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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明朝的权力构架介绍
明朝(1368年―1644年),中国历史上的朝代,明太祖朱元璋建立,今天历史小编给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不知能否帮助大家拓展一些知识?相较于此前朝代,明朝的权利架构和朝廷运作可谓别具一格,且实际效果极为明显,即使皇帝不理朝政,凭借成熟的运作体系,朝廷仍能持续良好运作。弊端则是皇帝一定程度上被架空,这也是明朝皇帝与大臣关系紧张的一个重要原因。要知道明朝的政府运作方式,我们大致可以从中央、地方两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中央:别具一格的票拟制度
明朝最初设有中书省,设立左、右丞相,然而在洪武十三年(1380年)的胡惟庸案之后,明太祖朱元璋废除了中书省和丞相,将中书省职权归于六部,而六部则直接向皇帝负责。如此一来皇权的确得到了高度集中,但皇帝的工作量却骤然加大,为了应对繁琐的朝廷事务,内阁制度应运而生。
内阁制度下,皇帝牢牢掌握着决策权,而内阁则拥有议政权,六部则掌握着行政权。内阁便相当于皇帝的秘书处或者幕僚,他们只负责提供可行性建议,然后由皇帝拍板决定,之后交由六部进行执行。
凡是朝廷的重要文书,先由内阁负责拟定几条意见,以笔墨写于票签上,然后呈送皇帝批准,这个过程便被称为票拟。其实,内阁的“票拟”就是给皇帝提供参考的初步意见,只是省却了皇帝查访和思考的过程罢了,最后拍板的仍然是皇帝的“朱批”。因此,内阁权力的大小和地位的高低,最初表现在“票拟”被采纳的程度上,即决定于皇帝对内阁成员的信任程度。
直到仁宣年间,明仁宗朱高炽因杨士奇、杨荣等乃是东宫旧臣,两人不仅得以进入内阁,而且均兼有尚书职位,自此内阁权力开始加重,从幕后开始走向台前。明代宗朱祁钰的景泰年间,王文以左都御史进吏部尚书后进入内阁,自此之后,诰敕房、制敕房俱设中书舍人,六部承奉意旨,内阁权力更大。虽然在明英宗朱祁镇末年时有所反复,但在成化、弘治年间内阁权力再度开始加重,开始成为对抗皇权的文官集团代表。
说句题外话,明朝宦官权力的增大,同样与这种运行体系密切相关。虽说票拟制度已经大大降低了皇帝的工作量,但事实证明批阅大量奏章同样是一个人难以办到的,于是经过内书堂训练的宦官开始代替皇帝批红,这便是司礼监秉笔太监。此后皇帝每天除了御笔朱批部分奏章外,其余皆由众太监分批,这使得宦官权力开始加重。
地方:三权分立
明初沿用元朝的行省制,洪武九年(1376年)设立承宣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主管一省行政。此外,又设提刑按察司,设按察使一人,主管一省的刑名、诉讼事务,同时也是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对地方官员具有监察权。另有都指挥使司,设都指挥使,为一省军事总机构。如此一来,地方便实现了军、政、法三权分立,三方互相配合又互相牵制。
承宣布政使司:这是明朝一级行政区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四项职责。一是承宣政令,也就是承接上级指派的政务和法令,将其宣达到各府、州、县,并确保贯彻实施到位。二是管理属官,也就是管理辖区内的府、州、县等各级官员,定期发放俸禄、考核政绩,并将结果上报。三是掌控财赋,负责征收各省各地的赋税,并负责本省财政收支,统计全省各府户籍、税役、民数、田数等民事内容。四是地方科举,按期组织地方乡试,为朝廷选拔人才。
明朝-明朝的权力构架介绍
提刑按察司:主管一省的司法,主要负责两项职责。一是刑名按劾,也就是负责对各府、州、县的案件审判结果进行勘劾,并将结果上报刑部。二是监察官员,作为都察院在地方的分支机构,提刑按察司也具有对地方各级官员的监察职责,并将监察情况上报都察院。
都指挥使司:这是平时地方的最高军事领导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所有卫所官兵和各级将领,但同时又隶属于中央的五军都督府,并听命于兵部。
此外,自宣德年间开始出现临时任制、军事性质的总督或巡抚,不过在没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干涉布政使、按察使的职权。
除了以上之外,明朝军事方面采用内外分置的方式,内地各省分别设有卫所,而边疆则设立边镇。监察体系除了地方的提刑按察司之外,都察院也会向各地派出巡查御史。此外,厂卫制度也是明朝的一大特点,主要担负监察、情报工作,因直接向皇帝负责,故而权势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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