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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读《奏谳书》札记
(首发)
[1]迺五月庚戌,校長池曰:士伍軍告池曰:大奴武亡,見池亭西,西行。池以告與求盜視追捕武。36—37
簡文末句原釋文作:“池以告,與求盜視追捕武。”由36號簡至48號簡組成的案卷,記錄武原是士伍軍的奴。在楚時去亡,入漢後書名數爲民。依照漢初的詔令,已不再是軍之奴。而軍向校長池報告,謊稱武是其奴。校長池因而帶著求盜視追捕武,視與武相互被對方刺傷。“池以告”是說池因爲士伍軍的告發,而不是說池將土伍軍的告發向上級報告。後文說“視以告捕武”(41)、“以告捕武”(44),都是說的這個意思。“池以告”之後以逗號斷開,易生歧异,不如與後文連讀。
同理,39號簡“以軍告,與池追捕武”中間的逗號,亦以不要爲好。
[2]采鐵長山私使城旦田、舂女爲䕊,令內作。56
原釋文將“䕊”讀爲“饘”,原注釋云:“饘,《說文》:‘糜也’,即稠粥。”應是將“爲䕊”看作謂語。池田雄一編《奏讞書——中國古代的裁判記錄》云:“《集韵》:‘䕊,艸名。’《正字通》:‘䕊,草蔓布地。’似乎是刈草或者編草的工作。‘舂女’的‘女’,人名或者表示性別。‘田’可以看作城旦之名,但也許是與‘䕊’對應的勞動。”[1]這顯然是受到原注釋的影響。
54號簡云:“令史冰私使城旦環爲家作”。這與本簡類似。以之比照,這裡的田和爲䕊應該都是人名。“令內作”的“內作”才是要他們作的事情。
[3]當:恢當黥為城旦,毋得以爵減、免、贖。律:盜贓值過六百六十錢,黥為城旦;令吏盜,當刑者刑,毋得以爵減、免、贖,以此當恢。72—73
最後一句,原釋文作“令:吏盜,當刑者刑,毋得以爵減、免、贖,以此當恢。”將“吏盜”以後看作令的內容。在《奏讞書》中,“以此當”某人之前引述律三次,見93—95號簡;引述令一次,見65—67號簡。157—159號簡略微特殊,寫道:“令:所取荊新地多群盜,吏所興與群盜遇,去北,以儋乏不鬬律論;律:儋乏不鬬,斬。簒遂縱囚,死罪囚,黥為城旦,上造以上耐為鬼薪,以此當㢑。當之:㢑當耐為鬼薪。”這裡應是通過“所取荊新地多群盜”令而引據“儋乏不鬬律”,作爲裁决的依據是律而不是令。相形之下,72—73號簡原釋文在“以此當恢”之前既引述律、又引述令,與其他諸例不一。恢的罪行,是令手下爲盜。[2]這裡引述作爲裁斷的律文,正與其罪行對應。
[4]元年十二月癸亥,亭慶以書言雍廷,曰:毛賣牛一,質,疑盜,謁論。99—100
《周禮·夏官·馬質》:“馬質掌質馬”,賈公彥疏云:“質,平也,主平馬力及毛色與賈直之等。”亭慶,原注釋云:“當系市亭負責人。”當是。大概亭慶在爲毛所賣之牛作評價時,發現可疑迹象,遂懷疑毛盜牛。原注釋云:“質,《廣雅·釋詁》:‘問也。’”恐不確。
[5]蒼梧縣反者,御史恒令南郡復。131
御史,原釋文作“御者”。注釋說:“御,《詩·崧高》傳:‘治事之官也。’”這處釋作“者”的字右半清晰,與同一案卷所見的的“史”相同(如130號簡),而與“者”字有异(如131號簡)。當是“史”字。125—129號簡云:“御史書以廿七年二月壬辰到南郡守府,即下,甲午到蓋盧等治所……御史下書別居它笥。”所說御史書當即御史指定南郡爲蒼梧郡攸縣爲復的文書。[3]從對“御”字的原注釋看,原釋文此處恐非筆誤。而先前發表在《文物》1993年第8期上的《江陵張家山漢簡〈奏讞書〉釋文》于此不誤。
《二年律令·具律》116、117號簡規定乞鞫覆治程序說:“乞鞫者各辭在所縣道,縣道官令、長、丞謹聽,書其乞鞫,上獄屬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令都吏覆之。都吏所覆治,廷及郡各移旁近郡,御史、丞相所覆治移廷。”聯繫《奏讞書》此文可知:某郡獄事之由旁近郡覆治,需由御史文書指定,幷不是由二郡自行爲之。
[6]人臣當謹奏〈奉〉法以治。149
“奏法”費解。86號簡云:“信長吏,臨一縣,上所信恃,不謹奉法以治,至令蒼賊殺武。”以之比勘,這裡的“奏”當是“奉”字之誤。二字形近,因而致誤。[4]
[7]死疾以男為後。180
疾,原釋文疑爲“夫”。邢義田先生指出:“‘死夫’的‘夫’字不能確釋。夫字以紅外綫看,和奏讞書簡中其它夫字形近又不全同。如果是夫字,十分費解。相對于下文的妻字,此夫只能指夫妻之夫。‘死夫’在文句之首十分怪異,於文法不通。‘死夫’二字之釋如果無誤,二字或因書寫顛倒,當作‘夫死’,即丈夫亡故。”[5]今按:此字恐是“疾“字。理由有二:其一,在字形上,“夫”與“疾”字“矢”旁近似,這個從殘存筆劃看有些像“夫”的字有可能是“疾”字之殘。其二,據《二年律令·置後律》,置後有兩種情形,一是“疾死”即正常死亡者,一是“死事”即死于國事者。前者見于367—368號簡,徹侯、關內侯後子繼承原爵,卿以下後子皆降爵;後者見于369—371號簡,有爵者“子男襲其爵”,“毋爵者其後爲公士”。《新書·立後義》云:“今以爲知子莫如父,故疾死置後者,恣父之所以,此使親戚不相親,兄弟不相愛,亂天下之紀,使天下之俗失所尊敬而不讓,其道莫經于此。疾死置後復以嫡長子,如此則親戚相愛也,兄弟不爭,此天下之至義也。”也一再强調是在講“疾死置後”。本案女子甲之夫公士丁“疾死”(183號簡),所以引述了對應的律條。這是文義方面的證據。
[8]敖悍,完為城旦舂,鐵𦅨其足,輸巴縣鹽。181
整理小組注釋說:“巴縣,當指巴郡之縣。鹽,鹽官。《漢書·地理志》巴郡朐忍有鹽官。”在里耶秦簡中,有大致類似的事項。J1:16:5記云:“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禮謂縣嗇夫、卒史嘉、假卒史穀、屬尉:令曰‘傳送委輸,必先悉行城旦舂、隸臣妾、居貲贖債。急事不可留,乃興徭。’今洞庭兵輸內史,及巴、南郡、蒼梧輸甲兵,當傳者多。即傳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隸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貲贖債、司寇、隱官、踐更縣者。田時也,不欲興黔首。”[6]這裡的“洞庭兵”與“巴縣鹽”大致相當,鹽當非指鹽官,而是産于巴郡轄縣的鹽。
[9]舉旅(從門)求,毋徵物以得之,即收訊人竪子,及賈市者舍人、人臣僕、僕隸臣、貴大人臣不敬德,它縣人來乘傭,疑爲盜賊者,徧視其為謂即薄、出入所以爲衣食者,廉問其居處之狀,弗得。205—207
徵,整理小組讀爲“證”。恐當如字讀。《左傳》昭公十七年:“梓慎曰:‘往年吾見之,是其徵也。’”杜預注:“徵,始有形象而微也。”徵物,應是指有助于破案的迹象。
同一案卷的225—226號簡說:“順等求弗得,乃令舉旅代,毋徵物……”注釋云:“徵,《尚書·胤征》傳:‘證也。’”當與上說同。
“疑為盜賊者”後一段,原釋文讀作:“徧視其爲謂,即薄(簿)出入所、以爲衣食者”。整理小組注云:“爲謂,言行。”“簿,登記。”殊爲費解。即薄,疑讀爲“節薄”,儉約義。《呂氏春秋·論人》:“嗜欲易足,取養節薄,不可得也。”爲謂節薄,似指生活節儉。出入所以爲衣食,可能是說行止都是爲了維持生計。《史記·酈生列傳》說》:“家貧落魄,無以爲衣食業”,可參看。下文說“偏(徧)令人微隨視爲謂、出入、居處狀(211)”,“為謂”、“出入”似乎是“為謂即薄”與“出入所以爲衣食”的省略說法。
[10]舉旅(從門)又將司寇裘等……飲食靡大,疑為盜賊者,弗得。舉旅求徧,悉弗得。207—210
“司寇裘等”之後,簡文多殘缺。“等”字之後,整理小組初次發表的釋文未加標點,[7]而在正式發表時加上句號。其後所殘文字,可能一直到“疑為盜賊者,弗得”,是記舉旅及其手下的偵察活動,不應施句號。
最後一句,原釋文作:“舉旅求徧悉,弗得。”我們看到,在這之前舉旅共有三撥偵察行動未果,簡書均以“弗得”作結。這裡應該是對上述三次行動的總述,“悉”字改屬下讀較好。古書中有“悉不”如何的說法,表示全面否定。如《後漢書·桓鸞傳》引《東觀記》云:“礹到吳郡,揚州刺史劉繇振給穀食衣服所乏者,悉不受。”《通典·田制上》引崔實《政論》云:“而三輔左右及凉、幽州,內附近郡,皆土曠人稀,厥田宜稼,悉不肯墾。”相反,“徧悉”二字連用以表示範圍情形,則似未能見。
[11]……研詗廉問不日作市販,貧急窮困,出入不節,疑爲盜賊者,公卒瘛等徧令人微隨視爲謂、出入、居處狀。210—211
在原釋文中,“疑為盜賊者”與“公卒瘛等”連讀,將公卒瘛等看作嫌疑之人。對照上文二言“疑為盜賊者”,這裡也應在其後斷讀。而“公卒瘛等”應與下文連讀,是“令人”如何的主體。
(本文修改時,得到邢義田、彭浩先生指教,并聽取魯家亮、何有祖二君的意見,謹致謝忱) [1] 刀水書房2002年,第82頁。
[2] 此处可参看何有祖執筆的《張家山漢簡〈奏讞書〉釋文校訂》(待刊)。
[3] 關于蒼梧郡、攸縣,參看拙文《秦蒼梧、洞庭二郡芻論》,《歷史研究》2003年第5期。
[4] 張建國先生以爲“奏”是“奉”之誤釋,見《關于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的幾點研究及其他》,《國學研究》第4卷,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後收入氏著《帝制時代的中國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281頁。
[5] 《秦或西漢初和奸案中所見的親屬倫理關係——江陵張家山247號墓〈奏讞書〉簡180-196考論》(待刊)。
[6]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參看李學勤:《初讀里耶簡牘》,《文物》同期;拙文《秦蒼梧、洞庭二郡芻論》。
[7] 江陵張家山漢簡整理小組:《江陵張家山漢簡〈奏讞書〉釋文(二)》,《文物》1995年第3期。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5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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