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和团-关于义和团运动评价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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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关于义和团运动评价的若干问题


目前,史学界就义和团运动的评价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义和团运动具有反帝爱国的性质,这是大家所一致公认的。那末,它是否也具有反封建的性质?下面主要就与此有关的若干问题谈点个人的粗浅看法。
一、关于判断反封建性质的标准问题
义和团运动是否具有反封建的性质?这是义和团运动研究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对此问题,史学界意见纷纭,分歧很大,迄无接近的趋势。其所以如此,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判断反封建性质的标准的缘故。标准既不统一,结论自然因之而异了。
判断一次农民起义是否具有反封建的性质,究竟以何为标准呢?“地主阶级对于农民的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迫使农民多次地举行起义,以反抗地主阶级的统治。”农民起义的反封建性,主要表现为反抗地主阶级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即反抗封建的统治。这应该是判断农民起义反封建性质的标准。纵观中国历史上的数百次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尽管各具特点,但其反封建性都是可以用这条标准来衡量的。义和团运动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次大规模的农民战争,我们要判断其是否具有反封建性,自然必须以这条标准为依据。
但是,有些论者却离开了这条标准,而提出了另外的各种标准。这些标准都是值得商榷的。其一,是以反对封建制度为判断义和团运动是否具有反封建性质的标准。有的同志说:义和团并不反对封建制度,甚至“未触动封建制度的一根毫毛”。这样,就提出了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反对封建制度是不是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任务?应该看到,农民从来就不是一支自觉的革命力量,这是由他们的小生产地位所决定的。小生产者的农民,对封建主义的认识自始至终处于感性认识的阶段。他们曾经无数次地反抗地主阶级的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以至发动规模巨大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但是他们从未设想用一种新的社会制度去代替封建制度。这就是为什么历史上每一次大规模农民战争之后,“封建的经济关系和封建的政治制度,基本上依然继续下来”。由此可知,反对封建制度并不是农民战争的任务。提出这条标准的同志,显然是把资产阶级革命的任务硬加在农民的肩上了。所以,以反对封建制度作为判断义和团运动是否具有反封建性质的标准,是毫无道理的。
其二,是以改变生产方式为判断义和团运动是否具有反封建性质的标准。如说“革命,是指改变生产方式”,“义和团起义既不改变生产方式”,“这又怎能称得上革命呢?因此,义和团运动只是一次反帝爱国运动。”义和团运动是否可称为“革命”,本来不是这里需要讨论的问题。问题是,上述引文中的“革命”一词,实际上是“反封建”的同义语。如果将这几句话的意思用三段论式表示出来,便成了下面的样子:大前提——反封建是改变生产方式;小前提——义和团运动不改变生产方式;结论——所以,义和团运动不反封建。换掉含义模糊的“革命”一词,而代之以论者本意的“反封建”,这个三段论式的破绽便露出来了:大前提不具有自明性。农民并不是新的阶级力量,并不是新的生产力和新的生产关系的代表,怎么能规定农民战争的任务是改变生产方式呢?这还是把资产阶级革命的任务硬加在农民的肩上了。大前提既然不真实,结论自然就不正确了。所以,以改变生产方式为判断义和团运动是否具有反封建性质的标准,也是没有根据的。
其三,是以变革封建政权为判断义和团运动是否具有反封建性质的标准。如说:“变革封建地主阶级政权的问题,没有提到义和团的日程上。”这话本身并不错。确实,义和团没有、也不会去“变革封建地主阶级政权”。难道这能成为判断义和团不反封建的根据吗?当然不能。从历史上看,任何一次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最后都不能不归于失败,“总是在革命中和革命后被地主和贵族利用了去,当作他们改朝换代的工具”。即使起义的农民建立了政权,也只能转化为封建地主阶级政权,而不可能去“变革”什么“封建地主阶级政权”。“变革封建地主阶级政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任务,又怎么能让义和团运动去完成呢?可见,以变革封建政权为判断义和团运动是否具有反封建性质的标准,更是说不通的。
提出上述标准的同志,显然是把资产阶级革命的“反封建”与农民起义的“反封建”混为一谈了。应该知道,二者属于两个不同的历史范畴,是必须加以严格区别的。否则的话,标准不一,各执一词,便会造成“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问题是永远不能得到解决的。
二、关于义和团运动的起因问题
目前史学界流行着一种说法,以为义和团运动乃是帝国主义与中华民族矛盾尖锐化的产物,从而只具有反帝爱国的性质。如果我们深入研究一下义和团运动的起因,便可知道这个说法是不够全面的了。
山东是义和团运动的发源地。山东早期义和团,主要是由三支力量汇合而成的:第一,山东、直隶交界地区的梅花拳和红拳组织;第二,鲁西南地区的大刀会组织;第三,鲁北地区的神拳组织。它们都是在反洋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必须首先弄清义和团“闹教”的性质,才能全面了解义和团运动的起因。
义和团“闹教”的对象,主要是洋教势力。正如义和团口号所说:“抵制洋人洋教。”当时清朝文书中称之为“闹教”。有人看到了这一点,于是认为义和团的“闹教”只是反帝性质的。这未免把问题简单化了。其实,义和团的“闹教”既是反对帝国主义侵略的一种形式,又含有反封建的因素。只是后者为前者所掩盖,不被人所注意罢了。
为什么这样说呢?首先,许多外国传教士已经与当地封建势力合流了。本来,在帝国主义的侵华活动中,外国传教士一直起着先锋队的作用。教堂几遍全省,“分布教士,散处各邑,名为传教,实勘地形”。(《义和团档案史料》。)但是。这些外国传教士既把教堂作为侵略据点,为适应其侵略活动的需要,便将教堂变得类似封建衙门,用封建的一套方式来压榨农民。他们以地方行政长官自居,挟制官府,“但凭教士函片,即签票传人”,“片纸下乡,中业倾产”。(《义和团档案史料》。)他们还“向商贾收税,苛虐异常”(《光绪朝东华续录》卷138。),甚至“至必官为护送,马夫支应,恒取于民,人多苦之”。(王小斋《与孙蕙生书》。)不仅如此,外国传教士还对农民进行封建剥削,“在其传道站所在地区购置田地,然后用苛刻的条件出租给附近农民,几乎和中国封建主一模一样”。(福森科《瓜分中国的斗争和美国的门户开放政策》页88。)由此可见,外国传教士对农民所采取的压迫和剥削手段,实质上是封建性的。有个英国人说得很对:“中国人所恶绝不在教,而所恶之实,正当于教会教士中求之”。(宓克《支那教案论》。)连八国联军统帅瓦德西也不得不承认:“许多牧师,为人不知自爱”,“作事毫无忌惮”。(《瓦德西拳乱笔记》。)这都说明,中国农民“闹教”的实质,主要不是反对洋教本身,而是反对外国传教士所采取的封建方式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
其次,外国传教士还大肆网罗各种社会渣滓入教,作为他们统治的社会基础。许多地痞流氓一入教成为“教民”,便以外国传教士为靠山,“作奸犯科,无所不至,或乡愚被其讹诈,或孤弱受其欺凌,或强占人妻,或侵犯人产,或租项应交业主延不清偿,或钱粮应交公庭抗不完纳,或因公事而借端推诿,或因小忿而殴毙平民,种种妄为,几难尽述”。(李东源《传教论》。)如东平州井衍文“素行不法,将所有产业荡尽,遂即入教,依势凌亲,难以枚举”(柳堂《东平教案论》。);馆陶县李义正“人极刁狡,平日动以恃教凌人,善于挟嫌妄控平民,种种不法难以指屈”(《山东义和团案卷》。);禹城县张阑田被外国传教士看中,“封为神父”,“平素依教欺人,乡民切齿已久”(《山东义和团案卷》。),等等。正如时人所指出那样,“一旦入教,即可以无所不为耳。犯法者,入教可以逃刑;报怨者,入教可以雪恨。入教之后,不但可以抗官府,免差徭,凡鱼肉乡里之事,可以恣其所为”。(《义和团档案史料》。)盖其“借教势为护符,官吏莫敢谁何”(《茌平县志》。),已经侪身于特殊的封建阶层了。外国传教士以地痞流氓为统治的社会基础,更扩大和加重了对农民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
至于土豪劣绅,本是中国几千年封建统治的基础,此刻更成为外国传教士加意笼络的对象,充当其统治的支柱。如:“清平境内,有左、王两族最盛,而富于资,田产尤多,钱漕征额为一县之半,顾两家豪横特甚,而又崇天主教,每借势挟制官长,欺压邻里,乡民有向借贷者,升出斗入,率以为常,乡民恒衔之。每值征漕时,两家所缴之数恒不及半,官以其奉教也,亦无奈之何”。(《西巡大事本末记》卷2。)这种事例,并不是个别的例外。当时各县“附教殷实之家”,多系鱼肉乡里之辈。外国传教士与宗法封建性的土豪劣绅还狼狈为奸,或放高利贷,盘剥贫民,或趁“连岁歉收”之机,“高抬粮价,囤积居奇”,榨取“嗷嗷待哺”的饥民,进行敲骨吸髓的剥削。(《义和团档案史料》。)
以上情况表明,洋教势力既以地痞流氓为其统治的基础,以宗法封建性的土豪劣绅为其统治的支柱,便构成为一个压在广大农民头上的特殊的封建统治集团了。
复次,教民的横行不法,不仅得到外国传教士的怂恿支持,而且还受到封建官府的开脱庇护。御史高熙□即曾指出,许多州县官“一遇民教争讼之案,待教民则如奉骄子,遇良民则摧折之、凌辱之。重以官房之锁押,胥役之需索。甚者,罚令出钱赔礼。又甚者,枷打冤民,死而后已。若此之类,不可枚举”。(《义和团档案史料》。)山东的历任巡抚李秉衡、张汝梅、毓贤,都无法讳言地方官审理民教纠纷时,“每多迁就了结,曲直未能胥得其平,平民饮恨吞声,教民愈志得意满”(《义和团档案史料》。),以及“逢迎教士,曲从其意。彼族得步进步,其气愈骄,动辄挟制,反谓虐待教民”(《义和团档案史料》。)等事实。连残酷镇压山东义和团的刽子手袁世凯,也不得不承认:“东省民教积不相能,推究本源,实由地方州县各官,平时为传教洋人挟制,不能按照约章执平办案。遇有交涉之案,但凭教民一诉,或教士一言,即签票传人,纵役勒索。到案后,又不分曲直,往往抑制良民,希图易结。而教民转得借官吏之势力,肆其欺陵,良民上诉亦难伸理。积怨成仇,有由然也。”(《义和团档案史料》。)不仅如此,有些地方官府的胥吏、衙役还与教民勾结,鼓动教民讼诉,强迫平民“弥罪”,以从中敲诈勒索,大发其“洋教财”。正是洋教势力和封建官府的相互勾结,使挣扎在死亡线上的农民求生不能,冤无处诉,只能揭竿而起了。可见,义和团的“闹教”,既有反抗帝国主义侵略的一面,又有反抗封建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的一面。
义和团“闹教”的主要方式是“均粮”,即清朝官方文书所说的“借闹教之名,均匀粮食”。(《郯城县具诉州府禀》。)当时义和团提出的口号是:“抵制洋人洋教,均粮济贫。”(《郯城县禀沂州夹单》。)其实,义和团所“均”的并不限于粮食,还有衣物、钱财、牲畜等。义和团“均粮”的对象都是哪些呢?其一,是教堂。义和团攻进教堂后,先抢走粮食、衣物等,然后纵火焚毁。其二,是教民。义和团对待富有教民,一般有两种办法,一是抢走粮食、衣物等;二是逼其出粮、钱,“凡附教有余之家”,“情愿散放粮米、银钱”(《郯城县禀沂州夹单》。),也可免抢。对待贫苦教民,则不动他们的东西。以禹城县为例:据十七个村庄统计,共有教民四十九户,其中“被抢者四十一户,威逼讹钱七户,并被扰未曾失物极贫者一户”。(《山东义和团案卷》。)焚烧房屋和伤毙人命只是个别的现象。其三,是封建官府。如平阴县义和团向县衙“借粮”,并“声称如不开城借粮,即来大队人马攻城”;(《义和团档案史料》。)海丰县义和团向县衙“索借军装、银、粮等项”;阳信县义和团“勒逼官长赏钱三十千”(《山东义和团案卷》。),等等。还有,临清义和团“以均粮为名”,“劫掠邮政商船”。(《临清县志》。)其四,是一般地主富户。“强令富户均给粮食,不遂所欲,即行掠夺。”(《义和团档案史料》。)对于无粮可均的盐当、富商等,或令其“将银两散与本处贫民”,或采取“敛捐”银钱的方式以供所需。(《山东义和团案卷》。)可见,义和团的“均粮济贫”口号,与宋明以来农民起义“均贫富”实际上是相同的。不过,在义和团“均粮”的四种对象中,除一般地主富户与“闹教”没有直接关系外,其余三种都与“闹教”有直接关系。这说明了:义和团打击的重点,是与封建势力相结合的洋教势力,其反封建的性质是无可否认的。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义和团运动实是以民族矛盾为主要矛盾的中国社会基本矛盾激化的产物。在中国社会的两大基本矛盾中,其发展是不平衡的。当时,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而封建主义和人民大众的矛盾则居于次要的地位。但是,决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后,国内阶级矛盾就不存在了。没有“次要”,哪里来的“主要”?那种认为义和团运动只是民族矛盾激化的产物的说法,显然是不够恰当的。
三、关于义和团“扶清”的问题
义和团的“扶清”口号,过去一般认为是策略。现在又有些同志提出,“扶清”并不是策略,而是义和团的政治纲领。其实,这两种说法都是把问题绝对化了。因为:其一,义和团运动是一个过程,其中包括若干发展阶段,“扶清”并不是整个运动过程贯彻到底的口号,而是某一个或两个阶段的口号,怎么能用阶段代替过程呢?其二,“扶清”只是义和团的口号之一,此外还有与之不同甚至相反的口号,就整体看,“扶清”也是一个局部,又怎么能用局部代替整体呢?其三,即使同用一个“扶清”口号,不同的义和团组织的目的也并不相同,是不可仅从字面上来理解的。所以,对义和团的“扶清”必须作具体的分析,才能得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义和团运动,从1898年10月冠县梨园屯起义为起点,到1902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上被镇压下去为止,历时四年左右,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而在每个阶段中,义和团对清朝的态度和实际表现,都是不尽相同的。试分别说明如下:
第一阶段,从1898年10月到1900年8月,为义和团运动兴起和发展的阶段。梨园屯起义最先提出了“扶清灭洋”口号。这是义和团第一次公开提出“扶清”。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口号一出现,就公开用旗帜标出,“其旗帜系黄色而镶以黑边,上标‘扶清灭洋’四字。”(《外国资产阶级是怎样看待中国历史的》卷2页118。)其后,这便成为一个传统,所有义和团组织公开行动时,总要打出“扶清灭洋”或类似的旗帜。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在此阶段中,义和团还有“灭清复明”的口号。不过,这个口号却是一个“暗口号”(《山东义和团调查资料选编》332页。),只用隐语暗示出来。如朱红灯即有乩语云:“这苦不算苦,二四加一五,天下红灯照,那苦才算苦。”(李□《拳匪祸教记》。)所谓“二四加一五”,暗寓“八月十五杀鞑子”,即“灭清”之意。把这两个口号联系起来看,我们就会发现,两个口号各有各的用场:明是“扶清”,公开打出;暗是“灭清”,隐蔽传播。因此,很难说义和团在这个阶段的“扶清”不是策略,而是政治纲领。当时有人评论说:义和团提出“扶清灭洋”口号,“一以号召人民,一以抵塞官府”。(吴永《庚子西狩丛谈》。)甚至有人认为这个口号是用来“□朝廷”(胡思敬《驴背集》。)的。都认为是一种策略。这些分析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所谓策略,无非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手段。这是起义的农民完全可能做到的,一部中国农民战争史即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从义和团在此阶段的斗争实践看,也并无“扶清”的实际行动。有人说,义和团“树起了‘毓’字大旗和‘奉旨灭洋’旗帜”。意思是说,义和团也有“扶清”的实际行动。其实,义和团树“奉旨灭洋”旗帜,乃是1900年6月以后的事,在这个阶段是无旨可奉的。至于树“毓”字大旗一事,文献是这样记载的:“茌平刀匪,树毓抚黄旗,至李韶武庄抢教友两家,将军庙教民家掳去一人。”(李□《拳匪祸教记》。)所谓“茌平刀匪”,系指朱红灯为首的一支义和团。“树毓抚黄旗”,则是指这支义和团打着山东巡抚毓贤的旗号去“抢教”,不能说是“扶清”的行动。
更值得注意的,是义和团“均粮济贫”的口号。当时这个口号几乎遍及山东全省和直隶南部,具有很大的号召力。它概括了义和团的主要活动内容,反映了它在此阶段中的斗争实践。“济贫”,在有的地区叫做“打富济贫”,与历史上农民起义“均贫富”、“摧富益贫”、“割富济贫”等口号完全是一脉相承的。至于“均粮”,确实没有触及封建土地所有制,只不过是反映了农民对封建分配方式的自发反抗。义和团没有象古代有的农民战争那样提出“均田”的口号,也没有象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派那样提出“平均地权”的口号。但是,研究问题必须联系当时的历史条件,“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当时山东农村是一种怎样的景象呢?由于“连岁歉收,贫民无所得食”(《郯城县禀沂州夹单》。),被迫“荡析离居”(《郯城县具诉州府禀》。),以至发生“饿殍枕籍,倒毙在途”(《清德宗实录》卷450。)的惨剧。即将饿毙的“嗷嗷待哺”(《义和团档案史料》。)的饥民,不仅不会象有的同志所说那样“梦想恢复小农的牧歌式的田园生活”,而且连土地也是顾不得向往的。因为饥肠辘辘的贫民急需的是粮食,以救燃眉之急而保活命,提出土地要求反倒无异画饼充饥了。正由于此,义和团才有“均粮”口号的提出。这个口号满足了广大贫苦农民的迫切要求,所以“饥民闻匀粮食,无不乐从”。(《郯城县禀沂州夹单》。)
于此可知,义和团在此阶段中,虽然开始提出了“扶清”口号,但并无“扶清”的实际行动,很难说“扶清”是它的政治纲领。相反,从斗争实践看,义和团的“闹教匀粮”(王小斋《与孙蕙生书》。),却造成了一种“纪纲法度,荡然无存”,(劳乃宣《义和拳教门源流考》。)的局面,对清王朝的腐朽统治不能不是一个很大的冲击。
到义和团运动的第二个阶段,情况才有所变化。
第二个阶段,从1900年8月到同年8月,为义和团运动的高潮阶段。在此阶段中,由于清政府公开承认义和团的合法存在,义和团大规模地进入北京,其“扶清”口号也开始有了不同的含义。这时,对某些义和团组织来说,确实“扶清”已不是空洞的口号。他们在揭帖中明确提出:“我皇即日复大柄,义和团民是忠臣”;“一概鬼子都杀尽,大清一统庆升平”,等等。不仅如此,他们还将“扶清”付诸行动了。这些义和团组织的“扶清”,显然不是什么策略,而成为他们的宗旨和政治纲领了。
但必须指出,“扶清”并不是所有义和团组织的宗旨,仍然有一些义和团组织是奉行“灭清”宗旨的。他们在揭帖中说:“烧了毛子楼,灭了耶稣教,杀了东洋鬼,再跟大清闹。”表明他们的“扶清”只是一种权宜之计。这类义和团组织似乎包括两个流派:其一,是“复明”派。他们隐晦地提出:“一戈止在心,八牛不安忍”,“日月从头起,文武拜圣君”。暗寓“复明”之意。还在揭帖中说:“可笑胡儿不害羞,何人保你万年秋?但等莲花遍地开,五羊赶你出幽州。”暗示有朝一日举行反清大起义的日子就要来到。对“复明”派来说,所谓“扶清”显然还是一种策略。其二,是“兴中”派。他们公开提出“捉拿洋教,振兴中国”(《利津县续志》。)、“大清亡,中国强”(胡思敬《驴背集》。)等口号,已经把“扶清”口号屏弃,当然更谈不上“扶清”的行动了。
在此阶段中,义和团在“扶清”问题上的分化,是合乎规律的。这种分化表现为一分为三:一为“扶清”派,是京畿地区义和团的主流,其特点是将“扶清”的口号变为“扶清”的实际行动;二为“复明”派,是京畿以外地区义和团的主流,其特点是明“扶清”暗“灭清”,以“扶清”为策略口号;三为“兴中”派,在义和团组织中只占少数,其特点是屏弃“扶清”的口号,他们代表了当时义和团中的先进部分。
到义和团运动的第三阶段,“兴中”派便成为义和团的主流了。
第三阶段,从1900年8月到1902年,为义和团运动的低潮阶段。在中外反动势力的联合镇压下,义和团彼伏此起,坚持斗争。此时,清朝统治集团的反动面目已经暴露无遗,义和团彻底屏弃了“扶清”口号,连原来的“扶清”派也丢掉了“扶清”的幻想。各地义和团先后提出了“兴中灭洋”、“反清灭洋”、“扫清灭洋”、“灭清剿洋”等纲领性口号。在此阶段中,义和团已不是“扶清”,而是“反清”、“扫清”、“灭清”了。
由此可见,认为“扶清”只是义和团的政治纲领的说法,是一种违反历史实际的估计。同样,认为“扶清”只是义和团的一种策略的说法,也是很不全面的。
四、关于所谓义和团镇压白莲教的问题
义和团是否镇压过白莲教?有的同志说:“义和团既以‘扶清灭洋’为宗旨,就必然恃武力反对或镇压其他组织的反清活动。”并以此来证明义和团是不反封建的。 
事实的真相究竟如何呢?
综合各种史料,可以知道,从1900年7月11日至8月2日,北京先后发生了四起“白莲教案”:
第一起,捕获七十八人,时在7月11日。同月15日,除留下“年未及岁之幼童幼女”(《有关义和团上谕》。)及“待质”(石涛山人《见闻志》。)者外,有五十八人绑赴菜市口杀害。(王大点《庚子日记》。)
第二起,捕获三十四人,时间不详。7月20日,除两名“年未及岁之幼童幼女”(《有关义和团上谕》。)外,其余三十二人亦皆绑赴菜市口杀害。(王大点《庚子日记》。)
第三起,捕获三十余人,时间不详。7月24日,刑部江苏司以查无罪证,判决释放。(杨典诰《庚子大事记》。)
第四起,捕获三十余人(仲芳氏《庚子记事》。)时间不详。8月2日,其中二十八人被杀害。(王大点《庚子日记》。)
在这四起“白莲教案”中,共有一百一十八人以“演习邪教”的罪名被处决。
现在的问题是,这些被处决者是不是真白莲教徒?
大量史实表明,对这些被处决者所加的“罪名”是大可怀疑的。首先,缺少可信的罪证。其一,从“罪犯”家中搜出的所谓“纸人纸马”,据时人揭发,“实无确据,皆众人随声附和之谈,何人亦未亲睹”。(仲芳氏《庚子记事》。)至于哄传“纸刀上皆有血”(《恒谦手札残稿》。),则只能更见其假而已。其二,从“罪犯”家中搜出的“伪饰优伶冠服儿童戏物”,(恽毓鼎《崇陵传信录》。)本是“滦州影戏物”。(胡思敬《驴背集》。)当时即曾有人指出:“优装玩具,非谋乱之物。”(恽毓鼎《崇陵传信录》。)其三,从“罪犯”家中搜出的“册籍”,也是有人从中暗作手脚,“不尽有佐证也”。(恽毓鼎《崇陵传信录》。)其四,所谓“白莲教约同天主教”“起事谋叛”则是毫无凭证的一面之词,实属“诬谄”。(杨典诰《庚子大事记》。)可见,没有哪一条“罪证”是确凿无疑的。
其次,这些被害人是在没进行审问的情况下径行处决的。当绑赴刑场前,提督衙门“既不录口供”,刑部“亦不讯究实情”。(杨典诰《庚子大事记》。)对这些人的处决,“谳曹皆知其冤”(胡思敬《驴背集》。),甚至连刑部尚书赵舒翘也“心知其冤”。(李希圣《庚子国变记》。)当时即有人指出,这是“冤杀无辜。”(王镜航《庚辛之际月表》。)再看第三起所捕获的三十余人之所以未杀,恰恰是由于刑部当日主事者江苏司官员,办事认真,认为“人命至重”,反对“不严究确情,率尔处斩”,结果“提犯会审,全是冤枉”,才判决无罪“释放”的。(杨典诰《庚子大事记》。)这也反证了那三起不审而杀,确系冤案。据记载,当时刑场上“观者数千人,莫不顿足叹息,怜其冤”(李希圣《庚子国变记》。),可见人民群众对此案的反映了。
复次,从受刑者的情况来看,也无法说他们与白莲教有关系。据统计,在被害者一百一十八人当中,妇女三十三人,约占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妇女占了这么大的比重,会是“起事谋叛”的白莲教吗?这是令人怀疑的。清朝法律规定,“即有反迹,案律妇女不同谋,不缘坐”。(杨典诰《庚子大事记》。)妇女起码是“同谋”,才能坐罪,这三十三名被害妇女难道都是“同谋”犯吗?一些记载正提供了相反的答案:“临刑,官人问刘大姊、二姊曰:‘你们习白莲教耶?’大姊、二姊皆惊问:‘什么是白莲教?’”(《高栅日记》。)连什么是白莲教都不清楚,竟成了白莲教徒,岂非咄咄怪事!再看那些被刑者,“临刑时,呼儿唤父,觅子寻妻”,(仲芳氏《庚子记事》。)“号呼就戮,哀不忍闻,皆愕然不知何以至此也”(杨典诰《庚子大事记》。)。连自己被杀的原因都莫名其妙,哪里会是真白莲教徒!
显而易见,三批处决都是草菅人命的“冤杀无辜”。这就是我们对所谓“白莲教案”考察后所得出的结论。
那末,谁是制造“白莲教案”的祸首呢?
在清代,白莲教一直悬为例禁,严惩不贷。义和团大规模地进入北京之前,清政府在其所颁布的《查办拳会详细章程》中,即有查禁“白莲邪教”之条目,内称:“查明属实,应即严拿,送交刑部讯办。”(《义和团档案史料》。)故白莲教一直被视为“逆谋左道”(劳乃宣《义和拳教门源流考》。),为清政府所严禁。当时有些清朝官员反对义和团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说义和拳“乃白莲教之支流”(劳乃宣《义和拳教门源流考》。),“与白莲教同出一源”,“其为邪教,形迹显然”(《义和团档案史料》。)。而有些义和团组织则在揭帖中加以申辨,声称:“非是邪,非白莲。”可见,白莲教问题,在当时是一个极为敏感的问题。
然而,义和团大规模进入北京后的头一个月中,并未出现过一起“白莲教案”,为什么后来会突然接二连三地发生“白莲教案”呢?这从载漪、载勋等的一系列活动中可以找到答案。值得注意的是,“白莲教案”的发生,乃是在慈禧任命庄亲王载勋、协办大学士刚毅等统率北京义和团之后。载勋等在其所颁布的《团规》中,要求义和团“与官军联成一家,不可稍存尔我之见”;如有擒获,“在京应交统率王大臣”;并称“如有不守团规”,“应格杀勿论”。实际上,载漪一伙是借此将北京义和团变成他们手中的工具。根据《团规》,如遇重大事情,根本不允许义和团独自行动。捕获这几批所谓“白莲教”,也决不可能是义和团自己干的。事实上,当时也确实是有“兵勇”参加的。(石涛山人《见闻志》。)何况对这些“罪犯”的处决权掌握在清政府手中,一些义和团群众不过“帮同行刑”(杨典诰《庚子大事记》。)而已。据记载,此案所涉及的三批“罪犯”,都是先“送庄王府”(石涛山人《见闻志》。),然后由“载勋等请旨交刑部斩于市”(李希圣《庚子国变记》。)的。不难看出,在所谓“白莲教案”中,尽管有部分义和团群众受骗而被利用,但说到底,这一假案的制造者是载漪一伙。
载漪一伙为何要制造“白莲教案”呢?不是别的,而是感到了慈禧对他们的信任危机。早在半个月前,载漪、载勋等即曾合谋,“率领义勇六十余人,胆敢闯入大内,搜拿教民”,“大有弑君之意”。在废立问题上,慈禧自有主张,哪容载漪等插手,顿时“大发雷霆”,斥责其“实谋不轨,自取屠戮”,并声称“大阿哥之名号,本不难撤,将伊逐出宫外”。(《景善日记》。)这使载漪一伙感到恐惧。此其一。再就是载漪一伙本来设想“使馆朝夷,皇位夕易”(恽毓鼎《崇陵传信录》。),结果进攻交民巷使馆区、西什库教堂“亦不能破”,“无以塞后意”(李希圣《庚子国变记》。),越发感到地位之发岌可危。此其二。为此,载漪一伙便不择手段地制造假案,滥杀无辜,以向慈禧讨宠邀功。有的同志不去考其究竟,而把制造“白莲教案”的责任一古脑儿诿诸义和团,实是有欠公允的。
由此可知,“白莲教案”完全是载漪一伙制造的假案,以此作为义和团“镇压其他组织的反清活动”的证据,从而证明其不反封建,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总之,通过对上述诸问题的探讨,我们认为目前有些同志为否定义和团运动反封建性质而提出的种种理由,都是难以成立的。故提出以上商榷意见,向史学界同志们请教,希望有助于进一步展开讨论。
  (文章来源:《东岳论丛》198004,中华文史网整理编辑)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4/506333.html

以上是关于义和团-关于义和团运动评价的若干问题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