦哈番(即云都尉)俸银四十二两五钱。
又如外扎萨克王公等俸禄标准为:
汗俸银二千五百两,缎四十;亲王俸银二千两,缎二十五;世子俸银一千五百两,缎二十;郡王俸银一千二百两,缎十五;贝勒俸银八百两,缎十三;贝子俸银五百两,缎十;镇国公俸银三百两,缎九:辅国公俸银二百两,缎七;扎萨克一等台吉俸银一百两,缎四。乾清门行走一等台吉俸银一百两,二等八十两,三等六十两,四等四十两。阵亡世袭一等台吉五十两,副都统七十七两五钱,骑都尉五十五两,云都尉四十二两五钱。骑都尉兼一云骑尉六十七五钱。喀尔喀世袭一等台吉五十两,达尔汗二十两,缎四。
再如,“伊犁所属之土尔扈特、和硕特汗、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应领俸银、缎匹数目,均与喀尔喀同”;“吐尔伯特汗、亲王、郡王、贝勒、贝子、辅国公、扎萨克台吉俸银、停缎喀尔喀汗、王、公、台吉之例颁给”等⑤。
从清朝顺治年间到乾隆年间,外藩各部王公的俸禄制度逐渐形成。从内扎萨克各部到外扎萨克各部,最后乾隆年间统一新疆扩展到卫拉特各部,整个蒙古王公都纳入了清朝的外藩王公制度授予俸禄。
外藩各部落王公等的俸禄标准,基本上具有趋同性,但外藩王公俸禄要比宗室王公俸禄低得多,宗室俸禄:亲王岁给10000两,郡王5000两,贝勒2500两,贝子1250两,公625两。对此,雍正帝解释为:“扎萨克蒙古王公等之俸比在内王等少给者,并非内外轻重分别,因蒙古王等人多在蒙古地方居住,费用有限,国帑不足,故少给伊等之俸。”⑥但是外藩王公的俸禄远高于世爵俸禄。顺治十年(1653年),“更定世爵银米有差”,其标准:“一等公俸银700两,俸米350石:二等公俸银685两,俸米342.5石:三等公660两,俸米330石:一等侯兼一云骑尉俸银635两,俸米317.5石:一等侯610两,俸米305石;二等侯俸银585两,俸米292.5石;三等侯俸银560两,俸米280石……”⑦。从这些资料可以看出,外藩王公的俸禄远不是世爵俸禄可比,由此可以看出清朝统治着对蒙古各部王公的重视。
结论
外藩王公俸禄制度,是清朝统治者笼络蒙古的政策之一。在提高蒙古各部王公待遇的时候,也加强了满蒙之间的联盟。在清朝入主中原和维护清朝的统治中,蒙古贵族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成为了清朝统治者的坚实盟友。
(作者单位:新疆大学人文学院)
参考文献:
[1] 《清朝文献通考》卷255,《封建十》;
[2] 《清史稿》卷518,《藩部一》;
[3]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73,《理藩院封爵承袭台吉塔布囊》:
[4] 《清朝文献通考》卷42,《国用四》;
[5]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87,《理藩院俸禄》;
[6] 《清朝文献通考》卷42,《国用四》;
[7] 《清朝文献通考》卷42,《国用四》;
作者简介:张乔洋( 1988-) 男,汉族,河北衡水市人,新疆大学人文学院,历史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新疆地方史。
(来源:《金田》2014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