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阶级-近代华北平原地主经济的发展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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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近代华北平原地主经济的发展趋向


中国传统社会中,地主阶级是一个主导阶级,地主经济也是主导经济。尽管近代华北农村社会以自耕农为主体,但地主经济仍然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如果不对地主经济作深入研究,对自耕农和佃农的研究以至对农村经济的研究就是不完整的。
地主经济的最根本的特征是掌控了大量的土地,用雇工或出租的方式进行经营。因而本文从地主阶级的土地兼并开始,继之以地主的土地经营方式,最后是地主的工商业活动。
一、地主阶级的土地兼并
近代华北地主阶级的构成方式与传统社会相比,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影响到了土地兼并和土地的经营。这些变化包括绅权的扩大、商人地主和经营地主的增加。
中国传统社会中,地方士绅是连接官与民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基层社会生活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清前期,一方面与历朝历代一样,政府要通过乡绅阶层维护统治;另一方面,由于清朝以少数民族入主中原,为削弱汉族反抗力量,对地主士绅的权势有所限制裁抑。
近代以来,士绅权力逐渐扩张,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清中期以降,军队战斗力日渐衰弱,在镇压白莲教起义时,就开始利用地方性地主武装——民团,到太平天国起义爆发,镇压农民运动的主力湘军淮军等,都是由在籍绅士组建的团练发展而来,大批士绅成为拥兵自重,权倾一方的军阀,他们的家族,以至他们本人解甲归田后,都比过去的士绅有着大得多的权力。第二,清代任命地方行政官员时有回避制度,本省人不得作本省地方官。辛亥革命以后,这一制度取消,很多县长区长都由本地人担任。这种做法有很大好处,本地人了解当地情况,便于更好地治理;同时,本地人更关心家乡建设,有长远打算,而来此做一任县令,干两三年就要离开的外省人则往往有临时思想。但是,本地人做本地官,无形中使其家族、亲戚,以至同学朋友等身价倍增,促进了绅权的扩大。第三,伴随着清末民初的社会转型,大批新人进入了士绅阶层,而旧的士绅虽有所衰落,却并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这种情况,为近代地主阶级的土地兼并带来了与以往不同的特点。
1、军阀豪绅地主的土地兼并
如前所述,清后期绅权扩张的原因之一是军阀豪绅势力的加强,辛亥以后,北洋军阀政府统治时期,军阀势力更强,地方政权即使还有不直接受军阀地主控制者,对后者也无可奈何。在华北,出现了不少军阀地主占有大片地产的情形。如袁世凯在河南彰德、汲县、辉县等地曾有田产4万亩左右,徐世昌在辉县有5000多亩地,曾任云南总督的罗山县地主刘楷堂,拥有土地25000亩,官僚出身的罗山地主吕莘禄,亦曾有土地12000亩①。在河北省,曹琨弟兄是静海县一带最大的地主,不但占有大片田地,而且垄断了当地的水利事业②。至于一些中小军阀和地方豪绅,兼并土地的规模虽不能与上述大军阀相比,也相当可观。
军阀豪绅地主对土地的兼并大致有如下几种方式:
(1)购买。用货币以市价购买土地,本无特殊之处,不过,近代军阀和豪绅购买土地,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军阀及豪绅地主聚敛货币的速度规模都很大,清代官吏贪污受贿虽是常事,但除少数特别有权势者外,一般官吏敛财总要受到一定限制,武职官员的地位低于文官,敛财更不易。而清末,尤其民国初年,随着绅权扩张至军事、政治、财务各个领域,军阀和豪绅地主聚敛钱财的限制被打破,如河南辉县的一个区长,一年任意摊派捐税可达十几万元钱,以本人私入三分之一计,可获四五万元③,而清代一个县令一年也未必能聚敛万两银子。二是在军阀势力统治下,苛捐杂税增多,农户(包括无权势的中小地主在内)负担特别沉重,以至土地有时成为累赘,地价下降,而豪绅地主凭借权力,不必负担这些捐税,土地仍然是有利可图的产业,他们可以趁地价下降时大肆兼并土地。
(2)强取豪夺。豪绅地主能够强取豪夺土地,最主要的原因是他们手中控制了武装力量和地方政权,如山东临沂县甄家沟的一个甄姓地主,在1920年代不过是一个乡长,为了掠夺土地,诬指一个农民是土匪,罚地12亩,霸为己有,又把另一与他有过口角的农民吓跑,没收了这户农民的80亩地。此外,尚用半价强买了与其地相邻的一些土地④。
(3)廉价占有公田。公有土地,包括官有的荒地、屯田、营田,以及公有的寺田等等都成为军阀、官僚、豪绅地主兼并的目标。例如天津附近小站地区,本为荒地,清雍正年间,政府在此主持水利事业,开辟稻田,此后,这里成为屯田区域。到清后期,淮军周盛传部在此经营营田达6万余亩,此后,这些营田成为盛军将领的私田。光绪末年,一叫张建勋的道台以贱价购得营田上游荒地3万余亩,拦河截水,开垦荒地⑤。民国初期,荒地放垦,往往是由大地主取得大片土地的开垦权,再分租给佃农开荒耕种,这些大地主中亦不乏军阀豪绅。在寺田以至旗地的处置过程中,军阀豪绅地主凭借其政治军事权力,也可以较容易地廉价获得土地。
2、商人地主的土地积累
商人把商业利润投入土地,转化为地主,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是比较常见的情形,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这种情形也开始改变。一方面,很多商人已不再把商业利润投入土地,而是扩大商业经营,或投资于工业企业;另一方面,地主中有更多的人兼营商业,他们在商业获得成功,逐渐转化为商人的过程中,一部分人仍然不断进行土地积累。
近代华北农村商人地主的土地积累,在速度、规模上都小于官僚地主和军阀地主,但比一般的地主速度快、规模大。如山东省章丘县经营地主太和堂李家,自乾隆26年(1761)到光绪31年(1905),用了144年的时间积累起土地515.92亩,平均每年购入3.58亩,而同在章丘县的商人地主矜恕堂孟家,自咸丰4年(1854)至民国24年(1935)的81年间,积累土地达2036.06亩,平均每年25.14亩。山东济宁的官僚地主玉堂孙家,嘉庆年间,兼并土地3万余亩,咸丰、光绪年间,又兼并土地6000多亩,即以嘉庆元年(1796)至光绪34年(1908)间共112年算,平均每年也有近321亩⑥。至于河南省的大军阀袁世凯,从光绪末年到民国初年,短短十几年时间,占有土地从4000亩增到了数万余亩,是其他几类地主都无法比拟的。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清末民初绅权扩大,军阀众多,官僚地主和军阀地主集中土地的规模大,速度快,但并不意味着近代华北农村土地有集中的趋势。军阀地主积累土地的特点是集中快,分散也快,一旦军事政治上失势,可能立刻倾家荡产。如张敬尧死后,其在天津小站的40万亩稻田全为政府没收出卖。袁世凯在河南的数万亩土地,也由民国政府没收。前引河南省几个曾拥地数万亩的军阀地主,到20年代末,由于分家或出售,都只剩几千亩地。至于官僚地主和缙绅地主阶层,在清末民初的政治大变革中,固然增加了不少新的成员,但也有大批旧的官绅地主没落。
二、出租地主的经营方式
1、出租地主的比重
地主将土地出租给农民以榨取地租,这是中国封建社会中持续时间最长久,分布也最广泛的一种剥削方式,在近代华北农村中,土地出租也仍然是地主阶级经营土地的最主要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出租地主及其土地在近代华北农村人口和土地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正如我在以前的研究中说明的那样,近代华北以自耕农经济为主体,租佃制并不发达,而这也就意味着出租地主及其土地的比重不会太大。
表1 华北各县出租地主户数土地比重表
河北省 县名 年代 户数(%) 土地(%) 资料来源 大兴
宛平
良乡
固安
永清
安次
霸县
涿县
武清
宝坻
顺义
密云
房山
青县
沧县
庆云
盐山
南皮
静海
河间
献县
肃宁
任邱
阜城
交河
景县
宁津
吴桥
东光
迁安
大城
清苑
满城
徐水
定兴
新城
唐县
博野
容城
望都
完县
安国
安新
束鹿
正定
阜平
栾城
行唐
晋县
无极
藁城
新乐
易县
涞水
涞源
定县
曲阳
深泽
深县
安平
大名
南乐
清丰
东明
濮阳
长垣
邢台
内丘
永年
曲周
沙河
南和
肥乡
鸡泽
广平
邯郸
威县
成安
清河
磁县
衡水
新河
枣强
赵县
高邑
南宫
宁晋
隆平
临城 1931
1931
1936
1931
1936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6
1931
1931
1931
1937
1931
1936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6
1931
1930
1931
1931
1936
1931
1936
1931
1936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5
1931
1934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0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1931 6.7
91
25.5
0.03
8
5
70
2
0.5
0.3
2.8
9
5
0.2
1.9
6
0.4
0.1
0.1
0.5
5
3
1
0.05
5
33
10
49.8
1.5
3
0.05
35
1
0.01
9
3
0.8
0.01
2
6.6
1.8
0.09
0.4
0.4
0.04
0.2
2
5
15
1
0.1
2
0.2
30
20
2
0.01
0.6
10
11
1
3.9
5
1.0
1.5
0.5
0.5
0.5
1
0.7
20
2
0.1
5.7
6.6
6.1
43.3
10
34
10
4.3
4.8
2
2
2
2.6
6.2
0.03
0.05
5
4.0
0.7
3
20
1
2
1 48.25
88
3
5
27
2
19
15
14
10.6
2.0
38.7
0.2
1
8
20
20
29.2
5
44
10
50
6.1
6
5
35
6
2.1
22
1
23.9
1
8
67
0.3
1.1
10.4
0.5
2
4
30
9.9
0.09
6.8
9
15
2.5
3.9
10
17
11
45.5
17
7.1
3.13
1.5
0.9
1
5.1
2.6
20
13
0.7
8.4
6
11
30
35
25
4.3
25
10
5
13.3
3.2
2.8
5
20.3
10
64.8
1
4
4.9 1
1
2
1
2
1
1
1
1
1
2
1
1
1
3
1
2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4
1
5
1
1
2
1
2
1
2
1
1
1
1
1
1
1
1
1
1
6
1
7
1
1
1
1
1
1
1
1
1
8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山东省 县名 年代 户数(%) 土地(%) 资料来源 历城
章邱
邹平
临邑
东平
平阴
濮县
范县
福山
蓬莱
栖霞
招远
莱阳
平度
昌邑
胶县
益都
临淄
安丘
诸城
新泰
泰安
肥城
滨县
利津
博兴
邹县
汶上
沂水
菏泽
聊城
堂邑
夏津
掖县 1897
1897
1897
1935
1897
1897
1897
1897
1897
1897
1897
1897
1897
1897
1897
1897
1897
1897
1897
1897
1897
1897
1897
1935
1897
1897
1897
1897
1897
1897
1897
1897
1897
1897
1897
1897 0.5
1.8
4.0
2.1
0.3
3.2
2.1
15.7
4.4
0.5
1.0
3.6
5.0
1.1
0.5
2.0
0.6
2.3
2.0
4.0
4.8
8.9
1.1
2.7
1.3
0.1
0.4
0.1
1.8
0.9
8.7
1.1
4.8
4.4
1.7
1.4 1.1 9
9
9
10
9
9
9
9
9
9
9
9
9
9
9
9
9
9
9
9
9
9
9
11
9
9
9
9
9
9
9
9
9
9
9
9 河南省 县名 年代 户数(%) 土地(%) 资料来源 禹县
中牟
兰封
洧川
密县
新郑
宁陵
永城
虞城
雎县
民权
项城
太康
扶沟
许昌
临颍
长葛
郑县
汤阴
获嘉
辉县
沁阳
原武
温县
洛阳
巩县
灵宝
鲁山
郏县
宝丰
伊阳
南阳
镇平
泌阳
内乡
新野
方城
叶县
汝南
新蔡
西平
遂平
确山
罗山
潢川
光山
伊川
淅川 1934
1934
1934
1934
1934
1934
1934
1934
1934
1934
1934
1934
1934
1934
1928
1933
1934
1934
1934
1934
1934
1928
1933
1934
1934
1934
1934
1934
1934
1934
1934
1934
1934
1934
1932
1934
1928
1933
1934
1934
1934
1934
1934
1934
1934
1934
1934
1934
1934
1934
1934
1934
1934 3.5
1
25
0.07
5
5
4
12.7
10
10
4
15
24
3
1
1.2
3
0.6
2
2
18.2
5.3
5.9
5
2
4.6
0.4
5
5
2
4.7
16.2
20
30
1.5
4
8.0
7.3
15
15
5
3.3
15
10
20
1.4
1
5.0
20
11.3
8
1
1 27.5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3
13
12
12
12
12
12
13
13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4
12
13
13
12
12
12
12
15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资料来源:
1、河北省政府秘书处编:《河北省统计年鉴》民国20年附18、19年1934年版。
2、满铁天津事务所:《河北省农业调查报告》。
3、满铁调查部:《冀东地区自动车交通并道路实态调查》(三)。
4、天津《益世报》,1936年12月26日。
5、张培刚:《清苑的农家经济》,《社会科学杂志》季刊,第 7卷第1期,第10页,1934年3月。
6、《河北省正定县事情调查》。
7、千家驹编:《中国农村经济论文集》,上海书店1990年版,第489页。
8、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654、666页数字合并计算。
9、景甦、罗仑:《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第162-176页。
10、1936年《中国经济年鉴三编》G202-205。
11、《农业周报》南京,第4卷第20期,1934年。
12、河南省政府秘书处统计室编:《河南统计月报》1-2卷,“各县社会调查”。
13、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河南省农村调查》。
14、冯紫岗:《南阳农村社会调查报告》,上海黎明书局1934年版。
15、《河南统计月报》2卷8期,1936年8月。
清末民初的各种统计调查中,一般都把经营地主归入自耕农一类,所以这类史料中的地主基本可以肯定是出租地主。从表1可看出,华北大部分县出租地主在农户中所占比重都不高,少部分出租地主比重较高的县,明显由统计数字之不可靠造成,如河北省宛平县91%的农户为出租地主,占有88%的土地;永清县70%的地主占有27%的土地;阜城县49.8%的地主占有50%的土地之类,无论如何都是不可能的。另外,近代华北农村中有些贫困农户或由于缺乏劳力,或由于缺乏资金、畜力等,而把仅有的一点儿土地出租,家庭成员另谋生路。这类农户在一些统计调查中有时往往被归入地主类中。表1中不少县地主土地的比重只是略高于或等于地主户数的比重(换言之,地主所占土地略高于或大体相当于当地平均水平),就说明这些地主中必定包括了相当一部分只有极少土地而不得不出租的农户。前述宛平、永清、阜城三县,可能也是属于这种情况。所以,华北出租地主的比重应该比表1显示出来的更低。
2、出租地主的土地经营管理
地主把土地出租给佃农后,并非完全不闻不问,只待收租,地主对出租土地有几种不同层次的管理方式。
(1)一些大地主在土地集中的地方设立佃户庄,全庄房屋均为地主所建,农民均为该地主之佃户。如河北省静海、青县、沧县等地,大地主多用庄园式方法管理土地,每个庄田设一庄头,下有若干佃户,叫做“养佃”。佃户有死佃活佃之别,活佃为自由契约,死佃不能自由脱离主佃关系,遇主人有事时须供役使,有类主仆,存在一定的人身束缚。地主拨给每个庄头若干田地,称培身地,数量在30-100亩之间⑦。这种方式显然由旗地的庄田延续而来。山东省也有一些大地主庄园,在山东济宁官僚地主孙毓汶家的庄规中规定,地主对佃户的生产过程有严格的监督,从播种到收获,其间积肥,施肥以至牲畜的更新,土地的培护,短工的雇佣等,都在地主监督之下。同时地主与佃农间存在明显的人身束缚和等级关系,只许田主收田,不许佃户退佃;佃户对管事相公都要恭恭敬敬,如奴仆般,与田主之间的关系更是可想而知。⑧庄园式的管理方式到民国时期已不多见,其原因一是旗人地主和旧的官僚地主在政治经济上失势,无法保持对佃农的人身束缚;二是地权渐次分散,大地主的数量减少,而中小地主无论其有无政治地位,在经济力量上是无能力采用庄园形式的。一些并无政治特权的庶民地主虽然有时也采用庄头管理佃户庄这种形式,但没有对佃户的人身束缚。
(2)近代华北农田日趋零细化,即使是较大的地主,其耕地也比较分散,不容易大面积连成片,加以在近代政治经济条件下,地主已无法维持对佃农的人身束缚,所以许多大地主用帐房和长工监督管理出租的土地,主要监督农作物收获,至于生产过程有无干涉,程度大小,视地主除土地外,尚提供多少生产资料而定。
(3)一些中小地主,特别是刚从自耕农上升而来的地主,自己懂得农业生产,经济力量又不容许另雇管理人员,土地出租事宜都由地主家庭成员亲身管理,这类地主对佃农生产过程通常干涉较多,但这种干涉是由于地主除土地之外,还提供了相当一部分生产资料,地主与佃户之间关系则较为平等。
(4)一些地主对佃农如何使用土地完全不闻不问,他们对土地的经营管理只限于定约出租和收租,在预交租金的情形下,这两道手续合为一道。这种方式通常出现在货币地租、永佃权、在外地主、地主家中只有老弱妇孺等等情形下,少部分实物定额租制中也有这种方式。
出租地主所采用的各种不同的地租形态,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租佃关系,笔者曾写有专文,此处不再赘述。
三、经营地主的经营特点
1、经营地主的经营方式
经营地主指主要依靠雇工而非依靠出租来经营土地的地主。这一阶层的经济活动与富农十分相似,区分二者的依据只在于富农家庭中有人从事主要农业劳动,而经营地主不直接参加农业劳动。无论是二三十年代的农村调查,还是1950年的土地改革,在这一点上都是一致的。
近代华北农村中经营地主的比重很难确定。土改时对经营地主与出租地主一律看待,没有区别,因而无法利用土改时各种阶级的比重作参考。二三十年代的统计资料中,通常只有出租地主的统计,而把经营地主列入自耕农,有些统计资料中有较大的土地经营者的统计,则包括了富农和经营地主两个阶层在内。我们只能从几个典型的调查材料作些观察。
河北省的清苑县,1930年时,地主约占全体农户的3.4%,其中2/3以上为经营地主,占全体农户的2.4%⑨。河南省许昌5村,1928年经营地主仅占全体农户的0.26%,1933年增加到0.44%。辉县4村经营地主比重1928年为0.26%,1933年降为0。镇平6村完全不存在经营地主⑩。山东省以景甦、罗仑所作《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一书所记较为全面,据该书,1897年前后,山东省42县191村中,经营地主约占农户的1.13%[11]。但该书以雇工多少来区分经营地主和富农,凡雇长工4人以上者列为经营地主,而这类农户中实际包括了相当一部分富农。
经营地主除利用雇工生产外,有些也出租部分土地。雇工经营的土地并没有一定的比例,而每户实际经营面积却有一定的限制。大约要受地主占有土地面积、地块零散程度、距离远近、生产力水平高低以及农作物品种等等的影响。在罗仑、景甦景甦列出的131家经营地主中,占有土地面积最小者120亩,最多者70000亩,雇工经营面积最小者30亩,最大者2000亩。雇工经营在100亩以下者,占总户数的8%,在100-499亩之间者,占总户数的72.5%,在500亩以上者,占19.9%。罗仑景甦据此认为100-500亩之间是清末山东经营地主雇工经营面积的常数[1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史料中,经营地主雇工经营土地达千亩左右者间有所见。不过,随着土地日趋分散,华北各地占有土地百亩以上的农户比重越来越低,占地500亩以上的农户更少,1933年统计的华北三省235个县中,有107个根本没有500亩以上的农户,占到了统计县数的45.5%。而在其余128个县中,有一半左右的县,500亩以上农户不足全县农户的0.1%[13]。这样,能够雇工经营500亩以上的农户数量自然也极少。所以直到30年代,华北三省经营地主雇工经营的面积常数可以认为仍是100-500亩。
经营地主雇工有只雇长工者,大部分是长短工兼雇,并且短工数量很大。长工较多时通常有一个地位最高的,负责全盘计划农耕事宜,有时兼负指挥监督生产之责。农忙时雇用的短工都由长工带领生产。显然,长短工兼雇可以最好地利用劳动力,取得最经济的效果。但也不能排除只雇用短工者。在1930年的河北清苑农家调查中,12户经营地主中有4家雇用长工,5家长短工兼雇,另有3家只雇用短工[14]。当然这3家雇工经营的土地都比较少。
2、经营地主经济的商品化状况
经营地主经济的商品化程度明显高于其他农民基层。
首先,小农经济的零细性使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不能得到充分利用,因而劳动生产率低下,这是众所周知的小农经济的弊端。而经营地主由于集中了一定量的土地,可以达到适度的规模经营,加以使用雇佣劳动,得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劳动力,同时,由于经营地主有齐备的农具和较强的大牲畜,有充足的流动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因而其农田上的劳动生产率一般较高,化肥、农药、近代农机具、人工灌溉等,一般也都是由经营地主和富农开始使用。而由于农业经营规模较大,劳动生产率又高,故而可以有较多的剩余商品出售。如山东章丘县经营地主太和堂李家,1904年左右,全年粮食收入185700斤,其中商品粮138000斤,商品率高达74.3%[15]。可以说,其生产目的已超出了自给范围,而成为主要为市场的生产。
河北清苑县商品生产的程度较低,但经营地主的农业商品化程度也表现出高于各类农民:
表2 清苑各类农户农产品出售状况统计 经营地主 富农 中农 贫农 平均*

出售农作物户数比例(%)
平均每户农业生产总值(元)
平均每户农产品出售(元)
农作物商品率(%) 91.7
687.4
208.5
30.3 79.5
436.8
68.7
15.7 76.9
215.0
32.9
15.3 49.2
86.1
9.0
10.5 55.0
154.6
22.1
14.3 *此平均数中包含地主与雇农之数字。
资料来源:张培刚:《清苑的农家经济》,《社会科学杂志》第7卷第2期第253页,第7卷第3期第57、61页。
从表中数字看,有农产品出售的户数比例与农产品的商品率,经营地主均远高出于其他各阶层。清苑有12户经营地主,其中只有一户完全没有农作物出售。其他地方可能也有类似情况。问题在于很多史料没有为经营地主制定一个明确的标准。有些地主雇工经营的土地只有几十亩甚至十几亩,主要经营目的在于获得柴草,所以是自给性生产。但还有另一种情况,经营地主经营着油坊、酒坊、粉坊等粮食加工业,他们安排农业生产时,优先种植可以作原料的作物,一般情况下,凡从事粮食加工业的农家,都不能只靠自己生产的原料,还要从市场上购买一部或大部,所以这类农户,即使是较大的经营地主,一般也没有粮食可出售,但他们的农业仍然应该视为商品生产。
从农家出售的商品品种看,经营地主和富农出售的农作物多为主要粮食作物,如玉米、高粱、小米等,而中农与贫农出售的农作物多为园艺或零星种植的作物如瓜菜之类。这是由于中小农户经营的土地面积小,所产粮食尚不足自给,只能采取充分利用零星土地,密集投入劳动力的方式,种植价值较高的园艺作物以求获得货币收入[16],粮食作物的商品生产,则主要由经营地主和富农这两个阶层进行。 在平汉铁路沿线农村,也表现出同一趋势。1920年代,在平汉铁路沿线地区,平均每人种植2亩谷物可达到口粮自给,当农户人均耕种土地不足2亩时,往往要用部分土地种植棉花、芝麻等经济作物,以换取货币购买口粮。在人均土地2-5亩时,通常以2亩种植谷物,其余悉数种经济作物,此时,经济作物面积比重随耕地扩大而增加。人均耕地超过5亩后,经济作物比重下降(但实际面积并不下降),谷物种植面积增加[17]。只有这一类农户才真正有商品粮出售。 另外,虽然中小农户常以牺牲粮食作物面积的方式种植经济作物,但他们只是依靠大量投入劳动力,而许多经济作物不仅费工较多,而且需要大量肥料以及必要的水利条件。如山东省莱芜县,20年代主要经济作物为姜、麻及花生,一般农户有地 40亩者,需长工2—3人,80亩者要长工 5人,120亩者需 6—7人,农忙期间还要雇大量短工。有地 100多亩的农户,至少要养20多头猪以积肥,种姜、麻、烟草的地里还要使用大量豆饼,有的作物0.3亩地便要施用价值10元左右的豆饼。莱芜经济作物区井灌相当发达,20年代起,普遍使用牲畜拉的水车,一架水车需200余元,打井和牲畜费用尚不在其中,所以水车主要为经营地主及富农所有[18]。显然,同为经济作物种植,中小农户与经营地主和富农的生产条件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四、城居地主的土地经营
城居地主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居住在城市中,但完全靠土地上的地租生活,由于华北地区的旗地集中于河北省,而旗人地主城居者较多,所以河北省这类城居地主多于豫鲁二省。另一类除在乡村中有土地外,在城市中另有职业,近代以前,这类地主主要由商人和官吏构成,而政府官员除世代为官久居城市者外,一般离职后也往往回原籍乡居。
近代以来,城居地主的成份逐渐发生变化。首先,随着旗地转化为民有地,许多旗人丧失地主身份,使完全倚靠土地为生的城居地主人数减少。其次,由于军阀势力膨胀,军阀地主成为城居地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亦有不少尚称不上军阀的军官,在家乡置有田产。第三,随着城市的发展,在城市中工作居住的人增多,除了政界、军界、商界人士外,企业界、教育界、文化界等等都可能有人在乡村拥有一定数量的田产。当然,这些人就其个人成分来说,不能视为地主,不过,我们是从农村经济的角度来探求地权的分配与土地的经营关系,在这方面,这些人与地主无异。最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与城市间有了越来越多的联系,一些地主的经济活动逐渐由农村向城市发展,最终迁居城市。近代华北农村中较重要的一些手工业,如榨油、棉织、丝织、花边发网等等,其作坊主或包买商多为地主富农,县城以下的市镇商业也多由地主富农经营。这类城居地主与前面所说商人地主不同之处在于,后者的商业活动与其在农村中的土地经营无直接关系,而前者的活动却成为小市镇发展和城乡联系的一个要素。
城居地主绝大部分采用租佃制经营土地。地产较多者大致有四种管理方式,其一,设立佃户庄,由庄头全权负责监视佃户工作,收租交租等事宜,《红楼梦》中乌进孝交租一段对这种方式有生动的描写。乌进孝为宁国府庄头,长途跋涉进京交租。地租有实物有货币,实物全为城居且生活豪华的贵族之家需用之物。地主对地租额有大概的估计,但无具体的要求,所以贾珍虽嫌乌进孝交租不够多,却只说了一句“真真是不叫过年了”,并不继续追究欠租多少,何时补交之类,对地租数量实际表示了认可。《红楼梦》所写,应是清前期旗地中的勋贵庄园。近代华北农村普通民地亦有用庄头管理佃户庄者,庄头权势不能与旗庄相比,但亦对佃户生产负全责。庄头身份亦有多种,有些本人也是佃户,不过租佃条件较优惠,可以多租一些好地,少交一些地租作为庄头的报酬。有些类似长工,如山东栖霞县商人地主宝善堂牟家,每个佃户庄一名庄头,年薪3-5石粮食[19],此报酬并不比长工为高。有些由地主派遣,地位较高,亦不称庄头,如济宁官僚地主玉堂孙家,负责监督佃户者称管事相公,佃户对管事相公如对待主人一般。再如静海县花园村是天津富绅宁紫垣的佃户庄,全村耕地房屋均为宁家所有,农民均为宁家佃户,1935年宁家派了一个叫颜佐臣的人主持庄务,颜某积极整理庄务,提倡水利事业,于农业生产大有好处[20]。这类人已非旧日庄头可比拟,可以算是近代农业经营人才,可惜只能管理佃户,无机会在近代农业企业中一显身手。
其二,地主虽居城,在原籍仍有住宅,设有帐房,由帐房负责收租。地产比较集中的地方也设佃户庄,有庄头,但庄头的权限要小得多,仅对佃户负监督之责。如山东栖霞县地主日新堂牟家,30年代全家居烟台,栖霞家中雇有帐房6人,长工和佣人等20余人,佃户平日由庄头负责监视,帐房先生负责到各庄收租,大部分租粮亦由帐房负责出售[21]。
第三,城居地主于秋收时派人下乡,到佃户集中的地方就地收租,如山东章丘县商人地主矜恕堂孟家,在邹平县境内有千余亩棉田,秋收时由孟家在济南的商号瑞蚨祥、泉祥派人下乡在田野中设收租房,向佃户就地收取棉租[22]。孟家虽非城居地主,却为巨商,从这一例子可推论完全城居的地主必定也有采用这种方式的,况且对于邹县来说,身居章丘县的孟家是应该视为在外地主的。
第四是包租,将大片耕地包给一人,承包人再将土地分租出去,成为二地主,交租时由承包人将地租送到地主家中。在前三种方式中,分成地租、定额地租和货币地租都有,但以分成地租为多,而包租则以货币地租为主。
以上所说为大地产,若中小地主家中既无管家、帐房,乡村又无庄头,佃户直接和地主打交道,收租方式或于秋收时地主下乡至佃户家收取,或由佃户直接将地租送进城。这类地主以采用货币地租者为多,并多为预租,主佃立约时佃户即先交下年地租,下一年耕种情况如何,地主可全不过问。
城居地主也有采用雇工经营的,如山东莱芜县有地百亩(大亩,合官亩400亩)以上之地主,本身皆已脱离农业经营,可以其积蓄在都市中做寓公,或从事银行、钱庄、酒坊、油坊各业……其农场皆雇劳动者(长工、短工等)经营,本人对于农事毫不过问,甚或无能过问[23]。莱芜出现这种情形,有三个原因:其一是习惯,当地地主无论城居乡居,多为经营地主,极少租佃关系;其二是莱芜经济作物较多,农业生产商品性较强,雇工经营比租佃经营更有利;其三则是莱芜地权比较分散,大地主不过几百亩地,倘有成千上万亩,则不但城居地主,即乡居地主要全部雇工经营也不容易。不过,像莱芜县这样的情形在近代华北并不多见,总的来说,可以把租佃制看作华北城居地主的经营特点。
五、地主兼营工商的活动
近代华北地区,无论经营地主还是出租地主,都有不少兼营工商业。
地主兼营工商业有两种情形,一是在大城市中经营工商业,如山东章丘县旧军镇经营地主进修堂孟家和出租地主矜恕堂孟家,所开的“祥”字号商店分布在北京、上海、天津、汉口、青岛、烟台、济南等大城市。山东济宁县出租地主玉堂孙家在济宁开设的玉堂酱园,则属于前店后厂的作坊手工业[24]。事实上,中国近代的资本家,无论其为商业资本还是产业资本,不少人在原籍都保有一部分土地,其家庭成员中亦有部分人在农村过地主生活。这些人与其说是地主兼营工商业,不如说是资本家兼地主。这些人的工商活动与地主所在农村的经济活动没有多少直接联系。
地主兼营工商业的第二种情形,是地主在本地——县城及其以下的市镇以及村庄中经商或从事农村手工业。山东省清末46县131家经营地主中,不兼营工商业的有46家,而这46家地主中,有28家有高利贷活动。也就是说,纯粹务农,既无工商业又无金融活动的地主只有18家。地主从事的商业有:杂贷店、药铺、酒店、茶庄、布铺、绸缎庄、丝店、棉花店、锅店、盐店、硷店、酱园、粮店、估衣店、烟店、麻铺、皮袄铺、草帽辫庄等;手工业有:粉坊、油坊、酒坊、木匠铺、铁铺、丝坊、机坊、毡帽坊、绣花店、柒坊、点心铺、煤矿、制香等等;金融业有钱店、银号、当铺等;此外,还有栈房、客栈、饭店等服务业,以及专孵小鸡的暖鸡坊[25]。这里几乎包括了近代华北农村中小商小贩之外的一切商业行业,以及农村手工业中绝大部分采用作坊式生产的行业。
出租地主的工商业活动同样活跃。如山东栖霞县古镇牟氏地主家族,清末民初有土地6万亩,山岚12万亩,房屋5500间。清末六兄弟分家,分为六个堂。到20世纪30年代,长房日新堂主人均为妇女,住在烟台,家中土地租佃经营,在栖霞城里开设钱庄、杂货铺,在本村开粉房、药铺、油坊。二房宝善堂,20年代开有4座油坊,杂货铺、药铺各一处。三房西忠来堂和四房东忠来堂没有工商业。五房南忠来堂在本村开油坊一座,栖霞城内开钱庄药铺各一,在烟台开花边庄一座。六房师古堂,本地有油坊药铺各一,烟台有花边庄二座,接受外国洋行订货,在当地乡下雇佣妇女编织[26]。
河北省的清苑县,曾是着名土布产区高阳织布区的组成部分,1930年调查时正值布业萧条,农村工商业都不够发展。在受调查的17户地主中仅有2户经商,没有人经营手工业。但在全部受调查的500农户中,一共也只有14户经商,即是说,清苑地主只占全体农户的3.4%,而经商的地主占全体经商农户的14.3%。若从各类农户经商的百分比看,地主户经商者有12%,富农5%,中农1%,贫农3%,雇农2%[27],亦属地主经商者最普遍——虽然比例相当低。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近代中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一些地主在其工商业活动中开始带上资本主义色彩。我们这里说的不是在城市经营近代商业和工业企业的地主,那些地主实际上已是资本家。近代华北农村手工业中有多种行业出现了资本主义家内工业,而在农村手工业中充当包买主或包买主与工人之间的中间人的,多为乡村富户,主要是地主和富农。上文提到的栖霞县牟氏地主所开花边庄,即利用包买制雇佣农村妇女工作,所以实际上是包买商。
注释:
① 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河南省农村调查》,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89-90页。
② 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册,第2页。
③ 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河南省农村调查》,第90页。
④ 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农村调查》1952年版,内部资料,无版权页,第55页。
⑤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卷,第187页。
⑥ 景甦、罗仑:《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齐鲁书社1985年新一版,第65-69、98-102、110页。
⑦ 《经济半月刊》北京,2卷8期,第13页。
⑧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龙盛运藏抄件。
⑨ 张培刚:《清苑的农家经济》,《社会科学杂志》7卷1期,第33页。
⑩ 农村复兴委员会:《河南省农村调查》,第18-20页。
[11] 景甦、罗仑:《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齐鲁书社1985年新一版,第162-176页。
[12] 景甦、罗仑:《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第126页。
[13] 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编:《中华民国统计提要》,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484-492页。
[14] 张培刚:《清苑的农家经济》,《社会科学杂志》7卷1期,第33页。
[15] 景甦、罗仑:《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第172页。
[16] 张培刚:《清苑的农家经济》,《社会科学杂志》第7卷第2期第255页。
[17] 林伯庄:《平汉沿线农村经济调查》中华书局1936年版,第29页.
[18] 千家驹编:《中国农村经济论文集)521—526页。
[19]栖霞县、烟台市、山东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合编:《牟墨林地主庄园》, 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牟墨林地主庄园》,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20] 天津《益世报》,1936年4月16日。
[21] 《牟墨林地主庄园》。
[22] 景甦、罗仑:《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第104页。
[23] 千家驹:《中国农村经济论文集》,第523页。
[24] 景甦、罗仑:《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第2章。
[25] 景甦、罗仑:《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第116-117页之间附表。
[26] 《牟墨林地主庄园》,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
[27] 张培刚:《清苑的农家经济》,《社会科学杂志》7卷2期,第239页。
(资料来源:《近代中国的城市与乡村》,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