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
今年初承陈松长兄赐赠《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一部,读之甚有兴味。本书简牍可以增加不少对汉代公文书格式新的认识。书末附有几篇相关研究,令人耳目一新。其中陈松长和周海锋合着〈「君教诺」考论〉一文尤其有意思。他们最后的结论是:
君教诺即请君给予教令批覆,「诺」字则是县令长吏表示同意认可的签署,这种签署多带有签署人的个人特徵,故文献中称其为「画诺」。(页330)
这个结论中,县令长吏教令批覆和画诺之说可从,但将画诺看成是签署,须要商量。
一. 画诺与签署有别
首先要说说日前偶读《居延新简》(中华书局,1994),发现有三简明显大书「教诺」二字(图一~图三),「教」字甚小,「诺」字甚大,原释文释成「教等上」和「教廿七日」,实误。新出的《居延新简校释》(天津古籍出版社,2013)释文仍旧,或仅添加了此《校释》特有的垂笔符号。对读这三简和五一广场东汉牍 (图四.1),不难发现「教等上」、「教廿七日」都应改作「教若」。[1]细查这几个若字字体甚大,部分笔划超出一简的左右侧,可见原本是一简册,超出的笔划原应在邻简上。从行气看,此字原本即书作「若」,无言旁。画若即画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图一 EPF22:559 简及局部放大 图二 EPF22:558 简及局部放大 图三 EPF22:574A 简及局部放大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图四.1 五一广场牍CWJ13:325-5-21及局部 图四.2五一广场牍CWJ11:101及局部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图四.3 五一广场牍CWJ13:263-68及局部 图四.4 居延新简EPT53.38 及局部颠倒
值得注意的是居延简EPF22:558、559、574A三简上的若字,在书写笔划结构特徵上和五一广场CWJ13:325-5-21牍(图四.1)以及陈、周文中提到的其它几件牍上若字,十分相似。第一,字形都特别大;第二,若字和简或牍上其它文字墨色笔迹不同,应该是文书抄好后,再另写若(诺)字;第三,居延简中带言旁的「诺」字很多(35.12+135.21、135.3+157.3、185.9、73EJT37:1139…),已发表的五一广场简牍上的「诺」字有五件作「若」(CWJ13:325-32、CWJ11:143、CWJ13:325-32、CWJ13:165A、CWJ13:325-2-9),三件作「诺」(CWJ11:101、CWJ13:306-2、CWJ13:263-68) (图四.2-3、图六)。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居延简160.9AB两面也有练习书写大大的「若」字 (图五)。《居延汉简甲乙编》、《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和《居延汉简(贰)》都将此字释作「若」,正确。若字前虽没有「教」或「君教」字样,但不难猜想习书者应曾看到文书上「君教若」或「教若」的若字特别大,练习时有样学样,也将若字写得比别的字大很多。
作诺解的若字在传世先秦典籍中比比皆是,也见于上博简〈柬大王泊旱〉:「王若(诺),将鼓而涉之」、《里耶秦简(壹)》简8-1430和《岳麓书院藏秦简(参)》简066、077等。诺字后起。云梦睡虎地、云梦龙岗、龙山里耶和岳麓书院藏秦简、江陵张家山、长沙马王堆、山东银雀山等汉初墓出土简帛中有若,却无诺字。由此不难推想西汉中至东汉存在的画诺之制,如有更早的渊源,所画之「诺」本当作「若」。后来加言旁的诺字出现,官吏画「若」可加上言旁,也可因习惯、惰性或慕古而仍书作「若」。三国以后,或许因为越来越讲究书法,又因用纸,空间大于简牍,便于挥毫,官吏可藉画诺,展露个性化的书法并防止他人伪冒。
简单说,三国以前的诺字虽已别笔另书,有了个人差异,可是这些差异比较像是人人笔迹之不同,还较难看出有炫弄个人书法或者刻意个性化的意图(图四.1)。比较带有刻意性的是带言旁又有印章缪篆意味的两个粗笔「诺」字(图四.2-3) ,其结字和笔法明显和牍上其它的字不同。它们是要炫弄个人书法或仅有意模仿结字方正的印章? 不易断言。另一较奇特的例子是出现在居延简日迹簿上。居延出土日迹简甚多,像简EPT53.38这样出现大大倒写的「若」字(图四. 4),实属仅见。[2]这一若字和简上内容是否有关? 如为对日迹记录的认可,为何倒书? 若字和简上内容可能根本是不相干的前后书写,因而不必顾及书写方向。因无其它简例可以参证,这里只能暂时存而不论,却不可看成是炫弄书法特徵。另有些文书明显由书手一体抄录,如五一广场牍CWJ13:306-2 (图七),完全看不出个人特徵。我相信这一牍并不是须要相关人员亲自署名和画押的草案或底案,而比较像是为了某种需要而另行抄製的副本。[3]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 有些诺字如前述居延简和五一广场牍CWJ13:325-5-21所见,结构特徵相当相似,尤其是草头下左折又右弯拉长而下的一笔与其说是个人的书法特徵,不如说是出于某种刀笔吏或文吏文化中久远的传统或习惯。我所谓的刀笔吏或文吏文化的某种久远传统或习惯,有很大成份是因以吏为师,吏职世袭而形成。大而言之,这包括处理日常行政的一般态度和倾向、特定区域或单位本身特有的习惯或传统、文武吏之别等等;小而言之,如行政中的惯用术语、书体、文书格式、个人或单位间的礼貌语词和敬称等等。更小而言之,如文书吏使用的各类书法(所谓八体),某些字的大小(如诺字(图七)、官吏署名)、笔划特殊的写法或尾笔刻意拉长(例如: 如律令的「令」字、告府的「府」字、某年的「年」字)都比较和刀笔吏文化传统有关,和个人关係较少。
秦汉地方行政和政治绝大部分操之于汉世所谓的刀笔吏或文吏,即使中央或地方长官非由曹吏出身,也很难不受这一传统的影响或束缚。这从贾谊和王充等人的评论,即可见其梗概。过去大家比较注意所谓的士大夫政治或文化,对构成绝大部份官僚人口的刀笔吏或文吏较少措意。如今秦汉地方行政文书大量出土,已有条件进一步研究这批文书製作者,也就是刀笔吏,或更具体地说,刀笔吏中书吏(包括尉、书佐、令史、史等)特有的文化。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图五 160.9AB 《居延汉简(贰)》 图六 吴竹简柒3197(1) 图七 五一广场牍CWJ13:306-2
接着要说画诺和签署概念本不相同,是两回事,不宜等同。秦汉时代的签署是指一人或相关的多人在公文书的草案上署写姓名,或姓或名,以表示何人起草、核校、抄写和总管文书作业等等,这比较多地表示对文书内容和作业流程负责,不表示最后的批准。画诺则发生在待批示的公文书上,由有权作批示的官长在提行的「君教」二字之下书一「诺」字,如同皇帝在臣下所奏文书提行的「制曰」二字之后书一「可」字,表示同意或准予备查-「知道了」。
或书「诺」或书「可」字,但不签个人的姓或名,在概念上和签署有别。以居延汉简、益阳兔子山西汉牍和五一广场东汉教诺牍上的署名来说,公文书凡须署名之处都明显先留空,再另笔补署官吏名字。这些补写的名,字形都较大,有些尾笔甚至明显刻意拉长,如居延简「啬夫成」、「肩水候房」、「甲渠鄣候护」的「成」、「房」、「护」字、益阳兔子山牍「兼掾勃」的「勃」字 (图八、图九.1)。我曾推测拉长尾笔的或为后世所谓凤尾诺的前身。[4]但这并不表示署名和画诺在概念上或在文书作业的程序和意义上原本是同一事。两汉简牍文书上画的诺字,迄今不见凤尾诺应有的「凤尾」特色,也就是说既未拉长尾笔,也没刻意在书体上展现个人风格,否则居延和长沙五一广场出土简牍上的诺字虽然出自不同人之手,不会在书写上隐隐然有若干相近之处,却又不同于一般隶书或篆书「若」字的笔划结构(表一: 若字比较表)。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表一: 若字比较表
将五一广场简牍文书的「君教诺」看成是带有个人特徵的签署,在概念上不无混淆了画诺和签署两事之嫌。迄今所见汉代文书中具有个人书写特徵的是存档底案或草案上的署名(图八、图九.1-2)。凡对外发送的文书,必据底案誊抄而成,抄誊的书手一般代主管及相关诸吏署名,主管不必亲署。
签署和画诺儘管不能等同,但有一点相似,即画诺也非必主管亲为。三国时,黄盖为吴石城县令,曾留下这样一个故事:
诸山越不宾,有寇难之县,辄用盖为守长。石城县吏,特难检御,盖乃署两掾,分主诸曹。教曰:「令长不德,徒以武功为官,不以文吏为称。今贼寇未平,有军旅之务,一以文书委付两掾,当检摄诸曹,纠擿谬误。两掾所署,事入诺出,若有姦欺,终不加以鞭杖,宜各尽心,无为众先。」初皆布威,夙夜恭职;久之,吏以盖不视文书,渐容人事。盖亦嫌外懈怠,时有所省,各得两掾不奉法数事。乃悉请诸掾吏,赐酒食,因出事诘问。两掾辞屈,皆叩头谢罪。
(《三国志・黄盖传》)
黄盖以有军旅之务,不擅文吏之事为辞,指示「一以文书委付两掾」,也就是将所有的文书工作委由两掾(疑指功曹掾和廷掾或五官掾)处理,自己根本不看出入的公文。「事入诺出」是说公文进出,即由两掾之吏代黄盖收文处理并画诺发出。石城县吏后来知道县长不看公文,渐渐懈怠为奸。黄盖后来被迫不时查看,才发现了两掾的不法。[5]
由此可知君教之下的诺字,可以出自地方首长,也可以出自首长属下的长吏如掾、丞之类。陈松长和周海锋已正确指出这一点。再如《后汉书・党锢列传》说:「汝南太守宗资任功曹范滂,南阳太守成瑨亦委功曹岑晊,二郡又为谣曰:『汝南太守范孟博,南阳宗资主画诺。南阳太守岑公孝,弘农成瑨但坐啸。』」李贤注引《谢承书》曰:「成瑨少脩仁义,笃学,以清名见。举孝廉,拜郎中,迁南阳太守。…是时桓帝乳母、中官贵人外亲张子禁,怙恃贵埶,不畏法网,功曹岑晊劝使捕子禁付宛狱,笞杀之。…宗资字叔都,南阳安众人也。…资少在京师,学孟氏易、欧阳尚书。举孝廉,拜议郎,补御史中丞、汝南太守。署范滂为功曹,委任政事,推功于滂,不伐其美。任善之名,闻于海内。」这两位太守也像黄盖一样,都是委任属下,託以日常庶政,自己或坐啸,或仅形式上画个诺。这样的画诺虽出自太守宗资之手,在当时人看来,其意义并不在于太守负起了政事责任,而是不自居政绩之美,推功于真正处决政事的名士范滂。
二.签署的新证据
长沙五一广场东汉司法文书木牍上,有完全相同令、丞、掾等分别在官衔下预留的空白处,以不同笔迹署名的现象。这些署名字迹较大,墨色不同,明显是文件抄好后补写的,可以视为秦汉文书签署制的绝佳新证据。
因为牍上官吏同名者有多枚签署笔迹可考,稍一比对,即可以看出凡同一人如丞优、掾畼、丞让、掾英的笔迹,基本上各自相同,无疑应分由他们自行签署(图九.2.1-5)。但也有临湘令丹的「丹」字和守丞晧的「晧」字笔迹十分相似,难以区辨,疑出同一人之手;换言之,也有可能由二人中之某一人签署了两个人的名(图九.3.1)。[6]比较可能的情况是守丞晧代临湘令丹署名,而不是县令代手下的守丞去署名。这种情形可以和前引黄盖之例互证。五一广场牍CWJ13:201-1A守丞晧三字以下,掾商的「商」字,狱助史护的「护」字和文件本身书迹无异,也不见特别留空,他们的名字比较不像是后来补签,而是由书手抄文件时一併抄出。牍CWJ13:305上「守丞护」的「护」字和「掾英」的「英」字以及牍上其它字迹相似(图九.3.2),即便不是同时,也很可能出自同一人之手。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图八 湖南益阳兔子山西汉牍J3-1正面及局部 张春龙先生提供
又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网站http://www.hnkgs.com/show_news.aspx?id=974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图九.1 居延汉简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1 CWJ13:325-1-103 2 3:325-2-9 3 3:325-5-21 4 3:143 5 3:165A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1 上图局部 2 上图局部 3 上图局部 4 上图局部 5 上图局部
图九.2.1-5 五一广场东汉牍及局部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1 CWJ13:201-1A及局部 2 CWJ13:305及局部
图九.3.1-2 五一广场东汉牍及局部
三. 走马楼吴牍上后书的「诺」字与不同形式的画诺
不论到底是谁画的诺,前文引述的例证都是文件上已存在画好的诺或若字,其实仍不易仅仅从墨色证明诺或若字必为后书。非常幸运,现在从其它简牍可以得到证明。走马楼吴简中有牍头大大写有「君教」二字,但诺还没画上的木牍文件(图十)。此件属嘉禾五年,由主记史即书吏栂抄好,并已由各承办的吏: 丞纪、如掾录事掾潘琬和典田掾烝若完成署名,署名中的纪、琬和若三字笔迹各异,理论上应是由他们自署。他们核校嘉禾四年的顷亩收米斛数以后,将称为「嘉禾四年顷亩收米斛数草」的文件备妥附呈,[7]準备请主官批示或画诺。这件牍无疑是一件附了草案等待批示或画诺,但还没批或画诺的草案。我以前曾指出凡承办的官和吏都得在公文草案上签署,最后才呈送主官批示。这一牍存在的状态应可以证明拙说,而「诺」或「若」字确实是在诸吏署名完毕,文件备妥呈上后,才由有权批示的人加上的。这样的文书存档底案在县衙遗址的井或窖中大量出土,可以说相当自然合理。
更有趣的是在走马楼出土类似形式的文书牍上,可以见到不少已经批示或画诺后的文件。所画的诺字,在字形上差别甚大,有些以粗笔大字写在「君教」之上,但笔划极简,已很不像若或诺字,反而像个符号或花押 (图十一~十四);但也有些似乎是自「若」字简化部件和笔划而成,例如: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图十六~十八)。
另在湖南郴州出土的晋简上还可以看见一种「乙」字状的符号(图廿.1-2)。这些「乙」状符号一则出现在「某年某月某日某吏省或白」字样的上方,和画诺的诺字出现的位置大致相同;二则从墨色看,乙字都不同于文件的本文,显係别笔另书,因此我曾推测它虽不像「诺」字,却有可能同样表示「同意」或「知道了」的意思。不过,学棣石昇烜指出「乙」或即「已」字更简化的写法,因为「已」字也可以出现在约略同样的位置,表示已核或已校。就字形来说,昇烜的说法或许更合适一些。这些写或画上的符号,不论笔划繁简或像不像诺字,都有一定的书写特徵。当时的僚属一旦看多了,应该能够淸楚辨别是哪位长官的手迹。
画诺表示长官同意僚属之所拟或所为,这和皇帝制曰可是同一制度,只是措词用语因皇帝和一般官府首长身份而有异。不论皇帝或一般官长如果有意见,就不是简单批个可或画个诺了事,而是具体批示例如「然考人当如官法,不得妄加毒痛」多达十三字的意见。(图十九)。[8]又居延汉简68.96「一人积茭亭北。君教[使]亭卒茭,毋[候]」云云,[9]也明确提到君教可以是有具体内容的指示:「[使]亭卒茭,毋[候]」。有些在教诺之后,仍别笔批示了意见如前引EPF22:558「到,方议罚」。同样的情形也见于皇帝对臣下奏章的批示,有时不仅仅批个「可」字,而是批上具体指示,两汉书中其例极多,无劳赘举。
此外,须注意《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柒)》牍2124(1) (图十五)有另笔的「重校」、「已核」的墨书记录。这些字样应该是承办的吏在公文处理流程中加上的,如同图十二牍上端的「已」字,并不是最后的批示;最后的批示是叠写在君教二字上状似花押的符号(图十一~十二)。由此可知,藉着画诺,主官可以表示知道或同意,也可以不画诺而积极地批示出意见,或者可以既画诺字,在表示同意属吏所拟之外,又有所指示或说明。情况应是多种多样的。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图十 简40-1 图十一 简41-1 图十二 简40-2及局部放大
以上见《湖南出土简牍选编》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部分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图十三 1-4850(1) 图十四 1-4379(1) 图十五 7-2124(1) 图十六 4-1550
以上见《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 (肆)、 (柒)上》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图十七 简46图十八 简44 图十九 简45
以上见《湖南出土简牍选编》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部分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图廿.1-2 《湖南出土简牍选编》
这里必须一提的是以上图十七和十八牍左上端大大的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和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字,王素主张读为「若」、「诺」,胡平生则举《草字编》中的例证,认为应释为「曹」。[10]私意以为王说较可取。
第一,稍查《草字编》所收和走马楼吴简时代较接近的《急就》皇象本、司马懿、王献之等曹字字例,即可发现它们的字形、笔划结构、运笔转折和吴牍所书其实有异,非同一字(图廿一);
第二,胡先生曾举两件孔好古(August Conrady)书中所收楼兰文书上「功曹」二字字例(C.P.33.1、C.P.24),证明「曹」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字和吴牍所书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字字形相同,因此应释作「曹」。经查孔氏原书并向胡先生求证,发现编号C.P.24的一件不见于原书,编号或出处必有误;另一所释「功曹」二字出现在两张信纸上(C.P.33.1),据原图版,释「功曹」二字应可从。楼兰信纸上这一曹字确实和《草字编》所收王献之和司马懿等书曹字相近,[11]但私意以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和吴牍上的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走笔有异。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竖笔向下连笔右弯,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竖笔向下朝左撇,停顿,另起笔朝右而后连笔下转。又楼兰信纸绉折特甚,造成图版很多很深的阴影,阴影往往和笔划难分。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字尾笔是否又向左折下,从图版上不易确认。因为如果看成曾折下,其转折处笔势不无憋扭。折不折下虽然无妨其释为曹字,却令我视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为同一字,有所不安。如果比较肩水金关汉简、王献之、司马懿和《急就》皇象本的曹字,则知曹字竖笔向下连笔右弯,末尾稍带上,再点最后一点或一笔,并不朝下左撇(参图廿一)。
第三,没有任何传世或出土文献可以证明,秦汉魏晋官衙诸曹有批一「曹」字当批示的方式。对此,胡先生自己也承认无例可证,他「还无法作出圆满的解释」;[12]
第四,如前文所説,画诺之制或有一个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原或按制度规规矩矩书一「若」或「诺」字,如同皇帝批可即书一可字。后来「诺」字不再一板一眼,撇捺或走笔如画,因此被称为「画」诺; 其有拉长尾笔如凤尾者,即名为凤尾诺,有的则精省「若」或「诺」部件笔划,略具其形,成了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等,更有些甚至变得根本不像诺字,成了符号。本文图十一~图十四各牍上方顶端所画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可为其例。这反而和后世例如宋高宗的花押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图廿二)较为接近。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1. 塞曹2. 功曹3. 王献之4. 司马懿 5. 皇象本 6. 功曹 7 8 9
73EJF3.65 73EJD.285A
图廿一.1-2出自《肩水金关汉简(伍)》、3-5出自《草字编》(文物出版社1989) 、6出自孔好古原书编号33.1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图廿二 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藏宋高宗赐岳飞手札末尾「付岳飞」三字下有高宗的花押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四. 「无长吏使者」解
趁便一提,前引湖南益阳兔子山西汉牍J3-1(图八)有一句「无长吏使者」
不太好理解。谨先录全牍释文如下:
(1)鞫:勋,不更,坐为守令史署金曹,八月丙申为县输元年池加钱万三千临湘,
勋匿不输,即盗以自给。勋主守县官钱,臧二百五十
(2)以上。守令史恭劾。无长吏使者,审。
(3)元始二年十二月辛酉益阳守长豊守丞临湘右尉[临]兼掾勃守狱史胜言:数罪,以重爵减,髠钳勋为城旦,衣服如法,驾(加)责如所主守盗,没入臧县官,令及
(4)同居会计、备偿,少内收人,司空作。
日前读《居延新简》,赫然发现兔子山牍此句在使、者二字之间,依当时的惯用术语,应曾省去或漏书一「劾」字;加一劾字,全句即更明白畅通。《新简》在劾状文书中曾反覆出现如下的语句:
1. 迹。以此知而劾。无长吏使 (EPT27:22)
2. 状具此 (EPT43:192)
3. 遣逐捕未得。以此知而劾。毋状长吏使劾者 (EPT43:311)
4. 不候望。利亲奉诏不谨不敬。以此知而劾。时 (EPT52:222)
5. 毋长吏使劾者。辞具此 (EPT52:221)
6. 以此知而劾之。毋它状╱ (EPT56:376)
7. 革橐一,盛糒三斗,米五斗。骑马兰越隧南塞天田出西南去。以此知而
8. 劾。无长吏教使劾者。状具此 (EPT68:28) (图廿三.1)
9. 越塞天田出入。以此知而劾。无长吏使劾者。状具 (EPT68:39) (图廿三.2)
10. 此。 (EPT68:40)
11. 四两。以此知而劾。无长吏使劾╱ (EPT68:52)
12. ●状辞曰:公乘居延中宿里年五十一岁姓陈氏
今年正月中府补业守候长署不侵部主领吏
迹候,备寇虏盗贼为职。迺今月三日壬寅居延常安亭长
王闳、闳子男同攻虏亭长赵常及客民赵闳、范翕等
五人俱亡。皆共盗官兵,臧千钱以上,带大刀、剑及铍各一
又各持锥、小尺白刀、箴各一,兰越甲渠当曲隧塞,从河
水中天田出。案:常等持禁物,兰越塞
于边关徼逐捕未得,它案验未竟。以此
知而劾。无长吏使劾者。状具此 (EPT68:68-76)
13. 以此知而劾。无长吏使劾 (EPT68:155)
14. 者。状具此 (EPT68:156)
15. 关徼逐捕未得。它案验未竟。以此知而劾。毋长吏使劾者。状具此(EPF22:362)
(图廿三.3)
16. 越塞于边关徼逐捕未得它案验□□□□□□毋长吏使劾者 (EPF22:363)
17. 而劾之。状具此 (73EJT1:51)
18. 以此知而劾之。毋它状 (73EJT24:712)
19. □昌右手□一所。以此知如劾之。状具 (73EJT32:51)
20. 衣不堵。以此知而劾□ (73EJT34:24)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
图廿三.1 EPT68.28局部 图廿三.2 EPT68.39及局部 图廿三.3 EPF22.362及局部
从以上引录的残文不难看出「无(毋)长吏使劾者」是汉代劾状文书的惯用术语。在「以此知而劾」之后接「无(毋)长吏使劾者」。前句虽有劾字,后句一般并不省去劾字。在类似劾状的文脉下,兔子山鞫牍「守令史恭劾」一句之后,接着的「无长吏使者」应是同一术语,唯于「使」和「者」之间省去或漏了一「劾」字。补一劾字,语意更淸楚: 表明守令史恭劾告署金曹的勋一事,是由恭自主自发,而非受上级长吏的「教」或唆使而后为之。李均明先生曾解释EPT68: 76「劾无长吏使」一句:「汉代劾状中屡见”劾无长吏使”一语,指起诉行为不是受上级官员的唆使而产生。」[13]其说正确。可以补充的一点是,上举第7例谓「无长吏教使劾者」多一「教」字,「长吏教」指长吏的教令或上级的命令,语意尤为清楚。唯李先生断「劾无长吏使」为句,据前文所引居延简诸例及兔子山鞫牍,「劾」应是前句「以此知而劾」的末字;其后「无长吏使」应补「劾者」二字而成句,作「无长吏使劾者」。如此前后文句即通顺。
为什么劾状和鞫文书中都有「无长吏使劾者」或「无长吏教使劾者」这样颇为一致的声明或用语? 是一个相当耐人寻味的问题。严耕望先生曾指出秦汉地方郡县行政的一大特色即在地方官权重,人事、司法、财赋、军事和行政大权集于一身。地方官员和属吏之间又每每义同君臣,长官所嘱,僚属甚难违抗。在这样的环境里,地方长官不难唆使僚属劾告某人犯罪或以己意左右司法,鱼肉地方,甚至排除异己,製造私人或地区性势力。
秦汉朝廷为防止长官与僚属勾结,一方面规定官吏连署连坐,不可独断独行,集体负责,另一方面又希望他们相互牵制,防堵私人或集团势力的形成。劾状和鞫文书中声明「无长吏使劾者」,是属吏如令史之流,表明自己劾告某人之罪或审讯后,确认某人罪行,依法论刑,乃依职责行事,不曾受长官教唆或左右。但这种看来奉公守法的表白,多半是公文中不能不有的一句套话,比较多地反映了统治者的期望和要求,不一定能反映实际的情况。
实际情况可能正相反。两汉书中不论中央或地方官「讽」、「使」、「唆使」、「教」、「令」所属诬告、构陷、贿赂、开脱他人的例子不胜枚举。法律虽然规定教唆者和犯法者同罚,更对「诬告」和「教人上书枉法」加重治罪,实际上教唆者常常势尊权重,被教唆者受制于人,不免沦为替罪羔羊。由此不难想像「无长吏使劾者」较像空话。这话在劾文书中越被强调,其实越反映了现实上「长吏使劾」情况的严重。政治或行政口号多与现实有违,思古想今,其不然乎?
另外不能不指出的一点是「无长吏使劾者」这样的话并未见于迄今可考秦或汉初的劾状或奏谳书。岳麓秦简和张家山汉初简都有不少和劾告或鞫有关的内容,但至今完全不见相同或类似的语句。长官教唆手下犯罪的事,其实早已有之。例如张家山《奏谳书》案例十六「淮阳守行县掾新郪狱」案,就是关于一位汉初县令如何唆使舍人杀掉自己所不喜的狱吏。负责追捕的校长等人逮捕到杀人犯,却因得知是奉县令之命杀人,即将人犯纵放。由此不难推想「长吏使劾」等等不法的情况在汉初应该已有,后来可能趋于严重。因此到武帝中期至东汉初,也就是居延汉简涉及的时代,劾状和鞫这类司法文件中才出现了「无长吏使劾者」或「无长吏教使劾者」这样要求司法官吏表态,却未必有效的声明。
当然,我们也必须考虑到目前可考的秦和汉初劾状和奏谳书多为摘录或残件,原来未必没有「无长吏使劾者」之类的话。这类文句或者刚好都残失了,或者因为属于套话而于摘抄时删去。这些可能性都存在。情况到底如何,有待今后更多的材料和进一步研究才好判定。
后记: 老友刘增贵兄和学棣刘欣宁、高震寰、石昇烜曾提供资料和珍贵的意见。衷心誌谢。唯一切仍然存在的错误,概由作者自负。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6年9月24日16:59。)
[1]日本学者仲山茂早已指出应作诺字,请参仲山茂,〈汉代における长吏と属吏のあいだ―文书制度の観点から―〉,《日本秦汉史学会报》3(2002),页13-42。仲山茂文由刘欣宁见示,谨谢。
[2]这一简由学棣石昇烜检示,谨谢。
[3]在文书底案或草案上亲自签署之制,请参拙文,〈汉代简牍公文书的正本、副本、草稿和签署问题〉《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82:4(2011),页601-678。这种在草案上签署之制目前已由长沙五一广场出土东汉文书牍证实,参本文附图9,简40-1。此牍有各官吏的签署,牍末附有「四年亩收斛数草」,可证此牍即某种所谓的「奏草」,私意以为也是所谓的「案」。近年李均明、沈刚先生对吴简中草刺类文书和所谓的草有更精细的研究,颇可参考。参李均明,〈走马楼吴简”草刺”考校〉《走马楼吴简研究论文精选》,页1099-1104;沈刚,〈吴简所见孙吴县级草刺类文书处置问题考论〉《走马楼吴简研究论文精选》,页1117-1132。
[4]邢义田,〈汉至三国公文书的签署〉《文史》第3辑(2012),页164-165。
[5]这一条资料由学棣高震寰见示,谨谢。
[6]这种情形在走马楼三国吴简中也有。参邢义田,〈汉至三国公文书中的签署〉,页180。
[7]「草」字原释为「萆」,误。
[8]《湖南出土简牍选编》页359将「当」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字释成「尚」,不成辞。案此当字书写简省,看似尚,实即当。当字草书写法可参《草字编》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王羲之)、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王献之)、
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怀素)各例。释为当,文义即通。
[9]史语所简牍整理小组编,《居延汉简(壹)》(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4)。释文「[候]」本作「□」。按图版末一字右半残笔仍存,应可释为候。简68.114有「亭卒不候」之语,可参。
[10]参王素,〈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回顾与展望〉《吴简研究》第一辑 (北京:崇文书局,2004),页26-28;伊藤敏雄,〈长沙吴简の「叩头死罪白」文书木牍〉收入伊藤敏雄、洼添庆文、关尾史郎编,《湖南出土简牍とその社会》 (东京:汲古书院,2015),页35-60。伊藤释为若字。中文本见宋少华等编,《走马楼吴简研究论文精选》(长沙:岳麓书社,2016),页1167-1182;胡平生,〈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三文书考证〉《胡平生简牍文物论稿》 (上海:中西书局,2012),页396-400;又胡先生为证明此字为曹,在《长沙流域出土简牍与研究》(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页608-611以及《走马楼吴简研究论文精选》同文文后的「编校后记」,列举《草字编》和楼兰文书「功曹」的「曹」字写法为证,力证应为曹字,并认为「五一广场东汉简”君教诺”简牍,充分证明了将走马楼吴简考实文书中的”曹”字误释为”若(诺)”是完全错误的」(《精选》页1087)。按:胡先生所引《草字编》曹字字例皆晚于本文所引。曹字之释暂难同意。
[11]孔拉第除释出一「人」字,没释其它字;林梅村释作「舍人功甚」,也难通读。参林梅村编,《楼兰尼雅出土文书》(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页50。
[12]胡平生,《长沙流域出土简牍与研究》,页611;《走马楼吴简研究论文精选》,页1087。
[13]参李均明,〈简牍所反映的汉代诉讼关係〉《耕耘录-简牍研究丛稿》(北京:人民美术出版社,2015),页140。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766.html
以上是关于汉晋公文书上的“君教诺”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