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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中国古代军事法渊源
现代军事法一般指调整国防与军事活动范围内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建设,确保国家法制的完整与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历来受到人们的重视。中国古代社会虽然没有明确的军事法概念,但用于调整军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却很早就出现了,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最早产生的法律之一就是军事法。古人常用“兵刑合一”、“刑始于兵”来说明刑罚的产生与军事紧密相联。我国古代军事法自春秋战国时开始形成,绵延两千年,直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向近代化转变。其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并有一套自己的理论,颇具特色。为了更好地研究古代军事法,沿波讨源是十分有益的。
我国最早的军事法规范出现于原始部落逐渐瓦解,种族国家形成并日益发展的夏、商、西周时期,即约公元前21世纪至前8世纪的所谓上古三代时期。部族战争是国家形成的主要动力。《史记·五帝本纪》卷首便言:“轩辕氏习用干戈,以征不享,诸侯咸来宾从。”轩辕氏胜炎帝于阪泉,擒蚩尤于涿鹿,被诸侯尊为天子,号为黄帝。“天下有不顺者,从而征之”。此后,启征有扈,汤伐夏桀,周武灭纣,战争史不绝书,古代军事法就在这些战争中产生了最初的萌芽。
据理而言,有军事活动出现,就会有调整参与这些活动的人员行为的规范存在。因此可以设想,在原始社会末期的部族征战中,某些军事法的规范就应该产生了(当然这还不是标准意义上的法律),然而证之于史却很困难。
《汉书·胡建传》载:“黄帝李法曰‘壁垒已定,穿逾不由路,是为奸人,奸人者杀’。”这是维护军营秩序的法令。
《尚书·大禹谟》载,禹征有苗,“乃会群后,誓于师曰:‘济济有众,悉听朕命……尔尚一乃心力,其克有勋’。”这是临敌作誓、宣布赏格的法令。
上述两条材料是见于现存史籍中最早的军事法的记载,史学界普遍认为其属后人伪托,不足为信。但是类似的军事活动中的约束性规范应当是存在的,只是历史遥远,无法证实。进入夏代以后,历史材料渐多。本文将主要依据《尚书》、三《礼》、《左传》等古文献,并适当结合文物材料,对夏、商、西周的军事法现象作一综合性考察。
一、主要军事法形式
军事法形式在这里指军事法律存在于何种形式之中。三代时的军事法主要有这样几种形式:
1.誓
誓是运用最普遍、军事法性质最鲜明的规范形式。《说文》:“誓,矢言也”;《礼记·曲礼》:“约信曰誓”;马融注《尚书·甘誓》:“军旅曰誓”。这些解释说明誓用于军中直言相约束。三代去古未远,神权天命和神明裁判思想占统治地位。人们遇大事,为表信用,常采对天发誓以明心的作法,古文献中的誓、盟、诅等都具有这个作用。誓也用于一般民事活动中,起保证作用,如“ zhenyi ”铭文中记载的牧牛作誓。但据《尚书》和《礼》记载,誓主要用于军中协调行动。除前引大禹作誓外,《尚书》中还有六誓,即《甘誓》、《汤誓》、《泰誓》、《牧誓》、《费誓》、《秦誓》。其中除《秦誓》是战后发布者外,余均在战前,由王或诸侯对部队发布。誓文一般不长,多由敌之罪状、作战要求和奖惩办法构成。下面举《甘誓》说明之,其他诸誓大同小异。
《史记·夏本纪》载,夏启称王,“有扈氏不服,启伐之,大战于甘,将战,作《甘誓》。”誓的全文为:“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唯恭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以上可见,誓有鲜明强烈的军事法规范性质。它用厚赏重罚来整齐队伍,驱使全军用命冲击,其强制和惩罚方面的作用类于今之军事刑法或战场纪律,因此在军事法诸形式中占有突出的地位。
2.诰、盟、约
诰,从言告声。《周礼·秋官·士师》:“诰,用之于会同”,即盟会时王对诸侯发布的指令。 《尚书》有《汤诰》、《大诰》、《康诰》、《酒诰》诸篇,还有与诰内容相同,但未用诰名的篇章,如《多方》、《梓材》篇。诰的内容有的是告知伐敌之由,约诸侯友邦来会同作战,如《大诰》;有的是将统治政策告知天下,如《康诰》、《酒诰》、《召诰》;也有的直言威吓,令其“勿不有功于国,勤力乃事”、“勿不道”,否则将“大罚殛之”、“勿之在国”,如《汤诰》。
盟,明月在上,皿字在下。《礼记?曲礼》:“莅牲曰盟”;郑注:“盟以约辞告神,杀牲歃血明着其信也”,实际上也是一种誓。盟有时用于民间,但更多地用于诸侯会同。盟与诰不同在于,诰是王对诸侯的命令,盟则表示诸侯间的平等意志。《左传》及出土文物(如《侯马盟书》)记春秋盟事甚多,而且仪式隆重,有比较复杂的盟书,推论三代时变必不可无,但目前尚无直接材料可证。
约,与盟类似。《周礼?秋官?司约》掌“邦国万民之约剂”。其六约为“治神、治民、治地、治功、治器、治挚”之约。其中“神约”,郑注:“谓命祀、郊社、群望及所祖宗也。夔子不祀祝融,楚人伐之。”《尚书》、《左传》记载因不祀、不敬祖先而引起争伐之事不胜枚举。《司约》:“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若有讼者,则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或杀”。这说明约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和法律约束力,违者要受到惩罚。
综上所述,可见诰、盟、约都含有军事法的内容。它们的作用是调整王与诸侯、诸侯与诸侯(实际上是各部族)之间的军事、政治、经济关系。就形式、作用和某些内容而言,它们与现代国际条约有类似之处(不同在于现代国际条约是主权国家之间订立,不存在天下共主),因此视为广义的军事法之一。
3.礼
礼是三代时重要的军事法形式之一,同时又是军事法最重要的原则,内容最丰富。礼,古字为,甲文、金文作等(《殷墟书契前后编》),表示以玉祀天神、祖先之意。《说文》:“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所以礼最早的意义为同族祭祖的活动及与之相关的行为规范、习惯制度。由于天是最神圣的,所以祭祀也是最神圣的,起着沟通天地、人神的作用。随着种族制国家的建立和发展,团聚本族以共同对外显得更加重要,礼也就日益紧密的同政权相结合并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礼者,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左传·隐公十一年》)“班国治军,非礼不行……”(《礼记·曲礼下》)都说明礼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可以说离开了对礼的了解,就无法理解三代时的军事法。
夏礼、商礼由于年代久远,文献无征,周礼材料则较多。周武王灭商后,周公东征平定三监之乱,封邦建国,建立了新的统治秩序。周公在总结历史经验之后,“制礼作乐”、“制周礼”(《尚书·大传》),形成了后人说的礼制。周礼分吉、凶、军、宾、嘉五个部分,军事法规范多集中在军礼中,其他礼中也有一些。 礼对军事活动作了尽可能详尽的规定,平时演习有田礼,战时作誓有誓礼,选官习射有射礼,诸侯会盟有盟礼等。
与礼相关的军事法形式还有“军刑”、“军禁”、“师禁”。《周礼·秋官·大司寇》:“以五刑纠万民……二曰军刑,上命纠守。”郑注:“命,将命也;守,不失部伍。”《士师》:“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五曰军禁……。”又:“以五戒先后刑罚,勿使罪丽于民。一曰誓,用之于军旅;二曰诰,用之于会同;三曰禁,用之于田役。”郑注:“禁则军礼,曰勿干车,勿自后射之类也。”这几种规范内容差不多,都是禁令,违者有罚。
4.王令
前述誓、盟、礼等(尤其是礼),均以较为规范的形式出现,一般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而王令则往往是针对一时一事而发布的指令,一般称“命”或“令”。如文物中出现的“王大令五族戍臿”(《殷契粹编》1149),“勿废朕命”(《大盂鼎》)等。此外,先王指令遗留下来者称典、宪、彝、谟、遗训等,也对现实军事活动有一定的约束力。三代宗法社会中,王是天下共主,集族权、政权、神权和军权于一身,他的命令当然具有最高的效力,因此根据广义法律观,王令可以说是一种重要的军事法形式。
二、军事法的主要内容
誓盟诰礼等内容庞杂,每种形式内不仅包括多种军事活动内容,还包含许多非军事活动的内容。现代军事法学根据不同标准,将军事法内容划分为许多种类。为简便起见,我们将有关军事活动内容按军令、军政、军法三个系统进行划分,以便叙述分析。
军令系统指军队训练和作战的指挥系统。三代时军队多系部族成员组成,王是最高者,战争规模一般不大,作战方式也较简单,命令(也叫军令)直接传达道全军。《尚书》中所见王直接命令部队作战者有《甘誓》、《牧誓》;王通过司马命令部队者有《泰誓》;大诸侯发布命令者有《费誓》。礼和誓中可见到军事指挥权和杀伐权的象征――斧、钺。如《泰誓》:“师尚父左杖黄钺,右秉白牦以誓,号曰……。”《牧誓》:“王朝至于商郊牧野乃誓。王左杖黄钺,右秉白牦以麾。”有时王对亲近的诸侯赐以代天子征伐的权力,即赐以斧、钺等,《周礼》名为“九锡礼”。《尚书·西伯戡黎》载周文王最获得这种权力,遂称西伯。春秋时,实权在握的诸侯亦各自为往往逼迫周王赐九锡,以示其拥有天子的军事指挥权,如晋文公等。总的说,三代军队常备化程度不高,故军令系统的法规也就比较简单。
军政系统指国防和武装力量的行政系统。三代时调整这方面活动的规范主要是礼。现存礼书的记载为我们勾勒出西周时的情形。《周礼》以西周为乡遂出兵制,即在井田基础上的普遍征兵制。《天官·小宰》:“以官府之八成经邦治。一曰听政役以比居,二曰听师田以简稽。”郑注:“谓军政也。役,谓发兵起徒役也。比居,谓伍籍也,比地为伍。因内政寄军令,以伍籍发军徒役者,平而无遗脱也。简稽,士卒兵器簿书简阅也。稽,犹计也,合也。合计其士之卒伍,阅其兵器,为之要簿也。”简而言之,即征兵起役,出师田猎,皆有“八成”可依。“八成”中的“官成”,依贾疏,为官府之“成事品式,着于簿书文卷,可以案验者”,后人谓之格式,即今行政法规。这里可见最早的兵役法端倪。
《周礼·夏官·大司马》掌“以九伐之法正邦国”,为军政系统的主官,其下有司马、军司马、司兵、司戈盾、戎仆等属官。大司马平时掌治兵于田猎,大征战掌戒令,莅衅xin(衅)主及军器,作战时巡阵掌赏罚,返兵时相王吊劳士庶等。《牧誓》里记师尚父为司马,号令全军,可证司马在军政系统里地位很高。
军礼是军事活动的主要规范,包括这样一些内容:
田礼。平时演习之用,即蒐、苗、狝、狩之礼。《礼记·王制》:“不田曰不敬,田不以礼曰暴天物”,不田和暴天物都是可伐之大罪。因为讲武的目的不只是一般的练武,还有“明贵贱、序等列、顺少长、习威仪”,即团聚宗族,巩固礼治的作用,因此礼的规定十分细致。
射礼。选士封侯之用。射为六艺之一,有大射、宾射和燕射三种。射艺也不仅是一般的比试射箭,而是重在合礼、合乐,体现谦逊仁义的精神。射艺高超者,可参与祭典,受封为侯男等。
出师仪制。王出征为大师,要“辞庙、造祢、奉主车而行”。祢(ni),父之庙;主,社神。即将祖先和社神的牌位载于战车,以表示“恭行天之罚”。每过大山川和夜间宿营要祭奠这些“祖、社”神,企盼赐予平安。临战用命与否,要在“祖、社”神位前执行赏罚。出征前还有“造祃(MA)”礼,即向战神蚩尤祈求保佑胜利:“軷祭”礼,即向路神祈求一路顺利。此外还有誓礼、约礼、盟礼等。
礼不仅具有“设范立制”的作用,还有“惩罪罚过”的作用。它表现为设罪定刑的规范。这些规范有些由礼直接规定,有些由王或诸侯据礼而临时发布。它们共同构成了三代的军法系统。
军法者,军中惩罚之法也,其主要内容在现代多入于纪律条令和军事刑法中。三代时军法比较简单,存在于礼、誓、刑、禁里面。
军事活动主要是平时田猎和战时出征。人们在进行这两种活动前都要作誓,明定禁令刑罚,以相约束。田猎之誓,文献所记内容甚少。《周礼·夏官·大司马》记载,仲春振旅;“遂以蒐田,有司表貉,誓民。”郑注:“誓民,誓以犯田法之罚也。誓曰‘勿干车,勿自后射’。”田猎时,立表于田,“诛后至者”。又“群吏听誓于阵前,斩牲以左右徇,曰:不用命者斩之”等等。战时作誓较多,现存《尚书》六誓均为临敌之誓,请看其主要罪与罚:
不恭王命。恭是服从之意,恭命即服从命令。不恭王命的罪状为“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御非其马之正”;
弗用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无有攸赦”;
后至。“总尔众庶,与尔舟楫,后至者斩”;
弗勖。勖,勉励,努力之意。弗勖包括不“止齐”,不勇猛作战,擅杀投诚者。“今日之事……,尔所弗勖,其于尔躬有戮”;
兵器甲胄不备、伤牛马、越次追复、窃诱牛马臣妾、筑城材料及粮草供应不及,此则有“常刑”、“大刑”、“无余刑”等。
《尚书》诸誓的罪名设置体现了军中纪律和军事刑法最核心的目的,即迫使全军用命、服从指挥、整齐阵型去作战,并保证充足的后勤补给和稳定的后方。这些是作战胜利的最基本条件。其刑罚体现了战地刑罚的基本特色,即重赏重罚、快赏快罚,尤其强调重罚。“用命赏于祖”,是最高的奖赏;“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即戮汝”,是最重的处罚。短短这篇《甘誓》尽可概括古往今来千条万款战场纪律和军中刑法的核心精神。
违反军事法要受到追究。据《尚书》、《周礼》记载,王掌最高的刑杀权,其下则有司马和司寇分掌战时和平时的戒令。战时大司马权力尤大,巡阵视事而赏罚。另据金文记载,诸侯对周王要承担从征和接受调遣的义务,否则,将以不从王征罪论处。
《师旅鼎》铭文记载,“师旅众仆不从王征于方(鬼方)”被“雷使厥友弘以告于白懋父”,结果被判决罚铜三百锾,并要戴罪出征。这个例子说明西周时已有了初步的诉讼机关和程序。
以上主要依据文献记载对三代时的军事法形式与内容作了简单的描述,总来说还比较粗疏,原因在于历史极为遥远,很难见其细节。更困难的是文献材料的真实程度无法确定。记录上古史实的文献主要是《尚书》、三《礼》。《尚书》相传为孔子所删订,其时夏殷之礼已不足征,周礼也已经破坏。而且文献后经秦火,至汉时已是今古文杂糅,真伪难分。《周礼》本名《周官》于西汉末才问世,后人考订它最早也只能在战国时成书,亦难充分反映古制。《书》、《礼》的注释者都是汉以后人,其注释必然也带有本时代的印记。因此,这些文献记录的上古史实,成份复杂,半是传闻,半是推测,然后是理想化的描绘。尤其《周礼》叙述周制设官分职之详尽细密,显系后人之伪托,不可信实。但是根据考古发掘的文献材料印证和其他民族同类社会发展阶段的史实推论,文献记载的三代社会基本史实是可信的。
而且更重要的是,无论这些军事法的内容与形式对三代社会是真是伪,它对后来军事法的影响都是极为深刻的,它的基本精神和主要作法后代都沿用了下来,因此我们把它作为古代军事法的最早的渊源。
三、夏商西周社会条件对军事法的影响
根据前面的简单描述,我们可以看出萌芽时期的我国古代军事法有几个比较显明的特点;
1.深受神权天命观的影响。
初民将讨伐战争看作为代天行伐,出师必称“天命”“天罚”,三代皆无例外。盟、誓、诅都都要对天明心,以及出征载祖位社主于军中,造祃、衅(把牲畜血涂在器物上)兵器等做法,都表现出浓厚的天命崇拜。
2.强烈的宗法精神。
三代时期军事法与宗法紧密合一,主要表现在礼的地位和作用上。在军事法各种形式里,礼不仅是一种具体形式,尤其是基本指导原则。誓、诰、盟等都要根据礼的规定去发布和缔结,其处罚也要根据礼的规定去进行。在军事法所要调整的各种关系上,礼也起主要作用,尤其在军政系统中,礼就是唯一的法。根据礼,军权与族权完全合一,军事体制由此确立,天子、诸侯、卿、友邦之间在军事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得到确定。宗法精神对军事刑罚的影响也很鲜明。赏戮于祖、社之前,对不祀、不敬祖先的邦实行“天罚”,就是这种精神的表现。可以说宗法精神是三代军事法的核心精神。
3.不成文的习惯法占主导地位。
礼是军事法中的主导形式,是不成文的宗族习惯法。周公“制礼作乐”,就是将最主要的习惯法加以整理,使之更为规范化,因而成为后世“议事”之制。这种礼法或礼制只在上层贵族内部掌握,没必要也不可能形成完整系统的文字法典并公开发布。盟、诰、约等根据礼而制定,有一些是成文的,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两周金文中有这方面的内容),因为记载具体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起到作用,就必须成文、公布。《周礼》有司约、司盟,金文有司誓、司士等职官,反映当时已有管理这些文件的机关存在。当然也有某些誓、王令不成文,为一时一事而发,事过境迁,规范作用也就不存在了。
此外,这个时期的军事法还具有与普通法形式一致,内容混一,军民共用,重赏重罚等特点。因为比较明显,这里不再叙述。
军事法是总体法制的一部分,属于上层建筑。它的基本内容、形式和特点,取决于一个国家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程度。我国三代时期军事法是在人类文明刚刚开始时产生的,带着很多原始的印记,相当低下的法律发展和军事物质技术条件对它起着直接的决定作用。此外,我国奴隶制社会的特点对当时的军事法的鲜明特色也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要深刻理解中国古代军事法萌芽时期的特点,必须明确认识中国国家形成的独特的道路与方式。我国是在原始父系氏族没有发生充分分化的历史条件下进入文明时代的。国家形成的主要力量不是氏族内部的阶级斗争,而是各个氏族或部族之间的战争。夏商两代实际上还只是比较大和比较稳固的部落联盟。夏商族只是其中较强的部族,对下的统属关系并不稳定,各部族也是时降时叛。周人兴起,以武力灭商,东征至海边,控制了中原地区。周人用联姻和分封制将原来的松散联盟变成了相对紧密的政治、军事、邦交与血缘联系在一起的奴隶制国家。《尚书》、《史记》等文献明确地描述了这种情形。统治部族的习惯法国家化就是这种种族奴隶制社会条件的必然结果。因此我们说舍弃了礼就不能理解中国古代军事法的起源。
从法律方面对军事法的影响因素主要是统治部族的习惯法。统治部族掌握着国家的政权和军权,维护这种制度的宗法即自然演化为国法与军法。王与血缘最密切的贵族掌握最高的军令、军政和军事司法权。非成文的礼和依此而制定的盟、诰、约等规定了王与诸侯、诸侯与诸侯之间实即同盟部族之间的军事权利义务关系。依礼平时练武,战时在祖先面前宣誓,赏功罚罪,讨伐不敬祖先的异族。在这种条件下,军事法不可能从宗法中离分离出来。
从军事方面影响军事法的主要是低下的军事物质技术条件和部族战争的性质。三代时期,作战武器就是平时劳动用的木石工具和简易的弓箭。及至西周晚期,青铜兵器也未完全普及。战争规模不大,战法简单,没有必要和可能组建职业化程度较高的常备军。部族中的健壮男子在需要时都可稍经训练而参战,平时则不必脱离生产。《周礼》记乡遂兵制,《尚书·费誓》记军事后勤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军事活动的特点。平时寓兵于民借田猎以习武,战时征集本族成员,“大诰”天下,纠结友邦,共同出战。壮者勇斗,弱者和奴隶们供应军需充当杂役。这种物质条件决定了战争是全体部族成员的事情。此外,部族战争的性质也决定了参与军事活动的主体必然是全族成员。当时“国之大事,唯祀与戎” ,战争胜负决定着祖庙与全族成员的存亡,因此不能不倾族以赴,以死相拼。这些因素决定了军事法与普通法合一、调整全体部族成员的特点。
上述三代社会的各种社会条件决定了军事活动的全民性和宗法与军事法的合一性,决定了军事法这一专门调整国防和军事活动(其主体主要是军队)的法律的相对不发达的状态。我们把这段时期叫做中国古代军事法的起源或萌芽时期。春秋战国以后,随着铁农具和铁兵器的出现,社会结构、战争、法律都发生了巨大的质的变化,职业化程度较高的常备军普遍建立,军事学和法学的理论开始形成,专门用来调节军事组织和军事关系的军事法也就逐步独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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