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察使-明朝按察使司制度历史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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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明朝按察使司制度历史介绍

提刑按察使司主管一省的司法事务,有按察使、副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兼具司法和监察职能,其内部分设经历司、照磨所、司狱司。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由于“都、布、按三司鼎立之制”,致使对地方突发事件处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且明中后期提刑按察使司贪腐现象严重。其作为我国法制史中的重要一环,更是明代地方监察机构中的最高机构。

  一、 明代按察使司制度

  1、明代对提刑按察使司的考核

  按察使司官是监督其他官员的官,所以必须保持自身的廉洁性。因而明代制订了严格的考核制度。按察司官必须参加3年举行一次的“大计”外,每一次巡查归来,都要接受考核,考核的具体内容包括:巡查期间的荐举官员情况,弹勤武官情况,监督建校进程状况,地方水利兴修改革进程,审问罪犯及追缴罚款等。此外,必须建立账簿,上报州县衙门车马、地方税收钱粮数目,巡历地方有无人员、车马超编,有无公款吃喝,胡乱征税情况。年终则将其所属地方贼赃,税收等具体工作、政绩逐一上报。吏部、都察院通过考核,奏报皇帝,由皇帝决定对官员的升降。称职者升迁,政绩卓越者者越级提拔、不称职者降职,贪污罢免为民。

  2、明代提刑按察使司的司法权

  按察使司复核案件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所有参与案件的官员书面审理,不再提审犯人。第二种是提审犯人当面审理。大多数案件是书面审理只有少数复杂、事实不清的案件,才会提审犯人进行讯问。但会在卷宗里标明“亲提现到人证覆讯”,以体现对案件的特别重视。 按察司官掌管司法大权,处于地方最高监察官员,同监察御史一样,有举荐贤能的权利及弹幼不法官员的责任。

  各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及其下属机关、府、州、县各衙门文书,都得接受按察分司的复查。若有延迟,漏洞,严格按照法律实施。复查时务必小心谨慎。如有超期羁押,判决错误,乱收钱粮,收税不公等项,必须依律处置,有错者立即改正,应该追问时应立即追问。一定要果断结案,不尽职者,听从按察使司治罪。另外,波巡查的地方,如有犯罪宫员逃避处罚,或者将则一物、妇女藏在自己住所,设计陷害别人,破坏审查的,一起捉拿收监,犯人加重处理,财产归公。同时赋予地方各级官员解读法律条令的权利,如还不能知道自己是否触犯刑法,“依律处治”。

  二、明代提刑按察使司的特征

  1、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

  明朝的按察使司制度以及在它影响下产生的其他制度如督抚制度沟通了中央和地方,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维护了明朝的统治。同时对惩治贪污官吏,维护官员廉洁性发挥重要作用。明统治者在前朝先进的制度上,为弥补按察使司的缺陷,逐渐设立了巡按制度、督抚制度。巡按御史和巡抚直接由皇帝指派,到地方巡按监察,不受其他官员的干涉。这种垂直的监察体制有效的沟通了中央和地方。

  这些制度对于监察机关的“下情上达”的职能起了重要作用,在中央与地方建起了信息桥梁,当地方发生蝗灾、洪水、干旱等重大灾害时,巡按御史便及时汇报地方的情况,使统治者及时了解百姓疾苦,采取措施。成祖立即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对灾民发放救济款,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稳定。同时有利于地方贯彻执行中央颁布的法令,做到“上行下效”。统治者为了巩固其统治,设立巡抚制度对地方官员进行监察。通过监察机构的监察,统治者更加深入了解了地方一官吏的廉洁性、诉讼断狱、社会治安等各方面情况,为统治者制定地方律奠定了基础。使中央得到了更好的集权,促进了地方的发展。


按察使-明朝按察使司制度历史介绍

  2、澄清地方吏治

  国家的长治久安,需要地方政府的长期稳定,地力一宫吏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统治者。因而历来统治者对地方官吏的管理特别重视。所以监察机关的监察尤为重要,因为监察机构的最主要功能是“肃纪纲,清吏治”,基本要求就是整顿百官。明朝统治者在地方实行独具特色的监察体制:固定的按察使司监察、巡抚和总督定期巡查。按察司、巡按御史、督抚共同行使监察地方官吏权能,监察权力交叉行使,避免监察中出现漏洞。明朝统治者在前朝的基础上对中央派往地方的监察机构进行改革和完善,设立了巡抚和督抚制度,从而使明朝对地方的监察作用远远超过以往。巡按御史代表皇帝出巡,自然而然权利特别大,对五品以上违法官员者可直接弹勃,报朝廷裁断决,对六品及以下官员,可立马捉拿讯问。按察司、巡按御史、督抚之间互相监督、各自行使职权,从而形成了明朝独具特色的监察体制。从史实记载上看,这个体制在惩治吏治、防止贪污方面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三、明代提刑按察使司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1、设立单独的监督机关

  按察使司是明朝地方上独立的监察机关,它不受其它两司的干涉。巡按御史虽隶属于都察院,但从中央派到地方巡查,可以监察地方的二三品官员。都察院根据法律选任和管理监察官员,并且定期考核这些官员。这些都是我们值得学习借鉴的地方。目前,我国的监督体系包括:共产党的党内监督、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人大的立法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检察院系统的司法监督以及群众监督等社会监督。其中,专门的监督机构主要是:中央纪检委、政府专门监察机关、检察院的反贪局,三个机构。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监察机关很多,但缺少自己的独立性和专门性。对于政府专门监察机关而言,要建立垂直领导的监察体制,增强行政机关的权利和地位。包括官员由上级机关直接指派,由上级部门直接拨付本机关经费,从而防止本机政府对本监察机关的干涉。赋予监察机关的独立职权,从而增强监察工作的灵活性和主动性。避免其它机关的干涉,提高工作的效率,调动工作人

  员的积极性。同时,我们在建立监察机关时,要充分重视监察人员的管理和任用程序。保证监察人员的素质和监察体制的运行。

  2、综合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在按察使司制度的影响下,要综合发挥人民的作用,要赋予广大人民充分的监督权能,加强对于按察使司的司法和监察权能的监督,加强举报制度的完善,保证言路畅通举报有门,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政府要加强信息公开力度,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要对政府的工作提出可行的意见和批评,保证公务人员的依法行政。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功能,将协助监察机关更好的行使监察权力。法律起到规范人们权利和义务的作用。因此,要学习和借鉴明代如何规范制定监察法规情况。对于监察人员的责任、义务、人员分配、权力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让人民更好的履行监督权力,同时,制定专门的监督法来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能,尊重和保障人权,将社会监督与专门机关监督有机的结合。通过完善监察立法和司法,促进监察机关各项工作的有效进行。

  结语

  明代由“何胡元以宽而失,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思想所构建的:以都察院——巡按御史——提刑按察使司为主的由中央到地方监察体系,其不仅对明代“肃纪纲,清吏治”等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其对当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法制体系的完善更是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原文出处:http://www.181051.com/china/202205/1306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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