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是一部什么样的律法 大明律是谁制定的

导读:法律其实古代的时候就有,尤其是明朝时候,最是注重法律,而当时还出现了流传久远的大明律,那么《大明律》是一部什么样的律法?大明律是谁制定的呢?想知道大明律的建立和其内容,就来瞧瞧小编的介绍吧。

《大明律》是一部什么样的律法

《大明律》是明朝政府的法令条例,由开国皇帝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详细制定而成。《大明律》适应形势的发展,变通了体例,调整了刑名,肯定了明初人身地位的变化,注重了经济立法,在体例上表现了各部门法的相对独立性,并扩大了民法的范围,同时在“礼”与“法”的结合方面呈现出新的特点。

《大明律》共分30卷,篇目有名例一卷,包括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宾、议勤),以及吏律二卷、户律七卷、礼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460条。这种以六部分作六律总目的编排方式是承《元典章》而来的,与《唐律》面目已不尽相同,在内容上也较《唐律》有许多变更。又增加了“奸党”一条,这是前代所没有的。在量刑上大抵是罪轻者更为减轻,罪重者更为加重。前者主要指地主阶级内部的诉讼,后者主要指对谋反、大逆等民变的严厉措施。不准“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反映了明朝初年朱元璋防止臣下揽权、交结党援的集权思想。

《大明律》在中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重大意义,不仅继承了明朝之前的古代法律制定的优良传统,也是中国明代以前各个朝代法典文献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还开启了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

大明律是谁制定的

公元1368年,朱元璋称帝,改国号为大明,为了维持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利益,朱元璋开始制定一系列律法,历史30年,于公元1397年彻底编制完善,俗称《大明律》。

公元1397年,经过朱元璋和撰写法律的大臣们30年如一日的编写,大明律由最开始的初步模版一步步最终成型。

新律法的尺度

不久后,元朝户部尚书张昶前来投奔朱元璋,朱元璋喜笑颜开,觉得有了张昶的帮助,属于自己的律法更进一步,没想到张昶的意见和自己部下相同,都是加重刑罚。

后来才知道,张昶是元朝派来的卧底,前来说服朱元璋把律法修改的重一些,好让自己的百姓民不聊生最终造反,进一步削弱朱元璋的有生力量,才是元朝最想看到的。

经过此事,更加坚定朱元璋自己的想法—成立一个造福于百姓的新律法。朱元璋任命左丞相李善长等人专门负责编撰法律,任命前朱元璋再三叮嘱,一定要制定一个让百姓能看懂的律法,避免那些贪官污吏去钻法律的空子,欺骗和压榨百姓。

新法律初步形成

尽管如此,对于制定律法这件事,只要朱元璋闲暇之余,就会召集制定律法的大臣们聚在一起共同商讨。商讨过程中,朱元璋让大家各抒己见,每个人都要发表自己对于新律法的见解,包括朱元璋自己也时常发表他对于新律法的要求,可是每次朱元璋说出自己的看法后,群臣都只是点头默认,并没有进行反驳。朱元璋笑着说制定律法这种大事可不能光我一个人说的算,你们的意见也非常宝贵。

有一个大臣名叫熊鼎,他建议先把新律法颁布实施,以后有不足的地方再加以改进,就这样新律法的雏形已经制定完成。到了1373年,新律法实施几年后发现有些不适用了,轻罪和重罪相应的刑罚还算比较完善,但是不重不轻的罪所受到的刑罚,量刑还不是很妥当,对此朱元璋毅然决然要重修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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