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秘密机构犯罪的情况,尤其是“线人”告密行为的量刑实际情况是,最后没有一个线人因告密行为被判刑。如前所述,主要是缺乏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标准,起诉、定罪、审判难度都很大。即便是有完整的档案,记录了告密行为、领取酬劳的人和事,但线人的行为是不是被迫和违心的?来自外界的胁迫压力有多大?往往已经无法还原。而线人的举动对被告密者所造成的伤害的决定权在若干上级的机构,层级链条很长,无法确认哪一个环节占多大比例。 比如,国安内部政治检查的时候,把没收来的东西私分掉了。西德寄往东德的生活用品邮包,到了东德这边便被没收了。东德这边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而在西德,没收的东西要上交国家,没收的物品所有权必须要移交给第三方。私吞没收物品按西德法律就是犯罪,而东德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处理这些问题难度很大。一般情况下都是从轻发落、宜宽不宜严。 人的生存权具有高于这些恶法的价值 在东德司法机构中曲解法律条文是相当普遍的。其实滥用法权本身便构成了犯罪行为。但是因为东德的司法机构是由党控制的,党可以随意调动司法力量办案。为了保证党对司法的领导性,高级法院可以指挥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判刑;涉及到政治问题甚至政治局也会插手。有人估计东德时期约有15万-20万人被以政治理由为借口遭到处罚和拘留,政治犯有72起死刑案例,最后有52例被执行枪决,有5万起被调查。东德的绝大多数政治案件不外乎两种情况:逃亡没有成功和公开表示要离开东德。这些人中有很多都被判了有期徒刑。这样做违背了人权,是与宪法精神相抵触的,就是统一社会党的法律,不是也承认“迁徙的自由”吗?也承认“人权宣言”吗? 统一以后面临的争议是,东德的法律与西德法律不一样。在东德法律不过是一块遮羞布,是在写在宪法中的中看不中用的东西。法律规定有违于党和政府的行为就要被投进监狱,逃亡的人就是要被射杀、被打死。按东德的法律这些做法是被允许的,遵照上峰的命令的具体执行者该如何定罪?如果他不执行,就要上军事法庭,就要被治渎职罪。有人说,我们要看到,东德的法律就像是面临着一场噩梦般的状况,就像1945年以前的纳粹,是一种贯彻领袖意志的体制,领袖意志大于法。 所有文明国家都知道,法官的判决要不受干扰,但是在东德,法官都是党员,经过政治培训,党插手案件屡见不鲜。他们审案时有计划,有脚本,党想要达成什么结果法官就能达到目的。第三帝国的法官没有东德这样的政治培训,他们是很自觉地滥用法权,即便证明不了有罪,但是要听从上面的指挥系统。而东德在党指挥法上有一个完整的系统。 一部分人认为,如果执行者的确根据成文法办事,在一般情况下事后可免于法律追究,只有在极端不公正的状况才提出异议。我们知道,即便是战争时期制定的成文法,如果超越了普世价值的认定也是一种犯罪。1946年以来,东德政权干涉法律的状况已经超出了我们理解的人类所能容忍的价值观。也有一种意见认为,按东德法律就可以免于刑事责任的解释是在帮这些人解脱罪责,以任何方式削弱犯罪的法律定义都是不允许的。关键的问题是,人的生存权具有高出这些恶法的价值,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违背人的生存权的法律概念;法律保护每个人合法正当的权利,以夺取他人生命来满足自己的生存,是不能被法律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