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清末“振兴工商”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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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末“振兴工商”及其启示


20世纪初,处于风雨飘摇中的清政府决定推行“新政”。从1903年4月起,清政府以新设商部(详见本刊2010年第7期)为契机,参考国内外发展工商业的经验并采纳朝野有关建议,制定一系列旨在“振兴工商”的政策和措施,成为当时“新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举措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制定律法,倡设商会
围绕这一时期的工商政策,商部制定了《商人通例》、《公司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商标注册暂拟章程》及《破产律》等法律。其中,1904年初颁布施行的《公司律》,是清末商律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以英国的公司法和日本的商法为蓝本,在国内实属首创。《公司律》详细规定了公司创办的组织形式、呈报注册方法、经营管理方式、股东权利义务以及违章处罚条例等,在保护商人即民族资产阶级的合法权益上起到一定作用。
铁路方面的法规主要是商部于1903年12月奏准颁行的《重订铁路简明章程》。清政府通过该章程向民间开放了铁路修筑权,鼓励商办铁路,并给予一定奖励。关于矿冶类的法规,1904年3月,商部在变革以往矿务章程的基础上,奏准颁行《矿务暂行章程》。1907年3月,外务部和农工商部(商部于1906年改组为农工商部)审议通过并颁行更为详细的《大清矿务章程》。该章程对外商开采作了新规定,给予更多限制,维护了华商权益,有利于收回利权。
商部认为,东西诸国“以商战角胜”,“实皆得力于商会”,于是不仅颁布了《商会简明章程》,还在京师首倡设立商会。全国的商会按层次分为商务总会、商务分会和商务公所三级。总会设在省会或商业繁华地区;分会设在中小城市;公所设在村镇。由于设立商会符合商民意愿,各贸易繁盛之地纷纷请设,甚至海外华侨聚居的新加坡、旧金山等地也设立了商务总会。到1908年,全国已设立商务总会44处,分会135处。
二、爵赏投资,官款扶持
商部成立后不久,于1903年底,颁布《奖励华商公司章程》,以爵赏激励投资,表明朝廷对振兴实业的重视。1907年8月,农工商部又颁行《华商办理实业爵赏章程》,规定凡集资创办农工商业公司的华商,根据资本额多寡,可获得不同爵赏:凡华商投资2000万元、1800万元、1600万元以上者,分别特赏一、二、三等子爵;投资1400万元、1200万元、1000万元以上者,分别特赏一、二、三等男爵;投资700万元以上者,奖给五品衔等等。同年,又修订了《奖励华商公司章程》,大大降低了授奖条件。这种以爵赏奖励投资的方式,对于扭转“贱商”的社会旧俗、鼓励商人投资近代工业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时,资金不足是近代中国工商业发展的一大障碍。很多企业被迫举借洋债,甚至开彩票维持生存,倒闭歇业以致被洋商拍卖的情形,时有所闻。对此,清政府以较低的利息借贷官款,并实施参与公股等商办公助措施。
息借官款的使用重点主要有两项。首先是支持企业引进技术,改良工艺。如1910年,为支持湖南华昌炼矿公司引进技术,采用新工艺试炼纯锑,农工商部奏准从直隶、江苏、山东、湖南、湖北五省拨给官款银16万两作为补助。其次是扶助资金困难的企业。如1909年,上海内地自来水公司积亏甚巨,面临被洋商兼并的危险,也由农工商部批准,借予库银20万两以助其周转。
公股的参与对象则主要是新创办的企业,如京师丹凤火柴公司、山东中兴煤矿、龙章机器造纸有限公司等都有商部的公股。各省在所倡办的某些企业中也参有公股。如1904年,山东巡抚拨给山东博山玻璃公司官款库足银5万两,作为公股。
借贷官款和参与公股的目的都是扶植华商企业,公司一切事宜,都按照商律办理,公家不加干预。而且在企业资金困难时,息借官款可以延期偿还,公股可以暂不支息,这些措施受到了民间企业的欢迎。
三、开拓视野,推广技艺
为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商部还对商人参加国际博览会采取鼓励办法。如1903年,奏准拨银75万两资助华商参加美国圣路易斯博览会,并派贝子溥伦担任中国赛会正监督。1906年,颁布《出洋赛会章程》,规定对参加博览会的货物一律免税,并要求参会商人取长补短,改良革新。在此推动下,中国工商业者积极参加了多次国际赛会。同年12月,农工商部还创设了京师劝工陈列所,展出各省工艺局生产的产品。
商部认为,正在起步阶段的中国工业,只有创办“模型”加以示范,才能达到较好的振兴效果。1906年,京师首善工艺局作为“模型”创立。工艺局设9个厂和织、染、木、皮、藤、料、画漆、图画、绣、银器、扎花、铁等各工种。为提倡女子工艺,1909年商部还筹办了京师首善第一女工厂,招收女工200多名。与此同时,商部督促各省“精益求精,力求进步”。到1911年,各省已设立工艺局厂389处,工业学堂29处,艺徒学堂82处,劝工陈列所和商品陈列所共13处。就连边远省份如云南、新疆也设立了工艺局厂和工业、艺徒学堂多处。
工艺局厂作为官办的模范工厂,资本较雄厚,设备较先进,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为民间企业培养了大量技术人材,促进了工业技术的传播和各地工业的发展。如直隶实习工厂招募中外各门技匠,招收官费和自费的工徒,每一种艺徒学成之后,即动员绅商设立公司,成为各公司重要的“取材之地”。
作为清末新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振兴工商”顺应时代潮流,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些成效。首先,促进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初步发展。从1903年到1908年的五年间,注册的公司有265家,资本总额为13834万元,其中有7家拥资100万以上(茶圃《中国最近五年实业调查记》,《国风报》第1年1号)。这是继19世纪末出现的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的第二次高潮,奠定了民国初年民族资本主义发展“黄金时代”的基础。其次,促进工商业者社会地位的提高,培育了社会兴商氛围。清政府对工商业的作用与商人地位的认识发生了显着变化。商人投资兴办的新式企业,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取得了与原本享有特权的官办企业、官督商办企业同等的某些权利。清政府一系列振兴实业、奖商恤商的政策,更促进了重商思潮的兴起,有些人甚至将振兴工商视为救亡图存的一项重要手段。
清末“振兴工商”的政策和措施也存在不少缺陷。一是商部尚未具备正确制定各项经济政策的必备条件。由于时间短促、经费匮乏等原因,清政府颁布的经济法规种类不够全面,内容不够详尽,存在不科学之处。二是商办与官办的矛盾在“振兴工商”的过程中始终存在。那些“可兴大利”的企业,清政府往往定为官办,不许商办;甚至已经商办的企业,也往往被清政府以妨碍“公家之利”为由而夺走。这些与民争利的做法,显然与“振兴工商”的原意相去甚远。三是清政府在奖励实业的同时,还以各种名目增加苛捐杂税,使工商业者负担加重。四是封建专制统治排斥民众参与政治,工商业者无法参与经济政策的制定过程,有些益于工商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在封建官僚体制下徒成具文,这些问题都影响到了“振兴工商”的效果。
同时,1900年的《辛丑条约》签订后,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对中国的渗透越来越深,特别是清政府的矿务政策,更是受到帝国主义侵略势力的粗暴干涉,以抑制中国民族工商业的发展,维护其在华的既得利益。如,帝国主义列强认为《大清矿务章程》限制洋商过严,迫使清政府于1910年加以修改,取消了不许列强领事及公使干预矿务的规定,使该《章程》实际上完全失去了限制外资的意义。
作者简介
郑起东,1947年生,湖北秭归人,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专着有:《转型期的华北农村社会》等,论文有:《清末“振兴工商”研究》、《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后的让步政策》、《农民负担与近代国家财政体制》等。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4/509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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