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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新解
一、传统的观点与理解
1900年中国北方各省爆发了义和团反帝爱国运动。8月14日,八国联军进攻北京。第二天,慈禧太后挟光绪帝等向太原、西安方向逃去。
1901年2月14日,清廷颁布上谕:“本年夏间,拳匪构乱,开衅友邦。朕奉慈驾西巡,京师云扰。迭命庆亲王奕劻、大学士李鸿章作为全权大臣,便宜行事,与各国使臣止兵议款。昨据奕劻等电呈各国和议十二条大纲,业已照允。仍电饬该全权大臣将详细节目悉心酌核,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既有悔祸之机,宜颁自责之诏……今兹议约,不侵我主权,不割我土地。念友邦之见谅,疾愚暴之无知,事后追思,惭愤交集。”① 这一上谕充分表现出义和团运动后,腐败无能的清政府屈辱媚外、妥协乞怜的可耻嘴脸,人们斥之为投降卖国,决非仅是出于民族的义愤;资产阶级革命派陈天华称清政府为“洋人的朝廷”,也决非仅是出于反清革命的宣传需要。
无论是专业治史者,还是一般国民,每当读及这一段文字之时,无不痛感中华民族所蒙受的巨耻奇辱,多以为清廷此语是表示将最大限度地满足列强的各种侵略要求,出卖国家与民族的利益。章开沅、陈辉主编的《中国近代史普及读本》写道:慈禧看到列强未将其列为祸首,“大喜过望,立即诏告奕劻、李鸿章,不论条约如何苛刻,均可照办,并慷慨表示要‘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为感激帝国主义对她的赦免,准备进一步出卖国家的主权和利益”②。如果说这一表述尚属较为模糊或含蓄,那么,胡绳的《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一书则极其明确写道:“这道上谕说,朝廷的态度是‘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这就是说它一定要把‘中华之物力’,有多少就拿出多少来,巴结这些武装占领了首都的‘与国’。”③
笔者于大学本科学习期间,曾对这一上谕内容的真实性产生过怀疑,认为义和团运动以后,清政府为维持其反动政治统治,的确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出卖国家与民族利益,以换取西方列强的欢心。但无论如何也不大相信清政府会无耻到将这一思想,毫无遮掩地写入堂堂的上谕之中。如此一来,清廷在国民心目之中,还有什么权威?清政府面临的不是其政权是否可以存在的问题,而是完全丧失了存在的意义。大约20年前,笔者专门为此去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调阅了清廷的上谕档。当该上谕中“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12个字,赫然映入眼帘之际,我顿感无比失望、无奈。
二、“量中华之物力”的由来与本意
前不久重读《义和团档案史料》,发现了“量中华之物力”的由来,同时对清廷上谕中“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一句之本意,亦有所醒悟,颇有“开卷有益”之感。愚以为,人们于此确有误解之处。现姑妄言之,不当之处,冀识者、智者教我。
1900年12月22日,列强方面经过一段时间的内部争论与协调后,向清廷传抄议和大纲12条,并声称不可改变。清政府认为,12条大纲是各国公使“往复密商其政府数十日而定议,非此不能转圜,非此不能结局”④,因此“十二条不能不照允”。同时清廷也意识到,它只要认可了12条大纲,即可基本保持住其政权,因此又明确指示议和大臣,“惟其中利害轻重,详细节目,尚需竭力磋磨”。也就是说,此时的清政府意识到其政治上的根本性危机已经度过,已具有了与列强就某些具体问题进行“磋磨”的可能,因而要求议和大臣,“审度情形,妥筹磋磨,补救一分是一分耳”。此处的“妥筹磋磨”,是就整个12条大纲而言的。议和大纲第12条第2款规定:“中国允照赔偿各国各款”。当时军机处估计到列强在中国对外赔款问题上,将有可能“狮子大开口”,因而致电议和代表称:“赔款各款,势不能轻,惟亦需量中国力所能及,或宽定年限,或推情量减,应请磋磨。”⑤ 此处的“应请磋磨”,专指赔款而言,而“需量中国力所能及”,即为后来“量中华之物力”的最初表述。12月27日,清廷再次以电旨的形式,重申了上述思想。
就当时的情形而言,是无所谓中外谈判的,很多议和条款确是列强协商确定后,交由清政府认同执行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或等同于清廷在外交上没做任何的努力。关于中国对外赔款的数目、方式和赔款来源等,确实主要是在列强内部进行争论协调的,但清廷方面也确曾做过某些成效甚微或无成效的外交交涉。清廷所谓“量中华之物力”者,“应请磋磨”者,既是围绕这些问题而生而来,亦是其主观上外交努力的表现。清议和大臣奕劻、李鸿章亦电复清廷称:将在与列强交涉会晤之时,就某些具体条款,“引申其义,相机补救,惟力是视”。当然,清廷与列强“磋磨”是有其根本底线的,即“总以不败和局为主”。⑥
为了解决中国的对外赔款问题,列强驻华公使组织了英、德、比、荷四国组成的“赔款委员会”,专门负责研究有关赔款的标准、范围,确定中国对各国政府、社团及个人的赔偿原则。随后又成立了美、德、法、日四国组成的“中国财政资源调查委员会”,调查中国的实际财政情况与赔偿能力。
1901年1月13日,清廷会办商务大臣盛宣怀就列强要求赔款一事分析说:中国对外赔款为数过巨,必将导致中国上下交困。根据总税务司赫德的估计,在四五十年内,中国对外赔款“连借款利息计算在内,共需十数万万”。这就意味着中国每年须再多筹出3000余万两白银。中国财政原本即万分拮据,濒临崩溃,“若再加三千万,竭天下脂膏,不足还债,何以立国?”⑦ 在此,盛宣怀说得十分明白,中国如对外大量赔款,将不堪重负,无以为国。
盛宣怀认为,中外正式签订条约之前,彼此间可有说帖、照会往来,中国应该,而且必须利用这一时机,与列强进行必要的交涉。目前若不就赔款数目等“切实引申(即剖辩),恐后难磋磨”。为此,他不但致电奕劻、李鸿章,而且致电军机大臣荣禄、王文韶、鹿传霖等,希望清廷内外早做切实准备。事实证明,此时的盛宣怀于清政府的对外交涉,具有很大的影响。
为筹集对外赔款,清政府曾力图说服列强同意中国提高海关税率。海关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各国来华商人,因而此议遭到列强的强烈反对,并要求清政府进一步对中国广大人民加捐加税。清廷官员对此表示忧虑与不满。2月6日,会办商务大臣盛宣怀曾就此问题致电军机处称:“现值开议和约详细条目,各国各会各人赔补之款,自当照约办理。惟库储一空,若数目过巨,力不从心。或谓中土民物蕃庶,不难搜括。然中国千百年来取民甚薄,若一朝苛索,恐民心思乱,积怨生事。”⑧ 其后,列强仍不断施加压力,迫令清廷向国内人民加捐加税,筹集赔款。对此,清政府训令驻各国公使向驻在国政府表示,若按列强要求加赋百姓,“必激民变,中国不能允”⑨。
盛宣怀2月6日给行在军机处的电报,有两点内容值得注意。其一,列强声称:“各国所索兵费,如数给允,始各退兵”,如此看来,“各使索款,恐又不易磋磨”。其二,英国驻华领事曾透露说:“各使多欲立功”,中外商讨赔款问题时,各国驻华公使“决不放松”,建议盛宣怀电告清廷,“惟有请发国书,恳切委婉措词,虽各国意见不同,当可宽期减少”。盛宣怀切感“赔偿款巨,脂膏耗尽,难遽自强”,因而建议清廷“酌发国书,英、德、俄、法、义(当为美国之误——引者)、日、意同发,似可有益无损”。⑩
盛宣怀请发国书的建议,得到清廷的同意。军机处于2月7日立即电告盛宣怀:“所请颁发英、德、俄、法、美、日、意国电,所见甚是。”惟各国情形有所不同,因“贵大臣熟悉洋情,希即分别代拟”国书,然后“电知本处,再行斟酌办理”。(11) 2月9日,盛宣怀将其代拟国书内容电告军机处。12月11日,军机处致电盛宣怀:“所拟国电,奉旨照办。文内‘向未’二字,改作‘尚少’;‘实行新法’四字,改作‘力行实政’,余俱照拟办理。”(12)
盛宣怀代拟的国书中确实充满了对列强屈膝乞怜的语言文字, 治史者对其进行指斥鞭挞无疑是正确的。但清廷力图通过国书,乞请各国政府减少中国赔款的意图也是十分明显的。该国书称:“赔款一事,不得不通盘筹画。此次兵事,各处财物毁失过多,且敝国地利商务,向未开通,一时不易筹集巨款……尤望贵国始终玉成,商同各大国,允将赔款酌减数目,宽定年限,另筹妥法摊偿。”(13)
正是有着前述与列强交涉的种种努力,才有我们文章开始所引2月14 日的清廷上谕。如果我们只注意“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这句话,就会很容易得出传统理解。但是,该上谕后面一段话,似应引起人们的注意:“惟各国既定和约,自不致强人所难。着于细订约章时,婉商力辩,持以理而感以情。各大国信义为重,当视我力之所能及,以期其议之必可行。此该全权大臣所当竭忠尽智者也。”
结合清政府在对外赔款问题上的上述外交努力(当然是不成功的),及2月14日上谕的后一段文字,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即清廷的上谕是要求议和大臣奕劻、李鸿章,必须“竭忠尽智”,与列强切实相商,以尽可能少的“中华之物力”,来“结与国之欢心”。
三、清廷官员的外交“磋磨”
如果至此仍不能完全理解上谕中“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究竟何意,我们再看一看此后的相关上谕和清政府官员的函电,或许可以逐渐清晰起来。
清廷上下与列强的交涉“磋磨”,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问题上。
第一,关于减少中国赔款总数,不赔抵现银的问题。
4月19日,英、法、德、 日四国公使在德国使馆向清政府代表提出了中国需对外赔款4.5亿两的要求。清廷代表当即明确“答以太多”,中国“累年入不敷出”,难以承受。列强则称:“各国只索实用之数,并无虚开。”(14)
在此期间,议和大臣李鸿章曾会晤过英、美、日等国驻华公使,“均属将赔款大减”。美国驻华公使向李鸿章表示,美国政府认为“中国力量不过能赔至三万一千万两为止”,并“拟向各国劝减”。这引起了部分清廷官员对美国的期望。同时,各国公使称,列强目前尚不准备与清廷谈论赔款的具体问题,要到4 月底“方与全权会议”。清廷上下皆认为,议和大臣可借此机会,“先与政府、户部、各督抚通盘筹划,速定大计”。(15)
4月27日,湖广总督张之洞致电军机处分析说:此次的八国联军侵华战争, “各国皆非图利而来”,因此,只要中国方面据理交涉,“赔款中若有可减,将来各国当可量加减让”。按张之洞的设想,如各国将中国对外“赔款肯减为四万万两,分十年还,略加利息二厘”(16),较为妥当。同日,刘坤一也致电军机处称:“此次赔款,各国索现银四百五十兆,中国借票只能售六七折,须向银行借六百兆,方得此数”,因此,“偿款索现,受亏太巨”。为此刘坤一吁请清廷饬令驻各国公使,与驻在国政府磋商,“敦劝各国,勿索现银,并将赔数减少”。(17)
在与列强的交涉中,张之洞对德国抱有极大的希望和幻想。他认为,“此次德执牛耳,德若减让,各国风从”,因而请朝廷特别注意对德的外交与利用,“恳德劝各国,先将赔款减数”。(18) 而两江总督刘坤一则将外交磋商的对象转向美国。他认为,既然美国政府承认,“中国力量不过能赔至三万一千万两为止”,那么清政府即应极力商请美国公使游说各国,俾使列强皆同意减让赔款总数,“能减一分赔款,即少一分抵项”。(19)
清廷上下当然不会轻易放弃与列强“磋磨”的机会,军机处于5月3日给议和大臣奕劻、李鸿章发去一电旨,一电信,极言“至四万五千万,三十年摊还,数巨期迫,不免棘手,务需全权向各使极力磋磨。总期减少银数,宽展年限,庶几尚可措手。”(20) 清政府给奕劻、李鸿章等的交涉任务,或者说清廷的基本目标是,继续与各国公使商谈,“将赔款大减”至美国公使所说的“三万一千万”之数,同时与列强“切商勿索现银”。(21) 这虽是清廷上下一厢情愿地与虎谋皮,绝无成功的可能,但其希望尽可能减少中国对外赔款数目的想法,则是明显而无可置疑的。
第二,关于降低年息问题。
清廷与列强“磋磨”的另一重点是降低年息与赔款计息方法等问题。
5月24日,张之洞要求清廷继续与英国驻华参赞磋商,将赔款“减息为三厘三毫或三厘半”(22)。5月26日,盛宣怀也急电军机处分析说:中国赔款4.5亿两,“如经许四厘息,每年还二千万,共需本利千兆以内”,中国损失较大。“似可先还息三厘三毫……如得允,则便宜甚巨”。(23) 但是,德国驻华公使穆默、八国联军统帅瓦德西均称:“四厘已减让到家,万难再减”,“四厘息,一毫不能减”。(24) 然而,直至6月3日,奕劻、李鸿章仍表示将不遗余力地继续与列强“竭力磋磨,争得一分是一分”(25)。
第三,关于列强撤军问题。
本来,清廷及议和大臣准备与列强就中国对外赔款诸问题不断进行交涉“磋磨”,以期达到讨价还价的目的。5月6日,湖广总督张之洞电告清廷,既然列强所定4.5亿赔款总数允认的最后期限是中历五月十六日(即公历7月1日),为期尚宽,则中国“断不宜汲汲遽允。早撤兵一旬,仅省一两千万”,“必须力与磋磨,详加筹计”。张之洞虽也预计到各国“断不能慨然多让,遽行就范”(26),但其对于中外交涉的前途与结果,仍是相当乐观的,以至不屑于争取减让“一两千万”的结果。
但列强驻华公使多次威胁称:只有清廷于7月1日前颁谕,“允定赔款四万五千万,加息四厘”后,外国军队才可从北京撤军,否则,过期另加占领军费用。
5月24日, 德国驻华公使穆默以不无威胁的口吻对清廷议和代表说:只要中国允准列强要求的赔款总数及利息,德国即可率先撤军,“各国亦必随撤”。现在的时令气候,正宜各国撤兵。若中国犹豫不决,及至夏季炎暑之际,各国不便撤兵,最早也要“迟至九、十月以后,又需多添兵费”。穆默的威胁对清议和代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奕劻、李鸿章随即电告军机处:“今两宫急盼撤兵,方议回銮”,中国不允列强的赔款要求,“瓦帅暨德兵不肯先撤,各国必更观望”。这样,不但两宫回銮无日,且“迟一日则多费百万,至秋后须多赔一百余兆”。(27) 5月26日,清廷致议和大臣奕劻、李鸿章的电旨虽明确称:“各国赔款共四百五十兆,四厘息。着即照准,以便迅速撤兵”,但同时又要求议和大臣与列强说明:“中国财力止有此数,务须将本利核定总数,宽展年限”。(28)
总之,在有关赔款问题上,清政府的诸多“磋磨”,就其客观结果而言,虽确属微不足道,甚且没有成效,但毕竟还是做了一些外交努力。义和团运动后,德、俄等国,为了最大限度地掠夺中国人民,在赔款问题上不但极其贪婪地欲尽量多地榨取,甚至是要掘地三尺;而其他列强则希望既能尽量多地榨取,又能保持清廷的基本统治,这样才更符合他们在华的长久利益。另一方面,认识到这一点的惊魂甫定的清政府,在其上谕中所称之“量中华之物力”,就其本意或主观意图而言,并非尽最大可能,最大限度地出卖国家利益,而是在“不败和局”,确保其政治统治的前提下,以最小的代价,以尽可能少的“中华之物力”,去“结与国之欢心”。直隶总督袁世凯所谓“和议将成,赔款甚巨,此后愈贫愈弱,势难自立……和未定,弱可忧;和既定,贫可忧”,大概正是此时清廷君臣上下处境与心态的生动表述。
当然,就清廷总体对外态度、本质或客观结果而言,清政府的确是为了“结与国之欢心”,而出卖了大量国家利益,《辛丑条约》内容之苛毒,对中国社会影响之深远,危害之巨大,真可谓空前绝后。故本文的“新解”并不从根本上影响史学界关于清政府在义和团运动后,已经成为“洋人的朝廷”,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人民的走狗与工具的传统评价。
注释:
①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945—946页。
② 章开沅、陈辉主编:《中国近代史普及读本》,湖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48页。
③ 胡绳:《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 年版,第796页。
④ 《全权大臣奕劻李鸿章电报》,《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847页。
⑤ 《军机处致全权大臣奕劻李鸿章电信》,《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833页。
⑥ 《全权大臣奕劻李鸿章电报》,《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855页。
⑦ 本段及下段,见《会办商务大臣盛宣怀电报》,《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887页。
⑧ 《会办商务大臣盛宣怀电报》,《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924页。
⑨ 《会办商务大臣盛宣怀转使日大臣李盛铎电报》,《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1054页。
⑩ 《会办商务大臣盛宣怀电报》,《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924页。
(11) 《军机处致会办商务大臣盛宣怀电信》,《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928页。
(12) 《军机处致会办商务大臣盛宣怀电信》,《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933页。
(13) 《会办商务大臣盛宣怀电报》,《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931页。
(14) 《又电报》,《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1082页。
(15) 《又电报》,《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1082—1083页。
(16) 《又电报》,《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1063页。
(17) 《两江总督刘坤一电报》,《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1063—1064页。
(18) 《湖广总督张之洞电报》,《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1069页。
(19) 《两江总督刘坤一电报》,《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1088页。
(20) 《军机处致全权大臣奕劻李鸿章电信》,《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1085页。
(21) 《军机处致全权大臣奕劻李鸿章电信》,《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1122页。
(22) 《又电报》,《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1144页。
(23) 《会办商务大臣盛宣怀电报》,《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1150页。
(24) 《全权大臣奕劻李鸿章电报》,《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1160—1161页。
(25) 《又电报》,《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1186页。
(26) 《湖广总督张之洞电报》,《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1095页。
(27) 《全权大臣奕劻李鸿章电报》,《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1143页。
(28) 《军机处致全权大臣奕劻李鸿章电信》,《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 第11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