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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人情难却:道光年间的一件刑部舞弊案(2016年第31期)
道光元年(1821)七月初二,刑部汉尚书韩崶(fēng)到部坐堂,有直隶司的首席满官——掌印郎中舒通阿持案稿上堂,请他批示意见。舒通阿上报的是一件命案:宛平县民妇李刘氏,在都察院控告当地富户傅大指使伙计武三,将其夫李大打死,宛平县不为究办。都察院将此案移交刑部,抽签分到直隶司审理。舒通阿向韩尚书表示,现在案子司内已经审讯明白,李大确系被武三殴打后重伤不治,当时傅大并未在场,与李大之死毫无干系,村邻王刘氏愿意做证。虽然死者李大之妻李刘氏仍然不服审断,但刑部仍可行文顺天府转饬该县,强令她到县衙领取棺材,将死者下葬。
韩崶是当朝首屈一指的律学名家、断案老手。他只简要听了舒通阿的汇报,就心生疑惑。按照刑部的惯常做法,命案必须审结以后才能令死者亲属领棺收尸,断断没有案情未清,就催着领棺材埋人的道理。此外,直隶司有满汉司官多人,此案事关人命,何以只有舒通阿一人上堂回话?想到这儿,韩崶慎重起见,当场拒绝画稿,将舒通阿的呈文驳回,令其再审。
果然,没过多久,直隶司的首席汉官——主稿司官梁恩照,就愤愤然向韩崶面禀,抱怨舒通阿办理此案独断专行,不但不将被告傅大收押,还不认真审讯,本司其他官员有不同意见,他也拒不听取,恐怕其中存私舞弊,请部堂另行派员审理。韩崶当即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马上与管部大学士戴均元、满尚书那彦成商议,将此案改交刑部贵州司审理,并派部内以精明强干着称的秋审处司官,前往贵州司会审。复审官员接手此案后不久,便查出实情:被告傅大家境富裕,在本县有祖坟一座,傅大想让住在坟地旁边的李大为其看坟,于是派自家伙计武三向李大说明,并许给地五亩、房三间,李大含糊应允。
道光元年二月二十八日,傅大、武三与李大在村口路遇,李大称,需再加五亩地,才去看坟。见李大反悔,武三怒不可遏,揪住李大扭打起来,又在傅大的怂恿下,就地捡起一石块,打破自己的额头,打算栽赃到李大头上。李大见势要跑,傅大命武三将李大追回。武三一路追去,连殴几下,李大站立不稳,向前一扑,狠狠跌倒在地,当场死亡。
傅大恐怕干犯重罪,央求武三到官后一人顶罪,将自己开脱出来,并许诺日后照看其家属。武三答应。傅大又找到李大的妻子李刘氏行贿说和,许给李刘氏京钱五百吊,地三十亩,求她到官后不要供出自己,但被李刘氏拒绝。很快,地保将命案呈报到宛平县衙。傅大赶忙托宛平县公差花京钱三百吊,买通了宛平县的刑书、仵作,又贿赂目击人王刘氏替自己做伪证。
三月初一,知县前往验尸。仵作范志见李大尸身鼻窍有食物,大小便失禁,又因先前收了贿赂,便将李大身上致命的左耳近上拳伤及左右腿磕碰伤,都隐匿不报,只喝报说“内损身死”。李大之妻李刘氏不服,次日再验,仵作仍报伤如前,知县因其所报与《洗冤录》内“内损”情形相符,遂定为内损身死,李大耳根等处的伤势仍未验明。
李刘氏不服,于三月十二日到都察院呈控。都察院将此案咨回顺天府,改交宛平的邻县大兴审办。大兴县差役马亮是傅大的至亲,遂从中作梗,使审期一再拖延。李刘氏无奈,再次到都察院呈控,都察院遂将此案送到国家最高级的法司衙门——刑部审理。
复审结果与舒通阿所报出入如此之大,令韩崶等刑部堂官大为吃惊。寻常一桩命案官司,身为刑部直隶司掌印的舒通阿,竟然刻意不按程序办理,接案后既不将主使正凶傅大收监,又强令家属买棺结案,内中必有隐情。韩崶等人马上下令,命复审官员昼夜熬审原案人员及刑部直隶司办案书吏,务必问明内中情弊。
熬审过程中,傅大拒不招供,但直隶司书吏王黼(fǔ)荣却供认,傅大到案时,曾有本部云南司主事兴贵向自己行贿,委托照应傅大。复审官员以此为突破口,再审傅大,傅大见王黼荣招出兴贵,也只好承认与兴贵一家是世交,此前通过自己嘱托直隶司书吏照顾属实,但对于如何买通舒通阿一事,仍不承认。
韩崶等人于是上奏请旨,将本部司官舒通阿、兴贵一并革职,严加审讯。案件既经上奏,就变成了重大钦案。在道光帝的支持下,刑部从兴贵、舒通阿二人入手,再次系统审理了这件原本情节简单,但牵扯进朝廷官员的大案。
事实上,当年五月中旬,傅大听说案子已移交刑部,即欲在刑部内打点。可如何能与刑部大员攀上关系呢?他想起了自家世交——兵部侍郎哈丰阿。傅大当即面见哈丰阿,求其转托在刑部云南司当主事的儿子兴贵打个招呼。哈丰阿念及交情,就答应下来。
然而,哈丰阿与刑部直隶司掌印司官舒通阿并不认识,难以讲话。兴贵年轻初来,也难与隔着司的资深掌印交谈。琢磨多日,哈丰阿忽然想起,自己在兵部的下属郎中庆恩在调到兵部以前,常年在刑部任职,应该与舒通阿熟悉。不过,庆恩刚到兵部不久,自己虽然是长官,也不便直接向其说情,遂叫来庆恩之弟、也在兵部任职的员外郎庆志,说自己的世交傅大因为武三命案被谎告拖累,现在刑部直隶司审办,让他告知庆恩,如果认识直隶司掌印舒通阿,就求其帮忙照应,早日结案。
庆志回家向庆恩告知,庆恩遇到舒通阿后,又照哈丰阿之意说明。舒通阿当即答复:此案正在提取文卷,傅大尚未移送刑部。
几日后,傅大到案,与王刘氏等人串供,一起声明自己确实不在伤人现场。因有庆恩之言在先,哈丰阿也并未将傅大收禁刑部监狱,而是仍交回大兴县收押。至此,傅大、武三等都已画供,惟李刘氏仍坚称其夫尸身有伤,原验不实。舒通阿随即缮写稿片禀告堂官,请求下达文书给顺天府转饬大兴县,下令受害人亲属领棺结案。
这边,唯恐单走舒通阿的路子不够,哈丰阿又命其子兴贵在刑部活动,托刑部云南司皂役胡泳兴,由其向直隶司书吏王黼堂等人嘱托,并令傅大给胡泳兴京钱二百吊用作打点。此后,兴贵探知舒通阿并未将傅大收禁,且未向自己索贿,遂起意敲诈,屡次向傅大声称,舒通阿帮了大忙,必须重重酬谢。事实上,傅大先后送来的京钱六百吊都由兴贵私吞,舒通阿并未见到贿赂。
刑部将涉案诸人按律定罪,请旨定夺。道光帝下旨,主犯傅大依威力主使他人殴打而致死,拟绞监候,秋后处决。武三为从犯,拟杖一百,流三千里。
涉案人中职位最高的兵部侍郎哈丰阿,道光帝对其恨憎至极,痛斥他身为二品高官,结交傅大这样的市井无赖,已经廉耻丧尽,居然还让儿子辗转向刑部承审官员求情,实属辜恩负职,理当严办。于是下旨将哈丰阿发往乌鲁木齐效力赎罪,其子兴贵也随父一并发往新疆。
主审此案、徇私枉法的刑部郎中舒通阿,按律虽然只应在主犯傅大绞罪上减二等,断为杖一百、徒三年。但因其身为刑部承审命案官员,竟敢瞻徇别部大员情面,险些令正凶漏网,理应从重治罪,请旨发伊犁效力赎罪。
至于兵部员外郎庆志,听从本部堂官哈丰阿指使,通过其兄庆恩转向舒通阿请托,兄弟二人均属有罪,现在庆恩已经革职,念庆志情节稍轻,可免予革职,开复原官。此外,宛平、大兴、刑部收受贿赂的书吏、衙役,均按律定以徒、杖等罪。宛平知县受仵作蒙蔽,断案不实,也被交吏部议处。一场惊动御座的大案就这样尘埃落定。放开傅大、武三这两个倚仗财势、杀人行贿的无赖不说,单看涉案的几名官员,除了受贿说情的兴贵,其他如哈丰阿、舒通阿,以及庆恩、庆志兄弟,都并未收受贿赂,只是碍于人情,就不问缘由,帮助傅大压和命案,最终牵连在内,或遣戍或罢官。
碍于人情,是清代司法舞弊中一个非常常见的问题。在许多惊天大案里,真正收受贿赂的官员并不多,大都是囿于亲戚、同乡、科举同年、官场同僚等千丝万缕的人情关系,而陷入其中。这是传统中国人情社会的写照。
一般而言,这类碍于人情造成的司法舞弊,更多的是体现在地方基层政权当中。一方面,地理范围越小,范围内的人与事利益关系就越大。以州县为例,虽然官员是外来的流官,但衙门里的书吏、衙役都是本地人,与原被告双方容易产生利益关系,从而干涉、左右案情;另一方面,品级相近、关系相熟的官员容易通融枉法,而品级悬殊、交往较少的官员,彼此间坚持原则的可能性更大。
因此,相对而言,高居中央的刑部,地位要超脱一些。首先,刑部地处京城,与各省路途遥远,以当时的交通通讯状况,较难和各级地方法司串通。其次,刑部官员与地方法司的考绩追求完全相反。清代议处制度设计的连带性过强,容易造成地方官内部上下遮掩,官官相护。比如命盗案件疏防处分,除处分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州县官及当地绿营武官外,向上要一直连带处分到知府、道员和绿营副将。是以州县官讳盗,即便被上司发觉,也未必肯于揭发。相对于地方官,刑部官员在处理咨题奏案时,受到处分的可能性要小得多。从雍正末年起,刑部司官如果将情节不实的错案驳改,还可以获得纪录两次的奖励。这与地方官妥办刑案是职责分内,一有出入即遭议处的境遇形成鲜明对比。
不过,此案原被告双方都生活在北京城的附郭县——宛平,其中一方又是本地大户,这是刑部官员也被牵扯其中,成为傅大等人贿买对象的重要原因。
另外,傅大虽然并不直接认识本案的审讯者舒通阿,但却与一位满洲高官——兵部侍郎阿哈丰相熟。满人,特别是其中上层多居京,相互之间有密切的婚姻圈联系。他们进入官场后,也和传统的汉人士大夫一样,通过科举同年、官场同僚等仕宦关系相互熟识。因此,相对于汉族京官群体,满洲京官在婚与仕的双重作用下,人情联系更加紧密,此案中的哈丰阿,作为一个与案件审理毫无干系的兵部侍郎,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转托多人,实现了为傅大说请的目的。幸而最终遇到与这个人情圈毫无关涉、又肯秉公办事的刑部侍郎韩崶,案件真相才得以大白。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清代刑部的“纠错”机制还有颇多可以借鉴之处。
首先,嘉庆以后,刑部各司形成满洲掌印、汉人主稿并重的局面。本司的重要事务,都要由掌印、主稿商量处理,如果有人试图打破这种局面,就会被视为“专擅”,乃至另有隐情。本案舒通阿是直隶司掌印,该司的“一把手”。按照刑部各司稿案呈堂的程序,掌印用印钥换回司印,加盖在文稿上,是回堂前的最后一个环节。如果掌印本人有作稿回堂的能力,为人专横,罔顾同司官员的意见,就可以做到独断专行。各司另设主稿司官之后,虽然掌印在体制上仍然具有司内最高地位,但主稿的汉官通常在业务能力上更胜一筹,二者形成势均力敌的格局,可以相互制衡,类似舒通阿案这样的情弊才有机会被及时发现纠正。
此外,到了嘉庆年间,刑部的法律专业化程度已经非常之高,每天坐堂主理部务的“当家堂官”,尤系经历内外的资深法学专家。比如首先揭发此案的尚书韩崶,从二十岁起就在刑部任职,升任知府、按察使等地方官,不数年而回任刑部侍郎,为官五十余载,绝大多数时间都从事断狱问刑的司法工作。韩崶办案犹以逻辑严密着称,在他从刑部司官外放知府时,管理刑部事务的大学士阿桂与他执手告别,曾感慨:“部中作稿尚有丝丝入扣如君者乎!”(韩崶《韩桂舲先生自订年谱》)这样资深的阅历、严谨的性格,使韩崶虽然仅是个汉尚书,但在刑部内却具有绝对的权威,就连排位在他之上的管部大学士戴均元、满尚书那彦成,在政务方面都唯他马首是瞻。因此,此案虽事涉满人大员,但部内满官亦不能稍有掣肘。
在清朝中后期人的眼中,刑部已成为行政效率高、专业化程度高的代名词。如清人将刑部秋审处官员、河道官员(河务)、久任边疆(边才)的官员并称为“专家学”,即有今人所谓“技术官僚”之意。又如“六部诸曹司事权皆在胥吏,曹郎第主呈稿画诺而已,惟刑部事非胥吏所能为,故曹郎尚能举其职”(徐珂《清稗类钞》)。本案即是刑部自身纠错能力的一个典型证明,可为时人的褒奖之语做一注脚。
作者简介
郑小悠,女,1987年生。历史学博士,国家图书馆国家古籍保护中心馆员,研究方向为明清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