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北洋政府的财政问题,袁世凯只能向帝国主义列强求助,五国银行团决定贷款给这个当时中国唯一的政府,这对他们并没有什么坏处。于是双方签订了所谓的《善后大借款合同》。要更加客观的评价袁世凯其人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必然要对这份合同进行深入研究,那么,善后大借款合同的内容是怎样的?这份合同的签订过程又是怎样的?
内容
规定:借款总额为2500万英镑,年息5厘,期限47年;债券9折出售,八四实收,扣除6%的佣金,净收入2100万英镑。借款指定用途,扣除偿还到期的庚子赔款和各种外债、遣散各省军队、抵充政府行政费外,仅余760万英镑,而到期归还本息竟达6789万英镑。借款以中国盐税、海关税及直隶、山东、河南、江苏四省所指定的中央政府税项为担保。
附加
借款合同的主要附加条件:(1)善后大借款的借款期内,中国不得向五国银行团以外的银行团借款;中国以后兴办实业,如需再借款, 只可聘洋技师, 按照普通合同办理。
(2)借款支出领款凭单必须有一中国人和一外国银行团的稽核员签i甲方能有效。
(3)中国的盐务收入、支出和管理都必须有洋会办参加; 盐、关两税收入必须存储在五国银行团之银行,统归五国银行团执掌; 而北洋政府要动用两大税收偿付每期债款本息后余额,仍需征得五国银行团同意。从此, 中国的盐税、关税主权落入洋人把持的海关税务司、盐务稽核所的洋会办手中了。
善后借款商议之初, 因其条件有损国家主权,一开始就遭到国民党及各界人士的极力反对,借款合同签署的消息传出后,全国舆论大哗,一片反对和抗议之声,纷纷谴责袁氏的卖国行径,参议院也提出责问书。但袁世凯借口借款事宜曾于1912年底由临时参议院秘密通过,拒绝将此议案交由国会表决,债券照常发行。与此同时, 袁世凯得到债券发行的资金后加快了对国民党的打击、分化的步伐,镇压了“二次革命”后, 竟然强令解散国民党。
签订
1913年4月26日晚, 袁世凯指派国务总理赵秉钧、外交总长陆征祥、财政总长周学熙等人为全权代表,未经国会讨论通过,在北京东交民巷的英国汇丰银行与英、法、德、俄、 日五国银行团正式签订了 “善后大借款合同”二十一款、附件六号。借款总额英金2500万镑,对外发行金镑债券,年息五厘,债券九折出售,八四实收(即按2500万镑的84%计算给北洋政府),债券发行后,被五国银行团扣除了到期各项赔款、借款、垫款后, 实际得到的资金只有760万英镑。借款以盐税、关税和税源较多的直隶、山东等四省的中央税作担保,期限47年,偿清善后大借款本息共计6,789.36万英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