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后大借款是民国初年袁世凯为了对革命造成的诸多损失进行整顿、修复而向帝国主义的五国银行团借款的事件。当时刚刚建立的北洋政府财力衰竭,如果没有金钱的支持,政府就连正常运转都不可能,所以袁世凯的善后大借款其实是迫不得已的,我们应该对它进行更为客观的评价。
1911年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以办理善后改革为名,向国际银行团贷借的长期巨额借款。
1912年2~6月间,国际银行团提供了5次垫款,积极支援北洋政府。为了全面控制中国财政和排除其他财团的干预,英、法、德、俄、日五国银行团和北洋政府代表于1913年 4月26日在北京签订了善后借款合同21款和附件6号。借款总额2500万英镑,年息5厘,按84%实交,47年偿清,本息共计67893597英镑,以盐税、关税为抵押。按照合同规定,借款额中必须扣还附件中各项到期应还的中央和各省外债及赔款本息,这些扣款就超过了借款额的半数。
1912年3月,袁世凯为整顿北京的统治机构,加强政治、军事等各方面的统治力量,偿还积欠的外债和赔款,履行对逊清皇室的优待条件,派亲信周自齐访问在华的美国、英国、德国、法国银行团,借以处理清政府债务善后事宜之名义,策划将清政府在宣统三年与美国资本团、 英国汇丰银行、德国德华银行、法国东方汇理银行签订的清政府为改革币制和振兴实业借款1000万镑的合同(资金到位仅10万镑清政府就垮台了), 改为民国北洋政府的“善后大借款”。北洋政府许诺借款以盐税为担保,并把四国银行团列为北洋政府借款的优先权国家。
利息率形式上是5厘,而按84%实交,实际接近6厘;在发行交款期前,都用年息7厘或6厘的垫款方式付款,于是银行团又获得双重利息,并且利用金银汇价涨落,在交收款项时攫取汇兑差额利润。债票的发行,由英法两国各募7416680镑,德国600万镑,俄国2777780镑,比利时1388880镑。银行发行价格是90%,银行团净赚了6%的纯利。从1912年2月到1915年10月期间,北洋政府的实收数仅有银105578046元(计9982512镑),只占借款总额的37%。在这实收数中除拨付南京临时政府和留守府8632314元外,北洋政府的军政费大部分依靠这项借款支持,达73449231元,占69.56%。袁世凯(1859~1916)用这项借款贿买了沪、汉海军,并派出编遣各省军队的监视员,会同各埠海关税务司,拨发军饷23496500元,消灭了异己的军队。作为抵押的关、盐两税统归银行团掌握;盐税的收支由银行团聘用外籍顾问和会计,设立盐务稽核所,稽核监督征解。关、盐两税的税率不断提高,征税范围日益扩大,税款存储也从本国银行、钱庄移归五国银行团。从1915年到1939年初,关、盐两税收入中偿还这项借款的本息银数共计383203981元,为实收银数的3.63倍
如何评价善后大借款
袁世凯政府在短短的时间里接二连三向四国银行团告贷,充分显示了他手头拮据,一意要依靠外国金融资本的窘态。四国银行团决心不失时机地以最有利的条件抓住这笔大生意。3月12日四国财团的代表在伦敦开会讨论对华贷款问题。关于袁刚提出的五百万两的要求,他们只同意就其中预定用于支付军饷的二百万两给予垫款;至于4月以后所需的垫款,则重申全部承担,为此会上制定了包括监督原则在内的严苛条件,除对六千万英镑的借款有“优先权”、此项借款以盐税为担保等已为袁政府同意的各点外,还有:一、中国应“立即采取步骤以整顿盐税,并选用海关总税务司所建议的外国专家给以帮助”;二、四国银行团应“得到适当的保证,以控制和监督[中国对]借款收入的使用”;三、在四国银行团交付垫款期间以及各次国库债券尚未赎还、善后大借款尚未发行完毕以前,中国应承担义务,“除通过四国银行团的中介外,决不去商谈或签订任何借款或垫款合同。”由此可见四国银行团的明显目的在于垄断全部垫款和善后借款,对借款的用途实行监督和控制,以外国专家干预中国的盐税,一句话,要做中国财政的主人。
四国银行团还来不及把这些条件向袁世凯政府提出,突然发生了一件大出其意料的事:3月14日袁世凯政府同一个国际财团签订了一项一百万英镑的借款合同,于是在四国银行团与袁政府之间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这个财团渊源于1911年初,当时俄国政府指使俄亚[道胜]银行去组建一个同四国银行团竞争的机构;俄亚[道胜]银行网罗了一些与四国银行团无关的英、法、比资本于1912年1月24日正式组成这个国际财团,它刚一成立,就由华比银行出面向袁世凯政府承揽了这笔借款,一般称为比国借款。合同规定借款利息五厘,九七扣,签订合同十五天后付款;中国以通常岁入以及京张铁路的净利和财产为此项借款的担保,并同意给该财团以出借一千万英镑的优先权。整个说来,这笔借款的条件比较温和;袁政府在急切地向四国银行团告贷的同时,又悄悄地搞成这笔交易,显然是想使借款来源多元化;这项借款的谈判开始于该财团成立之时,2月20日已订立了草合同,可见袁政府的本意并不是以此项借款与四国银行团抗衡。但这个借款合同签字于3月9日袁世凯复函四国银行团、同意给以垫款及借款的垄断权之后,这就把袁政府自身置于矛盾的境地。四国银行团一得知比国借款的事,立即责袁“不守信用”,停止垫款及谈判;有关四国的公使也于3月25日就比国借款提出抗议。事情的实质是:比国借款抢了四国银行团一部分利益,而且合同中没有规定对借款用途实行监督,这对四国银行团刚制定的对华借款条件是一个很大的冲击,它一定要加以破坏。初时袁世凯政府还要为自己辩解,并坚持自己的立场,而唐绍仪(这时他已担任袁政府的内阁总理)在上海更与华比银行第二次定议(4月6日),该财团再垫款二十五万英镑(连前一次总共付款一百二十五万英镑);但它终究受不住四国银行团及四国政府的压力,唐绍仪回到北京后不得不为比国借款一事亲自向四国公使道歉,4月27日进而通知这些公使,决定废除比国借款合同,要求四国银行团恢复关于借款的谈判并支付垫款以应急需。29日,四国公使同意命四国银行团代表恢复谈判,一场风波才告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