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太祖朱元璋(明太祖更多故事,见公微:jsnjnfl)也曾给功臣颁铁券,持铁券者,本人犯法可免二死,子孙可免一死。但需要指出的是,免死牌也是由条件的,据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所记,“除谋反大逆,一切死刑皆免。”
此外,古代免死或死缓的另一种方式“留养承祀”,更能体现古代刑法中人性的一面,即父母、祖父母年老无人奉养,可免死罪,回家奉养老人。
唐玄宗以“重杖”代“绞斩”一度彻底废除死刑
在古代,历朝对死刑都有严格控制,自北魏首创“死刑复核”制度起,中国历代都有一套严密的死刑案复核制度,生杀大权大多直接集中于皇帝一人或中央机构手中,以减少滥杀错杀。
其实早在西汉时已有死刑复核的“报囚制度”,隋朝则出现了“三复奏”制度,并为唐朝继承。唐朝是中国历史对死刑案最谨慎的一个时期,“凡决死刑,虽令则杀,乃三复奏”,即死囚行刑前一天,要复奏两次,执行当天还要复奏一次,提请皇帝审慎考虑是否立即执行。
唐太宗贞观初年,京都地区的死刑甚至由“三复奏”升级为“五复奏”。如果“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
在严控死刑的同时,古代中国还进行了“废除死刑”的司法实践。唐朝废止死刑的尝试始于贞观年间,推崇“民本治国”模式的唐太宗李世民,在位时大幅度削减死刑。贞观六年(公元632年)甚至将全国390名死囚放回家过年,次年这批人全部被赦免。
贞观十六年(公元642年),唐太宗停止所有死刑的执行(更多见公微:jsnjnfl)。据《新唐书·太宗本纪》记载,唐太宗下令,将全国所有死囚流放到边区,即所谓“徙天下死罪囚实西州”,这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
在李纯(宪宗)当皇帝时的元和八年(公元813年),唐朝又一次有条件地全面废除死刑,李纯下诏用流刑代替死刑,但犯“十恶”、“杀人”的死囚不在此列。
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废除死刑,是唐玄宗李隆基。据宋朝官修《册府元龟·刑法部》记载,天宝六年(公元747年)李隆基下诏:“朕承大道之训,务好生之德,于今约法,已去极刑……自今以后,所断绞、斩刑者宜削此条。”所有应该判处斩、绞死刑的,均“代之重杖”。
这个诏令可以说是破天荒的,比西方的司法更文明!天宝六年,可视为中国“废除死刑元年”,而唐玄宗也因此成为中国历史上废除死刑的第一位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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