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史-晚清腐败史之三---晚清反腐败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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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晚清腐败史之三---晚清反腐败的失败


三、晚清反腐败的失败
晚清的吏治与法制是清前期吏治与法制的延续,并在新的历史时期有所改革。晚清反腐败的失败,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及官吏的选拔方式等有很大关系。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的爆发,使早已病入膏肓的清政权一朝顷覆,中国的历史和反腐败斗争从此进入新阶段。
1、晚清的吏治与法制
晚清的吏治与法制是清前期吏治与法制的延续,并在新的历史时期有所变革。因此,在叙述晚清的吏治与法制的时候,应简要回顾一下清前期吏治与法制的情况。
先说吏治。清朝定都北京后,在关外设立机构的基础上,参酌明朝制度,很快建立起了国家的管理机构,其中包括中央机构和地方机构。在中央机构中,和吏治有关的,一是吏部的文选清吏司和考功清吏司,文选清吏司掌官员的品级、选补、升调等事,考功清吏司掌官员的议处、议叙、京察、大计。二是兵部的武选清吏司和职方清吏司,武选清吏司掌武职官员的品级、选补、升调等事,职方清吏司掌武职官员的叙功、核过等事。三是都察院,该院有稽查各级衙门及官吏之责。四是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六科掌稽查在京各衙门公务。在地方机构中,和吏治有关的,一是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总督、巡抚。总督管一省或数省,巡抚按省分置。总督有考核官吏之责,巡抚可考群吏之治。二是承宣布政使司,简称藩司,设布政使,有管理属官之责。三是道员,有监察地方之责。四是知府和知县,两者都有考核属官的责任。
在中央和地方机构建立后,就要选拔各级官吏来办事。清代官吏的来源,有三种途径,一是通过科举考试,二是通过捐纳,三是通过保举。
关于科举考试。凡读书人,经过考试能到府、州、县学习的,通称“秀才”。有了秀才资格,在乡里就有了一定的身份地位,可以不服徭役不纳税。但是,有了秀才资格还不能做官。清代官员的任用,是读书人经过乡试、会试、殿试等科举应考,层层选拔上来的,被称为“科甲出身”,视为正途。与“科甲出身”同样被视为正途的还有在京师国子监读书的岁贡、恩贡、拔贡、副贡、优贡等贡生。乡试是科举的初级考试,乡试考中者称为“举人”,名列第一的称为“解元”。会试是指各省举人在京师的考试,会试考中的称为“贡士”,第一名称为“会元”。殿试是指贡士经复试后在保和殿参加的考试,考中者一甲三名,赐出身为“进士及第”,头名曰“状元”,二名曰“榜眼”,三名曰“探花”。二甲若干人,赐出身为“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出身为“同进士出身”。严格说,经殿试录取的进士,才有了做官的资格。状元授职修撰,榜眼、探花授职编修,二三甲授职庶吉士、主事、中书、行人、评事、博士、推官、知州、知县等。举人参加会试多次落第者也可酌授官职。贡生以及在京师国子监读书的监生,学习期满,就可做官。贡生凡经过考试,上上卷的以通判用,上卷的以知县用。监生以州同、州判、县丞、吏目用。考试未取的,回本籍,由学政会同巡抚验看后咨部,依科按名次、年分,恩、拔、副贡以教谕选用,岁贡以训导选用。
关于捐纳。除了科甲出身正途做官的人之外,在清代,还有以捐输而获得官职的人。所谓捐输,是指为了取得官职和头衔按照清政府规定捐官办法而缴纳银两,或为了支持地方兴修祠庙、城池和其他公共事业而捐助银两,或为了襄助政府筹措军饷和满足某种需要而报效银两。清政府规定凡按照不同等级官职应纳捐款缴捐而授予捐款人虚衔或官职的办法,称捐纳,也就是用钱买官。按清政府规定,京官自郎中以下,外官自道台以下,都可捐纳。鸦片战争后,清政府经常举行捐纳,以解决财政危机。
关于保举。保举也是获得官职的途径之一。所谓保举,就是受到荐主的赏识后,经荐主推荐给有关方面,由此而获得官职。晚清保举的名目很多,如河工、漕运、边防、庆典、修书、劝捐等等,都可以保举。
对于各级官吏,为了使他们忠于职守,避免形形色色的腐败事件发生,清朝有一套管理制度和办法。在机构建置上,已如前所述,此不赘。在制度上,则有议处、议叙、京察、大计等可供实行的办法和措施。“议处”是指对有过失的官吏,交吏部拟订处罚办法。如系吏部官员,则交都察院议处。情节轻微的,则称“察议”。“议叙”是指对官吏考核之后,对成绩优良的给予议叙,以示奖励。议叙的办法有两个,一是加级,二是纪录。“京察”是指对在京官员的考核,每三年举行一次,由吏部考功司主管。分称职、勤职、供职三等,分别奖惩。大计是指对外官的考核,每三年一次,先由藩、臬、道、府逐级考察属员,申报督、抚,再由督、抚审核,送呈吏部。“才、守”俱优者称为“卓异”,经引见后得加一级回任候升;劣者分别受革职、降调、休致的处分。
清前期管理官吏的制度和办法,实事求是地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出现了不少为民办事、廉洁自律的官员,史书上对此多有记载。我们这里试举“于成龙问民疾苦”的例子,加以说明。于成龙,字北溟,山西永宁人。顺治年间,以副贡任罗城县知县,当时他已经四十五岁了。在上任之前,他给友人的信中说:我这次去上任,绝不考虑自己的生计,在我的心中,有“天理良心”四字。罗城县是一个边远的穷县,县衙门的四周长满了杂草,门是用荆条编成的,甚至有老虎在白天就在院子里走来走去。在这样的环境下,于成龙垒土作为办公的桌子,土桌旁边放着做饭用的一口锅,洗脸用的一个盆。他把老百姓招来,很从容地了解当地的情况,人民的疾苦。百姓感觉到于成龙是个实在的官,也很愿意来找他反映情况。起初,附近的少数民族瑶族人,经常有三五成群的到罗城县杀掠人畜,造成当地社会秩序很不安定,于成龙就严密保甲组织,勤练士卒,准备捣毁这些强盗的巢穴。那些瑶族人知道这些情况后,害怕了,主动来找于成龙自首,表示今后不敢再来罗城县捣乱,还多次派遣子女来给于成龙问安。春天到来后,于成龙就命两个瑶人用竹轿抬着他,有时行走在田野中,遇见耕地的人,就主动和他们打招呼,问问劳苦的情况;有时坐在大树下,和百姓一起吃饭谈笑。于成龙奖励勤劳,帮助老百姓解决困难,老百姓对他都很信服。[1]
当然,我们举于成龙的例子,并不是说清前期的吏治没有问题。实际上,清前期的吏治问题也很多。康熙帝就曾说过:“今人沿于明季陋习,积渐日深,清操洁己,难言之矣。职守移至旷怠,罕能恪勤,朝廷良法美意,往往施行未久,即为丛弊之地,常欲化导转移,每患积习之难去也。”[2]因为吏治存在问题,危害百姓,也一定危及清朝的统治,所以,在清前期,从康熙到乾隆,曾多次整饬吏治。
康熙帝整饬吏治,采用的最主要的办法是充实和严格官吏的考核制度,即我们前面说过的京察、大计、议处、议叙。原来,康熙帝即位后,有一段时间,废除了京察、大计,只用考满。内外官员以五年分别勤惩,一二等称职,加级纪录,平常者留任,不及者降调,不称职者革职。实行一段时间后,考满结果一等者甚多,无法显示差等,反而激发了官吏们的奔竞钻营之心,考满制度形同虚设。于是,从康熙二十三年(1684)起,康熙帝认真整顿过去的制度,开始严格考核官吏。在康熙朝晚期的三十多年里,大批不称职的官吏受到了处理。有1500多人因“才力不及”和“浮躁”被降职调用,还有1500多人因“不谨”和“罢软无为”而被革职。此外,有700多人因“廉洁、能干”受到表彰,500多人因“贪酷”被惩处,2600多人因“老病”而休致。[3]
雍正帝对吏治的整饬,是结合一些经济措施的改革同时进行的。雍正帝即位后,面临的是官吏贪污、钱粮短缺、国库空虚的情况。于是,他开始改革赋役,整顿吏治。主要内容包括:清查亏空,设立会考府;实行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士民一体当差,实行益民损富利国的丁归田粮制度等。实行这些制度后,豪绅受到了压抑,他们再不能结交官府把持政权,不法官吏也受到了整治,从而使吏治得到了整肃。雍正帝对吏治的整饬,在乾隆初年还有影响。乾隆六年(1741),乾隆帝曾说:“近见居官者家计多觉艰难,而旗员尤甚。”“思其所以致此之由,细推其故,盖由于查办亏空时,其囊橐不足抵补,则将房产入官,以致资生无策,栖身无所。且不独本身为然,旁及兄弟亲戚平日沾其余润者,亦皆牵带于中,以补公项,而仕宦之家,遂多致贫乏矣。”[4]
乾隆帝即位之初,在对政治政策进行调整的时候,特别强调实效,革除官场恶习,其中就包括对那些不关心民间疾苦、为保住自己的乌纱帽不惜说好话的官员们进行处理。不过,乾隆帝真正对吏治的整顿,是结合打击朋党一起进行的,这其中还是主要针对中央九卿、科道和各省督抚、地方府县衙门存在的问题,从封建官吏职责规范化的角度,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治要求。对于中央九卿,主要是针对他们无所作为的习气,要求他们深谋远虑国家大计。对于科道御史,主要是针对他们承担着监察的职责,而要求他们提高素质,尽职尽责。对于身为封疆大吏的督抚,主要是针对他们承担着一方国计民生的重任,而要求他们忠于职守。对于地方官的知州、知县,主要是针对他们和百姓最接近、是最基层的官员,而要求他们要经常深入乡村,体察民情,了解各地生产状况。在整顿吏治过程中,乾隆帝加强了对官吏们的考核。乾隆四年(1739),乾隆帝把原来考核不及格要纠以的“八法”,即贪、酷、罢软无为、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改为“六法”,宣布“贪、酷”二者,不应待三年参劾,应一旦发现就要参劾。考核官吏取得了一定成效,乾隆十年(1745),在全国大计中,就有不谨官43人,罢软官17人,才力不及官35人,浮躁官13人,年老官40人,有疾官32人,受到了处理。[5]惩治贪污也是整顿吏治的重要内容,在这方面乾隆帝的态度十分严厉。他曾说:“近来侵贪之案渐多,照例减等,使可结案。此辈既属贪官,除参款外,必有未尽败露之赃私。完脏之后,仍得饱其囊橐,殊不足以惩儆。”[6]在这种认识下,乾隆帝处理了许多巨大的贪污案。不过,到乾隆朝后期,和珅擅权,贿赂公行,贪污之风怎么也煞不住,这虽然和封建社会已进入腐朽阶段有关,但是,这种现象还是值得我们今天认真思考。
到了晚清时期,吏治败坏的现象有增无已。在道光朝,“文官爱钱而惜死,武官惜死而又爱钱。”地方官“实心任事者,仅止寥寥数人,而惟顾一己之私者,比比皆是。”[7]在清代诸帝中尚属节俭的道光帝,深知吏治腐败的危害,他从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出发,也曾下决心整饬吏治,并做了多方面的努力,但是,他的努力并没有取得什么明显的成果。咸丰帝即位后,和他的前辈一样,也想在整饬吏治方面有所作为,多次下诏求言求贤。他曾罢了结党营私、投降媚外的军机大臣穆彰阿的官,降了诬陷忠良、力主妥协的文渊阁大学士耆英的职。然而这一切也没有取得什么成效。这些我们在前文中已经有所表述,这里就不多写了。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晚清时期没有称职、廉洁的官员呢?当然不能这样认为。为了对晚清的吏治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我们这里从另外一个角度,了解一下晚清吏治的情况。
在晚清吏治败坏的现象有增无已的情况下,也有一些或称职、或廉洁的官员。我们这里试举两例。一是“江忠烈赈饥”。道光二十九年(1849),江忠源做秀水县令,当时米价很贵,饥民抢掠的现象经常发生,就在江忠源上任的那一天,就发生了二十多起抢粮案,抢粮人多达一百余名。江忠源经过调查,对有关人员处理后,就来到赈局,邀请那些乡绅们拜谒城隍神,并从衣袖中拿出誓神文,问大家肯否署名,众人说“愿意”。于是,江忠源命人点上香,鸣钟击鼓,同跪神前,大声念誓文一遍。然后,制做了两种匾,一种匾用来写捐钱粮的数目,有的乡绅捐了钱粮,就把他的名字和捐钱粮数额写在匾上,并给这个人戴上红花,鼓乐齐鸣,以“乐善好施”给以表彰。对那些不愿捐钱粮的人,则在另一种匾上写上他的名字,名字前面加上“为富不仁”四字。这两种匾都要挂在自己家的门额上,由地保检查,不许把匾藏起来不挂。当然,地保也不能藉此对不捐的人进行敲诈虐待,否则也要处理。这样一做,在场的人都欢声雷动。对于多捐钱粮的人,江忠源还给他们一个告示,也算是保证单,上面写着不许任何人对这户人家进行抢劫,如有人违反,对那些抢劫者立即处死。结果,只几天的时间,就得到捐银十余万两,粮食无数。随后,江忠源乘船亲自调查饥民户口人数,分段造册,交给那些出捐的人,由他们自己发给饥民钱粮,每五天向县里报一次,县里派人检查。这些钱粮的发送,不经过官,也不经过赈局,只须县里检查是否做了,从而减少了中间环节的舞弊行为。[8]二是“王步云有循声”。王步云,名甲荣,浙江嘉兴人,长时间为人幕僚,文章写得非常好。光绪二十九年(1903),王步云以检选知县到广西,几年里,主管过几个地方的行政事务,获得了好评。他在永淳时,经常出巡,访问民间疾苦。有一次,他一连数日走访了十四个村庄,由化龙到甘棠、古拉、鹿庐、零竹,又绕道古城、平木、六吉、长运、梧李、黄平、路韦等处。有时要经过崎岖山岭,他也不辞劳苦,徒步攀登。每到一个地方,他都仔细地了解一切情况,为当地进行规划。永淳幅员辽阔,山林丛杂,是群盗出没的地方,王步云就贴出告示,劝谕各村行联围互卫之策,并建筑闸阑以御盗贼。这样一来,永淳县全境秩序大为好转,老百姓能够过上安定的日子了。宣统三年(1911),王步云调补到富川县,该县龙窝村人和接壤的湖南江华瓮水村人因山界纠纷结下世仇,经常发生械斗,双方死了不少人。王步云到任后,经请示广西、湖南两省的有关官员,由富江两邑买下那块山地,作为瓯脱之地,永远禁止两村的人在这里打柴、放牧、耕种、埋葬,以杜后患,得到了当地老百姓的赞誉。[9]
晚清吏治有好有坏,总的发展趋向是越来越坏,这些从我们前面的叙述中已经得到了证明。不过,从制度的层面讲,和清前期相比,晚清的吏治也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这主要是在清朝最后十年实行“新政”期间,对官制和吏治进行了改革。
清政府在内外交困的情况下,为了自救,于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初十日(1901年1月29日)颁发了新政上谕,明确提出“法令不更,痼习不破,欲求振作,当议更张”的问题,提出为了“兴国势、盛人才、裕度支、修武备”,军机大臣、大学士、六部、九卿、出使各国大臣、各省督抚等各级官员,应就“朝章国故、吏治民生”等问题,“各举所知,各抒所见”,在一定的时间内详悉条议上奏。[10]光绪二十七年三月初三日(1901年4月21日),清政府决定设立督办政务处,作为推行新政的机构。新政上谕颁布后,清政府陆续收到了一些条奏,其中,尤以“江楚会奏变法三折”最为着名。光绪二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1901年7月12日)、六月四日(7月19日)、六月二十七日(8月11日),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连名会奏,连上三份变法奏折,时人称为“江楚会奏变法三折”。在第一份奏折中,刘坤一、张之洞主要提出了育才兴学问题,特别是设立文武学堂,通过学校考试取士,最终取代科举取士。这已经涉及到吏治问题,即官吏的来源问题。刘坤一、张之洞认为,现行的取士制度,都是在已有的人才中选拔,而不是培养和造就人才。现行的科举章程所选录的人,见闻过于狭窄,缺乏实际本领,不足以佐治安民。他们主张,在州县设立初、高两级小学,府设中学校,省城设高等中学及农、工、商、矿、武备等专门学校,京师设文武大学校。他们还制定了各类各级学校的课程设置、等级年限、教学方法、考试办法。刘坤一、张之洞还提出对文科要进行改革,包括三场的考试内容,每场考取的人数等,为的是使生员、举人、进士都从学堂培养,这样,八股和科举就不废而自废。在提出改革文科的同时,刘坤一、张之洞又提出停罢武科,他们认为武科的硬弓刀石无益于征战,也远逊于火器。在第二份奏折中,刘坤一、张之洞先后提出了十二条意见,内容涉及到了吏治、司法等问题。就吏治方面而言,他们认为:今日文武官员,官气最重,实为失人心、害政事之根。怎样解决呢?他们提出,要去敷奏,尚直谏;除官气,戒虚文;破资格,用贤能。他们还提出停止捐纳,因为捐纳有害吏治,有防正途,有碍自强要政。只有永远停止捐纳,才能澄清治源。刘坤一、张之洞还提出要去书吏。他们认为,蠹虫害政,已经两千多年了,早已成为社会的诟病。外省各衙门书吏把持州县,盘剥乡民,种种恶行,不胜枚举。裁除书吏后,可改用本省候补佐贰杂职,这也是为本省寒士开一生计。当然,书吏裁除后,也要给他们出路,以示体恤。刘坤一、张之洞还对官员的选用程序提出了意见,认为州县官,要分发到省,补用试用,上官也可藉此对其进行考核。改变官员的使用程序,能使他们濯磨自效,而不以计缺趋避,有利于吏治的改善。在第三份奏折中,刘坤一、张之洞主要强调的是在变法中,要多采用西法。[11]光绪二十七年八月二十日(1901年10月2日),清政府颁布上谕,指出“江楚会奏变法三折”的内容大多可行,各地要结合实际随时设法举办。这以后,新政遂在全国范围内先后不同程度地实施起来。
清末新政期间,官制和吏治得到了革新。由于官制和吏治有密切关系,所以我们这里在谈清末新政期间吏治改革时,对有关的官制改革也作一些介绍。光绪二十七年六月九日(7月24日),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本来,在清朝传统的官制中,并没有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这一机构,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设立,是资本主义列强侵略中国的产物。咸丰十年(1860)《北京条约》订立后,清政府为了办理洋务和外交事务,于咸丰十年十二月十日(1861年1月20日),特设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这一中央机构,一切仿照军机处办理。官员分大臣、章京两级,由亲王一人总领,实际是首席大臣,其他大臣则从军机大臣、大学士、尚书、侍郎、京堂中指派兼任,统称总署大臣。章京则从内阁、部院、军机处的司员中挑选,最初满、汉各八人,以后人数略有增加。在章京中,又选任总办章京四人和帮办章京二人,综理日常事务,其余章京则分派到各股任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设有独立公所,分英国、法国、俄国、美国、海防五股,又设司务厅和清档房。下属机构有同文馆、海关总税务司署,还管辖南、北洋通商大臣,选派出使各国大臣等。此外,主办各国外交和通商、各关税务、保护民教、各处招工、陆路通商、边防疆界、设埔保工、南北海防、长江水师、北洋海军、要塞炮台、制造、学校、电线、铁路、矿务以及庆典、礼宾、有关官吏的人事行政和考试等事务,也是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职掌。由此可见,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总揽了外交及与外国发生关系的财政、军事、教育、矿务、交通等各个方面的大权,只是无权指挥各省督抚,各省督抚也不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直接负责。[12]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设立,尤其是有关官吏的人事行政和考试等事务,也是它的职掌,这就使晚清的吏治出现了和传统吏治不同的新的问题,即与对外事务发生了关系,而吏治腐败,也扩大到了对外关系领域。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改为外务部后,这方面的问题更加突出,我们前面所说的李鸿章接受外国贿赂一事,就是很好的证明。
清末新政期间官制的改革,还包括以下一些内容:裁撤河东河道总督缺,有关事宜改归河南巡抚兼管。裁撤漕运屯卫。将詹事府归并于翰林院。裁撤通政使司。设立京师工巡局。设立商部。裁路矿总局,有关事务归并商部通艺司。设财政处、练兵处。设商标注册局。裁撤粤海、淮安二关监督及江宁织造缺。裁并内务府司员。裁撤湖北、云南两省巡抚,由湖广、云贵总督兼管,裁广东巡抚,以两广总督兼管。裁撤盛京户、礼、兵、刑、工五部侍郎缺。裁奉天府尹兼巡抚缺,改奉天府丞为东三省学政。设巡警部。设学部,以国子监归并学部。在新疆、东北地区,调整府、州、县等建置。这些官制改革,事关各级官吏的即得利益,也都对晚清吏治产生了一定影响。
清末新政期间官制发生比较大的变化,是在颁布筹备改革官制的上谕之后。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1906年9月1日),清政府“预备仿行宪政”诏旨颁布,次日(9月2日),又颁布了筹备改革官制的上谕,一个多月后,即九月二十日(11月6日),新的官制改革方案公布。中央各衙门官制是:外务部、吏部、民政部、度支部、礼部、学部、陆军部、法部、农工商部、邮传部、理藩部,此外,还有资政院、审计院、军谘府、都察院、大理院,总计十一部四院一府。改革以后的新官制和原有的旧官制相比,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发生了变化:一是仿照西方资本主义官制,试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二是各部都建立了单一的领导,设尚书、侍郎等官,实行一长负责制;三是合并了一些职能重复的官署。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并入礼部,巡警部所掌事务及户、礼、工三部所掌有关民政事务,合并入民政部;户部与财政处、税务处合并为度支部;旧兵部、练兵处、太仆寺合并为陆军部,海军部亦暂隶陆军部;轮、路、邮电诸署合并为邮传部;商部、工部合并为农工商部。另外,宗人府、翰林院、钦天监、銮仪卫、内务府、太医院、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仓场侍郎、内阁、军机处等机构保留不变。[13]
光绪三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1907年7月7日),《各省官制通则》得到清政府批准,于是,各直省的官制改革开始实施,先由东三省开办。各直省官制改革的最大变化是:改省按察使为提法使,增设巡警、劝业两道,裁撤分守分巡各道,酌留兵备道等。作为全国直省官制改革的先声,徐世昌在东北的官制改革,与吏治有关的内容有:废除三省将军军署衙门,设三省行省公署,把三省将军军署衙门原有的户、礼、兵、刑、工五司,与民署衙门各局、所合并,分别成立奉天、吉林、黑龙江行省公署,以总督为长官,巡抚为次官。省公署设承宣、谘议二厅,交涉、旗务、民政、提学、度支、劝业、蒙务七司,分掌行政事务。不久劝业司改为劝业道。裁撤三省外城副都统,增设府、厅、州、县等建置。[14]东三省的官制改革,是中国封建社会传统官制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近代官制合璧的产物,反映了资本主义政治体制对我国的影响。[15]这种变化,使晚清吏治和以往相比,发生了新的变化,就是在传统吏治的基础上,增加了西方近代吏治的色彩。
清末新政期间的吏治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省案卷,去书吏,汰差役。光绪二十七年四月十一日(1901年5月28日),清政府颁布上谕,令整顿各部部务,裁汰书吏。上谕中说:今当变通政治之初,亟应整顿部务,为正本清源之道,非尽去蠹吏,扫除案卷,专用司员办公不可。各部署案着即一并销毁,以示廓清弊窦锐意自强之意。此次销毁以后,各部堂官务当整饬司员,躬亲部务。对被裁撤的书吏,要给予出路。[16]同月二十二日(6月8日),又谕令各省督抚,清理所属院司州县例行文籍,仿照部章,删繁就简,并将各衙门书吏、差役,分别裁汰裁革,以期除弊安民。[17]二是停止捐纳实官。光绪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1901年10月11日),清政府颁发上谕,命停止捐纳实官。谕旨中说,捐纳实官原本是一时权宜之政,近来捐输益滥,流弊滋多,人品混淆,士途冗杂,实为吏治民生之害,现在振兴庶务,亟应加以澄清,“嗣后无论何项事例,均着不准报捐实官,自降旨之日起,即行永远停止。”[18]光绪三十一年六月(1905年7月),又谕令停止捐纳武职。[19]三是废除题本制度。光绪二十七年八月(1901年9月),清政府谕令:以后补缺、轮署本章及向来专系具题之件,均着改题为奏,其余各项本章,即行一律删除,以归简易。[20]四是裁陋规,定公费。光绪二十八年八月(1902年9月),直隶总督袁世凯上《整顿吏治,将各种陋规一律酌改公费》折,奏折中说,各直省道府厅地方官,除廉俸外,别无进款,禄入既甚微薄,而办公用度又甚浩繁,乃不得不取给属吏,于是定为规礼,到任有费,节寿有费,查灾查保甲有费,甚至车马薪水,莫不有费。平时既收陋规,即遇事不无瞻顾。吏治之弊,所由来也。当此修明内政之时,必以整饬官方为当务之急。然平情而论,又必须先有养人之廉,而后可以止人之贪,应当将旧有的陋规改为公费。清政府同意了袁世凯的意见,谕令各督抚照直隶所奏定的办法执行。[21]
清末新政期间,在改革官制的同时,还对吏治进行了整顿,这里仅以东北和新疆的情况为例,加以说明。奉天省官吏窳败,对百姓经常借端苛敛,各地还有许多陋规。实行新政以后,东三省总督兼奉天省巡抚徐世昌一方面适当增加了各级官员的津贴,另一方面更严定陋规之禁。与此同时,又制定了《考试官吏章程》,总计11条47款,列表记载各级官员的实绩,由民政司派人按时巡查,对贤能称职者给予奖励,庸劣不能治事者,以及平日以空文塞责,或用人失当,或病民以逞,均予以黜斥。[22]吉林省官员中夤缘奔竞之风盛行,尤以诉讼、上税务部门最为严重。实行新政以后,吉林省巡抚朱家宝制定了相关的条例予以约束,主要内容包括禁除规礼、约束差役、定讼费、裁十旗摊款等方面。黑龙江省吏治积弊较深,特别表现在书吏蒙蔽、门丁把持、差役勾串等方面。新政实行后,巡抚程德全采取了一些措施,包括裁改兵役、裁陋规、考验实绩、匀定公费等内容。经过这些整顿,东三省的吏治较前有所改变。[23]在新疆,巡抚联魁认为:“为政以收拾民心为主,而得民心以澄清吏治为先。新疆地处极边,民心之向背,动关疆圉之安危。”[24]本着这一主导思想,伊犁府知府彭绪瞻、署蒲犁通判候补知县张绍伯、巴楚州知州张藻光、皮山县知县钱炳焕等因有政绩受到嘉奖。莎车府知府联恩,苛征巧取,民怨沸腾;署叶城县知县候补知县王礼源,贪黩虐民,专擅罔利;署鄯善县知县候补知县苗茂,任用私人,苛派累民;署若羌县知县候补知县夏朝选,行为贪劣,操切偾事;候补知县刘襄,擅作威福,居心贪诈;署吐鲁番巡检候补县丞赵谦,任性妄为,行同无赖;于阗县典史徐丙炎,违禁收黄,贪鄙性成;候补巡检周鸿年,废弛电务,私心太重;候补典史韩兴奇,行同市侩,肆意贪婪,均即行革职。[25]
再说法制。前已指出,清朝定都北京后,在关外设立机构的基础上,参酌明朝制度,很快建立起了国家的管理机构,其中包括中央机构和地方机构。在中央机构中,和法制有关的,一是刑部,该部内设以地区命名的十四个司,分掌各该省刑名案件复核定驳等事,并兼理一项或几项全国性的刑政。二是都察院,其职掌主要是稽察各级衙门及官吏,检查注消文卷,并与刑部、大理寺共同核实重大刑罚。该院设15道监察御史,分别办理庶务,管理吏役,承办文牍诸事。三是大理寺,和刑部、都察院会勘重大刑名案件。大理寺内设左右寺,按省区分工,核查刑名案件;司务厅,掌治吏役。四是通政使司,这是为皇帝收发文书的机构,凡内外官员的题本、奏本,包括刑事诉讼案件,可以经过该司到达皇帝手中。五是步军统领衙门,这是驻守京师八旗军中的步军营统领官署,审断违禁、犯法各案,是它的职掌之一。在地方机构中,一是总督和巡抚,二者都有修明政刑的责任。二是提刑按察使司,通称臬司,设按察使,掌刑名按劾事。三是巡道,掌刑名诉讼。四是知府、知县,两者都有审决讼案、稽察奸宄的责任。
刑法是法制的重要内容,是刑事诉讼的主要依据。清初,曾依《明律》理刑名,同时纂修刑书,到顺治三年五月(1646年6月),《大清律集解附例》书成,后来,在康熙年间,又校订律文,重订新例,乾隆五年(1740),始称《大清律例》,这是清代的第一部法典。清沿明制,也是律例并用。“律”为法典,是定罪科刑的尺度。“例”是条例,凡律文不能尽者,可以援“例”断案,判案时所依据的,有判例,有事例,也有成案,是清代历朝中对特殊案例或特殊情况,经皇帝钦定或廷官议定的判处事例。《大清律例》的条例,后来曾有增删并改,特别是“例”,后来增添较多,改变也较大。
《大清律例》是一部封建制的法典,是满族贵族以法律为手段,维护其统治的工具。在这部法典中,对诉讼制度、审判制度、刑罚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是《大清律例》中对诉讼制度的规定。《大清律例》中对民间一般的诉讼有许多规定。一是要按级投诉,由该级管官听断归结。比如,各直省民人诉讼,以州县官为初审,如果州县官审结有冤抑情节的,才可赴府、道投诉;府、道官审结有冤抑情节的,可以到省投诉;省里审结有冤抑情节的,可以到京师投诉。这样自下而上,逐级陈告。如果不是逐级上诉,而是越级上告,要给以“越诉”罪的处罚,笞责50。二是要亲身投诉,或由壮丁投诉,不能无故使老幼残疾以及妇人投诉,否则即使立案也不能审理,最终还要问本人或壮丁罪。三是一般案件不得在每年农历的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三十日之间的农忙时投诉,有关官员也不得受理,以免影响农业生产。如果地方官员违反规定准于受理,该省督抚要纠参议处,但谋反、叛逆、盗贼、人命、及贪赃枉法者除外。四是只许一告一诉,只许告真犯真证,不得波及无辜,也不许在审理未完时再次投诉,在原状中增加原来状中没有的人,否则,违者从重治罪。
《大清律例》中对审理投诉的官员也有规定。如果百姓有投诉案件,而有关官员不及时受理,不追捕罪犯,要分别有关情罪,对官员议处。如果因延误审判,而导致聚众作乱、劫掠百姓事件发生,有关官员要处斩。如果官员不受理百姓的陈告,或是虽然受理了但是判决不当,百姓到上一级喊冤的,有关衙门再以借口不受理,或转交别的衙门,或仍发原问官收问,有关官员也要依告状不受理律问罪。如果官员在受理的案件中,有与案件中的人是亲属关系,或是姻亲关系,或是师生关系,或是有仇隙的,应移文回避,否则,要处以笞刑。
《大清律例》中对抱告、首告、越诉、奸告、诬告、匿名揭贴等,也都有专门规定。所谓“抱告”,就是派遣他人代理诉讼。凡是官吏、生员、绅衿、妇人及老幼、残疾人,法律允许他们派令亲属或家丁代替诉讼。其中,没有诉讼能力的,如老幼、残疾人等遣人抱告,称为“须遣抱告”。有诉讼能力、但身份特殊的,如官吏、生员等遣人抱告,称为“得遣抱告”。所谓“首告”,就是亲属告发犯罪。无论是卑幼的首告尊长,还是尊长的首告卑幼,只要罪情属实,被告者可同自首例免罪;如果是旁系亲属首告,也可以减罪三等。所谓“越诉”,就是越级上诉,法律规定,这无论是什么情况,都是违反禁例的。比如,不经过州县而越级陈告,或已告而不等待审断而迳行越级陈告的,要治罪。如果经过省一级有司审断而自说冤枉的,可以到京师控告,或赴都察院,或赴通政使司,或投步军统领衙门申诉,称为“京控”。除京控外,还有“叩阍”。原来,在都察院门外,设登闻鼓厅,后移到长安右门外,凡冤民申诉,均可投厅击鼓;遇到皇帝出巡,也可以迎驾申冤。清朝法律规定,允许京控和叩阍,但叩诉时要把自己的冤抑情事及在原问衙门不准官的姓名等问题讲清楚。如果真属冤枉,原问衙门审断不明,或不允许申诉的官员,都要治罪。属于京控和叩阍的案件,要发回该省督抚,或交刑部提讯,但不准发回原问官。如果没有经过所在官司审断而叩阍的,或者没有讲真实情况,在原供外捏造诬陷的,要照原罪加等治罪。如果是奸棍代人叩阍的,照光棍例处斩立决。如果是捏造事实教唆别人叩阍的,也照叩阍例治罪。不管是什么冤情,都不允许跪陵、跪殿、跪堂子或擅入午门、长安等门。所谓“奸告”,就是不合“名分”和“情义”的诉讼。比如百姓控告地方官,下级官员控告上级官员,晚辈控告长辈等,都属于奸告,要处以“干名犯义”罪,杖100,徒3年。不过,告谋反、谋叛等罪的,不属于“干名犯义”罪。所谓“诬告”,就是捏造罪情加害别人。法律规定,犯诬告罪,处以笞刑的要加所诬罪二等;处以流徙杖的要加所诬罪三等,罪止杖100流3000里;处死刑已决的反坐以死,追赔被诬用过费用及养瞻银,没有决的,杖100流3000里。凡匿名揭贴犯罪的,照光棍为首例治罪。容留、教唆及知情不检举的人,要处死刑。如果看见匿名文书不立即烧毁而送交官司的,要杖80。如果有不肖官员唆使劣棍粘贴揭贴、散布首告的,照本犯例治罪。如果为人作词状而有增减情罪的,或受雇捏造情罪的,要与犯人同罪;受财的,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处。[26]
其次,是《大清律例》中对审判制度的规定。这又可分分理词讼、立限速结、京师朝审、各省秋审、停刑日期等方面。所谓“分理词讼”,就是由不同的机构审理不同类型的官司。就各直省而言,凡一般的刑事案件,由州县地方官审拟,再解送按察司,如果情罪不符确实有可怀疑的地方,驳令再审一次;案情较重的,则归抚按监司审理。如有冤抑,经州县初审不服,可逐级上控,直到京师通政司,各级都应按责分理。所谓“立限速结”,就是规定案件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审理完毕,违者要治罪。一般说来,直省寻常的人命案,要在六个月内审结,其中,州县初审为三个月内解府,府一个月内解司,臬司一个月内解交督抚,督抚一个月内咨题。如果是盗劫、情节严重的人命案、上司发下来的案件以及抢夺、偷棺掘墓和一切杂案,都限四个月内审结。其中,州县二个月,府20日,司20日,督抚20日咨题。如果案件内主要罪犯没有抓到,或者主要证据不齐全等,可以延长时间。州县自理的事件,限20日内审结。上级批发的事件,限一个月内审明上报。按察司自理的事件,限一个月完结。刑部现审案件,笞杖罪在10日内审结,遣、军、流、徒罪的在20日内审结。命盗等案要经过三法司审理的,限30日审结。凡交下速议、速题的事件,均限5日内复奏。死罪会核的案件,自科抄到部之日起,立决者70日、监候者80日完案。所谓“京师朝审”,是指由朝廷选派官员在京师会审死刑案件,一般是由刑部问拟。在朝审前,由刑部审拟后,于每年霜降后10日,在天安门外金水桥两朝房,由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官会同详核。届时,刑部将监内定拟死刑人犯提至,当堂由有关人员朗读罪情招状以及定拟情实、缓决节略,然后犯人回监,会审官逐一审录,分情真、可矜、可疑三项,具本由刑部具题请旨定夺。所谓“各省秋审”,是指参照京师朝审重犯的制度,定立会审各省死刑案件的秋审制度。一般是在每年初,各省督抚会同在省司道,将人犯提解到省城会勘、定拟,按情真、应决、应缓及可矜、可疑,分别开列具题。督抚在每年七月十五日以前具题到部,刑部再将有关材料刊刷“秋审招册”,分送相关人员,准备京师朝审。所谓“停刑日期”,是指在一些特殊的日子里不审理刑名案件。这些特殊的日子包括庆贺大典及斋戒日等。[27]
再次,是《大清律例》中对刑罚的规定,包括五刑、赎锾、赦宥、热审、恤刑等方面。“五刑”是指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被称为正刑。笞刑分五等,自笞10至50,每等增10。杖刑也分五等,自杖60至100,每等增10。徒刑也是分五等,自徒1年加杖60至徒3年加杖100,每等增徒半年、加杖张10。流刑分三等,自流2000里至流3000里,每等加500里,均各加杖100。死刑有两种,一是绞,一是斩。凡死刑立即执行的,称“立决”,如“绞立决”、“斩立决”。凡死刑先监禁起来,秋后再审定夺的,称“监候”,如“绞监候”、“斩监候”。在五刑之外,还有针对杂犯的斩、绞、迁徙、充军、枷号、鞭责、刺字等;在死刑中,亦有凌迟、枭首、戮尸等。所谓“杂犯”,是相对“真犯”而言,指那些一般责任事故连坐死罪的。不过,清代刑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有变化,如对笞、杖等刑一般改为折赎,或“以五折十”,或“四折除零”;流罪可以改为徒刑;杂犯死罪,可改徒5年;徒罪可改供役使,等等。至于枷号、鞭责,多用于旗人;刺字,多用于盗贼、逃犯。凌迟、枭首、戮尸,多用于谋反、谋逆等罪。“赎锾”是指犯了五刑罪的人,可通过某种形式,比如出卖劳动力等来赎罪。一般说来,老幼废疾人犯罪,都可以赎罪。年70以上,15岁以下,及废疾人,犯流罪以下,可以收赎。年80以上,10岁以下,及笃疾之人,可以免罪,如果是侵犯了他人的利益,则不能全免,但可以赎罪。文武官员等犯罪,除真犯死罪外,其余的都可以赎罪。有的通过做工,有的通过运粮、运灰、运砖、运石等,折成银两赎罪。“赦宥”是指犯人在特殊的日子里被赦免,比如遇有国家大庆典,皇帝恩诏大赦。届时要由大学士等拟订条例,根据犯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分别的减免罪。但是,如果犯的是十恶、杀人、盗官财务、强盗、放火、发冢、受赃、诈伪、犯奸、略卖、奸党等罪的一应真犯,则不在赦免之列。“热审”是指在天气炎热的日子里,考虑到犯人可能会出现不测事件,而采取的一种延缓审讯、适当减刑的措施。延缓的时间一般定在每年小满后十日开始。对于没有牵连的在押犯人,可以即日释放。对于笞、杖、徒、流等罪犯,可以适当减刑。对于死罪而有怀疑的,可以奏请定夺。这些都要经过三法司会审。但是,如果涉及的是因叛乱牵连的流犯以及偷盗钱粮拟定的流犯,则遇到热审也不减刑。“恤刑”是指对犯人减轻处罚,一般是每五年举行一次。届时要上奏皇帝,并经过有关部门的官员会商,共同做出决定。被判死罪而有可疑的地方,或没有证据不能结案的,到时可以具奏另行处理。杂犯准徒的及流徒以下的,都可减刑。枷号及笞罪的,可以释放。[28]
晚清的法制,在很多方面仍然执行清前期的法制,但是,也有的地方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这主要表现在清末新政期间思想认识、管理机构、刑罚内容等方面。
在思想认识方面。在统治阶级内部,出现了以沈家本[29]为代表的和传统的“礼治派”思想相对立的“法理派”的法律思想。该派思想既主张向西方学习,反对泥古不变,又主张深入研究中国的历史,反对全部照抄西方。沈家本认为,古今中外的法律,在其终极的法理上都是相通的,但在具体制度上,又有时代的和各国社会的特点。因此,探求法理的时候,要广泛研究古今中外,而在具体办法上,又要符合中国民族的特点。“法理派”的这些思想主张,在清末新政法律改革中有所体现。[30]
在管理机构方面。前曾指出,仿照西方资本主义官制,试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在中央机构中,大理寺改成大理院,专司审判;刑部改为法部,作为单纯的司法行政机构;原都察院保留,行使监察权。于是,旧的三法司制度遂废。在地方机构中,改按察使为提法使,专管司法行政。在省城等地,设立各级审判厅。到宣统元年(1909),根据法部奏报,全国已有22个行省成立了高等审判厅、高等检察厅;直隶成立了各两个高等审判分厅、高等检察分厅。地方审判厅,吉林成立了八个,奉天成立了六个,江苏、新疆、湖北、广东各成立了四个,直隶、浙江各三个,安徽、山东、福建、江西、四川、广西各两个,黑龙江、山西、河南、陕西、甘肃、湖南、云南、贵州各一个。地方审判分厅、地方检察分厅,奉天、直隶、福建各一个,广东各两个。初级审判厅、初级检察厅,吉林各十五个,奉天各九个,直隶、江苏、广东各七个,浙江各五个,新疆、福建、湖北各四个,山东、江西、四川、广西各三个,安徽、陕西、甘肃、湖南各两个,黑龙江、山西、河南、云南、贵州各一个。[31]
这里,我们以东北地区为例,具体谈谈清末新政期间司法机构的情况。前曾指出,提法司是全省的司法机关,管理一省司法上的用人行政,设提法使为全司的长官,管理全司事务。奉天省提法司是在撤消原有驿巡道兼按察使衔后成立的,设总务、刑事、民事、典狱四科,每科设佥事、一二三等各科员,并设正副司书等官。奉天省在省城设高等审判厅,在承德、抚顺、营口、新民等地设地方初级审判厅,审判厅内设审判长。又在各审判厅内设附设检察厅,以为审判上的辅助。奉天省高等检察厅以检察长为主任,总理各该审判厅事务,以及司法、警察等事。设检察官二员作为检察长的助理。地方检察厅,设检察官一员或二员,以事之繁简为定。各级检察厅均设录事一员,酌设书记生数名,办理文牍。吉林省提法司是在原刑司的基础上,仿照奉天省的规制成立的,基本情况同于奉天省,管理司法上的行政事务,以及改良监狱、管理省内外罪犯各狱。吉林省省城以及长春设有高等、地方、初级审判厅。高等审判厅设厅丞一名,刑科、民科推事各三名,典簿一名,主簿二名,候补行走无定员。地方审判厅设推事长一名,刑科二庭庭推事三名(民科同),候补予审推事无定员,典簿一名,主簿二名。第一第二初级审判厅均设刑科推事一名(民科同)。吉林省省城以及长春的高等检察厅,各设检察长一名,检察官二名,行走无定员,司法警察官一名。地方检察厅设检察长一名,检察官四名,行走无定员,司法警察官一名。第一第二初级检察厅各设检察官一名。黑龙江省提法司是在原分巡道和刑司的基础上改设的,管理全省民刑审判一切司法上行政之事,总务、刑事、民事、典狱四科,每科设科长、正副科员,别设额外副科员。黑龙江省官制改革之初,由于条件所限,未设各级审判厅和检察厅,只有光绪三十一年(1905)成立的裁判处,专理各属上控提审命盗各案及大小词讼。官制改革后,刑司归并裁判处,命盗杂案均归办理。后来黑龙江省设立高等审判厅,就是以裁判处改设的。[32]
在刑罚内容方面。清末新政之初,刘坤一、张之洞所上“江楚会奏三折”的第二折中,就对刑罚内容的变革提出了意见。这些意见,有人归纳成九个方面。一是禁讼累,就是禁止索要讼费。由于每有诉讼,差役家丁必索讼费,否则不给办事,造成了很多弊害。所以,一定要裁去吏役,才能杜绝这方面的弊端。二是省拖累,就是宽减例处,明定上控例章。由于承审例限处分太严,命案盗案报上的很少,而且隐瞒命案盗案的很多,把有说成无,把劫说成窃,把多说成少,各省从来没有一次是实报的人数。这样一来,命案报的少,结案也少,大多是私和人命,甚至拖毙证人,以致民冤不伸。还有上控的案件,往往为讼棍把持,他们图告不图审,并多方面进行敲诈勒索,诬累害人的事件层出不穷。一定要限定呈控,严办违法者,才能省去拖累。三是省刑责,就是不准轻易用刑。以往审讯,动不动就用刑,以致在公堂上敲扑呼号,血肉横飞,外国人见了直皱眉,说是贱视人类。地方官习惯了,也不动心。今后应证据确凿而不承认者可以用刑吓唬外,一般不要用刑。四是重众证,就是要重视证据。中国审判多重口供,不重证据,这是酷刑逼供和拖累无辜的根源。以后应参酌西法,在断案时,除死罪必须有输服供词外,军流以下的刑罚,都要重证据,这样才能按法律办事。五是修监羁,就是改善监狱的条件。监狱是羁押犯人的地方,过去条件太差,和地狱差不多。以后应使监狱地方宽敞,房屋整齐,严禁凌虐,改善伙食。六是教工艺,就是教给犯人工艺技术。应在监狱里设工艺厂,让犯人学技术,这既可改善他们的生活待遇,也可使他们出狱后多一些谋生的手段。七是恤相验,就是明定人命案的现场勘察及尸检的费用,以杜绝官吏的敲诈勒索。八是改刑锾。具体办法是:将民事纠纷的户婚、田土、钱债等案,审断后败诉的一方要按罪名交纳罚罪银;举贡生监职员封职犯罪,罪在军遣以下者,除褫革外,应免其刑责,交纳罚银,其款充公。私罚及贪污者要定罪判刑;流徒各犯,除军罪重情外,也改缴罚银,改为罚禁。九是派专官,即派各府同知通判,作为改良监狱的专官,总管稽查各属改良监狱等事务。[33]
光绪二十八年(1902),清政府开始革新法律的工作。二十九年,修改《大清律例》的工作有了明显进展,经刑部奏准,删除了“充军”的名目,并把附近、近边、边远并入三流,极边及烟瘴改为安置。三十一年三月(1905年4月),经沈家本等人奏请,又废除了凌迟、枭首、戮尸等三项酷刑,死罪就到斩决止,而斩决又改成绞决,绞决改成绞候。还把原有律例中的缘坐各条,除知情者仍治罪外,其余不知情的都给予宽免。刺字也废除了,凡盗窃者都令收到工艺所里学习工艺,并根据犯罪的轻重,定不同的年限。此外,清政府还批准了恤刑狱的三条措施,一是禁止刑讯。以后除罪犯应死、证据确凿而不承认的可以用刑讯外,其他如初次审讯及徒流以下的罪名,都不准刑讯,这就使许多无辜的人免受了拖累。二是把笞杖等罪改成为罚金。律例内笞50以下的,改为罚银5钱以下,杖60的,改为罚银5两,每一等增加二两二钱,逐次增加,到杖100改罚15两为止。对于无力缴钱的,可以改为做工。应罚1两,折做工四日,以次递加到60日为止。三是严查监狱等关押犯人的场所,要改善条件,不能象地狱,违者要从严参办。与此同时,还把《大清律例》中重复而又无关紧要的内容,删去了344条。[34]
2、晚清反腐败的失败
从道光朝开始,直到清末新政期间,清政府一直在强调反对腐败,这些我们前面已经有所述及,但是,谁知道腐败却是越反越烈,直到清朝灭亡,腐败现象仍然大量严重存在。晚清的反腐败为什么失败呢?归纳起来可以看出,这是由多种原因决定的,
首先,晚清反腐败的失败,是封建专制主义的绝对君权统治造成的。还在清朝刚建立的时候,满族贵族的最高统治者就强调:“天下大权唯一人操之,不可旁落。”[35]在这种思想主导下,清朝历代帝王牢牢掌握着国家大权,并采取各种措施,绝不允许外戚和宦官专权,也不允许大臣擅权。不仅如此,更通过成立军机处等机构,加强了皇权。这样,在清代,封建专制主义的君权统治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皇帝在用人、行政、军事、外交、经济等领域,都是大权独揽,一个人说了算,甚至大臣的生死,都掌握在皇帝手中。以乾隆皇帝为例,由于军事上的失利等原因,他就处死了多位大臣,甚至连黄教首领之一的哲布尊丹巴的弟弟、喀尔喀蒙古土谢图汗部亲王额淋沁多尔济也被勒令自尽。在晚清时期,有这样一个例子,也可以说明一些问题。鸦片战争期间,很有权势的满族首揆穆彰阿,想救已经获罪的琦善,也不得不转托别人向道光皇帝反映情况,而他自己作为道光帝的宠臣,则是想方设法避免弄权之嫌。[36]
虽然清朝也建立了职司纠察的监察制度,但是,在封建专制主义的绝对君权统治下,这种监察制度不可能得到很好的发挥。监察御史们往往弹劾地方官员,而不敢弹劾王公大臣。即使皇帝派出的钦差大臣,也多是在接受贿赂之后,碍于情面,而诿罪于下僚属吏,放走了真正的罪魁祸首。晚清时期君权膨胀、监察机构无力监督的例子很多。这里有一个例子。光绪二十二年(1896)初夏,御史胡景桂参劾袁世凯克扣军饷、诛戮无辜,用人只论情面大小,馈赠多少。当时,袁世凯在小站练兵才几个月,他也确实在营门外杀了卖菜的百姓,在用人方面接受了各种各样的贿赂。胡景桂的参劾,使袁世凯一下子就懵了,心神恍惚,志气昏惰。因为就凭这一个参劾,足可以毁掉他的前程。不过,狡猾的袁世凯并没有坐以待毙,他立刻来到京城活动。当得知朝廷要派荣禄前来查办的时候,袁世凯采取了相应的准备措施。荣禄来到天津,看到经袁世凯做了手脚、大耍花架子的军事表演之后,心里很高兴,决定要保袁世凯过关。和荣禄一起查案的兵部司员陈夔龙,在起草奏稿的时候,说胡景桂所参各条有轻重出入,应交部议处。荣禄认为,一交部议处,最轻的也要撤职,袁世凯就完了,于是,他就把奏折的有关内容改成乞恩宽免,饬令认真训练。荣禄回到京师后,以查无实据复奏,并请求不必追究。荣禄还在上奏中对袁世凯大大表扬了一番,说袁世凯是不可多得的将才。在这样的情况下,光绪皇帝在上谕中也不得不勉励袁世凯,说只要训练好新军,其他什么事也可不追究。在钦差大臣的保护下,袁世凯轻易地度过了难关,胡景桂反而招到了满身的不是。这里还可以举一个例子。光绪三十四年(1908),归化城副都统文哲辉参劾绥远城将军贻谷败坏边局,边民怨恨。朝廷派军机大臣鹿传霖查办。鹿传霖认真查办,一一核实,最后将贻谷革职下狱,三年无法结案。为什么呢?因为贻谷出自荣禄的门下,朝中有许多同党,这些人都想要给贻谷减刑,有的还公开为其辩护,说他根本没有罪。宣统二年(1910),鹿传霖死去,有人认为本该判死罪的贻谷,竟判了个定罪发边充军。象贻谷这样情罪失当的例子,在晚清比比皆是,根本就是无是非、无标准、无公平、无王法了。
由于封建专制主义的绝对君权统治,皇帝的至高无上地位,使清朝的最高统治者成了没有人敢监督的人,没有法能管的人。光绪五年(1879),吏部主事吴可读上书,要求两宫皇太后不但要为咸丰立嗣,而且要为同治立嗣,折奏中有认为两宫皇太后“一误再误”的词句。吴可读知道自己这样做不会有好下场,便身怀奏折上吊自杀,奏折是从他的尸体上发现的。这个例子很能说明问题:谁要想触及最高统治者的权威,谁要想监督最高统治者,谁就不会有好下场。事情果然是这样。光绪十二年(1886),御史朱一新上奏,指陈四月间懿旨准太监李莲英随醇亲王奕懁巡阅海军的失当。结果,朱一新降为主事。光绪十四年(1888),御史屠仁苏疏请停修颐和园,影射慈禧奢靡。结果,屠仁苏被罢官。光绪二十年(1894),中日甲午战争期间,御史安维峻弹劾李鸿章,涉及到了慈禧。安维峻借用别人的话说和议出自皇太后,太监李莲英实际上起了影响皇太后的作用。安维峻还特别强调他不敢相信这种说法,因为皇太后既然归政于皇上,如果再遇事牵制,将怎么样上对祖宗,下对百姓?李莲英是什么人,竟敢干预政事?结果,安维峻被发往军台效力。[37]在这样的情况下,还有谁再敢监督最高统治者?还有谁再敢干预最高统治者的权力?于是,官员们为保禄而逢迎,为固位而希旨,为避罪邀赏而欺蒙。于是,谗馅面谀、欺蒙荧惑之风盛行,庸碌谨小之辈邀恩固宠,抗颜直谏骨鲠之臣越来越少。对于朝中大臣窥测皇帝意向以便迎合皇帝的丑态,龚自珍曾给予无情的揭露。他说:“堂陛之官,探喜怒以为之节”,皇帝“小有不霁,则头抢地而出,别求乎可以受眷之法。”“问以大臣应如是乎?则其可耻之言曰:我辈只能如是而已。”[38]由于皇帝一个人说了算,只要蒙蔽了皇帝,就什么都好办,所以,在鸦片战争期间,余姚典史林朝聘慌报只身退敌,道光帝即颁诏升赏;提督齐慎捏造在镇江奋勇杀敌,势孤退却,道光帝又温旨抚慰。同样,在鸦片战争中,当道光帝主战时,大臣们就都言主战,当道光帝转而主抚时,大臣们就又都言主抚,“自时事中变,识时务者,不复言兵。”[39]这些“识时务者”,其实都是没有真知灼见、一味迎合皇帝的人。
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官员们是为封建君主服务的,是为巩固皇帝的“家天下”效劳的,因此,皇帝要求官员们要尽“忠”,这在历代封建王朝都是如此,清朝也是一样。不过,清朝还有自己独特的地方,那就是清朝是由满族贵族建立的封建王朝,满族贵族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和汉族统治阶级相比,更要求汉族官员忠于爱新觉罗氏家族。只要汉族官员能做到“忠”,其他方面出点问题也不要紧。这样,由于清朝皇帝对官员们有自己的要求标准,而官员们为了适应皇帝的要求,也就有各种各样的表现。所以,为了适应皇帝的要求,在晚清官员的队伍里,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也就不足为怪了。从这方面来说,晚清吏治的腐败,和清朝皇帝的作为是密切相连的。
清前期的康熙皇帝是一个有作为的皇帝,但是,就是这个皇帝,曾颁发这样一道谕旨:
“清官多刻,刻则下属难堪,清而宽方为尽善。朱子云:居官人,清而不自以为清,乃为真清。又如《易》云:不家食。为官之人,凡所用之物,若皆取诸其家,其何以济?故朕于大臣官员,每多包容之处,不察于细故也。人当做秀才时,负笈徒步,及登仕版,从者数十人,乘马肩舆而行,岂得一一问其所以来耶?”[40]康熙皇帝还说过这样一句话: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连同上面的谕旨,再加上这句话,我们可以看到,其实康熙皇帝是表达了这样一个意思:只要大节说得过去就行了。什么是大节呢?就是对皇帝要忠,只要忠于皇帝,其他方面有些问题也不要紧。晚清时期的各帝,实际上也都执行的是康熙皇帝的路线,只要大臣们忠于自己,其他方面有些问题,哪怕是贪污受贿,也不过于追究。这样一来,难免官员队伍中不会出现各式各样的问题,尤其是贪污受贿问题。所以我们说,晚清吏治存在的问题,和清朝皇帝有密切关系。
其次,晚清反腐败的失败,是晚清选拔官吏中存在的缺陷造成的,这主要指的是科举制度、捐纳制度和保举制度等。实事求是地说,科举制度在历史上起过积极作用,但是后来走向了反面,主要是学用脱离。科举以四书五经作为考试题目,而考试又以八股文为主,士子们一生中大部分精力,都消磨在怎样做好八股文章中,其他方面的知识很少了解,而一旦当了官后,上自国计民生,下至民情风俗以及兵刑钱谷等事,都不是他学习过的,真正要担当起责任,就会感到手足无措。所以曾经有人说,朝廷设立了那么多考场,每三年一次,实际上是取了许多没有用的人,不过是祸国殃民的工具罢了。实际情况也确实是这样。道光年间,有一次,山西省分去了20多名县令,“皆书生不知吏事”。[41]可以想象,这些人一旦登上总督、巡抚的高位,负起一省或几省的政务、军务,怎么会不出问题呢?这样的事例举不胜举。鸦片战争时期两江总督牛鉴,在吴淞失守后,面对人死地失的局面,只知道仰天大哭,自己抓自己的头发,却拿不出一点具体的办法。为什么呢?因为牛鉴是“一介庸儒,未娴军旅。”[42]在鸦片战争中,这样的官员还不少,比如被派到广东的参赞大臣隆文,“自居文员,不谙武略”;两广总督祁埙,“自惜乏权宜济变才,海事更非所素习”;闽浙总督颜伯焘、钦差大臣裕谦,“任事刚锐而不娴武略”。[43]鸦片战争失败的原因固然很多,清朝将帅的昏庸无能不能不说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以上所述,是指那些通过正当科举途径步入官员行列中的人的表现。这里还应当看到,在科举考试中,也有一些人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得到功名的,他们之中,有的是一些投机取巧者,有的是一些行贿者,还有的是一些考试舞弊者,对此,史书中多有记载。比如,“墨卷房行,辗转抄袭,肤词诡说,蔓延支离”,“表、判可予拟而得,答策随题敷衍,无所发明”; “公卿子弟视巍科为故物”。[44]那些通过正当科举途径步入官员行列中的人,多少还读过一些书,在民政、军政中尚且如前所述是那样的表现,而这些投机取巧者、行贿者、考试舞弊者,又怎么可能会表现得更好呢?
通过科举考试而步入仕途的官员尚且如此,通过捐纳而步入仕途的官员,也就是花钱买来的官的人,他们的表现更差。这些人想的就是怎样更快地把钱捞回来。有人对此写道:“彼费重资,能保其不取偿百姓乎?”“揆其欲速之心,莫非取偿之计”。[45]正是这些人,“投赀一倍而来,挟赀百倍而去”,他们疯狂的贪婪,造成“吏治愈不可问矣”。[46]道光皇帝也看到了这一点,所以他不止一次地说:“我最不放心者是捐纳,他们素不读书,将本求利,廉之一字,诚有难言。”[47]事实也确实是如此。在鸦片战争中,曾被勒令休致的知州段洪恩,以3000两银子捐复原官后,在奕经军营效力,他利用在山东招募乡勇的机会,贪污款项54000多两白银。通过捐纳而步入仕途的官员,想的就是怎样大肆贪污,因而这些人“所言惟缺分之优瘠,浮收之多寡,其风土人情,无从过而问者。”[48]这样的官员队伍,你怎么能想象他们会给百姓办事?结果,“捐途多而吏治益坏,吏治坏而世变益亟,世变亟而度支益蹙,度支蹙而捐途益多,是以乱召之乱道也。”[49]由捐纳而造成的晚清时期的吏治败坏,就这样恶性地循环下去。对于这种现象,道光帝也不是不了解,他曾说:“我既说捐官不好,何以又准开捐?”“无奈经费无所出”。[50]这里还应当看到的是,通过捐纳步入仕途的这些人,有很强的活动性,他们“捐班逢迎必工,贿赂必厚,交结必广,趋避必熟,上司必爱悦,部吏必护持”,[51],所以,他们升迁的反而更快。晚清因选拔官吏中存在的缺陷,造成了反腐败的失败。
这里我们要多说几句。晚清的官员既然来源于科举、捐纳和保举,那么,这方面的情况怎么样呢?先说科举。晚清科举名额有限,考中的很少。曾有人统计,那时秀才大府20名,大州县15名,小县4-5名,全国秀才名额在25000名左右。举人名额在1500名上下。从咸丰三年(1853)到同治十年(1871)间,由于清政府批准各省增加生员名额,秀才名额最高达曾达到30133名,举人名额曾达到1770名。光绪七年(1881),举人名额有所减少,一度下降到1254名,几年以后又恢复到1500名左右。按上述统计可知,每20名秀才中,只能有1名考中举人,而举人和进士的比例,则是三十比一,或四十比一。由此可知,经过科举步入官场,实在是太难了。晚清官员在编的人数,据统计,约有4万。[52]到光绪三十二年(1906),候补候选的官员人数已达257400余人,是在编官员人数的6倍。再说捐纳。捐纳实际上就是卖官,晚清这方面太没有节制。道光帝在位30年,卖官总数达32万,是同期进士的32倍,举人的5倍。咸丰二年(1852),一个道员可以卖9446两白银,光绪二十七年(1901),下降到4732两,由此可知卖官的人数越来越多。第三说保举。晚清保举的人数,有人说是十倍于捐纳,百倍于科举。[53]通过科举考试、捐纳、保举三种途径进入官员队伍的人非常多,有许多不能立即实授官职,只好等待候补,而这么多候补的官员,情况形形色色,他们一旦获得实授官职,势必会造成官员队伍的良莠不齐。光绪二十四年(1898)百日维新期间,在都城设立了京师大学堂,光绪二十七年(1901)新政开始后,各省城的书院改为大学堂,各府及直隶州、厅的书院改为中学堂,州县书院改为小学堂,实行中西兼学,晚清的教育体制和考试制度均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光绪三十一年(1905),科举制度被废止。尽管如此,晚清的教育宗旨仍被规定为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以期培养出忠于朝廷的人才。不过,这些都已是强弩之末了,不可能挽救清朝的危亡。由此可见,晚清吏治存在的问题,在官员的来源中就已经潜伏着危机了,而这也正是晚清反腐败失败的原因之一。
再次,晚清反腐败的失败,是清代俸禄制度的缺陷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清代官员的俸禄比较低,在京的文武官员每年俸银,一品180两,二品150两,三品130两,四品105两,五品80两,六品60两,七品45两,八品40两,正九品33两1钱,从九品31两5钱。另按俸银每两给俸米1斛。在外文官俸银同于在京官员,只是没有禄米,武官俸银只及在京武官的一半。总督年俸180两,巡抚、布政使150两,按察使、盐运使130两,道员、知府105两,同知、知州80两,通判、州同60两,县令、府学教授45两,县丞、教谕、训导40两,主簿33两1钱,典史、巡检31两5钱,斋夫12两,铺兵8两,门子、皂隶、马夫、库事、斗级、轿伞扇夫、禁卒约6两。[54]后来,雍正皇帝实行耗羡归公,养廉银远远多于正俸,总督从13000到20000两,州县官从200到2000两不等。应当说,正俸加上养廉银,数目也不算少了,但是和他们的各种支出相比,廉俸就显得少多了。
这里以州县官为例。他们的支出大体有如下几项:一是支出幕僚和吏役的费用。,为了统治的需要,他们必须聘请刑名、钱谷、征比、挂号、书启等名目的幕僚。一般的县分,要聘请四、五名,大一点的县,则要聘请七、八名。刑名的费用是几百两,钱谷也需要二、三百两,有的地方,甚至达到一千五、六百两。有时,上司还要推荐幕僚到所属州县,如果已经没有名额,就成为刑钱总管,这样一来,费用就会更高。还有些人也是由上司推荐的,他们的地位更特殊,就是只拿钱不办事。幕僚们的费用全由州县官私人支给。吏役的费用主要是指赏赐,这些要由州县官私人支给。从上述情况来看,这些支出远远高于州县官的廉俸。二是办公费用的支出。比如解费、册费、考棚费等,这些办公费用,少的及千,多的几万,也都由州县官私人支给。三是供奉上司,摊捐赔补。州县官对于上司,每年三节两寿要送规礼,还要给他的亲信、衙役送门包、茶仪。另外,州县官向上呈送公文、报销经费,也要向上司的幕僚、书吏、长随等送钱。有时中央官员或本省的大小上司过境,州县官也必须努力的供应。还有另外一种情况是,藩库有缺额,也要州县官摊捐赔补。四是州县官自身的费用。这包括各种活动费,同僚之间的应酬费,家庭日用所需,车马伕役费等等。上述这些开支,大大超过了州县官的廉俸。比州县官高的道府等官,支出的情形和州县官大体相似。前面曾提到的道光年间的张集馨,他在放道员和臬、藩时出京留别,每次都花去一万多两银子。在陕西粮道任上,他每年送礼的银子就在五万两以上。此外,从清前期开始,清政府就规定官员们有一定数额的寄食人口,晚清时期延续了这一规定。所谓寄食人口,指的是官员的亲友等人。按照有关规定,总督的寄食人口是50名,到知县一级,是20名。这些人口中还不包括女性。如果是满族将军、都统,寄食人口多达500名。这么多的人需要官员们养活,他们怎么养活得起呢?凡上述种种情况,就导致出现了贪污受贿问题,正如有人所说:“若是而尚能毫发不累其民,以为非陶朱、倚顿之富,其势不能也。”[55]也有人说:“国家迫之,使不得不贪。”[56]还有人说:“以故缓则敲筋炙髓而取之于民,急则完剜肉医疮而盗之于库。”[57]
为了使问题更清楚,我们这里多说几句。按清朝的规定,在一个省里,主要的办事衙门有五个,即总督衙门、巡抚衙门、布政使衙门、按察使衙门、学政衙门。有的地方,如果是几个省设一个总督,那么有的省还没有总督衙门。正是这些机构,管理每一省的军、政、财、学、工等大权,几十甚至上百个县。然而,这些衙门的办事人员并不是很多,许多事情处理不过来,于是如前所述,就只有靠这些衙门的最高长官自己聘请幕僚等办事人员来协助做事,这些编外人员的费用也只好由该衙门的最高长官自己腰包里出。但是,清朝实行的是低俸禄制,一个总督一年的收入不过2万两白银,他自己的开销还不够,又怎么可能有余额给那些自己聘请的幕僚等办事人员呢?贪污受贿也就成为必然的了。还不只如此,清朝官员不仅俸禄低,各级衙门的办公经费也少,官员们只能从加征的赋税中开支,后来有了耗羡之后,就从耗羡中支出。耗羡并没有定数,于是,这方面也就成了官员们贪污的渠道之一。解决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只好贪污受贿。所以我们说,清朝的一些规章制度的缺陷,也是造成晚清反腐败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四,清代实行的民族隔离政策,特别是对汉族官员的防范,也是反腐败失败的重要原因。前面说过,清朝是由满族贵族建立的封建王朝,作为一个少数民族的统治阶级,满族贵族实行的是民族隔离政策,对人口众多的汉族人民始终怀着戒备的心理,对汉族官员的使用更是处处加以提防。清朝皇帝不许汉族官员染指少数民族事务,不许蒙古族学习汉文汉字,等等。为了泯灭汉族人民的民族感情,满族贵族在学术思想上提倡考据学,提倡理学君臣名分的伦理纲常,而对汉族人民的民族意识,则想方设法加以消泯。这样做的结果,不仅败坏了学术,而且使一些官员时时处处揣摩满族贵族最高统治者的心理,而加以迎合,从而也造成了吏治的日益腐败。对此,嘉庆朝进士、曾任台湾道的姚莹曾说:“窃叹海内学术之敝久矣,自四库馆启之。后当朝大老皆以考博为事,无复有潜心学理者,至有称颂宋元明以来儒者,则相与诽笑。是以风俗人心日坏,不知礼仪廉耻为何事。至于外夷入侵,辄望风披靡。无耻之徒,争以悦媚夷人为事,而不顾国家之大辱,岂非毁讪宋诸公之过哉?”[58]着名的思想家严复也曾指出:“夫怒宋儒者,必反宋儒。于是待国也如传舍,以忠愤为痰魔;其待人也如市易,以敷衍为得计;其执节也,以因人而施以妙道;其嗜欲也,以及时行乐为本怀。人皆如此,大事便去,黄种便灭,更待何言!”[59]实际生活中也确实是这样。比如道光时的汉族大学士、军机大臣潘世恩,在军机之权实际上是由满族权贵控制的情况下,他对军国大事,有忤满族首揆穆彰阿及皇上的,都缄默不语,为的是“全躯保妻、子”。[60]而那些满族官员呢,特别是身居高位者,过着日益腐朽的生活,在政治、军事等有关国家大政方针问题上,腐败无能,如我们前面提到过的鸦片战争中的奕山、奕经等人,就都是只知享乐腐化、畏敌如虎的庸劣之辈,难怪有人这样评论他们:“开国之初,亲王将兵,实能运筹帷幄,冲锋行阵。数传而后,生长深宫,不知世事,膏梁纨绔,何足与谋大事哉。”[61]由此可见,清朝的民族统治政策,满族贵族最高统治者的思想导向,也是造成晚清反腐败失败的重要原因。
最后,晚清反腐败的失败,也是清代腐败积重难返的必然结果。清代吏治腐败,从顺治帝开始,就已经多有感触。顺治皇帝曾说:“贪吏何多也”。[62]康熙皇帝也承认:“所谓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谓。”“诸臣为秀才,皆徒步布素,一朝得位,便高轩驷马,八驺拥护,皆何所来赀?可细究乎?”[63]乾隆皇帝时,官员中“清公守法,约己爱人者”,“千百之一二也”。[64]到了晚清时期,吏治腐败越演越烈,以致于道光皇帝发出这样的感慨:“废弛易而整理难,此乃一定之理。”[65]总之,清朝“贪风日盛,处积重难返之势”,[66]最终导致了反腐败的失败。[67]
3、辛亥革命与清政权的覆亡
晚清政权的腐朽统治,终于引发了清政权的总危机。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孙中山领导的反清民主革命的兴起,二是人民的抗暴斗争。在这两股洪流的冲击下,摇摇欲坠的清政权,终于在宣统三年(1911)爆发的辛亥革命中土崩瓦解。
孙中山(1866-1925),广东香山(今中山)人。名文,字德明,号日新,改号逸仙。光绪二十三年(1897)在日本化名中山樵,后遂以中山名世。他六岁参加农业劳动,十岁入塾读书。光绪四年(1878),孙中山随母到檀香山,就读于英、美教会所办的意奥兰尼学校和奥阿厚书院,接受资本主义教育,从此耳目一新。光绪十年(1884),他入香港拔萃书室,后转域多利书院。中法战争爆发后,中国军队取得了谅山大捷,李鸿章却在天津签订了《中法新约》。清廷的卖国与腐败,极大地刺激了孙中山,于是他“始决倾覆清廷,创建民国之志”。[68]光绪十二年(1886),孙中山入广州博济医院附属南华医学院学医,结识了三合会会员郑士良等。光绪十三年(1887),转学于香港西医书院,又结识了陈少白等人。这时,孙中山的思想开始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徘徊于革命与改良之间。光绪十八年(1892),孙中山以优异成绩毕业于香港西医书院,先后在澳门和广州开设西医房,决心从“医人生涯”入手,进而从事“医国事业”。[69]从这时开始,他日益致力于挽救民族危亡的政治活动。光绪二十年(1894),孙中山上书李鸿章,提出了“人尽其才,地尽其利,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主张,遭到冷遇,便开始摒弃改良思想,投身反清革命活动。同年十月二十七日(1894年11月24日),孙中山在檀香山创立了“兴中会”,提出“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创立合众政府”。[70]光绪二十一年(1895)春,孙中山从檀香山到香港,与杨衢云等合并辅仁文社,成立香港兴中会并制定香港兴中会章程十条,其中的内容除大声疾呼民族危机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关头外,对清政府的“鬻官卖爵,公行贿赂”也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孙中山还积极准备同年九月在广州起义,后因事情泄露而失败,陆皓东等40余人被捕,孙中山先是逃亡日本,后又逃亡美国和英国。
光绪二十二年九月五日(1896年10月11日),孙中山在英国伦敦被清政府驻英公使馆诱捕,关押了13天,后经英国友人协助脱险,从此他以中国革命家而扬名世界。孙中山在伦敦停留的几个月时间里,认真研读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学说,并在翌年春发表的《中国的现在和未来》一文中,强调不打倒极其腐败的清政府,中国的任何改进都是完全不可能的。光绪二十三年(1897),孙中山来到日本,结识了日本朝野人士宫崎寅藏等,并领导和恢复了兴中会的活动。光绪二十六年(1900)冬春之交,孙中山决定发动第二次广东起义,为此做了大量的舆论、组织准备工作,但后来由于各方面原因,未能成功。同年七月,孙中山又准备惠州起义,为此他亲赴台湾等地,筹集武器、钱款。闰八月十三日(10月6日),惠州(今惠阳)、归善(今宝安)、三州田起义爆发,连获胜利,四次告捷,人数一度发展到二万人。一个多月后,因弹尽粮绝而失败。
惠州起义失败后,光绪二十六年秋,孙中山客居日本,直到光绪三十年(1904)。在这几年的时间里,孙中山一方面支持华侨和广大爱国知识分子的爱国活动,另一方面,积极着述,宣传革命道理,抨击保皇党人的谬论,此外,还广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为建立全国性的革命组织做准备。这些努力很快见到了成效。光绪三十一年七月二十日(1905年8月20日),孙中山领导的中国同盟会成立大会在日本东京举行,到会代表一百余人。大会通过了同盟会《总章》及《军政府宣言》,推举孙中山为总理,宣告了中国同盟会正式成立。中国同盟会总部设在东京,以“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作为纲领,还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创立了机关报《民报》。孙中山在《民报发刊词》中,把同盟会的十六字纲领解释为民族、民权、民生三大主义,即三民主义。这是一个比较成熟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纲领,中国同盟会实际上已是一个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政党。中国同盟会的成立,不仅标志着资产阶级革命运动发展到一个崭新的阶段,也预示着腐朽的清政权已经走上了不归之路。
中国同盟会成立以后,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决心用武力推翻清朝的反动统治,为此发动了多次武装起义,其中,规模较大的有11次,而每一次起义都程度不同地震撼了清王朝的统治。
一是萍浏醴起义,即同盟会派人参与领导和发动的湘赣边境的萍乡、浏阳、醴陵起义。光绪三十二年十月十八日(1906年12月4日),经过同盟会会员刘道一等人的策划,洪江会首领廖叔保在麻石集中了二、三千人,高举“汉”字旗帜,率先起义。十九日(12月5日),规模更大的萍浏醴起义爆发。起义军先后占领了浏阳的高家头、萍乡的高家台等地,麻石的起义军则攻占了上栗市。起义军所到之处,清军狼狈而逃。在十几天的时间里,起义军发展到三万余人,控制了湘赣边境的五个县。起义军以“中华民国军”的名义发布檄文,历数清政府对内残害人民、对外勾结国贼的十大罪状,宣告起义的宗旨是驱逐鞑虏,破除几千年的专制政体,建立民主共和国,让“四万万同胞享平等之利益,获自由之幸福”。[71]声势浩大的萍浏醴起义,沉重地打击了清政府在这一地区的封建统治,并使统治者十分恐慌。清政府迅速调来湖南、湖北、江西、江苏四省5万多军队,对起义军进行疯狂镇压。经过八天的激烈战斗,萍浏醴起义最后失败,刘道一、龚春台、蔡绍南等人英勇牺牲,被害群众多达一万余人。
二是黄冈起义。光绪三十三年四月十一日(1907年5月22日),受孙中山委派的革命党人许雪秋在广东潮州饶平县黄冈镇举行反清起义。这一天,革命党人陈涌波、余继成在许雪秋领导下,率领起义军700余人,攻入了黄冈,消灭了司官巡检王绳武及守城把总许登科,以及数名清军,缴获了十余杆枪支,还有大量的弹药。次日,起义军成立了军政府,陈涌波、余继成分别任正、副司令。军政府发布了檄文,宣告“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十六日(5月27日),起义军被清广东水师提督李准率领的军队镇压,起义失败。
三是广东惠州七女湖起义。光绪三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1907年6月2日),在孙中山的直接领导下,由同盟会会员邓子瑜指挥的会党和华侨,在七女湖起义,用以响应黄冈起义。起义军截获了清军防营的枪械,击毙了巡勇及水师哨弁多名。二十五日(6月5日),起义军进攻泰尾,清守兵溃逃,起义军乘胜连克杨村、三达、柏塘等地,后又在八子爷地方打败了清营管带洪兆麟。归善、博罗、龙门等地的群众积极响应,起义队伍增加到200余人。清广东水师提督李准急忙率领军队前来镇压,起义军声东击西,使清军疲于奔命。后因黄冈起义失败,得不到声援,起义军遂在五月二日(6月12日),在梁化墟解散。
四是钦州、廉州起义。光绪三十三年秋,广东省钦州、廉州人民掀起了大规模的抗捐抗税斗争。孙中山认为这是一个极好的机会,就派黄兴、胡毅生、王和顺等人,联络抗捐抗税的民众,以及钦州、廉州两地的乡团共同起义。这一年的七月二十四日(1907年9月1日),王和顺率所部200余人在钦州王光山起义,二十八日(9月5日)攻占防城,杀死县令宋晁元,并以“中华国民军南部都督”的名义发布文告,称这次起义的宗旨是“扫专制不平之政治,建民主立宪政体”。起义军在攻打钦州的时候,不幸遇到挫折,只好转攻灵山,又未能得手。八月十日(9月17日),起义军被迫解散,大多数人转入和两广接壤的十万大山中。
五是镇南关起义。光绪三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1907年11月30日),同盟会会员黄明堂根据孙中山的指示,在云南镇南关(今友谊关)举行起义。起义军80余人从镇南关背面的一条小路向清军发动攻击,连续攻占了镇南、镇中、镇北三座炮台。二十七日(12月1日),孙中山、黄兴、胡汉民等亲自到镇南关指挥。清军统兵将领陆荣廷、龙济光督率四千清兵与起义军血战七昼夜,才夺回了炮台。孙中山率部不得不退往越南,这次起义又宣告失败。
六是钦州、廉州、上思起义。镇南关起义失败后,黄明堂率领“中华国民军南军”短枪队200余人,在广东钦州、廉州以及广西上思一带和清政府进行斗争。光绪三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1908年3月27日),黄兴、黎仲实、梁建葵、黄明堂等人发动了第二次钦州起义。三月二日(4月2日),黄兴率起义军在钦州马笃山,打败了清军巡防营统领郭人漳,清军个个魂飞胆丧,黄兴因此声威大振。此后,在两个多月的时间里,黄兴率领起义军转战于钦州、廉州、上思一带,和清军进行了大小几十次战斗。四月四日(5月3日),起义军最后失败,黄兴退往越南。
七是河口起义。光绪三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1908年4月29日),在孙中山、黄兴等人的策划下,革命党人黄明堂、王和顺、关仁甫、梁金秀等率领起义军,攻占了云南河口,打死了清军警察委员王正钧。四月一日(4月30日),起义军又夺取了河口炮台,击毙了河口边防帮办兼营务处王镇帮,缴获一千多支枪,一万多发子弹。随后,起义军北上,在四月五日(5月4日)那天,分三路进攻新街、蛮耗、蒙自,并占领了新街。四月八日(5月7日),黄兴督师河口,派兵占领了南溪,俘虏了清军管带胡华甫。四月十五日(5月14日),清政府调集大量军队进行反扑,甚至于清政府云贵总督锡良来到通海亲自督阵。二十三日(5月22日),王和顺在田房被清军击败,两天后,清军收复了南溪。二十七日(5月26日),清军又收复了河口。历时近一个月的河口起义最后失败。
八是广州新军起义。先是,革命党人在各地新军中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和组织工作,以利用这一重要的武装力量,达到推翻清朝腐朽统治的目的。对广州的新军,革命党人也是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准备在宣统二年正月十五的元宵节起义。不料,这一年的除夕(2月9日),新军和警察发生了严重的冲突,起义不得不提前举行。于是,宣统二年正月初三日(1910年2月12日),革命党人新军炮兵排长倪映典在仓促中率领新军三千人在广州城郊发动起义,随后进攻省城,结果被清军包围屠杀,倪映典在战斗中英勇牺牲,起义失败。
九是黄花冈起义,亦称辛亥广州起义。宣统三年三月二十九日(1911年4月27日),受孙中山委派,在黄兴亲自组织和指挥下,由许多同盟会骨干分子参加的广州起义爆发。起义军兵分四路,其中一路是敢死队120余人,在黄兴带领下,猛烈攻击清政府在广州的两广总督衙门,其余三路则分别攻打不同目标。攻击总督衙门这一路的敢死队,和清军进行了激烈的巷战。敢死队员们争先恐后、前赴后继,杀伤了大量清军,自己也付出了重大牺牲。黄兴、朱执信身受重伤,喻纪云全身被创,林觉民、方声洞等战死。其余几路也和清军进行了彻夜的血战。最后,终因力量悬殊,寡不敌重,这次起义失败。
十是皖浙起义。光绪三十三年六月初四日(1907年7月13日),同盟会会员徐锡麟利用安徽巡抚恩铭参加安庆巡警学堂毕业典礼之际,枪杀了恩铭,随即带领学生攻占了军械所。不料,被尾随而至的清军包围,双方激战了六个多小时,革命党人陈伯平战死,徐锡麟、马宗汉等20余人被捕。当晚,徐锡麟慷慨就义。本来,徐锡麟和另一同盟会会员秋瑾约好是在六月十日(7月19日)这一天,分别在安庆、绍兴同时起义的,而且他们在江浙会党和新军中进行革命宣传和组织活动已经多年。只是由于徐锡麟提前了行动,清政府又得到奸人胡道南密报,于是,秋瑾所在的绍兴大通学堂遂被清军包围。秋瑾和少数学生持械抵抗,失败被捕,六日(7月15日),在绍兴轩亭口英勇就义。皖浙起义遂告失败。
十一是安庆起义。光绪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1908年11月19日),在皖浙起义的影响下,安庆马炮营队官、光复会会员后为同盟会会员的熊成基,利用秋操的机会,率众起义。起义军攻打安庆北门,与清军激战一昼夜,由于伤亡过重,便退至庐州,后解散余众。安庆起义失败。[72]
以孙中山为首的同盟会发动的多次武装起义虽然失败了,但是,却沉重地打击了清朝的腐朽统治,唤醒了更多的人加入到武装推翻清政权斗争的行列,也为以后辛亥革命的爆发创造了条件。
就在由中国同盟会领导的、革命党人积极参加的武装推翻清政权的斗争如火如荼进行的时候,一般民众的反对清政权压迫的斗争也连绵不断地开展起来。这主要表现在反摊派赔款、抗捐抗税、反对粮价暴涨、工人罢工等方面。
反摊派赔款实际上是和反洋教斗争联系在一起的。《辛丑条约》中规定,清朝向列强赔款四亿五千万两白银,分三十九年还清,年息四厘,这样,本息合计就达九亿八千万两之多。这些钱,都要从老百姓身上搜刮,这无疑加重了老百姓的负担,不可避免地引起了他们的反抗。光绪二十八年(1902),直隶广宗等地的农民,为反对摊派洋款,举起了“扫清灭洋”的旗帜,一时间,各地群众纷纷响应,抗洋差、抗赔款、攻打教堂的事件层见叠出。直隶锯鹿、南宫、威县以及河南、山东、四川、浙江、湖北、江西、广东、福建、安徽、山西、云南等地都发生了此类事件,据《东方杂志》记载,从光绪三十年到三十四年(1904-1908)间,就有35个地方发生了这种反抗斗争。其中规模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给清政府打击最重的是光绪二十九年至三十一年(1903-1905)间在广西发生的人民大起义。这次起义的领导者有黄五肥、王和顺、关云培等人,起义的参加者有汉、壮、苗、瑶等各族人民,波及的省份有广东、云南、湖南、贵州四省。对这次起义感到十分恐慌的清政府,调集了广东、云南、贵州等七个省的兵力,耗费了数十万两白银,用了三年时间,才把这次起义镇压下去。
抗捐抗税的斗争是城乡群众广泛参加的反对清政府斗争的最普遍形式。据统计,光绪三十一年(1905),在全国范围内,这种斗争有90余次;光绪三十二年(1906),增加到160余次;光绪三十三年(1907),又增加到190余次。[73]光绪三十二年,江西瑞昌乡民捣毁厘卡,庐陵、吉安民众反对清赋,湖北武昌农民反对征钱粮,河南关林乡民聚众抗捐,并影响到了扶风、华州、华阳、渭南、大荔、高陵等十几个州县。光绪三十三年,奉天辽阳,热河朝阳,河南汝州,浙江定海、海宁、桐乡,广东钦州等地都发生了抗捐抗税的斗争。光绪三十四年至宣统元年(1908-1909),甘肃武威,黑龙江墨尔根,奉天东平,直隶迁安,江苏丹阳,浙江乌程、归安、德清、桐乡,江西丰城等地,都爆发了或几百人、或几千人、或几万人参加的规模不等的抗捐抗税斗争,给了清政府程度不同的打击。
反对粮价暴涨、因而发生抢米风潮,是人民群众为了生存而进行的反对清政府斗争的另一种形式。这种斗争往往和地主、商人囤积居奇有关。光绪三十二年,江苏遭受了严重的自然灾害,庄稼歉收,地主、商人乘机囤积居奇,致使粮价飞涨。灾民们忍无可忍,掀起了抢米风潮。一时间,在靖江、山阳、扬州、泰州、镇江、清江、苏州等地,分别聚集了几千人,他们或拦劫米船,或捣毁米行,或抢劫富绅,或打击奸商。江苏发生的抢米风潮,很快影响了全国各地。在浙江,饥饿的仙居农民抢夺富户,泗安农民不让商人把米运出境,杭州百姓抢了米铺。在安徽,徽州农民结队抢粮。在湖南,衡、永一带的饥民挨家挨户到富绅家中求粮。与此同时,在湖北武昌、通山,在河南汝州、关林、新野、西平,在江西吉安、瑞昌,在奉天东北道等地,也都出现了抢米风潮。宣统二年至三年(1910-1911),由于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严重的自然灾害,所以发生抢米风潮的地区也就格外多。其中,有江西抚州的万余人抢米,有江苏海州的二万人抢面,有湖南长沙饥民一夜间捣毁米店100余家。尽管如此,还是有大量的灾民饿死。湖南全省几十万灾民中,每天饿死的就有近千人。
工人罢工也是群众反抗清政府斗争的形式之一。自十九世纪四十年代中国工人阶级产生以来,随着中国社会殖民地半殖民地程度的加深,他们就身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等的压迫和剥削,处境十分悲惨。因此,处于社会底层的工人大众,为了自身的生存,也不断地进行斗争。据不完全统计,从光绪二十七年到宣统三年(1901-1911)的十年中,工人的反抗斗争有一百多起。在光绪二十七年,有湖南常宁工人的反抗斗争,吉林三姓金矿工人的起义,牛庄榨油工人的罢工斗争;在光绪二十八年,有上海耶松船厂工人的罢工;在光绪二十九年,有上海制造局工人的罢工,云南蒙自矿工的起义;在光绪三十年,有杭州制币厂、成都兵工厂、上海发源纱厂等工人的罢工,吉林集安伐木工人的起义;在光绪三十一年,有上海华新纱厂工人的斗争,湖南慈利矿务公司工人的起义,上海集成纱厂工人的罢工,汉口铜货工人的罢工;在光绪三十二年,有上海染坊工人的斗争,广东连滩织席业工人的罢工,长春酿酒工人的斗争;在光绪三十三年,有汉口铜币局、哈尔滨铁路总局、哈尔滨面粉厂、东清铁路工人的罢工;在光绪三十四年,有四川自贡市盐场工人的斗争,长春瑞林东工程局建筑工人的罢工;宣统元年,有汉口俄商顺丰、阜昌砖茶厂工人的罢工,等等。[74]
上述各阶层人民的反抗斗争,矛头所向直指腐朽的清政府的反动统治,以及支持清政府的帝国主义列强,对清朝的统治基础,起了极大的震撼作用。
宣统三年四月十一日(1911年5月9日),清政府颁发上谕,宣布铁路国有政策。四月二十二日(5月20日),清政府邮传部尚书盛宣怀和英、法、德、美四国银行团签订了川汉、粤汉铁路借款,实际上是把铁路修筑权出卖给了帝国主义列强。这引起了湖南、湖北、广东、四川等省人民的强烈愤慨和坚决反对。首先是湖南省人民在长沙举行万人大会,抗议清政府出卖铁路主权,要求清政府收回成命,湖南省铁路完全商办,否则,就要进行全力抵抗,无论酿成什么样的大案,也要在所不惜。长沙举行万人大会后,湖南各界人民纷纷起来斗争,罢工、罢市、罢课的风潮几乎席卷了湖南的每一个角落。在湖北,省谘议局召开了有绅、商、学社会各阶层代表参加的会议,讨论了具体的应对办法,决定发起成立全国铁路拒款联合会,派代表进京师抗争。革命党人詹大悲主办的报纸《大江报》还连续刊登时评,号召人民起来和清政府进行斗争。在广东,粤汉铁路公司的股东们召开了对策大会,一致反对铁路国有,还在香港成立了“保路会”,召开了万人大会,宣布与湖南、湖北、四川三省联合起来争取路权,誓同窃卖路权的人斗争到底。在四川,保路斗争的声势最为浩大,并且由一般的和平抗争发展到武装斗争。五月二十一日(6月17日),在成都召开了川汉铁路股东代表大会,有二千多人参加。大会提出了“破约保路”的宗旨,并决定成立保路同志会,会员迅速发展 到10万人。七月一日(8月24日),成都举行了有几万人参加的保路大会,大会号召进行罢工、罢市、罢课、停纳捐税,以示抗议。保路风潮很快发展为全省范围内的抗粮抗税斗争,人民起来捣毁自治局、经征局、巡警分署等。七月十五日(9月7日),四川总督赵尔丰下令逮捕了蒲殿俊、罗纶、张谰等保路斗争的领导人,还封闭了同志会和铁路公司。于是,保路同志会几万人包围了四川总督衙署,要求释放被捕的人员。赵尔丰竟下令开枪,打死了几十人,打伤的不计其数,制造了震惊全国的“成都惨案”。这以后,四川的保路运动遂进入了以武装斗争推翻清政权的新阶段。清政府灭亡的日子临近了。
在湖南、湖北、广东、四川等省人民的保路运动逐渐进入高潮的时候,在湖北武昌,发生了由文学社和共进会领导的新军起义,从而直接敲响了清政权的丧钟。事情是这样的:由原日知会等成员组成的文学社和共进会,在同盟会的推动下,长期在武昌的新军中做宣传和组织工作,以致有五千余人和革命党人保持密切关系。宣统三年八月四日(1911年9月14日),文学社和共进会联合成立了革命领导机关,准备在武昌起义,为此进行了革命分工,由蒋翊武任总指挥,王宪章任副总指挥,孙武任参谋长,刘复基、彭楚藩等为军事委员。八月十八日(10月9日),孙武等在汉口俄租界的宝善里制造炸弹,不慎引起爆炸,被闻声赶来的俄巡捕搜走了旗帜、符号、文告、印信等,起义计划泄露了。在这种情况下,蒋翊武发布紧急命令,通知革命党人和联络的新军,在当晚12时以鸣炮为信号,发动起义。谁知就在这时候,清军包围了革命总部,逮捕了刘复基、彭楚藩等人,搜去了革命党人的名册,蒋翊武逃走。当晚,清湖广总督瑞澂对刘复基、彭楚藩等人进行了审讯,并在次日把他们处死。瑞澂还下令关闭城门,按名册对革命党人进行搜捕。
八月十九日(10月10日),瑞澂继续搜捕革命党人。此外,新军统制张彪也奉命在新军各营中进行搜捕。在形势极为紧张的情况下,当晚7时,新军工程营的革命党人熊炳坤、金兆龙等首先起事,各方面的革命党人群起响应,起义者占领了军械库,夺取了枪支弹药。这样,有新军和军事院校学生参加的武昌起义爆发。当日晚,起义军占领了武昌。二十日(11日)晚和二十一日(12日)晨,驻汉阳和汉口的新军也起义响应,革命在武汉取得了胜利。八月二十日(10月11日),起义军代表和绅商界的代表举行会议,宣告成立湖北军政府,推举新军协统黎元洪为都督,湖北谘议局议长汤化龙为民政总长,国号改为中华民国。
武昌起义的胜利,很快影响了全国,从九月到十月初,全国相继有湖南、陕西、江西、山西、云南、安徽、上海、贵州、苏州、浙江、广西、镇江、福建、广东、山东、四川等省和地区宣告独立,选举了都督,脱离清政府。此外,东三省、直隶、河南、山东、新疆还爆发了响应武昌革命的武装起义。
清中央政权在这种形势下,进行了垂死的挣扎。摄政王载沣起用了袁世凯,而袁世凯经过讨价还价后,也决定出山,担任了清中央政府的内阁总理大臣。袁世凯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野心,极力向起义军诱和。与此同时,帝国主义列强为了巩固他们在华的侵略利益,也积极诱胁革命军和袁世凯妥协。八月(10月)末,袁世凯通过他的幕客道员刘承恩向起义军表示:“袁氏可以和革命军合作。……目前战事不能长久,当有和议的转机。”[75]随后,袁世凯又让刘承恩三次给黎元洪写信,希望黎能和袁合作,设法“和平了结”。[76]袁世凯还通过帝国主义列强驻中国的外交使节英国的朱尔典等人,居间进行调停。在向起义军诱和的同时,袁世凯还以武力威胁革命军。十月七日(11月27日),清军攻占汉阳,并炮轰武昌军政府。黎元洪以军事失利,竭力主张妥协。十月中旬(12月初),双方达成停战协议,并决定在上海英租界市政厅举行谈判。
革命军和袁世凯在上海的和谈,重点是“国体”和清帝退位的条件。伍廷芳代表革命军方面提出:清帝退位、选举总统、建立共和政府等条件。唐绍仪代表袁世凯向革命军进行要挟。与此同时,英、美、德、俄、日、法等帝国主义列强也对议和施加压力,促使双方尽快达成协议。双方在宣统三年十一月十二日(1911年12月31日)召开的会议上,商定了几种优待条件。一是优待皇室条件,计六条:规定清帝退位后,其名号仍存不废,以待外国君主之礼待之;暂居禁宫,日后退居颐和园;优定清帝岁俸,数额由新政府提交国会议决,不少于3000万两;所以陵寝得永远奉祀,并由民国妥为保护;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及奉安经费,仍照实用数目保护;保护其原有私产。[77]二是优待满、蒙、回、藏人条件,计五条:与汉人平等;保护其应有之私产;先筹八旗生计,未筹定以前原有口粮,暂仍其旧;蠲除以前营业及居住之限制;所有王公世爵,一应其旧。[78]在公开会议和签署公开协定之外,双方代表还进行了秘密会谈,并在十一月一日(12月20日)草签了一份文件,主要内容是:确定共和政体;优待清皇室;先推覆清政府者为大总统。[79]
在革命军和袁世凯的代表在上海和谈的时候,十一月八日(12月27日),南方十七省代表选举了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十三日(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到南京就职,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宣告成立。袁世凯得知这一消息后,又恼又气,免去了唐绍仪的代表资格,一切事情由他自己和伍廷芳直接电商。袁世凯致电诘问伍廷芳:“此次选举总统是何用意?”[80]这样,革命军和袁世凯的和谈几乎陷于停顿。在这种情况下,革命派做出了让步。二十八日(1912年1月16日),孙中山致电伍廷芳转告袁世凯说:“如清帝实行退位,宣布共和,则临时政府绝不食言,文即可正式宣布解职,以功以能,首推袁氏。”[81]袁世凯从革命派那里取得了让与政权的保证后,便开始策动军队和官吏胁迫清帝退位。
袁世凯先是率领全体内阁成员上奏隆裕太后,说什么“民军之意,万众一心,坚持共和”,目前“饷无可筹,兵不敷遣,度支艰难,计无所出”,“常此迁延,必有内溃之一日,倘大局如此,虽效周室之播迁,已无相容之地”,“臣会同内阁大臣,筹维再四,于国体政,关系至重,不敢滥逞兵威,贻害生灵;又不敢妄事变更,以伤国体”,只得要求“皇太后、皇上召集皇族,密开果决会议”,“速定方针”。[82]随后,他又暗示以段祺瑞为首的北洋46名将领连名电奏清廷,要求明降谕旨,宣示中外,立定共和政体。段祺瑞等还威胁说:“事至今日,乃并皇太后皇上欲求一安富尊荣之典,四万万人欲求一生活之路而不见许”,“瑞等不忍宇内有此败类也。岂敢坐视乘舆之危而不救。谨率全军将士入京,与王公剖陈利害。”[83]这之后,直隶总督张镇芳、署两江总督张勋、安徽巡抚张怀芝、山西巡抚张锡銮、河南巡抚齐耀林、吉林巡抚陈昭常、署山东巡抚张广建等封疆大吏,也联衔电奏,一致要求“速降明谕,宣布共和”。[84]
在袁世凯的逼迫下,隆裕太后几次召开皇族御前会议,虽有争论,但眼见大势已去,尤其是最顽固的共和制度的反对者、满族少壮亲贵的领袖人物良弼在十二月初八日(1月26日)被革命党人炸死后,满族亲贵们犹如惊弓之鸟,在这种情况下,隆裕太后不得不于十六日(2月3日)授权袁世凯与南京临时政府磋商退位条件。当南京政府重申了以前所拟订的优待条件后,十二月二十五日(1912年2月12日),清廷颁发了皇帝退位诏书,内中写道:“今全国人民心里多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议于前,北方诸将亦主张于后,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是用外观大势,内审舆情,特率皇帝将统治权公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近慰海内厌乱望治之心,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85]清帝退位,宣告了统治中国268年的清王朝的统治终于被辛亥革命所推翻。
在优待皇室的条件中,有定清帝岁俸不少于300万两白银的规定。据此有人说,清王朝最后的覆亡,也是由白银贿赂而成。




[1] 《清稗类钞》第三册,“于清端问民疾苦”。
[2] 《康熙政要》卷1,“论君道第一”。
[3] 参阅蒋兆成、王日根着《康熙传》,第321页。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4] 王先谦:《东华录》,乾隆朝卷13,六年二月乙巳。参阅冯尔康着《雍正传》第四章。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5] 《清高宗实录》卷259,乾隆十一年二月甲寅。参阅唐文基、罗庆泗着《乾隆传》第109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6] 《清高宗实录》卷151,乾隆六年九月庚寅。
[7] 《鸦片战争资料》(三),第361、470页。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8] 《清稗类钞》第三册,“江忠烈赈饥”。
[9] 《清稗类钞》第三册,“王步云有循声”。
[10] 《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914-915页。中华书局1959年版。
[11] “江楚会奏变法三折”见《张文襄公全集》卷52。1928年刻本。
[12] 参阅陈旭麓等主编《中国近代史词典》第541页。上海辞书出版社1982年版。
[13] 参阅徐彻、董守义主编《清代全史》第九卷,第292-296页。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4] 参阅《清代全史》第九卷,第297-298页。
[15] 参阅赵云田着《清末新政研究-20世纪初的中国边疆》,第95-97页。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16] 《清德宗实录》卷482,光绪二十七年四月丙午。
[17] 《清德宗实录》卷482,光绪二十七年四月壬子。
[18] 《清德宗实录》卷485,光绪二十七年七月壬辰。
[19] 《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第5366-5367页。
[20] 《清德宗实录》卷486,光绪二十七年八月戊申。
[21] 参阅《清代全史》第九卷,第277-278页。
[22] 《东三省政略》卷6,《奉天省民治篇》。
[23] 参阅《清末新政研究-20世纪初的中国边疆》第93-94页。
[24] 联魁:《奏为特参贪劣不识各员请旨惩处以肃吏治而苏民困折》,载《清代新疆稀见奏牍汇编》。新疆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25] 参阅《清末新政研究-20世纪初的中国边疆》第181-182页。
[26] 参阅王戎笙主编《清代全史》第二卷,第330-332页。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27] 参阅《清代全史》第二卷,第332-334页。
[28] 参阅《清代全史》第二卷,第334-337页。
[29] 沈家本(1840-1913),清代浙江归安(今浙江吴兴)人。光绪九年进士。历任天津府、保定府知府,刑部左侍郎,大理院正卿,修订法律大臣等职。是清末主持变法修律的主要大臣。着有《历代刑法考》等。
[30] 参阅雷晟生《近代法制文选译》,前言。巴蜀书社1997年版。
[31]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33,《职官十九》。参阅《清代全史》第九卷,第298-299页。
[32] 参阅《清末新政研究-20世纪初的中国边疆》第87-88页。
[33] 参阅《清代全史》第九卷,第272-273页。
[34] 参阅《清代全史》第九卷,第281-282页。
[35] 鄂尔泰等编《国朝宫史》上册第14页。北京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
[36] 《鸦片战争资料》(五),第533-534、541-542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37] 参阅《神奇的腐朽-晚清吏治面面观》第166页。
[38] 龚自珍:《明良论二》。《龚自珍全集》,第32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39] 《鸦片战争资料》(五),第535页。
[40] 《清圣祖实录》卷261,康熙五十三年十二月壬辰。
[41] 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第42页。中华书局1981年版。
[42] 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四)第1917页。中华书局1964年版。
[43] 《鸦片战争资料》(六)第71、123页。
[44] 《清史稿》卷108。中华书局1976年版。
[45] 《皇朝经世文编》卷17。蒋伊:《甄捐纳以恤人才疏》。
[46] 《清稗类钞》第二册,第536页。
[47] 《道咸宦海见闻录》第120页。
[48] 《鸦片战争资料》(三)第469页。
[49] 冯桂芬:《变捐例议》。
[50] 《道咸宦海见闻录》第120页。
[51] 《清史稿》卷112。
[52] 参阅《神奇的腐朽-晚清吏治面面观》,第3-4、28页。
[53] 参阅《神奇的腐朽-晚清吏治面面观》,第33页。
[54] 参阅冯尔康《雍正传》,第154-155页。
[55] 卢锡晋:《吏议》。
[56] 冯桂芬:《厚养廉议》。
[57] 周镐:《上制军条陈利病书》。
[58] 姚莹:《东溟外集·复黄又园书》。
[59] 转引自《神奇的腐朽-晚清吏治面面观》,第150页。
[60] 《鸦片战争资料》(三),第170-172页。
[61] 《鸦片战争资料》(三),第235页。
[62] 王庆云:《石渠馀记》卷2。
[63] 王庆云:《石渠馀记》卷3。
[64] 乾隆朝《东华录》卷17。
[65] 《清宣宗实录》卷262,道光十五年正月壬申。
[66] 《皇朝经世文编》卷19。田六善:《奖劝清吏疏》。
[67] 以上参阅许增紘:《清道光朝吏治腐败探源》,《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90年第4期。
[68] 《孙中山选集》上卷,第168页。人民出版社版。
[69] 《孙中山全集》卷7,第116页。中华书局1981年版。
[70] 《孙中山全集》卷1,第20页。
[71] 《中华革命军起义檄文》,《辛亥革命》丛刊第二册,第477页。
[72] 以上参阅《清朝全史》第九卷第492-496页。
[73] 参阅王承仁、吴剑杰着《中国近代八十年史》,第457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74] 以上参阅《清朝全史》第九卷第501-503页。
[75] 梁仲汉:《我参加革命的经过》,《辛亥首义回忆录》第2辑,第26页。
[76] 张国淦:《辛亥革命史料》,第278页。
[77] 《辛亥革命》丛刊,第八册,第101页。
[78] 《辛亥革命》丛刊,第八册,第101-102页。
[79] 《辛亥革命》丛刊,第八册,第103-108页。
[80] 伍廷芳:《共和关键录》,第60页。
[81] 伍廷芳:《共和关键录》,第71页。
[82] 杨玉茹:《辛亥革命先辈记》,第270页。北京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
[83] 《辛亥革命》丛刊,第八册,第143-144页。
[84] 《辛亥革命》丛刊,第八册,第181页。
[85] 《辛亥革命》丛刊,第八册,第183页。以上参阅《清代全史》第9卷,第505-5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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