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何四维《秦律遗文》与《岳麓秦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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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何四维《秦律遗文》与《岳麓秦简(三)》


(华南师大法学院)
秦简《法律答问》065简:
“内(纳)奸,赎耐。”今内(纳)人,人未蚀奸而得,可(何)(论)?除。
注释小组认爲指容使坏人入内。荷兰汉学家何四维认爲“蚀“当读爲‘食“,是性交的意思,怀疑是性关係方面的犯罪,意思是通奸未遂。李学勤先生认爲这也是有可能的。[1]
文物出版社1990年《睡虎地秦墓竹简》精装本后记:“‘内奸’{三)下加“一说,奸乃指性关係方面的犯罪。”显然就是根据何说而来的。十一年以前出版的的拙撰《秦律新探》已对此说高度重视。[2]
特别令人欣喜的是,我们在《岳麓秦简(三)》奏谳书案例十一“得之强与弃妻奸案”读到有“欲强与奸,未蚀”及“未蚀奸”的话语,结合案例中的上下文,足以证实二十八年前何四维先生的见解是相当有远见的。
我们还注意到《岳麓秦简(三)》奏谳书案例十〇“魏盗杀安、宜等案”中亦有“未蚀”,整理小组注“未蚀”爲“未遂”幷引《法律答问》065简,幷且加了一条按语:“本简能证明‘蚀’不限于奸罪使用,但‘蚀’读爲何字仍待考。” 这都证明了《岳麓秦简(三)》的重要史料价值。但如果能将按语写成:“蚀奸应爲奸非罪未遂,参见案例十一注,本简能证明‘蚀’不限于奸罪使用,但‘蚀’读爲何字仍待考。”注释则会更臻完美。
(编者按:[1]何四维《秦律遗文》(英文本)第138页,莱顿1985年。李学勤《何四维〈秦律遗文〉 评 介》, 《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4期。
[2]《秦律新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89页。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4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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