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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1955年中国司法工作访苏代表团与苏联法制形象的塑造
1905年,清政府派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政,从此开始移植西方司法制度的历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宣布废除国民党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转而全面移植苏联的司法制度。当时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全面了解苏联司法制度,1955年中国司法工作访苏代表团是移植苏联司法制度进程中的重要一环,虽被何勤华等学者提及,然而短短数语,远不能与其应有地位相称。①因此,本文拟以俄罗斯国家档案馆所藏档案以及相关书籍、刊物为主要材料,对1955年中国司法工作访苏代表团进行初步研究,考察其成员、行程及塑造苏联法制形象的过程。
一 代表团成员与行程
1955年4月11日至7月10日,应苏联对外文化协会和苏联司法部的邀请,中国司法工作者访苏代表团,对苏联的司法制度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考察和访问。其成员如下:代表团团长史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长。代表团秘书长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水运检察院张院长②,副秘书长王怀安——司法部办公厅主任。成员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庭长何兰阶,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庭副庭长林亨元,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水运检察副院院长刘惠之,最高检察院第一部主任王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王副主任③,司法部宣传局局长王汝琪,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副校长毛铎,华东政法学院教研室主任曾汉周,中国政法学会《政法研究》杂志社总编郭纶。访苏代表团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法律教育部门司局长以上干部各三人组成,他们一共12人。另有八位翻译,其中包括两位女性。代表团一行共20人。代表团成员来自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管理机关和法律科学研究与教育机关,基本囊括了司法的各个领域,表明他们将全面地考察苏联的司法。成员以司法部长为首,都是司局长以上领导干部,派如此高级别的干部去苏联取经,可以看到党和国家非常重视这次考察。他们不仅是司法政策的决策者和参与决策者,而且基本是从事司法的业务骨干,具有实践经验。他们的专业领域和工作经验是了解苏联司法制度的基础。
代表团制定了详细的访问提纲,包括考察目的、重点,访问对象、方法与期限。在司法行政领域考察重点是研究苏联各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如何领导法院系统的工作,以及下级法院组织中的经验。在司法活动领域,他们重点想了解苏联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检查,基层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经验。对于检察工作,他们想重点了解各级检察院建立的经验,苏联检察院、区检察院和交通检察院的业务活动。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领域他们重点想了解组织不脱产工作人员进行研究的经验与司法领域的科学活动经验。
提纲在检察、审判、司法管理和法律科学研究与教育四个领域都提出了需要解决的问题。司法行政方面提出了6个方面问题,司法工作领域提出了四类问题,检察方面提出了7个方面问题,法律科学研究与教育提出了13个方面问题。他们设计的这些问题非常具体,比如关于苏联法律教育领域提纲,在一般问题下有8个问题,在教学过程领域提出了6个问题,培养教师方面有5个问题,科学研究领域提出了10个问题,党、团和职业组织领域提出3个问题,大学生活动方面提出了2个问题,组织结构方面提出了三个问题。值得一提的是苏联方面对中国代表团的提纲非常仔细地进行了研究,在提纲上划了很多“下划线”。
史良在报告中总结了代表团在苏联的考察行程:“我们先后在苏联莫斯科、乌兹别克共和国首都塔什干、乌克兰共和国首都基辅和列宁格勒,认真地和系统地访问和学习了由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苏维埃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管理机关和法律科学研究与教育机关;也附带访问了苏维埃内务部系统的对犯人的劳动改造和监禁机关,以及对越轨与犯罪儿童的管教机关;此外,还参观了苏维埃工厂、国营农场、集体农庄以及许多革命文物史迹和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在她平静的叙述里,我们无法看到代表团在整整90天里,取经求法历程里的马不停蹄,风尘仆仆。当我翻看深藏于档案馆里的那些陈旧的文字,他们忙碌的身影跃然于纸上。
档案里有好几份苏联接待中国司法工作者访苏代表团的行程计划,以下是根据一份总体行程计划而进行描述的。1955年4月12日下午4点半中国司法工作者访苏代表团到达莫斯科机场,安顿下来已是晚上。接下来的四天全苏对外文化交流协会,苏联司法部长,苏联总检察长, 苏联最高法院院长接待了他们,并渡过了在苏联的第一个周末。第二周主要考察了在莫斯科的一些法院:从莫斯科市伏龙芝和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区人民法院工作,到莫斯科市法院工作,再到苏俄最高法院工作。第三周考察检察院的活动:从莫斯科市列宁格勒和列宁区检察院,到莫斯科市检察院,再到苏俄检察院的活动。接下来是五一节,他们在苏联首都莫斯科市参加庆祝五一节活动,观看了红场阅兵。1955年5月3日,代表团考察完苏联部长会议所属国家公断处活动后,18点动身去塔什干。
坐了三天5夜的火车,第五天抵达了塔什干市。接下来的6天里他们考察人民法院,区检察院,地区法院和检察院,共和国最高法院、司法部和检察院,公证与律师等机关的活动。结束塔什干市的考察,他们即坐了火车回莫斯科,第五天抵达莫斯科,在莫斯科住了一晚又坐火车动身去基辅。莫斯科去基辅的路程大约比去塔什干要短一半,从莫斯科出发后第三天便到了基辅。周六到基辅,在这里渡过周末后,一口气考察了7天。在基辅考察了人民法院,城市和农村区检察院,地区法院和检察院,共和国最高法院、司法部和检察院,公证与律师等机关,以及基辅大学法律系的活动。考察完基辅的司法机关及学校后,代表团坐了几天火车回莫斯科,抵达莫斯科的当天,他们又背着行囊坐火车前往列宁格勒,第二天(1955年6月1日)抵达列宁格勒。1955年6月2日,代表团开始对列宁格勒的考察,他们在此考察了7天:考察了列宁格勒市和地区检察院、法院和司法部门,交通检察院与法院,儿童教养监狱,法律、侦查学校,检察、审判人员轮训班等机关的活动。1955年6月9日动身回莫斯科,第二天抵达莫斯科。莫斯科之外城市考察到此告一段落。
1955年6月11日至15日,考察苏联最高法院的活动:1、民事合议庭;2、刑事合议庭;3、交通合议庭;4、最高法院全体会议。6月16日至20日考察苏联检察院各部门的工作。接下来的3天考察侧重于法律科学研究与教育机关:在科学院法学所和司法部全苏法学研究院围绕法理、民法、刑法、诉讼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进行座谈,会见法律杂志的主编。之后,考察孤儿院和儿童收容所-分配所、警察局的活动,参观Икшанской儿童劳动监狱,Таганской监狱,苏联检察院犯罪科学研究院。1955年6月29日至7月2日,对苏联司法部各管理部门工作考察了4天。7月5日,6日参加苏联司法部长、总检察长的总结座谈会。自此,考察基本告一段落。1955年7月10日,在苏联考察了90天后,中国司法工作者访苏代表团,打道回府。④
档案中的其他几份考察行程计划书分别是关于去列宁格勒、乌克兰共和国,塔什干考察以及在莫斯科考察苏联总检察院、司法部的具体布置。上述总体行程计划与这几份具体的计划书在时间上有不一致的地方,也就是在实施计划时在时间安排方面可能有变动,但具体考察计划书的内容与总体行程计划中规定的内容基本一致。《苏维埃国家与法》杂志对中国司法工作访苏代表团访苏情况的介绍⑤,以及中国司法工作访苏代表团回国后所撰写的访问报告都显示,该计划规定的内容基本得到了认真执行,而且在考察的具体过程中,还添加了少许新的项目。
总体来看,这次访苏有以下特点:
第一,精心准备。首先,代表团向苏联方面提出了详细的考察提纲,苏联方面作了相应准备。提纲中包括考察目的,方式,内容等。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管理机关和法律科学研究与教育机关四方面提出了详细的问题,每个方面都有十几二十个具体的问题。其次,双方商定了详细的考察计划。不仅有整体计划,而且,每个考察城市和部门都有详细计划。第三,代表团还准备了各种需要解答的问题。第四,分工合作,责任明确。代表团有一些共同考察活动,也存在分工,他们基本分为四个小组:司法行政组、审判组、检察组、法律科学研究与教育组。现列举乌克兰考察计划为例加以说明。第一组为司法行政,任务如下:1、考察乌克兰苏维埃加盟共和国司法部。2、考察司法部基辅管理局。3、考察基辅律师协会与法律咨询。第二组为 法院,任务如下:1、了解城市人民法院和农村地区的人民法院工作经验。2、考察基辅地区法院的活动。3、考察乌克兰共和国最高法院活动。4、考察州交通法院工作。第三组为检察院,任务如下:1、考察乌克兰共和国检察院活动。2、考察基辅地区检察院活动。3、考察交通检察院工作。第四组为教育设置,任务如下:1、考察基辅大学法律系。2、考察函授法律教育的安排。3、考察科学院乌克兰共和国国家与法研究部的工作。各组共同活动:参观几天农庄,工厂,农村医院。
其次,考察范围广泛。从地点看,主要是四个城市:即苏联莫斯科、乌兹别克共和国首都塔什干、乌克兰共和国首都基辅和列宁格勒。从部门看,涵盖了司法的各个领域,主要为四个系统: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管理机关和法律科学研究与教育机关;也附带访问了苏维埃内务部系统的对犯人的劳动改造和监禁机关,以及对越轨与犯罪儿童的管教机关;还有其他部门。从层次看,对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司法部门都进行了全面考察。从类型看,考察了苏联、一些加盟共和国如俄罗斯、乌克兰等。从访谈对象看,约2000左右苏联法律人参与了和代表团成员的会见和谈话。
第三,态度认真,询问仔细。虽然考察的点非常之多,但代表团对每个点都认真对待。仅列举在司法部考察的几天里,他们听取司法部各个部门负责人的介绍就可知考察工作之细致。苏联司法管理工作概况由苏联司法部戈尔赛宁介绍;苏联司法部普通法院管理司的工作由该司司长包尔敦诺夫等同志介绍;苏联司法部干部司的工作由该司副司长拉特尼克夫介绍;苏联司法部军事法院管理司的工作由该司司长但尼诺夫将军等同志介绍;苏联司法部运输法院管理处的工作由该处处长介绍;苏联司法部律师工作管理处的工作由该处处长伏尔契克夫介绍;苏联司法部公证管理处的工作由该处处长介绍;苏联司法部犯罪对策研究机关管理处的工作由该处处长介绍;苏联司法部法令编纂处的工作由该处副处长阿斯卡尔哈诺夫介绍;苏联司法部统计处的工作由该处处长硕士赫列布尼科夫介绍;苏联司法部财务计划处的工作由该处处长介绍;苏联司法部控诉处的工作由该处处长介绍;苏联司法部总务司的工作由该司司长阿科维里雅诺夫介绍;苏联司法部办公室的工作由该办公室主任介绍。⑥在苏联司法部听取了十几个部门的介绍,这些记录在考察报告中有详细的反映。
7月10日,分别之际,代表团团长史良给全苏对外文化协会主席Денисов同志 ,苏联司法部长Горшенин К.П.同志发了一封电报:“受你们的邀请,我们在伟大的苏联度过了难忘的3个月。苏联司法工作者宝贵的先进经验给新中国司法工作者以巨大的帮助。你们无私的帮助和对中国人民的友好感情深深地触动了我们,并使我们顺利结束学习、完成预先计划的各项任务。现在,当我们依依惜别之际,请允许我以代表团所有成员和中国司法工作者的名义向你们,并通过你们转达对所有苏联法律工作者、全苏对外文化协会的朋友们和给予我们帮助和热情接待的苏联人民以衷心的感谢。” ⑦ 史良所言难忘的3个月访苏感受,代表团成员在回国后的报告中不断提及,对苏联老大哥们无私的帮助和对中国人民的友好感情,他们一再表示感谢。电报所说“顺利结束学习、完成预先计划的各项任务”虽为自我评价,仅仅观其行程计划即可知,此行收获颇丰,此论不失公允。
二 苏联法制形象的塑造与传播
整整3月的耳闻目睹,苏联法制在中国司法工作者访苏代表团心目中被塑造成了什么形象呢?他们如何向世人描绘苏联法制的形象呢?
1955年12月2日出版的《政法研究》⑧第6期上刊登了一则学术动态:《中国司法工作者访苏代表团对首都各政法业务机关和院校介绍苏联司法工作的先进经验》。该报道称:“中国司法工作者访苏代表团归国后,除已向国务院、中央各司法机关做了汇报以及对首都各政法院校介绍了苏联法律教育及法律科学研究工作的先进经验外,最近两个月内,又分别对中央及北京市的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及中央政法干校、北京大学法律系的师生举行了十余次的报告会。在这些报告中,对苏联司法机关的领导工作、干部工作、司法机关与各有关部门的相互配合关系、律师工作;苏维埃法院在巩固社会主义法制中的作用、各级法院与专门法院及检察机关工作的情况和经验反覆做了介绍。同时,为了更广泛的传播介绍苏联的先进经验,对因公来京的各省市法院院长、专门法院院长、司法厅(局)也做了介绍;另外,代表团还在编印《苏联司法工作访问记》,准备发至全国各级法院和检察院。”⑨
从该报道,我们可以知道中国司法工作者访苏代表团归国后描绘苏联法制的大体情况。最初阶段苏联法制形象传播的范围相对较小,局限于国务院、中央各司法机关以及对首都各政法院校。苏联法制形象尚不丰满,重点描绘了苏联法律教育及法律科学研究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总结、构思,一幅比较完备的苏联法制形象开始被描绘出来,并展示给越来越多的听众。两个月之内(如果该稿是及时刊出,最近两个月当指10月、11月),举行了十余次的报告会,听众为中央及北京市的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央政法干校、北京大学法律系的师生,因公来京的各省市法院院长、专门法院院长、司法厅(局)等。报告内容全面展示了苏联法制的各个方面: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和法律教育及法律科学研究等。
该期《政法研究》的重头戏不是这则学术动态,而是“访苏特辑”。该期的“编后记”中称:“中国司法工作者访苏代表团已于本年7月归国……本期共发表了史良部长等7篇论文,都是该访问团访苏归来的收获。这些丰富的先进经验,都是我们珍贵的学习材料。我们应该特别向读者推荐;同时也应该对作者表示谢意。” ⑩“访苏特辑”的7篇论文是史良所写《对苏联司法工作的几点体会》,曾汉周、何兰阶、林亨元合写的《访问苏维埃法院的几点体会》,刘惠之所写《苏联检察机关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王怀安所写《苏联司法干部是优秀的,干部工作的经验是丰富的》,王汝琪所写《苏联律师的工作与组织》,毛铎所写《苏联的法律教育》,郭纶所写《苏联的法律科学研究工作》。11《苏联的法律教育》与《苏联的法律科学研究工作》还被翻译称俄文送到了苏联司法部,又被司法部转送到《苏维埃国家与法》杂志的总编辑。12
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很重视这个特辑。在《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工作报告》(1956年3月8日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第二次年会通过)中总结过去三年的成绩,就强调《政法研究》在1955年第6期上曾发表了“中国司法工作者访苏专辑”,比较有系统地介绍了苏联司法工作、法律教育和法律科学研究等方面工作的先进经验。13
《政法研究》发行的数量在创刊号时为14000份,后来逐步增长,1956年前后达到28000份。在全国各地区,都已经有了它的订户,并且获得了读者的爱护和欢迎。它在国外也受到了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以及若干资本主义国家法学界的重视。自1954年开始与国外法学团体和个别法学家建立赠阅和交换关系,1956年初,赠阅交换的范围包括亚、欧、非、美各州17个国家。14《政法研究》在俄罗斯科学院远东所图书馆就有收藏。从《政法研究》的发行量和收藏单位来看,它是一份较有影响的中国政法类刊物,具有广泛的读者群。
事实上,上述7篇文章在《政法研究》发表后,该刊编辑部很快就收到了关于这些文章的读者来信。其中一位是张贤,他对《访问苏维埃法院的几点体会》提出了的一些疑问。编辑部征得作者意见后,于1956年元月8日给张贤回信,解答了张贤的疑问。该信刊登于《政法研究》1956年第1期。
“访苏特辑”的7篇论文所描绘的苏联法制形象得到读者关注。这些论文是代表团塑造苏联法制形象的重要一环,也是向读者传播苏联法制形象的重要步骤。
《政法研究》1955年第6期上刊登的学术动态提及,代表团还在编印《苏联司法工作访问记》,准备发至全国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在前引编辑部答张贤的信末,编辑部又一次提示:“以上答复很简单,闻主管部门正在编印《苏联司法工作访问记》,不久可以发给各级法院,内容比较详细,可供参考。” 《苏联司法工作访问记》到底为何物?千呼万唤始出来的《苏联司法工作访问记》是中国司法工作访苏代表团所整理的在苏联考察苏联法制的记录。该访问记由三本书组成,三本书在1955年底至1956年相继出版。1955年11月中国司法工作访苏代表团编印了《苏联司法工作访问记:关于审判、司法行政工作部分》, 同年,还编印了《苏联司法工作访问记:关于法律教育工作部分》。1956年8月1日编印《苏联司法工作访问记:关于检察工作部分》。15
《苏联司法工作访问记》全方位展示了苏联法制给中国司法工作访苏代表团留下的印象,一定程度上,它是这次访苏的压轴戏,也算是他们所塑造苏联法制形象的定稿。
以上是中国司法工作访苏代表团回国后通过各种途径塑造、传播苏联司法形象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这次中国司法工作者苏联之行在苏联报刊也作了详尽报道。《苏维埃国家与法》是苏联法学界最重要的刊物。该杂志分三期刊载了中国司法工作者访苏的有关情况。1955年7月19日,即中国司法工作访苏代表团回国才一个星期,苏联司法部副部长谢尔文斯基就致函《苏维埃国家与法》杂志总编叶甫盖涅夫,函称:“根据和您的约定,寄上中国司法工作者代表团访苏的资料。” 16很快,《苏维埃国家与法》就根据该资料在1955第6期第107-108页全面介绍了中国司法工作访苏代表团访苏情况。17司法部长史良在苏联考察期间为基辅的法学家和司法工作人员作了关于“新中国司法制度”的报告,在列宁格勒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工作”的报告。1955年7月16日,乌克兰共和国司法部副部长戈鲁赫致函苏联司法部副部长谢尔文斯基称:“根据您的约定,寄上司法部长史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的报告材料”。《苏维埃国家与法》1955年第8期第116-120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为题摘要介绍了史良访苏时作的两个报告内容。18这两篇文章并不直接涉及中国司法工作者访苏代表团塑造苏联的司法制度形象,但对中国司法工作者访苏代表团的介绍,为苏联人民更多关注之后苏联的司法制度形象传播作了渲染和铺垫。《苏联司法工作访问记》出版后,《苏维埃国家与法》1956年第4期的“人民民主国家的最新法学文献”栏目下发表了鲁涅夫所撰写的关于《苏联司法工作访问记》的介绍性文章。19鲁涅夫1953年4月-1954年9月在华工作,是政法委员会首席顾问。我所见及的藏俄罗斯科学院远东所图书馆的《苏联司法工作访问记:关于检察工作部分》上还有司法部长史良的手书:
“苏达尼可夫参赞
请指正
史良
1956年8月5日”
1949年底,苏联法学专家苏达尼可夫率先来到中国。苏达尼可夫是政法委员会首席顾问。作为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的法律顾问,他为中国政法干部开设了“苏维埃国家和法律的基础”的讲座,系统讲授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学理论和苏联的各项法律制度。中国司法工作访苏代表团访苏期间多次会见了鲁涅夫和苏达尼科夫等人。上述事例表明,苏联法律工作者不仅作为原型和介绍人参与了苏联法制形象的塑造,而且苏联法律工作者和法学杂志还承担起将中国法律工作者塑造的苏联法制形象向苏联人们传播的责任。
按照中国司法工作访苏代表团的设计,苏联法制形象由司法行政组、审判组、检察组、法律科学研究与教育组分别描述司法行政、审判、检察、法律科学研究与教育等方面的形象,这些形象共同构成一幅完整的苏联法制图的长卷。一篇小文无力展现如此复杂的构图,在此只能粗线条地对这副长卷略作分析20。
其一,老大哥的光辉形象。齐赫文斯基先生在近作《俄罗斯形象在中国》21的第6章将20世纪50年代苏联在中国的形象定位为老大哥,这是符合历史的。中国司法工作访苏代表团到苏联就是为了向老大哥学习先进的司法经验。在这些代表团成员那里,最浓烈的一笔就是苏联老大哥的光辉形象。这种光辉形象渗透在他们的字里行间,随处可见,尤其是他们在描述的结尾之处,无一例外都会高赞老大哥的光辉,号召向老大哥学习。史良对苏联司法工作的体会是:“经过这次的访问与学习,使使我们更加体会到苏联司法机关是坚强而完善的,它充分发挥司法工作在建成社会主义社会并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中的强烈作用,它的工作经验是丰富和先进的,我们一定要向它学习”。 曾汉周、何兰阶、林亨元在谈访问苏维埃法院的几点体会时说:“苏维埃法院工作具有高度的科学性,丰富的经验,今后我们更应该深入地钻研,不断地学习”。刘惠之认为“苏联检察机关的工作,具备着高度的优越性,它实际上已发挥了苏联社会主义法制的保卫者的作用,因此它在苏联是享有很高的威信”。王怀安认为,苏联司法干部是优秀的,干部工作的经验是丰富的,苏联司法干部的优秀品质值得我国司法工作者学习,苏联司法机关在干部工作上的丰富而又先进的经验,同样值得我国司法机关的学习。22面对一个是建设了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国家,一个号称正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国家,一个与社会主义新中国正处于蜜月时期的老大哥,中国司法工作访苏代表团塑造的苏联法律制度形象无疑是光辉而伟大的!
其二,法律制度为党和国家服务。史良认为,作为国家机器重要组成部分的苏维埃司法机关,是一直在加强着。曾汉周等不惜笔墨一再强调苏维埃法院在为党和国家所提出的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工作服务中发挥了它的巨大作用;苏维埃法院用其一切力量为巩固社会主义法制而斗争。苏联的法律教育有着崇高的目的、正确的指导原则和科学的教育制度。毛铎看到了苏联的法学教育具有鲜明的党性和阶级性。郭纶注意到苏维埃法律科学对苏维埃国家的光辉贡献。23
其三,工作严格按照计划进行。“计划”二字在中国司法工作访苏代表团笔下频频出现。苏联司法制度给史良留下的深刻印象之一是:“各级苏维埃司法机关的工作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一样,是严格按照计划进行的”。曾汉周等观察发现:“苏维埃各级法院的工作是按计划进行的。”刘惠之认为苏联检察机关非常重视工作的计划性。郭纶谈论苏联的法律科学研究工作时,多处讨论他们的研究计划如何拟订。苏联法制中的计划性被中国司法工作访苏代表团一再赞赏。24
其四,群众参与司法。史良对苏联司法的一个印象是:“苏维埃司法机关的全部活动是完全取得人民的支持,并在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下进行的。” 曾汉周等描述苏联法院设置时指出:区设人民法院,省设省法院,自治共和国设自治共和国最高法院,加盟共和国设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全苏联设苏联最高法院。……而设置的原则,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接近居民便利人民。这一点,人民法院表现得最为显着而突出。他们还认为,苏联法院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充分体现了集体研究和群众路线的精神。25
结语
1955年中国司法工作访苏代表团在苏联访问了3个月,本文利用俄罗斯的档案基本描述清楚其成员及行程计划。
中国司法工作访苏代表团先是通过报告会,继而在《政法研究》上刊登论文,最后出版三册《苏联司法工作访问记》,逐步塑造了苏联法制形象。他们所塑造的苏联法制形象有一下特点:老大哥的形象光辉伟大,法律制度为党和国家服务,工作严格按照计划进行,群众参与司法。大约是怀着好学的心理去取经,也没有后见之明,同时被塑造的对象——苏联法制界展现的是其先进的成就,总的来看,中国司法工作访苏代表团最后塑造的苏联法制基本上是优点,看不到苏共20大所指出的司法领域存在的那些不足和一些苏联学者对苏联法制研究中的不足的反思26。
Делегация юристов КНР и восприятие образа советской юстиции в 1950-е годы. Научные труды Российской Академии наук. Выпуск 9 том 1. Москва.2009г.
(该文由作者翻译成中文并修改后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青年学术论坛》2008年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
① 何勤华:关于新中国移植苏俄、苏联司法制度的反思。见http://www.fashi.net/
② 把中国人名从俄语翻译为汉语时,由于汉语同音字太多,选择汉字有一定难度,此人的中文资料尚未查到,故暂不能准确翻译其名。
③ 把中国人名从俄语翻译为汉语时,由于汉语同音字太多,选择汉字有一定难度,此人的中文资料尚未查到,故暂不能准确翻译其名。
④参见俄罗斯联邦国家档案馆:Ф. 9492. Оп. 1. Д.340.(苏联司法部总务司)。
⑤《中国司法工作者代表团访问苏联》,《苏维埃国家与法》,1955年第6期,第107-108页。
⑥中国司法工作访苏代表团编印:苏联司法工作访问记:关于审判、司法行政工作部分,1955年11月。
⑦参见俄罗斯联邦国家档案馆:Ф. 9492. Оп. 1. Д.340.(苏联司法部总务司)。
⑧ 《政法研究》,“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办的刊物,1954年5月创刊。新中国诞生前夕--1949年6月,新法学研究会成立,由董必武、林伯渠、谢觉哉、罗瑞卿、邓颖超、史良、沈钧儒、陈绍禹、张友渔、钱端升、张志让等90余人发起,在全国有近两千会员,周恩来总理是第一批会员。1951年11月底,新法学研究会与新政治学研究会合并成立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简称政法学会),由新法学研究会推出沈钧儒、谢觉哉、史良、张志让、钱端升,由新政治学研究会推出王昆仑、雷洁琼等人,共同承担政法学会的筹备工作。1953年4月,中国政法学会正式成立,通过了章程,选举产生了领导机构。会长董必武,副会长沈钧儒、张志让、谢觉哉、王昆仑、柯柏年、钱端升,秘书长朱其文,副秘书长陈传纲、郭纶、雷洁琼。当时的政法学会作为全国性的人民团体,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对外友协、外交学会等一起并列为全国性八大人民团体
⑨ 《政法研究》,1955年第6期。
⑩ 《政法研究》,1955年第6期。
11 《政法研究》,1955年第6期。
12参见俄罗斯联邦国家档案馆:Ф. 9492. Оп. 1. Д.340.(苏联司法部总务司)。
13 《政法研究》,1956年第2期。
14 《政法研究》,1956年第2期。
15中国司法工作访苏代表团编印:苏联司法工作访问记:关于检察工作部分,1956年8月1日。中国司法工作访苏代表团编印:苏联司法工作访问记:关于审判、司法行政工作部分,1955年11月。中国司法工作访苏代表团编印:苏联司法工作访问记:关于法律教育工作部分,1955年。
16参见俄罗斯联邦国家档案馆:Ф. 9492. Оп. 1. Д.340.(苏联司法部总务司)。
17《中国司法工作者代表团访问苏联》,《苏维埃国家与法》,1955年第6期,第107-108页。18《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的组织与活动》,《苏维埃国家与法》,1955年第8期,第116-120页。
19鲁涅夫:《关于中国司法工作者访苏的书》,《苏维埃国家与法》,1956年第4期,第153-154页。
20 中国司法工作访苏代表团塑造的苏联法制图景与苏联法制本身完全一样吗,如果不一样,有哪些不一样,为什么这些他们会塑造这样的苏联法制图景,这些问题需要一个个方面去比较,非短时间所能解决。
21 С.Л.Тихвинский. Восприяние в Китае образа России. Наука. 2008.
22 《政法研究》,1955年第6期。
23 《政法研究》,1955年第6期。
24 《政法研究》,1955年第6期。
25 《政法研究》,1955年第6期。
26这些关于苏联司法领域不足的议论很多是中国司法工作者访苏代表团回国后发生的事。司法部编印:《苏联法律工作者访华代表团演讲及问题解答汇集》,司法部编印,1957年。