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六畝三分”來解釋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石”時應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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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用“六畝三分”來解釋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石”時應謹慎


(中國社會科學雜志社編輯)
曹旅寧先生在《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李建與精張諍田案”中“石”的解釋》一文中根據舊社會長沙及其周邊地區“石”作爲土地計量單位的情况,提出田一石相當于舊制六畝三分的看法,幷由此認爲無論田十三石、田八石、還是田六石都是一塊不小的田産。
曹先生對“石”的解釋有助于深化我們對簡牘的認識,但筆者以爲,在用“六畝三分”來解釋長沙東牌樓中的“石”時需持相當謹慎的態度才行,更不可將其作爲直接的換算單位。因爲即使我們不考慮東漢距解放前後年代久遠的問題,就是各地對一“石”相當于多少“畝”的解釋,其實也頗有差別。筆者老家在安徽省潜山縣,雖然當地對田地的計量早就換成了現在的“市畝”,但田地的名稱却很多都保留了原來的稱呼,例如我家的兩塊田,一塊叫“楊(按:音)三斗”,另一塊叫“斗五升”。據我爸爸解釋,“楊三斗”的意思是這塊田需要“三斗”的稻種,“斗五升”的意思就是這塊田需要“一斗五升”的稻種;過去人們常說某某家有“幾石種”的田或“幾斗種”的田,都是以耗費種子量來表示所擁有田地的多少的。據他計算,在我們那塊小地方,“一石種”大概相當于現在的市畝5畝,但也有其他地方等于市畝6畝的。筆者岳父家在湖南益陽,據他訪問,有人說一石相當于現在的市畝6畝3分,但也有人說,或者等于現在的市畝7畝3分也不一定。馮爾康先生在《南開學報》1980年第1期上有篇文章名爲《清代的押租制與租佃關係的局部變化》,裏面說到“南方一些地區以石種計算田地面積,太湖一石種,據同治《太湖縣志》卷12《學校》載學田情况所提供的數字,在六畝左右”,而他據同治《霍丘縣志》卷3《物産》篇又有霍邱“民間口號以十畝爲一石種”的說法。而《蘭州晚報》2007年6月17日A15版有篇文章叫《尋訪蘭州最後的晋商會館》,裏面說現在的蘭州市永登縣在解放前夕一個晋商家裏有“一石種的地”,據老人回憶,當時一斗種能種12.5畝,一石種相當于125畝。由此可見,解放前後,各地對“石”的解釋是存在差异的,曹先生所說“六畝三分”只是其中的一種解釋而已——雖然這個解釋比較接近于大多數。
不過有一點似乎可以肯定,那就是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李建與精張諍田案”中的“石”是作爲土地計量單位出現的,幷且所謂的“田十三石”、“田八石”和“田六石”,均是以耗費種子的數量來表示其田地面積的大小的。而另外,“石”與“斗”幷列,則說明“石”是作爲一個容積的單位出現的。
(編者按: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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