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德的成文法律违背了基本的法权概念,违背了自然法的概念,所以可以追究开枪杀人者的法律责任。为此一些命令执行者向欧洲法院上诉,说我们并没有违背当时的法律。这些上诉都被驳回了。打死越境者违反了人权原则。欧洲人权法院对那些不服的上诉者做了一个判决,政府的不正当行为本身就有违自然法,按照上级的命令开枪打死越境者本身就违反了东德法律中要保护人的生命的法律。欧洲法院说,当权者、行为者的所作所为违反了国家规定的公民权利,依据人权公约被驳回。 有一个叫鲍姆卡的边防军司令为此上诉到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根据人权公约的规定,只有本人的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才可以使用武力,东德也签署了这个公约,所以最后欧洲人权法院和联合国人权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一般来讲,想逃离的人不会威胁到边防军的生命。曾经有一个边防军的士兵在法庭上说,在我没有当兵的时候,我认为开枪打死越境者就像谋杀一样,当了边防军以后,选择开枪的时候我也曾想到了这一点,但是最终仍然开枪。所以他最后要受到惩罚。在明知是一个不公正的行为的情况下仍然要去做,最后的惩罚是正确的。最后,欧洲人权法院以17票全票驳回边防军司令官的上诉,以14:3票通过了驳回那位士兵的上诉。 从1961年开始东德在边界有计划地布置地雷,炸伤270人,炸死33人,连边防军自己都有100多人受伤。在边界设置杀人的自动化武器本身就是违法的。最后处理起来是有区别的。士兵大部分都是缓刑,考虑到他们的文化程度和对承担刑事能力的认知水平,士兵没有系统接触过东德法律。军官就不同了,高级军官有判7年徒刑的,最后一共有181名官员被判刑。 我们坚持用法律的原则,刑法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不够完善状态一定要扭转。二战中德国法西斯的罪行使相关的统治者可以被判处“反人类罪”。人权的问题被提到联合国宪章高度来重视,终于在1948年12月10日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人权高于国家主权是一个新发展,国家滥用法权终于有手段限制了,当事人有绝对的责任。 “保证民族的历史不要变成民族主义的历史” 勃兰登堡州前AFKD负责人波佩女士告诉我们,她自己就是一个前东德专制体制的受害者,在学校期间因参加活动被盯梢监视而无法毕业,离开学校后又找不到工作。她说,在那个年代控制思想和语言被作为权力的一部分,人们被控制得无立锥之地。这种制度是靠强制手段和社会恐惧来维持其舆论一致性的,凡是敢于质疑者都会被划为另类。 1992年我第一次接触到自己的档案时,才知道仅我个人就有40多个卷宗,其中20个卷宗里面大部分是电话监听记录、通信记录和跟踪记录。正因为我自己有这样的亲身经历,很容易和受害者之间建立信任关系,所以剧变后大家选我、我也选择从事这项工作,我深刻理解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东德加入联邦德国后每一个州都有一个类似的委员会,它是州议会选举出来的,任期5~6年,这个机构已有20年的历史了,已经摸索出一整套法律法规。目前勃州“处遗”机构有8名工作人员,2人负责咨询,3名研究人员,2名技术人员。关于该委员会的职权在“处遗法规”中有详细的规定,主要面对受害者提供咨询、帮助以及赔偿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