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清教运动
英国清教的基本主张
早在十六世纪末,清教形成后不久,就出现了分裂,其中主要派别是长老派和独立派。长老派是代表上层新贵族和大资产阶级利益的温和派,因主张由教徒自己选出的长老管理教会两得名;独立派是代表中小资产阶级和中层新贵族利益的激进派,因主张宗教团体独立于国家和教权之外,实现自治而得名。各派清教徒的主张和观点十分庞杂,归结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1)在宗教礼仪和教义上,主张清除国教中的天主教残余,纯洁教会;(2)在宗教制度和教会结构上,反对主教制,要求教会组织民主化,主张容忍政策和信仰自由;(3)世俗生活上,主张节俭、勤劳、厌恶懒惰和邪恶;(4)在宗教理论上主张“宿命论”和“因信得救”。这四个问题涉及了现实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也是清教运动得以产生、发展的依据和理论基础。
英国清教运动的过程
16世纪末,清教各集团中形成了两个主要派别,长老派(presbyterian)和独立派(Independents)。前者代表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上层的利益,主张建立一个隶属于国家的长老制教会组织,代表人物为T.卡特赖特;后者代表中等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利益,认为每个教区应独立自主,反对国家教会的原则,代表人物为R.布朗。
16世纪末清教运动受到镇压转入低潮,但在斯图亚特王朝时期再次兴起。清教徒不仅在宗教会议和教会活动中批判主教制政府,还在议会内外积极进行反对专制王权的宣传鼓动工作,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作了充分的思想和舆论准备。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领袖均为清教徒。1640~1648年,长老派曾控制政权,极力与国王妥协。
1649年共和国成立后,,以O.克伦威尔为首的独立派掌握政权,转向镇压平等派和掘土派的激进运动。17世纪后半期,清教已分裂成许多宗派,作为一个政治团体的清教基本上已不存在。
1688年光荣革命后,议会通过《宽容法》,允许不信奉国教的新教徒建立自己的教会。但对清教徒担任公职仍有所限制,到1828年政权才对清教徒完全开放。清教徒因反对王室的宗教专制和经济压榨,屡遭镇压迫害,于是一部分逃往北美避难。在斯图亚特王朝复辟时期,又有许多清教徒被迫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