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章-李鸿章是中日甲午战争中清方“主角”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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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李鸿章是中日甲午战争中清方“主角”论质疑


在一些中日甲午战争史论着中,不恰当地夸大了李鸿章的地位和作用。比如,有的说:“李鸿章是甲午战争中满清方面的主角,不论西太后、光绪帝对他支持或反对,都只能起着次要的作用。”(范文澜《中国近代史》上册,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266页。)其他类似的说法,有说李鸿章“掌握清朝政府军事外交大权”;也有说李鸿章掌握清朝“最大的实权”,“在中日战争中避战求和、造成败局的是他,签订《马关条约》的也是他”;又有说“李鸿章是战争的总指挥和中外交涉的负责人”,等等。
我认为,这些说法不仅与史实不符,而且客观上开脱了慈禧的罪责,故有提出质疑与商榷之必要。
一、慈禧是破坏甲午备战的罪魁
甲午战争时张謇曾指责李鸿章“战不备”;现在也有人说李鸿章“不认真备战”。实际上,甲午战前,李鸿章在备战方面(特别是海防建设方面)是作出了努力的,只是由于慈禧大量挪用海军经费修筑颐和园和筹备她的六十万寿庆典,才造成北洋海军实力落后于日本并在黄海海战中失败的结果。
在中国近代,李鸿章最先提出了海防建设的思想并将它付之实践。没有李鸿章,就不会有北洋海军。应该说,李鸿章是中国近代化海军的创始人。我们且看如下事实:
早在1862年,李鸿章针对内阁学士宋晋停止制造轮船的奏疏,提出了海防建设的思想。他认为,欧洲诸国“胥聚于中国”是“三千余年一大变局”,而以后“欲保和局守疆土,亦非无具而能保守之也”。因此,“国家诸费皆可省,惟养兵设防、练习枪炮、制造兵轮之费万不可省”( 李鸿章《复议制造轮船未可裁撤折》,转引自梁启超《李鸿章》,《饮冰室专集之三》第39至40页。)。
1874年日本入侵台湾事件发生后,李鸿章又强调中国面临“数千年来未有之强敌”,应该重视海防,“先时备豫”(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一卷,大公报社1932年版第83页(以下凡引此书,只注明卷数与页码)。)。
江华岛事件后,李鸿章在1876年3月3日奏请订购铁甲船,着手北洋海军的创办。在该折中,李鸿章指出,日本“诚为中国永远大患”,并预料“将来稍有间隙,恐即狡焉思逞”。所以,李鸿章认为,“铁甲船、水炮台等项,诚不可不赶紧筹备”(第1卷第115页。)。
在“限于财力,拘于部议,未能撒手举办”(第2卷第122页。)的困难条件下,1888年李鸿章创办的北洋海军总算初具了规模。但从此以后,由于慈禧移款修园,而李鸿章也“未敢□请”,致使北洋海军中止了发展。其事实有:
早在1886年,翁同□10月23日的日记中就载有庆亲王奕劻“昆明易渤海,万寿山换滦阳”的话,隐指慈禧挪海军款修颐和园事。而翁同□当时任户部尚书,他不仅迎合慈禧,“不能正言抗旨,撙节国用,以备不虞”;又因与李鸿章有矛盾,“奏定十五年之内不得添置一枪一炮”以“窘李”(黄濬《花随人圣□摭忆·甲午战败之因》,上海古籍书店1983年影印版。)。有人说,李鸿章在慈禧移款修园活动中“实是大帮凶”(范文澜《中国近代史》上册,第239页。)。我认为,李鸿章倒是慈禧移款修园活动的受害者;如果要说有“大帮凶”的话,他应该是翁同□其人。
又《甲午战纪》载:“是战胜负之分,决于船炮之灵钝。未战之先(松按:为光绪二十年二月),定远、镇远两舰曾请购配克鹿卜十三快炮十二尊,以备制敌。部议以孝钦六十万寿,急需巨款,力不逮而未果。”(黄濬《花随人圣□摭忆·甲午战败之因》,上海古籍书店1983年影印版。)
再有,在黄海海战发生的一个月前,李鸿章就在给清廷的奏折中清楚地谈到了北洋海军在速率方面和日本的差距:日本的“最快者每点钟行二十三海里,次亦二十海里上下”,而北洋海军的“每点仅行十五至十八海里”。同时,也指出了“近年部议停购船械,自光绪十四年后,我军未增一船,丁汝昌及各将领屡求添购新式快船,巨仰体时艰款绌,未敢□请”(黄濬《花随人圣□摭忆·甲午战败之因》。)的事实。
以上两方面的事实说明了:在甲午战前的备战活动中,李鸿章处于被慈禧和翁同□限制的地位;而慈禧在其中起了主要的、决定的作用。以前,曾有学者指出,在甲午战争中,“使在二三年前,从李文忠言,更购舰炮,胜负未可知也。不幸妖后淫昏,移海军之款以建颐和园,遂使余皇尽熸,国运日□”(黄濬《花随人圣□摭忆·甲午战败之因》。)。这话不无道理。
二、甲午和战均出慈禧
甲午战后,陈宝箴认为,李鸿章在甲午战争中的罪责“不在于不当和而和,而在于不当战而战”:又认为李鸿章“极知不堪战,当投阙沥血自陈,争以死生去就,如是,十可七八回圣听”(《花随人圣□摭忆·义宁父子责难李合肥》。)云云。而李鸿章主角论者,却又主要谴责李鸿章不当和而和。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说法都夸大了李鸿章决定甲午和战的作用。
其实,黄濬早就指出甲午和战均出慈禧之事实:“西后藐日而轻战,战不胜而欲以俄制之,……当时世但传李文忠主持重,后又传文忠最主联俄,而不知战与联俄,皆翁常熟为之介,其实仍出自西后意。……李之联俄,亦翁承后意督促成之。……盖有一西后于上,虽有十李文忠,其主张亦无所用。”他还批评陈宝箴对李鸿章的指责,认为李鸿章“若力主不战,而以去就争之,是更坐实尔时清流(松按:指张謇、安维峻、文廷式等)之言,而身家性命皆必不保矣”。最后,他以为李鸿章是一个“有谋国之责,而其实无权者”(《花随人圣□摭忆·李鸿章谋国无权》。)。
久任李鸿章幕僚的吴汝纶,以“亲见”为依据,谈到了甲午战争初期李鸿章虽一意主和但最后仍服从慈禧、光绪主战旨意,而日本之索款也越来越多的事实。他说:“倭事初起,廷议欲决一战,李相一意主和,中外判若水火之不相入,当时倭人索六百万,李相允二百万,后增至三百万,而内意不许。及平壤败后,英俄两使居间,则劝出二千万,其时清议,皆谓李相通倭,业已积毁销骨矣。李相面告二使,谓大皇帝决计开战,某系领兵大臣,和议非所敢闻,请入都与恭邸议之。……及十月初,某再至天津,则旅顺岌岌,各国皆守局外,不复排解,有言和者,则倭人已索五万万矣。”(《花随人圣□摭忆·李鸿章谋国无权》。)
翁同□的日记更是系统而清楚地反映了甲午和战问题皆由慈禧决定、而李鸿章只是一个执行者的事实:甲午六月十二日载,“合肥仍持恐开衅之议”;而六月十四日即载:“上意一力主战,并传懿旨亦主战,……又欲议处北洋,又欲明发布告天下(此二事未行)。”(翁同□《翁文恭公日记》。以下注明阴历日期的日记引文均见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第五种《中日战争》第四册,不一一注明页码。)从此可见甲午主战出自慈禧、光绪,而李鸿章因主和而险遭议处。
又据翁同□日记,从甲午七月一日宣战以后,清廷的军事和外交大权主要由军机处和总理衙门行使。十月初四日,庆亲王奕□“力陈恭亲王宜令督办军务,允之”。十月初五日翁同□记载:“是日奉旨:‘恭亲王督办军务,各路统兵大员,均归节制,如有不遵号令者,即以军法从事。庆亲王奕□着帮办军务,翁同□、李鸿藻、荣禄、长龄着会商办理。’”此后,督办军务处(简称“军务处”或“督办处”)就成了清政府指挥甲午战事和中外交涉的总机关,一直存在到甲午战争结束为止。在翁同□日记中,关于督办处活动的记载截止于乙未闰五月十四日(1895年7月6日)。从上述可知,李鸿章不仅不是督办军务处组成人员,而且作为“各路统兵大员”之一也“均归节制”的。在这种情况下,所谓李鸿章“掌握清朝政府军事外交大权”之说,不过是想当然而已。
黄海海战失败后,慈禧首先放出和谈的探测气球。翁同□在八月二十八日载:“……在颐年殿东暖阁见起,……皇太后皇上同坐。……皇太后曰:‘有一事,翁某(松按:指翁同□自己)可往天津面告李某(松按:指李鸿章),……’臣问何事?曰:‘俄人喀希尼前有三条同保朝鲜语,今喀使将回津,李某能设法否?’”慈禧虽然“最后谕曰:‘吾非欲议和也,欲暂缓兵耳。’”但只不过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的花招。
翁同□甲午九月十六日载:“余等见皇太后,……论款事语极长,然天意已定,似不能回矣。”为了不影响她十月初十日的六十万寿庆典,慈禧在九月十六日就已抱定了议和主意。
甲午十月十九日载:“樵野、月汀从津门归,……所事遣德璀琳径赴倭国,寻伊藤也。”这是指户部左侍郎、总理衙门大臣张荫桓和军务督办处文案景星奉慈禧密命至天津与李鸿章面商和议事;而李鸿章则建议先派“与伊藤幕友某英员相识”之津海关税务司德璀琳“前往察酌办理”。
甲午十一月十六日载:“皇太后允派员在沪会议,令总署照会美国使臣田贝。”德璀琳使日被斥归后,十一月十一日,李鸿章奏请“于上海、烟台两处,择一地以候晤”(第2卷第232页。)。这是慈禧对李鸿章建议的反应。
甲午十二月初二日载。“(安维峻折)请杀李鸿章,劾枢臣无状。而最悖谬者,谓和议皇太后旨意,李莲英左右之;并有‘皇太后归政久,若遇事牵制,何以对祖宗天下’之语。……乃命革职,发军台。”安维峻折说和议是由慈禧决定的,道出了事实真相;但因此也触怒了慈禧,挨了整。不过,当日为此所发光绪谕旨仍说,“其有军国紧要事件,必仰承皇太后懿训遵行”(第2卷第224页。),明白承认慈禧对军国要事的最后决定权。
甲午十二月初十日载:“张荫桓陛辞,上及东朝(松按:指慈禧)皆有起。”这说明派张荫桓赴广岛议和也是慈禧直接干预的,而与李鸿章无关。
乙未正月十八日载:“皇太后召见枢臣、庆邸于养性殿,……论军事,即及田贝信所指自是李某(松按:指李鸿章),即着伊去,一切开复,即令来京请训。恭邸以上意不令来京,如此恐与早间所奉谕旨不符。谕云:‘我自面商;既请旨,我可作一半主张也。’”可见对李鸿章“一切开复”并派赴日本议和是慈禧撇开光绪单独决定的;所谓“一半主张”不过是为了掩盖专断之饰词。
三、慈禧决定权表现于马关签约始终
从现象上看,签订《马关条约》好象是李鸿章一人干的坏事。因此,签约后即有请诛李鸿章以谢天下之弹章;现在也有人说“签订《马关条约》的也是他”,并以此作为李鸿章“丧权辱国”的证据。但实际上,同甲午和战问题一样,马关签约中慈禧仍起决定作用,李鸿章也只是一个执行者而已。
首先,在是否给全权大臣李鸿章以“商让土地之权”的问题上,是慈禧作了最后的决定。当时,要与日本议和就势必割地,已是明摆着的事。不过在李鸿章刚到北京请训时,他还不十分明白,故仍说:“割地不可行,议不成则归耳。”而且“语甚坚决”(《中日战争》第4册,第538页。)。但当李鸿章同英美驻华公使,特别是与美国驻华公使田贝接触后,才知道非割地不可。于是,在光绪召见时,“合肥面奏,略及割地,恭邸亦发其凡”。对此,慈禧一时也接受不了。翁同□乙未二月初二日载:“先入见,知昨李鸿章所奏,恭邸所陈,太拂慈圣之意,曰:‘任汝为之,毋以启予也。’”当然,这只是慈禧说的气话。光绪仍要慈禧“定使臣之权”。而日本又来电说,“中国另派大臣议和,……若无商让地土及办理条约画押之全权,即无庸前往”(《中日战争》第2卷第256、259页。)。在这种形势下,二月初七日(3月3日),慈禧让庆亲王奕劻等出面宣布:从“宗社为重,边徼为轻”的指导思想出发,决定给李鸿章“以商让土地之权,令其斟酌重轻,与倭磋磨定议”(《中日战争》第2卷第256、259页。)。第二天,又发给了写有“便宜行事,定立和约条款,予以署名画押之全权”字样的《全权敕书》给李鸿章。
其次,在是否按日本所提出“尽头条款”与之定约的问题上,李鸿章也完全“奉旨”行事。1895年4月1日,日本向李鸿章提出了以割辽东半岛、台澎和赔款三亿两为主要内容的和约底稿。当日李鸿章据以电告清廷,并表示“如不将拟索兵费大加删减,并将拟索奉天南边各地一律删去,和局必不能成,两国惟有苦战到底”(《中日战争》卷第297页。)。清廷接报告后,光绪“意总在速成”,急于议和停战;而慈禧倒曾假惺惺表示:“两地皆不可弃,即撤使再战亦不恤也。”4月10日,日本向李鸿章提出“尽头条款”,并要求“中国或允或否,务于四日内告明”(《中日战争》卷2第333页。)。李鸿章当即电奏定夺。4月14日,他接到了总理衙门来电:“奉旨:……即遵前旨,与之定约。钦此。”(《中日战争》卷第343页。)这“奉旨”的“旨”,显然代表了慈禧和光绪的共同决定。于是,李鸿章才敢在4月17日和日本订立《马关条约》。
再次,在是否批准《马关条约》并按时与日本换约的问题上,最后是由慈禧拍板的。《马关条约》签订后,国内一片反对之声。在这种情况下,慈禧一面装病,把麻烦推给光绪,说什么“一切请皇帝旨办理”;一面为掩人耳目又假惺惺地叫讨论和战问题,说“和战重大,两者皆有弊,不能断,令枢臣妥商一策以闻”(《中日战争》第4册第552页。)。其实慈禧早已打定了和的主意。4月30日,翁同□就从慈禧叫孙毓汶起草的《宣示稿》(即所谓“俟批准后告群臣之词也”)中,看出了“大意已偏在‘和’字”(《中日战争》第4册第553%页。>。另外,当时翁同□“力言发电告日本展期换约”,则不仅“同人轰然”,光绪“亦催令即电伍廷芳,如期换约”(《中日战争》第4册第556页。)。光绪为什么要批准《马关条约》和如期换约呢?5月11日明发的硃谕(即翁同□所说的《宣示稿》)说,这是因为日本“北则近逼辽沈,南则直犯畿疆,……沈阳为陵寝重地,京师则宗社攸关。况二十年来,慈闱颐养,备极尊崇;设使徒御有惊,藐躬何堪自问”(《中日战争》第2卷第397页。)。这与其说是表述了光绪批准条约的苦衷,倒毋宁说是慈禧决定批准条约的铁证;因为它明白告诉我们,慈禧所以丧心卖国,批准《马关条约》,以求苟安一时,主要固然是为了维持清朝的封建统治(即所谓的‘宗社’),但为了不致影响她的“颐养”、惊动她的“徒御”也是重要的原因。
(资料来源:《江汉论坛》198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