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史-从革命党与立宪派的论战看双方民主思想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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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从革命党与立宪派的论战看双方民主思想的准备


辛亥革命前发生的革命党与立宪派的论争,差不多所有关于辛亥革命的史着都曾谈到并有所论列,此外还有专书和专文讨论这一问题。如此,人们觉得关于这一问题似乎已没有什么话可说了。但如果从两派的民主思想准备的角度去观察,则此一问题还很有重新加以讨论和深入分析的余地。
戊戌变法失败以后,直到辛亥革命爆发,反满革命的主张与和平改革的主张之间一直存在着争论。争论大体上可分为三个时期,同盟会成立前为前期;同盟会内部纷争以及立宪派投入实际的立宪运动为后期;两者之间为中期。前期的争论比较分散,不很深入。后期,立宪派忙于立宪活动,革命党内部不统一,分头奔走革命,他们与立宪派之间相互排击的文字固然不少,但涉及思想理论的文字不多。中期的争论最为重要。此时,革命党阵营中较长于论述的骨干都集中在日本,而立宪派的理论重镇梁启超也正值办报最热心的时期。所以,此时期的争论比较最集中,比较最深入,涉及民主的内容也较前后两期为多。
双方论战的文字上百万言,时间有一年半之久。革命党方面以《民报》为中心阵地,立宪派方面以《新民丛报》为中心阵地。我们即以这两种刊物上所发表的文章做主要材料,来研究两派在论争中所表现出来的对民主的认识。
一、民主的问题并不是双方论争的中心
复检双方论战的文章,一个明显的事实是民主的问题在双方争论中并不占主要地位。中心的问题仍是所谓“民族问题”,实即反满问题与暴力革命的问题。
先从《民报》方面说。粗略统计一下,《民报》所发比较严肃的争论文章,真正讨论民主问题的只有一篇。另有五六篇讨论到民主的问题。其余则都是反复论证反满及暴力革命之必要或宣传民生主义的内容。正面讨论民主问题的,是署名思黄(即陈天华)的一篇,题目是《论中国宜改创民主政体》。(注:《民报》第1号,1905年12月。)此文所论,也只表达了向往共和之心切,而对民主共和制度本身论述甚少。
《民报》第1、2号连载汪精卫的文章《民族的国民》。文章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谈民族主义,着力论述满汉不可调和的关系。第二部分谈国民主义,主要论述满汉人民权力不平等。欲达国民主义,必先行反满革命。此文有一处解释孙中山革命三步说,即须通过军法、约法,最后进达宪政的发展过程。这是此文真正谈及民主的部分,只占全文1/8的篇幅。
胡汉民在《民报》第3号上发表《〈民报〉之六大主义》。这六大主义原是民报社《本社简章》中所宣示的,即(1)颠覆现今之恶劣政府;(2)建设共和政体;(3)土地国有;(4)维持世界之真正平和;(5)主张中国、日本两国之国民的连合;(6)要求世界列国赞成中国之革新事业。胡氏此文即一一阐述上述六点,这六点之中只有第二点是关系民主问题的。这一部分不足1000字,中心是从社会心理、社会理想上立论,于民主之制究为何物,如何才能实现,几乎没有涉及。
汪精卫的《驳〈新民丛报〉最近之非革命论》(《民报》第4号)这篇17000余字的长文,比较多地谈到民主的内容。但仍嫌空泛,而缺乏具体的分析。他的主要论点仍在反满革命。他认为中国不革命就谈不上立宪,谈不上民主。“革命者,建立宪制之唯一手段也。”可见其注意之点、落脚之点是在革命,尤在“种族革命”,即反满。
汪精卫另两篇长文《希望满洲立宪者盍听诸》(《民报》第5号)、《再驳〈新民丛报〉之政治革命论》(《民报》第6、7号),前者论证满洲政府不可能真立宪,此论颇有力。后者论革命主义且只有革命主义能达政治革命之目的,即推翻专制建立共和。于民主共和本身未作讨论。主要着眼点仍在论证革命之不可免。在第8号上,汪氏又有《满洲立宪与国民革命》一文。第一部分力证满人借立宪之名以行中央集权之实;以立宪为饵,以中央集权为钓,阳收汉人之虚望,阴植满人之实权。此批判亦甚有理有力。第二部分讨论当下汉人应如何办。他主张,一要积极参与地方自治团体,多办一事,多占一分权力,如警察、教育等事,此意亦颇可取,对助长民主观念亦有益。但作者说,此并不重要。惟一重要的还是以革命手段向满人夺回主权。
在近40篇论战文章中仅上述诸篇谈及民主问题,且所涉甚浅。而于民族问题,暴力革命问题言之剀切,论析亦较详明。故可得出结论,民主问题,在革命党人心目中实非争论的中心问题。
再从《新民丛报》方面看,也有同样的情形。梁启超在大辩论前和大辩论之后都有许多文字介绍、宣传和讨论民主的问题。而在辩论中,其大块文章皆不以此为重点。大辩论期间,梁氏所写与《民报》辩论文章有如下几篇:
《开明专制论》(《新民丛报》第73-75、77号)
《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新民丛报》第76号)
《答某报第四号对于〈新民丛报〉之驳论》(《新民丛报》第79号)
《暴动与外国干涉》(《新民丛报》第82号)
《杂答某报》(《新民丛报》第84-86号)
《中国不亡论》(《新民丛报》第86号)
《现政府与革命党》(《新民丛报》第89号)
《驳某报之土地国有论》(《新民丛报》第90-92号)
这八篇之中,第四、六、七、八四篇明显地不是讨论民主问题的,可先排除。《开明专制论》一篇长文,主旨在论述当时中国不但不宜于共和立宪,亦且不能实行君主立宪,只能实行开明专制以为实行宪政之过渡。该文第八章专论此旨。梁氏此文不是正面讨论民主制度自身的问题,而是着力说明,中国尚无实行民主制度的条件。
《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一文,较多涉及到民主制度的问题。梁氏此文是驳革命党人种族革命可收政治革命之果,即通过种族革命颠覆异族政府,随之即可建立共和立宪制度的说法。梁氏认为,种族革命必以暴力行之,暴力革命之后,既不能收君主立宪之果,亦不能收共和立宪之果。对于后者,他做了很详细的分析和说明,这些内容我们后面再谈。本文的落脚点在于“种族革命实不可以达政治革命之目的”(注:《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九,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本,第16页。)。欲达政治革命之目的,惟有人民于政治上有立宪之觉悟而出于正当之要求(要求不得应,可附以暴力的要挟)。他认为,只要人民确有觉悟,确有能力,要求必有可达之期。反过来,若人民无觉悟,无能力,即使暴力推翻一个专制政权,结果必又一专制政权以继之,立宪终无可达之期。
《驳某报第四号对于〈新民丛报〉之驳论》这篇将近3万字的长文,是专为批驳汪精卫发表在《民报》第4号上的《驳〈新民丛报〉最近之非革命论》而写的。这是一篇典型的辩论文字,从论理、论据各方面层层辩驳,但作者立脚点仍在反对种族革命,而主张为君主立宪作预备,争取实现开明专制。
《杂答某报》是由五部分组成的一篇答辩文章,连载于《新民丛报》第84-86号。这五部分是:(1)自满洲入关后中国果已亡国否乎?(2)今之政府为满洲政府乎,抑中国政府乎?(3)政治革命论与种族革命论孰为唤起国民之责任心,孰为消沮国民之责任心乎?(4)立宪政体之不能确立,其原因果由满汉利害相反乎?(5)社会革命果为今日中国所必要乎?这五部分之中只有第三部分(其分量只占全篇的1/10多一点)着重谈国民与政府的关系,涉及民主的问题,然梁氏着力的地方乃在反驳革命党人认为对现政府除以暴力推翻之,别无所谓国民责任。梁氏质问,在革命军未起,现政府未推翻之前,难道就听任政府为所欲为吗?此部分谈到君主立宪与共和立宪之关系,谈到革命派与立宪派微相反而实相成的关系,亦很可注意。
但综观《杂答某报》一文,梁氏着眼点仍在批驳革命党的反满论和土地国有论。在这里,须特别指出,在梁氏论战文字中,驳土地国有论的文字占有特别地位。一则此部分文字非常之多,几占全部论争文字2/5。二则此部分文字极带感情色彩,言词特别激烈,其激烈之程度不但远过于关于君主立宪与共和立宪之争,亦远过于关于满汉关系之争。这表明,革命党的具有社会主义色彩的经济政策,大大触动了梁启超作为新生的资产者的代言人的神经中枢。他觉得在别方面犹可让步,在此一问题上必寸步不让,即以匕首指其胸,亦必坚拒之。这一方面的内容不在本文范围之内,故不详及。但须指出这一点,以进一步表明,关于民主问题的争论,确非中心焦点所在。
二、革命党人论民主共和之必可得
论战中,因为梁启超提出中国处专制制度之下太久,人民还不具备实行民主政治的能力,须有一个过渡时期。最好是先搞开明专制,以训练人民的能力。开明专制当出以要求,不当用暴力革命。革命党人以暴力推翻清政府为最要主张,所以决不能同意梁启超的说法。他们认为中国只要推翻满洲异族的统治,则民主共和制度是必至之事。他们对此充满信心。但检查一下他们所提出的论证,却可看出,他们把民主制度的建立未免看得太简单、太容易了。
为了驳斥梁启超所说国民程度不足的说法,革命党人提出了一个逻辑推理:他们说:“自由平等博爱三者,人类之普通性也……论者(指粱启超——引者)虽武断,敢谓我国民自有历史以来,绝无自由博爱平等之思想乎?……我国民既有此自由平等博爱之精神,而民权立宪则本乎此精神之制度也,故此制度之精神必适合于我国民而决无虞其格格不入也。”(注:汪精卫:《驳〈新民丛报〉最近之非革命论》,《民报》第4号,1906年5月。)这就是说,中国人民做共和国民的资格是天然具备的。
梁启超在论述中国人尚不具备共和国民的资格时,曾论证说,具备共和国民资格的关键是要有运用议会政治的能力,若具备此种能力必须有公益心,能自治。针对这一说法,汪精卫又论驳说:既然不能否认我国民具备自由平等博爱之精神,则“博爱者,公益心之渊源也;不自由,被治而已,安能自治?”意即是说,中国人有博爱心,自然也有公益心,有自由精神,自然也就有自治之能力。如此说来,中国人具备共和国民之资格与能力,还有什么疑问呢?
其次,他们还有一种可以称作历史论证的思路。思黄在《论中国宜改创民主政体》(注:《民报》第1号,1905年12月。)一文中说:“吾民之聪与明,天所赋与也……当鸿昧初起,文明未开之际,吾民族已能崭然见头角,能力之伟大,不亦可想。特被压制于历来之暴君污吏,稍稍失其本来,然其潜势力固在也。”只要推翻清朝专制政府,人民此种能力,即可迅速回复。一旦回复,即可享得完全之国民权力,即建立民主共和制度。思黄把建立和运用民主政治的资格能力混同于一般民族的能力,成为一种绝对抽象的东西。由此推理:我民族之能力既然数千年前即已崭露头角,数千年后自然不会弱于他民族,他民族有的资格能力,我民族当然可以有,只须废除压制此能力的专制政府即可以了。思黄氏更提出一种论证,他说,拿破仑曾预言:中国人如睡狮,一旦醒来,可能会支配世界。他把这也当作—个前提。于是问道:“以能支配世界之民族,而不能享有世界最上之权力,有是理乎?”这种论证之缺乏说服力,自不待言。思黄氏另提出一种论据,说中国人历史上富于自治能力,“吾民族处野蛮政府之下,其自治团体之组织有可惊者。朝廷既无市町村制之颁,而国民亦不克读政法之学,徒师心创造,已能默合如是,使再加以政治思想、国家思想,其能力岂可限制耶?”接着他举例说,东三省有韩姓其人者,能久维持一种自治权,日、俄、清皆不能干涉之,“无异一小独立国”。此处所说,乃是在清政府统治力量薄弱的边远地方,由豪强势力自行统治,其与民主政治意义上的地方自治远非一事。可见,作者对于民主的理解还非常模糊、肤浅。像上述那种地方势力,非但不是建立近代民主的基础,反而是一种障碍。作者把这类地方势力视为民主政治的基础,只能是去民主共和愈来愈远了。
革命党人还针对梁启超所说,为立宪政治做准备,应先行开明专制的说法,引证日本学者的论点,认为中国在汉唐时期,已行开明专制,这种预备工夫早已有了,故实行共和立宪,毫无问题。(注:胡汉民:《〈民报〉之六大主义》,《民报》第3号,1906年4月。)惟一的障碍,在于满洲人的统治,驱除鞑虏,共和立宪之制自然树立。这显然是为辩论的需要,随意取舍,完全不顾及理论的一贯性,自然也就没有说服力。
革命党人忙于为革命起义而四处奔波,较少机会认真地研究民主宪政有关的理论及其历史,他们对国民的了解甚笼统,除了皇帝及助其掌握最高权力的一小部分人,其余皆为国民,没有经济上、政治上、思想上的差别。也没有对自身权力及其争取实现过程的认知,认为只要去掉现时压在他们头上的异族专制政府,则天下尽是共和国民,共和立宪之实行乃是自然而必至的事实。胡汉民说:“今惟扑满而一切之阶级无不平,其立宪也,视之各国有其易耳,无难焉也。”(注:胡汉民:《〈民报〉之六大主义》,《民报》第3号,1906年4月。)汪精卫也说:“革命之后,必为民权立宪,何也?其时已无异族政府,只有一般国民故也。”(注:汪精卫:《驳〈新民丛报〉最近之非革命论》,《民报》第4号,1906年5月。)
总之,革命党人只有抽象的国民观念,抽象的国民能力观念。他们未曾考虑从专制到民主的过渡是一长期曲折的过程。
革命党人还企图从国民心理上来论证实行民主共和之易。
前引胡汉民的文章里便说:“我汉族民族思想与民权思想发达完满,故能排满,能立国。而既已能排满立国,则探乎一般社会之心理,必无有舍至平等之制不用,而犹留治人者与治于人者之阶级也。”意即必选择民主立宪制度。汪精卫断言,革命是“建立宪制之唯一手段”。而革命“实行时代,去专制之苦,尝自由之乐,夷阶级之制,立平等之域。国民主义民族主义昔存于理想,今现于实际,心理之感孚,速于置邮而传命也。”(注:汪精卫:《驳〈新民丛报〉最近之非革命论》,《民报》第4号,1906年5月。)他认为,人人皆与汪氏等革命党人一样,皆倾慕国民主义,倾羡民主共和。所以,一旦革命推倒满洲异族之专制政府,无不赞成实行民主立宪者。
梁启超曾指出,千年专制之国,一旦革命而后实行民主宪政是绝无可能的。革命党人则让一步,承认革命之际及革命之后有一个短暂的过渡时期。思黄氏在前引《论中国宜改创民主政体》一文中说,立宪之政五年小成,七年大成。孙中山比一般革命党人要高明,他早就提出由革命之起到实行宪政须经过军法与约法两个过渡时期。军法时期,军队与人民同受治于军法之下,军队为人民破敌,保其安宁,人民则供军队之需要。每县以三年为限,解除军法,进入约法时期。此时期,由军政府与人民互相约定彼此之权利义务,各遵守之,以六年为限,实行宪政。按孙中山所说则是三年小成,九年大成。
梁氏曾针对孙中山的说法,提出质疑,认为约法在事实上不可能。他说,军政府有办法要人民尽其义务,人民有何办法要军政府必尽其义务呢?其必曰,拒纳税。然而,军政府若派一队人马下去督催,人民还能拒纳租税吗?凡稍知政治历史的人都能承认,梁氏这里提出的是一个绝大的关键问题,也是个无法回避的问题。革命党人无法提出令人信服的论证,于是求助于社会心理的论证。汪精卫在《驳〈新民丛报〉最近之非革命论》一文里说:“推过去,察现在,审将来,民族主义、国民主义之必昌明……则革命者,应于国民心理之必要而发生者也;则约法者,革命之际应于国民心理之必要而发生者也。”在另一篇文章里,他又稍加详细地论说道:“约法者,革命时代革命团体与人民相约者也。此时,革命团体尚未具国家之资格,其与民定约法也,亦犹国民与国民之关系而已。”他这里说的革命团体,即革命党所率领之革命军。他的逻辑是:既然革命军尚未取得完全的国家政权,尚不具备国家的资格,则革命军与人民便没有什么区别,两者的关系便亦如一部分国民同另一部分国民之间的关系。这一步逻辑转换在语言文字上表现得极简单。可事实上谁也知道决非如此简单。梁启超提出的问题的关键正在这里。革命团体——即革命党所率之革命军,是武装的团体,而人民是手无寸铁的。在革命烽起的战乱年代,两者决非处同等地位。往下汪氏论述道:既然革命团体与国民之关系实质上是国民与国民之关系,则两者之关系“至为密切,其地位同也,其主义同也,其目的同也,于是二者之间以云缓急,不可不相依也;以云信任,不可不长保也;以云目的,不可不共达也。”由此,他得出结论:“由是关系,乃生约法。约法者,规律革命团体与国民之关系,使最终之结果不悖于最初之目的者也。”(注:汪精卫:《驳〈新民丛报〉最近之非革命论》,《民报》第4号,1906年5月。)他认为,约法之能成立,约法之能实行,保证最终达到民主立宪之结果,皆毫无问题。因为国民心理皆如此。
由上述可见,革命党人为宣传其革命论,宣传其民主立宪的主张,基本上回避了一切实际的困难问题,而一任理想式的推论,所以,只见其易,不见其难。革命家大率如此。
三、梁启超论民主共和之不可得
梁启超与革命党人恰相反,他认为在当时之中国,欲求民主共和是必不可得之事。他不但认为以革命求共和必不可得,即以和平改革求之,亦非近期所能得到。在他看来,在中国建立民主共和制度是极难极难的事。
首先,他极力证明,以暴力革命推翻清政府,绝不能得民主共和,可能是更加倍的专制制度。他说:“历史上久困君主专制之国,一旦以武力颠覆中央政府,于彼时也,惟仍以专制行之,且视前此之专制更加倍蓰焉,则国本其庶可定。所谓刑乱国用重典是也。”(注:《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九,第13-14页。)梁氏借用波仑哈克之说来分析革命后的形势,认为,革命一旦爆发,必倡义者纷起,即使革命领袖分子真诚信仰共和民主,且人格高尚,但不能必保佐命者皆如此。即使首义之军皆能如此,而不能必保其他地方的起义军皆能如此。革命队伍中人,既不能保证皆具革命前所理想的人格,则有一部分人或一部分起义军队不能严格律己,恪守民主共和所必要之种种条件,则纷争必不能免,棼乱必不能免。争乱久之,人民厌乱,只好将自由权力委诸一强有力者,如此则必定仍是专制,人民只有服从的份儿。且,革命后,无论谁,无论哪一党派,哪一部分起义者,哪一个军事集团,或哪一部分人,为巩固自己的权力地位,必拼力增殖自己的势力,而翦除异己的势力。这样就绝无民主共和可言。掌权者,篡权者无论以“民主”——大统领的名义,还是恢复君主的名义,其为专制则是一样的。(注:参见《开明专制论》第八章,《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七,第50-52页。)
革命党人在同改革派辩论(此辩论可远溯至大辩论之前数年)中,亦察觉到,从暴力推翻君主专制政权到实行民主共和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须有一过渡的阶段,所以孙中山曾设想出经军法、约法再到立宪的三步方案,汪精卫等人也曾多次宣传解释这一方案。但梁启超认为,这只是革命党人主观的一厢情愿。一旦暴力革命起来,世势绝非一二领袖分子所能控制自如。况,所谓军政府与地方人民相约各自的权力义务,则军政府维护自己的权力饶有余裕,而人民究竟以什么来保障自己的权力必能实现呢?所以暴力革命,主动者靠的是武力,以武力得天下,必仍以武力维持之。几乎没有一个肯自动放弃武力,把权力交还给没有实力可与政府相抗衡的人民。法国革命造成革命恐怖的专制是历史上已有的成例。美国华盛顿之能于革命独立后,放弃武力,而接受民选为总统,是因为革命之始,他就是十三州所委托者,而十三州早已实行民主自治制度。这与君主专制下,民间起而革命迥乎不同。
梁启超的结论是:在中国这样的君主专制国里,“革命绝非能得共和,而反以得专制”(注:《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七,第50页)。
其次,梁启超从实行民主共和制的条件上论证中国不可能很快地实行民主共和制度。他提出,民主共和制度最关键的运作机枢在议院,所以必须人民具有实行议院政治之能力,方可具备共和国民资格,方可确立民主共和制度。而考察人民之有无实行议院政治之能力,按梁启超的意见,可从两方面去看:一为由人民选出的议员大多数有无“批判政治得失之常识”,“此为第一要件”。若无此常识,则议院必难形成关乎国利民福的正确议案,亦必难有健全的对待政府的态度。或政府之正确行为不能得其支持,或政府之错误行为不能得其监督与纠正,实际不能发挥议院应有之作用。第二个条件是须有发达完备之政党。近代民主国家皆以政党为政治生活的原动力,且必形成两大政党和平竞争的机制才会有比较稳健的政党政治。
梁启超认为依中国之现实条件,绝难有多数能批判政治得失之议员来运用议院政治。所能竞选者,“非顽固之老辈,则一知半解之新进也”。此辈充斥议院,若前者占多数,“则复八股之议案可以通过”;若后者占多数,“则尽坑满人之议案可以通过”。如此议院,指望国家政治安定,绝无可能。(注:《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七,第64-65页)。梁氏的议论,有些过趋极端。
至于谈到政党政治,梁氏认为中国更不具备条件。他说“今日中国无三人以上之团体,无能支一年之党派”。以政党所选之人充议员,则中国若立议院,五百议员中可有上百个党派。其政治运作之杂乱可想而知。
依梁启超的看法,前述两条件:议员之大多数有批判政治得失之常识,有发达完备之政党,这只有在国民程度较高的国家,例如英美等国方可。以中国而论,则绝不可得。国民程度之高低,主要看其有无自治之能力与习惯,有无公益心。中国人,历经两千年专制政治,其政治主动性被汨没已久,向无自治之习惯,更无团体生活的训练。且人各自私,最多只知有家庭有朝廷,不知有社会,不知有国家,公益心无从培养。无自治能力,即不知尊重公共秩序;无公益心,就不能主动地担当公共之责任。而“重秩序尊公益之心理,非养之以岁月而万难成就”(注:《答某报第四号对于〈新民丛报〉之驳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八,第78页。)。革命党人宣传说,国民资格未备,即以革命养成之。梁氏争辩说:革命者必恃煽起感情,必恃动员众多下等社会之人群,故革命非但不利于培养自治能力与重秩序、尊公益之心理,甚且恰相反。所以他说:“今日中国国民未有可以行议院政治之能力者也。吾于是敢毅然下一断案曰:故今日中国国民非有可以为共和国民之资格者也,今日中国政治非可以采用共和立宪制者也。”(注:《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七,第67页。)
梁启超还试图从法理学上论证实行民主政治、议院政治之难。
他在《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一文中,分析种族革命(暴力革命)后建立共和立宪制之不可能。虽是针对暴力革命与共和立宪不可能直相衔接而言,但他是从法理上立论,所以较其《开明专制论》实又进一层,更充分显现出梁氏对中国实现民主立宪制之极度悲观。
梁氏分两方面论述。
首先,他提出,既然要实行民主立宪,即不能不遵循卢梭的“国民总意说”,即国家意志,不论表现于立法、行政、司法,或对外关系,均必须以国民总意为最后根据。但他争辩说,国民总意实在无法获得。(1)议院是代议制,议员之意志不等于其所代表的全体国民的意志。(2)欲求真正国民总意须全民投票。然而中国如此广土众民,直接投票绝无可能。(3)即使能直接投票,其间有形无形的势力干预,造成一部分国民不能按自由意志投票,真的国民总意仍不可得。(4)即使能保证全体都能按自由意志投票,从理论或事实上仍不能得真正之“国民总意”。盖因数亿人民皆同一意见实是不可能的事。
既然绝对的国民总意不可得,乃退而求其次,求得国民大多数之共识,梁氏认为:一则大多数之意志未必即为国利民福所在;二则,真正的大多数实际亦属难得,有势力的一部分人往往通过种种手段、种种影响伪造出“大多数”。多数国民易受外界刺激,易受感情影响,其政治倾向往往不能真正凭个人理性做到真正自主判断。法国大革命时,东京留学生总会闹“取缔风潮”时,皆显示出这种情况。因此,梁氏断定说,在中国,欲得国民大多数之意志以为国家决策之根据、以实现民主立宪之根本精神是不可能的。
其次,梁氏又说,民主立宪必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三权既分立,则皆不能代表国家最高主权,最高主权仍在全体国民,故必恃国民总意或大多数国民之意志以体现国家最高主权所在。而前面已说过,国民总意或真正的国民大多数意志皆属难得,事实上必为一部分最有势力者所专擅。故民主共和云云并非事实上所能得到。
以上,是梁氏从革命后的形势上,从民主共和制的必要条件上,以及从民主立宪的法理上力辩中国无法实行民主共和制度。
梁氏认为,当时之中国不但不能实行民主立宪制,而且也不具备实行君主立宪的条件。他指出,除前面已述国民资格不具备以外,还有许多国家施政机关必要的准备工作完全没有着手。他举出如国籍法未定,教育未普及,税法未定,选区未曾划定,户口未普查,地方自治之制度未颁,警察制度亦远未普及,诉讼法未定,交通不发达,民法刑法皆未定,行政法未颁,且行政司法仍混淆未厘清,如此等等,皆须从容准备。有一未备,仓促立宪,皆难确立稳固之基础。
梁氏所述种种理由,无非说明,中国不具备实行立宪政治(包括民主立宪与君主立宪,两者皆近代民主制度的表现形式)的条件。他的论述同样存在据理想以推断的毛病,如关于国民总意的说法。而在推论中又有辩胜为快的感情作用,如关于未来议会之预断,即颇非平情之论。但梁氏又是立宪政治的热烈追求者。他主张,为了在中国真能实行立宪的政治,中国人应当扎扎实实为立宪做准备,此准备时期最适当的形式是实行开明专制。
四、两派民主认识之平议
两派在民主问题上的争论,不在于要不要民主(这里指广义民主,包括君主立宪制与民主立宪制),而在于当时的中国能不能建立民主制度,尤其是通过暴力革命的方式能不能建立民主制度。革命党人认为,以暴力推翻清朝专制政府之后,必能建立起民主制度;梁启超则断然否认有此可能。而且他认为即使用和平改革的手段,以当时中国的社会条件,实行君主立宪制度也不可能。
前面我们论述了革命党人把建立民主制度看得太容易,而梁启超则看得太难。看来似乎是两极端,实则在他们之间却有某种认识上的内在联系。革命党人看得太易,是因为他们把民主制度看成是可以任意移植、任意搬用的东西。他们认为民主是最好的一种社会制度。既然是最好的,岂有舍而不用,反去采用较差的呢?孙中山曾比喻说,我们要修铁路、造机车,一定是采取最先进的,不应该从火车刚发明的时候的样式做起。汪精卫、胡汉民等人也都是同样的意思。他们把社会制度看成是一种物件,可以由人们任意选择。他们认定民主制度最好,中国人自然就应采用民主制度。他们认为美国的民主制度最好,中国人就应该模仿美国式的民主制度。
孙中山等革命党人的这种认识无疑是很幼稚的,说明他们对西方政治学说、民主思想还研究得很不够,还理解得很肤浅。同时也说明他们对中国国情认识得也很不够。孙中山本人奔走革命,在国外的时候居多,其他革命党人大多很年轻,热情有余,知识历练不足。他们不了解社会制度是不可以自由移植、随意搬用的。某种制度之确立,成为一种有效的社会组织和管理方式,必须在此社会中有一个发育成长的过程,决不可从外面强加给这个社会。
梁启超否认暴力革命之后可以直接建立起民主制度,无疑是很有见地的。但他强调必须使国民达到接近于西方国家的程度才可以着手建立民主制度,也是一种教条主义的思想方法。梁氏读书较多,对西方政治学说、民主思想有较多的了解。同时他又有从事改革的一定的政治经验,与国内士绅、资产者有较多的接触,因而对国情有比较切实的了解。因此,他对建立新的政治制度之复杂性有比较清醒的认识。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但既然民主制度须要在社会母体中有一个发育成长的过程,而各个社会母体是不尽相同的,因而,民主发育或成长的起点就不必是相同的。假如国民程度必达到某一统一的标准才可以着手建立民主制度,那么某些国家真可能俟河清之无日了。事实上,西方各国建立民主制度的起点就很不一样,美国的起点最高,其他国家都不能望其项背。中国就更不用说了。只要理解民主制度的精义,尽可以在较低的起点上着手民主制度的建设。例如,对最高权力加以起码的限制,实施有限制的选举等等,均可为民主制度的建设开辟路径。
革命党与以梁启超为代表的立宪派之所以都不能对中国的民主制度建设有更为切实的认识,除了其主观原因以外,自然也有客观的条件限制,他们都没有真正找到推动中国政治民主化的社会力量。革命党人依靠的是海外华侨、青年知识分子,和国内会党等下层群众,这些都不足以成为构建新制度的中坚力量。梁启超虽然与国内资产者阶层有所接触,但他仍痛感中国的“中间社会”尚未成为举足轻重的力量。西方近代民主制度主要靠资产者和无产者。前者自然是领导力量,而后者是争取民主的重要力量。这两种力量在当时中国社会实在太微弱了。所以,无论革命党还是立宪派,实际上都找不到实现其政治理想的现实力量,所以不免或耽于幻想,或陷入悲观。
革命党与梁启超在争论中还有另—个相互接近之点。那就是他们都承认从专制制度到民主制度之间需有一个过渡时期。作为和平改革政论家和政治家的梁启超,较早地强调了这一点。在革命党人方面,从现有文献上看,孙中山最早大约在1902年与章太炎、秦力山的谈话中,初步提出从革命起事到实行民主自治之间须有一个过渡时期的想法:即通过军法、约法再过渡到民主自治,以达成民主宪政。后来到1905年,在同汪精卫的一次谈话中始较明确地提出实现民主立宪须经三阶段的想法。至1906年(或1907年)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这一想法更为具体化,提出了前两阶段:军法时期、约法时期应做之事及所需要的时间。他们设想军法时期约需三年,约法时期约需六年,一共九年可达宪政时期。这一设想带有浓厚的主观性。此后孙中山等人长时期没有形成更加具体更加切实的方案。
梁启超一直坚认中国通向民主政制须有一个较长的过渡时期,但一直到1906年他始明确提出以开明专制作为过渡时期政治体制的方案。而这一方案具体如何实行,如何操作,梁氏亦未给出明确的答案。
总起来看,无论是革命党还是梁启超代表的立宪派,其民主思想的准备都是很不够的。但两派之间的论争无疑地对双方都有刺激作用,促使参加论战者不能不认真思考一些问题,不能不研究一些有关的思想、理论和制度设计上的问题。而为此不能不认真阅读有关西学书籍。在争论中,梁启超、汪精卫等常常征引西方政学大家以及某些日本政治学者的着作,即是明证。而且不能不看到,由于争论的刺激,双方对有关民主宪政问题的认识也确实更为深入、更加进步。例如,革命党人对于从革命起事到实行民主宪政的过渡问题就越来越明确。而且值得注意的是,革命党人也认识到民主共和与君主立宪并无本质上的对立,只是方法、途径何者适合中国国情的问题。应该说,两派之中都有些人逐步认识到,双方的目标有相互一致之处。所以,当梁启超通过徐佛苏向革命党人表示愿与和平讨论,不相互攻击之时,革命党人中如宋教仁等是倾向于同意的。(注:《宋教仁日记》,1907年1月10、11日,转见陈旭麓主编《宋教仁集》(下),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705-706页。)后来的争论渐趋于平息,实在是双方都有无法再集中精力于此的情势。梁启超忙于组党和从事实际立宪活动,难以分出更多精力撰写长篇辩论文字。革命党方面,原来《民报》的主要撰稿者,亦即参与论战的主将如汪精卫、胡汉民等都陆续离开《民报》,而主编《民报》的章太炎等因孙中山接受日本赠款事而大起纷争,在一定程度上涣散了革命党集中统一的营垒,以往那种同声讨伐立宪派的阵势也难乎为继了。
这里应该特别提一下宋教仁。宋氏实为革命党人中最具理性而又最扎实的优秀分子之一。他在双方论争时,撰文甚少,而于民主宪政之研究却用力最多。单是他亲自动手翻译的有关书籍就有十余种,至于他认真研读过的书,则必定更多。后来,他为《民立报》撰写的许多批评清廷立宪举措的文字,涉及到宪政理论的许多方面,而他的批评亦多中肯要。可以认为,革命党与立宪派的论争,除了宣传鼓动上的意义之外,确实促进了中国的先进分子更加深入地了解民主宪政的相关知识和理论,并更加深入地思考在中国如何建立民主宪政的问题。宋教仁后来为在中国确立民主宪政而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堪称中国民主派的杰出代表。
(资料来源:《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