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督,中国明清地方军政大员。又称总制。正统六年(1441年)正月,明廷用兵麓川(今云南陇川西南),兵部尚书王骥主其事,首次以总督军务入衔。分专务和地方两种。专务总督有总督粮储、总督河道、总督漕运等名,各以所辖专务为职,提督军务为辅。明初常遣尚书、侍郎、都御史等官,至地方安抚军民,或主管兵事,事毕复命,名义或称巡抚,或称镇守。后以镇守侍郎与巡按御史不相统属,文移往来不便,乃定为都御史巡抚兼提督军务等名称。所辖多重者加总督。
专务总督以所辖专务为职,提督军务为辅。地方总督多因防边或镇压人民而设,以所辖地区军务为主。正统六年(1441年)正月,首次以总督军务入衔。正统末至景泰初,地方亦多派总督。这些总督因事而设,事毕即撤。自成化五年(1469年)两广再设总督后,其职始专,近于定制。
总督之“督”可见,在名义上不是地方官,是中央差遣的“派出”性质,由此可见中央是将地方权力牢牢握在手上的。地方没有名义上的大员,提督、知县等也皆属于中央官。
明代总督
明代正统末至景泰初,除于谦、王骥先后以兵部尚书、南京兵部尚书总督京师、南京军务外,地方亦多派总督。这些总督因事而设,事毕即撤。自成化五年(1469)两广再设总督后,其职始专,近于定制,但终非地方正式军政长官。其中比较重要的总督有:
弘治十年(1497)置, 总督陕西三边军务一员,简称“三边总督”
弘治十年(1497)置,总督四川、陕西、河南﹑湖广等处军务一员,
正德八年(1510)置:总督宣大、山西等处军务兼理粮饷一员,简称“宣大总督”
嘉靖二十九年置:总督蓟辽、保定等处军务兼理粮饷一员,简称“蓟辽总督”
嘉靖三十三年(1550)置:总督浙江、福建、江南兼制江西军务一员,简称“浙直总督”,等等。
清代的总督
总督在清代为地方最高级长官,总管一省或二三省,总督与巡抚皆为地方军政大员,合称督抚。但总督权力较巡抚大,多数地区巡抚位于总督之下,亦有总督兼巡抚者;总督辖区较巡抚广,一般都在一省以上,明末时有管辖五省、七省者;总督级别较巡抚高,总督一般为从一品到正二品,巡抚为从二品,地方总督多由部院正官中推选。清初总督额数及辖区并不固定,乾隆以后成为定制,全国设有八个总督:直隶 、两江、陕甘、闽浙、两湖(即湖广)、两广、四川、云贵。总督一般均带兵部侍郎(或尚书)、右都御史衔, 其职掌综理军民事务、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为一方面军民高级长官世称封疆大吏。另有漕运及东河、南河总督三员 。
总督品级和职能
总督在清代为地方最高级长官,正二品(若加尚书衔者为从一品),位在从二品的巡抚之上,管辖一省或多省。各省总督依例均有兼衔,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规定,除授为尚书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外,其余各省总督,俱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总督的作用是,以文臣钳制武臣:协调各省、各镇关系:统一事权,防止各省、各镇互不相属,互相推诿。体现了中央对地方军事控制权的加强。
巡抚
巡抚是中国明清时地方军政大员之一。又称抚台。巡视各地的军政、民政大臣。清代巡抚主管一省军政、民政。以“巡行天下,抚军安民”而名。
总督与巡抚权力谁大
总督与巡抚皆为地方军政大员,合称督抚。但总督权力较巡抚大,巡抚位于总督之下。地方总督多由部院正官中推选,以尚书、侍郎任者,亦加都察院正官(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职衔。专务总督除部院正官外有寺卿至其位者,加官如尚书、侍郎制。
总督的分类
直隶总督
直隶总督——总督直隶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管理河道、兼巡抚事。
顺治十八年(1661年)初设直隶总督,后裁;雍正元年(1723)年升直隶巡抚为直隶总督,为定制;
两江总督
两江总督——总督两江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操江、统辖南河事务。
闽浙总督
闽浙总督——总督闽浙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湖广总督
湖广总督——总督湖北湖南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两广总督
总督两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陕甘总督
陕甘总督——总督陕甘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管理茶马、兼巡抚事。
四川总督
四川总督——总督四川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云贵总督
云贵总督——总督云贵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东三省总督
东三省总督——总督东三省等处地方、兼管三省将军、奉天巡抚事。
南河总督
南河总督——总督江南河道、提督军务,又简称江南河道总督。
东河总督
东河总督——总督河南、山东河道、提督军务,又简称东河河道总督。
漕运总督
漕运总督——总督漕运、节制江北镇道各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