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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20世纪60年代以来清前期督抚研究综述
学术界对清前期督抚研究的概况已有一些回顾。如林乾的《近十年来明清督抚制度研究简介》[1],其中第二部分介绍了上世纪八十年代清代前期督抚制度的研究情况;还有杜家骥的《清代政治制度漫谈》[2],倪玉平的《近年来清代政治史研究述评》[3]也有涉及。由于它们并不是针对清前期督抚的专题研究,因而难免失之疏浅。本文主要从督抚制度和督抚人物的研究及其存在的问题作简要归纳,以利于相关研究的深化。
一、清前期督抚制度研究
清代督抚制度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一个重点,而清前期是这一制度建立、发展和稳定的关键时期,学者们就其沿革、人员甄选、督抚职权和督抚腐败等方面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
1、制度沿革。
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赵希鼎在《清代总督与巡抚》[4]一文中阐述了清代督抚是接受明代督抚现成统治经验而设,与明之督抚制度相比,有常设、固定辖区之别,指出清代督抚在设置之始就存在着制度缺陷。
八十年代,王跃生的《关于明清督抚制度的几个问题》[5],明确了清代继承的是明代中后期比较固定的督抚制度。九十年代初,其另一篇文章《清代督抚体制特征探析》[6] , 进一步说明清代督抚政治是由明代督抚制度发展而来,体现在清代督抚衙门是地方最精干的政府,督抚官集地方司法、行政、军事、监察、教化等于一身,并代理皇帝监察地方,宣布旨谕,行使职权,同时把地方情况反馈到中央。总督以军政为主,巡抚以民政为主,二者相辅相成完成皇帝的使命。
新世纪初,清代督抚沿革研究取得了新的进展。史云贵在这方面有了新的思考,其《承袭与变异:明清督抚制度述论》[7]一文论证了清朝初年的督抚制度与明代督抚制度都是出于监察地方和督察军事的初衷设置的,两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徐春峰深入地研究了清代督抚制度的沿革,把清代督抚制度的确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顺治元年1644年至十八年,清代督抚制度的建立及其地方化时期。其特点是督抚多设置于关津要塞之处,而且随着军事征服由北向南,向四周扩展建立。第二个阶段,从康熙元年1662年至乾隆十三年1748年,督抚制度发展时期。其特点是随着形势的变化,督抚不断裁并调整,其辖区、设置及其职掌逐渐趋于确定,首次在官文书中列于地方官之首。第三个阶段,从乾隆十四年至乾隆三十二年——督抚制度的确立完善时期。其特点是督抚在典籍上不再作为都察院条目的一部分,而单独置于地方官制之下。 [8]
另外,台湾学者林良吉关注的不是清代全国各地总体的督抚沿革,其研究集中在闽浙台督抚建置流变,在其《清代闽浙台督抚建置沿革之研究》[9]一文中,按时间顺序详细地厘清了顺治、康熙、雍正和乾隆四个时期内闽浙和福建总督、福建巡抚的沿革。
2、督抚的甄选。王雪华的《关于清代督抚甄选的考察》[10],考察了清代督抚设置伊始形成了皇帝特旨补放、廷臣会推和由吏部开列具题的三种甄选途径。盖博坚的《清代皇权与督抚选任》[11],同样考察了有史以来的清代督抚选任,强调皇权在其中的重要作用。同盖博坚观点相同的是刘凤云的《从康雍乾三帝对督抚的简用谈清代的专制皇权》[12] 一文,此文纵观康雍乾三朝对督抚的简用,指出三位皇帝不同的用人风格,而专制的实质是相同的。
3、督抚的职权。关于清代督抚的人事权有两位学者比较关注。刘凤云的《清代督抚与地方官的选用》[13],重点探讨了清代前期督抚保举和题补地方官这两项人事权,指出清代铨选权相当可观。王志明则对清代督抚保题绿营武官的人事权进行研究,将各类保题行为归为非经制性保举,经制性保举和坐缺保举三大类;得出的结论是:从清初开始,非经制性保举逐渐减少,坐缺题补的比率逐渐持续上升;兵部和疆臣的选任权冲突时,疆臣的意见更受重视,这说明督抚对绿营武官的选用权在稳步加强,督抚的人事权逐级增大。[14]台湾学者傅宗懋的《清代督抚职权演变之研析》[15]一文更为全面地考察了清代督抚的奏请权、与议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选官权、军权、监督权和财权等权力的变迁,指出清前期督抚渐为地方长官,权力扩大,职权趋于平衡。
4、督抚的腐败。王雪华的文章《督抚与清代政治》[16]中指出清代督抚自设置开始,就是整个政治腐败的推波助澜者,剖析其深层根源在于封建专制政权造成了督抚贪赃枉法。下面介绍几篇研究清前期督抚腐败的专题文章。李春梅《试探清朝前期督抚的陋规收入》[17],对清前期督抚的陋规收入及其名目做了全面、系统的论述。卢经对乾隆朝的督抚贪污深有研究,先后发表了《乾隆朝贪婪督抚家资一瞥》[18],《乾隆敛财与督抚贪污》[19]和《乾隆对督抚侵贪的防范和惩办》[20]三篇文章,文章中论述乾隆朝督抚贪污案件数量之多是空前的,乾隆帝为杜绝侵贪主要采取了三方面措施:调整和完善督抚养廉银制度,惩贪法制化和加强经济处分;虽然取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历史普遍性和封建官僚政治的缺陷及所处的文化环境,还需要注意的是乾隆帝本身借督抚敛财聚贿等,都可解释督抚贪污是无法根除的。盖博坚的《人治与法治:清代对督抚官员的惩处》[21] 其中则从人治与法治的视角考察了清政府对自清建立以来的督抚腐败的惩处。
除上述论文外,清代督抚综合性的研究着作有:傅宗懋的《清代督抚制度》[22],朱沛莲的《清之总督与巡抚》[23],其中都考察了清前期各地督抚建置沿革、出任督抚者之民族身份及其数量比例、甄补资格、总督与巡抚职权的区别、演变及督抚同城之争等问题。李霞的博士论文《清前期督抚制度研究》[24], 对清前期督抚的设置与沿革、督抚的职权、督抚的考核与监察等方面做了综合论述,是对以往研究的一个总结。
总体而言,清前期督抚制度研究成果丰富,涵盖内容广泛,既有通史性的制度沿革考察,亦有制度细节上的探讨,与当时政治紧密结合,表明清前期督抚制度研究向纵深方向推进。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可能清前期督抚研究的视域较多,或兼之此方面史料不乏,很少有争鸣的观点出现。是否可以说迄今为止的清前期督抚研究处在“百花齐放”时期,而未进入“百家争鸣”阶段?
二、清前期督抚人物研究
人物研究是近年督抚研究的一个热点。督抚人物的研究可分为督抚群体和督抚人物个案的研究。下面拟从这两方面回顾清前期督抚人物的研究。
1、清前期督抚群体的研究。
具有民族色彩的督抚群体的研究。较早的是罗继祖的《清初督抚多辽东人》[25],依据《越漫堂日记》中《顺治十八年缙绅录》所记,指出清初督抚多出身辽东,大多为汉军旗人,甚至达到“十之九”的程度。四年后,白景石发表《清前期督抚“满人为多”质疑》[26]从民族类别角度分析清前期督抚成分,以数据表的形式证明顺治元年至雍正十三年任督抚的汉人多于满人。本世纪初,王雪华也认为顺治朝汉军督抚为多,而辽东籍占64%强,这种倾向在康熙和雍正两朝得到延续,其统计康熙朝汉人和汉军旗人督抚占督抚总人数的79%,而满人仅占21%,乾隆朝汉军督抚居多的情形渐有改变,开始大量任用满官为督抚。[16] 刘咏梅对特殊身份的汉军督抚群体在清初所起的历史作用进行了分析,概括为四点:一、笼络汉族地主阶级,扩大清廷的统治基础;二、平定各地抗清势力,稳定清廷的统治秩序; 三、兴利除弊,缓和社会矛盾;四、发展农业生产,恢复地方经济。[27]
具有鲜明特色的地方督抚群体研究。李洵的《清前期广东督抚及其对地区发展的影响》[28]一文对作为沿海重要省份——广东省的清前期督抚在执行政策,政策观念,处理内外事务的识见和能力及其对广东地区的发展所产生的历史性后果等作了探讨,突出了督抚的地方特性。李寰的《清代川籍宰府正卿督抚考略》[29],其中疏理了清前期川籍督抚人物,而别具特色。
2、清前期督抚人物的个案研究。王燕飞的博士论文《清代督抚张云随与云南社会》[30],把督抚人物的研究与社会史相结合,集中研究雍乾交替时期任滇省督抚的张允随及云南社会的发展,其治滇的主要方面,即治矿、治荒、治江、抚绥边夷、裁汰僧道及吏治,从而揭示云南社会的发展状况,并探讨其政绩,挖掘其治滇思想,透视其个人素质,进而充分肯定他对此期云南社会发展所作出的突出贡献。学者比较关注雍正朝的“模范督抚”,出现的成果也较多。如李秀兰《“模范督抚”李卫》[31]和青云的《保定直隶总督轶事之二)—“模范督抚”李卫》[32] 两文,关注的都是 “模范督抚”李卫,突出李卫鲜明的个性,强调他勇与任事,勤政爱民,政绩卓着,均兢兢业业、鞠躬尽瘁,认为李卫是一位十分能干的封疆大吏。许宏芝关注的是田文镜,在其《论田文镜及雍正朝的吏治》[33]文章中论述了雍正朝着名的“模范督抚”之一— 田文镜,为雍正的“严猛”政治树立了典范,指出田文镜的起用、升迁是雍正朝吏治的一个缩影。将三位“模范督抚”放在一起研究的有马东玉的《雍正帝与他的“模范督抚”》[34]和易予的《雍正最宠信的三总督:田文镜、李卫、鄂尔泰》[35],两文再现了三位督抚的事迹,彰显了雍正帝改革吏治、任用贤能的为政之道。其他清前期督抚人物研究成果有刘云波的《督抚互参案与张伯行的悲剧》[36]和龚小峰的《清前期督抚关系管窥—以清官张伯行的仕宦生涯为个案》[37],两篇文章均以清官张伯行为个案,展开对清前期督抚关系的探讨,认定张伯行是一个地地道道深陷官场漩涡的悲剧角色,而悲剧的产生,除了与其自身的某些性格特点有关外,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封建官场的黑暗与腐败,更在于康熙皇帝晚年对待贪污腐败的纵容态度。王毅鸣的《两江总督于成龙》[38]对任两江总督的于成龙进行评述。
此外,钱实甫的《清代职官年表》[39]P1341-1755有总督年表和巡抚年表,包括各朝各省督抚任期,民族成份等,具有工具书性质,大体可归入人物研究群体类,研究清前期督抚不可或缺的参考书。
由上可见,清前期督抚人物研究,学者不仅关注群体研究,而且关注个案研究,体现了整体与部分的恰当互动,同步发展的局面。
三、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以上收录从上世纪60年代至今50年来的清前期督抚研究成果共35项(不完全统计),制度方面21项,占60%,人物14项,占40%,人物群体5项,占总数的14%,占人物总数的36%,个案9项,占总数的26%,占人物总数的64%。从数量上看,制度方面多于人物方面,成果占一半大强,可见仍以制度研究为重要范畴;人物方面,个案研究多于群体研究。从内容上看,涉及的面很多,既有制度沿革通论,也有制度细节研究;不仅有人物群体研究,而且有人物个案研究。总之,研究向纵深方向发展。总体来说,清前期督抚研究取得了一定成就。
此外,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林乾谈到中国政治制度史研究“只见制度,不见人” [1],清前期督抚研究也存在此问题。近十多年来学者有意识“制度见人”实践,但取得成果不甚明显,可见“制度与人物结合”难度之大;另一方面,表现在近来督抚人物的成果迭出,而没有制度上的深度,出现了人物与制度分离的现象。勿庸置疑,制度与人物有机结合,人物与制度紧密勾连是学者所追求的研究方向。当然,清前期督抚研究尚且存在其他不足,换句话说就是仍然存在相当大的研究空间。例如学者较多注意最高统治者与督抚的关系,而督抚与地方官员关系仍主要停留在选任上,其他互动关系却被忽视,如法律、财政关系等等。督抚人物研究有个难以解决的问题是汉军旗人的族属问题,白景石和王雪华等学者将汉军归为汉人计算,肯定是“汉多于满”,但如果将汉军归为满人计算,肯定是“满多于汉”,关于此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再者,据王雪华统计顺、康、雍、乾四朝的督抚人数分别为31、84 、40 、113,四朝总计268人,而研究的只是其中的十来位,且是声名显赫者,其余大多数尚未被研究,所以研究有待扩展。
注:
[1]《中国史研究动态》,1991年第2期
[2]《中外法律文献研究》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中国史研究动态》,1998年第7期
[4]《历史教学》,1963年第10期
[5] 《历史教学》,1987年第9期
[6] 《社会科学辑刊》,1993年第4期
[7]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8] 徐春峰:《清代督抚制度的确立》,《历史档案》2006年第1期
[9] 《史汇》,第2辑,1997年第6期
[10] 《武汉大学党报·社科版》1989年第6期
[11] Frederick P. Brandauer and Chun-chieh Huang, eds. Imperial Rulership and Cultural Change in Traditional China. Seattle: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1994, pp248-280.1994:2]
[12]《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13] 《明清史》,1996年第6期
[14] 王志明:《清代督抚保题绿营武官的人事权》,《安徽史学》2005年第5期
[15] 《国立政治大学学报》,1962年第6辑
[16]《武汉大学党报·社科版》,1992年第2期
[17]《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5年第4期
[18]《清史研究》,1995年第3期
[19]《黑龙江社会科学》,1996年第2期
[20]《北京观察》,1998年第10期
[21] Karen G. Turner, James V. Feinerman, and R..Kent Guy, eds. The Limits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Seattle: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2000, pp. 88-111.[ 2000:10])
[22]《国立政治大学政治研究丛刊》第四种,1963年
[23] 台北,德志出版社,1967年
[24]中央民族大学2006年博士论文
[25]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0年第5期
[26] 《社会科学辑刊》,1984年第1期
[27] 刘咏梅:《论清初汉军旗人督抚的历史作用》,《海淀走读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
[28]《东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1期
[29]《四川文献》,1968年第71辑
[30] 云南大学,2002年博士论文
[31]《历史教学》,2002年第8期
[32]《乡音》,2006年第11期
[33]《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34]《紫禁城》,1998年第1期
[35]《新万象》,第1辑,1976年第3期
[36]《船山学刊》,2003年第4期
[37]《安徽史学》,2005年第4期
[38] 《山西文献》,2005年第7期
[39] 中华书局,1980年7月第1版
(资料来源:《平顶山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