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租赋”手段,历朝不绝。西夏李仁孝(仁宗)当皇帝时的大庆四年四月(公元1143年5月),夏州(治所在今陕西省靖边县北白城子)发生地震,清吴广成《西夏书事》记载,当时李仁孝下诣,“遭地震地陷死者,二人免租税三年,一人免租税二年,伤者免租税一年。” 唐朝李隆基(玄宗)当皇帝的开元二十二年二月初十(公元734年3月23日),秦州发生大地震,死了4000多人。地震发生后,李隆基及时派出朝廷官员,前去震区慰问:有遇难者的人家免除一年徭役;一家死三人以上的,免除徭役二年。 朝廷“赐钱”—— 汉顺帝刘保下诏7岁以上伤者“赐钱”每人“二千” “免税”是不要灾民上缴法定的钱物,这对灾区重建、恢复生产确是相当有利的,但并不能解灾民的燃眉之急,于是朝廷想到了给灾民“赐钱”。在唐宋以后,尤其到明清时期,朝廷赐钱,直接补助灾民银两、钱粮,成为一种惯例。 东汉永建三年汉阳郡大地震发生后,小皇帝刘保派光禄大夫赶赴金城、陇西等地灾区核查灾情,赏赐地震中遇难者家属。遇难者年纪在7岁以上,每人给2000钱,即《后汉书·顺帝纪》中所谓,“诏实核伤害者,赐年七岁以上钱,人二千”。 北魏宣武帝延昌元年四月地震发生后,朝廷“出太仓粟五十万石,以赈京师及州郡饥民”。第二年冬十月,朝廷除再次免除肆州、恒州等地一年税负外,又从国家粮库拿出粮食救济。纳税丁口全部死亡、孤立无所依靠、家里未接受免除赋役的灾民,由朝廷供粮,直到来年新粮收获时。 北宋赵祯(仁宗)当皇帝时的景佑四年十二月(公元1038年1月),京师开封和忻州、代州、并州等三州,先后发生地震。《宋史·五行志五》等史书记载,这一年的地震共死亡32306人,其中忻州19742人、代州759人、并州1890人。包括州一把手在内,忻州不少官员都在地震中遇难了,赵祯便给遇难官员的家属发放了5万至10万钱不等的抚恤金,“军民死伤者,皆赐有差”。 到了清代,发放金钱的做法更普遍,还形成了相应的较为成熟的“蠲赈办法”。康熙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特大地震后,康熙要求户部和工部,迅速拨款赈灾。户部主事沙世到震中三河县后,“散赈乡村穷民九百四十一户,户各白金一两。” 在古代,除了发钱粮给幸存者生活外,官府还会给遇难者准备安葬费。如西汉刘骜(成帝)当皇帝时的绥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公元前7年11月11日),京师长安发生大地震,刘骜第一时间派中央官员下去调查、慰问,“赐死者棺钱,人三千”。 康熙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特大地震,凡地震中遇难者不能棺殓的,均由官府负责出资安葬。乾隆《三河县志》记载,时工部主事常德奉命等到达三河后,除发放救济金外,还负责料理遇难者后事,对1168名死者,每人头给棺殓银二两五钱。而在其他地区,遇难者每人抚恤银二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