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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王恩田:说玉府与玉人
说玉府与玉人
——玉苟盘、盉铭文辨伪补证
(首发)
王恩田
吴镇烽先生《新见玉苟盘、盉小考》[1]中的盘、盉器形(图一),厚锈斑驳,是典型的穆王时期铜器。没人说是伪器,应是真品。但铭文错字连篇,而且不知圭为何物,更不知古代还有冒圭制度,从而杜撰出不合乎情理的“玉苟献凤圭于穆王”铭文(图二),露出作伪马脚。[2]
玉-王恩田:说玉府与玉人
玉-王恩田:说玉府与玉人
吴镇烽先生说:“‘玉苟’,作器者。‘苟’是私名……。玉苟就是西周王朝玉府的负责人或者是一名雕琢玉器的高级工师,故称玉苟。”并引《周礼?玉府》的组成人员中有“工八人”。郑注:“工,能攻玉者”。据此认为“《周礼?考工记》中的玉人,也可能就是《周礼?玉府》中的‘工’,雕琢玉器的工匠”。其实,玉府是储藏部门,主要职能是负责保管玉府中的各种玉器,并非制造玉器的部门。《礼记?月令》:“命工师、令百工,审五库之量,金、铁、皮革……毋或不良。”孔疏:“言此等职务,善恶先有旧法,当审察之,故云审五库之量。”由此可见,库中的工师、百工负责审察库藏各种物品的质量。同理,作为储藏部门的《周礼?玉府》,其组成人员中的“工”的职能,也应该是负责审察玉府内收藏的各种玉器的质量。郑玄注说玉府中的“工,能攻玉者”,是错的。《周礼?考工记》中的“玉人”,才是能够“攻玉”的雕琢玉器的工人。把玉府中的“工”,与《考工记》中的“玉人”相混淆,尤误。
古代“工商食官”(《国语?晋语四》)。用现代的话说,就是工业、商业都属于国营企业。春秋晋国韩宣子向郑国商人买了一只玉环,已经成交了。郑国商人提出这事还需要“告诸大夫”,而郑国执政子产表示反对。韩宣子只好把买妥的玉环予以退回(《左传?昭公十六年》)。这是官府控制工商的具体例证。
“玉府”是负责保管各种玉器的仓库。如果“玉府”的负责人玉苟,拿出由他负责保管的“凤圭”送人,属于“监守自盗”,是要被判刑的。如果是“献凤圭于穆王”,属于行贿。穆王如是明君,不仅不能赏赐给他酒喝,而且还应治他企图腐蚀国君的行贿罪。
根据“工商食官”制度,雕琢“凤圭”的工场,属于国营企业。无论玉苟其人是“攻玉”的工人,还是“雕琢玉器的高级工师”,他所雕琢的“凤圭”,属于国家财产,而不是私有物。如果拿来送人,属于盗窃。如果送给国王,同样属于企图腐蚀国王的行贿罪。玉苟盘、盉铭文的作者,不懂得这个简单的道理。却杜撰出“玉苟献凤圭于穆王”这类不合情理的铭文。不必为其鸣冤叫屈了,笃定属于伪作。
[1] 吴镇烽《新见玉苟盘、盉小考》,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17年7月10日,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3069。
[2] 王恩田《说圭冒——玉苟盘、盉铭文辨伪》,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17年7月10日15日,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3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