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長沙東牌樓簡牘看漢代出嫁女的財産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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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從長沙東牌樓簡牘看漢代出嫁女的財産繼承


(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所)
2006年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和中國文物研究所公布了長沙東牌樓7號井出土的簡牘426枚,其中有字簡206枚。這是一批東漢靈帝時期長沙郡臨湘縣的公私文書。在這些簡牘中有一件《光和六年監臨湘李永、例督盜賊殷何上言李建與精張諍田自相和從書》,這是我國目前爲止所發現的最早的有關無男嗣之家出嫁女的財産繼承文書,爲我們瞭解漢代出嫁女的財産繼承提供了有力的史證。
我國古代的家産繼承爲男子單系繼承制,一般是在諸子之間平均析産。女兒往往不能名正言順的繼承娘家的財産。當然這主要與男婚女嫁的婚姻形式,以及兒子承祭祀宗祧、贍養父母的義務相一致。但是從父母的自然親情來看,男女均爲己出,不可能只顧兒子,不管女兒,何况還有不少有女無男之家。因此古代家族常常會給女兒留下繼産的機會。具體到漢代來說,大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有男嗣之家女兒間接承産。這一承産的主要方式是嫁妝。漢代婚嫁尚侈靡,嫁女往往裝送甚豐。如鮑宣妻,在出嫁時父親“裝送資賄甚盛”(《後漢書》卷八十四《列女傳》);禮珪的兩個兒媳婦不僅陪嫁財物豐厚,還各自帶著七八個婢女(《華陽國志》卷十下)。豪富之家更是闊綽,卓文君第二次出嫁,除了衣被財物之外,父親還分給她“僮百人,錢百萬”(《漢書》卷五十七《司馬相如傳》)。即使平民之家,也盡力承辦女兒嫁資,儘管不是“遣女滿車”,也會用“疏裳布被,竹笥木屐”來陪嫁。從文獻記載的情况來看,漢代嫁妝主要是奴婢、錢,以及衣被、奩鏡等生活用品。
在特殊情况下也有將家産全部留給女兒的。《風俗通義•佚文》記載漢代沛郡有富家公,家資二千余萬,臨死之時招呼族人,立下遺囑:將全部家財留給女兒,只留給年幼的兒子一把劍。劍由女兒保管,等兒子到了15歲再交付兒子。當然,這樣立下遺囑是因爲女大兒小,女兒又不賢,怕女兒女婿爭財,兒子不能保全。所以這幷不是漢代女兒承繼家産的普遍方式。
第二,無男嗣之家女兒招贅承産。贅婿即就婚從居于婦家,承嗣婦家宗祧之人。先秦之時就有不少關于贅婿的記載。《魏戶律》曾規定“叚(假)門逆呂(旅),贅婿後父”之類不能立戶、受田宅。秦國的贅婿更多,在商鞅變法後,還一度形成“家富子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之俗。漢襲秦俗,儘管我們不能從漢代史料中找到贅婿的實例,但從文帝時針對賈人、贅婿等禁錮不得爲吏的詔令,以及武帝時發天下七科謫,“吏有罪一,亡命二,贅婿三,賈人四……”(《漢書》卷六《武帝紀》張晏注)的記載,也可窺見漢代贅婿之俗。
不過,由于招贅直接涉及到了戶主、財産的繼承問題,漢律對于某些情况下的招贅進行限制。比如說對于丈夫、兒子都死亡,但仍有公婆的寡婦,《二年律令•戶律》這樣規定:“孫死,其母而代爲戶,令毋敢遂(逐)夫父母及入贅”。以此來防止贅婿入門,使家産繼承複雜化,從而保障年老“大父母”的利益。
此類限制對普通無男嗣之家的女兒,似乎幷不存在。事實上,倒可能因爲有了贅婿的入門,使女家增加了勞動力,産業得以更好地料理、父母得以更好地照顧。由于史料缺乏,我們不知道漢代贅婿的入贅形式如何,其子女的姓氏隨婿還是隨女。但可以肯定的是,招贅繼産,是漢代女兒繼承家産的方式之一。這種繼承方式表面上是因爲有了贅婿,實質上却是以女兒的繼承權爲基礎的。
但是,考察秦漢社會,贅婿却是一個另類群體,被社會所鄙視。唐代顔師古給《漢書》作注時說,所謂贅婿就如同“人身體之有疣贅”,不是正常人應該有的。不僅習俗看輕,國家律令也予以打擊。這一時期的謫戍制度往往涉及到贅婿。如秦始皇時期曾發配逃亡犯罪的人、贅婿、商人等“略取陸梁地”(《史記》卷六《秦本紀》)。還有上面提到的文帝禁錮贅婿爲吏令、武帝的七科謫等等,都可以爲證。贅婿爲什麽被社會鄙視?以致與罪人同列被充軍發配邊遠之地?究其原因,主要是貧寒所致。《說文·貝部》:“贅,以物質錢。”段玉裁注:“若今人之抵押也。”漢人遇灾害無以爲食時,往往會“贅”出妻子、兒女。而贅妻、贅子,都有一定的期限,如果到期不能贖,就成爲人家的奴婢。贅婿是家境貧寒不能娶婦,與贅妻、贅子一樣,多少帶有買賣成份。在“尚富”的秦漢社會,自然地位卑賤,被人所看輕。
正是因爲如此,從人之常情推測,贅婿可能幷不是當時社會普遍存在的現象。一方面男子耻于入贅,另一方面女子也不可能願意嫁給一個被社會鄙視的人爲妻。這樣,社會必定還存在一種有女無男的“戶絕”之家,估計數量不會比招贅繼産者少。
第三,無男嗣戶絕之家女兒承産。《二年律令•置後律》:“女子爲父母後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即有女無男的情况下,女兒爲父母後,出嫁後可以將父母的田宅歸入丈夫名下。如果宅院沒有毗臨,則不能歸其夫。這是漢初的法律規定。由此可以看出漢初女兒充分的財産繼承權(注:以律文得以有效施行爲前提)。
但是,經過近四百年的發展,到了漢末,情况發生了變化。長沙東牌樓《光和六年監臨湘李永、例督盜賊殷何上言李建與精張諍田自相和從書》爲我們提供了一份漢代女兒繼産的罕見史證。
這件文書記述大男(15歲以上)李建,上告精張和精昔奪取自己母親女正 的田地八石。長沙郡的中部都郵發檄文到臨湘縣,要求“彈處罪法,明附證驗”。臨湘縣尉殷何經過考問精張、精昔,以及訊問李建的父親李升,得知事情的原委。大體是說前些年李升娶了精張兄長精宗的女兒女正 。精女正 與李升前後生下四個兒女,長子是李建。不幸的是,孩子尚幼小時精宗與精女正 先後去世。“宗無男,有餘財,田八石種”。精宗的喪葬事是弟弟精張、侄子精昔,以及女婿李升操辦的。喪事完畢後,“升還羅,張、昔自墾食宗田。”後來,李建長大了,上告要求索回田産。在縣尉殷何的調解下,雙方自願私了,“以上廣二石種與張,下六石悉與還建。”此件文書經曾得到上一級長官的批復,簡牘正面左下角有一個很大的濃墨所書“若”。
由這件文書我們可以看出精宗爲典型的戶絕之家。他有女無男,女兒嫁給長沙郡羅縣人李升。從李升爲精宗操持完喪葬,又“還羅”的情况來看,李升不是贅婿。精宗有兄弟、子侄等近宗親屬,但沒有從中擇立後嗣。最終,精宗的田産分作了兩份,四分之一歸于弟弟精張,四分之三由出嫁女兒的嫡長子李建代位繼承。
也就是,到了東漢末,無男嗣之家出嫁女的繼承權,尤其是田産的繼承權受到了娘家近親的分割。無疑,這是由西漢到東漢,家族、宗族觀念日益增强的一個表現。
後世,隨著男系繼承觀念的强化,戶絕之家出嫁女的財産繼承權進一步受到限制。《宋刑統•戶婚》規定:“請今後戶絕者,所有店宅、畜産、資財,營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給與一分,其餘幷入官。如有莊田,均與近親承佃。”出嫁女只能得到大約三分之一的財産,即簡文中所說的“餘財”。而莊田,則只能歸近親耕種。到了明清,出嫁女的繼承權繼續被剝奪。《大明令•戶令》:“凡戶絕財産,果無同宗應繼者,所生親女承分”。親生女,倒落在同姓宗親之後,成了第二順序繼承人。長沙東牌樓出土文書所提到的李建以李氏子孫名義,與母親娘家宗親爭訟田産,幷代位繼承母親田産的事情,再也不見了。當然,這與中國古代女性社會地位的整體滑落是相一致的。
本文曾在《光明日報》2007年7月13日史學版首發。
(編者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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