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如何处理前东德的政治迫害遗留问题(5)

量刑的法律坐标 当然,要体现社会正义,光靠司法是不够的,需要有系统的配套措施。于是在展开司法调查、法律量刑以及其他处罚之外,我们还进行了政治平反、经济赔偿和公民教育活动。目前我们的取证工作主要依靠两种力量:专门调查委员会和斯塔西档案馆资料证明。刑法在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对刑法解释也面临歧义。比如对“逃越边界”和“越过柏林墙”者开枪杀人和“情报杀人”该如何看待?是下令者承担责任还是开枪者承担责任?依照什么法律为蓝本?都曾经有过激烈的讨论。 对秘密警察的行为调查更是前所未有的挑战。前体制的虚伪性,使其一方面自诩是马克思主义的政党,是受到人民拥戴和授权的,又缺乏自信地对一切不可控力量表现出过度的焦虑和恶意想象,于是发展出人类历史上最庞大的秘密警察系统,而东德的斯塔西更是在东欧国家中一向以其高效率和严谨性而著称。它借口为了消除政治敌对力量全面控制社会,采取了各种非法手段:从侦听、监视、跟踪、恐吓、查看信件、政治惩罚、经济钳制、选举欺骗以及虐待政治犯等等,无所不用其极。 统一社会党的统治者一直认为,“非我族类”的范畴划得越大,监控的人群越多,自己就越安全,他们太相信“专政工具”对民众的控制能力了。其实恰恰相反,把所有人都想象成“假想敌”,也可能那些人就成了真的“对立面”,而他们本来并不是真正的反对派。可以说,所有的反对派都是被逼出来的,都是政府打造出来的。 东德剧变以后有一些数字很能说明问题。共有7.5万起调查案例,但只有1700起案例正式起诉,约50%案例被判刑,25%案例无罪释放,25%的案例被取消。在被起诉的这1000多起案例中只有1%的刑事案例。在这7.5万起案件中涉及到10万人,最后判刑的有750人,580人被监禁,其余人被采取监外执行的处罚。在这些人当中,有7名是法律工作者,2名斯塔西的工作人员,他们服刑是在监外执行。也就是说,调查数目庞大,但最后落实到位的定罪比例并不大,在真正量刑过程中还是慎而又慎,不会扩大打击面。 这其中有相当多的是针对法官而立案的,并不是他们有犯罪行为,而是他们触犯了国家已有的法律。他们并没有想到法律程序是国家确立的,也会造成法律问责。但是很多人因为年老或疾病案子停下来了,即便是昂纳克和米尔克(后者即斯塔西首脑,后来被判七年徒刑,主要是因为1930年代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的案子最后也没有结案。根本的障碍是《统一公约》对于追究的表述有规定:判罪是根据当时的法律。因为当时的法律规定要惩处那些公开表达要离开东德的人,所以对国家犯罪的界定是司法界的一个新问题。争议之处是,一些人认为,不可追溯性是刑法建立的基础,另一些人认为,如果放过了这些人,法律的基础就不存在了,在以什么方式促进统一国家认同方面仍有争议。 对于像斯塔西那样的大量“告密”行为的司法界定,也同上述问题一样有模糊地带。对“情报杀手”如何定罪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司法问题。这里所说的“告密”,并不是对“告密对象”犯下刑事重罪的正当举报,而是指那些并没有触犯任何刑法、而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线人受“头脑里的剪刀”的鼓励或者在“为了我们国家”的口号宣传下,成为自觉或不自觉的检举者,由于他们的告密对被举报人带来某种程度的伤害的行为和冤假错案。 告密者引发的后果是一连串的界定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它远比通常意义上的司法判定复杂得多;它也许并没有被涵盖在一个明显的刑事罪行的范畴内,往往是一种介于道德和刑法之间的模糊性质的行为。对这些案例的判定是根据哪一种法律作为起诉的依据,它到底能不能构成法律责任都需要就事而论,没有一个固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