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丽红 王日根:清代福建的司法实践与基层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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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地方政府是朝廷制定颁布的各种全国性律法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的“解释人”与“执行者”,因此,对某地区的司法实践予以史学考察,既有助于了解古代国家基层治理的具体情况,也可以透视地方社会历史情态的诸多面相。清代福建地域特征明显,地方官吏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在坚持律法原则的同时兼顾地方风俗,朝廷也会对地方司法实践给予一定程度的弹性指导,官吏、士绅、民众群体的司法形象鲜明呈现了三者在国家政治秩序中的位置关系。

庞大的宗族组织、较为商业化的沿海经济、日益增多的海外交流以及形式多样的方言习俗,是清代福建较为明显的地域特征。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地方官吏须充分考虑当地的特殊情况,予以变通处理。雍正年间,徐士林在福建汀漳道任上时,经常遇到朝廷律法与当地风俗人情不相符合的情况,如在房屋买卖中,“漳属向有租地盖屋”的习惯,所以房产交易须与地产交易有所区分,即“卖屋不卖地”。因此,徐氏在办案过程中遇到法有明文“闽省”却“无此人情”时,往往也将当地实情作为取证依据,并认为如仅对律文“拘文牵义”,恰是“不知律”的表现。
福建与中原地区山水隔阻,族群成分复杂,习俗语言各异,常被形容为“汉夷杂处”之地。因此,如何顺利推行朝廷律法,便成为地方官的重要任务。道光年间,陈盛韶先后任职于福建建阳、古田、仙游、诏安、邵武等地。他认为,治理地方要遵循“顺势而为”的原则,即“为政道,顺而治之则易,逆而强之则难”,主张在顺应地方风俗人情的基础上“以夷治夷,因其俗而抚恤则安”。如果推行律法时过于“事无巨细”,则“反致纷纷争讼,嚣然不靖”。陈氏将治理心得总结成《问俗录》一书,记载了大量“因地施法”的实例,如面对仙游、建阳频繁的宗族械斗、田讼及坟讼,陈盛韶并没有动用国家机器强制解散当地的强宗大族,而是“选立族正,责成父兄,法周官调人之设,以解民厄难”。面对台湾闽人与粤人的持续械斗,他主张“交由地方处理”,让地方官于闽人与粤人中各选一位有家产、才干和声望的人充当“总理”,“总理”根据纠纷程度轻重采取相应措施,“遇两有嫌衅,即出为理处。倘已成讼端,即为酌情度,分断平允,彼此输服。如已成分类,即迅速会营弹押”。王廷抡甫任汀州府知府时,面对频繁的户婚、田土、人命盗窃、山场钱债等纠纷,严格依法审判。但是,当意识到这些纠纷直接关系百姓生活,且在商业化较为明显的福建地区比较普遍后,他倾向于采用“姑宽”或“薄责,以自新”等“攻心”式治理策略,收效甚大。
虽然朝廷对地方官听讼活动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审判”,但福建由于历史和自然因素,地域特征较为明显。所以,地方官吏在司法实践中兼顾当地特性,并以较为宽容的态度对待地方惯习与朝廷律法的差异;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多元的审判依据和“因地施法”的治理策略,不仅未削弱朝廷律法权威,反而强化了朝廷对地方的控制,收到了较好的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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