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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游逸飞:丁、庚、子、卯日不办公──从包山楚简论战国楚国左尹行政的择日宜忌
丁、庚、子、卯日不办公──从包山楚简论战国楚国左尹行政的择日宜忌*
游逸飞
台湾大学历史系博士
包山楚简司法文书记载的大量干支日,是中央司法长官左尹下达命令、审理案件的日期。左尹官署的行政日期是否反映了楚国官署的择日宜忌,参考了某种已亡佚的楚国《日书》?刘信芳与张伯元对包山楚简曆谱的复原,说明《受期》与《所
游逸飞:丁、庚、子、卯日不办公──从包山楚简论战国楚国左尹行政的择日宜忌》两篇的干支日绝大多数可排入“东周之客许
游逸飞:丁、庚、子、卯日不办公──从包山楚简论战国楚国左尹行政的择日宜忌归胙于
游逸飞:丁、庚、子、卯日不办公──从包山楚简论战国楚国左尹行政的择日宜忌郢之岁”,也就是楚怀王十二年(西元前317年)的曆谱。[1]而《疋狱》的干支日期亦可排入楚怀王十二年的曆谱。根据《受期》、《所
游逸飞:丁、庚、子、卯日不办公──从包山楚简论战国楚国左尹行政的择日宜忌》与《疋狱》,我们可在一定程度上复原楚怀王十二年的左尹官署行政日期,从中窥测楚国官署的择日宜忌传统的存在。
一 干支规律的发现
(一)《受期》
《受期》61枚简共有118个干支日,[2]可分接受命令的日期与预定执行的日期两种。若据天干十日将之分类,可得统计数字如下: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受命
4
7
2
0
12
13
0
11
4
7
执行
2
10
2
0
6
8
0
17
3
10
若据十二地支将之分类,可得统计数字如下: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受命
0
11
6
0
4
8
3
8
5
4
4
7
执行
0
11
1
0
5
13
2
10
3
5
2
6
由上可知,118个日期没有任何一个落在天干的丁日与庚日、地支的子日与卯日,其或然率过低,不宜从偶然的角度加以解释。丁、庚、子、卯日,应是《受期》所见楚国左尹官署不办公之日。
(二)《所
游逸飞:丁、庚、子、卯日不办公──从包山楚简论战国楚国左尹行政的择日宜忌》
《所
游逸飞:丁、庚、子、卯日不办公──从包山楚简论战国楚国左尹行政的择日宜忌》35枚简共有170个干支日,[3]陈伟认爲是左尹将案件交付属下办理的日期。[4]若据天干十日将之分类,可得统计数字如下: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次数
14
22
18
0
27
28
0
26
22
13
若据十二地支将之分类,可得统计数字如下: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次数
0
21
23
0
19
17
13
16
18
11
8
24
由上可知,《所
游逸飞:丁、庚、子、卯日不办公──从包山楚简论战国楚国左尹行政的择日宜忌》170个日期同样没有任何一个落在天干的丁日与庚日、地支的子日与卯日。加上《受期》118个日期,我们已有288个案例证实丁、庚、子、卯日,无疑是楚国左尹官署不办公之日。
(三)《疋狱》
《疋狱》23枚简共有24个干支日,[5]大抵爲案件告诉的日期。若据天干十日将之分类,可得统计数字如下: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次数
4
2
0
0
6
2
0
6
2
2
若据十二地支将之分类,可得统计数字如下: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次数
0
4
1
0
2
3
2
0
3
4
4
1
由上可知,24个日期没有任何一个落在天干的丙日、丁日与庚日,地支的子日、卯日与未日。考量到《受期》与《所
游逸飞:丁、庚、子、卯日不办公──从包山楚简论战国楚国左尹行政的择日宜忌》呈现的情况,《疋狱》的丙日、卯日不见记载,应当只是统计样本数不足之故。丁、庚、子、卯,才是楚国左尹官署不办公之日。
(四)小结
上述楚怀王十二年的312个干支日,反映左尹官署的不办公之日只落在丁、庚、子、卯之日。此现象显非偶然,而有其制度性原因。十二地支有子、卯两日,平均每六日有一天不办公。天干十日有丁、庚两日,平均每五日有一天不办公。后者不禁令人联想到《史记》《万石张叔列传》所言“建爲郎中令,每五日洗沐归谒亲。”[6]大庭脩、廖伯源皆曾撰文探讨的汉朝官吏“五日一休沐”之制。[7]然而汉代休沐制度并非所有官员于同日休沐,而是轮流休沐,只是频率爲五日一休。故包山楚简反映的不办公之日不同于汉代官吏“五日一休沐”之制,而是左尹官署整体的不办公之日。
综合天干与地支的规律,六十甲子内符合规律者有丁卯、丁丑、丁亥、丁酉、丁未、丁巳、庚午、庚辰、庚寅、庚子、庚戌、庚申、甲子、丙子、戊子、壬子、己卯、辛卯、癸卯、乙卯,共二十日,平均每三日有一天不办公。当代政府普遍採行周休二日(每七日有两日不办公)之制,战国楚国左尹官署则行每六日有两日不办公之制,两者频率相近,似反映战国楚国官僚制的运作已比较成熟完备。
二 反例及解释
(一)《集箸》、《贷金》、《案卷》所见的反例
《受期》、《所
游逸飞:丁、庚、子、卯日不办公──从包山楚简论战国楚国左尹行政的择日宜忌》、《疋狱》未见反例,但其他包山楚简司法文书可见24个干支日,裏头有六个丁、庚、子、卯之日的办公之例,似与上文提出的不办公规律矛盾,值得深究。
首先指出楚怀王九年《集箸》简4的“丁巳”,事涉地方官吏登记户口;楚怀王七年《贷金》简115的“庚午”,事涉中央令尹、越异之大师下令地方借贷黄金;楚怀王十年《案卷》简120-121的“乙卯”、“丁巳”,事涉下蔡人民向地方官吏提出告诉。[8]以上四例均非楚怀王十二年之事,当天所处理的行政事务又不直接涉及左尹,并非有效反例。
真正的反例是楚怀王十二年《案卷》简126与128背的两个五月“癸卯”。[9]简126-128所叙爲同一案件,两个“癸卯”指同一天,实爲一例,事涉左尹命令地方官吏调查编户的同居情况。该例确切说明楚怀王十二年五月癸卯左尹官署曾经办公,不符上述丁、庚、子、卯日不办公的规律。
然而包山楚简司法文书三百多个干支日里,有效的反例仅此一例,其篇章分类又与正面之例有别,将之视爲特例,并不爲过。目前不宜据此否定楚怀王十二年左尹官署于丁、庚、子、卯日不办公的规律。
(二)《后汉书》与九店《日书》提供的解释
目前虽无直接证据可以解释上述规律,却有后世史料如《后汉书》《王充列传》可资参考:
明帝时,公车以反支日不受章奏。[10]
东汉朝廷曾因反支日的禁忌,于当日不接受臣民上奏。该记载反映中国古代择日宜忌传统对官僚制的影响,已体现于法制规定之上,并非只限于文化、社会层面。[11]虽然战国与东汉时代悬隔,包山楚简所反映的行政现象仍可能与《后汉书》相似,都是受择日传统影响而产生。[12]
但包山楚简反映的择日宜忌传统应与反支无关。睡虎地秦简《日书》清楚说明反支日是依据朔日干支计算出的兇日,每月不同。[13]上述丁、庚、子、卯日不办公的现象,几乎见于楚怀王十二年整年,故丁、庚、子、卯日并非据秦汉反支推算而得。
九店楚简《日书》《五子、五卯和五亥日禁忌》篇记载:
凡五子,不可以作大事,不城(成),必毁,其身又(有)大咎;非贰其身,伥(长)子受其咎。……凡五卯,不可以作大事。[14]
该《日书》随葬于九店56号墓,考古断代爲战国晚期,[15]是现有的时代与地域最近似包山楚简的择日资料。九店《日书》记载子、卯日不得作大事,或与楚怀王十二年左尹官署于子、卯之日不办公有一定关联。[16]
三 余论
上文揭示了楚怀王十二年左尹官署于丁、庚、子、卯日不办公的规律,并推测此规律是一种时日禁忌,反映了战国中期楚国的行政择日现象。然而上述楚怀王七年至十年其他官署的反例,却暗示了丁、庚、子、卯日的择日宜忌可能只适用于楚怀王十二年。倘若真的如此,丁、庚、子、卯日的挑选,来源可能有二:第一是长期沿用的择日文本,但日期宜忌虽固定,但随年份而变。第二是每年年初进行的巫祝占卜,日期宜忌的不固定性较强。期待未来有更丰富的新资料出土,使楚国官署的择日宜忌传统问题得以解决。
* 本文初稿曾报告于“包山楚简研读会”、“中国古代史讨论会”及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主办“古文字学青年论坛”(2013.11.25-26),后刊于王沛编《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二辑)》(上海:上海人民,2013),页202-208。今稿又略有修订,写作过程得到周凤五、张伯元、刘增贵、来国龙、许学仁、邢义田老师,郭永秉、林宏佳、高震寰等学友的指教,在此致谢。唯一切文责仍由我自行负责。
[1] 参刘信芳,《战国楚曆谱复原研究》,收于氏着,《包山楚简解诂》(台北:艺文印书馆,2003),页325-339;张伯元,《包山〈受期〉简中的错简》,将刊于《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二辑)》。
[2], 见陈伟等,《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北京:经济科学,2009),页15-19。唯陈伟认为简58、77的格式与其他《受期》简不同,应该剔出。刘信芳则据复原的曆谱,将简77繫于“大司马卲阳败晋师于襄陵之岁”(西元前322年)。张伯元则指出简77的“
游逸飞:丁、庚、子、卯日不办公──从包山楚简论战国楚国左尹行政的择日宜忌(爨)月辛未之日”亦见于简67,唯其复原的曆谱与刘信芳不同,故将两简归入“宋客盛公边聘于楚之岁”(西元前318年)。此外尚可指出简63的格式也较不完整。但因以上说法尚非定论,且以上四简的干支规律与他简并无不同,故仍将之列入统计。参陈伟,《包山楚简初探》(武汉:武汉大学,1996),页49;刘信芳,《战国楚曆谱复原研究》,收于氏着,《包山楚简解诂》,页333;张伯元,《包山〈受期〉简中的错简》。
[3] 见陈伟等,《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页78-81。
[4] 参陈伟,《包山楚简初探》,页65。
[5] 见陈伟等,《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页36-38。
[6] 见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页2765。
[7] 参大庭脩着,林剑鸣等译,《汉代官吏的勤务与休假》,收于氏着,《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1991),第四篇第七章,页458-474;廖伯源,《汉官休假杂考》、《汉代官吏之休假及宿舍若干问题之辨析》、《评大庭脩着<汉代官吏的勤务与休假>及其中文译本》,收于氏着,《秦汉史论丛》(台北:五南,2003),页307-391。
[8] 见陈伟等,《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页3、48、53。
[9] 见陈伟等,《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页54。
[10] 见《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59),页1640。
[11] 《二年律令.田律》简250规定“毋以戊己日兴土功。”暗示这一现象可能已见于汉初,甚至更早。见彭浩、陈伟、工藤元男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上海古籍,2007),页191。
[12] 我曾主张只要条件一致,时代悬隔的史料亦可互证。参游逸飞,《汉代法制史新取径──以<二年律令>与<名公书判清明集>的禁赌为例》,《史原》复刊第2期(总第23期,2011,台北),页179-203。
[13] 参刘乐贤,《睡虎地秦简日书研究》(台北:文津,1994),页300-307。
[14] 见陈伟等,《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页315。引用此资料承张伯元老师提示。
[15] 参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江陵九店东周墓》(北京:科学,1995)。
[16] 九店《日书》没有丁、庚日不办公的相关记载,似说明左尹行政不完全依据九店《日书》。左尹行政的依据或许是当时更高级的择日方式,但其择日原理与九店《日书》有一定的同质性,故其结果亦有一定的雷同。发掘者推测九店56号墓为庶人墓。上述现象或许反映战国中晚期楚国贵族与庶人文化传统的交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