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周穆王的做法得到“儒家之父”孔子的推崇,主张实行仁政、惠民,提出了“为政以德”、“德主刑辅”,“宽刑慎杀”等口号,反对“未教先刑”。孔子的这一主张,得到了自汉朝起,历代封建帝王的积极响应。减少死刑判决和执行,成为仁政和宽刑的体现。
如何减少死刑?最基本的当然是直接削减死刑条款,实行“恤刑”政策。而在死罪出现后,则大面积、广泛采取“替用刑”、“赎刑”、“赦免”等多种变通措施,少杀不杀。
所谓“替用刑”,就是已被判死刑者用非死刑方式来执行,通常是肉刑或徒刑代替死刑。这是中国古代死刑制度中最具特色之处,是“礼人于刑”观念的反映,用现代语言来说,就是对人的生命权的一种尊重。
西汉死刑的替用刑主要有宫刑、割右趾刑等肉刑,其中的宫刑是中国最为古老的替用刑罚之一,上古夏朝已存在,一直到魏晋时才废除。宫刑仅次于死刑,直接破坏男女死囚的生殖器官,借替用宫刑而逃过一死的著名人物,有《史记》作者、著名史学家司马迁等。
东汉时期,可用“流刑”即徒边充军替代死刑。北魏时期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将流刑定为死刑的替用刑,此后唐宋沿袭,历朝不改。如明朝,据《明史·刑法志》,明神宗在万历四年(公元1576年),“敕杂犯死,准徒五年。”
当然,替用刑不只上述几种,如宋太祖赵匡胤曾推行“决杖、流放、刺面”三刑合一的替用刑,以宽恕死罪。
《唐律》规定“赎铜一百十二斤”可免死
除“替用刑”之外,用钱物换取生命权的“赎刑”在历代也不鲜见。
赎罪在汉初便允许。据《汉书·孝惠帝本纪》记载,刘盈(惠帝)即位第一年便下诏,如果犯死罪,“买爵三十级”就可免死,一级值2000钱,三十级也就是6万。
6万在当时决非一般百姓能拿出来的,但到汉武帝时,免死价涨到了50万。据《汉书·武帝本纪》,天汉四年,“令死罪入赎钱五十万,减死一等”。当时司马迁便可以花钱免死,但他拿不出这笔巨款来,只能选择宫刑。
类似汉代这样的“以财换命”的赎罪条款,此后历朝都有。如《唐律》中即规定,如果被判斩、绞死刑,“赎铜一百十二斤。”
采用“替用刑”和“赎刑”免死,是古代减少死刑执行的两大常规措施,“赦免”则是减少死刑的特殊手段,如果说替用刑、赎刑体现的是“宽仁”,那赦免直接就是“皇恩”。
赦免最早出现在西周时期,据《周礼》记载,当时有“三赦之法”,其内容是:“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即幼、老、智障三类人不执行死刑,这个免死政策,一直影响到现代刑法。
曹魏时期首次出台“八议”制度,凡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种人,“大罪必议,小罪必赦”。“八议”制度早在先秦时已雏形,时8类人有减刑免刑的特权,此即《周礼》中所谓“以八辟丽邦法”。
在所有赦免中,“铁券免死”是灵的一种。铁券俗称“免死牌”,一般由皇帝赐颁给对国家有特殊贡献的功臣。因平定叛乱有功,唐昭宗曾于乾宁四年(公元897年)给钱镠赐金书铁券,上书“卿恕九死,子孙三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