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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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
汉代官吏外出执行公务时通过关隘、河津以及免费乘车、住宿“传舍”并享用“传食”的凭证,当时称为“传信”或“传” (以下简称“传文书”),相当于现代的介绍信与通行证。以往只能就文献对“传信”的签发与使用略知一二。西北地区汉简的发现,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敦煌悬泉汉简的发现,出土了相当数量的“传信”与“传”的抄件[1],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的汉初的《二年律令》则包含了不少与“传”的使用有关的律令,这些均为进一步研究“传信”与“传”奠定了必要的基础。这裏仅就西北所出汉简中的“传信”与“传”的类型、内容等做一初步分析,并基于此探讨传文书所见君臣在日常事务处理上的分工及诏书与律令的作用。
目前能够搜集到的传文书,包括“失传信册书”所涉及的传文书,共114件,其中107件出自敦煌悬泉置遗址,时间从公元前94 年到公元27年,属于西汉武帝末到东汉光武帝初年。当然,悬泉汉简的资料还没有全部公布,居延地区肩水金关(A32)多年前也出土不少传文书,同样没有刊布,因此,这114件绝非已知传文书的全部。儘管如此,这批资料依然值得研究。前人也做过不少工作。胡平生、张德芳首先刊布了不少传文书,并逐条做了句读、考释[2],解决了不少基础问题。最近,张俊民则对这批资料的释文做了进一步的校订[3],此前,他撰文研究悬泉汉简所见人名时亦披露了不少传文书[4]。此外,张德芳撰文刊布了悬泉简中所有“传信”简的图版与释文,并探讨了传信制度,按照加封的数量对“传信”分类并逐条加以研究,提供了大量颇有价值的信息。此前他在另一篇论文中亦披露了若干新的传文书。初世宾新作亦涉及到传信问题[5]。
研究传文书并非始于悬泉汉简出土之后,20世纪初以来就有学者涉及。迄今王国维、劳榦、陈直、大庭脩、陈槃、李均明、薛英群、唐晓军、汪桂海、程喜霖、王树金等均涉猎或撰文讨论过[6]。由于当时出土的传不多,多见于关的遗址,基本一致的看法是当时人们通过关津均需要凭证,凭证有多种,如符、繻、棨等,传只是其中一种,根据持有人身份与外出事由的不同可分为私事用传与公务用传两类。悬泉的发现表明关津以外,使用传车马、传舍、廄亦需持传。本文所讨论的传文书均属于“公务用传”。
一、 出土地点
本文收集的出自悬泉的107件传文书,具体的出土探方具有较强的关联,根据简号注明的探方号,製成下表(简便起见,本表及后文引用诸简除非必要,均仅注明文末附表一中的顺序号,原出土编号请参附表一。探方Ⅱ0112至0116自北向南排列,0113至0313自东向西分布)[7]:
表一:悬泉所见部分传文书出土探方分布
探方号
简顺序号
探方号
简顺序号
探方号
简顺序号




Ⅱ0112
74
Ⅱ0313
36、51、85、97
Ⅱ0213
1、30、35、44、46、47、48、49、50、63、64
Ⅱ0113
2、92、105、106、113
Ⅱ0314
59、72、80、88
Ⅱ0214
4、5、37、58、60、75、76
Ⅱ0114
7、23、33、77、103、107
Ⅱ0315
61
Ⅱ0215
16、79、84、95、100
Ⅱ0115
10、18、22、31、32、34、42、57


Ⅱ0216
9、24、102


在上述11个探方内共出土传文书55件,超过目前已知悬泉出土的107件传文书一半。这一区域或是距离传舍所在地不远[8],过时废弃的传文书多丢弃在这1100平方米的区域中,尤其以Ⅱ0114、0115、0213、0214、0215这500平方米最为集中,共出土36件。
目前悬泉发现的传文书多出土在悬泉置遗址外,属于废弃物,大多已经散乱,不少更是残断,但当初应是编连为册书。观察传信图版,多数应是先写后编,只有附表一中的13、14字间留有空白,似为先编后写。而此两简内容均为官员赴任而签发的传信,或许此类传信的保管另有规矩。其它的传文书当是随到随录副,接待任务完成后,在录副的空白处(如6就写在两文书之间,多数是写在传文书的文尾,即简的左下角)注明离开的月份、日期的干支乃至时辰(如22)与去向,然后编入册书存档。估计册书的编排以时间为序,至于是否要按照传文书的性质、内容分类,尚不清楚。
114件传文书中悬泉以外出土的7件中,78出自敦煌T14N,西汉玉门都尉治所,其余6件均出自居延。27出自A35,被认为是肩水都尉府;62出自A32,肩水金关;87出自A22,布肯托尼,91出自A21,卅井候官某隧,居延都尉所辖的悬索关大约就在附近[9],93、94出自A8破城子,甲渠候官所在地。
如果说悬泉发现的传文书是持传者途经悬泉在传舍逗留时由接待官吏抄录的副本(录副)而残存至今的,悬泉之外的7件中78为玉门都尉签发,而发现于玉门都尉治所,或是当时存档的传。27为代行酒泉太守事的酒泉库令与丞签发的传,持传者要到金城、张掖、酒泉与敦煌四郡办事,此传或是持传者在肩水都尉府办事时留下的抄件(录副)。62为居延城司马行都尉事所签发,当是持传者南行经过金关查验时所留的抄件。87 可能是居延丞签发的,亦应是南行过关时留下的抄件。91亦为居延县令及丞签发,应是持传者自居延南行通过关口查验时留下的抄件。93与94 分别为甲渠守候和候签发,发现于甲渠候官,与78一样,应是存档的传。
二、 传文书的分类与特点
这114件传文书,按照签发机构可分为三大类:由御史大夫、郡级或县级官员签发。御史大夫签发的文书又可细分为承制签发与非承制签发两小类,郡级签发的又可细分出“以令为驾”一类,一共5小类。文末附表一所收的传文书资料就是按照这种分类标準排列的,每类编排则依签发时间先后,时间不详的殿后。下表则从五类中各取相对完整的一例,依原有格式移录,以见其仿佛。

御史大夫签发(承制)
御史大夫签发(非承制)
郡级官府签发
郡签发(以令为驾)
县级官府签发
顺序号
4
19
61
69
89
内容
甘露二年十一月丙戌,富平侯臣延寿、光禄勋臣显承
制诏侍御史曰,穿治渠军猥候丞□万年漆光、王充诣校尉作所, 御史大夫定国下扶风廄,承书
为驾二封轺传,载从者各一人,轺传二乘。传八百卌四。 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
(A)

神爵四年十一月癸未,
丞相史李尊送获(护)神爵六年戍卒河东、南阳、颖川、上党、东郡、济阴、魏郡、淮阳国诣敦煌郡、 御史大夫望之谓高陵,以次为驾,当舍
酒泉郡。因迎罢卒送致河东、南阳、颖川、东郡、魏郡、淮阳国,并督死卒传?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槥)。为驾一封轺传。 传舍,如律令。
河平元年八月戊辰朔壬午,敦煌太守贤、丞信德谓过所县、道,遣广至司空
啬夫尹猛,收流民东海、泰山,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八月庚寅过东。(A)
使乌孙长罗侯惠遣斥候恭 甘露二年二月甲戌,敦煌骑司马充行大守事,库令贺
上书诣 兼行丞事,谓敦煌以次为[10],当舍传舍,如律令。
行在所。以令为驾一乘传
永始二年三月丙戌朔庚寅,泺涫长崇、守丞延,移过所,遣□佐王武逐杀人贼朱顺敦煌郡中,当舍
传舍,从者如律令。   这五件文书中4、19与89 有图版,61、69无图版,据笔者2007年9月27日在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查看两简实物确定行款。
比较五类文书,具体行文上有不少细微的差别。1.时间表述。御史大夫签发的传文书不书“月朔”直接记日子干支,而郡县签发的则先书月朔再记干支。检114件传文书,保存了记时部分的简中,只有8(御史发)、62(郡发)、69、74、75、76、77(以上均郡“以令为驾”发)与91、94(县、候官发)是例外。
2.文书构成。观察图版,御史大夫签发的传文书实际分为上、下间隔的两件文书(以下称为文书A与文书B),承制的在书写上还要对“制”字换行平抬,官员要称臣,有“承制诏侍御史曰”云云,表示接受皇帝的命令,并给侍御史下命令;而非承制的无此类格式。郡县签发亦分为两类,一类是守令直接签发的,则是一件文书,另一类是“以令为驾”由郡守、都尉签发的,为两件文书。似乎要动用传车马的传文书均为上、下两文书,文书A明示要调用传车,文书B是对沿途有关机构提供传车与传舍服务的命令。
3.文书的用语。承制的文书御史大夫是“下”某廄,并要“承书以次为驾”,命令的口吻很强烈,而非承制的则杂用“下”(18、22)或“谓”(如19、23、24),并无“承书”一词。郡签发的均说“谓”,而县则说“移”。显示了级别的差异。“移”用于平级官府间文书。
郡县签发的传文书常有“谓”或“移”“过所县(道、置、河津)”,有时亦简称为“过所”(如34、85、86、94),全称或是“过所县道河津关”(91)。有学者据此认为西汉武帝或西汉时就出现“过所”类文书[11],似过匆忙。传文书中出现的“过所”实际表示经过的地点,即在注释《汉书·匈奴传下》“汉遣车骑都尉韩昌迎(呼韩邪),发过所七郡,郡二千骑”中“过所”时颜师古所说的“所过之郡”[12],并不是个名词,亦没有成为一类文书的名称。目前传文书所见的“过所”最晚是94号,东汉建武二年(27年)。大体西汉一代,“过所”在向名词发展,但主要还是个缩略语,用法且并不固定,更不是一类文书。用语上的简繁不同似与实际经过的机构类别无对应关係,如45为自敦煌郡去长安送诏狱囚,61为自敦煌去东海、泰山收流民,前者云“过所河津”,后者则是“谓过所县道”。其实两人旅行的路线在至长安以前是一致的,如果是对应的,后者亦应包含“河津”才对。“过所”成为文书当在东汉,乃至三国以后[13]。
4.御史大夫签发的传文书常有编号,如4的“传八百卌四”,15的“御七十六”,20 的“外百卌五”。带有“外”字编号的最多,除了20外尚有22、23、24三件。而“传”、“御”与“外”的具体含义与分工,待考。郡县签发的均未见。
目前所见传文书均属抄件,如果相信抄件基本反映了原件的面貌,则可推定不同类别的传文书本身就存在上述种种微小的差异。这些差异有助于鑒定内容残损的传文书,并予以分类。附表一中所列的一些残损传文书便是根据上述特点来区分的。下面分别对各类传文书做进一步的分析。
三、传文书的分类考察
传文书是官府文书作业中的一个环节,需要将其置入文书流程中予以研究。首先讨论御史大夫签发的传信。
(一)御史大夫签发的“传信”
张德芳撰文对这类传信做了全面介绍,披露材料较多,并附有图版,便于研究。张德芳探讨了内容相对完整的文书的具体背景,这裏则对文书形成过程与文书用语及背后所显示的官府运作流程略做考察。
如张德芳所说,这类传文书时称“传信”[14]。使者或官员持“传信”外出多属日常的琐事,但要安排此事需要若干机构的配合,并形成相关的若干文书。这裏先讨论“传信”的签发。
前文将“传信”分为承制与非承制签发两类,并指出御史大夫签发的传信实际是由两件文书组成,这两件文书当是通过不同途径分别形成的。先考察承制签发的“传信”。上面的文书A是由秩次为六百石以上的中朝官根据皇帝的“制”下达给侍御史,告知外出公务的官吏官职、姓名[15]、具体事由、目的地及调用传车的类型、有无随从。出现的官员有各种名号的中朝将军(1、15)、使主客(2、3)、诸侯(4、6)、光禄勋(4、6)、光禄大夫(8)、典属国(8)、给事中、侍谒者(7)、御史中丞(14)、代行御史中丞职权的符节令(13)、少傅(15)、使臣(7)等,多数为两官员共同诏侍御史。涉及朝廷的多种二千石官员、御史大夫的属吏与临时负责某事而秩次低于二千石的官员(使臣、使主客),前两类官员应为常态。其中均有“承制诏侍御史曰”一句,且“制”字提行以示尊重,官员均称臣,表明是秉承皇帝的意见来下达指示。据此,这些官员事先定已将遣下属外出公务一事通过文书上奏皇帝,并得到批准(制曰可),上奏官员根据皇帝的认可给侍御史下令,此即诏书中行下之词所常见的“承书从事下当用者”的具体体现。上述过程是否如其他奏请文书一样,需要二千石等先将文书上呈丞相御史,由丞相御史奏请皇帝,获得皇帝制可后亦先由御史下发丞相,再由丞相下发有关官员,尚不清楚。
侍御史在接到其他二千石官员等根据皇帝旨意下达的书面命令后,将命令上呈其长官御史大夫,御史大夫接到文书后根据其中描述的外出路线及使用传车的类别给有关廄下达书面命令(文书B),準备车马。不过,还有另一种可能:所谓“承制诏侍御史曰”实际就是直接下达给御史大夫的命令,由于御史大夫秩亦为二千石,且位次先于其他二千石,其他二千石移御史大夫的文书不能直接称名,而採取给其下属下命令的曲折方式来表达,就如同太守给都尉移文但称“敢告部都尉卒人”,而不称都尉具体人名一样[16]。下达给有关廄的命令应抄录侍御史(或御史大夫)接到的与御史大夫签发的两件文书(文书A、B),同时,御史大夫亦将两件文书(文书A、B)抄录于一尺五寸长的简上,并根据传车的类别加封,作为“传信”授予外出的官吏作为凭证[17]。不过。悬泉出土的完整传信抄件的长度均是23釐米左右,合汉代一尺[18]。同时,御史府保存两件文书作为“案”以备核查。一旦传信不慎遗失,御史大夫则根据存档的传信文书再抄录副本下发文书追查,如悬泉所发现的“遗失传信记录”(107-114)。
非承制签发的传信形成过程大体相同,只是缘起无需经过皇帝的批准,相对简单。其流程大体是具体办事官吏需要外出公务,向长官奏记提出请求,长官将请求移文御史大夫,御史大夫据事由与路线给有关廄下令备车马,并为外出官吏準备传信。同时,御史大夫亦留文书备案。根据官吏隶属关係推断涉及的长官分别为丞相(19、21)、廷尉(23)、御史大夫(24)、光禄勋(22、26详下)。
此外,非承制签发的传信与郡级官府签发的传中多次出现“有请诏”,亦是申请传文书的一种程式。因其手续涉及君臣分工问题,详见下节,兹不赘述。
以上讨论了传信签发环节,下面转向“传信”的格式化内容。几乎所有由御史大夫签发的传信都要动用“传车”,或是“为驾二封轺传”、或是“为驾一乘传”,传信文书B均有“下某廄,(承书)以次为驾”的内容。因此,其次讨论“下某廄”所见传车调用与迎送方式。
“传信”提到的“廄”主要有“扶风廄”(2、3、4、5、6、10)、“右扶风廄”(11、18),另有“高陵”(19)、“渭城”(20、21、23、25)与“长安”(14、24)三县,其中以“渭城”为多。扶风廄当是右扶风廄的简称。传信下发给何地,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持传信者出行的路线。
若自长安东行,则下长安,如24。如果自长安向西,则下渭城或扶风廄。这类传信最多,因出土传信的敦煌位于长安以西的缘故。唯23是例外,原因不明。悬泉所出Ⅱ90DXT0214②:556是为各类马匹增加饲料的诏书,其中提到“长安、新丰、郑、华阴、渭成(城)、扶风廄传马加食,匹日粟斗一升”,正如学者所说,前面四县属于东线,即三川东海道,后二县为西线,即陇西北地道[19]。儘管西汉时不存在扶风县,而右扶风的治所亦在长安城内[20],却有扶风廄。该简东线的四县自西向东依次排列,据此,西线两县应自东向西排列,扶风廄应在渭城以西某处[21]。
而19是下给高陵,原因或是丞相史李尊首先要去位于长安东北方向的河东郡(郡治安邑县,即今山西夏县西北),故取道渭河北岸,长安东北的高陵。此线是通往太原的主要干道,周勃等刬除诸吕之后迎请代王刘恒为帝,刘恒即自中都沿此路至长安,入长安前“至高陵休止”,派宋昌先入长安观察时局[22]。至唐代犹循此至太原、安邑[23]。秦以来自长安出发主要有六条道路通向四方[24],其中东北至河东、太原线的繁忙程度大概不如东、西两线,故不在增加传马饲料之列。
西行的传信为何有些下给扶风廄,有些则给渭城?这涉及到影响传信下发的第二个因素:持传信者所驾车的规格。承制签发的“传信”所调用的多为“二封轺车(传)”(2、3、4、6),即便是“一封轺传”,驾车的马则有“八乘”(5)。而非承制签发的则多数为“一封轺传”(19、20、23、24、26)。“一封轺传”乃一匹马拉的车,“二封轺车”是由二匹马拉的车[25],乘传则是四马下足拉的车[26]。马多速度快,相同时间、相同负重情况下,跑得远,故下发给距长安更远的扶风廄。各种“传车”使用的规则,目前尚不清楚。可以肯定,与使者的身份高下以及使命的紧急程度分不开,故文献中有所谓“急者,乘一乘传”的说法[27]。
至于14,目的地是敦煌玉门关,命令却下达给了长安廄。或许是因爲高级官员赴任需动用四马拉的乘传,此种车也许是由长安廄统一管理。这是否构成影响传信下发的第三个因素,犹待更多的资料。
传信中习见的“以次为驾”,意思是“按照(远近)次序为(持传信者)驾车”,应是以一站一站的接力方式完成。具体如何操作,涉及到汉代“传车”使用的制度,史书无载,兹据悬泉汉简做些考察。
传信要求调动传车马为持传者服务,大体有送迎两种方式。一是由前一置或传舍派官吏马匹乃至传车将使者送至下一置或传舍[28],另一种则是后一置或传舍根据通知派官吏持传马及传车去前一置迎接使者。有关文书中常见“送”与“迎”之说,正是代表了这两种不同的方式。前后站的距离则取决于传车的类型及速度。级别高的传车,如乘传为四马驾车,日行里程远,两站可能间隔若干置或传舍。具体情况比较複杂。
根据悬泉汉简,我们知道置内设有“廄”,按规定应有传马四十匹,另有传车十至十五乘[29],廄有廄佐与御等。简中亦有数枚记录了悬泉及附近的置派遣官吏持传车马迎送过往使者的内容。如以下三简:
例1.永光三年正月丁亥朔丁未,渊泉丞光移县(悬)泉置,遣廄佐贺持传车马迎使者董君、赵君所将客柱(住)渊泉。留稟茭,今写券墨移书,受薄(簿)入,二月报,毋令谬。如律令。Ⅰ0111②:3
例2.甘露二年二月庚申朔丙戌,鱼离置啬夫禹移县(悬)泉置,遣佐光持传马十匹,为冯夫人柱,廪穬麦小卅二石七斗,又茭廿五石二钧。今写券墨移书到,受薄(簿)入,三月报,毋令缪(谬),如律令。Ⅱ 0115③:96
例3.甘露三年十月辛亥朔,渊泉丞贺移广至、鱼离、县(悬)泉、遮要、龙勒,廄啬夫昌持传马送公主以下过,稟穬麦各如牒,今写券墨移书到,受薄(簿)入,十一月报,毋令缪(谬),如律令。Ⅱ 0114③:522[30]
渊泉为敦煌郡属县,具体位置尚有争论,大致位于今敦煌市东北,西出长安经敦煌至西域的大道途经渊泉,然后西南行至敦煌。据例3及其他邮书简,渊泉与敦煌之间自东向西依次为广至县—鱼离置—悬泉置—遮要置—龙勒县[31]。上面三例是悬泉以外的县或置派遣官吏持传车马或传马,连同口粮,去悬泉,或沿线多个县、置迎接过路使者、客人而给悬泉或沿线有关各县、置的移文,告知被派官吏携带了“稟茭”,要求接待方将“稟茭”列入收到物资的帐目中(受薄入),并在次月上报,不得有误。“茭”指乾刍或乾草[32],是马的粗饲料。三件文书的主旨是通知接待方来者已经携带了人马的口粮,大概他们要在悬泉等置用餐。例2、3只提到“持传马”,简1则是“持传车马”,连车带马,沿途的县、置及廄提供马匹是一定需要的,车只是特殊情况下才会提供,当然实际运作中也是根据车马的类别及日行里程决定在何处换乘,并非途经每一廄或传舍都要更换马匹。具体规定,尚待研究。
悬泉出土的简的Ⅴ1610②:11-20是西汉建始二年(前31年)三月传马名籍,其中四匹注明“驾”,二匹注明“骖”,前者或是指用于驾辕的马,后者则为两边的马。[33]这些马是用来驾车的。同时,这些马多注明“乘”,或许表示兼做骑乘。
此外,下面五简均是与上引三简有关的文书:
例4.出粟三石,马十匹,送大昆弥使者,都吏张掾。阳朔四年二月戊申,县(悬)泉啬夫定付遮要廄佐常。 Ⅴ1812②:58
例5.出粟十八石,骑马六十匹,乌孙客。都吏王卿所送。元延四年六月戊寅,县(悬)泉啬夫訢付敦煌尉史裦马。Ⅱ0114③:454
例6.出麦四斗,已。建平五年闰月□□,县(悬)泉啬夫 付宜禾书佐王阳,给食传马二匹,迎昆弥。Ⅱ0114④:53
例7.神爵二年正月丁未朔己酉,县(悬)泉置啬夫弘敢言之:遣佐长富将传迎长罗侯,敦煌稟小石九石六斗,薄(簿)入十月,今敦煌书言不薄(簿)入,谨问佐长富稟小石九石六斗,今移券致敦煌□……Ⅰ0309③:215
例8. 广至移十一月榖薄(簿),出粟六斗三升,以食县(悬)泉廄佐广德所将助御效穀广利里郭市等七人,送日逐王,往来三食,食三升。校广德所将御故稟食县(悬)泉而出食,解何?Ⅰ0309③:167-168[34]
例4-6是悬泉出粟及马付给其他廄、县以迎送使者的记录,例7是悬泉啬夫向上级的彙报,内容涉及同类事情,只是收到“稟”的敦煌没有将稟计入帐目,敦煌方面来书追查“稟”的下落,悬泉因此向上级报告。例8亦是调查出食问题的,悬泉廄佐广德带领助御郭市等一共七人送日逐王东至广至县廄,来回吃三顿饭,每顿一人三升,共用粟六斗三升,是从广至出的粟,计入广至十一月的穀簿中,可核校广德所带来文书,口粮由悬泉出,等于广德将从悬泉带来的口粮私吞了,广至发来移文调查此事。此文书表明某置的官吏迎送使者时,可自带口粮,亦可由接待方出口粮,但均要有文书交待清楚。不过,目前悬泉所公布的有关传食文书记录的均是使者及其从者消费食品的数量,未见其他置或廄官吏的消费记录,因此,自带口粮可能更为多见。
沿途的置廄不但负责提供传马,乃至传车,也要提供驾车的御者。秦末夏侯婴任沛廄司御,常常要“送使客”[35],汉代情形当相去不远。此外,御史大夫下发的传信中仅注明随从人数、身份,如“载从者一人”(1、4、6、13、14、17、22),有时是“得别驾载从者二人”(15)表示从者另乘一车,还有“载奴一人”(18),均未提到“御”。而悬泉所发现的传食文书也只注明使者及从者,如释粹八五(Ⅱ0216③:57)、八六(Ⅱ0213②:112),特别是九五(Ⅰ0112③:113-131)等,均未见御者。凡此种种,可知御者并不计入使者及随从之内。而悬泉置内附设的廄有御,如简Ⅱ90DXT0215④:36出现“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送使渠犁校尉莫府掾,还会大风,折伤盖□十五枚,御赵定伤……”,简Ⅱ90DXT0213②:33“出粟六斗,马三匹,送史曹卫卿、书佐宋卿。绥和二年八月壬辰,遮要置啬夫嘉付县泉御忘”[36],御赵定与御忘大概就是负责驾车迎送过往官员、使者,并隶属于各置、廄。而他们的口粮是计入另外的廪食帐目(穀簿?)中,不列入传食帐目。
上引例1为何跳过中间的广至县、鱼离置而直接由渊泉县移文给悬泉置, 大概又与传车的规格、速度及预计的行程有关。悬泉发现的简中Ⅴ1611③:39亦是一里程简,记录了以悬泉为中心,距离张掖、冥安、武威、安定高平、金城允吾、天水平襄、刺史与长安八个地点的里程[37],表明各置,乃至各县清楚附近置、县间的相对距离。同时,置、县的官吏也熟悉各种传车的行驶速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徭律》中就有“传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里,徒行八十里”的规定[38],不论这裏提到的是牛车还是马车,车日行里程是有一定之规的,类似的资料官吏一定心知肚明。因此可以计算出将在哪里享用传食,而发移文通知。简Ⅰ0309③:134正是一例。简文云:“各有数,今使者王君将于阗王以下千七十四人五月丙戌发禄福,度用庚寅到渊泉”[39],便是推算到达渊泉的时间,为迎接做準备。
结合悬泉汉简,《汉书·朱买臣传》的一段记载能为我们提供更多的信息。该传说;
拜为(会稽)太守,买臣衣故衣,怀其印绶,步归郡邸。
此时正值上计之时,朱买臣在郡邸中遇到会稽郡的计吏,因其身份突然变化计吏对买臣的态度随之由轻视到恭敬。传文传神地描述完这一幕,复云:
有顷,长安廄吏乘驷马车来迎,买臣遂乘传去。会稽闻太守且至,发民除道,县吏并送迎,车百余乘。[40]
朱买臣在未央宫前殿接受皇帝的制书任命[41],获得印绶后走回郡邸,而他将赴会稽上任,需要凭传信,乘传车,附表一中的传信简13、14就是秩次亦为二千石的都尉“之官”的传信,需要承制。朱买臣赴任亦应如此。具体细节是他回到郡邸后一段时间,长安廄吏乘车来郡邸迎接朱买臣。朱买臣是出守会稽郡,需要自长安东出,沿三川东海道至会稽,故御史大夫根据制书将书面命令下达给负责东线传送任务的长安廄,长安廄派遣吏驾车前去迎接,首站要出车马及御者送至下一站,且需要赴官员住所迎接,採用的是第一种方式。相应地,朱买臣在获得任命后亦应得到御史大夫签发的传信,形制应如第一类承制签发的传信,同时告知住所所在。唯如此,他与廄吏才能顺利接洽。所谓“驷马”应是指四马下足的“乘传”,简13、14“之官”的传信持有者乘坐的亦是此种传车。而朱买臣未到,会稽地方就已经预知,并提前準备,表明另有途径提前将其赴任的信息通报会稽。悬泉简Ⅱ0114④:340便是效穀长、丞提前通知遮要与悬泉置,破羌将军率部来,要求準备各种物资,不得玩忽怠慢[42],性质与此相类。朱买臣武帝元狩元年(前122年)自会稽太守转任主爵都尉[43],出任会稽太守的时间则应在元朔中(前128年—123年),因而,这套制度至少在武帝前期就已经成形了。
御史大夫在传信中只简单地注明“以次为驾”,实际操作中则相当複杂而具体,上面仅就悬泉简与文献所见的初步分析。简言之,御史大夫签发的“传信”通过文书中的“以次为驾”与“当舍传舍”实际传达了两方面的命令:一是沿途的廄等要依次提供车马换乘,二是沿途的传舍要为持传者及随从提供食宿。具体行程、换乘地点直接取决于路线与传车等级和速度,等级、速度则与事由、紧急程度以及持传者身份有关。
(二)郡级官府签发的传
目前所见郡签发的“传”57件(附表一27-83),多于御史大夫签发的传信,显示了郡在传文书运用上的重要性。这类“传”通常由郡守与长史、丞三人连署签发,某位不在,则由其他官员兼行其职而参与签发。兼行太守事的有库令、长史与骑司马,长史则由守部千人、守部候与库令兼行,丞的情况亦近似。有时亦由太守与长史或丞两者之一连署签发,一些派遣官吏去属县的传甚至由郡太守一人签发,详见文末附表二。此外,都尉亦可签发,如53、62与78则分别是由敦煌郡中部都尉、行(居延)都尉事的居延城司马与酒泉玉门都尉签发的,看来不止是一般的郡都尉,连同关都尉亦有签发“传”的许可权,58中出现的敦煌玉门司马襃亦应是代行关都尉的职权[44]。农都尉是否也有此权力,尚不清楚。
承担公务任务的则为郡府的属吏或下辖诸县的官吏。具体情况见下表:
表二:郡府差发属吏情况
官吏
守属
□官
□史
助府佐
敦煌令史
敦煌□丞
守卒史
重候丞
仓佐
行丞事守部候
司马丞
简顺序号
30、34、51、54、67、71、75、76
27
28
35、70、44
43
47
48、63、77
49
53
74
50
表三:郡府差发属县官吏情况
官吏
龙勒左尉
屋兰隧长
亭长
日勒守尉
广至长
广至司空啬夫
简顺序号
29
32
33(浩亹)、46、55(渊泉)
40
45
61   
郡府差发属吏,亦常常派遣下属诸县的官员乃至亭长从事各种“吏繇”,这种现象至少秦末就已出现,刘邦在做泗水亭长时就常常做繇使被派遣至咸阳[45]。江苏尹湾汉简5号木牍所见西汉末年东海郡中13位官员因“繇”,9位因“输钱都内”而不在岗,就与表三中龙勒县左尉与广至长、司空啬夫外出公务一样,只是出差目的不同。
此类传根据文书形式可分为两类:一是郡级官员直接签发的“传”(27-66),二是郡级官员根据“令”签发的“传”(67-83)。
第一类从形式上看,是一件文书,亦应是一系列文书运作中的一件。日常性事务可能先经属吏申请,由太守、都尉签发。遗憾的是目前还没有找到类似的文书,这裏只能以向县级官员申请“传”的文书来窥见其仿佛。
居延甲渠候官所出简E.P.T 53:46:“初元三年六月甲申朔癸巳,尉史常敢言之,遣守士吏 临送罢卒大守府,与从者居延富里徐宜马……毋苛留止,如律令,敢言之”,儘管简文残缺,从文称“敢言之”看,是上行文书。尉史是候官或塞尉官府中的属吏[46],这裏当是甲渠候官的属吏,“常”姓“郭”,居延简中常见[47],郭常向候报告派遣守士吏 临等送服役期满的戍卒至太守府,候据此签发“传”类文书。此文书或属于签发传的申请。从甲渠候官至张掖太守府所在的觻得县至少360公里[48],折成汉里当在一千里左右,途经若干候官与县,绝非一日可及,亦需要“舍传舍”。此简涉及的送罢卒事应是年度性的工作,前文提到丞相史至诸郡送来年戍卒并接罢卒的“传信”(19),居延新简E.P.T.65:37云“宪等卒当以四月旦交代,故事候长将当罢卒诣官”,此故事或是罢卒离开戍所前至候官处拜别候,遣送罢卒亦应先送到候官所在地。结合三者,遣送罢卒程序大体是自下而上逐级遣送:先由各候长将罢卒送至所属候官处,各候官再将罢卒送到郡集中,再由丞相史或本郡官吏接回[49],候官向太守府遣送时则需要给负责护送的属吏签发“传”类文书。或许每年定时各候的属吏就会如此安排。居延肩水金关出土的简37·56:“元康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令史昌敢言之,遣亭长宋建□□□□□太守府,与从者□里王”,当是申请传。类似的文书还有同出土于金关的218·3、出土于地湾肩水候官府的346·40,出土于A22的163·18等。为郡办事(如28),流程应近于此。
非日常的临时事务(32、33、40、45)盖是郡或都尉根据上级指示,临时差遣下级官吏去完成。如33“以诏书送施刑伊循”便是郡府在接到诏书后根据要求派遣属县的一个亭长去完成,在签发“传”之前,郡府一定先下府记类文书将任务安排给浩亹县,县裏又委派给亭长,并令亭长至郡府接受任务——西北汉简中常见时称为“记”文书,含有召官吏“诣府”或“诣官”的内容,可见其仿佛[50]——同时领取“传”。另一些则是突发事务,如53,“逐捕杀人亡施刑士”,事发而随时差遣官吏。汉代郡的职能经历了由弱渐强的变化过程[51],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属吏与属县官吏的前途,因而,原本应由郡承担的工作很多都转嫁给属吏或属县,后者无力拒绝,《盐铁论·疾贪》中贤良对此已提出过批评,但在实践中却渐成惯例。
这类传仅要求沿途传舍为持传者,连同随从、马匹提供食宿服务,不需要提供车马等交通工具。其中37与60比较特殊,涉及的均为军吏完成在西域屯戍任务后返回长安的北军,有“为驾一封轺传”的内容,同时亦注明“有请诏”,签发机构似为敦煌太守,也许另是一种新的类型。不过,两传均不完整,详情难定,暂附于此类中。
第二类“传”均含有“以令为驾”传车内容的,悉由上下两文书构成。应是先移文郡守,列出人员、具体行程、目的与要求,郡长吏[52]接到移文后行文签发,同时将移文要点抄录在“传”的上部,而将自己的签发文书置于其下。这类传文书与上面不同之处在于要动用传车,应属于任务比较紧急一类。而按照“律”的规定,传车只有朝廷的御史大夫通过签发“传信”才能调用,郡守一级本无权调用传车,最晚在宣帝时又在“令”中补充规定郡守、都尉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拥有此权力,等于扩大了郡守都尉的权限。不过,内容决定形式,因要动用传车,文书的形式也仿自御史大夫签发的传信,採用上下两文书的格式。
此类传的事由包括出使外国使者遣人上书(69)、护送外国使者奉献长安(67、73、75、76、77、81?)、派遣属吏到郡内催促军粮(71)以及遣吏上计(74)等,或多属于紧急事务。不妨比照一下唐代的规定。唐代律令规定“诸州有急速大事,皆合遣驿”[53],紧急时州可动用驿。唐代为州、县两级,“州”即相当于汉代的“郡”。唐代的“驿”包含了汉代传舍与置的功能[54],所以颜师古常常用“驿”来解释《汉书》中的“传”[55]。所谓“急速大事”,唐代另一规定称驿使耽误了“军务要速”要加三等处罚,“军务要速”包括“征讨、掩袭、报告外境消息及告贼之类”[56],仿此,汉代使臣遣人上书似乎也是紧急事务。上计朝廷时间是固定的,不得延误[57],为了按时抵达,故动用传车。目前此类“传”只见到敦煌郡级官员及玉门都尉签发的,而上计朝廷是每年各郡均要完成的工作,催促军粮亦是诸郡要务,故可能所有郡守均有此权力。至于护送外国使者为何亦调发传车,或许与尊重外国宾客有关。调动传车亦有级别高下之别,护送外国使者、上计多为驾乘传,而在郡内催促军粮则只能用轺传。
第二类类“传”与前述“传信”一样,实际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使用传车,要求沿途依次提供,二是使用传舍,亦要求沿途保证供应。
(三)县级官府签发的传
这类“传”(附表一84-94)或由县令长(86)或丞(84、87)、守丞(90)单独签发,或县令、长、守长与丞连署签发(85、88、89、91),此外,边境屯戍军队中相当于县一级的候或守候亦可签发传,如92、93与94。据92、93、94与上面提到的38、39、53、58、62与78,军事系统中相当于郡县级别的官员均有权签发“传”,这一点过去并不清楚。
此类“传”数量不多,一些是因为县内突发情况而签发的,如追捕杀人贼(84、87与89),86与91则是根据诏书而签发的,还有是为郡工作而签发的,如90。按照律令的规定,私事用传由县签发,而公事主要由御史及郡级官府签发,“县”级官府通常不能签发“传”,西汉初《二年律令》“传食律”规定“丞相、御史及诸二千石官使人,若遣吏、新爲官及属尉、佐以上徵若迁徒者,及军吏、县道有尤急言变事,皆得爲传食”[58],律令仅规定“尤急”与“言变事”两种情况下才能为县道官吏提供传食,说明县道一级官吏通常不能享用传食。享用传食须持传,因此,县道长官一般是不能签发“传”的。
所谓“尤急”常见的或是追捕严重刑事犯。《二年律令·捕律》规定出现群盗杀伤人、贼杀伤人与强盗,县令与县尉必须立即率吏徒追捕,并且要“以穷追捕之,毋敢□界而环(还)”[59],为此常常要追赶至其他郡县。而“逐杀人贼”属于“尤急”,无法通过正常手续申请“传”。《二年律令·户律》规定里门要定时开闭禁止出行时又列举了一些例外情况,其文云“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60],显然“逐杀人贼”作为“追盗贼”之一种,属于紧急事务,不得延误,故赋予“县”应急签发传的权限,因而产生上述三传。
至于“言变事”,文献与简牍中均有相关记载[61]。《汉书·梅福传》,成帝时福“数因县道上言变事,求假轺传诣行在所条对急政”,结果“辄报罢”,据传文载梅福上奏,他是“数上书求见,辄报罢”,他的上书是借助县裏使者递到皇帝处,只是他希望皇帝能批准他乘轺传至长安面见皇帝对策而遭到拒绝,此种情况下不需要“传”。“上言变事”有时是由县道遣专人送到长安,此时需要持有传,并非要上书者亲至;有些情况下则由上书者直接乘传至长安,如汉初贲赫所为[62],亦需要县道签发传,签发的根据就是类似上述律令。此外,《传食律》中还有“以诏使及乘置传,不用此律”的规定,为奉皇帝诏书出使预留了活动空间。86与91均是县长吏依据诏书所开具的传,根据或即在此。
所遣官吏多为下级属吏,如亭长(84、91、92)、传舍佐(86)、令史(87)、□佐(89)与隧长(93、94),惟90比较特殊,派遣的是丞,而签发的却是守丞。
这类“传”有些是缘于属下的申请,这可由“符”文书获得旁证。“符”亦是一种出入关津的通行证,多长六寸,分为左右两半,有刻齿,合符后方予通过,主要用于关津、边塞地区[63]。出于A8破城子甲渠候官遗址的居延旧简286.11“临之隧长威为部市药诣官封符,八月戊戌平旦入”,威当是为所在甲渠候官所辖某候长买药而至候官所在地申请“封符”。药大概就近便可购到,因此只需要申请“符”,如果任务无法就近完成,恐怕就要申请“传”了,手续亦应相近吧。类似的简还有新简中的E.P.T.59·173:第 候长樊隆为社市诣官,九月乙酉蚤食入;樊隆诣官的目的就是为了“诣官封符”,另见新简E.P.T.11·9A.B: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第十七守候长诩敢言之□□□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隆迺癸亥诣官封符为社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此简证明诣官申请封符亦需要上行文书,此简就是申请文书[64]。文末附表中的带有“敢言之”的文书(附1、2、3、4、6、8、10、11、12)应是此类文书残件。
不同于御史大夫签发的传信,郡县官府签发的“传”,除了“以令为驾”“有请诏”者可动用传车外,其余外出官吏自备马(如27、28、29、45、58、84、86),个别的也备有车(如58、86),主要在沿途传舍解决饮食与住宿,故“传”中只注明“当舍传舍,如律令”,如有随从,则云“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意思是住宿传舍与接待随从均要依照律令的规定。“传”所针对的也只是“过所县河津”(27)、“过所县道官”(33)、“过所河津关”(42)之类泛指的沿途有关机构,并不确指某个具体的机构。由此可见“传车马”主要服务于朝廷使者,“传舍”则无论朝廷、郡县使者均可利用。另有县级机构签发的“传”云“毋苛留止”,如85、93、附2、附3,此类行文是否表示一种特殊类型或施用範围的“传”,限于资料,尚不清楚。
总之,朝廷、郡国与县道三级签发的“传”在调用传车马、使用传舍的权限上有明显区分,大体呈现递减状态,级别越低,权限越小。详见下表:
级别
许可权
朝廷
郡国(含诸都尉)
县道(含候、曲候)
调用传车马
可以
个别情况下依令

使用传舍
可以
可以
紧急情况下,或奉诏
其中律令与诏书可以调整权限。一旦动用传车,传车级别、事务性质与行程、速度有密切关係。
四、传文书事由所见君臣日常政务的分工与诏书律令作用
上文主要分析了传文书中属于“形式”的文句。下面转而考察文书所记录的持传事由,并基于此,对于君臣在处理官吏公出持传这一日常事务上的分工以及诏书、律令的作用做些探讨。
关于帝国时期君臣处理政务时的关係,迄今关注不多。不过,越来越多的学者相信政务中直接由皇帝处理的不多,多数是通过君臣合作的形式完成,另有一些则由中枢机构自行处理。至于这种分工的具体细节,如君臣责权的边界以及边界变动情形与背景,唐宋以后资料稍多,可能容易说清,秦汉六朝时期文献寡少,记录的多是以皇帝为中心的活动,难得见到后两种情形,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揭示。况且这种分析对于认识帝国时期君臣关係的变化发展趋势,进而认识帝国运行机制的演变与形态都是有意义的。
帝国统治的基调是各种日常事务的处理,具体则落实到各种文书的来往处理,分类剖析文书内容或许更能显见日常政务中君臣关係的一般状态。汉代官员,无论中朝官吏还是郡县官吏,外出公务的情况相当频繁[65],签发“传”文书则是朝廷与地方官员针对此而反复处理的一项日常工作。目前发现的汉代行政文书很多,但具体到某一类或数量有限,或数量虽多而牵连的机构有限。同一类文书中涉及上至皇帝,下及郡县官吏的很少,传文书则是其中罕见的牵涉自朝廷到郡县多个机构,同时出土数量较多的文书,它们自是窥见君臣关係不可多得的一扇窗户。通过分析传文书的签发分工与外出事由的关係,可以略见君臣在处理外出事务中的分工,进而有助于深化对君臣日常政务中的职责分工与双方关係的认识。同时,签发程序、传文书所调用的资源以及相关机构接待持传官吏亦有一定之规,从中亦可了解诏书、律令在处理此种日常政务中的作用。
表面看来,持传外出的事由相当繁杂,观察事由处理程序,则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事由是需要经过皇帝批示后才能签发“传信”,目前所见,具体有如下五种情况:
1. 军吏诣部与返回驻地,如1、4、6、8、9,“有请诏”中的22、26、37亦应归入此类,5 或许亦是,文残,未计。这是西汉宣帝设西域都护,在西域驻兵戍守后出现的事由。西域都护为加官,由朝廷派遣的骑都尉、谏大夫担任,元帝时增设了戊校尉与已校尉[66]。这些官员均隶属于朝廷的光禄勋[67],与郡国无关,所统领的军队则出自驻守长安的北军,所以传文书中有“罢诣北军”(26)、“更终,罢诣北军”(37)之说。而到了西汉中后期,中朝将军常常典兵[68],所典之兵当包括北军。传文书中出现的“军吏”[69]详见下表:
简顺序号
军吏名称
秩次
1
军司马、校尉
比千石、比二千石[70]
4
穿治渠军猥候丞
二百石[71]
6
营军司马
比千石?
8
都护西域校尉军司马令史
佐史以下[72]
9
将田车师司马令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佐史以下
22
郎中
比三百石、比二百石[73]
26
西域都护守史、司马令史
佐史、佐史以下
37
屯田渠犁斥候丞
二百石
这些“军吏”从比二千石的高官至最低级的佐史以下的司马令史,外派西域驻防均需皇帝下“制”批准,服役期满返回长安也需要以“请诏”的形式获得传文书。比二千石的高官外派需要皇帝批准并不奇怪,倒是区区令史等最低级军吏外出亦须牵涉皇帝,颇不寻常,显示了汉廷对中央军队控制之严密。申请传信的文书均由两位,甚至三位(如1 )中朝官奏请,具体身份几乎都是不同名号的将军以及光禄勋或其下属。西域都护为光禄勋的属下,而都护所统领的军队则来自中朝将军所掌管的北军,因此当派遣北军军吏至西域屯戍时,需要双方的上司连署奏请,说明官吏的统属关係在汉代公务运作中的重要性。悬泉所出这类传文书不少,但从全国情况来看,只是西域都护一处是由朝廷派遣官员、军队驻守,军吏调动需经皇帝批准,此类传文书应算是特例。有学者以为“传”用于无军籍的吏和民[74],看来是不对的。
与此相对,张掖郡内屯戍军队的小吏基本上由张掖本郡人担任,并非出自中央[75],相应地,其除授迁转亦无需朝廷过问,这反映了朝廷控制西域驻防军队与一般边地屯戍军队的重要区别。
2. 送外国客,如2、3、7、15。“有请诏”中的21亦可归入此类。这是武帝张骞通西域后长安以西的诸廄、置独有的事由。
3. 官员赴任,如13、14。持传赴任的官员为敦煌中部都尉(13)与敦煌玉门都尉(14),中部都尉治步广候官,为敦煌郡下的部都尉,玉门都尉为玉门关的关都尉[76],秩次大约是比二千石[77]。因赴任之官而持传的情形应当多见。《汉官旧仪》卷下载旧制:令(吏)六百石以上,尚书调;拜迁四百石长相至二百石,丞相调;除中都官百石,大鸿胪调;郡国百石,二千石调。表明至少二百石以上的官吏就要由朝廷来选任,此处所谓“旧制”所指具体时间不详,但为西汉制无疑。西汉晚期的《尹湾汉简》3、4号木牍中所显示由朝廷调任的具体情形与此规定并不相违。牍中有从日南郡象林候长(比百石)以功迁为东海郡建陵侯家丞(比三百石),亦有自西域戊校前曲候令史(斗食)以功迁为东海郡建阳丞(二百石)的[78]。象林在汉帝国最南端,戊校则在西陲,而东海则位于帝国东部,相距甚远,显然是在丞相的安排下才出现上述迁转行为的,因而,官员赴任而持传当屡见不鲜,张家山简《二年律令·置吏律》中对此亦有规定:“吏迁徙、新爲官,……皆得爲驾传。”[79]是否所有官吏迁徙都可动用传车,是有疑问的,不过,几乎所有赴任官吏可免费享受传食应是有保证的。《传食律》称“新爲官及属尉、佐以上徵若迁徒者,……皆得爲传食”[80],其中需要皇帝出面下“制”的应限于六百石以上的官员。
4. 刺史行部奏事(17)。简文儘管残缺,奏事的制度见于文献,可相互发明。《续汉书·百官志五》讲到刺史的职责时云:“初,岁尽诣京都奏事,中兴但因计吏”,胡广在注释中说“岁尽,赍所状纳京师,名奏事”,又曰“(中兴)不复自诣京师”。西汉刺史奏事长安,文献有载。《汉书·何武传》,武为扬州刺史,“每奏事至京师”;翟方进为朔方刺史,“再三奏事”[81];谷永迁凉州刺史,“奏事京师讫,当之部”云云[82]。据简17,刺史从所部奏事京师亦需要传信,从残存格式推断,要承制签发,这亦表明刺史的身份依然是由朝廷派出的使者,而非地方官员。当然,此类传信仅此一件,且残损不全,难以窥测具体签发步骤。
以上四类主要来自御史大夫承制签发的传信,这裏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是皇帝批准的派遣使者外出文书或皇帝任命官员的制书的内容,即传信中屡屡出现的承“制”中的“制”是否包含了调用传车?换言之,传车调动是否也要皇帝过问?从现存汉代遣使巡行及拜任类诏书看,其中并无涉及调动传车的内容[83],现存北齐武成帝与后主“除拜”类敕旨亦无类似内容[84]。唐代所见此类诏书,绝大多数亦无“给驿”内容[85]。据此推测,调动传车应是承制从事的官员为实施皇帝的诏书而下达给侍御史(或御史大夫)的命令,并非皇帝诏书中包含此类内容。因此,皇帝处理的主要是事情是否可行,是否该行,以及人事任命本身。
具体到与传信有关的事务,属于皇帝处理的事务包括军吏调动的批准、高级官员的任命、委派官吏护送外国使者回国等,偏重于人事。至于如何操作,则由官员办理,官员处理的依据应是律令。这些均属于日常事务,体现了皇帝与官员的分工。当然,这只是常态,与此相对,在一些徵召类诏书中会出现调发传车的内容,如汉昭帝时韩福以德行被徵至长安,后被遣归,皇帝特地下诏要求:“行道舍传舍,县次具酒肉,食从者及马”,规定沿途提供食宿[86],韩福本是一介平民,依律令(详下),原本无法享受传舍的食宿招待,因皇帝的诏书而获此殊荣[87]。类似的又如汉平帝元始五年(5年)“征天下通知逸经、古记、天文、曆算、锺律、小学、《史篇》、方术、《本草》及以《五经》、《论语》、《孝经》、《尔雅》教授者,在所为驾一封轺传,遣诣京师”[88],这些应徵者多半没有乘传车的资格,皇帝特地发诏准许。此事亦见皇帝诏书与律令在处理调用传车一事上的不同。
5. 奉诏处理事务。这类事由较多,内容亦複杂,常见的有为诏狱有逮捕诸郡(23)、送诏狱囚(40、45),杂治诏狱(111),另有一例是“以诏书送施刑士”(32)。余下的有“为诏送徒民”(86)、“以诏书买骑马”(91)、“以诏书诣太医”(96)。“诏狱”指皇帝下诏追查的特别案件[89],由于皇帝已经对有关案件的处理做过指示,官吏在具体办理与该案件有关的事务,如廷尉派遣部下到诸郡抓捕涉案人员(23),与郡守处理案件(111),或郡县官吏将涉案人员押解到指定地点,如敦煌郡(40)、长安(45),均无需再经皇帝批准,可由御史大夫或郡的长吏直接签发“传信”或“传”,故《汉官旧仪》卷上有“其以诏使案事,御史为驾一封”之说。其余四例均是由诏书为依据,96或是成帝永始四年下诏徵召医者,李音应选而得传诣太医。文献不载此诏,然上引平帝元始五年(5年)曾经“徵天下通知逸经、古记、天文、曆算、锺律、小学、《史篇》、方术、《本草》及以《五经》、《论语》、《孝经》、《尔雅》教授者,在所为驾一封轺传,遣诣京师”,结果“至者数千人”[90],成帝时亦与此相仿佛。《汉书·两龚传》引龚胜语:“窃见国家征医巫,常爲驾”,“常爲驾”当是常爲驾传之简称。据此,西汉皇帝徵召各地医巫来长安,下诏动用传车为常态,但毕竟医巫不是官吏,他们要乘坐传车只能由皇帝专门下诏特许。“马”在汉代是重要的战略物资,朝廷控制甚严,《二年律令·津关令》不少令文就反映了这一点[91],据91,直到汉末成帝时期依然如此,故有居延令以诏书遣亭长买骑马而发传的情况出现。这类奉诏处理事务而取得“传”的情况当比较常见,必须指出的是,在有诏书情况下,无论是中朝派遣的官吏,还是郡县的官吏,“传”的签发本身并不再需要皇帝批准。
据以上分析,在当时的事务分类中有一些特定事务需要皇帝认可才能办理,上面涉及的五类均属于此种,不过,不少经由皇帝批准以诏书形式下达的文书实际是起自朝廷或地方各机构官吏的“请诏”,皇帝在处理这类事务中似乎主要扮演了一个被动的核准者的角色,其中只是在人事任命上能够更多地体现出自己的意志。同时亦应看到,皇帝还可以利用诏书突破律令的规定,给予原本无权享用传舍食宿与车马的人员以相应的待遇,则显示出皇帝在这类事务中所具有的积极、主动的一面。皇帝的两种侧面并存显现了其地位与作用的複杂性。此外,还可以见到一些情况下皇帝的批准也并非是必要的条件,表明其权力亦可被预支。这裏需要注意的是传文书中常见的“有请诏”。
御史大夫非承制签发的传信中有四件注明“有请诏”,分别为20、21、22、26,此外,郡、县官府签发的“传”与性质不明的“传”中亦有标明“有请诏”或“以请诏”的(37、60?、99、105)。从时间上看,这类传文书见于宣帝(20、21、22、37)、成帝(60)与平帝(26)时期,另,105出土于Ⅱ90DXT0113②,该探方同层位出土有元始六年(6年)的简(Ⅱ90DXT0113②:4)[92],105或亦属于西汉末年的传。“有请诏” 至少见于三个御史大夫及若干郡守签发的传信或传中,并非偶然现象。
裘锡圭先生曾结合文献、碑刻研究了居延肩水金关出土的《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册书》中的“以请诏”,认为含义如《汉书·宣帝纪》颜注引如淳曰的理解,是“请求皇帝批准”[93],可从,不过具体细节还需补充。最近张俊民先生披露了悬泉出土的一枚觚,涉及“请诏”,对于认识请诏的含义颇有帮助。该觚云:
以请诏择天水郡传马付移金城、武威、张掖、酒泉、敦煌太守。诏书择天水郡置传马八十匹付敦煌郡置,县次传牵马,卒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A
得,如律令。七月丙子,敦煌大守步、长奉憙、丞破胡谓县泉,移檄到□□使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B
遮要、县泉置,写移檄到,毋令使檄到不辨,如律令。 C ⅡT0112②:157ABC[94]
此觚下残,但意思大体清楚,涉及从天水郡向附近五郡的置调拨传马事。因是申请将天水郡的传马调至金城等五郡,最终向皇帝“请诏”者应不是其中某郡的长吏,而应是级别高于郡且负责传马事务之机构的官员,或为朝廷负责马匹管理的官员,如太僕,或其属吏。不过,最初提议“请诏”的可能是诸郡的官员。“请诏”经皇帝批准则变成“诏书”下发有关郡执行,觚的A面下半部分“诏书择天水郡”云云即是。具体到敦煌郡,则得到天水郡的80 匹传马。B、C面是敦煌太守给遮要、悬泉等置的下行文书[95]。文书的时间应在汉宣帝五凤三至五年(前55—53年)间[96],表明这次调动天水郡的传马是源于官吏向皇帝的“请诏”,并得到批准。此文书宝贵之处在于“请诏”与“诏书”并存,证明“请诏”的含义确如裘先生所论。简牍中有“有请诏”与“以请诏”(99)两种不同的说法,两者的异同,犹待日后研究。居延旧简有一枚云:
守大司农光禄大夫臣调昧死言;守受簿丞庆前以请诏使护军屯食,守部丞武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以东至西河郡十一、农都尉官二、调物钱谷漕转?为民困乏,愿调有余给不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214·33A
该简出土于A8破城子甲渠候官治所,此文书显系从朝廷下发至边地。简中的“调”全名为“非调”,时间在元帝永光二年或三年[97]。此简儘管下部残断,大意尚明。现存内容从用语看,应是最终形成为诏书的文书中大臣上奏部分,亦被称为“请诏书”[98]。据守大司农调所云,“使护军屯食”一事是守受簿丞庆先前“以请诏”形式提出的,调本人则将其转呈皇帝,后应得到得到批准成为诏书[99],并下发到居延。因此,“请诏”也有由低级官吏提出逐级上报的情形。上引悬泉出土的觚可能经过诸郡官吏分别请诏,后由中朝官吏汇总再请诏上报皇帝。
注明“有请诏”的传文书出自承制签发的传信之外的多类传文书,其格式、用语与其他未标“有请诏”的传文书并无区别,可证所谓“有请诏”类传文书签发时实未获得皇帝诏书的批准。比较第2、3、7及15与21号传信,持传者外出的目的是送西域来的外国“客”(2、3、7)或“侍子”(15),或前去护送回国的乌孙公主(21),任务性质相近,而前面四传信均为承制签发,后一则为“有请诏”。“有请诏”均出现在传信的文书A的尾部(21、26),或编号前(20、22),应是公出官吏的长官给御史大夫的移文中的标注。根据上文对签发传信程序的推断,“有请诏”表示公出官吏的长官已经向皇帝奏请外出事宜,即上奏“请诏书”,却一时没有得到奏可的情况,因此在移文时注明“有请诏”。
请诏过程可能经过多道程序,其间无论文书递送或处理均可能出现耽搁与延误。文书即便按时送到皇帝那裏,理论上皇帝应及时处理上奏文书,但也有“不报”“未报”或“留中不下”、“寝”等多种情形[100],武帝时朱买臣就曾“诣阙上书”,结果“书久不报,待诏公车,粮用乏”[101]。不过,奏请为公出官吏签发传信应多属于日常事务,请而未报可能更多的是皇帝出行、生病等而无法视事,或外出的事务紧急等技术性原因,由于史书记载简略,现已无从确知上述几件注明“有请诏”传信签发时皇帝的行蹤与工作状况。
更应当指出的是儘管没有皇帝“制曰可”,还是由御史大夫签发了传信(如20、21、22、26),看来无论是御史大夫还是出差官吏的长官均确信奏请之事一定能得到皇帝的批准,因而直接签发了传信。可见,一些本需要皇帝批准的公出,在履行了向皇帝奏请的必要手续后,儘管暂时没有得到皇帝的批准,也可以通过注明“有请诏”的形式提前签发传信。而御史大夫之所以能够确信移文中“有请诏”的真实性并签发传信,是因为御史大夫负责文书的上奏[102],他可以了解是否履行了上奏的手续。此其一。
其二,上述传文书均发现于悬泉,悉非申请传的官吏之任职地或始发地,20、21、22均由御史大夫签发,应是发自长安;26虽亦为御史大夫签发,但持传军吏却发自今新疆轮台附近的西域都护驻地,37、60亦是自西域出发,表明有关官吏确实持此传外出,并得到沿途机构的接待,可见此种“传信”具有实际的效力,沿途各机构接待官吏亦认可此种传文书之效力。综观此两点,带有“有请诏”的传文书能够在帝国上下畅行无碍,证明其至少已成为一种为各方所接受的做法。
进言之,如学者所指出的,“请诏”不仅见于传文书的申请签发中,亦存在于其他多种文书中,如果上述分析可通,“有请诏”的存在表明在既有的制度框架下,一些原本需要皇帝处理的事务,只要履行了向皇帝呈报手续,即便尚未得到批准,御史大夫与郡太守也拥有一定自主决定的空间,同时各级官府亦认可此种做法的合法性,执行因此程序而发出的指令。“有请诏”似已经成为一种得到从朝廷到基层各级官府遵从的固定化的程序(故事),这种处理事务的方式或许属于汉代常见的“故事”之一种吧[103],这种“故事”得到皇帝认可,且亦为大臣乃至下级官吏所了解,并允许使用,与擅假天子号令而便宜行事的“矫制”、“矫诏”等自然有别[104]。这种情形下皇帝的批准实则已演变成一种可以预期的例行公事,就此一侧面,皇帝实际已降为官僚机构中不具有个人色彩与个人意志、且固定履行特定职责的一员而已。这亦表明君臣分工的界线在一定情形下可以突破,皇帝的某些权限可以被臣下预支,皇帝角色的这一侧面在其统治实践中究竟佔有何种地位值得今后更进一步的研究。
“请诏”的存在亦证明在当时政务处理中身为臣下的各级官吏对于君臣在事务处理上的分工是相当清楚的,儘管生于千年之后的我们对于这种分工相当茫然与模糊。
附带指出,尹湾汉简三号、四号木牍《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中有若干官员“以请诏除”[105],李解民、廖伯源先生认为“所谓以请诏除,盖其迁除之条件不符合法令,长官特为请诏除官。”[106]所言甚是。这裏可以补充文献中的一个例证。《史记·张释之列传》载,释之“以訾为骑郎,事孝文帝,十岁不得调,无所知名。释之曰‘久宦减仲之产,不遂。’欲自免归。中郎将袁盎知其贤,惜其去,乃请徙释之补谒者。”张释之能够补为谒者,完全靠的是其长官袁盎向皇帝的请求,这实际就是“请诏除”。而尹湾简中通过这一途径除官的5个人中,一为侍郎,二为郎中骑,一为廷史,另一不详。郎中骑亦是一种郎官[107],故多数以此途径升迁者是朝廷各部门的下级官吏,以郎为多[108],其长官为中朝官,与皇帝见面的机会很多,亦有向皇帝上奏的职责,可以绕过丞相直接向皇帝奏请,为属吏“请诏”而申请职位,无需考虑是否有资格,如袁盎为张释之所为。这种“以请诏除”官与传文书中的“有请诏”手段相同,目的不同。用今天的话讲,前者类似于走后门特批,只不过走的是皇帝的后门。这种除官的途径至少孝文帝时已经出现,在后代依然存在,如南朝的特发诏授官[109],唐代的特敕斜封[110]。传文书中的“有请诏”则是处理公务时得到皇帝认可的正常处理方式。
以上两种“请诏”体现了君臣关系中相反的两种倾向。前者经由“请诏”反映了大臣对皇帝权力的预支;而后者则突出了皇帝对大臣人事权的侵蚀,显示了皇帝权力的扩张。这两种现象是否同时存在是今后需要关注的问题,透过两者应该如何认识君臣关系亦是需要努力思考的方向。
除了上述各种形式的需要皇帝奏准、下诏批准或报批而签发“传信”或“传”外,还有不少事务无需皇帝出面,而直接由御史大夫或郡县长吏签发,这些可归併为第二类。事务比较琐碎,大体可归纳为如下:
1.迎送郡县的戍卒(19)、骑士(34)。事由相近而无法确定签发机构性质的有97、112与113。
2.运送物资,如转输(44)、输钱(90)。
3.案事(50)。事由相近而签发机构难定的有107、108、109、110。
4.祭祀(24)。
5.上计(35、48、57、74[111])
6.杂事,逐材(29)、市药(42)、收流民(61)、迎天马(18)、办军粮(54)与逐杀人贼(53、84、89)。所谓“逐材”应是“求”大木材。市药、收流民与迎天马均是偶一为之的事务。追捕杀人犯是紧急事务,面临此种紧急情形,可以由县道签发“传”,无须请示上级。这显示了县道长官具有律令所赋予的一定的自主行为空间。
第三类是郡守、都尉“以令为驾”传车而签发“传”,签发此类传亦无须皇帝出面,只要符合“令”的规定即可。
以上三类传文书在当时日常统治中的比重,需要结合其他文献做更进一步的分析。具体说来,当时统治实践中,由朝廷直接派遣军队驻守边地大致只有西域都护一处,因而军吏调动而由皇帝制可、御史大夫签发传信的情形仅见于西域。护送外国使者回国亦局限在汉朝与西域诸国,并非全国性事务。而因官员赴任而下制签发传信的情形亦不会太多,这与官员的任期有直接联繫。西汉武帝以前,郡县官员的任期多较长,有的达十年以上,武帝以后则出现以三年为期的现象,而到西汉后期,任期则更短,多数只有一年左右,东汉前期则又恢复到久任的局面[112]。这是全国範围的观察,就西北边地而言,通过排比汉简中出现郡县级别的官员的文书的时间,可看出大致的任职期限。悬泉汉简的资料没有全部公布[113],居延简中关于居延都尉,特别是甲渠候的任职时间,学者已做过分析。其中首尾时间可知的两汉时期居延都尉任职最少4年,甲渠候西汉时任职多在6年以上,王莽与东汉初年任期较短。两职分别为二千石与六百石,均由朝廷任免[114]。这些仅是根据文书推断中的最短任期,即便如此,任期至少也在4年以上。这或与张掖、敦煌地处边境地区,条件艰苦,任务烦剧——后者更是犯人流放之地[115],无人愿意承担有关。无论如何,官员赴任应是不太常见的情形。刺史奏事只是每年一次,全国不过有刺史十三人左右,此类传信显然数量很有限。中下级官员赴任亦需持“传”,但任命无需皇帝过问,签发传更是如此。至于奉诏从事,事务较杂,可能比较多。
第二类,即朝廷与郡县无需经过皇帝而签发的“传信”与“传”应该说佔据了传文书的主体。这类传文书所处理的事务多是年复一年各地需要不断重複进行的工作,如送迎戍卒、骑士、运送物资、祭祀等。从全国範围看,汉代百余郡国每年都要送迎戍卒、骑士与卫士,分别至边地与京师长安,有时改由各县完成,如尹湾汉简5号木牍所见。输钱至都城长安大司农的都内或指定地点亦是内地收支有结余的郡每年要完成的任务。祭祀则是朝廷与郡国一项日常工作,西汉规定每年对先帝庙祭祀25次,还不包括对五岳、四渎等的祭祀。这些亦均需要持“传信”前往行礼[116]。“上计”亦是郡国每年要赴朝廷履行的职责。“案事”,应是郡府派官吏下到属县追查各类事务,有时为调查某件上书朝廷事务,则由朝廷派官吏下到郡县“案问”追查。至于需要官吏离开治所下到郡国或属县,或其他郡县的杂事更多,上面所举只是目前所见的,实际当会更多,其中追捕杀人犯应是常见的事由,且县亦可根据律令发“传”。附表一所见黄龙二年(初元元年,前48年)与初元二年(前47年)二年中由敦煌太守千秋一人与长史等签发的此类传就有9件之多(45-52、72),这当非他所发传之全部。如此推算,全国百余郡,再加上都尉,一年中所发的传的数量一定相当惊人。
第三类,即郡守与都尉依令调动“传车”并签发“传”,仅限于特定或紧急事务。附表一中54是遣守属“办军食郡中”,而71是使守属“趣军食郡中”,工作内容仅一字之差,但有缓急之分,后者就可“以令”调动传车,并使用传舍,而前者却只能使用传舍。涉及上计的四件“传”中35、48、57与74间亦有此种分别,原因不详。不过,此类数量应不会很多。总体观察,无需皇帝制可而直接由朝廷与郡县签发的“传” 为数居多。
以上分析表明在涉及官员外出的各类事务的处理上君臣有相应的分工。其中至少朝廷所辖军吏的调动与罢归、外国使者回国、高级官员赴任、刺史奏事须皇帝制可,相应地签发传信要根据皇帝的“制”。这些或是皇帝职权範围内的事务。不过,这些事务也逐渐日常化,皇帝的制可成为可以预期的结果,因而出现了“有请诏”现象,仅向皇帝上奏请求批准而实际未得到批准情况下就签发“传信”或“传”。此外,根据皇帝诏书需从各地调动人员(如诏狱、徵召特需人才等)与物资(如马匹),也可由相关机构签发“传信”或“传”,由此而出现的“传”不少。
皇帝诏书可超越律令,具体说来,一是县级机构可据诏书签发“传”,而正常非紧急情形下无此权限;二是一些本无资格使用传舍,乃至乘传的人亦可因诏书而享受其服务,如各地的医巫、《汉书》所载元始五年诏书所提到的那些人。奉诏而签发“传”亦无需再经皇帝批准,亦显示了诏书以及诏书背后的皇帝意志所拥有的突破律令的权力。不过,具体执行中对于官吏的使用传舍、享用传食的待遇等还需依照律令行事,至于百姓一旦奉诏使用传舍与传车,享受何种待遇,则可能需要在诏书中规定。
另一方面,仔细分析,诏书所针对的多是一些偶发的临时性活动,或许是律令中没有涉及的,属于特例;而针对不断反复出现的日常事务,涉及物资与钱财的调运、戍卒、卫士的迎送、日常祭祀、郡内事务的处理等等,朝廷与郡县自行签发的“传信”与“传”依据的则是律令。
湖北江陵张家山汉简中的西汉初年《二年律令》对于乘传车与享用传食者的範围均有规定。关于传车,“置吏律”中有:
郡守二千石官、县道官言边变事急者,及吏迁徙、新爲官,属尉、佐以上毋乘马者,皆得爲驾传。[117]
西汉初年的律规定郡守与二千石官可调用传车,同时赋予县道官府特定情况下可调用传车的权限,但如上文所见,出土的西汉中期以后的实际传文书遵从的与此有别,当是律令后来做了更改。儘管如此,至少可以认定,汉代律令对哪些官员有调用传车是有具体规定的。关于传食,亦是如此。“传食律”有:
丞相、御史及诸二千石官使人,若遣吏、新爲官及属尉、佐以上徵若迁徒者,及军吏、县道有尤急言变事,皆得爲传食。
诸吏乘车以上及宦皇帝者,归休若罢官而有传者,县舍食人、马如令。[118]
规定相对还是较笼统,实际事务的内容随着时间推移应会不断增多,卫宏《汉官旧仪》卷上有“(刺史)传食比二千石所传”之说,当是武帝设刺史后新增的规定。不过,纵使律令不断增加,势必也难以一一涵盖,其关键当在于由官府差遣的官吏,从事的是公务。这类“传信”与“传”应数量最多。而“令”则是一调节因素,特殊情况下郡级官府可依令获得调用“传车”的许可权。依上引律,汉初已有关于传食的“令”,但对象是特定的官员。悬泉汉简中发现的《廄令》残文云:
马以节,若使用传信,及将兵吏边言变以惊闻、献□写驾者匹,将以……以除候,其以教令及………。孝武皇帝元鼎六年九月辛巳下。凡六百一十一字。廄令。 87-89C:9 [119]
儘管简残断,文意欠明,但与使用传信及驾传有关应无疑问,且属于“令”,字数亦颇多,当是形成于武帝元鼎六年以前,此后颁下施行。前述“以令爲驾”类传文书或许就是根据此令。汉代君臣在签发“传信”与“传”上的分工是否存在于其他事务中还需要更多的研究。
彰显律令作用的又一标誌是每件传文书末尾的“如律令”。各类传文书均以“如律令”结尾,而汉代官文书中出现“如律令”者极多,自宋代以来学者已做过不少研究,按照最新的研究,“如律令”在秦及汉初尚有实际内容,武帝前后逐渐成为一种固定的文书格式,与具体的法令无关。[120]不过,辨别“如律令”的含义需要结合汉代的律令与其他有关文书。传文书结尾处的“如律令”儘管已经成为固定的文书格式,却依然具有实际内容。就传文书而言,判断接待是否“如律令”,必须将传食文书纳入视野。
悬泉所出的传食文书详细记载了路过悬泉并享用传食的官吏消耗的米、粟数量、时间、传食的次数等,如Ⅱ0216③:57“出米一斗二升,有传,五月丙午以食金城允吾尉骆建,从者一人,人再食,西”。[121]据该文书,骆建及一名随从在悬泉吃两顿饭,每人每顿用米三升。无论官员还是奴婢,一顿用米三升是通行的标準,几乎所有享用传食的过客都是如此[122]。这一标準应是律令规定的,汉初“二年律令·传食律”中对传食有规定,“车大夫稗米半斗、参食,从者?米,皆给草具。车大夫酱四分升一,盐及从者人各廿二分升一”[123],汉初规定的具体数额为米一餐5升、一餐31/3升,且使者与从者给的米品质不同,但均高于西汉中后期一餐米3升,其间应做过修改与简化,儘管未见到汉代中后期的有关规定,但可肯定律令对此类琐事亦有明确的说法。对于从者的数量,根据使者身份的高下,汉初的律令也有明确的规定。据此,传文书结尾的“如律令”并非徒为文书格式,应有具体的含义,即按照“传食律”之类律令的规定为官吏及随从提供车马、住宿与饮食,换言之,传文书的签发环节可能会出现超越律令的情况,如因皇帝的诏书而下发的特例,而在沿途诸机构接待问题上,则几乎均需依据律令进行。所以在县级官府奉诏签发的传文书末尾同样要注明“如律令”。实际上,官府还要定期核查传舍接待使者情况,包括传食的消耗、传车的使用与状态、传马的情况、死亡传马处理情况等等,这些均根据律令进行。可以说,在签发传问题上,较之更多地体现皇帝一时之意志与想法的诏书,律令更多地关注的是事务的日常性、连续性与处理的稳定性,是传文书得以运转与执行的基本依据与保证。
汉代许多官吏,上至御史大夫,下及边塞的候长、隧长,任职均须要求“明法”、“明习律令”或“知律令”[124],官员亦保存有律令的抄本[125]。还应提到的是,郡县属吏基本是由本郡人出任,与一年一换的戍卒不同,张掖郡屯戍军队中的小吏亦多出自本郡,可长期为吏[126],悬泉的情况应相近,因此他们应对于与其所处理事务有关的律令比较熟悉。传文书是公出官吏的介绍信,一方面用来证明持有者的身份,另一方面亦是下达给沿途有关机构的书面命令,置或传舍的官吏多年负责接待过往的官吏,自然熟谙相关律令的规定,无需具体注明律令条文,只是简单提示按照律令行事即可。如果不将传文书置入相关文书及事务的网络与官吏的知识背景中,很难辨认出“如律令”的切实意义。
这些传文书不仅帮助我们认识君臣政务上的分工,亦可窥见汉帝国通过律令在统治上所达成的号令统一。御史大夫签发的传信姑且不论,不少郡县级官府签发的传文书的持有者要到距离签发地相当遥远的地区处理公务,如34是自上郡至敦煌郡迎接从军的将士,上郡治所在今陕西榆林南,两地相距1500公里以上;61则是自敦煌去东海、泰山郡收流民,自西向东横跨帝国,两地的直线距离更在2000公里以上,来回所需时间至少数月,90是从河南郡平阴县送钱至敦煌,直线距离亦在1700公里以上。儘管路途遥远,且沿途众多置、传舍、关、津与签发“传”的郡、县并无直接的统属关係,却凭藉一枚“传”与上面官长的封泥便能通行无碍,并得到食宿供应,显示了汉帝国日常管理的统一与高效,且这种体制持续运行了数百年,其基础就是汉代的律令。在汉代简陋物质条件下,如此广袤地域内,帝国日常统治运作所达到的如此客观化程度令人惊歎。
在讚歎汉帝国制度的客观统一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制度设计与运作上儘管已达到相当的水準,但由于生活在这一制度下的官吏的思想世界却远未达到如此境地,而是处在神怪鬼魅交织的状态,而且人们日常的活动空间也是相当狭小的,缺乏对比较遥远地区的了解,一旦外出履及陌生地区,常常充满恐惧,因此,东汉文献中常常见到有关“亭传”中的鬼怪故事,体现了制度与人们心理上的紧张与冲突[127]。
五、结 语
综上所述,通过分析西北出土的114件汉代传文书,可以看出从朝廷的御史大夫到地方的郡守乃至同级的都尉均可为外出公干的官吏签发介绍信与通行证——传信或传,以备查验并作为沿途传舍、廄与置提供免费食宿的凭据,而县与同级的候官只有紧急情况或奉诏才能签发。郡县签发传通常需要副职的连署。其中御史大夫所发还可调用沿途廄、置的传车马以接力方式载运持传官吏,郡级官府只有个别情况下依据“令”规定所发的传才能调用沿途廄、置的传车马,县级官府则无此权限。需动用传车马时,驾车的御者亦由相关廄、置提供,具体採用迎、送两种方式载运持传官吏。传车马有不同等级,速度有快慢,迎送官吏时沿途停经的置、廄与传舍亦不同。从这一制度不难看出汉帝国统治所达到的统一与高效程度。
从持传公出涉及事由分析,朝廷所辖北军军吏调动、送外国使者、高级官员赴任等少数事务需经皇帝批准才能签发传信,有时亦可以“请诏”形式奏请皇帝备案,未经皇帝批准情况下提前获得传文书,此种情形下皇帝的批准成爲可以预期的符号,君臣分工的原有界线则可被臣下跨越。其余大量日常事务,如迎送戍卒卫士、运送物资、调查案件、祭祀与上计等,朝官经由御史大夫,地方由郡,紧急情况下县亦可直接签发,无需皇帝过问,它们显示了君臣政务处理上的分工。这类传文书最多。
而“诏书”则可突破既有律令的规定,赋予原先无权发传的机构相应权力,让无资格使用传舍者使用传舍,体现了皇帝个人意志在事务处理中的突出地位。不过奉诏情形并不多见。签发途径儘管有区别,但以源于律令规定为主,而传文书均要求沿途廄、置与传舍按照“律令”接待,从现存传食记录看亦基本依律令行事,均显示了汉代日常事务处理中“律令”的规範作用。
透过传文书,亦可认识到汉代皇帝角色的不同侧面。既有发挥个人意志突破律令的一面,又有履行例行公事的一面,在特定情况下,其权力甚至亦可被臣下预支。
附表一:传文书分类汇总表
1. 御史大夫签发的“传信”
A 承制签发
顺序号
时间
内容
出土地点
编号、出处
备注
1
前63年
元康三年四月戊寅,前将军臣增、后将……
臣舜、长罗侯臣惠承制诏侍御史曰:军司马憙与校尉马襃……
为驾二封轺传,载从者一人
悬泉
Ⅱ90DXT0213③:5;张德芳2005,第72页,简二一,图版二一

2
前54年
五凤四年六月丙寅,使主客散骑光禄大夫□扶群承制诏御史曰:使云中大守安国、故教未央仓龙屯卫司马苏于武彊,使送车师王、乌孙诸国客,与军候周充国载屯俱,为驾二封轺传,二人共载。御史大夫延年下扶风廄,承书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A)
悬泉
Ⅱ90DXT0113③:122;释粹215;张德芳2005,第71-72页,简一九,图版一九;张俊民2007
出钱五十、出钱廿、出钱十、出钱十八、出钱卅、出钱百。(B)
3
前52年
甘露二年三月丙午,使主客郎中臣超承制诏侍御史曰:顷都内令霸、副侯忠,使送大月氏诸国客,与 侯张寿、侯尊俱。为驾二封轺传,二人共载。
御属臣弘行御史大夫事,下扶风廄,承书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
悬泉
Ⅴ92DXT1411②:35;张德芳2005,第73页,简二四,图版二四


前52年
甘露二年十一月丙戌,富平侯臣延寿、光禄勋臣显,承制诏侍御史曰,穿治渠军猥候丞□万年漆光、王充诣校尉作所,为驾二封轺传,载从者各一人,轺传二乘。传八百卌四。
御史大夫定国下扶风廄,承书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A)
悬泉
Ⅱ90DXT0214③:73;释粹35;张德芳2005,第72-73页,简二二,图版二二;张俊民2007
□ □□都尉□□书一封,十一月壬子人定时受遮要……。(B)

前52-51年
制诏侍御史曰:都护□□骑都尉书佐薪温邮田□□□赏库车□□□□□□□□□□□□为驾一封轺传,驾八乘。
御史大夫定国下扶风廄,承书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
悬泉
Ⅱ90DXT0214③:70;张德芳2005,第70页,简十二,图版十二


前51年
甘露三年四月己未,富平侯臣延寿、光禄勋臣显承制诏侍御史曰:营军司马王章诣□,为驾二封轺传,载从者一人。御史大夫定国下扶风廄,承书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五月丙午过东。
悬泉
Ⅴ92DXT1312③:2;张德芳2005,第73页,简二三,图版二三


前49年
黄龙元年六月壬申,使臣宏,给事中侍谒者臣荣……。制诏侍御史曰:使送康居诸国客、卫侯盖与副、羌……为驾一封轺传,三月辛□……
悬泉
Ⅱ90DXT 0114④:277;释粹149;张俊民2007


前44年
初元五年十一月,左将军光禄大夫臣嘉、右将军典属国臣奉世承制诏侍御史曰:都护西域校尉军司马令史窦延年、武党、充国、良诣部,为驾一封。
御史大夫万年下……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当舍传舍,如律令。
悬泉
Ⅴ92DXT1512③:11;张德芳2005,第66页,简一,图版一


前43年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永光元年二月庚子,右将军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侍御史曰:将田车师司马令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驾一封轺传,驾六乘传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悬泉
Ⅱ90DXT0216②:805;张德芳2005,第70页,简十三,图版十三

10
前43年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奉世承……
御史大夫玄成下扶风廄,承书以次……
悬泉
Ⅱ90DXT0115③:211;张德芳2005,第76页,简三四,图版三四
考证为前43年
11
前37-36年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臣商承……
御史大夫衡下右扶风廄,承书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卩
悬泉
Ⅴ90DXT1510②:161;张德芳2005,第66页,简二,图版二
考证为前37-36年
12
前37-36年
……御史大夫衡下右扶风廄,承书以次为驾。
悬泉
Ⅴ92DXT1712②:55;张德芳2005,第77页,简三六,图版三六
考证为前37-36年
13
前13年
永始四年五月壬子,符节令臣放行御史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制诏侍御史曰:敦煌中部都尉晏之官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为驾一乘传,载从者一人。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悬泉
Ⅰ90DXT0114②:1;张德芳2005,第75页,简二九,图版二九

14
前3年
建平四年五月壬子,御史中丞臣宪,承制诏侍御史曰:敦煌玉门都尉忠之官,为驾一乘传,载从者。
御史大夫延下长安,承书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六月丙戌过西。
悬泉
Ⅰ90DXT 0112②:18;释粹33;张德芳2005,第74-75页,简二八,图版二八;张俊民2007

15
2年
元始二年二月己亥,少传左将军臣丰、右将军臣建承制诏御史曰,候旦发送乌孙归义侯侍子,为驾一乘轺传,得别驾载从者二人。御七十六。大……如……
悬泉
Ⅰ90DXT0116S:14;释粹211;张德芳2005, 第69页,简十,图版十;张俊民2007

16
不详
……
制诏侍御史曰:将田车师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二封轺传一乘
悬泉
Ⅱ90DXT0215②:198;张德芳2005,第74页,简二六,图版二六

17
不详
□□月壬午,凉州刺史□
侍御史曰:赏使行部奏事
驾一乘传,载从者□得
悬泉
Ⅴ92DXT1309③:29;张德芳2005,第76页,简三三,图版三三

B 非承制签发
顺序号
时间
内容
出土地点
编号、出处
18
前74年
元平元年十一月己酉,□彭祖使户籍民迎天马敦煌郡。为驾一乘传,载奴一人。御史大夫广明下右扶风,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
悬泉
Ⅱ90DXT0115④:37;释粹138;张德芳2005,第75页,简三十,图版三十;张俊民2007
19
前58年
神爵四年十一月癸未,丞相史李尊送获(护)神爵六年戍卒河东、南阳、颖川、上党、东郡、济阴、魏郡、淮阳国诣敦煌郡、酒泉郡。因迎罢卒送致河东、南阳、颖川、东郡、魏郡、淮阳国,并督死卒传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槥)。为驾一封轺传。御史大夫望之谓高陵,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
悬泉
Ⅰ91DXT0309③:237;释粹40;张德芳2005,第70页,简十一,图版十一
20
前59-57年
……陇西、天水、金城、武威、张掖、酒泉、敦煌、□□□□□□东来(莱)、勃海、济南、涿、常山、辽西、上谷郡,为驾一封轺传,有请诏。外百卌五。
御史大夫望之□渭成(城),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
悬泉
Ⅰ91DXT0309③:135;张德芳2005,第68页,简五,图版五
21
前51年
甘露三年十月辛亥,丞相属王彭护乌孙公主及将军、贵人、从者,道上传车马为驾二封轺传,有请诏。御史大夫万年下谓(渭)成(城),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
悬泉
Ⅴ 92DXT1412③:100;释粹195;张德芳2005,第73-74页,简二五,图版二五
22
前50年
甘露四年六月辛丑,郎中马仓使护敦煌郡塞外漕作仓穿渠,为驾一乘传,载从者一人,有请诏。外卅一。
御史大夫万年下谓(成),以次为驾,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七月癸亥食时西。
悬泉
Ⅱ90DXT0115④:34;张德芳2005,第67页,简三,图版三
23
前49年
黄龙元年四月壬申,给事廷史刑(邢)寿为诏狱,有遝(逮)捕弘农、河东、上党、云中、北地、安定、金城、张掖、酒泉、敦煌郡,为驾一封轺传。外二百卅七。御史大夫万年谓胃成,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A)
护郡使者视事史治,承合檄诣使者治所,张掖觻得吏马行。(B)
悬泉
Ⅱ90DXT0114③:447; 释粹31;张德芳2005,第67页,简四,图版四,张俊民2007
24
前39年
永光五年五月庚申,守御史李忠监尝麦祠孝文庙,守御史任昌年,为驾一封轺传。外百卌二。御史大夫弘谓长安,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
悬泉
Ⅱ90DXT0216②:866;释粹26;张德芳2005,第77-78页,简三八,图版三八,张俊民2007
25
前33-31年
……史大夫谭下渭成以次为驾,当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敦煌、张掖属国、武威、金城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悬泉
Ⅴ90DXT1610②:60;张德芳2005,第77页,简三七,图版三七
26
2年
元始二年二月癸未,西域都护守史猥、司马令史赵严,罢诣北军,为驾一封轺传,有请诏。御……律……
悬泉
Ⅰ90DXT0112①:58;张德芳2005,第69页,简八,图版八
2. 郡级官府直接签发
顺序号
时间
内容
出土地点
编号、出处
备注
27
前78年
元凤三年十月戊子朔戊子,酒泉库令安国以近次兼行大守事,丞步迁谓过所县河津:请遣□官持□□□钱去□□取丞从事金城、张掖、酒泉、敦煌郡,乘家所占畜马二匹,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掾胜胡卒史广
A35(大湾)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 7114: 合303.12A
肩水都尉府,吴礽骧《河西汉塞调查与研究》第167—169页
28
前57年
五鳯元年十二月乙酉朔戊申,敦煌大守千秋、长史奉憙、库丞捐之兼行丞事谓过所河津:遣□史诣道上书,乘用马一匹,当舍传舍,如律令。正月甲寅过西
悬泉
ⅤT1312③: 38,张俊民2006

29
前53年
五凤五年二月丁酉朔庚申,敦煌太守少、长史奉憙、库丞捐之兼行丞事谓过所置:龙勒左尉张义为郡逐材酒泉郡中,乘用马二匹,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卩七月乙卯一食,东
悬泉
Ⅵ92DXT1222②:2;张德芳2004,第51页

30
前52年
甘露二年正[128]月辛卯朔壬辰,敦煌大守千秋谓县:遣守属李众逐事敦煌,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悬泉
ⅡT0213③:25,张俊民2006

31
前52年
甘露二年三月庚寅朔庚戌,敦煌大守千秋、丞破胡□□二匹,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 掾禹助府佐□
悬泉
ⅡT0115 ③:204,张俊民2006

32
前52年
甘露二年十二月丙辰朔壬戌,张掖大守谓、长史建、丞勋谒(谓?)过所:遣屋兰隧长尊以诏书送施刑士玉门关,乘所占用马,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西
悬泉
Ⅱ90DXT0115④:21;陈玲2001,第369-370页

33
前51年
甘露三年四月甲寅朔庚辰,金城太守贤、丞文谓过所县、道官:遣浩亹亭长桼(漆)贺,以诏书送施刑伊循。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悬泉
Ⅱ90DXT 0114④:338;释粹34

34
前51年
甘露三年九月壬午朔甲辰,上郡太守信、丞欣谓过所:遣守属赵称逢迎吏骑士从军乌孙罢者敦煌郡,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十月,再食。
悬泉
Ⅱ90DXT0115③:99; 释粹.216

35
前51年
甘露三年十一月辛巳朔乙巳,敦煌大守千秋、长史奉憙、丞破胡谓过所县河津:遣助府佐杨永视事上甘露三年计最丞相御史府,乘用马一匹,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十一月丙辰东
悬泉
Ⅱ0213②:139,张俊民2006

36
前50年
……露四年闰月己卯朔庚寅,敦煌大守千秋、长□……守部候贤行丞事谓……当传舍,如律令。
悬泉
ⅡT0313②: 9,张俊民2006

37
前50年
屯田渠犁斥候丞王常、赵忠更终,罢诣北军,
诏为驾一封轺传,一人共载,有请。甘露四年五月□□朔庚子使都护西域……□候
谓敦煌以……[129]
悬泉
Ⅱ90DXT0214③:67;释粹157;张俊民2007

38
前50年前后
□敦煌,伊循都大仓谓过所县……传舍,从者如律令……

悬泉
Ⅰ0111②:73;释粹163
释粹162大仓甘露四年上书
39
前50年前后
……伊循城都尉大仓谓过所县……传舍。从者如律令。
悬泉
Ⅴ1312③:6;释粹165

40
前49年
甘露五年正月甲辰朔甲子,张掖太守福、守部千人武彊行丞事谓过所:□日勒守尉业拓送诏狱囚敦煌郡,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二月辛卯,西
悬泉
Ⅴ92DXT1411②:19;张德芳2004,第52页

41
前49年
甘露五年正月甲辰朔丙寅,张掖太守福、守部千人□彊行丞事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敦煌郡中,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悬泉
Ⅴ92DXT1412③:97;张德芳2004,第51-52页

42
前49年
黄龙元年三月癸卯朔壬戌,敦煌大守千秋、长史奉憙谓过所河津关,肥市药安定郡中,乘用马二匹,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十月辛丑   
悬泉
ⅡT0115③:346A,张俊民2006

43
前49年
黄龙元年十一月己亥朔己亥,敦煌大守如意、库令□仓长史、祖厉长弘行丞事谓过所:遣敦煌令史□□以诏书……诣敦煌……将作治渠,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十月已巳东
悬泉
ⅤT1311③: 125,张俊民2006

44
前48年
黄龙二年正月戊戌朔戊戌,酒泉库令长寿以近□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谓过所县,遣助府佐薛定国将转输敦煌,当舍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悬泉
Ⅱ90DXT0213②:96;张德芳2004,第52页

45
前48年
黄龙二年正月戊戌朔癸卯,敦煌太守千秋、长史奉喜、守部千人车行丞事,过所河津:遣广至长唐充国送诏狱囚长安,乘用马二匹,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正月戊申,东。
悬泉
Ⅴ92DXT1310③:213;张德芳2004,第52页

46
前48年
初元元年闰月癸巳朔丙申,敦煌大守千秋、长史奉憙、丞破胡谓过所县津:遣渊泉亭长韩长逐命三辅、陇西、上郡、西河郡。乘用马二匹,当舍传舍、郡邸,从者如律令。 三月癸亥西
悬泉
ⅡT0213②:140,张俊民2006

47
前48年
初元元年闰月癸巳朔乙卯,敦煌大守千秋、长史奉憙、丞□□谓过所河津:遣敦煌□丞□传送□□河东、弘农郡,乘用马二匹,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掾安世、守属段、守书佐敞
悬泉
ⅡT0213③:126,张俊民2006

48
前48年
初元元年十一月癸亥朔庚辰,敦煌大守千秋、守部千人章行长史事、丞破胡谓过所河津:遣守卒史……上狱计最边县□,乘用马二匹,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正月癸丑东
悬泉
ⅡT0213③:114,张俊民2006

49
前47年
初元二年正月壬戌朔丁卯,敦煌大守千秋谓县,遣重候丞□□□县乡中,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正月丁亥西
悬泉
ⅡT0213②:138,张俊民2006

50
前47年
初元二年四月庚寅朔乙未,敦煌太守千秋、长史奉憙、守部候脩仁行丞事谓县,遣司马丞禹案事郡中,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四月乙巳东。卩。
悬泉
Ⅱ90DXT 0213②:136, 释粹36;张俊民2007

51
前47年
初元二年四月庚寅朔癸丑,敦煌大守千秋、长史奉憙、丞破胡谓县:遣守属□□昌行□□□,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五月壬戌西
悬泉
ⅡT0313①: 5,张俊民2006

52
前47年
初元二年十一月丁巳朔甲戌,敦煌大守恭、守部候脩仁行长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吕安移簿使者凉州剌史治所,乘用马二匹,当舍传舍,从者如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悬泉
ⅤT1311③: 37,张俊民2006

53
前44年
初元五年□ 中部都尉弘谓过所县、邑、侯国、河津,仓佐□□国逐捕杀人亡施刑士赵广亡□□,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十一月辛丑过东
悬泉
T1311③:15,陈玲2001,第372页

54
前42年
永光二年二月癸巳朔庚子,敦煌大守千秋、长史章、守部候脩仁行丞事谓县:遣守属张充办军食郡中,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悬泉
ⅤT1510②:84,张俊民2006

55
前41年
永光三年正月丁亥朔癸丑,敦煌长史[130]千秋、丞延寿谓过所县道河津:遣渊泉亭长李猛为郡治传车长安。乘用马二匹,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月□□□东
悬泉
ⅤT1211③: 4,张俊民2006

56
前41年
永光三年正月丁亥朔癸丑,敦煌大守千秋
属陈孝辟诏狱囚单武证大三辅、大常界。乘用马二□
悬泉
ⅤT1309③: 17,张俊民2006

57
前40年
……朔己未,敦煌大守千秋、守部候脩仁□□□、丞破胡谓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与守丞俱上永光三年计丞相府,乘用马二匹,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掾光书佐顺 二月甲□
悬泉
ⅡT0115③:205,张俊民2006

58
前28年
建始五年二月辛未朔壬辰,敦煌玉门司马襃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乘用马二匹,轺车一乘,当舍传舍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A
市药三辅界中,乘用马二匹,轺车一乘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B
悬泉
Ⅱ90DXT0214②:31,张德芳2004,第54页

59
前28年
建始五年三月辛丑朔癸卯,敦煌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当舍传舍,如律令
悬泉
Ⅱ90DXT0314②:125,张德芳2004,第54页

60
前28年
建始五年……□田车师左部中曲候令史礼调罢将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候行丞……□□□驾诣北军,为驾一封轺传,有请当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A
敦煌太守府吏 B
悬泉
Ⅱ90DXT0214②:137,张德芳2004,第54页

61
前28年
河平元年八月戊辰朔壬午,敦煌太守贤、丞信德谓过所县、道,遣广至司空啬夫尹猛,收流民东海、泰山,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八月庚寅过东。(A)
悬泉
Ⅱ90DXT0315②:,释粹39
佐高卿三石,官奴子眞一石二斗。(B)
62
前14年
永始三年三月辛亥,居延城司马谭以秩次行都尉事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A32(肩水金关)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 3270:合140.2

63
不详
□□□□□□□□朔己丑,敦煌大守千秋、长史奉憙、丞破胡谓过所河津:遣守卒史盖延寿奉上捕亡乘用 …… 乘马二匹,当舍传舍、郡邸,从者如律令。 四月丁巳西 
悬泉
ⅡT0213③:120,张俊民2006

64
不详
□□□年□月庚戌朔□□,敦煌大守千秋、守部千人章行长史事、守部候脩仁行丞事,谓县:遣□□□□光陈广徙民田当□,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二月丙午西
悬泉
ⅡT0213③:121,张俊民2006

65
不详
大守千秋、长史奉憙谓
舍如律令 ……
悬泉
ⅤT1311③: 181,张俊民2006

66
不详
大守千秋、长史奉憙、守部
□乘用马二匹 舍

悬泉
ⅤT1510②:29,张俊民2006

3. 郡级官府签发的“以令为驾”传
顺序号
时间
内容
出土地点
编号、出处
备注
67
前60年
敦煌太守快使守属充国送牢羌、斥候羌侯人十二。琅何羌□君弥藏奉献诣行在所,以令为驾二乘传,十一月辛未皆罢。
神爵二年十一月癸卯朔……为驾,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悬泉
Ⅰ0210③:6;释粹234;张俊民2007


68
前56年
校尉候千人令史王时,五凤二年九月庚辰朔壬辰,敦煌太守常乐、丞贤谓敦煌□□□为驾,承书从事,如律令(A)
/□□宫(B)
悬泉
87-89C:15;释粹44;张俊民2007

69
前54年
使乌孙长罗侯惠遣斥候恭上书诣行在所。以令为驾一乘传。甘露二年二月甲戌,敦煌骑司马充行大守事,库令贺兼行丞事,谓敦煌以次为,当舍传舍,如律令。
悬泉
Ⅴ 1311③:315,释粹201;目验原简

70
前50年
甘露四年六月丁丑朔丁丑,敦煌大守千秋、长史奉憙谓县:遣助府佐敞罢卒郡中,
以令为驾…… 如律令 六月□□西
悬泉
ⅤT1410④:1,张俊民2006

71
前49年
敦煌大守使守属吕辅趣军食郡中,以令为驾一封轺传。甘露五年□□癸酉朔甲申,敦煌大守千秋、长史奉熹谓□□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二月丁亥,东。丙申,西。(A)
婢一人奴一人为一人□一人 (B)
悬泉
V92DXT1412③:1,张德芳2004,第52页。目验原简

72
前48年
□□□  □轺传□ 初元年七月乙亥朔甲辰,敦煌大守千秋…… 当舍传舍,如律令。 七月乙卯东
悬泉
ⅡT0314③: 63,张俊民2006

73
前43年
使大月氏副右将军史柏圣忠将大月氏双靡翎候使者万若山、副使苏赣皆奉献言事诣   在所,以令为驾一乘传。
永光元年四月壬寅朔壬寅,敦煌大守千秋、长史章、仓长光兼行丞事,谓敦煌以次为驾,当传舍,如律令。 四月丙午过东
悬泉
ⅤT1210③: 132AB,张俊民文2006

74
前23年
阳朔二年十一月丁卯,遣行丞事守部候疆奉上阳朔元(年)计最行在所,以令为驾乘传,载卒史吏所奉上者。敦煌太守贤、长史谭,以次为驾,如律令。五月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悬泉
Ⅱ90DXT0112②:108;何双全2004,第240页

75
前18年
鸿嘉三年正月壬辰,遣守属田忠送自来鄯善王副使姑彘、山王副使鸟不腞,奉献诣行在所,为驾一乘传。敦煌长史充国行太守事、丞晏谓敦煌,为驾,当舍传舍、郡邸,如律令。六月辛酉西。
悬泉
Ⅱ0214②:78,释粹143

76
前18年
鸿嘉三年三月癸酉,遣守属单彭送自来乌孙大昆弥副使者薄游、左大将掾使敞单,皆奉献诣行在所,以令为驾一乘传,凡二人。三月戊寅东。敦煌长史充国行大……六月,以次为驾,如律令。
悬泉
Ⅱ0214②:385,释粹194;张俊民2007

77
前2年
建平五年十一月庚申,遣卒史赵平送自来大宛使者侯陵奉献,诣在所,以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A)
悬泉
Ⅱ0114④:57,释粹148;张德芳2004,第58页
B文字似与正面无关
78
不详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长 酒泉玉门都尉护众候畸兼行丞事谓天(?)?以次(?)马驾,当舍传舍,诣行在所夜(?)□传(?)行(?)从事如律令
T14N(西汉玉门都尉治所)
敦煌汉简释文: 2824:释TH.2438
吴礽骧《河西汉塞调查与研究》第67—68页
79
不详
以令为驾二封轺传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悬泉
Ⅱ90DXT0215②:372;张德芳2005,第74页,简二七,图版二七

80
不详
使大宛车骑将军长史尊使 侯□
行在所,以令为驾一乘传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悬泉
Ⅱ90DXT0314②:121;张德芳2005,第75页,简三一,图版三一

81
不详
尉头蒲离匿皆奉献诣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行在所,以令为驾四乘传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悬泉
Ⅴ92DXT1311③:146;张德芳2005,第76页,简三二,图版三二

82
不详
敦煌大守千秋、长史昌、丞忠谓敦煌 次为驾……传舍、郡邸,如律令 三 A
广校候印
六月丙子寺门徒旁以来 B
悬泉
ⅡT0111①:461,张俊民2006

83
不详
□朔壬寅敦煌大守千秋、长史   丞事谓敦煌以次……舍,如律令
悬泉
ⅤT1210③: 50AB,张俊民2006

4. 县级官府签发
顺序号
时间
内容
出土地点
编号、出处
84
前34年
建昭五年三月丙午朔丙寅,敦煌丞尊移过所县道河津,遣亭长枉杜诩逐杀人贼赵弘酒泉、张掖、武威、三辅郡中,乘用马二匹,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悬泉
Ⅱ90DXT0215③:56;何双全2004,第240页
85
前32年
□元年九月辛酉朔甲申,浩亹长 、丞忠移过所,遣□□□□□□……毋苛留,当……
悬泉
Ⅱ0313S:160,释粹43;张俊民2007
86
前31年
建始二年三月戊子朔乙巳,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池长延寿移过所,遣传舍佐普就,为诏送徒民敦煌郡,乘轺车一乘,马一匹,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掾长,令史临,佐光。‧四月己亥过,西。
悬泉
Ⅰ 0210①:63;释粹37
87
前30年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三月壬午朔己酉,□□丞胜移□□□□守河□,遣令史李□逐□人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李子威金城、武威、张掖、居延界中,从者如律令(A)
□延丞印 (B)
A22(布肯托尼)
81·4,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143页,年份系推定
88
前29年
建始四年闰月癸酉朔丁丑,榆中守长、允街尉、守丞贺……武威、张掖、酒泉、敦煌界中,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A)
太守贤、长史福、丞 憙……如律令。/掾登、属元、助谭(B)
悬泉
Ⅱ0314②:220;释粹42;张俊民2007
89
前15年
永始二年三月丙戌朔庚寅,泺涫长崇、守丞延移过所,遣□佐王武逐杀人贼朱顺敦煌郡中,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悬泉
Ⅰ0110①:5;释粹38
90
前13年
永始四年九月辛丑朔戊辰,平阴阴虞侯守丞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行丞事移过所,丞庆辅为郡输钱敦煌,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悬泉
ⅠT0114①:1;释粹32
91
前11年
元延二年七月乙酉,居延令尚、丞忠移过所县道河津关,遣亭长王丰以诏书买骑马酒泉、敦煌、张掖郡中。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守令史诩佐褒 七月丁亥出
A21(卅井候官某隧)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 3872: 合170.3A
92
前5年
建平二年三月丁亥朔甲辰,戊校左曲候永移过所,遣□陵亭长……县次续食给□□□□如律令
悬泉
Ⅱ0113③:34;释粹174,张俊民2007
93
1年
元始元年九月丙辰朔乙丑,甲渠守候政移过所,遣万岁隧长王迁为隧载 门亭坞辟市里,毋苛留止,如律令 /掾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A8(破城子)
居延新简E.P.T.50:171
94
27年
建武三年十月乙亥,甲渠候君移过所,遣城北亭隧长
A8(破城子)
居延新简E.P.T.26:1
5. 签发机构不明的“传”或“传信”
顺序号
时间
内容
出土地点
编号、出处
95
前54年
五凤四年二月癸亥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大司农延□始行趣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为驾二封轺传 外十一
悬泉
Ⅱ90DXT0215S:399;张德芳2005,第68页,简六,图版六
96
前13年
永始四年九月甲子,医能治病。守部候李音以诏书诣太医,为驾二封轺传。载从者……
悬泉
Ⅱ90DXT0111①:51; 张德芳2005,第72页,简二十,图版二十
97
前12年
永始五年二月甲戌朔丁亥□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戍卒敦煌郡,当舍□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悬泉
Ⅱ90DXT0313S:58;张德芳2004,第57页
98
前12年
永始五年三月癸卯朔辛亥,敦煌玉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从者如律令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悬泉
Ⅰ90DXT0109②:51;张德芳2004,第57页
99
不详
将田渠犁校尉史移安汉书佐王武,军司令史田承明敦煌望长里罢诣北军,以请诏,为驾一封轺传,传乘为载。
悬泉
91C:59;释粹159;张俊民2007
100
不详
车师己校候令史敞、相、宗、禹、福置诣田所,为驾一封轺传,驾六乘。·传百八十八
悬泉
Ⅱ0215③:11;释粹186;张德芳2005,第71页,简十六,图版十六
101
不详
……师己校候令史敞∨相∨宗∨禹福置诣田所。为驾,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悬泉
Ⅰ0116②:125;释粹187;张德芳2005,第71页,简十七,图版十七
102
不详
车师己校尉书佐襃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为驾一封轺传,驾□□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悬泉
Ⅱ90DXT0216②:405;张德芳2005,第71页,简十八,图版十八
103
不详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轺传 外二百□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悬泉
Ⅱ90DXT0114⑥:32;张德芳2005,第68页,简七,图版七
104
不详
为驾一封轺传二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悬泉
Ⅰ90DXT0116S:1;张德芳2005,第69页,简九,图版九
105
不详
为驾一封轺传,有请诏。
悬泉
Ⅱ90DXT0113②:49;张德芳2005,第70页,简十四,图版十四
106
不详
为驾一封轺传二乘,二人共载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悬泉
Ⅱ90DXT0113④:108;张德芳2005,第71页,简十五,图版十五
遗失传信记录
顺序号
时间
内容
地点
编号、出处
107
前94年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国。大始三年五月乙卯,假一封传信,案事,亡传信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悬泉
Ⅱ90DXT0114④:19;释粹27;张德芳2005,第80页,简四八,图版四八

108
前92年
御史□□常山平□□并,大始五年五月甲寅,假一封传信,案上书事,□亡传信。外三百五十五
悬泉
Ⅰ90DXT0114③:50;张德芳2005,第80页,简四九,图版四九
109
前92年
丞相守少史护之,征和元年八月辛巳,假一封传信,案上书事。盗,传失亡。外七十五

悬泉
Ⅰ 90DXT0112④:1; 释粹28;张德芳2005,第79页,简四三,图版四三
110
前92年
守御史少史□□□□,征和元年九月甲寅,假三封传信,案事,亡传信。外十二
悬泉
Ⅰ90DXT0112④:2;张德芳2005,第79页,简四四,图版四四
111
前91年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留当市里王定德,征和二年九月丁酉,假三封传信,与郡太守杂治诏狱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悬泉
Ⅰ90DXT0112④:3;张德芳2005,第79页,简四五,图版四五
112
前90年
□□为琅琊尉庞舜,征和三年十一月壬寅,假二封传信,送迎戍田卒。盗传失亡。外□百二十
悬泉
Ⅰ90DXT0112④:4;张德芳2005,第79页,简四六,图版四六
113
前85年
□□□史冯贵元,始元二年四月,假一封传信,迎罢戍田卒,溺死,亡传信。外传第十一
悬泉
Ⅱ90DXT0113⑥:4;释粹29,张德芳2005,第80页,简五十,图版五十;张俊民2007
114
前80年
御史守属大原王凤,元凤元年九月己巳,假一封传信,行曆日诏书,亡传信。外二百七十九
悬泉
Ⅰ90DXT0112④:5; 释粹30; 张德芳2005,第79页,简四七,图版四七
附表:内容与性质无法断定的“传”或类似残简
顺序号
时间
内容
出土地点
编号、出处
附1
前65-62年
元康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令史昌敢言之,遣亭长宋建□□□□□大守府,与从者□里王
A32(金关)
37·56,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62页
附2
前51年
甘露三年六月癸丑朔庚辰,佐赦之敢言之,遣令史安世移簿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一编,县、道、河、津、金关毋苛留止,如律令,敢言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A)
□□□候长印 (B)
A32(金关)
43·12A、B,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74-75页
附3
前46年
初元三年六月甲申朔癸巳,尉史常敢言之,遣守士吏 临送罢卒大守府,与从者居延富里徐宜马……毋苛留止,如律令,敢言之
A8(破城子)
居延新简E.P.T 53:46
附4
前29年
建始四年六月乙巳朔己巳,令史辅敢言之,遣张掖□□谭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A22(布肯托尼)
163·18,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267页
附5
不详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汤兼丞事,谓过所县官,遣守卒史奉先
A32(金关)
37·21,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60页
附6
不详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官
□ 当舍传舍,如律令,敢言之
□ □觻得令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A33(地湾)
183.16B,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295页
附7
不详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所县、河、津、关,遣
A35(大湾)
192·29,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305页
附8
不详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令史光敢言之,遣中部坞长始昌送诏狱所遝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A32(金关)
218·3,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350页
附9
不详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过所,遣士吏孙习为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A8(破城子)
居延新简E.P.T.50:217
附10
不详
□□□□□□訁□谨移□过□侯国邑□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当为传,敢言之,八月戊子,匽师丞憙移县邑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A)
章曰匽师丞印 (B)
A32(金关)
334·40,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524-525页
附11
不详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敢言之,遣亭长延年羊
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
A33(地湾)
346·40,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539页
附12
不详
临封传,即日遣诣府,敢言之
A8(破城子)
居延新简E.P.T59:398
注释
释粹: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
陈 玲2001:陈 玲《试论汉代边塞刑徒的输送及管理》,《简帛研究2001》,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69-376页。
何双全2004:何双全《简牍》,敦煌文艺出版社,2004年。
张德芳2004:张德芳《悬泉汉简中若干纪年问题考证》,《简牍学研究》第四辑,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6-60页。
张德芳2005:张德芳《悬泉汉简中的“传信简”考述》,《出土文献研究》第七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65-81页,图版3-13页。
张俊民2006:张俊民《敦煌悬泉置出土汉简所见人名综述(一)》,《陇右文博》2006年第2期,引自简帛研究网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555
张俊民2007:张俊民《〈敦煌悬泉汉简释粹〉校读》,2007年2月刊发在简帛网http://www.jianbo.org/admin3/2007/zhangjunmin001.htm
附表二:郡级官府签发“传”官吏汇总表
简顺序号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酒泉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张掖
金城
上郡
敦煌
敦煌
敦煌
张掖
张掖
敦煌
敦煌
酒泉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太守
库令














库令






长史
×


×
×

×
×



×
×

库令?




守部千人
×



库丞
库丞
×





守部候

守部千人
守部千人
×
祖厉长

守部千人



×
守部候
简顺序号
51
52
54
55
56
57
61
63
64
65
66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82
83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敦煌
太守



○?








骑司马





长史
长史


长史

守部候

×

守部候
×

守部千人


×
×





×






守部候





守部候
×
守部

库令
×
×

仓长
×




68以下为郡府“以令为驾”类的传文书。“○”:参与签发,“×”:未参与,“?”:残缺不详。“库令”等文字表示签发时由此官员“兼行”相应职务。 中间编号缺的或是文残无法确定,或是由都尉签发,未计。
本文写作过程中得到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邢义田先生、本所马怡先生、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张德芳、张俊民先生与 杨眉小姐的惠助;2008年4月15日将此文提交本所第76次中古史研讨会,得到马怡、杨振红、宋豔萍、赵凯、孟彦弘、黄正建、胡宝国等先生的指教,谨此一併致谢。
2007年4-10月初稿
2008年3-5月修订
2008年11月15日修订
2009年9月1日修订
本文刊发在《文史》2008年第3辑,页5-54。
(编者按:[1]传信实物,据初世宾介绍,1974年在居延甲渠候官第四隧遗址西坞门内确有发现,具体描述见初世宾《悬泉汉简拾遗》,《出土文献研究》第八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95页。
[2]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以下简称《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
[3]张俊民《〈敦煌悬泉汉简释粹〉校读》,2007年2月刊发在简帛网http://www.jianbo.org/admin3/2007/zhangjunmin001.htm
[4]张俊民《敦煌悬泉置出土汉简所见人名综述(一)》,《陇右文博》2006年第2期,此据武汉大学简帛研究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555
[5]张德芳《悬泉汉简中的“传信简”考述》,《出土文献研究》第七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65-81页,图版3-13页;张德芳《悬泉汉简中若干纪年问题考证》,《简牍学研究》第四辑,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6-60页;初世宾《悬泉汉简拾遗》,第94-95、97-99页。
[6]王国维《简牍检署考》,1912年初刊,此据胡平生、马月华校注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53、57-58、98-99页;《流沙坠简补遗·考释》,1916年初刊,收入罗振玉、王国维《流沙坠简》,影印本,中华书局,1993年,第263-265页;吕思勉《秦汉史》第十七章“秦汉时人民生活·交通”,1947年初版,重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549-550页;劳榦《居延汉简考释》“符券”,1959年初刊,后收入所着《劳榦学术论文集甲编》,艺文印书馆,1976年,第266-271页;陈直《汉晋过所通考》,《历史研究》1963年第4期,第145-148页,后收入《居延汉简综论》,见《居延汉简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35-41页;大庭脩《汉代的关所与通行证》,收入所着《秦汉法制史研究》,林剑鸣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475-501页;陈槃《汉晋遗简识小七种》“符传”、“汉符传六寸本古制”与“过所”三条,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75年,第21-23、42、107页;李均明《汉简所见出入符、传与出入名籍》,《文史》第19辑,中华书局,1983年8月,第27-35页;薛英群《汉代的符与传》,《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4期,第159-161页,又《居延汉简通论》,甘肃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410-444页;唐晓军《汉简所见关传与过所的关係》,《西北史地》1994年第3期,第87-90页;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61-63页;李均明、刘军《简牍文书学》,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272-276页;程喜霖《秦汉传棨繻与过所制度的形成》,收入《唐代过所研究》,中华书局,2000年,第7-38页;李均明《汉简所反映的关津制度》,《历史研究》2002年第3期,第26-35页;王树金的硕士论文《秦汉邮传制度考》,西北大学历史系,2005年6月,第25-27、33-35页;张德芳《悬泉汉简中的“传信简”考述》等。二十世纪有关研究的基本情况可参高荣《本世纪秦汉邮驿制度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1999年第6期,第2-10页,黄兆宏《过所制度研究述略》,《甘肃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第145-146页。
[7]关于探方的方位与具体位置,得到了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张俊民先生的指教。
[8]发掘简报推测遗址西侧房址F9可能为传舍用房。见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敦煌汉代悬泉置遗址发掘简报》,《文物》2000年第5期,第8页。
[9]吴礽骧《河西汉塞调查与研究》,文物出版社,2005年,第146页。
[10]依同类文书,“为”字下当脱一“驾”字。
[11]“武帝说”如陈直《汉晋过所通考》,第145-148页;程喜霖《唐代过所研究》,第25-31页;“西汉说”如陈槃《汉晋遗简识小七种》,第107页。
[12]可参于豪亮:《居延汉简丛释》“在所”条,《于豪亮学术文存》,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90-191页。
[13]“东汉说”始见王国维《流沙坠简补遗考释》,第263-264页;更详儘的分析见李均明《汉简所见出入符、传与出入名籍》,第32-33页;李均明、刘军《简牍文书学》,第274-275页。汪桂海曾引居延新简中莽新与光武帝时简,论证“过所”已成爲名词乃至文书名称,见《汉代官文书制度》,第62页。应该说证据依然不够充分。
[14]张德芳《悬泉汉简中的“传信简”》,第65-66页。
[15]有时则仅书官吏的“名”而无姓,具体规矩待考。
[16]具体例子见悬泉简Ⅱ0314②:315、Ⅰ0309③:222,《释粹》,第22-23页,并参第23页注释[1]。
[17]《汉书》卷一二《平帝纪》“在所为驾一封轺传”注引如淳曰,中华书局,1962年,第359页。
[18]张德芳《悬泉汉简中的“传信简”》,第67-80页。
[19]《释粹》,第5、7页;关于该简的分析,参初世宾《悬泉汉简拾遗》,第97-99页,道路问题并参王子今《秦汉交通史稿》,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第28-30页。
[20]《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服虔及颜师古注,第737页。
[21]初世宾推测在右扶风右辅都尉治所郿县,即今扶、眉之间渭水北岸。见初世宾《悬泉汉简拾遗》,第98页,可备一说。
[22]《史记》卷一○《孝文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第1413-1414页。
[23]严耕望《唐代交通图考》第一卷,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八三,史语所,1985年,图二及第91-92页。
[24]具体名称与走向参王子今《秦汉交通史稿》,第28-30页。
[25]《晋书》卷二五《舆服志》云“轺车,古之时军车也。一马曰轺车,二马曰轺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763页,从传信看,汉代似尚无此类区分。关于汉代的轺车与驾用马的关係,参马先醒《汉代轺车马数与其价格》,(台湾)《简牍学报》第1 期,1974年6月,第47-51页。
[26]参张德芳《悬泉汉简中的“传信简”》,第65页。此处尚有疑问的是一匹马与两匹马拉的车系辕的数量与方法不同,前者双辕,后者单辕,而悬泉所见“传车簿”(如Ⅰ0208②:1-10、Ⅱ0114③:461、Ⅰ0110①:53,分见《释粹》第85-86、87、172页)的描述并没有注明,究竟是根据传信的要求临时改装车辕,还是各传舍备有不同的车,不得而知。
[27]《汉书》卷一《高帝纪下》如淳注引律曰,第57页。
[28]秦末夏侯婴为沛廄司御,“每送使客还,过沛泗上亭,与高祖语”(《史记》卷九五《夏侯婴列传》,第2663页),看来秦代就已经出现这种方式了。
[29]Ⅱ90DXT0115③:79-82等,见张德芳《悬泉汉简中的“悬泉置”》,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学国际论坛,2006年11月5日,第3、11页。
[30]《释粹》,第72、141、142-143页。I0111②:3的断句做了改动。
[31]参郝树声《敦煌悬泉里程简地理考述》,收入《释粹》,第207-221页;宫宅洁《悬泉置及其周边——敦煌至安西间的历史地理》,李力译,收入《简帛研究二○○四》,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412页。
[32]《史记》卷二九《河渠书》“民茭牧其中耳”司马贞索隐,第1411页;《汉书》卷六九《赵充国传》“茭藳二十五万二百八十六石”颜师古注,第2985页。关于“茭”,可参王子今《汉代西北边地的“茭”》,收入所着《秦汉时期生态环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71-281页。
[33]《释粹》,第81-83页。
[34]见《释粹》,第144、145、147与150页;后两简个别文字据张俊民《〈敦煌悬泉汉简释粹〉校读》改订。
[35]《史记》卷九五《夏侯婴列传》,第2663页。
[36]见《释粹》,第117页,并据张俊民《〈敦煌悬泉汉简释粹〉校读》改定。张德芳《悬泉汉简中的“悬泉置”》,第6页引。
[37]《释粹》,第59-60页。宫宅洁以为是以敦煌为中心到各处的里程,见《悬泉置及其周边》,第409页,恐不确。
[38]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64页。
[39]《释粹》,第110页。
[40]《汉书》卷六四上《朱买臣传》,第2792-2793页.
[41]拜太守仪见《汉书》卷五○《汲黯传》,第2321页;制书任命郡太守见《汉书》卷八九《循吏·黄霸传》,第3629页,以及卫宏《汉官旧仪》卷上,收入《汉官六种》,周天游点校,中华书局,1990年,第35页,并参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第31页。
[42]《释粹》二三八,第164页,现释文有改动,参张俊民《〈敦煌悬泉汉简释粹〉校读》。
[43]《汉书》卷一九下《百官公卿表下》,第773-774页。
[44]司马是都尉府的属官,详见陈梦家《汉简所见居延边塞与防御组织》,《汉简缀述》,第44、64、69页。
[45]《史记》卷八《高祖本纪》云“高祖常繇咸阳”、“高祖以亭长为县送徒郦山”,第344、347页。
[46]陈梦家《汉简所见居延边塞与防御组织》,收入《汉简缀述》,第49页。
[47]李振宏、孙英民《居延汉简人名编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131页。
[48]陈梦家《汉简考述》中给出了A8至A22、A33至张掖西北的距离,分别为45、200公里,再据该文第12页附图一“额济纳河流域汉代亭障分布图”提供的亭障位置、编号与比例尺,可知A22至A33的直线距离是114.6公里,三者合计为360公里。见《汉简缀述》,第32页。
[49]具体细节参李均明《“车父”简考辨》,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西北大学历史系编《简牍学研究》第二辑,甘肃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81页。
[50]参永田英正《试论居延汉简所见的候官——以破城子出土的“诣官”簿为中心》,孙言诚译,收入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战国秦汉研究室编《简牍研究译丛》第一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197-222页,特别是第213-214页;李均明、刘军《简牍文书学》“官记”,第266-267页。
[51]参周长山《汉代地方政治史论——对郡县制度若干问题的考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46-76页。
[52]关于汉代“长吏”的含义,参邹水杰《秦汉“长吏”考》,《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3期,第41-46页。
[53]《唐律》卷一○《职制》“诸文书应遣驿而不遣驿”条疏议引《公式令》,中华书局,1983年,第209页,并参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栗劲等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第519页。
[54]参孟彦弘《唐代的驿、传送与转运——以交通与运输之关係为中心》,《唐研究》第12卷,2006年,第27-36页。
[55]如《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乘传诣雒阳”,师古曰:“传者,若今之驿”云云,第58页。
[56]《唐律》卷一○《职制》“诸驿使稽程”条疏议曰,第208页。
[57]如《唐律》卷一○《职制》就规定“诸公事应行而稽留,及事有期会而违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疏议指出“‘及事有期会’谓若朝集使及计帐使之类,依令各有期会”,第213页。汉代可能已有类似的规定。
[58]《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40页。
[59]《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27-28页。
[60]《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51页。
[61]参大庭脩《“上言变事书”册书的复原》,收入《秦汉法制史研究》,第253-255页;李均明、刘军《简牍文书学》,第244-245页。
[62]《史记》卷九一《黥布列传》,第2603-2604页。
[63]参李均明《汉简所见出入符、传与出入名籍》,第27-29页;李均明、刘军《简牍文书学》,第418-421页;王树金《秦汉邮传制度考》,第23-25页。关于到“候官”封符,可参永田英正《试论居延汉简中所见的候官——以破城子出土的<诣官>簿为中心》,收入所着《居延汉简研究》,张学锋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88-389页。
[64]参谢桂华《西北汉简所见祠社稷考补》,《简帛研究二○○四》,第260、269页。
[65]详见侯旭东《传舍使用与汉帝国的日常统治》,《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1 期,第74-81页。
[66]参《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38页。原文做“戊己校尉,元帝初元元年置”,根据悬泉汉简,“戊己校尉”实际为两校尉:戊校与己校。参孟宪实《汉代的西域经营与高昌屯田》中“西域戊己校尉”一节,收入所着《汉唐文化与高昌历史》,齐鲁书社,2004年,第48-55页。
[67]张金龙《魏晋南北朝禁卫武官制度研究》,中华书局,2004年,第58页。
[68]“中朝将军”系廖伯源先生提出的概念,说见廖伯源《试论西汉诸将军之制度及其政治地位》。收入所着《历史与制度——汉代政治制度试释》,台湾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140、141页。
[69]关于“军吏”的一般情况参黎虎《说“军吏”——从长沙走马楼吴简说起》,《文史哲》2005年第2期,第98-104页。
[70]《汉书》卷一九《百官公卿表》上,第738页。
[71]汉简中出现的“候丞”虽多,但涉及秩次的少,“候”为比六百石,候丞最高不过五百石,而《二年律令·秩律》“中候,郡候,骑千人,卫将军候,卫尉候,秩各六百石,有丞者二百石”(简446),则候丞为二百石,见《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71页。
[72]陈梦家《汉简所见奉例》,《汉简缀述》,第141、145-147页,陈文分析的是张掖地区都尉下属的候望、屯戍系统官吏的秩次,而表中所列属于西域都护所辖,儘管所属不同,相同职位官吏的秩次应一致。
[73]《汉书》卷一九《百官公卿表》上,第727页。郎中秩比二百石的记载,参《史记》卷一二一《儒林列传》“序”索隐引如淳云,第3120页,以及尹湾汉简的实例,参看李解民《<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研究》,收入《尹湾汉墓简牍综论》,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68页;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中华书局,2002年,第198页。
[74]薛英群《汉代的符与传》,《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4期,第159页。
[75]参劳榦《居延汉简考释》“内郡人与戍卒”,收入《劳榦学术论文集甲编》,第394页;何双全《简牍》,第131-133页。于振波研究居延汉简中燧长与候长的地域构成,亦发现这一现象,见所着《居延汉简中的燧长和候长》,收入李学勤、谢桂华主编《简帛研究二○○一》,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04-309页。
[76]参陈梦家《西汉都尉考》,收入《汉简缀述》,第128、131页。
[77]《汉书》卷一九《百官公卿表》上,第742页;并参陈梦家《汉简所见奉例》。《汉简缀述》,第144、145页。
[78]参《尹湾汉墓简牍》,图版,第15-16页,释文,第85-95页;廖伯源《简牍与制度——尹湾汉墓简牍官文书考证(增订版)》,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7-28页。
[79]《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37页。
[80]《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40页。
[81]《汉书》卷八四《翟方进传》,第3412页。
[82]《汉书》卷八五《谷永传》,第3458页。
[83]如严可均辑《全汉文》卷三至卷九所集汉武帝至哀帝时所 发遣使巡行的诏书与任命郡守的诏书,中华书局,1958年。
[84]见罗国威整理《日藏弘仁本文馆词林校正》,中华书局,2001年,第412、413页。
[85]检宋敏求《唐大诏令集》(中华书局,2008年)卷五三、五四、五七至五九、一○三、一○四、一一五至一一七及李希泌主编《唐大诏令集补编》(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卷八、一三、一六、二三、三一中出镇、贬降、命将、除授诸使、郡牧、外县令、慰抚、命使与按察诸类所收各类诏书中,除“贬降(贬黜)”类常见“驰驿发遣”或“驰驿赴任”外,如《唐大诏令集》卷五七、五八,第303-306页;《补编》卷一六,第692-705页,其余各类诏书仅有个别提到“驰驿赴任”,分见《唐大诏令集》卷一一五《遣杨虚受江东道安抚敕》、第601页;《补编》卷一三《授成善威等刺史制》、《授张元福胜州都督府长史制》、《授樊偘益州司马制》、《授冯光嗣扬州都督府司马制》、《授李承嘉并州太原县令制》、第530、564、571-572、573页,说明“给驿”通常并非由皇帝安排。
[86]《汉书》卷七二《两龚传》,第3083页。
[87]于豪亮亦曾涉及此事,可参,见《居延汉简丛释》“在所”,《于豪亮学术文存》,第191页。
[88]《汉书》卷一二《平帝纪》,第359页。
[89]参余行迈《西汉诏狱探析》,《云南师範大学学报》1986年第3期,第32页。作者指出“诏狱”的第二种含义是“奉诏审查那种罪犯的特别法庭和特别案件”,不甚确切。
[90]《汉书》卷一二《平帝纪》,第359页。
[91]参陈伟《张家山汉简〈津关令〉涉马诸令研究》,《考古学报》2003年第1期,第29-44页;臧知非《张家山汉简所见汉初马政及相关问题》,《史林》2004年第6期,第71-73页。
[92]据张德芳《悬泉汉简中若干纪年问题考证》,《简牍学研究》第四辑,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0页。
[93]裘锡圭《汉简零拾》“请诏”,《文史》第12 辑,中华书局,1981年,第14-15页。
[94]录文据张俊民《对汉代悬泉置马匹数量与来源的检讨》,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第十一届年会暨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长春,2007年7月,第12页引。
[95]张俊民认为B面为郡发文到县,C面为县再发到置,前引文,第12页,似不确。B面为太守等“谓县泉”,应直接下发到置,没有经过效穀县。A面诏书明确说“择天水郡置传马八十匹付敦煌郡置”,因此无需经过“县”。
[96]据张俊民前引文,第12-13页。
[97]劳榦《居延汉简考释》“农都尉”,《劳榦学术论文集甲编》,第388页。
[98]关于“请诏书”,参李均明、刘军《简牍文书学》,第217-222页。
[99]此简为木牍,两行书写,残长20.5釐米,宽1.9釐米,厚0.3釐米,见《居延汉简甲乙编》甲图版玖拾,中华书局,1980年。
[100]关于“留中不下”及“寝”,参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第182-183页。
[101]《汉书》卷六四《朱买臣传》,第2791页。
[102]大庭脩《御史大夫及其日常工作》,收入《秦汉法制史研究》,第34-37页。
[103]关于汉代的“故事”,参邢义田《从“如故事”和“便宜从事”看汉代行政中的经常与权变》,收入所着《秦汉史论集》,东大图书公司,1987年,第366-381页。
[104]关于“矫制”与“矫诏”,早期的研究可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卷四“矫制”,中华书局,1985年,第1449-1452页;邢义田《从“如故事”和“便宜从事”看汉代行政中的经常与权变》,第333-366页;孙家洲、李宜春《西汉矫制考论》,《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期,第53-61页。后收入孙家洲《两汉政治文化窥要》,泰山出版社,2001年,第87-101页。
[105]参《尹湾汉墓简牍》,图版,第15、16页;释文,第85、86、90、92、93页。
[106]廖伯源《汉代仕进制度新考》,收入所着《简牍与制度——尹湾汉墓简牍官文书考证》(增订版),第30页。
[107]参陈勇《郎中骑考》,《文史》2005年第3辑,第65-72页。
[108]廖先生认为“廷史”是县廷属吏,《简牍与制度》,第25页,不确。廷史是廷尉的属吏,《汉书·刑法志》有“今遣廷史与郡鞠狱”,如淳注曰:廷史,廷尉史也(第1102页)。悬泉汉简中也出现了廷史,见Ⅱ90DXT0114③:447,《释粹》,第35-36页。李解民亦已指出此点,见《<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研究》,第66页。
[109]参《隋书》卷二六《百官志上》,中华书局,1973年,第748页。
[110]《通典》卷一五《选举三》,中华书局,1988年,第364页。
[111]“74”为“以令为驾”而签发“传”,与前三次不同,原因不详。
[112]参周长山《汉代地方政治史论》,第96-109页。
[113]根据已刊资料,情况亦大体相同,参李永平《汉简所见西汉敦煌太守及相关事蹟考》,《出土文献研究》第八辑,第372-377页;侯旭东《西汉中后期敦煌郡长吏考》,待刊。
[114]李均明、刘军《居延汉简居延都尉与甲渠候人物志》,《文史》第36辑,中华书局,1992年,第131、141-142页。
[115]关于此,参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第141-145页。
[116]以上详参侯旭东《传舍使用与汉帝国的日常统治》,第80页。
[117]《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37页。
[118]《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40页。
[119]《释粹》,第4页,又见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敦煌汉简》1298号简,图版见上册,图版一一六,释文见下册,第268页,中华书局,1991年。后者释文小异,当从前者。分析参初世宾《悬泉汉简拾遗》,第94-95页。
[120]参张伯元《“如律令”的再认识》,收入所着《出土法律文献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268-284页。
[121]《释粹》八五,第73页。
[122]《释粹》八六,第74页,Ⅱ0213②:112中奴婢三人与金城枝杨长张君夫人四人一顿亦用米一斗二升,可证。
[123]《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40页。“参食”的含义应为一斗的1/3,而非一日三餐,考证参于振波《“参食”考辨》,《出土文献研究》第8辑,第25-32页。
[124]邢义田《秦汉的律令学——兼论曹魏律博士的出现》,收入《秦汉史论集》,第280-285页。
[125]湖北江陵张家山二四七号墓出土的汉简中包含有“二年律令”就是一例;西北边塞出土的简牍中亦常见律令残简,亦是一证。
[126]参劳榦《劳榦学术论文集甲编》,第394页。
[127]古人旅行的一般情况,参江绍原《中国古代旅行之研究》,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5页。角谷常子指出汉代的“亭”负责尸体的管理与处理,详见所着《汉代画像石ノート》,《泉屋博古馆纪要》7(1991年)。这或是“亭”中多发生鬼怪故事的原因之一吧。
[128]原释文作“三”月,据曆谱,当为“正”月,据改。
[129]此释文格式疑有误,当属“有请诏”类。
[130]“长史”疑为“太守”之误。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990.html

以上是关于西域-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