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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顺治年间一起震动“天颜”的“黑社会”性质大案(2013年第42期)
清初诗人吴梅村作有《偶得》一诗:
家居柳市匿亡逃,轻侠为生旧鼓刀。
一自赤车收赵李,探丸无复五陵豪。
这首诗中使用了大量典故,如柳市、轻侠、鼓刀、赤车、赵李、探丸、五陵豪等,几乎每个词汇都有特定含意,不知出处者很难索解。乾嘉时期学者赵翼指出,此诗所咏,其实“乃顺治九年(1652),世祖拿获京师大猾李应试、潘文学二人正法之事”(《瓯北诗话》)。这是清初一起震动“天颜”的“黑社会”性质大案。
利用《清实录》等史料,我们可以大致复原这起惊天大案的前因后果。本案主犯李应试、潘文学二人虽未有一官半职,但在京城却是赫赫有名的人物。李应试别名“黄膘李三”,在明末即因重案被抓入大牢,后来“漏网出柙(xiá,囚笼)”,名声渐起。明清易代后,李应试“豢养强盗,勾聚奸枭”,将社会强梁人物招聚旗下,渐成元凶巨盗,凡事都不必亲自出面,“所喜者,即有邪党代为市恩;所憎者,即有凶徒力为倾害”。潘文学是马贩子,他“潜通贼线,挑聚膘健马骡,接济远近盗贼”,以其职业优势为非法之人提供交通便利,“群盗得骑,如虎生翼”。李、潘二人勾结后,所聚之人愈多,遂至“盘踞都下,多历年所。官民震慑,莫敢撄锋”(《清世祖实录》)。
这个犯罪团伙的巨大势力是如何形成的呢?首先是对某一区域或某一行当进行控制,攫取巨额收益,积累大量财富。李应试利用自己结纳强梁的“声望”,通过“交结官司,役使衙蠹”,大肆向手下喽罗以及商铺收取“保护费”,以致“远近盗贼,竞输重赀;南城铺行,尽纳常例”。更严重的是,李应试还盯上了崇文门的朝廷正税。清人查嗣瑮(lì)曾赋诗说:“九门征课一门专,马迹车尘互接连。内使自取花担税,朝朝插鬓掠双钱。”可见崇文门税关的重要地位。李应试设法插手,于“崇文门一应税务,自立规则,擅抽课钱”,聚敛了大量钱财。至于潘文学,则垄断了其所在马市的生意,良种好马几乎都收归麾下。“每次多或一二百匹头,少或数十匹头”,或用于交结权贵要人,或用于接济手下,通过垄断,所得不菲。
其次,是以向官府渗透的方式编织保护网。李应试以其非法所得巨资,“交通官吏,打点衙门”,向各级办事人员大肆行贿,同时竭力交结要员。潘文学则向新入关的满洲权贵提供良马美畜。两人打通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衙门的关系,势倾一时。而汉官文人多认为通过李、潘可以接近满族权贵,于是竞相“交关请托”。李、潘二人借此搭裆穿梭,很快与许多满汉文武官员建立了密切关系。案发后,从李应试家中抄出“缙绅名札甚多”(谈迁《北游录》),可见当日李、潘二人的座上宾客之繁,据说连内阁大学士都与之往来,还有诸王贝勒等满洲权贵涉足其中。其中卷入最深的是兵科都给事中李运长。兵科都给事中是正五品官员,虽然品秩不高,但作为皇帝的近侍职官,有“通天”之能。李运长身居要职,却攀附李应试,“往来亲密”,尊之为“叔”,并与其侄李天凤联宗,认为兄弟。他还将李天凤之子李蓁(zhēn)冒充是自己儿子,送入官学。
第三,上下交通,干扰政事。李、潘二人聚敛大量钱财,又与朝廷要员编织了良好的关系网,便进一步将触角插入政府行政体系之中。李应试在京城建造并租赁了大量房屋,“每间修饰整齐”,“其修造房屋分照六部,或某部人至,或自外来有事于某部者,即延入某部房内”,其意在随时打听中枢六部事务,“包揽不公不法之事,任意兴灭”,以获取巨额利益。李、潘二人“把持衙门,毒害小民”,甚至到了“言出祸随”、“暗操生杀”的程度,由此形成了巨大的社会威慑力,“廷臣畏惮,不敢举发”。李应试的侄子杀了人,“死者之家不敢申诉”。其他非法活动,亦是明目张胆,“道路侧目,莫敢谁何”。案发后公堂会审时,“诸臣畏不敢言”,尤其大学士宁完我、陈之遴等竟“默无一语”。主持审案的郑亲王济尔哈朗加以诘问,陈之遴则以“李三巨恶,诛之则已,傥不行正法,之遴必被陷害”(《清世祖实录》)相推托。李应试竟令位极人臣的大学士畏惧忌惮到如此地步,可见其积威之重。
顺治九年底,皇帝风闻李应试等不法之事,令严加审讯。济尔哈朗查明李应试、潘文学一伙情况后,上奏请求严惩。顺治帝闻奏,大为震惊,当即决定“将李应试、潘文学并伊子侄,俱行枭斩”,其他高思敬等八名“蠹恶”(即被李、潘拉拢腐蚀的办事人员),亦“一并正法”。李运长事发后既不举首,又将李天凤之子藏匿,“希图幸免”。顺治帝亦以“法不可宥”,将李运长及李蓁诛杀。
对于这起在京城影响广泛的“黑社会”性质大案,顺治帝采取了只惩首恶的谨慎作法,即使案中被杀的最高级官员李运长,亦只及本人,不予株连,并“全给家产,以示法外之恩”。其他与李、潘有往来的汉族大臣,以及收受良马美畜的满洲权贵等,亦均“不问”(谈迁《北游录》)。顺治帝又令刑部公示京城,表明除首恶外,李、潘之“兄弟子孙亲戚皆免拿问,令改恶迁善,务为良民”(《清世祖实录》)。
但在朝廷内部,顺治帝却以此为契机,反复下谕强调官员要忠于职守。顺治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谕令刑部从宽处理涉案人员的同时,强调“自今以后,凡大奸大盗,各衙门应缉捕者亟行缉捕,应参奏者指名参奏,勿得徇纵,以取罪戾(lì,恶)”,并警告“内外文武大小官员,除已往不究外,如再有与奸盗往来者,事发定行连坐,决不姑贷”。次日,顺治帝又特意将“职居言路”的都察院六科十四道众多官员齐集朝堂,对他们在李、潘一案中的失职行为进行斥责,痛斥其“果属不知,已为溺职,若恶迹既着,惮于举发,养奸长恶之罪,尔等何辞?!”告诫言官当以此为诫,“各宜省惕,以尽职守”。
此后,顺治帝对此案仍念念不忘,多次与大臣谈到李、潘横行京城的教训。顺治十年正月十四日,他在内翰林院查看案卷,就李应试一案询问大学士陈之遴、陈名夏,称“黄膘李三,一小民耳,廷臣畏惮,不敢举发,其故何也?”并指责陈之遴“身为大臣,见此巨恶,不以奏闻,乃瞻顾利害,岂忠臣耶?”正月三十日,顺治帝又询问陈名夏,李三不过“孑然小民,何以官民皆惮之?”陈名夏认为“李三虽恶,一御史足以治之”,并说“都城五方杂处,如李三者尚不乏人。今日一李三正法,明日又一李三出矣。李三与各衙门胥役结纳最广,故使人皆惮之。其要莫如拔本塞源、令人皆凛凛不敢效尤”。或许是为了解除臣下的疑虑,顺治帝又作了解释,称他“之所以屡言者,欲诸臣改心易虑,有所见闻即行陈奏耳”。二月十五日,陈之遴“上疏认罪”,他终因李、潘一案遭到贬黜,被逐出内三院,“观其自新”(《清世祖实录》)。至此,这起震动“天颜”的“黑社会”性质大案,才真正告一段落。
作者简介
郑永华,1968年生,湖南邵阳人。北京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副研究员,主要从事中国秘密社会史、北京宗教史、清代史表编纂等方面的研究。着有《清代秘密教门治理》、《姚广孝史事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