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史-吕思勉:中国文化史六讲-第二讲户籍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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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吕思勉:中国文化史六讲-第二讲户籍阶级


凡治皆以为民,亦凡治皆起于民。故户籍者,一国政治之根本也。吾国户口之清晰,盖尚在三代以前,斯时国小而为治纤悉。君卿大夫,皆世守其地,易知民之情伪。又生事简陋,交通阻塞,社会风气诚朴。而民之轻去其乡者少,故户籍易于清厘。后世则一切反是,故其民数,遂至无可稽考也 (中国古时户口之不得清查,丁、户税之存在,亦为一大主因)。
清查户口,必始乡里。邻比之制 (邻比之制,犹今之区镇街长是也),实为其基。《周官》 小司徒,颁比法于各乡,使各登其乡之众寡,承行其事者,盖皆比閭族党之长,司民登万民之数,特为之会计而已。后世乡职,名存实亡。官吏又皆客籍,视其位为传舍 (逆旅也),此等详密之政,安得推行尽利哉! 而其尤为清查之累者,则莫如户籍役籍,并为一谈一事。
徐幹 (汉末年人) 《中论》 曰: “民数者,庶事之所出也。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以作军族。” 盖古之清查户口,有裨治理如此。后世此等事一切不问,特为收税起见,加以清查。则人民安得不隐匿,官吏又安肯切实奉行乎?
历代清查户口之法,虽难具详,要之在官必始于县,自此上达于郡,更上达于中央,或监司之官。自县以下,则委之吏胥及乡职。吏胥舞弊,乡职蠢愚,其不能善其事,无待再计矣。略举其弊,约有七端。酷吏务求增丁,畏葸者亦不敢减; 户有死绝,摊诸现存,一也 (清以前人民须得度牒,方得落发空门。清以来乃废,以致僧侣益众); 货贿出入,任意低昂,二也; 吏胥婪索,三也 (此弊之在官吏者也); 诈称客籍,冒为士族,或妄托二氏 (二氏者,和尚道士也),以规免役,四也; 脱户漏口,五也; 豪强隐占,亲族蔽匿,六也; 户役轻重,各有不同 (如军民匠灶等),情有趋避,遂生诈冒,七也 (此皆弊之在民者也)。总而言之,役籍不实,而户籍与之并为一谈,其不能实,无待再计矣。
姑以明清近事征之。明制: 以百十户为里(在城曰坊,近城曰厢),岁役里长一人,甲长十人,以司其事。民数具于黄册。黄册以户为经,以田为纬,亦以里长司之。而上诸县,县上诸府,府上诸布政司,布政司上诸户部,岁终以闻。命户科给事中一人,御史二人,户部主事四人校焉。其制似极精详,黄册先载户数,次载当差丁数,次载男妇口数,末总计当差丁数。鳏寡孤独,不能应役者,附十甲后为畸零。僧道有田者,编册如民科,无田者亦为畸零。果能推行尽利,全国民数,亦未始不可周知。然总结只具当差人丁,其法已不尽善。况于当差人丁,数亦未必得实。不当差之男妇,其为随意填写,抑真加以清查,更不可知乎。又况乎后来并黄册而无之,或有之而全不实。厘定赋役,但凭所谓白册者乎 (各县自造,以供定赋役之用者,谓之白册)。明制,五年一均役,十年则更造黄册。清初三年一编审,后改为五年,所谓编审,与清查人口,全无干涉。只是将全县应收丁税,摊之各户而已。此时丁税,实早摊入田亩。故康熙五十年,有嗣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之诏。非不欲加丁税,明知即加之,所得亦终有限也。雍正四年,径将丁银摊入地粮,自此编审不行。乾隆时,遂凭保甲以造户册。保甲固与役法无关,然其立法极详密。以昔时政治之疏阔,安能实力奉行,则亦具文而矣。人谓编审停而户口之数较得实,吾不信也。
嬴秦以前,户口之数,已无可考。自汉以来,则散见史籍,大约口数盛时,多在六七千万左右,最少时不足千万 (历代户口之数,可看三通考户口考最便),此可觇历代口税盈绌耳。与户口之数,实无涉也。乾隆既停编审,户口之数骤增,口数逾一万万。自此递有增加,道光十五年,遂逾四万万。今日习称中国人口为四万万,由此也。
中国议论,有与欧洲异者。欧洲古希腊等皆小国,崎岖山海之间,地狭人稠,过庶之形易见。故自亚里士多德 (古希腊大哲学家) 以来,已有人众而地不能容,为最后之忧之说。马尔萨斯之人口论,特承其余绪而已。中国则大陆茫茫,惟患土满。故古之论者,多以民之不庶为忧,后世虽有租庸调等计口授田之法,实未必行。故过庶之患难见。而政治主于放任,调剂人口等事,政府又素不关怀,殖民之说,尤自古无有。数千年来,国内则荒处自荒,稠密处自患稠密。开疆拓土,亦徒以餍侈君喜功好大之心,于人民无甚裨益。“年年战骨埋荒外,空见葡萄入汉家”。古来暴骨沙场,不知凡几,而讫今日,仍以广田自荒,启戎心而招外侮。诵昔人之诗,能无深慨乎!
古有恒言曰君子小人,所谓君子,盖执政权者之通称。所谓小人,则不与政,自食其力者也。大抵古代阶级,由于战争,有战争,则有征服者,亦有被征服者。征服者之同姓、外戚、功臣、故旧,谓之百姓 (古百姓与民异义。如 《尧典》 “平章百姓” 与 “黎民于变时雍” 分言)。其余则因其职业之异,分为士农工商。士之初,盖战士之意。当时政事,盖多在此等人手,故后遂变为任事入仕之称。初任事者曰士,士而受爵,则为大夫,此皆所谓君子。自士以下,执事者曰庶人。“士有员位,而庶人无限极”①,则与农工商同为小人矣。士农工商,通称四民,野人则变民言氓②。盖民为征服人之族,居于郭以内。野人则服于人之族,居于郭以外 (城为极小之方围,郭乃大范围之城,无定形,郭内景象,一如乡村。然郭内多行畦田制,郭外多行井田制,以郭内多不平之地也。古制居于郭之内者,称国人。居于郭之外者,称野人。大概国人为战胜民族,野人为战败民族,其待遇迥异。孟子曰:“国人皆曰可杀,然后杀之。国人皆曰可用,然后用之。” 故国人之力大焉,而野人无与也)。古代参与政治,实惟国人 (如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等,见 《政体篇》) 以此。其后封建制坏,君卿大夫,渐失其位,遂至与民无别。而国人增殖,不能不移居于野。野日富厚文明,寝至与国无异,则国人野人之迹亦泯矣。又有所谓奴婢者,盖以罪人及俘虏为之。《周官》 司隶有五隶,罪隶为罪人。闽隶、蛮隶、夷隶、貉隶皆异族。盖战胜所俘也。然其除去奴籍,初不甚难。《左氏》 襄公三十二年,斐豹请杀督戎,范宣子喜曰: “而杀之,所不请于君焚丹书者,有如日。”则以君命行之而已。后世人主每以诏旨释放奴婢,殆亦沿之自古欤。
古代之阶级,由贵贱而分。封建政体既坏,则由贫富而异。秦汉之世,拥厚资者,大略有三: 曰大地主; 曰擅山泽之利者; 曰大工商。董仲舒言,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此则所谓大地主。《史记•货殖列传》 所载事种树、畜牧、煮盐之人,则所谓擅山泽之利者也。晁错谓当时商贾,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游敖。乘坚策肥,履丝曳缟。当时所谓商贾,实兼制造之家言之。如孔仅为南阳大冶是也。此所谓大工商也。《汉书》 谓编户齐民,同列而以财力相君,虽为仆隶,犹无愠色 (《货殖列传》)。贫富阶级之显著,概可见矣。然古代贵贱之阶级,亦非至此而遂划除净尽也。其遗留者,则为魏晋以后之门阀。
唐柳芳论氏族曰: “氏族者,古史官所记也。昔周小史,定系世 (《系》,帝系也。《世本》,诸侯卿大夫之家谱也),辨昭穆,故古有 《世本》,录黄帝以来至春秋时,诸侯卿大夫名号继统。秦既灭学,公侯子孙,失其本系。汉兴司马迁父子,乃约 《世本》 修 《史记》,因周谱明世家,乃知姓氏之所由出。虞、夏、商、周、昆吾、大彭、豕韦、齐桓、晋文,皆同祖也。更王迭霸,多者千祀,少者数十代。先王之封既绝,后嗣蒙其福,犹为强家。汉高帝兴徒步,有天下,命官以贤,诏爵以功。先王公卿之胄,才则用,不才弃之。不辨士与庶族,始尚官矣。然犹徙山东豪杰,以实京师。齐诸田,楚屈、景,皆右姓也。其后进拔豪英,论而录之。盖七相五公之所由兴也。魏氏立九品,置中正,尊世胄,卑寒士,权归右姓已。其州大中正主簿,郡中正功曹,皆取士族为之,以定门胄品藻人物。晋宋因之,始尚姓已 (中正之弊,惟能知其阀阅,非复辨其贤愚,是亦九品制之不完美也。所谓尊世胄,卑寒士,助长阶级之气焰。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于时有司选举,必稽谱籍而考其真伪。故宦有世胄,谱有世官。贾氏王氏谱学出焉。由是有谱局 (谱局为齐梁时所设),令史职皆具。夫文之弊,至于尚官; 官之弊,至于尚姓; 姓之弊,至于尚诈。隋承其弊,不知其所以弊。乃反古道,罢乡举,离地著,尊执事之吏。于是乎士无乡里,里无衣冠,人无廉耻,士族乱而庶人僭矣。”① 此说于阶级兴替,言之殊为了然。盖古代贵族宗支,具存谱牒。故与平民不相混。此等谱牒,本皆职以官司。逮封建废而官失其守,谱牒沦亡。汉世用人,又不拘门第。自古相沿之阶级,本可至斯而泯。然沿袭既久,社会视听,骤难变易,故魏晋以降,其焰复张。当时士庶之隔, 有若鸿沟。 婚姻不相通, ?仕不相假, 甚至一起居动作之微,亦不相侪偶。观 《陔余丛考•六朝重氏族》 一条可见 (琅邪王姓,博陵崔姓,皆贵族也)。唐文宗欲以公主降士族,曰: “民间婚姻,不计官品,而尚阀阅。我家二百年天子,反不若崔卢邪?”② 可见唐末此等风气尚盛。乃至五季,而 “取士不问家世,婚姻不问阀阅”①。千年积习,一旦捐除,虽曰遭遇丧乱,官私谱牒沦亡 ( 《昭明文选》 讥琅邪王与富阳满通婚姻事,以不明谱牒也),亦何遽至此哉? 君子观于此,而知世变之亟也。凡蟠踞社会之上层者,必有其实力,实力惟何,一曰富,一曰贵,贵者政治上之势力,富者社会 上之势力也。观 《廿二史札记•江左世族无功臣》、《江左诸帝皆出庶族》、《南朝多以寒人掌机要》 等条,而知士族政治势力之式微。观 《日知录•通谱》、《廿二史札记•财昏》 等条,而知庶族社会势力之雄厚。社会之组织,既不容由凭恃财力,复返于凭恃武力。则徒借相沿阀阅以自雄者,终不能不为新起之富豪所征服,有断然矣。盖至此而自古相沿之阶级尽矣。论者或以崇尚门阀,区别士庶为美谈,而转陋隋唐之所为,岂知言哉?
门阀既废,则为平等之累者,惟有奴婢。奴婢有二: 以罪没入者为官奴婢,以贫粥卖者为私奴婢。二者皆汉世最盛,而后汉光武一朝,免奴最多②,殆可称中国之林肯。不过政治力强,莫敢举兵相抗而已。古代奴婢,皆使事生业 (所谓“耕当问奴,织当问婢”),非如后世以供驱使,故其数可以甚多。白圭、刁间、蜀卓氏皆以此起。后世二者亦不绝,然政治常加以纠正,故其势不能大盛。大抵官奴婢有赦令则免,私奴婢则或以诏旨勒令释放,或官出资为赎,或令以买直为庸资,计其数相当则免之。然在民国以前,其迹终未能尽绝也。又有所谓部曲者,其初盖属于将帅之卒伍,后遂为之私属 (《续汉书•百官志》:大将军营五部,部下有曲,曲下有屯,此部曲本意。《三国魏志•李典传》: 宗族部曲三千余家,居乘氏,自请愿徙诣魏郡。《卫觊传》: 镇关中,时四方大有还民,诸将多引为部曲,觊书与荀彧谓郡县贫弱,不能与争,兵家遂强,一旦变动,必有后忧,皆部曲专属将帅之证)。部曲之女,谓之客女,较平民为贱,而较奴婢为贵,自魏晋至唐宋皆有之。
古代婢妾,本无区别,故以罪没入之妇女,亦可使之执伎荐寝以娱人,是为乐户。此制历代皆有,直至清世始全废。俞氏正燮 《癸巳类稿》,有文纪之。又历代以罪沦为贱民者极多,至清世亦皆放免 (如江山之九姓等)。亦见俞氏文中。在清代,所谓身家不清白者,惟倡优皂隶,及曾粥身为奴者而已。然不许应试入仕,亦仅以三世为限也。至民国,乃举此等汙迹,一律划除焉。
以上所述,为本族之阶级,而本族与异族间之阶级,亦随武力之不竞而俱起。此则述之而滋可伤者已。我族为异族所征服,自五胡之乱始。史称高欢善调和汉人与鲜卑,其语鲜卑人曰: 汉民是汝奴,夫为汝耕,妇为汝织。输汝粟帛,令汝温饱,汝何为陵之。其语汉人则曰: 鲜卑是汝作客。得汝一斛粟,一匹绢,为汝击贼,令汝安宁,汝何为疾之。以汉人任耕,鲜卑任战,俨然一为武士,一为农奴焉。五胡之待中国人可知矣。辽金元清,猾夏尤甚。辽自太祖,即招致汉人,别为一部。卒以此并八部而成帝业。然终辽之世,征兵必于部族。五京乡丁,仅使保卫闾里而已。辽世设官,分南北面。北以治部族宫帐,南以治汉人州县,而财赋之官,南面特多,盖朘汉人以自肥也。辽金汉人不杂居,其祸尚浅。金则猛安谋克户入中原者,皆夺民地以畀之。宣宗南迁,骚扰尤烈,致成骨仇血怨,一朝丧败,屠戮无遗。观其后来报之惨,而知其初陵之烈矣①。元入中国,至欲尽戮汉人,空其地以为牧场②。虽不果行,而汉人人奴籍者甚多,虽儒者亦不免③。元世分人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一切权利,皆不平等,末造见诛之事,往史虽语焉不详,然今谚犹有 “杀鞑子” 一语,鞑子即蒙人自号也。想其见报,亦必不免矣。清代满汉不通婚,不杂居,故相仇亦视金元为浅。然其初入关时,藉明庄田,又圈民地,以给旗民,亦与金代所为无异。官缺皆分满汉,又有蒙古包衣缺,亦与元代长官必用蒙人者,相去无几。此皆非契丹所有。其刑法,宗室、觉罗及旗人,皆有换刑,特邀宽典。又或刑于隐者,俨然有 “不与国人虑兄弟” 之意。亦与辽金元不同。辽金元之初,刑法亦汉蕃异施。然意在各率其俗,与清代用意不同也。迫令举国薙发易服,尤前此外夷所不敢行,相迫相煎之局,每以降而愈烈。处兹生存竞争之世,固不容不凛凛矣。
【条目注释】① 《孝经•庶人章•疏》引严植之语。
② 《周官•遂人注》。
① 《旧唐书•柳冲传》。
② 《旧唐书•杜兼传》。
① 《通志•氏族略》。
② 皆见《本纪》。
① 《廿二史札记•金末种人被害之惨》。
② 《元史•耶律楚材传》。
③ 《廿二史札记•元初诸将多掠人为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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