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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何立民:简帛研究的开山之作
简帛研究的开山之作
——读《流沙坠简》并论王国维先生简帛文书研究的贡献
何立民
复旦大学古籍所
由王国维、罗振玉两位先生[1]编着的《流沙坠简》,自出版至今已近一个世纪了。作为经典名着,该书的出版具有划时代意义,它在二十世纪历史学、简帛学、考古学、制度史、经济史等多个领域研究中,均留下不可磨灭的印记。《流沙坠简》的问世,不仅是中国传统学术现代转型的经典着作,还是中国二十世纪重要学术方法——“二重证据法”的代表作,更是开创了国际显学之一——中国“简帛学”[2]研究的新局面。这本着作深刻地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学人,指引着简帛学研究向正确方向前行。21世纪的今天,地不爱宝,简帛文献大量出土,重获新生,随着隶定考释工作的有序进行、各学科参与研究的全面展开,认真梳理近百年来简帛整理与研究的得失,从方法论角度予以概括总结,为未来简帛研究指明方向,是当下非常重要的任务。而从新的视角重读经典名着,从前辈着作中吸取营养、借鑒思路、总结方法,是重要的工作之一。下面,我们以重读《流沙坠简》为起点,开始简帛学的总结与探索之旅。
《流沙坠简》撰写于1913年末[3],1914年5月1日写定并付石印[4],由日本京都东山书社出版发行。1934年,经修订后再版。1993年,中华书局据1934年版本重新影印出版。另外,2009年,由华东师範大学中国史学研究所编纂、浙江教育与广东教育出版社共同推出的《王国维全集》一书。该书第四卷收录《流沙坠简》一书,由方诗铭先生负责点校[5],这是该书的第一个点校整理本。不过,此整理本仅过录、整理王氏完成部分,且体例多有调整——将图版置各卷之后、附录《流沙坠简考释补正》等有关文献。需要说明的是:在王国维《观堂集林》中,卷十七(史林九)除《唐李慈艺授勋告身跋》外,其他二十篇文章皆由《流沙坠简》书中改定辑出[6]。包括《流沙坠简》之《序》与《后序》在内,《观堂集林·史林九》共选录《流沙坠简》“簿书类”考释 12篇,“烽燧类”考释、“流沙坠简补遗”各2篇,“廪给类”、“附录”之“李柏文书考释”各1篇。与《流沙坠简》原文相比,我们发现《观堂集林·史林九》改写70余处,其中,《流沙坠简序》改写近四十处,据《流沙坠简·跋》、《流沙坠简·表·跋》[7]二文,《流沙坠简后序》则几近重写。《观堂集林》改定之处,包括修改文辞、增加证据、更换引文、修正观点、调整结构等多个方面,从中可看到王氏简帛文书研究的思维更新与学术进步之处[8]。
关于《流沙坠简》的价值及王氏简牍文书研究的贡献,前辈时贤亦有评价。较为典型的有简修炜《王国维汉简研究述论》[9]、罗琨《罗振玉、王国维与<流沙坠简>》[10]、沈颂金《王国维的汉晋木简研究》[11]等文章。其中,罗琨之文,包括背景回顾、《流沙坠简》之评述、《流沙坠简》之缺陷、研究方法等四部分。第二部分中,罗琨按照王、罗不同分工,分别予以评述;作为“全书精华所在”的《屯戍丛残考释》,则分别从汉长城遗址、长城沿线之军事设施与官制、玉门关方位与海头古城考释、道路交通、烽燧与戍役制度等多个方面,阐发王氏的成就与贡献。关于研究方法部分,罗琨认为,《流沙坠简》正是採用分类法、古佚文整理法及“二重证据法”,才取得如此成就。沈文结构与罗文近似,但沈文着力论述了王氏简牍研究与二重证据法形成的关係,并指出,“将简牍研究与考古学结合,代表了王国维汉晋木简研究的方向”[12]。另外,徐苹芳、张荣芳、史念海、郑有国[13]等先生论着中,也多有论述。
下面,我们以1934年修订本《流沙坠简》为基础, 结合《观堂集林》有关篇章,从《流沙坠简》的主要内容、王氏简帛文书研究的成就与不足 、王氏研究重要影响三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流沙坠简》的主要内容
《流沙坠简》所考释之简帛文献,主要出土于甘肃敦煌长城烽燧遗址及新疆罗布淖尔(泊)、尼雅古城遗址等 地,现藏英国大英图书馆。这批简牍材料,包括汉晋时期木、帛、纸三种质地的汉语文本,由英籍匈牙利探险家斯坦因第二次中亚考察时获得,并经法国汉学家沙畹整理考释,以《斯坦因中亚所获中国古简与古文书》[14]之名出版[15]。沙氏着作出版前,曾将手校本邮寄罗氏,王、罗二人通过罗氏三子福苌之翻译[16],潜心研读。二人感觉沙氏考释尚有诸多不足,因此,选录其中585件[17],重新加以分类编校与考释研究。另外,该书《附录》部分又考释日本大穀探险队橘瑞超所获李柏文书4纸。由此,《流沙坠简》共收录简帛纸质文献 589件。该书自觉实践了王氏提倡、陈寅恪先生总结的“二重证据法”,是中国“简帛学”研究的奠基与开山之作。
该书共三册:罗、王二《序》,图版(选择 迻录并重新编排沙氏原书中之图片)为第一册;《小学、术数、方技书考释》、《屯戍丛残考释》为第二册;《简牍遗文考释》、王氏《跋》、《流沙坠简补遗考释》及《附录》之李柏文书考释、“烽燧图表”[18]为第三册。
其中,“图版”与“考释”部分,是整部着作的重点。与沙氏按照出土地点编排、考释简牍不同,王、罗二人则按照简牍的内容与性质,重新编排整理,分成如下三类:
第一类是“小学、术数、方技书(考释)”,共考证65件。包括《苍颉》、《急就》等字书,《历谱》、《算术》、《相马经》等日用之书,《阴阳》、《占术》等占卜书,《兽医方》等医书,“上虞罗振玉排类”、“考释”。在这一部分,罗氏首先详细论述了《苍颉篇》、《急就篇》两种童蒙读物。他将沙氏书中分别编号的一整、三残的四枚简牍集中起来,根据文献所记童蒙读物章次、句子、字数、用韵等不同特点,考证此四简是《苍颉篇》。并将之与《说文解字》、《集韵》等比较,指出其中的通假字、异体字。关于《急就篇》木觚(柧)及残简,罗氏首先与皇象本、颜师古注本进行校对,指出简、觚存在的古今字、异体字等情况;随后,通过传世文献考校、观察图片所录实物造型、核对觚之各面文字书写情况,辨析“觚”的诸种释义,搞清楚了“觚”的具体形制特徵,解决了前人未解决的问题。在术数类考释中,罗氏考订了6件简牍曆谱。首先,用太初术、长术、四分术推算年月朔望、大小尽等,进一步证实沙氏考订年份的準确性。另外,还结合文献记载,考释了汉代的吉凶禁忌等方面的情况。在方技类考释中,罗氏还考订了兽医方中药剂计量单位“分”的意义,“茈宛(紫菀)”、“亭磨(亭苈)”等药名情况,也很具啓发意义。
第二类是“屯戍丛残(考释)”,共考证390件,由王国维完成。该部分主要收录各类官方文书材料。王氏根据文书内容及性质,又分成簿书、烽燧、戍役、廪给、器物、杂事等六大类,重新进行考释研究。具体成果与贡献,见下叙述。
第三类是“简牍遗文(考释)”,共考证86件[19]。本部分主要收录书信等私人文书材料,,“上虞罗振玉排类”、“考释”。本部分的成果主要体现在“知书体之变迁”[20]等方面。罗氏根据“遗文·21”[21]文中“灭诸反国”、“公辅”的记载,认为此简当书于始建国五年西域诸国叛离王莽之后。此简为章草体,书写时代远早于张芝、索靖,书法价值不言而喻。另外,他指出,“遗文·67”、“遗文·75”与“簿书·32”[22]等简书法相似,皆为草书;“烽燧·22”神爵四年之简与《二爨碑》相近,为楷书体的滥觞,“簿书·32”永和二年之简、“杂事·56”魏景元四年简,则分别是早期楷书(即罗氏所谓“楷七而隶三”之书体)、成熟楷书的代表。
《流沙坠简补遗》,共考证44件,由王氏完成。主要考释斯坦因于尼雅河下游所获的晋初文书。“附录”部分,共考释纸质文本4片(无图版),主要是迻录、考订橘瑞超于罗布淖尔北所获前凉西域长史李柏书稿。“烽燧图表”部分,是王氏绘製的敦煌鄣燧分布示意图及统计表。作者依据斯坦因《塞林提亚——中亚和中国西域考古记》一书,先在地图中标出有关烽燧的方位;并将“烽燧编号”(即简牍出土地号码)、“各燧汉时名称”、“所出木简”,列为一表,颇便于参考。
二、王氏简帛文书研究的成就及不足
《流沙坠简》一书中,王氏所撰《屯戍丛残考释》、《流沙坠简补遗》、《附录》、《表》等部分,既是该书分量最重的部分,更是全书精华之所在。王氏利用沙氏简牍图片及释文,结合金文、碑刻、传世文献资料,在文书制度、历史地理、职官制度等方面,做了深入的阐释,不仅在当时产生了重大影响,对后世学术研究也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下面略作阐释。
(一)、文书制度。学术界在总结王氏简帛学成就时,多从史事考证、历史地理、职官制度等方面入手,缺乏文书制度成就的总结。《流沙坠简》中,王氏考证的重点皆属“纪塞上屯戍”的文书,因此本文首先论述这方面的成就。
一般而言,文书制度可约略分成两方面:第一方面是文书本体之制度,包括文书类型、文书体式、文书製作(文本质地、简牍刮削製作、文书书写)等等;第二方面即文书运行之制度 ,包括传递收发(即邮驿传递等) 、批复执行、保留存档、销毁废弃等方面。王氏文书制度的阐释,主要集中在文书类型、文书形态、文书习语、文书运行等方面,对后来的文书研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王氏着作中,对检、刺、符、过所以及 制书、爰书、功劳簿等多种类型的文书,进行阐发。
“检”为标识文书,上加封泥,钤以印章,用来封缄各种物品及文书。如“簿书·24”,王氏根据其硕大之形制、“……大煎都丞封”之文辞,断定此为检书。又根据汉代书检多题写收信人、不题发信人的特点[23],推断书信用上下两检相夹,题写收信人的检在上、发信人之检在下,似即《说文》“梜检柙”的情况。根据“器物·56”,作者还对封检上之刻痕、孔洞,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刻痕用于扎绳、以固定检书,而孔洞则用于嵌泥钤章,即唐代所谓的“印齿”[24]。关于“刺”,本义是书写,继而引申为所书写之物。王氏引《宋书·礼志二》、《文心雕龙·书记篇》“何承天奏尚书刺”、“百官询事,则有关刺解谍”等,说明“刺”最后演变为文书类型之一种[25]。李均明先生指出:“符,为契券之一种……简牍所见符,大多用作具有某种权利或执行某项任务的凭证。”[26] “补遗·12”[27]有“日言被都官从军符……”之辞,王氏指出,“军”、“事”形近,则“从军”当爲“ 从事”之笔误;据《续汉书·职官志》本注“都官从事,主察举百官犯法者”,此当爲都官从事逮捕罪人的凭证文书 [28]。在王氏基础上,李均明先生将简牍所见符,分为出入符、吏家属符、日迹符、警侯符等四类[29],又有新的探索。“补遗·18”有“或安别牧私行籴买,无过所啓信……”的记载,所谓“过所”,亦名“传”,为通行凭证类文书[30]。王氏指出,先秦、汉初此类文书名“传”,而东汉、魏晋后则称之为“过所”。过所文书质地有帛、木两类,前者名“繻”,后者名“棨”[31]。据崔豹《古今注》,我们还可知其形制及魏晋后以木质为主的特点。另外,作者还对“过所”的发放、使用方式,进行仔细概括。与唐代过所分别由“ 省”、“州”发放不同,汉魏时期京都由御史、地方则太守发放;汉魏时期,凡需过关、津之所必须有此文书,否则以犯罪论处[32]。
“簿书·1”有“制诏酒泉太守敦煌郡到戍卒二千人……”之文,根据蔡邕《独断》“制书,其文曰:制诏三公、刺史、太守、相”的叙述,认为此简即制书,或曰玺书[33]。《史记·酷吏列传》:“(张汤)劾鼠掠治,传爰书,讯鞫论报。”司马贞《索隐》引韦昭曰:“爰,换也。古者重刑,嫌有爱恶,故移换狱书,使他官考实之,故曰‘传爰书’也。”此为史籍中“爰书”之一例。“簿书”第49至56共计八简,王氏皆归之为“爰书”。王氏虽未给出爰书的确切解释,但其中,既有讯问笔录,亦有追捕犯人的报告,可知爰书是涵盖司法文书的多个方面的。《流沙坠简》中尚有一类文书,王氏称之为“计资劳之书”[34],也就是现在所谓的“功劳簿”。
根据办理事项、授受人群的不同,王氏认为,汉代文书应分成封缄、露布两种。所谓“露布”,即使臣民知晓某事项、决策的公告类文书[35]。《文心雕龙·檄移篇》曰:“露布者,露版不封,布诸视听也。”[36]如“簿书·23”简,没有“接受文书的官员”,但有通告玉门侯官所属诸燧(吏卒)依次执行(原文作“玉门关燧次行”)的文辞,则此必属于“露布”性质的文书。又,“簿书 ·43”为玉门障尉下属某侯长到任的公告[37],亦属露布文书。
所谓文书形态,即文书自拟撰、审批至定稿、缮写成本的过程中形成的不同文本状态。一般而言,文书经过以上这些过程,会形成诸如稿本[38]、正本、副本、抄本等不同的类型。在简牍考释中,王氏注意到了稿本、副本等形态。如“簿书·13”为玉门都尉言事之文书,但文书中无“叩头死罪”,仅有“敢言之”字样,因此,王氏怀疑此为玉门都尉致敦煌太守的文书。但出于都尉治所,又有“掾安、守属贺、书佐通成”之文,则应是文书的草稿状态。不过,需要补充的是:因线索有限,归属于草稿亦或定稿本,则难以确定。关于文书副本,王氏考释中无此名称。不过,“簿书”第1、2简本为“制诏酒泉太守”的诏书,但出土于敦煌,当是酒泉“传写”至敦煌的文书[39]。所谓“传写”当即抄写之文书副本。同样,“簿书·3”“语多讹阙,盖传写者之失也”,“补遗考释”第25、26简[40],亦皆属于副本。
简牍中常有“言到日”、“书到上”、 “如律令”、“谨按文书”等文书习语。关于前者,王氏指出:“言到日”与《史记·三王世家》、汉碑所谓“书到言 ”同,即彙报受书的日子,此为汉代下行文书的惯用语。王氏还根据《释名·释书契》的记载,“补遗·5”简中“书到上”与“书到言”同义。关于“如律令”,王氏有深刻的认识。他指出,“苟一事为律令所未具,而以诏书定之者,曰如诏书……苟为律令所已定、而但以诏书督促之者,则曰如律令”;“凡上告下之文皆得用之……其后民间契约、道家符咒亦习用之。”[41] 另外,“补遗·1”为逮捕罪人的爰书,有“如诏书律令”的记载,王氏认为:被捕之人在律令上属于罪人,又是诏书要求逮捕的对象,因此命令受书人遵从诏书、律令办理[42]。“簿书·29”简及《乙瑛碑》、《三国志·魏志·锺繇传》等文献均有“谨按文书”之语,此为汉晋公文书习用语,用作下启上之辞[43]。王氏文书习语的结论,一直为今人所用,是我们研究居延、走马楼、里耶文书的模範。
所谓文书运行,即文书发送、传递、收受、啓封、办理的过程。另外,文书传递方式(即文书上行、平行、下行)、邮传制度等等,也是文书运行的重要方面。在考释文书的同时,王氏对文书传递方式等方面,谈了自己的看法。在“簿书”第1简、第3简的考释过程中,着重探讨了诏书的下行与发布问题。开宗明义,王氏提出第 1简是神爵元年汉宣帝赐酒泉太守的下行文书——“制书”[44]。第3简则是“诏书后行下之辞,而脱其前诏”的文书片段。所谓“ 诏书后行下之辞,而脱其前诏”,表明两点:第一,可见当时诏书下行的方式与顺序。第3简中“丞吉下中=二=千、郡大守、诸侯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丞吉”,即丞相丙吉。皇帝颁发诏书后,有监督百官执行政令、再次审核诏书[45]的丞相,以命令的形式下达给中二千石,中二千石下达给郡太守、诸侯相。第二,可见下行文书的处理程序与基本构成。根据第3简提供的信息,我们知道该诏书颁发后,需要丞相出具处理意见(即丞相的命令文书)后,方可下达。另外,可以推断出此文书的完整文本似有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即此简所代表的丞相命令文书,简中“丞吉下中=二=千……承书从事下当用者”为证;第二部分即诏书本身,诏书以附件的形式,与丞相命令文书合成完璧,一并下达给地方各级官吏。另外,郡太守接到文书后,亦当逐级下达,这方面亦有简牍可证。如“簿书 ·6”、“簿书·5”分别是玉门都尉下大煎都侯官、大煎都侯官下厌胡燧的文书片段。
(二)历史地理。王氏曾说过:“考释虽草草具稿,自谓于地理上裨益良多,其余关乎制度名物者,亦颇有创获,使竹汀先生辈操觚,恐亦不过如是。”[46]《观堂集林》所载《流沙坠简序》及《后序》中,收录了王氏历史地理方面的主要成果。概而言之,历史地理方面的成就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
敦煌汉简出土地当为汉长城遗址。结合斯坦因及沙畹的论述,王氏非常重视敦煌汉简出土地点的考察。只有确认準确出土地点,才可以将简牍置于特定的时空框架内,进行名物制度的考订与历史场景的复原。他在《流沙坠简序》中,首先论述的就是这个问题。战国时期,爲了防御匈奴及别国入侵,燕、赵等国在边境修筑烽火台,并用城墙予以连接,这是长城的雏形,随后秦、汉、明等朝代皆有修缮。根据简牍材料,斯坦因推断出土地当为汉长城遗址,王氏同意此观点,并进行了申论。秦长城西讫甘肃临洮,但汉时长城讫于何地,当时文献均无明确记载。王氏根据晋法显《佛国记》、《晋书·凉武昭王玄盛传》、唐《沙州图记》等文献指出:唐《沙州图经》记载,沙州有“古塞城”、“古长城” 二遗址。古塞城在沙州城外5至45里之处,将沙州城围于其中;而古长城在沙州北 66里处,东西横亘三百余里。据此,十六国时,西凉国王李暠“修敦煌旧塞东北二围”、“筑敦煌旧塞西南二围”[47]者,当即《图经》所谓“古塞城”;而法显所见“敦煌有塞,东西可八十里”者,则是《图经》所谓“古长城” 。晋末时,汉长城或已渐废弃,因此法显所见仅“东西可八十里”;《图经》所载绵亘三百余里,应该是古长城废址东西延伸的总数。此遗址不仅是“汉代屯戍之所”,更是“自边郡通西域之孔道”。
汉敦煌郡、天水郡之沿革。根据《汉书》、《后汉书》的记载,敦煌郡,汉武帝后元年间分酒泉郡而置,王莽时曾更名敦德。而有关汉简所列北地八郡中,有文德,无敦煌,由此,沙畹认为“文德”即王莽所改敦煌郡的初名。王氏同意沙畹意见,进而指出:新莽始建国元年敦煌郡更名文德,地皇元年时又称敦德[48]。“敦煌→文德→敦德→敦煌”之更名史,可补《汉书·地理志》、《后汉书·郡国志》之阙。关于天水郡,《通典》、《元和郡县志》、《太平寰宇记》等皆承《晋书·地理志》之说,认为西汉武帝时置郡、东汉明帝改为汉阳、晋时改名天水。王氏则根据《三国志》中分别有“汉阳”、“天水”之名,认为汉魏之际已经改名天水[49]。
王氏于玉门关、海头、效穀 的考证,很见功力[50]。关于玉门关之址,《汉书·地理志》、《后汉书·郡国志》皆系于敦煌郡龙勒县下,而位于敦煌之西北,后来《元和郡县志》、《括地志》、《太平寰宇记》、两《唐书·地理志》皆从之。但《史记·大宛列传》有李广利不敢入玉门、暂留敦煌的记载,说明玉门关当在敦煌之东。面对玉门关在敦煌西北、东方二说,学者给出不同的解释。沙畹以为,太初二年前玉门关当在敦煌以东。王国维部份吸收了沙畹的说法。他同意玉门关迁徙之说,认为酒泉郡玉门县当为太初之前玉门关旧址所在地,李广利征伐大宛之后的太初年间,玉门关西迁至龙勒县西北一百十八里处,而玉门县之名相沿未改。王氏又根据陶保廉《辛卯侍行记》、斯坦因的记录,认为在东经94度以西小盐湖之长城遗址,似为陶保廉所谓“大方盘城”,即玉门关以西至他障燧;而东经93度30分之长城遗址,则是陶氏书中之“西湖”,亦即太初之后玉门关遗址。
根据罗布淖尔北之古城所出魏晋简牍,德国学者希姆莱、孔好古以及法国学者沙畹等,均认为此地当爲楼兰古城。王氏仔细研究有关简牍,又结合橘瑞超氏所获李柏文书,判定此地非楼兰,应是前凉时代的海头。他从如下方面进行论述:一、文书体例与用语。王氏根据来往公文书中“姓名前着具书之地”的特点,则古城出土“楼兰白疏恽惶恐白”竹简,应是来自楼兰、而非到达楼兰的文书。由此可证此地非楼兰古城。另外,李柏文书中,一纸曰“今奉台使来西,月二日到此”,“此”旁注明“海头”二字;一纸又有“月二日来到海头”之语,则西凉时,此地固名海头。二、地理方位。根据《水经注·河水注》的记载,楼兰古城应该位于塔里木河入罗布淖尔之西北部。而此古城则位于罗布淖尔之东北,方位有不合之处。随后,王氏据有关传世文献以及音韵学、地理学之成果,详细论述了海头城以及作为西域长史治所的历史沿革。首先,他指出:海头所在位置,汉时名姜墟,又名居卢(姜、居与墟、卢皆一声之转),魏晋时则名海头、龙城[51],而龙城又为西域人称呼之名。其次,海头作为西域长史治所,在魏晋北朝时期具有重要地位。东汉末,军阀混战,无暇远略,屯戍柳中的西域长史似已废弃。据《三国志·魏志·仓慈传》及简牍材料,曹魏年间复置西域长史,并置戊己校尉,以统辖西域诸国。不过,治所当从柳中迁至海头,以与边郡成犄角之势。后来,西域长史之名见于《晋书·张骏传》[52]。作为新设沙州三营中之一营,西域长史屯海头,与屯高昌之戊己校尉、屯玉门之玉门大护军,以成鼎足之势,亦见海头之重要地位。
另外,王氏还对敦煌郡所属效穀县故城进行了準确定位与复原。我们知道《汉书·地理志》虽指出效穀县本鱼泽障,但具体位置无考。首先,通过文书习语、文书运行的考察,确定鱼泽障的大致方位。如“簿书·61”(出土地点为“敦二十八”[53])简有“入西蒲书一吏马行,鱼泽尉印,十三日起诣府”,此为鱼泽尉诣敦煌的文书,所谓“入西”表明鱼泽必在步广侯官的东部。另有受书文书简曰“万岁扬威燧长许玄受宜禾临介卒张均”,即该文书由宜禾临介卒传递至万岁扬威燧,则宜禾侯官在万岁扬威燧东部,鱼泽更在宜禾侯官之东。其次,借助简牍释文及斯坦因所绘之图,确定鱼泽的準确方位。“烽燧·7”曰:“宜禾郡(当为“部”字)烽第,广汉第一,美稷第二,昆侖第三,鱼泽第四,宜禾第五。”通过上述分析,则此简应是自东向西列举宜禾都尉府所辖五侯官。据斯坦因之图,“敦二十八”之地远在敦煌东北百里处;如鱼泽确系效穀,那么更远在敦煌东北部。另外,亦可见《大清一统志》、《西域图志》、杨守敬《前汉地理志图》甚至唐写本《沙州图经》诸书记载之误。
在考证效穀故城的同时,王氏还对 敦煌郡中部、玉门二都尉府及下属侯官之治所,进行了详细论述。中部都尉府有步广、平望二侯官。首先,通过“烽燧·8”的考释,证明步广侯官王莽时改名万岁侯官[54];而《观堂集林·流沙坠简后序》则进一步确定步广侯官之方位。同时,《流沙坠简后序》还论述平望侯官的方位[55]。王氏根据敦二十二乙、敦十九所出“平望青堆燧”、“平望朱爵燧”之简牍,确定了平望侯官的大致辖境。另外,根据敦二十二甲“侯官谨□亭”之简、敦二十二乙“入西书二封,其一中部司马□平望侯官”(即)之简,进一步确认平望侯官的存在。敦二十二乙中,中部司马给平望侯官“入西书二封”,则进一步证明平望侯官的治所当在敦二十二乙之西,可能就是敦二十二甲[56]。关于玉门都尉府所辖玉门侯官,敦十五甲出土简牍较多,且沙畹释文中第458简有“玉门侯官”之文,则玉门侯官治所当在此。关于大煎都侯官,根据敦六乙(即凌胡燧)所出简牍“敦煌玉门都尉子光丞年谓大煎都侯……”的记载,则侯官治所即在此凌胡燧;其所辖五燧中,自东向西依次为凌胡、厌胡、广武、步昌、广昌[57]。
另外,王氏西域南北二道分歧当在“楼兰” [58]、王莽时县以“亭”为名者多、县郡同名者皆加“亭”字以别之等观点,皆有新意。限于篇幅,此处不再引述。
(三)、职官制度 。按照职责与权限,汉代边郡职官可以分成行政、军事、屯田、民族事务以及监察等几大系统[59]。王氏在整理简牍文献时,主要集中在边郡军事系统(特别是屯戍组织),如将兵长吏(西域长史)、都尉府所辖职官以及侯官、烽燧各级别吏员情况等方面。
“簿书·1”简曰:“制诏酒泉大守:敦煌郡到戍卒二千人,茭酒泉郡,其假□如品司马以下,与将卒长吏将屯要害处,属大守察地形,依阻险,坚壁垒,远侯望毋”。首先,王氏指出此简所述内容,与《汉书·赵充国传》所记赵充国与辛武贤击先零羌事[60]吻合,时间在西汉神爵元年。《续汉书·百官志》曰:“郡当边戍者,丞为长史。”因此,所谓将卒长吏,即将兵长史,又名长史,与郡丞职权略同,为郡太守属下统兵之官[61]。东汉永平八年,班超曾为将兵长史(《后汉书·班超传》)。《后汉书·班勇传》有“敦煌太守遣长史索班将千余人屯伊吾”事,则敦煌郡常置此官。后自郡太守独立,更名为“西域长史”。延光二年,汉安帝採纳尚书陈忠建议,以班勇为此官,将兵西屯柳中,领西域诸国。自此开始,东汉一朝不再置西域都护,而以长史行都护职,至汉灵帝时皆连任不绝。又根据“簿书 ·28”的记载,魏晋期间亦置此官[62]。
关于都尉府长官,王氏提到一种情况,即用都尉府治所之地代称都尉长官。如“簿书·42”有“敦德步广尉、曲、平望塞有秩侯长……”,“敦德”即“敦煌”;而所谓“步广尉” ,根据《汉书地理志》的记载,则是敦煌中部都尉。因敦煌郡中部都尉治所在步广侯官,因此借用治所之地名称呼都尉府长官。《汉志》云:“中部都尉治步广侯官是也。”
关于都尉府之属侯官,王氏亦有论述。根据“烽燧·6”,他指出:“都尉之下各置侯官,以分统其众,亦谓之军侯,亦单谓之侯。”[63]王氏所谓“侯官”主要从都尉府下属机构的角度入手,因此认为“侯官”简称“侯”,可能仍有未妥之处[64];不过,作者将都尉府—侯官—侯燧三级制的职官、职权等方面做了初步总结,仍具有很大参考价值。除此之外,还指出:此简名之“侯”与“斥候”之 “侯”也有很大不同。前者侯官之“侯”下有侯丞、造史等属吏;斥候之“侯”仅有侯长、侯史等“斗食”级别的小吏 [65]。
(四)、其他。除历史地理、文书制度、职官制度等方面外,王氏的研究成就还体现在烽燧制度、语言文字等方面。
关于烽燧制度,王氏的探索非常具有啓发性。他结合出土简牍材料及传世文献,指出:汉简中“熢(烽)”有“蠭”、“蓬”、“㷭”等异体字、“燧” 有“𨽵”异体字,则燧指其地、烽指其物,二者意义基本相同。仔细分析,二者仍有诸多不同之处:如烽用火,燧用烟;古代设烽必在高处,晚间举烽上之火,信号(光线)可传达数十里,反之,白昼之时,燧上之烟不易分辨。由此亦可见,相同区域燧的数量必然远多于烽的数量,出土的汉简亦可证明此说[66]。徐苹芳先生指出:“他(即王国维)很注意把汉简的内容与敦煌汉代烽燧遗址的情况联繫起来,力图恢复汉代烽燧的排列与组织,这是极有见识的。” [67]另外,附录部分,王氏 依据斯坦因的报告,绘製 “烽燧图表”,为后人的探索提供了极大便利。
王氏代罗振玉所撰《观堂集林序》指出:“自是尽弃前学,专治经史……又旁治古文字、声韵之学……君之学,实由文字、声韵以考古代之制度、文物,并其立制之所以然。”夫子自道式的阐释,说明王氏将即语言文字学作为制度考释的方法或工具,藉此也体现了作者在语言文字学方面的认识与贡献。
作者对音韵学的认识,“以 时可不冒哉牧、监之部其勉于考绩……”(簿书 ·4)中“冒”字之释是很好的例证。王氏首先认为“冒”即“勖 ”之省字,又根据《说文》“从力冒声”的记载,认为“勖”从“冒”得声。随后以《尚书》为例,指出《盘庚篇》“ 懋建大命,予其懋简相尔”,《隶释》所载汉《石经》此文“懋”皆作“勖”;《君奭篇》“迪见冒”,马本作“勖” 。因为勖、冒、懋、勉均为双声字,所以勖、冒可以通假,而后人读“勖”为“许玉反”当有讹误[68]。
文字学方面的贡献,“𢇲”、“戊”字解释可为代表。“廪给·31”简有“𢇲”字,王氏根据大谷光瑞新疆所得《唐韵》残片及《一切经音义》卷二之记载,推断“𢇲”为“𪎭”之俗字,即“穄”,一种不粘的黍。又,《玉烛宝典》引《苍颉篇》曰“穈,穄也”,据此可以得出此字形体大致演变顺序,即:𪎭→穈→𢇲。另外,作者同意程瑶田、段玉裁的意见,认为《周礼·土训》郑玄注“荆扬地宜稻,幽并地宜麻” 之“麻”字,当为“𪎭”之脱讹[69]。“戍役·30”有言曰:“户与戊不调利”,此“戊”为何物,不得而知。王氏指出,“戊”与“户”对举,似为“牡”之通假字。《汉书·五行志》“长安章门门牡自亡”,颜师古注曰:“牡,所以下闭也。”古文献中,多“关”、“牡”连文,古代闭门时,以横木施其上谓之关,又用直木自上往下贯串门关,横木为牝,则直木谓牡。所谓“户与戊不调利”,即戊(牡)失去闭门的作用[70]。
“马矢”、“是瞀”等词语的解释,则体现了作者在训诂学方面的良好素养与敏锐眼光。“戍役·24”简中有“负马的六石”,有学者将其释为“夫”,王氏认为应当是“矢”字[71],即马屎、马粪,边塞多储存用之。顺便,王氏还指出《墨子·备城门篇》“凿渠、凿坎,覆以瓦,冬日以马夫寒”中“马夫”,亦当为“马矢”之误,为文献校勘与考订提供新成果。“器物·32”中,有“……一石马夫二石 革甲是瞀”的记载,其中“马夫”即“马矢”。关于“是瞀”,王氏认为,“是瞀”或作 “鞮瞀”(《墨子·备水篇》)、“鞮鍪”(《战国策·韩策》、《汉书·扬雄传》)、“鞮鞪”(及《汉书·韩延寿传》),即兜鍪,就是古代兵士所用之“胄”。 根据金文“胄”、“冕”皆从“目” 的特点,兜鍪之“鍪”本字应当以从“目”、作“瞀”为是,“鞪”、“鍪”皆后起之字[72]。
章太炎先生《国故论衡·小学略说》论述音韵学发展时,指出:“大氐前修未密,后出专精。” 即开创之作多有疏漏,而后学研究则向纵深、专精方向发展。王、罗二人仅靠模糊不清的图片,无从得见实物,无法进行实地考察,写作时间紧迫,更未赶上后世大量简牍文献出土之时代,书中讹误之处必然不少。因此,《流沙坠简》出版后不久,王氏既有《流沙坠简考释补正》一卷问世, 1918年仍校正书中版刻之讹、增补新识之字[73],而收入《观堂集林》之文亦多有改写。
总括来说,《流沙坠简》主要有隶定之讹、考释之误、观点落伍、自乱体例等方面的局限性。文字隶定方面,如“簿书·7”中“郡土吏”,当从伏见沖敬之见,释为“部士吏”;同样,简中“宜禾郡”亦当为“宜禾部”。因此,后世学者贺昌群、劳榦、陈梦家、伏见充敬、陈直、方诗铭、林梅村、李均明、何双全、吴礽骧等先生,皆有大量校正[74]。
考释之误方面。仍以上述“簿书 ·7”之“郡士吏”为例,既然“郡”应当为“部”,似可以确定部当为侯官下一层管理组织,其长官为侯长,则所谓“部士吏”即侯长之属吏[75]。还有,王氏将“天田”解释为未经恳治之天然之田[76],亦有讹误。另外,“遗文·6”简中有“褚中公记进”、“近衣进御酒食”的记载,其中“衣”字以及“褚” 所从之“衣”旁做“衣”形,罗氏即据此推断出“衣”为篆体、此简为西汉人所写、西汉时隶法尚未齐备等三结论,略显武断。
观点落伍也是其着作不足之一。如关于玉门关的考证,依照新出土简牍材料和实地考察,目前主要形成两说:一说认为玉门关本在敦煌西北、后世东迁;另一说认为玉门关本在敦煌东、后迁至西北,隋唐更东迁至现在瓜州县境内。前说以斯坦因、向达、夏鼐、阎文儒、陈梦家、马雍、吴礽骧、李正宇为代表,后说以沙畹、王国维、劳榦、方诗铭、赵永复、李并成为代表[77]。这不仅大大修正了王氏的观点,更丰富了人们对此问题的认识。而烽燧制度之复原、海头古城考证以及与此问题有关的李柏文书出土地之考察等等,亦存在以上情况[78],限于篇幅,不再论述。
自乱体例方面的问题,亦有例证。如“ 杂事”中第46、50二简,应分别归入“器物类”、“簿书类”。“杂事·87”为书劄之残简,应入罗氏所撰“简牍遗文”内。而“遗文·13”简为《史记·滑稽列传》之片段,“遗文·40”为古诗之孑遗(四字韵语),皆当入以书籍文献考证为主的“小学、术数、方技书”部分,而误置于此。
三、王氏研究重要贡献
如上所述,王氏论述虽有诸多不足,但其简帛文书研究取得了巨大成就,对后世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仍是毋庸置疑的事实。这些贡献主要有如下方面:
第一,敏锐认识到以敦煌汉简、尼雅古城晋简、李柏文书等为代表的出土文献,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重视考古学在简牍研究中的重要参照意义。王氏指出,“斯氏所得,则皆汉晋人之簿书公牍,纪当时事者,较之史书之成于后人手者,尤为可贵”[79];“汉晋各简记事,于史事地理足以补载籍之阙者甚多,不独于书法上有关係也”[80];“此项木简中,有古书、曆日、方书,而其大半皆屯戍簿录,于史地二学关係极大”[81],“此事(即作者整理汉简、成《流沙坠简》之事)关係汉代史事极大,并现存之汉碑数十通,亦不足以比之。东人不知底,乃惜其中少古书,岂知纪史籍所不纪之事,更比古书为可贵乎”。这些出土文献不仅使后人对汉晋边郡地区及诸朝代在西北地区的苦心经营,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藉此,还为了解边郡屯戍活动、烽燧制度、文书管理以及汉晋时期的政治、经济、军事、中西交流等,提供最为珍贵的材料。王、罗二人正是敏锐认识到这些材料的价值,才多次书告沙氏,希望对方提供有关资料;在得到沙氏图版及校读文本后,很快写出了此书。
王氏还重视考古学,注意简牍文献出土地点所提供的线索 ,尽力复原简牍保存的原始状态[82]。王氏注意到,“沙氏书中每简所记罗马数字皆纪其出土之地,而其地大都具于斯氏图中”的具体情况,在考订海头、效穀古城遗址,玉门关遗址,敦煌中部、玉门二都尉府治所时,都充分注意到简牍出土地点所提供的重要信息。同时,根据沙氏出土地之记载、斯坦因所绘之图,又综合梳理单个或大宗简牍提供的线索与信息,经过王氏的深入考证,敦煌郡附近的利汉燧、万岁显武燧、万岁扬威燧、吞胡燧、平望青堆燧、平望朱爵燧,玉门侯官属下当穀、广新、显明诸燧,大煎都侯官下之凌胡、厌胡、广武、步昌、广昌诸燧,皆在特定时空框架内得以复原、有了準确位置,《流沙坠简》所附之表,可为证明。“由是沙漠中之废墟骤得而呼其名,断简上的空名亦得而指其地。较之前此并空文考定者,依据灼然”[83]。另外,王氏曾说过,“盖简数太多,尽失编次,欲整齐次第,複还旧观,良非易事”[84],他非常重视简牍出土前的原始状态所提供的线索。在研究过程中,他採用“ 木理”、“书法”、“文义”、“简式”[85]等多种标準或原则,通过断简缀合、简册编连等方法,尽力复原文书的原始编次与保存状态[86]。
第二,开创简牍着录、研究的新体式;同时,参照多种标準,对简牍文书进行合理 、科学的分类。沙氏着作主要按照出土地点编排简牍文书材料,整部着作由释文、考证(有的简牍附法文翻译)、原简图片、索引等构成。王、罗二人则根本改变了这种做法。首先,王、罗二人在初步阅读与思考后,按照简帛文献性质、内容的不同,将之分成“小学、方技、术数书”(书籍文献)、“屯戍丛残”(官方文书)、“简牍遗文”(私人信札)三大部分。其次,利用这种原则,图版重新编排,考释集中进行。因此,《流沙坠简》整体结构则由图版、考释、表组成[87],奠定了后来简帛着录、考释着作的基本框架。另外,王氏完成的《屯戍丛残考释》,在简牍分类方面为后人树立了範例。王氏将出土文书分成簿书、烽燧、戍役、廪给、器物、杂事等六大门类,综合运用了文字内容、文书体式、简牍形制等多种标準,体现了作者的深思熟虑与远见卓识。另外,在各类简牍文书考释内容中,不仅以相同简牍比较分析,还联繫其他类别简牍,即使纲目清晰,又可达到左右逢源、论说深入、观点坚实的目标。后来,劳榦、永田英正、李天虹等先生的论着[88],虽皆有补正,但大致仍未完全脱离王氏的分类方法。
第三,重视、实践并总结出具有深远影响的“二重证据法”,是中国学术现代转型的力作[89]。简单来说,“二重证据法”即地下材料与书面材料互相比较、印证,是研究古史和古典文献的重要方法之一[90]。从王氏广阔的学术视野而论,二重证据法实际是对古史研究中历史学与考古学关係的深刻表述[91]。其实,二重证据法不仅是方法,更是理念和思想。自古代至今,虽有许多学者尝试或自觉使用过这种方法[92],但王氏最早在《流沙坠简》、《观堂集林》等论着中,特别强调了这种方法的重要性。另外,他在研究甲骨、青铜器、封泥、简帛等出土材料时,将之作为方法论和思想準则,真正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谨严科学的思维,贯彻到学术研究中去。二重证据法的影响力,李学勤给出了中肯的评价,他指出:“几十年的学术史证明,我们在古史领域中的进步,就是依靠历史学同考古学的结合,传世文献与考古发现的互证。”[93]
第四,作为奠基之作,开创了“简帛学 ”研究的新天地。自此,“简帛学”研究向纵深发展,作为独立学科登上学术史的舞台,“与‘甲骨学’、‘敦煌学’ 并为近世之三大显学”[94]。王氏说过:“古来新学问起,大都由于新发见。”[95]陈寅恪先生指出:“一时代之学术,必有新材料与新问题,取用此材料,以研求问题,则为此时代学术之新潮流。”[96]二十世纪初叶,随着“殷墟甲骨文字、敦煌塞上及西域各处之汉晋木牍、敦煌千佛洞之六朝及唐人写本书卷、内阁大库之元明以来书籍档册”[97]等文献的出土或面世,为学术界提供新材料的同时,也提出了新问题。王氏正是通过出土简牍的学术实践,不仅摸索出文字隶定、释文考证、有效分类、文本整理的科学方法,还在简牍形制、文书制度、历史地理、职官制度等方面取得超迈前人的成就——这些都是“简帛学”学科建立、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第五、开创了结合出土实物、出土文献、传世文献研究古文书学的新领域。虽然,蔡邕《独断》有不少篇幅集中讨论了汉代的官文书体式,《文心雕龙》部份章节也谈到了官文书的特点,明代人吴纳《文章辨体》、徐师曾《文体名辨》等从文体角度讨论了一些文书;但整体而言,古代还是缺乏专门讨论文书的着作,文书学研究也处于沉寂状态。正是随着西北汉晋简牍的出土、《流沙坠简》的问世,这种状况才被打破。王氏在考释名物、史事、制度的同时,结合传世文献的记载,用较大篇幅讨论当时的文书制度,是古文书学特别是简牍文书学的重要成果。在王氏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劳榦、陈梦家、陈直、于豪亮、李均明、谢桂华、汪桂海等先生,结合后来出土的居延汉简(包括新简)、凤凰山汉简、尹湾汉简、走马楼三国吴简、里耶秦简等文献,又取得更大进步[98]。同样,吸收王氏作品中的精华,以森鹿三、藤枝晃、大庭修、鲁惟一、永田英正等先生为代表,从简牍本身出发,从古文书学而非史学的角度,依照文书格式、出土地点、书法笔迹、简牍形制、文字内容等标準,以缀合残简、编连文书为重要工作,以揭示文书制度、复原“文书行政”为最高目标,开创了“简牍古文书学” 研究的新天地,具有方法论的指导意义。
高敏先生指出:“评价一部学术着作的质量高低,最基本的一条,就是要看其在材料挖掘、研究方法和论证结果等方面,有无超出前人的同时代同行学人已有论着的地方。”[99]一部高质量的学术着作如此,经典名着更应该在材料挖掘、研究方法、论证结论等多个方面具有超越前人、启示后人的成就。以《流沙坠简》等论着为代表,王氏的简帛学研究植根于清代朴学传统之中[100],在深入研读传世文献、具有深厚经史功底[101]的前提下,以简牍帛书、碑砖刻文、钟鼎铭文等出土文献为基础,不仅利用文字、音韵、训诂学与史实、制度考证紧密结合之法,还借鑒“西洋人研究史学的方法”[102]总结出“二重证据法”,态度谨严,思维缜密,文辞简约,证据充分,结论妥帖[103],在史事考证、史地复原、简牍形制、文书制度等多个方面取得影响深远的成果,值得我们永久学习。
[1]文中王国维先生、罗振玉、沙畹先生之名讳,皆用“王、罗”、“王氏”、“罗氏”、“ 沙氏”等代替,非心存不敬,皆为行文方便,特此注明。
[2]简单来说,所谓“简帛学”,即关于出土竹、木、帛等质地书写文献研究的学科,包括简帛本身的整理研究(基础研究),以简帛内容为基础的历史、制度研究(应用研究)等方面。何兹全、谢桂华、高敏等先生多有论述。参何兹全:《简牍学与历史学》,《简帛研究》第一辑,法律出版社1993年。高敏:《略谈简牍研究与简牍学的联繫和区别——兼与谢桂华先生商榷》,载《秦汉魏晋南北朝史论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另外,魏德胜还专门论述过从时间(二十世纪出土、战国秦汉魏晋时代之文献)、材质(竹木缣帛)、书写特徵(书写而非铸刻)等方面,论述了简帛学的研究对象。见《简帛学的研究对象》,《中国文化研究》,2007年第3期。
[3]王氏《流沙坠简·跋》曰:“余为《屯戍丛残考释》,属稿于癸丑岁杪。”陈鸿祥曰:“ 自本月(十二月)起,着手整理《流沙坠简》。”见《王国维年谱》,齐鲁书社1991年,第155页。袁英光曰:“是年秋,与罗振玉着手编订《流沙坠简》。”将编纂年月系于本年秋,不知何据。见袁英光、刘寅生:《王国维年谱长编(1877-1927)》,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02页。
[4]《流沙坠简·表·跋》中,王氏云:“《考释》序跋中,或因钩稽之疏,亦出书写之误,与此表有不合者,一以此表为正,不复赘举云。甲寅四月七日,海宁王国维记。”既云“一以此表为正”,则此书最后写定并付石印的时间当在四月,即四月七日(公曆5月1日)。罗振玉致王国维信有“《流沙坠简》样本已来,奉览,竟与法人原书无二(几过之)。”王庆祥等将此信系于1914年5月前后。见《罗振玉王国维往来书信》,东方出版社2000年,第17页。袁英光等《年谱长编》先曰:“至4月写毕。罗振玉即据王国维手写本付石印……”(104页)后曰:“5月份并将全书写完,罗振玉即据王国维手写本付石印。”(109页)此书写定并付石印之时间前后不一,当有歧误。又,袁书曰:“《流沙坠简补遗》在 5月1日(四月七日)已撰写完毕。”此处似有误,《流沙坠简补遗考释》前有王氏简单跋语,其尾有“甲寅三月清明节之后二日”之记,则《补遗考释》完成时间当爲公曆4月7日,而非5月1日。
[5]据方先生女公子小芬先生言:2000年,先生辞世前,点校本已基本完成。但因病重,点校底本标号较多,笔迹较难辨认;先生故后,邬国义先生曾协助校对。华东师範大学编纂《王国维全集》时,取走底稿,李解民先生又作复校。
[6]见袁英光、刘寅生:《王国维年谱长编(1877- 1927)》,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07页。袁氏书中曰:“撰《敦煌所出汉简跋》十四则,此跋为《流沙坠简》的《屯戍丛残考释》改定辑出者……”案,袁说有疏漏之处,《观堂集林·史林九》第十七篇文章《罗布淖尔东北古城所出晋简跋》为 “簿书类·28”简之考释,亦由《屯戍丛残考释》辑出。
[7]即《流沙坠简》“烽燧图表”之跋,见《流沙坠简》,第292- 294页。案,此处“292页”,为中华书局1993年影印版本之页码,下同。
[8]皆有详细统计,拟另撰文论述。
[9]简修炜、章义和:《王国维汉简研究述论》,《华东师範大学学报》,1986年第4期。
[10]罗琨:《罗振玉、王国维与<流沙坠简>》,《简帛研究》,第三辑,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
[11]沈颂金:《王国维的汉晋木简研究》,载《二十世纪简帛学研究》,学苑出版社 2003年,第77-103页。
[12]见沈颂金:《二十世纪简帛学研究》,学苑出版社2003年,第100页。
[13]徐苹芳:《汉简的发现与研究》,《传统文化与现代化》,1993年第6期,第57页。张荣芳:《王国维先生的秦汉史研究》、《王国维与陈寅恪》,皆载《秦汉史论集(外三篇)》,中山大学出版社1995年。史念海、曹尔琴:《王静安对历史地理学的贡献》,《王国维学术研究论集》,第1辑,华东师範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118-131页;《论王静安先生研治历史地理学的方法》,《王国维学术研究论集》,第 2辑,华东师範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215-236页。郑有国《中国简牍学综论》(华东师範大学出版社1989年)设立了专章(第六章),集中叙述了与《流沙坠简》有关的资料出土与研究情况。见该书88-118页。
[14]该书有《斯坦因在东土耳其斯坦所获汉文文献》、《……所获汉文文书》、《……所得中国文书》等多种译名,此从张春树先生之译名。见《八十年来汉简的发现、整理与研究》,《简帛研究》,第 3辑,广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
[15]另外,日本学者大庭脩出版有《大英图书馆藏敦煌汉简》(同朋社1990年)一书,对大英图书馆所藏敦煌简重新加以调查、摄录、注释。
[16]罗继祖:《庭闻忆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7年,58页。
[17]统计正编考释及《流沙坠简补遗考释》得出此数。罗琨指出:“(《流沙坠简》)收录了沙畹《斯坦因动土耳其斯坦沙漠发现的汉文文书》公布的533简及斯坦因《古于阗废址考》公布的44简,在正、补两编中作了分类考释。” 共计577件,与我们的统计不同。不过,《流沙坠简》一书中,有的仅有考释而无图版。以“小学术数方技书”为例,考释有65件,而图版所存简牍纸质文献仅有61件(一简之正、背二图版,算做一件;部分简牍尺寸过大,因书籍纸型有限,一简被分为两图(或四图)的情况,亦算作一件。如第78页“急就篇第一”之木觚一件,其对应图版包括 13页左一、14页左二、三、四等四图)。又,沙氏书中王、罗二人所未选录之简牍,后由学者张凤翻印出版,见《汉晋西陲木简彙编·初编》(上海有政书局,1931年)。
[18]《流沙坠简》原文无标题,此据《观堂集林·史林九》所录《流沙坠简序》中小注。见《观堂集林》,中华书局1959年,第821页。
[19]罗振玉《简牍遗文考释》小序中指出:“此编所录,合简、纸计之,都八十有八,而完整者不过二三,其可考见事实者亦少。”见《流沙坠简》,第215页。不过,我们统计仅有86件。
[20]见罗振玉《简牍遗文考释》小序,见《流沙坠简》,第215页。
[21]即《简牍遗文考释》第二十一简,下同。
[22]即《屯戍丛残考释·簿书类》第三十二简。下同。
[23]因检书表面封泥之上,已钤发信人的官职、姓名。
[24]关于“检”的论述,见《屯戍丛残考释》,第111- 112、187页。
[25]《屯戍丛残考释》,第117页。
[26]李均明、刘军:《简牍文书学》,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418页。
[27] 即《流沙坠简补遗》第十二简,下同。
[28]《流沙坠简补遗》,第262页。
[29]案,关于“吏家属符”,李先生指出:“上引二例皆自称为‘符’,详记吏家属情况,当爲吏家属出入符。”(420页)则此“吏家属(出入)符”与前“出入符”当为一类。
[30]王国维先生称之为“行旅券”,见《流沙坠简补遗》,第263页。林剑鸣先生则称之为“通行证、护照或身分证这类东西。”见《简牍概述》,陕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28页。
[31]即“补遗·18”所谓“啓信”,《宋书·谢庄传》又谓之“棨信”,皆为一物。
[32]案,李均明先生《简牍文书学》根据文书内容,将“传”分成公务用传、私事用传二类,论说内容与王氏相似。但将王氏之说归为罗振玉,且引文有脱讹之处。见该书274页。又案,关于传、符、过所、棨之异同,林剑鸣、薛英群等先生有很好的论述,分见《简牍概述》,第128-135页;《居延汉简通论》,甘肃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464-484页。
[33]《屯戍丛残考释》,第101-102页。
[34]《屯戍丛残考释》,第119页。
[35]詹锳:《文心雕龙义证·檄移》(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引述多种文献,以解“露布”之义。见该书767- 768页。
[36]或作“露布者,播诸视听也。”此据《太平御览》所引。另,需要说明的是:《后汉书· 鲍昱传》“诏昱诣尚书,使封胡降檄”,注云:“檄,盖露板不封,若今之露布也。”即露布与“檄”性质接近,非一种文书。
[37]王氏称之为“檄”。其实仍属露布类文书。
[38]此处所谓文书的“稿本”,包括草稿、定稿两种形式的文本。所谓草稿,即未定的稿本;定稿则是已刊定的、缮写完毕后可以流通之文书。参见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21页。
[39]《屯戍丛残考释》,第103页。
[40]分见《屯戍丛残考释》第103页,《流沙坠简补遗考释》第268页。关于“补遗”第25、26等简的情况,王氏还指出过录“副本”的原因,很有啓发价值。
[41]《屯戍丛残考释》,第106-107页。
[42]《流沙坠简补遗》,第256页。
[43]《屯戍丛残考释》,第115页。
[44]又,汪桂海指出认为,汉诏书行下的方式,大致可分成如下三种:自宫中直接下给丞相府;先下给御史大夫,经御史大夫下给丞相,由丞相下达京城百官、地方官吏;先下其他官署,最后仍要经丞相府给百官执行。参《汉代官文书研究》,第153页。此简曰“制诏酒泉太守……”,较难确定属于何种“下行方式”。
[45]此据汪桂海说。见《汉代官文书制度》,第153页。
[46]见王国维致缪荃孙(1914年7月17日),见《王国维全集·书信》,中华书局 1984年,第40页。
[47]注意此处“修”、“筑”二字之别。
[48]《屯戍丛残》,第125-126页。
[49]《屯戍丛残》,第113页。
[50]见《观堂集林·流沙流沙坠简序》。
[51]见《流沙坠简序》,第6-9页。
[52]不过,《魏书·张骏传》则称之为“西域都护”。王国维先生指出:张骏时,西域有长史、无都护,“都护”必“长史”之误,或以其职掌相同而互称之。案,后来,王氏给出斯坦因所撰《古于阗志》所载木简的新证据,证明张骏三营中必有一营为西域长史营。见王氏《流沙坠简·跋》,第250页。
[53]“敦二十八”字样为沙畹书中记录出土地点的符号,下同,见《观堂集林·流沙坠简后序》。“敦二十八”即西汉敦煌郡宜禾都尉府步广侯官之地,东汉则为敦煌都尉府万岁扬威燧之地。
[54]《观堂集林·流沙流沙坠简后序》指出:“步广”字样的两简出土于敦二十八,有“万岁侯”字样的一简出土于敦二十七,且二地相距甚近。由此确认万岁为步广侯官之异名。
[55]《流沙坠简·屯戍丛残考释·烽燧类·六》简单叙述了诸侯官的次第,文中指出:自东往西,分别是鱼泽侯、步广、平望、玉门、大煎都诸侯官。见第129页。案,《流沙坠简》此文有 “万岁侯殆即步广之异名”、“鱼泽侯最东、其西则中部都尉之万岁侯官,若步广侯官,次则平望侯官……”的叙述,但《观堂集林》所收《后序》又有“前考言敦煌中部都尉下二侯官,东为万岁,西为步广 ”,此“前考言”不知是何意,存疑。
[56]《观堂集林·流沙流沙坠简后序》。
[57]《流沙坠简》“烽燧类·29”的考释,自东向西则是广武、步昌、凌胡、厌胡、广昌。见136页。由此亦见王氏观点的变化。“戍役类·25”考释同此,见151页。
[58]《屯戍丛残考释》,第156页。
[59]参考藤枝晃:《汉简职官表》,载《简牍研究译丛》,第1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129-170页;;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1984年;高荣:《汉代河西的行政区划、职官建置及其特点》,《西北史地》,1997年第1期。
[60]“神爵元年,先零羌反,汉宣帝派赵充国击之
[61]《坠简·屯戍丛残考释》,第102页。另外,需要补充的是“将兵长史”前期为统兵之官,而后期废弃西域都护时,西域长史代行都护之职,除将兵之外,尚治理民事。西域长史府为军政合一的机构。参李晓杰:《东汉政区地理》,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58-162页。
[62]《屯戍丛残考释》,第113页;《流沙坠简·跋》,第250页。
[63]《屯戍丛残考释》,第128页。
[64]陈直先生亦认为“侯官”或简称为“侯”。我们同意米田贤次郎、藤枝晃的认识,即“侯 ”非侯官机构的简称,而是侯官机构长官之简称,与郡之长官简称太守、县之长官简称“令”或“长”同。
[65]见《坠简·屯戍丛残考释》,第127-128页。当然“斗食”级别的侯长,也有例外,王氏书中曾提到“有秩侯长”之名。在汉代,百石以下皆谓之斗食,至百石则称为“有秩”。“有秩侯长”即秩百石的侯长。
[66]《屯戍丛残考释》,第129-131页。
[67]徐苹芳:《汉简的发现与研究》,《传统文化与现代化》,1993年第6期,第57页。
[68]《屯戍丛残考释》,第105页。
[69]《屯戍丛残考释》,第153-154页。
[70]《屯戍丛残考释》,第152页。
[71]《屯戍丛残考释》,第151页。
[72]《屯戍丛残考释》,第181页。
[73]见致罗振玉信函(1918年6月21日),见吴泽主编:《王国维全集·书信》,第260页。
[74]贺昌群:《流沙坠简校补》,《北平图书馆馆刊》,8卷5号,1934年;《流沙坠简补正》,《图书季刊》,2卷1号,1935年。劳榦:《敦煌汉简校文》,《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商务印书馆1949年。陈梦家:《汉简缀述》,中华书局。伏见充敬:《汉晋木简残纸集》一、二(书迹名品丛刊),二玄社1966年。陈直:《敦煌汉简释文平议》,《摹庐丛着七种》,齐鲁书社1981年,第275-331页。方诗铭:《敦煌汉简校文补正》,《秦汉史论丛》,第1辑,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322-337页。林梅村、李均明:《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文物出版社1984年;《楼兰尼雅出土文书》,文物出版社1985年。何双全:《敦煌汉简释文补正》,《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吴礽骧、李永良等:《敦煌汉简释文》,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年。
[75]陈梦家:《汉简所见居延边塞与防御组织》,《考古学报》,1964年第1期。不过,藤枝晃认为“侯长的级别低于侯官的士吏”,即“士吏”当为侯官的属吏,士吏级别比侯长高。亦备一说。见《汉简职官表》,第153页、168页注29、169页注37等。
[76]《屯戍丛残考释》,第145页。
[77]参考李岩云、傅立成:《汉代玉门关址考》,《敦煌研究》2006年第4期。
[78]前者可参劳榦:《释汉简中的“烽”》,《古代中国的历史与文化》,中华书局 2006年,第207-216页;贺昌群:《烽燧考》,载《贺昌群文集》,第一卷,商务印书馆2003年;李并成:《汉敦煌郡的乡里南境塞墙和烽燧系统考》,《敦煌研究》1993年第2期。后者有出土地“LA”、“LK”的争论,可参森鹿三:《李柏文书的出土地》,《龙穀史坛》,第45期,1959年;西川宁:《李柏书稿年代考》,《东京教育大学教育学部纪要》,8期,1967年;藤枝晃:《楼兰文书劄记》,《东方学报·创立四十週年记念论集》,41册,1970年3月;侯灿:《李柏文书出土于“LK”说》,《新疆社会科学》1984年第4期;片山章雄:《李柏文书的出土地》,《中国古代的法与社会》,汲古书院1988年(又,侯灿曾发表关于片山文章的跋文,载《西域研究》,1999年第3期);余太山:《关于“李柏文书”》,《西域研究》1995年第1期。
[79]王国维:《东山杂记·简牍出土之事》,载《王国维学术随笔》,赵利栋辑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46页。
[80]见《王国维全集·书信》,中华书局1984年,第306页。
[81]王国维:《最近二三十年中中国心发见之学问》。
[82]此法得到陈梦家先生发扬广大,可参考其着作《汉简缀述》。
[83]见《流沙坠简后序》。
[84]王国维:《东山杂记·斯坦因所得长城故址汉简》,载《王国维学术随笔》,赵利栋辑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42页。
[85]分见《流沙坠简》第101、257、105页。所谓“木理”即木牍之纹理特徵。
[86]出土简牍特别是简牍文书的缀合与编连,是简牍整理研究中非常重要的工作。谢桂华先生将断简缀合分成五个阶段,简册编连分成三个步骤,非常具有操作性和啓发意义。详见《二十世纪简帛的发现与研究》,《历史研究》2003年第6期。
[87]《流沙坠简》中补遗、附录等部份,也按照此原则撰写。
[88]见劳榦《居延汉简·考释之部》、永田英正《居延汉简研究》、李天虹《居延汉简簿籍分类研究》等着作。
[89]“二重证据法”在中国古史研究中的重要价值和意义,沃兴华、胡厚宣、吴怀祺、黄永年、李学勤、陈其泰、沃兴华等先生多有论述,见沃兴华:《论王静安先生的二重证据法》,《历史教学问题》1986年 2期。胡厚宣:《王国维的“二重证据法”》,《历史教学问题》,1988年第3期。吴怀祺:《王国维的二重证据法和古史新证论》(《河北学刊》,1987年第5期)、《中国近代考据学和王国维的“古史新证”》(《北京师範大学学报》, 1989年第1期)。黄永年:《论王静安先生“二重证据法”的历史地位》,《王国维学术研究论集》,第三辑,华东师範大学出版社1990年。李学勤:《“二重证据法”与古史研究》,《清华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陈其泰:《王国维“二重证据法”的形成及其意义》,《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05奶奶地4、5期。另外,冯胜君先生《二十世纪古文献新证研究》(作者博士论文修改而成此书,齐鲁书社2006年),亦有大量论述。
[90]参曹峰、裘锡圭:《“古史辨”派、“二重证据法”及其相关问题——裘锡圭先生访谈录》,《文史哲》2007年第4期;裘锡圭:《中国古典学重建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载《中国出土古文献十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页。
[91]参李学勤:《“二重证据法”与古史研究》,《清华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92]清代学者王鸣盛曾使用过此方法。他指出:“独处一室,覃思史事,既校始读,亦随读随校……又搜罗偏霸杂史、稗官野乘、山经地志、谱牒簿录,以及诸子百家、小说笔记、诗文别集、释老异教,旁及于钟鼎尊彝之款识、山林冢墓、祠庙伽蓝、碑碣断缺之文,儘取以供佐证。”见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序》(黄曙辉点校),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
[93]李学勤:《“二重证据法”与古史研究》,《清华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94]张春树:《八十年来汉简的发现、整理与研究》,《简帛研究》,第3辑。案,张先生原文曰:“汉简与汉简研究便逐渐成为一般人所谓的‘显学’,而与‘甲骨学’、‘敦煌学’并为近世之三大显学。”我们将“汉简与汉简研究”拓展为整个“简帛学”学科,相信张先生当同意此说。
[95]王国维:《最近二三十年中中国心发见之学问》。
[96]陈寅恪:《陈垣炖煌劫余录序》,《金明馆丛稿二编》,三联书店2001年,第266页。
[97]王国维:《最近二三十年中中国新发现之学问》。
[98]关于此方面,容后另撰文论述。
[99]高敏:《评[日]堀毅着<秦汉法制史论考 >》,《郑州大学学报》,1991年第6期。
[100]《<观堂集林>序》中指出:“最近歙县程易畴(瑶田)先生及吴县吴愙斋中丞……其规模大于程君,精博过于吴君”。又,此《序》为罗振玉具名、王国维代撰之作。见王国维致蒋汝藻信函(1923年6月)。
[101]1942年,陈寅恪在为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原书名为《积微居小学金石论丛续稿》)所作《序》中指出:“自昔长于金石之学者,必为深研经史之人;非通经无以释金文,非治史无以证石刻。群经诸史乃古史资料多数之所汇集,金文、石刻则其少数脱离之片段,未有不了解多数汇集之资料,而能考释少数脱离之片段不误者。”与此类似,王国维先生研究简牍帛书材料,亦必是经史、小学兼通,才可达到左右逢源、融会贯通、不蔓不枝、恰如其量的境界。
[102]顾颉刚先生说:“静安先生在廿余年前治哲学,文学,心理学、法学等,他的研究学问的方法已经上了世界学术界的公路……对于商代甲骨、周秦铜器、汉晋简牍、唐人写本、古代生活、种族历史,社会制度 ……用的方法便是西洋人研究史学的方法。”见《悼王静安先生》,《中国文化》,第11期,1995年。
[103]杨树达先生指出:“静安长处,在能于平板无味、事实罗列中得其条理,故说来躁释矜平,毫不着力。前儒高邮王氏有此气象,他人无有也。”见《积微居回忆录》,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73页。徐中舒先生指出:“必本于新材料与旧材料完备齐集之后,然后加以大胆的假设、深邃的观察、精密的分析、卓越的综合,务使所得的结论,与新材料、旧材料恰得一个根本的调合。”见《静安先生与古文字学》,《文学週报》,第5卷1、2期合订,上海开明书店,1927年。
本文刊于《南方文物》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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