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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吕坤的“定分”思想及其务实政治
“定分”在中国历代的典籍里并不鲜见,究其词义,“分”若做分配的结果看,定分就是取其适度之平;“分”若释为一定之本,定分便指循着根本。联系到人,定分便有确定或固定名分的含义。随意取例,《老子》说的“使信士分财,不如定分而探筹”,是前种解释。海瑞(1514-1587)在《兴国八议》中提到“永乐二年拨俊下屯,大造屯田黄册,军民各有定分”[1],也是这种意思。《吕氏春秋·处方》里讲“凡为治必先定分。君臣父子夫妇君臣父子夫妇六者当位,则下不踰节而上不苟为矣,少不悍辟而长不简慢矣。”是后一意思。无论作何解,“定”都表有施动的性质,意指“确定”或“依循”。
“分”在明代经世名臣吕坤(字新吾,万历二年进士,河南宁陵人)的撰述中,占有重要地位,成为他理解社会职责并进而提出处世之法的理据。以之为核心,取其表示社会身份的“名分”之意,吕坤所用的定分包含了要履行与之相符的职责,及因应身份的改变而调整出处、行止,这类当时的士大夫普遍需要考虑的事情。此外,他还引入了“名分”、“性分”、“职分”等相关概念。这些概念较完整地展现了吕坤从社会职责角度,对个人入世事情及救世期许的思考。可以说,“定分”思想构成了他经世思想的基本理念。
为明了吕坤如何将这概念运用于政治之中,下文先讨论他有关定分的解说及其对相关概念的阐述,再结合他敭历中外的仕宦经历,分析定分思想对他思考出处问题的影响;最后,从当时的社会背景及思想史延续两条线索,研究他这思想的来源及致成因素。
一、吕坤的“定分”思想
“分”并非吕坤自创,在传统儒学的典籍里,它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从吕坤在《呻吟语·性命》中对性分给出的描述性解释便可见,吕坤所用,实是汲取了儒学传统中的精华而成,他说:
性分不可使亏欠,故其取数也常多,曰穷理,曰尽性,曰达天,曰入神,曰致广大、极高明。[2]
此处“性命”一词取自《易经·说卦》的“穷理尽性,以至于命”。吕坤用以说明性分内涵的资源,来自《中庸》、《孟子》等多部儒学经典,计有《中庸》第一章:“天命之谓性。”《孟子•尽心上》:“孟子曰: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夭寿不贰,修身以俟之,所以立命也。”《易•繋辞下》:“尺蠖之屈,以求信也;龙蛇之蛰,以存身也;精义入神,以致用也。”《中庸》第二十七章:“故君子尊德性而道问学,致广大而尽精微,极高明而道中庸。” [3]我们指明这些元典,并不是说吕坤径自抄录经部典籍,而是要借此明确吕坤思考性分问题,所用的概念,兼有深刻的道理和广泛的施用空间。
吕坤并不是要有意赋予这些概念以高深的道理,而是以之为人事的平常之理,即人、事各有本分,且该依此行动,做到“物各付物,息人奸懒贪得之心,而使事得其理、人得其情者”便好。但这却是难题,需做《大学》八条目所说的修齐治平事业。吕坤的要求也确是如此,他认为分定当是 “修齐治平之要务”;若分不定,则“人人各诿其劳而万事废”、“人人各满其欲而万物争”。[4]不仅影响到个人,而且会成为社会的致乱因素。他进而认为,既然定分有关人事,那么在人生的不同阶段,随着个人阅历、识见的积累和进步,社会责任、行事方式和处世态度也应有所不同。随意更易、逾越或纷乱都不被允许。他说在四十以前是个进心,四十以后是个定心,六十以后是个退心,如若违背,则非常理,就是这个意思。[5]“不与居积人争富,不与进取人争贵,不与矜饰人争名,不与少年人争英俊,不与盛气人争是非”[6],也能表明他在心境、境遇不同的情况下强调依分处事、不可逾越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这句话后来又经吕坤调整,成为在《呻吟语》的不同版本中有不同归属的陈辞。它在陈宏谋辑《吕子节录》中属“安分”门[7],在尹会一辑《吕语集粹》中属“修身”门[8],在万历二十一年刊刻时,才确定为归属“应务”门。
这提示出吕坤在讨论这问题时,带有潜在的从社会角度的思考,并非仅仅以之为关系个人的概念。他以名分为“天下之所共守者”,说“名分不立,则朝廷之纪纲不尊而法令不行”,便是这种倾向性的表征。[9]
更深一层的含义,见于吕坤对循此引入的职分概念所作的解说。他对“性分”、“职分”、“名分”和“势分”作了区分,认为这四者都是“宇内之大物”,但“性分”、“职分”在己,“名分”、“势分”在上,区别是“在己者不可不尽”,“在上者不可不守”。[10]暗示了需做稳定、维系和服从社会结构,履行社会职责的事。固有的性分和当为的职分,首先是关系个人的事,自责当自尽。[11]然而名分又不止于此,而是与国家纪纲有切实关系[12],因此名分又是关乎社会的大问题。对吕坤的这一思路,我们略予引申如下。
吕坤对当时国事的危机一直心怀担忧,且对之毫不讳言,甚至直陈于万历皇帝。他在山西巡抚任上呈进《停止砂锅潞紬疏》,就反问皇帝“今日之天下治乎?乱乎?民富乎?贫乎?”[13]万历二十五年,吕坤在刑部侍郎任上呈进的《忧危疏》中又明言:“当今天下之势,乱象已形,而乱机未动。天下之人,乱心已萌,而乱人未倡。今日之政,皆拨乱机而使之动,助乱人而使之倡者也。”[14]致仕后,还对沈鲤(1531-1615)感慨“近日政体姑息已极,陵替可忧”。[15]他找到的国家致乱的问题根源,就是“病在纪纲”,而名分又是纪纲的根本,是故更为根源之病症,就在名分。
对此,他举出了不少因不合名分而令政事、军事败坏的例子。如在朝的小臣藐视大臣,边军将士轻主帅,家中子妇蔑视父母,学校里的子弟轻慢老师等等乱尊卑、乱礼法的行为,吕坤认为都是名分不定的缘故方才至此。[16]类似说法除了在《呻吟语》的“修身”部分出现,在该书的“世运”部分也有,[17]可见在吕坤看来,名分的问题兼及家国。
个人身份认定出了问题,所当负的责任便落了空,于是诏令刊布中外却实政不行,虚文搪塞的问题随之出现。[18]吕坤认为解决的办法唯有做实事、行实政。他借批评讲学者“陵犯名分,自谓高洁”,说了这样一番话:“性分、名分不是两项,尽性分底不傲名分。召之见,不肯谏止;召之役,往执役之事。”[19]这话出自《孟子·万章章句下》,原文是万章问孟子为何召之役则往,君欲见之则不往,孟子以“往役,义也”来解释对答。[20]言下之意透露出实在的事情必做,此外则可不顾。
从治理国家政务的角度,政府的各级官员便是首先需要定分履职之人,在官一日便不能虚以应付,且要有相当程度的执着,必须做到“士君子到一个地位,就理会一个地位底职分,无逆料时之久暂而苟且其行,无期必人之用否而怠忽其心。入门就心安志定,为久远之计。即使不久于此,而一日在官,一日尽职,岂容一日苟禄尸位哉!”[21]不止于此,吕坤对为官者身份及职分的理解,还带有入世的主动性和社会担当意识。认为这些“为人上者”,要“使所治之民个个要聊生,人人要安分,物物要得所,事事要协谊”,其强调“这是本然职分,遂了这个,心才得怅畅然”。这话的针对者是官,收实惠者是民;对一郡邑之长、一国之君和天下之主,都是这般要求。若达不到便不称职、不堪居此位。[22]这类在吕坤看来“让不得别人,亦与人计行止不得”的社会担当意识,[23]是他所理解的经邦济世的实在内涵,其余皆是外物、妄为。[24]
很明显,国家政治体制内的各级官吏能否从意识和认识上达致定分履职的要求,是吕坤关心的首要问题。他很清楚身具不同阶品的官员是关系整个社会运作的关键。他比喻说,守令是“一郡县之线”,监司是“一省路之线”,君相是“天下之线”,“心知所及,而四海莫不精神,政令所加,而万姓莫不鼓舞者何?提其线故也。”[25]但正如上文所说,吕坤发现事关社会治乱关键的吏治问题已然非常严重,并足以影响官民关系,甚至造成政府与百姓的对立,必须加以调整改善。因此他在面对官民矛盾时,不认为责任在民,而认为做官者行为失当才会导致与百姓的对立。是故吕坤对唯有改善吏治才能天下治,尤有信心。[26]当然,吕坤也没有忽视为官者需尽臣职,将对君、民都尽职尽责,以“不愧于君之付托、民之仰望,然后食君之禄,享民之奉,泰然无所歉,反焉无所愧”诸项,并提申论。[27]
分析至此,有必要将日本思想史家沟口雄三(Mizoguchi Yuzo)对吕坤定分、名分思想的研究纳入讨论,来令吕坤思考这问题的特点更明晰。沟口将吕坤提出的定分理解为先天生成的身份划分,表现为社会各阶层的调和。[28]循此思路,沟口又用吕坤对“分”的理解解释了他所提倡的“平”的概念,即尊卑、贵贱、大小各守其分,保持能令社会稳定的差等。[29]在《所谓东林派人士的思想》中,沟口还将吕坤的思想放置于“所谓东林人士”这一兼具社会的和政治的范畴之中讨论,归纳分析了他“分”的观念与东林人士的类似主张。认为他们都代表身处乡村的中间地主阶层,身份相同,故见解类似。这种关注社会身份或等级差别的研究视角,虽然便于分析群体的共性和概貌,却可能忽视了群体中个体本身在思想和行动上的重要特征,而影响分析的深度。要细审吕坤诠释定分的根本思路,必须结合他的《实政录》作整体概观。
二、吕坤“定分”思想在政务构想中的体现
选择《实政录》来分析吕坤的定分思想,是因为此书是能综合体现吕坤对地方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策这两方面见识的重要文献,也是他获得务实经世名声的主要因由。其体例安排就是依循上文分析的他的定分思想而来。该书的常见版本,有七卷和九卷两种。被收入《续修四库全书》史部职官类的九卷本内容更丰富些,它比被收入《四库全书存目丛书》的七卷本,多了末两卷专论督抚职责的《督抚约》。[30]从下面的表格,我们可清晰地了解该书各卷的撰成时间和吕坤分卷撰写时的在任官职。
卷次
标题
官职对应的时间
吕坤官职
卷1
明职
万历二十年秋
都察院右佥都御史
卷2
民务:养民之道
万历二十年至二十一年四月间
钦差提督雁门等关兼巡抚山西地方都察院右佥都御史
卷3
民务
同上
同上
卷4
民务:
治民之道
同上
同上
卷5
乡甲约六卷
万历二十年至二十一年四月间
钦差提督雁门等关兼巡抚山西地方都察院右佥都御史
卷6
风宪约
万历十七至十八年
山西等处提刑按察司按察使
卷7
狱政
万历十七至十八年
山西等处提刑按察司按察使
卷8
督抚约
万历二十年至二十一年四月间
钦差提督雁门等关兼巡抚山西地方都察院右佥都御史
卷9
督抚约
同上
同上
从时间上看,《实政录》各卷安排并不径依时序。表中所见最后的时间信息是万历二十一年四月,吕坤时任山西巡抚,次月他就转任督察院左佥都御使,开始入朝为京官。直至万历二十五年托病致仕。最早的时间信息是万历十七年,之前,吕坤在万历二年中进士,后历任山西襄垣、大同县令和吏部主事、济南道参政、山西按察使等职,具有丰富的朝廷及地方为官经验。是故,《明史》以“有异政”称赞他的治县政绩,并记载下他与河南沈鲤、湖广郭正域并称“天下三大贤”的时誉。[31]
吕坤的履历显示,他在万历十九年曾任陕西右布政使,《实政录》中却并未含有能体现他这段经历中的治政思想和相关做法的内容。这一缺失却恰恰能说明,《实政录》有具体的地域针对性,即主要关注山西一地的情形,所设计的救弊方法,也是就此一地的问题而生发;书中谈及的内容,也确实可见吕坤对山西地方的熟悉,到了细致甚至精专的程度。我们来看该书的具体内容
《实政录》首卷《明职》含26各子目,以是否“专曹设职”[32]为标准,讨论了26项地方官职。该卷概述所列各官吏的职责,也涉及这些职位上容易发生的徇私、舞弊或其它不职行为,但并未说明能达到履任负责目的的手段和程序。这很明显,此卷目的当仅在明确官职的内容,而实现清吏治、惠民生的具体办法,则是后八卷结合相应实况申说的。
这卷《明职》起了标示全书纲领和确定其后各卷铺陈思路的作用。该卷主要内容是说明地方各级官吏的称职指标,但并非提到的官职都有,立说的方式和标立的程度也不一致。如规定“巡检之职”要“村落居民全无骚扰,使军民商贩得以自在通行,盗贼奸徒不敢公然来往,如此三年,方为称职”,[33]是从治理效果上说;对“知州知县之职”,则提出了“地土不均,我为均之;差粮不明,我为明之;……民情所恶,如己之仇,我为去之”的要求,也属概说,但之后列出的34项知州知县所应负责的内容,[34]则确定了明确标准。可见吕坤对所论及的地方官吏的权责轻重,有清醒的认识和判定,析说的细致、周全程度,也相应地有所选择。
举吕坤说明“知府之职”的例子来看,他说:
今之为知府者,廉爱严明,公诚勤慎,便自谓好官,而课知府者见其能是,亦以好官称之矣。不知此八字者,知州知县之职而非知府之职也。知府无此八字固为不肖,仅有此八字,是增一好知州知县耳。设府治、建府官之意,岂谓是哉?[35]
之后,吕坤列出了23项知府应督察僚属的内容,并作了详细阐释。
《明职》除了有对官吏不职行为的批评和应行内容的限定,还用提携、鼓励的口吻,促使当职者尽职履责,以获得上考优升或特别的奖励。这种方法主要运用在讲说“吏承出身”、“仓官之职”、“巡检之职”、“驿递之职”等下级胥吏的职责上。这与向他们提出警醒、以免其追悔不及的文字结合,说明该卷重在说理而不在述说政令和执行方法。
对具体方法的设计和析说,全在后八卷。有关民务的内容含三卷。卷2《民务•养民之道》含9个子目,151款。主要讲述百姓的劳作和生活两方面内容,另有对养济院、冬生院等社会救济机构的设置和运作方法的说明。与《明职》相比,这卷对官员进行具体的技术性指导和行政规范的特点更明显,特别是掌印官的检查、监督、组织和管理作用得到明确,这体现了该书从官员角度规范地方政务的撰写宗旨与目的。例如掌印官检查春耕、秋耕,先通告省耕日期,然后掣签选地,亲至地方检查,“除见有田禾在地外,有已获而未耕者,即拘责治”,对相接陇田,依禾苗高低赏罚,并以惰农所罚充勤农之赏。[36]吕坤为防止扰民,除了掌印官确实忙迫或疾病,多数情况不许委任佐贰,而须掌印官亲行。[37]
卷3《民务》含4个子目。查理乡甲(附乡甲劝语)13款,申明了乡约首领的人选、乡约的读本、行约的方法和掌印官对乡约的检查等内容。兴复社学和修举学政各20款,是从百姓教化上说,包括社学的重要性,教师的选择和教习方法,掌印官检查所授课程及教授成果等事项。其中掌印官的抽查,是要“使百姓知我所重在此而彼亦加之意耳”[38]。强调了政府的引导和管理作用。禁约风俗20款(附恶风当裁者10款、有司杂禁50款)是从与民众生活有关的方面讲说乡里秩序。这卷侧重从乡间管理的角度展开,用禁约风俗和推行乡约维持地方稳定,是该卷与重在讲说民生的卷2,在内容上的根本不同。
卷4《民务•治民之道》含10个子目,重在鼓励民众劳作和开垦荒地,并给予优惠以保证其利益;对官吏的要求,是要公正清均,不扰民累民。对比吕坤对官和民的态度可见,他对百姓的信任程度要超过对官吏的。他令乡民自报田土,规定不许隐漏,违者重罚,[39]对官吏则有多种程序上的约束和类似要求利用簿册作为规范的限制手段,以保证调查、惩处过程中的公正。
卷5《乡甲约》含6卷。首先宣明圣谕及《教民榜文》,说明施行乡甲约的重要性和守令、官吏于其中应付的职责,并包含约正副等人的选任方法和乡约中互相纠责的事情等。其次是对乡甲至要、乡甲事宜和会规、乡甲会图、圣谕格叶等的说明,还规定了举行乡约仪式的地点、程序和入约的原则等问题。再次的“应和”、“善行”、“改过以宥愚民”等项,也都属于开列应行和不应行的事务,目的在令本卷的规设更完善。
卷6《风宪约》含2卷,其中“提刑事宜”52款,“按察事宜”20款。内容重在规范犯法者的审理、刑罚、判监顺序,并论说各环节中应予注意的事项。能体现该卷规范官吏行事的侧重点的是,吕坤特别要求掌印官和皂隶既能审案断狱,又能洞悉案件背后的人事和其它环境因素,并重视案件的呈报、检察、审理和对犯人的收监、看管等各个环节。在这些具体规程之外,吕坤还特别关照到人情因素和男女之别。
卷7《狱政》,含4个子目。具体是监犯优恤8款、关防8款;仓犯5款;驿犯10款及附辨盗。内容是接续上卷,述说对犯人入监后的管理,包括对监牢内设施和狱卒的安排,以保证牢狱的安全及犯人的衣食和其它应有权益。也是就负责狱政官吏的职责上说话。
卷8、9均为《督抚约》。前者含12个子目,主要论述选择将才及军士的标准和方法,也包含调配战士的事情;其中甚至还谈到了应熟读的兵书、练兵的阵法和兵甲战器的准备等问题。除了与军事有关的内容,这卷还提出上级官员要体恤下级,并要公正合理地使用公家器物等人事上的事情。
卷9含61款,除了讲说修城的方法、城内的防卫设施、守城编夫的原则、御敌的策略和对兵器、火器等战守器械的配备与使用等问题,还强调了士兵在精神与士气上要胆壮、手重、气定。从内容上看,本卷与上卷名称相同,各自讨论的却是“临战”和“备战”这两个不同的军事问题。
从《实政录》的内容来看,各卷都围绕申述和规范地方官吏的职责这一主旨展开,目的是为令该书的读者和使用者,在治政过程中方向更明确、目标更清晰。对当行与不当行内容的规设,可视为是对条款性内容的提示和解说。这种纲举目张的体例,实际是针对该书预设的文化程度并不太高的读者和用者来设计,目的是为他们提供能切实可循、照本可用的方法性的和实际上的指导。
从《实政录》的结构上看,首卷与后八卷存在总论和分述的关系。即《明职》概述地方官吏的为政职责和从政方法,后八卷则从他们所应具体处理的职事角度论说。《明职》申述的官职责任,在后八卷中又都出现,并且是对其应行之事的更详细、具体地析说。这便可见,《实政录》的后八卷,实际是借细致安排行政细则,充实了《明职》中对这些职位提出的要求。从后八卷内容的排列来看,它们是按照从与百姓个人事情相关向与乡约直至全省事情相关,这一牵涉范围逐渐扩大的顺序,是与《明职》依照从基层胥吏到高层督抚排列的顺序吻合的。因此,《实政录》全书的结构,是构成了包含论人评事的完整体系。这种卷次安排的前后对应关系,是该书结构上的最大特点。吕坤在《答梅二水文宗》中所说的“《风宪约》、《狱政》是不肖所以观察三晋者,而其职掌则载之《明职》”[40],便是恰当显示这一特点的说法。
《实政录》是逐项讲述地方行政所涉事务的书,不讨论范围更广的对社会、人际或人的心性问题,但这些高深问题如何落实于具体的政务之中,却可见于书中对各级官吏职责的规范及约束。
从各卷关心的人事问题看,吕坤是将能做到对君民双方都不亏负,视做为官尽分的高标准。结合他对官场腐败现状的批评,也可见其言说的此项重心所在,例如他说:“百姓只干正经事,不怕衣食不丰足;君臣只干正经事,不怕天下不太平。试问百司庶府所职者何官?终日所干者何事?有道者可以自省矣。”[41]同样道理,吕坤期待良吏的出现:“有美意,必须有良法乃可行。有良法,又须有良吏乃能成。良吏者,本真实之心,有通变之才,厉明作之政者也。心真则为民恳至,终始如一;才通则因地宜民,不狃于法;明作则禁止令行,察奸厘弊,如是而民必受福。故天下好事,要做必须实做,虚者为之,则文具以扰人;不肖者为之,则济私以害政。不如不做,无损无益。”[42]
这些在吕坤着作中常见的从正反两面论说官吏职责的文字说明,吕坤是将强调吏治和追求实政同等对待、同时讨论的;另外,他也是将虚文和官吏不务实政同时提出批判的。在他看来,善择有真心、能务实理政的良吏,是安民治世的关键;[43]并且由于他们关系政策的执行与效果,故比政策本身更为重要。
四、吕坤“定分”观形成的历史和时代因素
及在晚明思想史上的意义
从职分的角度理解人的社会职责,并非吕坤独有。罗威廉(William T. Rowe)在研究陈宏谋的经世思想和功业时,也注意到了这位清代名臣对分(roles)的提倡,罗威廉还将这种观念追溯到《易经》、《礼记》和《孝经》等儒家经典,找寻其思想源头。[44]这与上文提到的吕坤借用儒家经典来丰富他对分的理解,思路其实吻合。陈宏谋推重吕坤,在着作中多次引述他的文字,在手札中也多次认定吕坤的着作是当读之书。
很明显,定分观念是中国传统学术各家都包含的重要概念。除了罗威廉例举的儒家经典,《商君书》也有明确解说定分的内容。《商君书•定分》首先叙述设置法官、法吏和收藏法令副本的办法;其次说明设置法官、法吏是为给百姓讲授法令,使他们不犯法,同时官吏也不敢违法害民;再次说明法令在于规定人们的权利范围——即“名分”。名分明确,才能保障社会的安定。[45]总体上说,该篇的重点,在于强调法明白易知才能行。[46]《商君书•定分》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幅理想的国家治理图景:国家为明法令而设官置吏,万民便能避祸就福,达到自治,在此基础上,明主成就天下大治。[47]为明确他对官员职分的解说,我们有必要征引其中一段讨论定分和设官的文字:
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则大诈贞信,民皆愿悫,而各自治也。故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故势治者不可乱,势乱者不可治。夫势乱而治之愈乱,势治而治之则治。故圣王治治不治乱。[48]
《商君书》理解圣王设官治吏,是“为天下师,令万民无陷于险危”。[49]有研究指出,在《商君书》的第7至14章中,尽管没有使用“名”这一名词,但却含有与之基本一致的思想,并使“分”这一概念更为清晰。[50]例如第7章《开塞》,就说明了万民定分及设官的问题。[51]
这里并不是说吕坤的定分思想源自法家或《商君书》,而是说吕坤强调定分思想,有他之前中国传统学术对这一问题的普遍关注和默契共识为基础。他的着作以此为主旨并在行动上予以侧重,有可理解的缘由。
在中国近世历史上,也有借助“分”的概念来解释社会等级身份、强调尊卑高下或借此突出个人特点以作区别的经典着作。丘濬(1421-1495)的《大学衍义补》[52]就专辟“定名分之等”一节,讨论名分问题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在这节中,丘濬征引了《易•履》、《礼记•大传》、《论语》、《左传》等经典和《资治通鉴》,并引述了程颐(1032-1085)、谢良佐(1050-1103)、吕祖谦(1137-1181)等的言论。其大意是程颐说的:“夫上下之分明,然后民志有定,民志定,然后可以言治;民志不定,天下不可得而治也。古之时公、卿、大夫而下,位各称其德,终身居之得其分也。”但丘濬的视野更为开阔,他说:
所谓名者,非止于位分之谓。凡有所称呼者,皆名也;所谓分者,非止于等级之谓,凡有所分别者皆分也。是以不但朝廷之上、位署之间有之,则凡一家之内、亲属之中皆有。[53]
这类思想在晚明社会中并不少见,现代学术也有关注它们的研究。例如王汎森对颜钧讲学内容的分析,就认为他是要人安于自己的“分”,和睦相处。[54]
从吕坤入仕之初身处的时代看,实际影响万历前十年政局的首辅张居正(1525-1582),也能为吕坤对远袭的定分思想,提供近承的因素。从吕坤的角度看便是,他推重张居正,并认为张居正之所以能够创造令人肯定的功业,是因为他具有对社会责任的担当意识。这样一来,两人对入世者的社会职责,就在事实上形成了一致的理解。[55]
吕坤在晚年曾为新辑成的张居正文集撰跋,并强调了他“不刻意为文,而庄雅冲夷,真纯正大”,其所思所言成就的是“笃实之学”,其丰功伟绩,至今不可磨灭,“一言以蔽之曰任”。[56]吕坤不但把自己一生追求的真和实都作为赞誉给了张居正,还称赞他有宏大的气魄和规模,且兼有时空长久性的成绩,这足可看出吕坤对这位他在为官之初即受其领导的首辅的推重。
吕坤评价张居正所用的“任”,萧公权在品评张居正政治功绩时也提到。萧氏认为,张居正的政治思想及所用治术是“儒体法用”,并说“吕坤《书太岳先生文集后》谓其功绩由一任字得来,洵非溢美矣”。[57]相比之下,牟复礼(Frederick W. Mote)先生对张居正治术的评价较为缓和,他并不认为张居正沉迷于法家学说,但承认张居正具有追求政府有效管理的高度责任感。[58]他们的说法,都能证明张居正身上存在被吕坤肯定的“任”,它与吕坤自己本诸定分思想理解的社会职责具有内在一致。
很明显,吕坤对“分”的坚持和他对张居正“任”的盛赞,都具有对社会责任的体认和勇于入世担当、履行其责的内涵。吕坤在肯定张居正的功业后,说“事尽有必反之势”,是认为张居正虽然逝后败身,但其是非功过,自有他领导创造的太平之世这一实际的功绩来做定评,他必会得到后人的追思,其政术的价值也会被承认和留恋。
更具力度的政治信息,则来自万历皇帝,这让吕坤更加着意于持定职分的观念。在张居正身后事件处理过后,君臣双方在万历十四年(1586)二月,因立储事情开始了持续十五年的争论。万历皇帝为应对大臣促其早立国本的上奏,在这争论中,多次强调官员要尽职履责、不许出位越职进言。此后万历帝还多次借它事申明此禁,形成了具全国范围的重视官员职守的时政氛围,强化了吕坤强调官员职分的思路。
万历十四年三月刑部员外郎李懋桧进言“皇贵妃及恭妃册封事”,万历皇帝“怒,欲加重遣,言者犹不已”。阁臣便请诏诸曹建言止及所司职掌,且不得专达。万历帝这才“霁威”,并留中诸疏。懋桧因有“防民之口,甚于防川”之讥,且说:“陛下必欲重百官越职之禁,不若严言官失职之罚。”[59]申明百官出位越职之禁,与当时的首辅申时行弹压言路的政策有关,也取决于万历在立储事情上的态度。[60]
除了立储事情,当时万历帝也借禁止出位越职上言,来处理言论问题。万历十四年四月,南直隶督学御史房寰疏诋名臣海瑞“惟务诈诞,矜已夸人”,不协于公论、无补于政事。当年的新科进士顾允成与彭遵古、诸寿贤等疏劾房寰,万历帝便质问,诸人“尚未授官,如何便出位言事”,将其“革去冠带,退回原籍,且令各衙门堂上官约束”,并强调“办事进士不许妄言渎扰”。南京太仆寺卿沈思孝为此上言,提出“除壅蔽之习,亟反依违之风”。万历皇帝又下旨强调:“及职分当言者,何常禁人不言。若朝廷处分公当,是非原自明白,乃浮薄新进之徒,却又纷纷渎扰,有乖政体,故特加惩处,以正士风。”[61]当年七月,万历帝又借申明遵照议定事务履行,“不许侵越职掌,妄议纷更”评定刑部尚书舒化和御史徐大化有关五城御史职掌的争论。[62]
明代皇帝为图清净或为使己见得以落实执行,发令禁止大臣出位上言或行惩罚以示警戒的事情,并不少见。但从吕坤的生平仕历来看,他在为官地方和任职朝廷阶段,言行均能依所司职责而定,未出位越职;他还能获万历青睐,并避免在重要的《忧危疏》中不必要地谈及可能影响其效果的立储事,这都能示证此时正从吏部文选司郎中任上归里休假的吕坤,是合适地掌握了万历这类政令在当时的特定意涵,及所反映的皇帝心理,而能有适时的因应方策和行动。
回顾上文分析的吕坤在《呻吟语》中对定分问题的讨论,及在《实政录》中这一观念被运用和展现的情形,可见吕坤的定分思想既含有中国传统学术的根源,也有当时社会政治背景的影响因素和政治力量的促成因素。但是,受这些因素影响的士人不少,能达至思行合一作为的官僚士大夫却不多。吕坤在晚明历史上能行实政,并获得当时人及后代人的记录与表彰,对促成其实政作为的定分思想,值得我们在晚明思想史的范畴中考虑。
这首先牵涉学术受政治影响,内容也因之丰富的课题。吕坤在明代思想史上的地位,并非纯来自立言,他的立身行节和政治作为,令他讲说的道理,更行有力和丰富。《呻吟语》是论人事之书,符合晚明思想界流行的用笔记、日录的体例记录或表述思想的撰述潮流,但作者对相关人事问题的思考,却无法在该书获得全部展现。论实践、求实效的《实政录》,则能从行的一面,反映吕坤对处世为人、立朝为官之“分”问题的理解。能统摄两书宗旨的定分观念说明,它实是吕坤结合其仕宦经验和思想追求的落脚所在;促成吕坤这一观念的历史、社会因素则说明,在其背后,有作者对传统儒学知识的积累和来自当时政治的影响。
从吕坤高扬定分思想的例子我们还能体会到,晚明思想界绝非所谓的空疏学术占据全部天下,对有关自我问题的理解,也有从入世、求效角度生成的一途。吕坤论学不主虚空,是故他对中晚明流行的王门后学的蹈空学术有所批评,也劝朋友不做类似的向学事情。[63]但他却同样看重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确认和价值体现,注重“我只是我”的社会意义和个体的独立性。他据以评判的标准,也是具社会性,且是凭功效来检验的。
[1] 海瑞:《兴国八议》,《海瑞集》(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上编,“兴国知县时期”,第202页。
[2] 吕坤:《呻吟语》卷1,“性命”,第100页。
[3] 参见王国轩、王秀梅注:《呻吟语》,注释15-20,第41-42页。
[4] 吕坤:《呻吟语》卷5,“治道”,第281页。
[5] 吕坤:《呻吟语》卷1,“性命”,第101页。
[6] 吕坤:《呻吟语》卷3,“应务”,第182页。
[7] 陈宏谋辑:《吕子节录》(台北:广文书局,1975年)卷2,“安分”,第82页。
[8] 尹会一辑:《吕语集粹》卷2,“修身”,第21页。
[9] 吕坤:《呻吟语》卷二,“修身”,《吕坤全集》(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675页。
[10] 吕坤:《呻吟语》卷2,“修身”,第151页。
[11] 吕坤:《呻吟语》卷2,“修身”,《吕坤全集》,第695页。
[12] 吕坤:《呻吟语》卷2,“修身”,《吕坤全集》,第701页。
[13] 吕坤:《停止砂锅潞紬疏》,《去伪斋文集》卷2,《吕坤全集》,第66页。
[14] 吕坤:《忧危疏》,《去伪斋文集》卷1,《吕坤全集》,第7页。
[15] 吕坤:《与相国沈龙江座师》,《去伪斋文集》卷四,《吕坤全集》,第151页。
[16] 吕坤:《呻吟语》卷2,“修身”,《吕坤全集》,第700-701页。
[17] 吕坤:《呻吟语》卷4,“世运”,《吕坤全集》,第775页。
[18] 吕坤:《呻吟语》卷5,“治道”,《吕坤全集》,第815页。
[19] 吕坤:《呻吟语》卷4,“治道”,《吕坤全集》,第810-1页。
[20] 《孟子·万章章句下》(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页247-248。
[21] 吕坤:《呻吟语》卷5,“治道”,《吕坤全集》,第863页。
[22] 吕坤:《呻吟语》卷5,“治道”,第250页。
[23] 吕坤:《呻吟语》卷2,“修身”, 第144页。
[24] 吕坤:《呻吟语》卷2,“修身”, 第164页。
[25] 吕坤:《呻吟语》卷5,“治道”, 第254页。
[26] 陈宏谋辑:《吕子节录》卷4,“治道”, 第178页。按,此句《呻吟语》和《呻吟语摘》不存。
[27] 吕坤:《呻吟语》卷2,“修身”, 第146页。
[28] 沟口雄三:《中国前近代思想的曲折和展开》,收入氏着:《中国前近代思想的演变》,第25、242页。
[29] 沟口将吕坤提出的“平”解释为“平安”的平,认为是平安的共同体的实现。见沟口雄三:《中国前近代思想的演变》,第13、24、339页。
[30] 本书以收罗较全而易见的10卷本《实政录》为工作本。见《续修四库全书》史部职官类,第75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对《实政录》成书时间及背景的讨论,参看解扬:《文集的刊刻与时代政治——〈实政录〉的版本与刊刻问题》,(台北)《汉学研究》,第26卷第4期,2008年12月,第167-195页。
[31] 《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卷226,列传第114,“吕坤传”,第5937-5943页。
[32] 吕坤:《明职•同知通判推官之职》,《实政录》卷1,第225页。
[33] 吕坤:《明职•巡检之职》,《实政录》卷1,《明职》,第207页。
[34] 吕坤:《明职•知州知县之职》,《实政录》卷1,《明职》,第223页。
[35] 吕坤:《明职•知府之职》,《实政录》卷1,《明职》,第226页。
[36] 吕坤:《明职•小民生计》,《实政录》卷1,《明职》,第241页。
[37] 吕坤:《明职•收放仓谷》,《实政录》卷1,《明职》,第258页。
[38] 吕坤:《明职•查理乡甲》,《实政录》卷1,《明职》,第285页。
[39] 吕坤:“清均地土”,《实政录》卷4,《民务》,第315页;“改复过割”,第323页。
[40] 吕坤:《答梅二水文宗》,《去伪斋文集》卷3,第91页。
[41] 吕坤:《呻吟语》卷5,“治道”,页259上。
[42] 陈宏谋:《吕子节录》卷3,“诚实”,页125。按,此句在万历二十一年本《呻吟语》和四十四年本《呻吟语》摘中均不存。
[43] 吕坤:《呻吟语》卷5,“治道”, 第258页,及第286页。
[44] William T. Rowe, Saving the World: Chenhongmou and Elite Consciousness in Eighteenth-Century China, p. 306 and Note 97 on p. 521.
[45] 高亨注译:《商君书注译》“定分第二十六”,第185页。
[46] 高亨注译:《商君书注译》“定分第二十六”,第189页。
[47] 高亨注译:《商君书注译》“定分第二十六”,第192页。
[48] 高亨注译:《商君书注译》“定分第二十六”,第190页。
[49] 高亨注译:《商君书注译》“定分第二十六”,第192页。
[50] J. J. L. Duyvendak, “The Book of Lord Shang and the School of Law”, in Shang Yang’s Reforms and State Control in China, White Plains, N.Y.: M.E. Sharpe, 1977, p.219.
[51] 高亨注译:《商君书注译》“开塞第七”,第74页。
[52] 关于丘濬及其《大学衍义补》(年)在明代经世思想发展中的地位,参看Hung-lam Chu: “Ch’iu Chün(1421-1495)and the Ta-hsüeh yen-i pu: Statecraft Thought in Fifteenth-Century China”, Ph.D. dissertation, Princeton University, 1984. 和Hung-lam Chu, “Intellectual Trends in the Fifteenth Century”,Ming Studies, No. 27, (Spring, 1989), pp. 1-33.
[53] 丘濬:《大学衍义补》卷2,《定名分之等》,第56页。
[54] 王汎森:《明代心学家的社会角色》,《晚明清初思想十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6页。
[55] 对张居正甘愿舍身而肩负为国之责任的分析,参看徐复观:《明代内阁制度与张江陵(居正)的权、奸问题》,《中国学术精神》(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93-94页。
[56] 吕坤:《书太岳先生文集后》,《新刻张太岳先生文集》(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据私藏明万历四十年[1612]唐国达刻本影印,台南县柳营乡:庄严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7年)卷首,第569页。
[57] 萧公权:《明代专制思想之反动与余波》,《中国政治思想史》(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年)第16章,第364页。张居正的思想、功业令他一直被视为法家的代表,近来仍有很多学者赞同这一观点,例如韦庆远:《张居正和明代中后期政局》第8章,第298页。陈时龙引述清人的文字,也支持了这一观点。见陈时龙:《明代中晚期讲学运动(1522-1626)》(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21页。但,并认为张居正追求功用效果的强国裕民政策并非法家,而是追求他理解的真正儒学的精髓。见 Ph. D dissertation,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Ann Arbor, Mich.: University Microfilms International, 1979,
[58] Frederick W. Mote, Imperial China, 900-1800, p.730.
[59] 《明史》卷234,列传第122,“李懋桧传”,第6096页。
[60] 对万历申明禁止百官越职进言的背景,特别是张居正之后诸位首辅政治方略的研究,参看曹永禄着、渡昌弘译:《明代政治史研究:科道官の言官的机能》(东京:汲古书院,2003年),第二篇,第3章,第244-250页。
[61] 《明神宗实录》卷173,万历十四年四月庚寅条,第3188页。卷176,万历十四年七月乙卯条,第3254-3255页。卷178,万历十四年九月辛亥条,第3321页。参看《明史》卷231,列传第119,“顾允成传”,第6034-6035页。曹永禄着、渡昌弘译:《明代政治史研究:科道官の言官的机能》,第二篇,第3章,第244页。
[62] 《国榷》卷73,神宗万历十四年七月戊午条,第4539页。按,谈迁以“报可”记录万历对舒化上奏的反应。实际上,其间舒化与御史徐大化间的斗争并不如此简单,且谈迁记该事件发生日为戊午,是为误。核《明神宗实录》,当为己未日。参看《明神宗实录》卷176,万历十四年七月己未条,第3266页。又按,此事《万历起居注》不载。
[63] 参看吕坤:《与邹尔瞻论学书》,《去伪斋文集》卷4,第109-1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