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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王恩田:楚国之举 恆在少者——楚国幼子继承製答疑
楚国之举 恒在少者
——楚国幼子继承制答疑
王恩田
山东省博物馆
春秋时期及其以前实行的是幼子继承呢?还是嫡长继承制?以往是存在争议的。主张楚国所实行的是幼子继承制,其主要根据是如下两条史料:
1.《左传·文公元年》:“楚国之举,恒在少者。”
2.《左传·昭公十三年》:“芈姓有乱,必季实立,楚之常也。”
第一条史料是春秋中期,楚成王欲立商臣为太子,令尹子上表示反对,列举了三条理由,这是其中第二条。另外的两条一是说楚成王还年轻,而且所宠幸的女人很多,如废弃所立的太子,恐怕就要出乱子。另一条理由是说商臣这个人从外表看就是一个残忍的人。成王不听劝告,终于立商臣为太子。后来当欲废太子商臣而立商臣庶弟王子职为太子时,商臣作乱,逼成王自杀,商臣代立,即楚穆王。
《史记·楚世家》的记载与《左传》基本相同,只是把“恒在少者”改为“常在少者”,是避汉文帝刘恒之讳。关于“楚国之举”的举字,《史记》集解引贾逵注和《左传》杜预注均解为“举,立也”。就是说子上认为立少子是楚国的常法。所谓“恒”,自然应指大多数,或绝大多数的情况而言,不会是个别的或特殊的情况。子上的上述说法是楚国最高官吏总结楚国继承史而得出的结论。是当时的楚国人言楚国事,谈话的对象又是楚王,不会有什么虚假不实之处,应该是最可信据的。
第二条史料是春秋晚期楚国发生内乱,楚灵王逃亡自杀,叛乱者召逃亡于晋国的灵王弟弟子比归国,韩宣子问叔向,子比回楚国能否即位为王。叔向对楚国形势作了分析,认为子比为王有“五难”,而楚灵王最小的弟弟楚共王最小的儿子弃疾最有希望,上引史料就是叔向所例举的弃疾的有利条件之一。
叔向所处时代晚于子上,而且是晋国人。如果说子上谈话的对象楚成王本人就是以幼子的身份即位为君,子上的言论有“巴结”成王之嫌,那么叔向的发言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但叔向的结论却与子上相同,“巴结”之说是难以成立的。这说明楚国所实行的幼子继承制度,不仅是在楚国,在晋国和其他国家也是人所共知的事实。所不同的是子上所说的“楚国之举,恒在少者”是讲的正常条件下的继承秩序,叔向讲的“芈姓有乱”是非正常条件下的继承制度,这一早一晚、一楚一晋的不同时期、不同国别的政治家们对楚国继承制度具有相同的看法,应该是最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史料。
主张楚国实行嫡长制,而不是幼子继承制的学者对于上述两条史料则有另外的解释,例举种种证据予以否定。[1]
第一,幼子继承制的否定者根据叔向“芈姓有乱”这句话得出结论说,楚国的幼子继承制都是“刀光剑影”“血雨腥风”的弑杀、争夺的结果,以此否定子上“楚国之举,恒在少者”的正常继承。这是需要讨论的。
首先在年代上,子上是春秋中期人。子上的说法是对春秋中期以前楚国继承制度经验总结。而叔向是春秋晚期的人。叔向所说“芈姓有乱”是春秋晚期楚国继承制度所出现的新的特点。不应把春秋晚期楚国出现的“芈姓有乱”的非正常继承,去置换春秋中期以前的“楚国之举,恒在少者”的正常继承。
其次,春秋晚期楚国继承制度不仅有“刀光剑影”“血雨腥风”式的“争”,而且还有“温良恭俭让”式的“让”。例如春秋晚期的楚昭王有子不传而让位于其弟公子申为王,不可。又让位于次弟公子结,亦不可。乃再让位于次弟闾,五让乃后许为王。其实“五让乃后许为王”也并非公子闾的本意。在昭王去世后,子闾坦露了自己的心声:“‘王病甚,舍其子让群臣,臣所以许王,以广王意也。今君王卒,臣岂敢忘君王之意乎?’乃与子西、子綦谋,伏师闭涂,迎越女之子章立之,是为惠王”(《楚世家》)。令人不解的是主张西周春秋时期楚国幼子继承制的否定论者为什么对这种不是“刀光剑影”“血雨腥风”式的争位,而是“温良恭俭让”式让位的典型事例竟然会视而不见呢?之所以说是“典型事例”是因为不是个别人让位。先是昭王有子不传而让位于其弟,而后是弟兄三人接连不断地“让”。而且是一而再,再而三,“五让乃后许为王”。而且次弟公子闾即使答应了其兄楚昭王让位为王,也仍然是敷衍。真实的目的仍是让位于昭王之子章为王。这样的典型事例无疑是嫡长制说的致命伤,故而不得不曲意回避。在我们看来,这一典型事例正是嫡长制尚未确立的铁证。
否定论者与我们的看法相反,认为“五让而后许为王”的这一事例“可以看出嫡长制强大的约束力”。[2]其实“让位”事件并非楚国独有的孤证。凡是嫡长制尚未确立的国家都会存在让位现象。例如西周王朝建国以前实行兄终弟及,发生过太伯让位其弟季历。又如春秋早期宋宣公说“父死子继,兄死弟及,天下通义也”。有子不传而传位于其弟穆公和,“和亦三让而受之”。穆公和也是有子不传而让位于其兄宣公之子。再如吴国实行过“先王有命,兄卒弟代立”的兄终弟及制。寿梦有子四人:长曰诸樊,次曰余祭,次曰余昧,次曰季札。寿梦欲传位于幼子季札,而季札不愿即位为王。寿梦死后,诸樊、余祭、余昧兄弟三人相继嗣位,都曾想让位于季札,季札都予以拒绝。“王余昧卒,欲授弟季札。季札让逃去”。吴人不得已乃立余昧子僚为王。吴国这时如果嫡长制已经有了“强大的约束力”,寿梦为什么还要违背嫡长制,不传位给嫡长子,而一定要传位于幼子季札呢?作为长子的诸樊为什么偏偏不传位给自己的嫡长子?要让位于最年幼的弟弟季札呢。由于季札拒绝即位为王,诸樊等兄弟三人才不得已而相继嗣位。兄弟三人相继嗣位而都不传位“嫡长子”是遵守先王寿梦“兄卒弟代立”的遗命。证明春秋时代的吴国并不存在“嫡长制强大的约束力”。季札之所以一让再让不是为了遵守“嫡长制强大的约束力”,而是为了效法曹国子臧让位的榜样。季札说:“曹宣公之卒也,将立子臧,子臧去之,以成曹君,……有国非吾节也。札虽不才,愿附于臧之义。”吴人固立季札,季札弃其室而耕,乃舍之(《史记·吴世家》)。季札欲效法曹国子臧和上举周人先王,吴国、宋国等让位事例,证明让位是西周春秋时期的时代风尚。如果嫡长制有“强大的约束力”,为什么还会有如上所述那么多人敢于公然抗拒违背嫡长制不把职位传给自己的嫡长子,而偏偏要让位给自己的弟弟呢?惟一正确的答案只能是西周和春秋时代尚不知嫡长制为何物,如此而已。
第二,嫡长制说认为在楚国从西周至战国八百年的世系中,绝大多数为嫡长子继承。认为《史记·楚世家》所载楚国世系,“从鬻熊(相当于周文王时)到楚昭王(春秋末),共历二十二世三十三王。其中二十二王是长子,只有七王是幼子”。从鬻熊子熊丽到楚王负刍,“先后在位有四十三君。……绝大多数为嫡长子继承,余子在嫡长子后即位者只有十例,(其中少子仅五例),庶子即位者一例”。因此得出结论说“楚国之举,恒在少者”“必季实立”的说法“与《史记·楚世家》所记楚君即位世次大相乖谬”。如果说叔向的说法“有一定道理而又有相当大的片面性的话”,那么子上的说法“就完全是一种违背客观事实的谬论”,实际是“楚国之举,恒在嫡长”。
春秋战国-王恩田:楚国之举 恆在少者——楚国幼子继承製答疑
上述说法与事实不符。根据《楚世家》编制的楚世系表除去与周文王同时的鬻熊,从熊丽至季徇,相当于西周时期,在位15君,称“生”者7人,称“弟”者2人(熊杨、熊严),称少弟者1人(季徇)。称“子”者6人(中子1人,长子1人,不言长幼者2人);自熊仪(若敖)至昭王,相当于春秋时期,在位者16人。称“子”者12人,称“弟”者2人(武王、成王),称“季父”者1人;自惠王至负刍,相当于战国时期,在位者13人,称“子”者10人,其中明确属“太子”者2人,称“弟”者2人,称“兄”者1人。值得注意的是西周时期的称谓有7例称“生”而不称“子”。这里所说的“生”,当然不会是生育的“生”,而只能是甥舅之甥。果如此,则西周楚国依然处在“知母不知父”的母系氏族制时代。其君位继承仍然处在与印第安人相同的传弟传甥制阶段。连父子关系都搞不清楚,哪里会有“嫡长继承制”?即使把“生”字解为子,也没有证据证明就是“长子”,更没有理由说成是“嫡长子”。自熊仪至昭王的春秋时代世系中,在位者16人,不再称“生”,而称“子”者12人,说明这时已经进入了可以确认生子的父系氏族制时代。称“子”时同样也没有注明长子还是幼子,更没有说是“嫡长子”。由此可见,所谓从熊丽到楚王负刍“先后在位有四十三君。……绝大多数为嫡长子继承”的说法,是毫无根据的。子上的言论恰恰为此作了注解。所谓“恒在少者”,说明这些不言长幼的“子”即使不是全部,也是大多数都应是“少者”的幼子。
第三,不同意《史记》集解引贾逵注“举,立也”的解释,而引用(日)黾井昱的解释“举,废举之举”,认为举就是废的意思。“所谓废,就是杀掉或赶跑合法的继承人而自立为君”,进而得出结论说“楚国之举,恒在少者”,不是楚国的常法。
这是误解。实际上黾井昱的解释与贾逵的解释是一致的。汉语中的许多字有多个义项,为了强调其中的某个义项,往往使用反义词组进行注释。“举”字有立、用、拔、飞、对举、企望、饮酒等五十余个义项,这里只是强调其中作为“立”的含义,于是贾逵说“举,立也。”黾井昱注释曰“举,废举之举”。废与举就是反义词组。使用反义词组加以解释的例证很多。例如,“男,男女之男”,以区别于五等爵之男。“阴,阴阳之阴”,以区别于阴晴之阴等等。不会有人把男解为女,阴解为阳,当然也不应该把举解为废。道理浅显,毋需多辩。
第四,嫡长制说认为西周时代出现的两次兄终弟及,即“熊胜以弟熊杨为后”,熊勇卒“弟熊严为后”,都是由于“无子”“故由其弟代立”。
其说可商。《楚世家》中明确指出“无子”然后传弟者只有一次,即战国时期的肃王戕“无子”,传弟熊良夫,即宣王。其实,实行兄终弟及制与有子“无子”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在很多情况下往往是有子不传而传弟的。除了上举宋、吴等国的例证外,又如春秋秦国武公“有子一人,名曰白。白不立,……立其弟德公”。“宣公卒。生子九人,莫立。立其弟成公”。“成公立四年卒,子七人,莫立,立其弟缪公”(《史记·秦本纪》)。因此把楚国西周时期熊胜以弟熊杨为后和熊勇卒立弟熊严为后这两次在正常情况下出现的兄终弟及,推测是由于其兄“无子”的原因造成的,显然是毫无根据的臆说。
第五,嫡长制说认为楚国另外的两次兄终弟及证明楚国是实行嫡长制的。一次是熊渠少子执疵争位事件,据《楚世家》记载“熊渠有子三人,长子毋康、中子挚红、少子执疵。“后为熊毋康。毋康蚤死。熊渠卒,子熊挚红立。挚红卒,其弟弑而代立,曰熊延”。嫡长制说认为首先:从“后为熊毋康”语云,显见熊渠诸子中,长子熊毋康被明确立为嗣君,只因其卒于熊渠之前,故熊渠卒后,熊挚红继立,这也合于先秦时代济嫡长之穷的补充规定:“太子死,有母弟则立之”(《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其次,执疵先杀熊挚红之子而后代立,这就证明,按楚国的法定继承程序应由故君嫡长子继承君位,而不是故君之弟。亦即君位传子(嫡长子)而不传弟,如若不然,执疵就会直接继承,根本用不着“弑而代立”了。笔者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与否定论者不同:第一,《左传》所阐述的“太子死,有母弟则立之”并非嫡长制法则,而是兄终弟及制的法则。嫡长制要求“嫡子有孙而死,质家亲亲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孙”(《公羊·隐公元年》),“质家”指殷人,“文家”指周人。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如果嫡子有孙而死时,按照殷人的兄终弟及制应立嫡子之弟。而按照周人的嫡长制则不应立嫡子之弟,而应立嫡子之子即嫡孙。故明太祖太子死而立其孙建文帝而不立朱棣(成祖)等太祖的其他的儿子,这才是真正的嫡长制。长子熊毋康早死,不立熊毋康之子而立其弟挚红,恰好说明楚国此时嫡长制尚未确立。第二,“挚红卒,其弟弑而代立”这句话是有毛病的。既然说“挚红卒”,显然就不是为弟所弑。因此,梁玉绳认为:“云弑者,盖弑其子。”其实,据《左传·僖公二十六年》夔子曰:“我先王熊挚有疾,鬼神弗赦,而自窜于夔。”《国语·郑语》韦昭注:“楚熊绎六世孙曰熊挚,有恶疾,楚人废之,立其弟熊延。挚自弃于夔。”“自窜”也好,“自弃”也罢,都是说挚红系逃亡于夔。也就是说熊挚的即位,既不是杀兄,亦不是弑兄之子,而是中子挚红逃亡后,顺理成章地继承。第三,退一步讲,即使承认挚疵是弑兄挚红或弑挚红之子而上台的,也不能证明“楚国的法定继承程序应由故君嫡长子继承君位”。因为历史上“法定继承程序”下的法定继承人出于种种原因抢班夺权的现象是存在的。举例来说,鲁惠公传位于其子隐公以后,按照鲁国一继一及的“法定继承程序”,隐公应传位于其弟桓公。而隐公确实有这样的打算。但是由于隐公手下的一个野心家羽父想替隐公除掉桓公,妄想以此换取太宰的职位。“羽父请杀桓公,将以求太宰”。公曰:“为其少故也,吾将授之矣。……羽父惧,反谮公与桓公,而请弑之。”隐公回答说如果不是桓公年龄还小,我早就想把职位传给他了。羽父没达目的,转而又到桓公那里说隐公的坏话。结果,桓公与羽父果真杀了隐公而桓公立(《左传·隐公十一年》)。我们当然不能据此认为鲁国所实行的不是一继一及制而是嫡长制。总之,少子熊执疵的即位为君,也只能证明楚国这时实行的是幼子继承而不是嫡长子继承。
另一次幼子继承,据《楚世家》:“熊霜六年,卒,三弟争立。仲雪死,叔堪亡,避难于濮。而少弟季徇立,是为熊徇。”否定论者认为“从熊霜在位仅六年而卒可以推知,熊霜之后,这场群弟争立的混战,是因熊霜无子,君统的正常继承中断而引起的。从中明显可以看出,季徇即位并非法定,也不是因其为诸弟之少,而是因其在这一场大动干戈的角逐中获得了最后的胜利”。
其实熊霜在位时间的长短,与“三弟争位”之间并无必然联系。据熊霜“在位六年,卒”,也无法“推知”熊霜一定是“无子”。也无法看出“季徇即位并非法定”。季徇之所以能够在争位斗争中获胜上台,只能表明楚国幼子继承制传统的根深蒂固。诚如吕思勉先生所说:“‘芈姓有乱,必季实立’,盖亦是定制如此,作乱者多依法拥立少者也。”[3]
第六,嫡长制说认为“太子”就是嫡长子。“在国君诸嫡长子中长子法定为太子,并在实际上享有这一储君称号,是嫡长继承制确定的一个首要标志。楚国有太子之名,始见于《左传·文公元年》的追述,初,楚子将以商臣为大子。‘大子’即‘太子’。但楚太子之名称和名分的实际出现和确定则应远远早于此。《左传》将‘太子’记作‘大子’,说明太子最初是对排行最长者的称呼,太子就是长子。……《史记·楚世家》载:‘太子横至,立为王,是为顷襄王’。《史记·屈原贾生列传》记为‘长子顷襄王立’。一称‘太子’,一作‘长子’,这充分证明,西周以来楚君嫡子中称‘长子’,称‘伯’者,实则是标志其为‘太子’”。
此说也值得讨论。古代大、太一字。太子意即法定继承人。一般说来,在嫡长继承制确立后的情况下,太子往往是长子。但在西周、春秋时代,太子不一定是“长子”,也可以是次子、幼子。既可以是嫡子,也可以是庶子,甚至可以是国君之弟。例如秦庄公长子曰世父,世父让其弟襄公,襄公为太子(《秦本纪》),证明弟弟也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人的“太子”。又如,周武王发有兄名伯邑考(《礼记·檀弓上》),武王是次子、幼子当无疑问。而《周本纪》说:“西伯崩,太子发立。”称武王为“太子发”。证明“太子”武王发显然并非“长子”。不仅被立为“太子”的武王发不是长子,周文王以及《史记·周本纪》中的“太子诵代立,是为成王”和“太子钊遂立,是为康王”,也未必都是长子。下面这条史料充分证明这一点。《左传·定公四年》召陵盟会在排定歃盟次序时,原定蔡国排在卫国之前,理由是蔡国始封君蔡叔年长于卫国始封君康叔。卫国使者子鱼对此表示反对,认为这不符合周人“尚德不尚年”的固有传统。他在例举了鲁、卫、晋三国受封时所受到的隆崇待遇之后,说过一段很重要的话:“三者皆叔也,而有令德,故昭之分物。不然,文、武、成、康之伯犹多,而不获是分也,唯不尚年也。”叔者,弟也。伯者,兄也。“文、武、成、康之伯尤多”意思是说文、武、成、康四王都有很多兄长。子鱼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周公、康叔、唐叔等三人都是弟弟,由于有“令德”,所以才受到隆重的封赏、不然的话,文武成康四王都有很多的兄长,为什么这些兄长没有受到隆重的封赏呢?这是由于封赏并不看重是否年长的缘故,“文武成康之伯犹多”这句话清楚不过地说明,文、武、成、康四王都不是长子,而是次子、幼子。
孔子说:“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论语·为政》)西周制度是对殷商制度的继承与发展。不仅西周早期文武成康四王是幼子继承,殷商也是实行幼子继承的。例如武丁卜辞有祭多兄、兄甲、兄丁、兄庚、兄戊,证明武丁至少有四位兄长,武丁不可能是长子。又如祖庚、祖甲卜辞有祭四兄、三兄和兄辛、兄壬等等。廪辛卜辞有祭三兄,康丁卜辞有祭四兄,此外还有兄丙、兄己、兄庚。武乙卜辞有祭兄甲、兄己,文丁卜辞有祭兄丁、兄戊、兄庚等等。证明祖庚、祖甲、廪辛、康丁、武乙、文丁[4]等等都不是长子。由此可见,幼子继承不仅是“楚之常也”,也是殷商之常也,西周之常也。
春秋时期,并非嫡长子而被立为“太子”的例证很多,例如:
1.见于《国语·周语》和《史记·鲁世家》的周宣王不立鲁武公的长子括为太子,而立括之弟戏为太子。
2.《左传·僖公十七年》:“齐桓公夫人三:王姬、徐赢、蔡姬皆无子。齐侯好内,多内宠,内嬖如夫人者六人:长卫姬生武孟,少卫姬生惠公,郑姬生孝公,葛赢生昭公,密姬生懿公,宋华子生公子雍。公与管仲属孝公于宋襄公,以为大子。”这位被齐桓公立为太子的孝公,其母是“内嬖如夫人”,即妾所生,自然不是嫡子,而是庶子。排在他前面的还有武孟与惠公,故而孝公不仅不是嫡长子,连庶长子都不是,但却被立为太子。
3.《左传·襄公十九年》:齐灵公本来已经立了嫡夫人颜懿姬的侄女声姬的儿子光为“大子”,后来又答应其爱妾戎子的请求而改立其妾仲子的儿子牙“以为大子”。齐灵公既可以立嫡妻的侄女之子光为“大子”,又可以废“大子”光而改立妾仲子的庶子牙为“大子”,证明春秋时代不存在“国君诸嫡子中长子法定为太子”的规定。
第七,嫡长制说认为宗子即太子,“楚君嫡长子不仅有太子之名,而且有‘宗子’之名。《诗·大雅·板》曰:‘大宗维翰’,‘宗子维城’。<毛传>曰:‘王者天下之大宗’<郑笺>曰:‘宗子谓王之嫡子’,郑笺又曰‘大宗,王之同姓之适子也’出土彝器晋公
春秋战国-王恩田:楚国之举 恆在少者——楚国幼子继承製答疑,上记有‘
春秋战国-王恩田:楚国之举 恆在少者——楚国幼子继承製答疑今小子,整辥尔容,宗妇楚邦’。所谓‘宗妇’即宗子之妻。此铭记的是晋侯嫁女于楚,正是楚太子有宗子明证”。
笔者认为:太子即法定继承人,楚君的太子不论是否“嫡长子”,都有可能是王族大宗的“宗子”。因此,说“太子而且有‘宗子’之名”并不错。但王族的大宗之外还有许多的小宗。每个小宗也都有自己的“宗子”。除王族之外,还有其他的宗族,也都有自己的“宗子”。因此,不能在太子与宗子之间划等号。郑玄把《诗·大雅·板》中的“宗子”解为“王之嫡子”,是据战国时代嫡长制确立以后的事实立论,并不符合西周春秋时期的历史实际。《左传·僖公五年》晋献公派士蒍为重耳、夷吾二公子在蒲和屈两地筑城,不慎在城墙内混进了柴草,夷吾在献公那里告发了士蒍,士蒍在承认错误时曾引用了《诗·大雅·板》中的诗句:“怀德维甯,宗子维城,君其修德,而固宗子,何城如之。”杨伯峻注:“此指重耳、夷吾,非指太子申生。”可见士蒍引《诗》中的宗子并不是晋献公的嫡长子,晋献公的嫡长子是太子申生,而不是重耳、夷吾。因此,说“宗子即太子”是错误的。晋公
春秋战国-王恩田:楚国之举 恆在少者——楚国幼子继承製答疑 “宗妇楚邦”中的“宗妇”即宗子之妇。如上所述,既然楚国并不是只有一个“宗子”,那么“宗妇”也未必一定就是太子之妇。当然也不能用来证明太子是楚国惟一的“宗子”。
第八,在嫡长制诸说中还有另外一种理解。认为子上规劝楚成王时说“君之齿未也,而又多爱,黜乃乱也”,云云,“完全是托辞”。因为“楚成王生于鲁庄公十四年以前,至子上任令尹的鲁僖公二十九年时,已经五十多岁了,不能再算‘君之齿未也’。成王真正‘齿未’时,子上还实在没有资格接受廷问,因此,这只能是托辞”。[5]
这是没能读懂古籍的常识性错误。这里所说的“楚成王生于鲁庄公十四年以前”,是根据《左传·庄公十四年》的如下记载:“楚子如息,以食入享,遂灭息。以息妫归,生堵敖及成王焉。”楚子即成王之父楚文公。息妫即成王母,堵敖即成王兄。这段话的意思是说楚文公灭了息国,把息夫人掠夺回来,生了堵敖和成王。根据这条材料,只能认为堵敖、成王都生于鲁庄公十四年(前680年)楚文王“灭息,以息妫归”以后,怎么可以认为“楚成王生于鲁庄公十四年以前”呢?如果息夫人在被楚文王掠夺以前就生了成王,那么堵敖和成王岂不成了息国国君的儿子吗?果真如此,《左传》这条记载应改为“遂灭息,以息妫及其子堵敖、成王归”,岂不是笑话。因此,根据“楚成王生于鲁庄公十四年以前”的谬说,所推导出来的楚成王“至子上任令尹的鲁僖公二十九年时,已经五十多岁,不能算‘君之齿未也’”,也只能是谬说。因而也只能是为否定“楚国之举,恒在少者”的“托辞”。
综上所述,“楚国之举,恒在少者”信而有徵。春秋时期的楚国曾经实行过幼子继承制,铁案难移,不容否定。
西周、春秋时期,不仅楚国没有实行嫡长继承制,包括周王朝在内的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实行嫡长制。道理很简单,嫡长制要求把职位和财产传给血统绝对可靠的儿子,而《诗经》中爱情诗的充斥,说明西周春秋时期妇女婚前享有广泛的性自由,因而无法保证嫡长子血统的纯正。这就是西周春秋时期的楚国不可能实行嫡长制,而只能实行幼子继承制的奥秘所在。证明唯物史观关于婚姻制度对于社会发展具有制约作用的观点是颠扑不破的真理。
原刊于《中国史研究》2014年1期。
[1] 杨升南:《是幼子继承制,还是长子继承制?》《中国史研究》1982年第1期;何浩、张君:《试论楚国的君位继承制》《中国史研究》1984年第4期。
[2] 钱杭:《周代宗法史研究》150页,学林出版社,1991年。
[3] 吕思勉:《中国制度史》452页注①,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年。
[4] 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第十三章第二节,科学出版社,1956年;[日]岛邦男:《殷墟卜辞研究·五期父兄子称谓关系表》,濮茅左、顾伟良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
[5] 钱杭:《周代宗法史研究》145页,学林出版社,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