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单育辰:始皇廿六年诏书“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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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单育辰:始皇廿六年诏书“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补论


始皇廿六年诏书「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补论
单育辰
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
〈始皇廿六年诏书 〉是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所颁布的一条的诏书,历代多有着录,现今也常有实物出土。[1]其文如下:
廿六年,皇帝尽并兼天下诸侯,黔首大安,立号为「皇帝」,乃诏丞相状、绾: 「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
此铭文虽然短小,却蕴含了不少史事。早在隋代,颜之推已依此解决了《史记》中的文字讹误,《颜氏家训·书证》云: 「《史记·始皇本纪》:『二十八年,丞相隗林、丞相王绾等,议于海上。』诸本皆作山林之『林』。开皇二年五月,长安民掘得秦时铁称权,旁有铜涂镌铭二所……其『丞相状』字,乃为状貌之『状』,爿旁作犬;则知俗作『隗林』,非也,当为『隗状』耳。」[2]诏文中的「皇帝」、「黔首」,前人也多已指出可与《史记·秦始皇本纪》中「丞相绾、御史大夫劫、廷尉斯等皆曰:『……臣等昧死上尊号,王为秦皇。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称曰朕。』王曰:『去泰,着皇,采上古帝位号,号曰皇帝。他如议。』 」及「更名民曰黔首」相印证。
但其中「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一句应如何理解,长期以来,却一直众说纷纭。依笔者所见,近来专文对「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进行释读的有以下四种:
(一)是骈宇骞先生断为「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并根据湖南湘潭新发现的北宋嘉祐元年铜则的铭文「铜则重壹伯(百)斤·黄字型大小」,[3]对〈始皇廿六年诏书〉中的「则」有新的认识。他说:「由此我想到始皇廿六年诏书中的『则』,应当就是铜则之『则』,是标準权器的名称。『法度量则』,就是『法度量权』(或『法度量衡』)。」 [4]
(二)是孙常叙先生断为「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他说:「『法度量则不壹』的『则』是实词……是器样或样器——标準器,有标準的意思。那么,『法度量』就成了『则』的定语。」[5]
(三)是张文质先生断为「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并解释说:「『则』字为假设连词……法字是度和量的定语,析言之即法度和法量」。[6]
(四)是王辉先生断为 「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 」,其说为:「『法』本应作动词理解,意为效法 ……『则』用作名词,所谓 『法则度量』,就是(提)供天下效法、参照的度量衡标準器。」[7]
至于在文章中捎带对「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释读的,为数甚多,且歧异颇大,但其论证多只一言两语,我们将要对上揭四种说法的批评基本适用于它们,为节省篇幅,这裏就不具引了。[8]
我们认为(三)、(四)两说从语法和语言习惯上看明显是有问题的。孙常叙先生在其文中已驳议到:「如果把『法』理解为『法定的』,则与始皇诏『不壹』相抵触,因为既是法定的就不能不一。如果把它看作动词,则『法度量』动宾关係只说一事,与『尽始皇帝为之』相矛盾。」其言甚是。这裏我们再补充一点意见:(三)的问题还在于古代从无在「度、量」这些衡制前用「法」做定语之例(古书常见的「法度」乃两个近义名词组成的并列结构);(四)把「法」理解为「效法」,于其前又补充了「提供」一词,更难免有增字解经之嫌。
相比起来,(一)、(二)两说缺陷较少,但骈、孙两位先生的释读也是互有得失。依我们的理解,「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若严格标点的话,应为:「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其中「法、度、量、则」是四个为并列关係的名词,下面结合(一)、(二)两说做一些具体解释:
诏文中的「法」,孙常叙先生认为是名词,甚是,但他解释「法」的意义为:「这个『法』就是《管子·七法篇》 『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 』的『法』,是指计量器说的。」我们于此有不同意见,说详下。诏文中的「度」和「量」在典籍中常用为名词,此处无需多谈。诏文中的「则」,骈宇骞先生与孙常叙先生认为也是名词,但二位先生的解释尚有差异。骈宇骞先生把「则」理解为「标準权器的名称」,与「法」、「量」、「则」为并列关係;[9]而孙先生把「则」理解为「準则」,「法」、「度」、「量」三个字是「则」的定语,认为「法度量则」即「法」、「度」、「量」的「标準器」、「标準」。我们认为,骈宇骞先生把「则」理解成与「法」、「度」、「量」为并列关係的说法是正确的,因为若按孙先生的理解,「法度量则」在古时应写为「法度量之则」,是不大可能省略掉助词「之」的。而尤可助成骈先生之说者,则为与〈秦始皇廿六年诏书〉处于同一时代的《荀子》,「法」、「则」、「度」、「量」四字常常连用,如:
(1) 《荀子·荣辱》:「循法则度量、刑辟、图籍,不知其义,谨守其数,慎不敢损益也。」
(2) 《荀子·儒效》:「志意定乎内,礼节修乎朝,法则度量正乎官,忠信爱利形乎下。」[10]
(3) 《荀子·富国》:「今亦以天下之显诸侯诚义乎志意,加义乎法则度量,箸之以政事,案申重之以贵贱杀生,使袭然终始犹一也。」
其中的「法则度量」都是并列关係的名词,即同于〈始皇廿六年诏书〉的「法度量则」。
其实与《荀子》、 〈始皇廿六年诏书 〉「法则度量」、「法度量则」文法及意义相近的词例在古书中还有不少,现略加以徵引:
(4) 《国语·周语·单穆公谏景王铸章》:「律度量衡于是乎生,小大器用于是乎出,故圣人慎之。」
(5) 《商君书·君臣》:「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
(6) 《韩非子·守道》:「今天下无一伯夷,而奸人不绝世,故立法度量度量信则伯夷不失是,而盗跖不得非。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
(7) 《史纪·秦始皇本纪》:「收天下兵,聚之咸阳,销以为锺、鐻,金人十二,重各千石,置廷宫中。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
(8) 《史纪·秦始皇本纪》:「王者制、立、物 、轨,壹稟于六律,六律为万事根本焉。」
(9) 《淮南子·主术训》:「故法律度量者,人主之所以执下,释之而不用,是犹无辔衔而驰也。」
(10) 《汉书·景帝纪》:「九月,诏曰:『法令度量,所以禁暴止邪也。』」
(11) 《三辅黄图》卷一:「销锋镝以为金人十二,以弱天下之人,立于宫门。坐高三丈,铭其后曰:『皇帝二十六年,初兼天下,改诸侯为郡县,一法律,同 度量。』」[11]
其中例(11)显然是解释例(7)「金人十二,重各千石,置廷宫中」的,且与〈始皇廿六年诏书〉文例极近。由此可以看出,骈宇骞先生把「法度量则」理解成四个为并列关係的名词,是十分正确的,但其中的「则」并不一定非像他理解的那样,要和北宋嘉祐元年铜则中的「则」对比,因为北宋铜则的「则」的用法偏晚,与秦代度量衡制度衔接不上;而「法」字也不见得要像孙常叙先生那样认为是「计量器」,因从其所引的《管子·七法篇》「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的「法」来看,此处的「法」明显指现代汉语裏「法则」意义的「法」,而非指计量之器。[12]由(4)—(11)诸例可以看出, 〈始皇廿六年诏书 〉「法、度、量、则 」的「法」和「则」,可以有广义与狭义的两种理解:广义的理解即同于上揭各例的「法」,泛指秦帝国的所有的法律(「法」)、令则(「则」);狭义的理解可能仅指关于度量衡制度及与此制度相关的商品储存、买卖等方面的法律(「法」)、令则(「则」)。
接下再看「不壹歉疑者」,「不壹歉疑者」是修饰前面的「法、度、量、则 」的,学者多把它标点为 「不壹、歉疑者」,这样也不尽準确,如果严格施以标点的话,应为「不壹、歉、疑者 」,「不壹」指旧时各国的度量制度杂乱不齐一;「歉」,有一些学者读为 「嫌」,认为其中的「嫌疑」是一个词,其实从诏文绝大多数铸、刻为「歉」来看,「歉」应用为本字,其义为缺少、不足[13];「疑」指可疑。这样,整篇诏书可重新标点如下:
廿六年,皇帝尽并兼天下诸侯,黔首大安,立号为「皇帝」,乃诏丞相状、绾:「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
翻译成现代汉语就是:
秦始皇二十六年,秦始皇把天下诸侯都兼併了,百姓非常安定,秦始皇设立其称号为「皇帝」,于是对丞相隗状、王绾下诏说:「法律、度、量、令则中有不壹齐、缺歉、可疑的,都明确统一起来。」 [14]
应该指出的是,史树青、许青松二先生在〈秦始皇二十六年诏书及其大字诏版〉一文略带解释〈始皇廿六年诏书〉时说:「『法度量则』是指法律、度量等制度」,他们又把相关文句断为「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并解释为:「把全国不统一而混乱不清的法律、度量和各种制度都明确统一起来。」 [15]虽然其断句尚不严格,但把诏书的「法」和「则」理解法律、制度与本文相类。杨宽先生在《战国史料编年辑证》一书中把相关文句断为「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并说:「〈瑯邪台刻石〉云:『端平法度,万物之纪』,又云:『器械一量,同书文字。』可知此诏所谓『法度量则』、『法度』乃指法制,『量则』乃指度量衡器。此与上引十二金人铭文作『一法律,同度量』,用意相同,亦即〈秦史皇本纪〉所谓:『法令由一统』、『一法度衡石丈尺』。」[16]虽然其把「法度」和「量则」看成是两个词组,但大意也与本文类同。目前笔者觅得的,与我们结论大致相同的文章,仅此两种。



[1] 〈始皇廿六年诏书〉的收录情况可参看国家计量总局、中国历史博物馆、故宫博物院:《中国古代度量衡图集》(北京:文物出版社,1984年),页44-45、页58-72;王辉:《秦铜器铭文编年集释》,(西安:三秦出版社,1990年),页107-132、图版:页98-157、页 174-184;丘光明:《中国历代度量衡考》(北京:科学出版社,1992年),页 188-205等。
[2] 王利器:《颜氏家训集解(增补本)》(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页455-456。
[3] 周世荣:〈湘潭发现北宋标準权衡器——铜则〉 ,《文物》1977年第 7期,页79-80。
[4] 骈宇骞:〈始皇廿六年诏书「则」字解〉,《文史》第五辑(北京:中华书局,1978年),页6。
[5] 孙常叙:〈则、法度量则、则誓三事试解〉 ,《古文字研究》第七辑(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页7-24;又载孙常叙:〈则、法度量则、则誓三事试解〉,《孙常叙古文字学论集》(长春:东北师範大学出版社,1998年),页303-310。
[6] 张文质:〈秦诏版训读异议 〉,《河北师範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2年第3期,第24~32页。
[7] 王辉:《秦铜器铭文编年集释》(西安:三秦出版社,1990年),页107-113。
[8] 如目前比较流行的《商周古文字读本》把相关文句断为:「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认为「法」的意思是「法度」,这裏用为动词,是「统一」的意思;把「则」理解为连词「那么」的意思。然而,这种解释的缺陷是明显的:因为「法」从来没有「统一」的意思;把「则」解释成「那么」于文义也十分勉强。参看刘翔、陈抗、陈初生、董琨编着,李学勤审定:《商周古文字读本》(北京:语文出版社,1989年),页174-175。
[9] 按上揭孙常叙文引陶斋秦石权拓本李葆恂跋引端方说已言:「法度量则为四器」 。又,骈宇骞先生在此文中只着重说解了「则」的含义,而对诏书其他部份论述较少,故后来学者有时会产生某些误解,比如侯乃峰先生曾在「简帛研究」网上发表文章,其文虽然肯定了骈宇骞先生的整体见解,却认为把「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 断为:「『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认为:「即法度量衡制度,不壹者壹之,歉疑者明之。」(按,其中的下划线为原文所有)只把「度」、「量」、「则」三个字看成并列结构,这或许与骈先生的原义不符。侯乃峰先生文参看侯乃峰:〈《中国史话》误读秦始皇廿六年诏书铭文〉,「简帛研究」网, 2007年11月1日,http://jianbo.sdu.edu.cn/admin3/2007/hounaifeng002.htm。
[10] 此例上揭骈宇骞先生文已引。按,相同文句又见于《新序·杂事第五》、《韩诗外传》卷三、《韩诗外传》卷六。
[11] 「一法律,同度量」一句《水经注·卷四河水》引作「正法律,同度量」。
[12] 对骈宇骞及孙常叙先生的驳议又可参看上揭张文质及王辉先生两文。
[13] 参看宗福邦、陈世铙、萧海波主谝:《故训汇纂》(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歉」字条,页 1175。
[14] 与〈始皇廿六年诏书〉多同铸、刻于同一器物上的〈二世元年诏书〉:「元年制诏丞相斯、去疾:『法、度、量,尽始皇帝为之,皆有刻辞焉。今袭号而刻辞不称始皇帝,其于久远也,如后嗣为之者,不称成功盛德,刻此诏故刻左,使毋疑。』」其中的「故刻」即指〈始皇廿六年诏书〉,其中的「法、度、量」也应依同样的道理进行标点,不过此处省略了「则」字,紧接其后的「尽始皇帝为之」是「法、度、量」的修饰语。
[15] 史树青、许青松:〈秦始皇二十六年诏书及其大字诏版〉,《文物》1973年第12期,页14。
[16] 杨宽:《战国史料编年辑证》(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页1161-1162。
此文刊在《中国文字》新三十五期,2010年6月,第171-1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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